北京西山喜来登酒店:[转载]获得赞助收入等几个财税问题的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15:32

【问题1】赞助收入的涉税处理

【解答】某公司主要从事柜台、摊位的租赁业务。对于新入市场的租赁业户,除了收取租赁费外,还要一次性收取数千元的赞助费(不交就不让承租,退租时不退还赞助费),并让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是“自愿赞助”。会计做账时将赞助费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至今余额已达数百万元。最近,税务局来公司查账,指出该赞助费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局的做法对吗?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是:

 第一,关于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在向租赁业户收取赞助费的同时,向其提供了租赁劳务,则该赞助收入属有偿所得,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同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你公司向每位新入市场的业户收取赞助费,不交赞助费就不让业户承租柜台和摊位,而且退租时不退赞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该公司收取的赞助费符合劳务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因此,该赞助收入不同于普通的接受捐赠,应该作为你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收取的赞助费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  我是一家宾馆,某单位在我宾馆搞活动,我宾馆消费满一定的数额可优惠5%,请问,优惠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营业额中扣除?

 【解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原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此次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其列入该细则中。便于纳税人统一掌握。

【问题3】  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是按补贴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对取得营业税减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这并不是直接减征而是抵减税额的规定:

  (1)年初收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定的当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限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递延收益

  (2)每期计提当期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4】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拆迁业务的企业,主要业务是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截至2009年10月,公司累计取得拆迁收入128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750万元;结算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230万元。请问,我公司这样取得的拆迁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解答】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拆迁收入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应按照“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22.5万元(750×3%),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1280―750―230)×5%],合计应缴纳的营业税37.5万元(22.5+15)。

【问题5】 房产置换的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款。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就产权转移书据上所载金额按0.5‰贴花。

  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6】甲公司生产的设备,与另一企业乙公司签定协议,设备放在乙公司,供乙公司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那么,甲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贵公司的描述,甲公司生产的设备,放在乙公司供其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属于甲公司租赁设备给乙公司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所以,按上述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供乙公司使用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问题7】商场收取的促销费如何缴税?

  【解答】2008年10月,甲商场决定举行服装促销活动,并向其29家服装供货方发出要约,要约明确,促销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及折扣折让等,由所有参与促销活动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分摊。此次活动共有18家服装供货方应邀参加。促销活动结束,共发生促销费用23万元。根据当初要约中确定的分摊方法,商场将其中的21.6万元在18家供货方之间分别进行了分摊,自己也负担了1.4万元。对商场向供货方分摊并收取的21.6万元促销费用,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为各服装供货方提供了广告、展示、组织及管理等服务,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挂钩,即与销售额呈同增同减的变化,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可以看出,判断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如何缴纳流转税有两个标准:一是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二是看商业企业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如果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则应该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焦点就在于第一个标准,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什么是“必然联系”?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做了解释,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那么,上述案例中,有这种必然联系吗?持第二种意见的人就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成正比,即存在与销售额挂钩的必然联系。

  为此,有必要认识此次促销费用形成和分摊的过程。商场首先要根据促销活动的时间长短、方式方法、规模大小等情况对活动费用进行预算,并在发出活动要约时告知各供货方需分摊的预算费用(注意,不是所有要约供货方都会应邀参加)。活动结束后,不仅要根据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而且还要根据各供货方销售额的高低以及愿意承担费用额的多少等情况对各自承担的费用作适当调整。

  从费用发生的内容来看,主要有媒体广告费、活动组织费、模特表演费、折扣折让费、礼品奖品费等。商场在要约中需事先明确对各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如广告费、表演费、奖品费由商场承担大部分,组织费、折扣折让费、礼品费等由各供货方按照销售额的大小分摊等。在具体计算分摊的费用额时,一般有如下规律:即每个参与活动的单位,不管其营业额的高低,基本上都要先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往往商场自己承担大多数基数费用),但基数费用额较小,主要是一些广告费、组织费、表演费、抽奖费等。也有极少数品牌档次很高的精品供货方不同意分摊,在商场为吸引顾客希望有高档商品参与促销的情况下,不得不认可此类较牛的供货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对其他品牌的供货方(也包括商场自己),除了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外,还要分摊剩余费用,为了公平合理起见,这时分摊费用的原则只能以各参与单位展区位置的优劣、面积的大小以及各自销售额的大小为依据,但销售额往往是主要依据,由于这部分费用额较大,而基数费用很小,分摊后自然就出现了销售额越大,分摊越多的现象,从而形成费用分摊额与销售额挂钩的感觉。但实际上,对各供货方费用的分摊完全是一个协商、谈判、摊派和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对哪一家供货方计算的分摊费用不考虑其他因素而仅考虑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或者仅是按照一个确定的比例和销售额计算出来的,销售额仅是影响分摊费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言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并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此“一定的比例”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方在销售该供货方的商品后,按照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的原则,为计算返还收入而形成的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根据各供货方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是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上述案例中的“比例首先是商场对众多供货方按各自销售额分摊活动费用而形成的,是一对几的关系,而这个比例又使得每一个供货方所分摊的费用与其销售额之间形成了水涨船高的规律,由于谈判结果的不同,各供货方最终负担费用与销售额的比例自然各不相同,但所负担的费用一般都会与其销售额成正比,这就形成了收取的分摊费用与销售额挂钩的错觉,但实际上这不是纯粹挂钩的结果,而是对多数供货方分摊的费用受众多因素综合影响后形成的一个规律性的比例,该比例明显有别于136号文所言的“一定的比例”。

  从以上分析可知,案例中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回的分摊费用,明显不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规定的“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是在向各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并且发生了共同的促销活动费用后,对费用额进行分摊而收回的垫付资金,是一种对预先付出的补偿,所以不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由于商场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因此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问题8】    企业取得赞助款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属于无偿取得,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反之则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题9】  企业自建厂房过程中,有些材料未通过建筑公司而由公司自行购入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抵扣,我公司要对该材料补交营业税吗?

  【解答】对于给贵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在计征建筑业营业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上述施工单位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应连带上述材料费一并计征营业税。贵公司取得的用于自建厂房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抵扣,应该是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相应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