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送彩金288可提款: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两个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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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两个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sfhsky 时间:2007-12-20 8:58:00 第 1

  • [摘要]农业产业化是发展我国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文章探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相关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的关系问题;二是农业经营制度创新问题。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业经营制度创新
      农业产业化是发展我国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本文探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两个相关的重要问题。
      一、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的关系
      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是在各种文献中出现频率非常广泛的两个重要概念。我们发现,在应用上人们对这两个概念具有混同的倾向,所以,应该也必须弄清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的区别
      1.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农业产业化就是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一是在生产组织形式上,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通过利益纽带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二是在经营方式和经营内容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三是在生产经营目的上,提高产业化组织整体经营利润,使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得到提高,逐渐形成农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
      农村工业化是现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是农村工业的兴起与发展,并推动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为了改变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资源能充分发挥效能,使农民能尽快脱贫致富,在搞好农业的同时,由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依托市场,依托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现代工业,使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力占到农村总劳力的绝大部分,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农村基本实现城镇化,农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城市水平。
      2.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的发展领域不同。农业产业化是农业部门本身的发展,而农村工业化则是农业部门之外的经济部门在农村的发展。
      3.实现了农业产业化不等于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内涵、组织形式、经营体制都还很不完善,还不能说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更低,即使实现了农业产业化,也不等于实现了农村工业化,离农村工业化也还有一段或长或短的路要走。
      (二)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的联系
      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尽管存在着上述区别,但是,两者之间还有着重要的联系。
      1.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具有相同的经营规则。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都是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都无从谈起。因此,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经营规则进行经营。
       2.农业产业化是通向农村工业化的重要途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样,农业是工业的基础,没有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就很难有农村工业经济的发展。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是通向农村工业化的重要途径。
      3.农村工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继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仅仅依靠农业产业化是不够的。其实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产业链条的拉长,农业产业化必然会走向农村工业化,农村工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继续。
      4.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三农”问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村工业化发展,可以快速改变农村经济的贫穷落后面貌,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使农民收入大大提高,“三农”难题得以解决。
      5.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是相互促进的。我们说农业产业化是农业本身的发展,但并不是第一产业的孤立发展,它融入了第二、第三产业,包含了第二、第三产业,带动了第二、第三产业。就是说,发展了农业产业化,也就推动了第二、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进了提升农业装备水平和农产品加工技术和流通的农村工业化水平,并集聚资金带动农业,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载体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农村工业化水平提高了,就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达到了推进农村城镇化的目的,形成农村经济区域发展中心,从根本上促进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转移,使农村经济得到有效提升,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工业、技术、科技、信息、市场、金融及交通通讯、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总之,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之间虽然存在着区别,但更重要的,它们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和互动的。农业产业化是农村工业化的基础,农村工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延续,农村经济发展是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的必然结果和最终目的。离开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性作用,试图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工业化是不可能的。同样,离开农村工业化的带动作用,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农村工业化优势,发挥现有的农村工业化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另一方面要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和帮助农村工业化进程,提高农村工业化水平,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工业化的共同发展。为此,一是要打破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界限,使生产要素达到配置最合理,资源流动最合理,提高农村工业化水平;二是要加快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的产业分工,提高农村非农人口比重和农村城镇化水平;三是要大力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民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逐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降低农民进城门槛,提高农村非农人口比重和资源占有量,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农村工业化,推动农业产业化。
      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农业经营制度
      我国现行的农业经营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具体形式包括:
      (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
      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包干到户的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我国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当时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发点只是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解决粮油的供应。过去是计划经济,现在是市场经济;过去是解决温饱,现在是走向全面小康社会。随着整体改革的深入、社会条件的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年的制度优势已不复存在,许多地方出现了诸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荒废,农民增产不增收,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劳力不足导致土地抛荒、弃耕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已出现明显的缺陷,一家一户的春耕秋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强烈要求了。发展这么多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也需要改进和完善了。
      (二)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
       邓小平同志早在农村改革初期就曾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实现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可以说是当前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次历史性的机遇,是在新形势下走活农业这盘棋的重要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我们不仅要从经营制度层面来认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要从产权制度层面来进一步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实现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顺利完成“第二次”飞跃,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
      我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组、村、乡”。从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无法操作。从理论上来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由于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规范,近些年来,不少政府为获取土地收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一方面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拿走农民的土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出售土地,使国家、农民两头受损。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产权制度,我们的设想是: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
      2.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现行的农业生产大多是土地分散到户经营,各家各户经营规模小,机械化、现代化的进程受到影响。因此要提倡适度规模经营,使土地的经营权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具体办法是,由种田能手发起建立家庭农场或农业生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农民以自己支配的土地入股,实现其收益权。农场或公司完全按市场规则运营,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价格从市场购买,所生产的产品到市场出售。
      3.大力兴办生产服务性事业。在农户分散经营中有许多问题是独家独户无法解决的,即使是农场或公司经营也有许多问题企业自身无法解决,这就需要有适当的组织为他们妥善解决。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中介组织和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运行所不可或缺的。因此,要兴办一些生产服务性事业,为农业生产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社会中介服务,使农业经营真正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去。(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