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公益演唱会黄渤: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7:01:09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
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孤残儿童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按辖区内总人口数划分为以下四类:
表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类别
总人口数量
(万人)
床位数
(张)
一类
400~600
350~450
二类
300~400(不含)
250~349
三类
200~300(不含)
150~249
四类
100~200(不含)
100~149
注1: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注2:辖区人口规模超过600万的城市,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辖区人口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城市,宜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儿童部。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别设区。儿童用房宜按照养育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也可按功能分别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33~35m2/床、35~37m2/床、37~39m2/床和39~40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用房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儿童
用房
生活用房
10.75~10.8
10.8~10.86
10.86~11.02
11.02~11.04
医务用房
1.45~1.61
1.61~1.77
1.77~1.99
1.99~2.06
康复用房
1.61~1.92
1.92~2.18
2.18~2.02
2.02~2.16
教育和技能
培训用房
1.95~2.08
2.08~2.24
2.24~2.34
2.34~2.61
行政办公用房
2.36~2.57
2.57~2.85
2.85~3.05
3.05~3.10
附属用房
2.66~3.02
3.02~3.35
3.35~4.15
4.15~4.23
合计
20.78~22.00
22.00~23.25
23.25~24.57
24.57~25.20
注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3计算。
注2: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注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4%和6%。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2~3m2/床核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墙,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以低层为主,不宜超过四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3.6米,垂直交通宜设置医用电梯。
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个性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充满童趣,教育、康复等功能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室应内设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有关康复、教育用房宜采用暖性、弹性地面,经常出入的通道应设防滑地面。卫生间地面应采用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符合穆斯林儿童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和台阶、通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一层扶手的高度宜为0.65m。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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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院应根据对孤残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的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附录一  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
功能用房
项目构成
类型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儿童用房
生活用房
儿童居室




包括各类儿童居室(婴儿房、幼儿房、学龄前儿童房、学龄期儿童房、残障儿童室、单元式居室)。
起居游戏室




配餐/配奶室




儿童餐厅




理发室




医务用房
检查室



四类不单设。
诊疗室




抢救室




药房




一、二类含配药间。
计划免疫室




化验室




观察隔离室




包括观察室和隔离室。
B超室




心电图室


三、四类可与B超室合并建设。
消毒室




医护办公室




包括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办公室。
康复用房
脑瘫康复
训练用房




包括大运动训练室、作业疗法室、引导式训练室、认知训练室、感觉统合室、物理训练室、言语训练室等。
聋儿语训室


三、四类聋儿语训室可与言语训练室合并建设。
自闭症疏导室


三、四类自闭症疏导室可与心理辅导室合并建设。
智障儿童
康复室




肢残儿童
康复室




心理辅导室




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
教室




包括文化课教室、多媒体教室和计算机教室。
图书室




文艺活动室




包括音乐室和舞蹈室。
美术室




手工室


三、四类手工室可与美术室合并建设。
体育活动室




技能培训室




教师办公室




社工工作室




行政办公用房
服务厅




包括登记室、信息采集室、入院检查室等。
接待室




值班室




含监控室。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部门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档案室




文印室


三、四类不单设。
多功能厅




职工活动室




附属用房
门卫室




公共厨房




包括操作间、主食间、副食间、冷荤间等。
职工餐厅




护理员休息室




锅炉房




配电室




库房




含被服库、捐赠物资库、药品库、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
车库




公共浴室




洗衣房




含消毒室、缝补间、室内晾晒场地等。
公共卫生间




注:√表示应具备。
附录二  儿童福利院主要名词解释
1.儿童福利院:指为孤、弃、残儿童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实孤儿”,如服刑人员事实上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散居在亲友家中的孤儿等,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
2.孤儿:丧失父母的儿童。
3.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4.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
5.残疾儿童:14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6.家庭寄养:把失去家庭的孤残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
7.类家庭养育:指通过招聘“爱心父母”,在儿童福利院内和4-6名孤残儿童组成“类家庭”来进行养育的模式。
8.婴儿房:指自出生后到1周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居住的用房。
9.幼儿房:指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0.学龄前儿童房:指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1.学龄期儿童房:指6~7周岁及以上儿童居住的用房。
12.残障儿童房:指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儿童居住的用房。
13.单元式居室:指供“类家庭”养育模式下的儿童及其“爱心父母”居住的单元式用房。
14.起居游戏室:指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进行活动的用房。
15.检查室:用于为儿童进行身体检查的用房。
16.抢救室:用于新生儿抢救或其他儿童急救的用房。
17.计划免疫室:用于为儿童注射疫苗的用房。
18.观察室:对新入院儿童进行隔离观察的用房。
19.隔离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儿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的用房。
20.大运动训练室:指对脑瘫儿童进行如翻身、仰卧、爬行、跑步、跳跃等大运动训练的用房。
21.作业疗法室:指针对脑瘫儿童设置的用于训练上肢及手的精细协调动作的用房。
22.引导式训练室:由引导员医师对脑瘫儿童进行语言、思想、肢体等全方位互动交流的综合训练用房。
23.认知训练室:训练脑瘫儿童认识物体、自然环境知识、社会环境知识等认知能力的用房。
24.感觉统合室:指针对脑瘫儿童的触觉、嗅觉、味觉等感觉等进行感知能力训练的用房。
25.物理训练室:指借助器械对脑瘫儿童进行训练的用房,如水疗、针灸、电疗等。
26.言语训练室:用于对脑瘫儿童的言语功能进行针对性训练的用房。
27.聋儿语训室:指对聋哑儿童进行语言、听力训练的用房。
28.自闭症疏导室:指对自闭症儿童进行疏导的用房。
29.智障康复室:指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
30.肢残儿童康复室:指对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
31.心理辅导室:指为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的用房。
32.图书室:供儿童阅览图书的用房。
33.文化课教室:对儿童进行素质、文化知识教育的用房。
34.计算机教室:为儿童讲授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
35.技能培训室:对青少年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36.社工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37.服务厅:在接收孤、弃、残儿童时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办理手续等服务的用房。
38.接待室:接待收养、寄养、助养家庭父母及其他外来人员的用房。
39.多功能厅:供儿童福利院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
40.职工活动室:供工作人员锻炼和活动的用房。
41.公共厨房:为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和工作人员准备日常饮食的用房。
42.护理员休息室:供儿童护理员和其他需值班住宿的人员值勤、休息的用房。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儿童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孤残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院担负着孤残儿童的抚养、康复、教育等重要使命,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党和国家历来关心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一是不断扩大儿童福利事业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长期以来中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随着社会观念的迅速转变,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单亲家庭、问题家庭的数量将不断增加,无人看护的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以及闲散未成年人的照料、管理将成为更大的社会问题。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将进一步扩大,一方面是传统的儿童福利对象,即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孤儿、弃婴、社会上的散居孤儿等;另一方面还要覆盖到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如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长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二是不断加强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要“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并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资金投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民政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资助地方政府在大中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
然而,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和缺乏必要的建设标准,我国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普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健全、功能不完善、居住条件差等问题,难以满足孤残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孤残儿童服务,切实保障孤残儿童权益。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儿童福利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儿童福利院数量少,设施差,远不能满足孤残儿童救助工作的要求,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标准作此规定。
第四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儿童福利院是开展孤残儿童救助工作的基础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在设施建设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以切实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准则。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故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总体要求。
儿童福利院作为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骨干,强调要“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同时要针对孤残儿童的不同身体和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养育模式,如机构内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家庭助养、机构内类家庭养育等,以促使儿童健康成长,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儿童福利院在建设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养育模式的设施需要,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投资渠道和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
孤残儿童养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属于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要求发展改革部门 “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据此,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统一安排;其建设用地应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规定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孤残儿童的养育、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儿童福利院应与其他福利、救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故本建设标准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儿童福利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及其依据。
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与其服务对象,即孤残儿童的数量直接相关,而孤残儿童的数量与辖区总人口数量以及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很大关系,因此本标准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儿童福利院规模的主要依据,并规定在确定规模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与孤残儿童数量等因素。同时,考虑到儿童福利院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对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进行划分。
第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规模分类。
本建设标准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四类,是参照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实际调研综合确定的。
1、据调研,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绝大部分建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经对全国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聚类分析,发现其中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占22.8%,2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占20.4%,300万~400万人口的城市占19.5%,400万~600万人口的城市占21.7%,人口规模在600万以上的城市数量较少,占15.6%。据此,本标准将儿童福利院根据各城市总人口规模划分为四类。
2、据民政部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统计,截止2008年7月,我国共有孤残儿童51.36万人,其中需要儿童福利院收养的为28.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万分之2.15。据此,可根据各个城市的总人口数量推算出其辖区内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总数。
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城市总人口数量×2.15?
3、根据调研,在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中,最终进入儿童福利院进行供养的比例(实际供养率)约为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的35%~40%,则儿童福利院的床位规模推算公式为:
床位数=实际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实际供养率
4、根据上述推算,得出附表1中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床位数,见附表1。同时,为便于操作,本建设标准按整数确定建设规模。
附表1  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床位数
总人口数量  (万)
600
400
300
200
100
孤残儿童实际需要收养数量 (人)
1293
862
646
431
215
实际供养率 (%)
35~40
推算床位数(张)
452
345
246
151
86
规模床位数(张)
450
350
250
150
100
5、鉴于辖区人口数量在6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只有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可适当增加儿童福利院的床位数;同时,为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四类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下限定为100张床位,这也符合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规模情况。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儿童福利院所应具备的养护、康复、教育等功能要求,儿童福利院不仅需要基本的生活供养设施,还需要提供医疗康复、教育以及技能培训等设施,同时为了正常开展工作还需配置必要的装备。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根据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和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与规定,结合各地儿童福利院用房项目的设置情况,本条明确了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其中:
生活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生活供养和服务的基本用房,包括儿童居室、起居游戏室、配餐/配奶室、儿童餐厅和理发室等。
医务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用房,包括检查室、诊疗室、药房、计划免疫室、化验室、观察隔离室等。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年龄、身体状况各异,有新生儿、婴幼儿,还有大量有着各种残疾或生理缺陷的儿童,为了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儿童福利院应“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的医护工作”。本建设标准根据这一要求,确定了儿童医务用房的基本项目。同时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入院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等要求,设置了一定数量的观察室和隔离室。
康复用房是为孤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包括脑瘫康复训练室、聋儿语训室、自闭症疏导室、智障儿童康复室、肢残儿童康复室和心理辅导室等。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中80%以上的收养儿童都患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如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脑瘫、智障、肢体残疾、自闭症等,这部分儿童在通过手术和特别的护理、康复训练之后,往往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需要设置具有相应设施的康复用房,这也是《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
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文体娱乐活动和技能培训的用房,包括各类教室、图书室、文艺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和技能培训室等。对孤残儿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儿童福利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有效地补偿孤残儿童的智力和行为能力的缺陷,发展其智力水平与技能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能力,必须设置具有相应设施的用房以针对儿童的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及活动训练。同时,为帮助大龄儿童更好地适应社会,提高生存本领,需要设置技能培训室。
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则是确保儿童福利院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用房,包括各类办公室、公共厨房、洗衣房、库房和车库等。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场地。
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并考虑到儿童好动的天性以及残疾儿童的室外康复需求,需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内的儿童大部分都有肢体或智力残疾,因此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中还应包括方便这些儿童生活和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儿童福利院的性质和工作任务,为确保有效地进行养护、医务、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本条规定儿童福利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分区与布局要求,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并考虑服务和管理的便利性要求提出的。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设置布局。
鉴于儿童福利院中儿童年龄各异,身体健康状况、智力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其对服务的要求也有差异,因此儿童用房的布局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另外,由于类家庭的养育模式需要营造家庭氛围,故提出其用房可采用单元式布置。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设定的床位数表示,故以床均面积指标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
第二十条  本条对各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作了规定。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实际需要加以测算并确定的。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原则规定“标准建设面积”平均按20 m2/床计算。本建设标准确定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有所突破,这是由于:
1、《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建设面积标准是按照民政部“蓝天计划”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投资筹措资金,按总金额进行分配补助的面积标准,是属于某一阶段执行的一次性和临时性的规定;
2、从《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两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儿童用房面积过小,不少功能用房未予计入,本建设标准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3、根据设置的各类用房项目,利用实地调研和调查统计的数据,并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建设标准对各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进行了认真测算与反复论证,得出了各类儿童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同时为了确保儿童用房需求,防止在建设中随意扩大行政用房面积,对儿童用房所占比例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作出规定。
考虑到这部分城市不仅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而且往往对周边城市有着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故提出可适当增加用房面积,但对其增加幅度作出了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结合调研数据,本《标准》分别测算了各类规模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综合使用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用地提出原则要求,并明确了儿童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这是根据孤残儿童身心特点和服务工作需要而提出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周界围墙和内部交通提出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分类设计提出要求。
根据孤残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参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儿童、青少年以及重度脑瘫和肢体残疾儿童的居室等用房应分别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结构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中残疾儿童居多,自救能力较弱,应予重点保护,避免他们在地震等突发事故中遭受过多伤害,故作此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筑层数、层高以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特点,以及儿童喜爱活动的天性,为便于服务管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故规定建筑层数不宜过多,层高不宜过低;同时,为便于儿童福利院在收养儿童增多时能够加设双层床,故参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相关规定对层高作出规定。另外由于儿童福利院儿童大都患有各种疾病,为方便急救状况下的顺利出行,故对儿童福利院的垂直交通作了要求,这也符合许多儿童福利院的普遍做法与实际需求。
第三十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采光、通风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外观提出要求。
这是从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性质和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提出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内装修要求。
针对儿童天性好动的特点以及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等的要求,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对儿童用房的内部设置、墙角处理、墙面装饰等提出了要求。另外,为了避免收养儿童的家庭在参观时打扰儿童的康复及特教训练,故规定在这些用房中可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内设置卫生间及盥洗室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有关儿童用房的地面提出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及活动、康复要求,为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故对地面作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餐厅的设置要求。
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内需要有“专门为儿童服务的食堂”,并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故对餐厅设置提出要求;同时考虑到婴幼儿的饮食主要是靠工作人员进行配奶和喂食,部分残障儿童还需要工作人员将饭菜送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故对儿童餐厅的设施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儿童福利院是孤残儿童集中居住的地方,需要清洗大量的衣物、被服,故需设置洗衣房。同时为了在降雨、降雪时保证儿童的衣物、被服供应,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提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楼梯、台阶及通道的扶手设置提出要求。
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为了儿童及乘轮椅儿童的使用方便,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建筑的节能与环保提出要求。
第六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四十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及相关设备配置的总体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
考虑到儿童好动及自控能力较弱的特点,为保证儿童安全,故对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提出要求;同时由于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状况各异,有部分儿童为弱视或盲人,考虑到他们对灯光的特殊要求,故对灯具及其照度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对儿童福利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提倡儿童用房采用地热供热,是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内残障儿童多,婴幼儿比例大,鉴于他们的活动特点,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防火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部分用房的隔声提出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中的儿童大部分是盲、聋、弱智儿童,由于噪声易使他们产生耳鸣等不适感,分散注意力,影响其感知外部世界,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所应配置的相关设备。
这是保证儿童福利院为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和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装备。交通工具应包括儿童接送车、寄养服务车、物品采购车等业务用车。其中,儿童接送车主要用于接收孤、弃、残儿童入院、去医院就诊、上下学等;家庭寄养服务车主要用于对寄养家庭进行巡视指导,和对寄养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教育、康复训练;物品采购车主要用于儿童福利院生活用品等的采购和后勤保障。各类车辆的数量应根据儿童福利院的实际需要配置。
儿童福利院相关设备配置见附表2。
附表2  各类儿童福利院相关设备配置表
类别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洗衣、甩干/烘干设备




餐具消毒柜




空调、冰箱




电视机




医疗设备
X光机


B超机


心电图机


常规化验设备




消毒设备




保温箱




急救箱




雾化器




氧气瓶




吸痰器




康复设备
运动治疗设备




作业治疗设备




引导式教育设备


语言治疗设备




认知治疗设备




感觉统合训练设备




物理治疗设备


聋儿语训设备




电教设备
投影仪




播放设备




摄录像机




通信设备
监控设备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交通工具
儿童接送车




寄养服务车




物品采购车


注:√表示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