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口周湿疹么办:【各地“围剿老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07:0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故意采取各种逃避手段,通过转移、隐匿财产,假离婚,假破产,虚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法院执行,这群人就是造成国人信用破产的...人们口中的“老赖”。这些人成了造成国家系列个体经济体制信用连环破产的第一颗麻将块、今后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铲除“老赖”顽疾,让“老赖”主动还钱还清欠账,令人期待!

    去年以来,各级法院相继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对“老赖”行为进行了有效反制。公布“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济南20个“老赖”被限制高消费  在继2010年11月份公布了首批40名被限制高消费“老赖”名单之后,济南市中级法院7月26日又公布了第二批被限制高消费“老赖”名单,对10家被执行单位和10名被执行个人的有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
    为了能及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违反规定,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布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举报电话,以便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发现后进行举报。
    济南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朱新建介绍说,根据有关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其相应的“高消费”行为将受到限制。他们外出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也不能出去旅游、度假。
    另外,这些“老赖”还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也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即便是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也都在被限制的范围之内。
    对于名单中的10家“老赖”单位,将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济南市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吉建春说,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若违反规定实施限制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不仅济南,青岛、枣庄等全省各地法院也都相继公开曝光了一批“老赖”,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全省各级法院通过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手段,不断增强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震慑态势,执结了一大批老大难案件。”省高院一位人士说。
“老赖”何以能耍赖
“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济南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朱新建说,为规避执行,“老赖”们可谓心思费尽,花样翻新,且手段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规避行为使得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受到严重损害。
    朱新建说,规避执行已成为法院“执行难”中的顽疾,从济南列入“黑名单”的20个“老赖”规避法院执行的伎俩看,他们的“花招”可谓五花八门:或采取隐瞒、转移、隐匿甚至变卖可供执行财产来逃避执行,以造成“一穷二白”、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或以虚假的行为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或长期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或假离婚、假诉讼、假破产等等。
    无论是怎样的一种形式,“老赖”都是以逃脱还钱为目的。在当日济南中院公布的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十大典型案例中,记者注意到,隐匿、转移财产成为“老赖”的主要伎俩。
    焦某与章丘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焦某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由于该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焦某向章丘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用其自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为公司作担保,执行法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王某私自将该车辆转移到其弟的名下,致使该案当时无法执行。
    另外,济南中院公布的王某与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乔某与济南某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等6个案例,被执行人都分别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隐匿,非法转移。“目前法律在有关执行手段、措施的规定方面仍比较简单,而债务人赖账的手段却已多样化。”省高院有关人士说,现在一个人的行踪很难找,财产转移手段也更加多样了,而法院原有的执行手段难以跟上“老赖”的手段。
    他认为,有效应对债务人的赖账手段,就必须转变单纯依靠法院来执行的思路,现在需要依靠社会合力来执行,只有有关部门联手治“老赖”,才能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治理“老赖”需标本兼治
    为更好地对付“老赖”,无论是全国还是我省,近年来都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实效。
    2009年12月21日,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省法院等22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多部门联动治“老赖”。根据我省已建立的联动机制,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话,在办理房产抵押或过户、建设工程招投标、工商登记、个人贷款信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家层面上,201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中央19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10月1日,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强化财产调查和保全措施、依法防止恶意诉讼、加大刑事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人民法院制裁各种规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很显然,在这些措施中,对付“老赖”最直接的莫过于“限高令”。然而,采访中,济南市基层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坦言,现在限制“老赖”们购买房产、乘坐飞机、出国等是可实现的,但是像限制去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还是有些困难。“全国各地像星级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数不胜数,给每一个高档消费场所都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然不现实。”
    “高尔夫球场一般都是先消费后买单,我们不可能在客人消费前,去查询他是否'老赖’。”记者致电一家高尔夫球场时,一位服务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更重要的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对'老赖’围剿的共识”。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刘培勤说,只有社会形成共识,相关部门、企业等在发现“老赖”后才会限制其行为,这样“老赖”们才能无所遁形。
    也有专家指出,规避执行的原因非常复杂,诸如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等。但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失信的成本太小。专家建议,从根本上解决讨债难的最好办法还是加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公布机制。

    20个部门联手治“老赖”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特殊主体难碰”——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问题。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个25条《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成本将大为增加,“老赖”的社会生存发展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会签这个《意见》的部门分别是: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20个部门。

  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单是法院的事,必须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在2008年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底送各单位征求意见。由于涉及20个部门,经多次协商、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个《意见》。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

  《意见》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意见》中还明确规定,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对这些部门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

  为体现司法权威,《意见》要求,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但还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与各部门细化落实具体措施。

新民事诉讼法41日实施 赖账罚款翻十倍

新《民事诉讼法》41日起实施,赖账不还者,不仅“老赖”最高可以罚款30万或拘留,老赖们的“帮凶”,不协助提供“老赖”信息的工商、税务、车管所官员都要面临拘留。
  “老赖”罚款翻10
  《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跃南介绍称,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毫发无伤,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此,新法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不再通知立即搜查
  之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老赖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这个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时却成了法官头上“紧箍咒”,被“老赖”充分利用。
  刘跃南说,有些案件中的“老赖”,法官怀疑他会转移财产,可以采取搜查,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必须得先发通知给他。不发通知还好,一发变成了是在通知老赖赶紧转移财产,于是,等到过了规定期限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新法在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进行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政府部门有协助义务
  去年,在广州大道南,发生了一起当街“拍卖”判决书事件,而此前佛山,及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屡屡发生此类事件。“法院的文书拿出来卖,这说明了什么?法律的尊严没了,老百姓对政府的行为失去了信心,这是很危险的!”刘跃南表示。
  广州市几名人大代表跟随广州中院亲身体验“执行难”,一起去车管所、税务局、房管局、银行等部门查资料,首先遭遇的就是“拿号、排队”,拿出法院的证件也没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有关部门不协助,法院能拿他们怎么样?
  而新法对此专门有了这样一项新规定,“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对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和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明文规定可曝光老赖
  “以前我们对'老赖’们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但那都只地方的规定,不是法律,一些'老赖’经常质问我们有何法律依据,我们也会经常有些底气不足,但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毫无顾虑地这么做了”,刘跃南很高兴地说。
  新法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在社会上生活得没有尊严。
  四项新制度攻破执行难
  1.期限延长到两年
  之前,申请执行的期限,个人的是一年,单位的是6个月,执行期较短,容易使“老赖”把时间拖过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此, 新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变更为两年。
  2.财产报告制度
  一直以来,如何有效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因为对绝大多数执行案件而言,只有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有鉴于此,新法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仅应当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而且要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复议制度
  之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要怎么处理。
  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指出的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复议的内容,涵盖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既可以针对法院的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也可以针对法院的执行程序、书面裁定等提出异议。同时,有权提出异议的,既包括了案件的当事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这就意味着凡因执行行为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方都有权提出异议。
  4.变更执行法院
  之前,遇到消极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提出要求,导致案件“久拖未执”。
  对此,新法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刘跃南说,这一新规定,对于解决长期以来“熟人社会”、“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等社会痼疾所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无疑是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

赖账不还,不仅“老赖”最高可以罚款30万或拘留,那些老赖们的“帮凶”,不协助提供“老赖”信息的工商、税务、车管所领导都要面临着拘留!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昨日下午(3月27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跃南,一一给读者解析其中亮点。

  “老赖”罚款翻10倍

    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毫发无伤,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此,新法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不再通知立即搜查

    之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老赖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这个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时却成了法官头上“紧箍咒”,被“老赖”充分利用。

    刘跃南对记者说,有些案件中的“老赖”,法官怀疑他会转移财产,可以采取搜查,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必须得先发通知给他。不发通知还好,一发变成了是在通知老赖赶紧转移财产,于是,等到过了规定期限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新法在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进行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政府部门有协助义务

    去年,在广州大道南,发生了一起当街“拍卖”判决书事件,而此前佛山,及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屡屡发生此类事件。“法院的文书拿出来卖,这说明了什么?法律的尊严没了,老百姓对政府的行为失去了信心,这是很危险的!”刘跃南在说到这个问题时显得有些激动,又给了记者说了一件不久前的事情。

    广州市几名人大代表跟随广州中院亲身体验“执行难”,一起去车管所、税务局、房管局、银行等部门查资料,首先遭遇的就是“拿号、排队”,拿出法院的证件也没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有关部门不协助,法院能拿他们怎么样?

    而新法对此专门有了这样一项新规定,“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对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和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明文规定可曝光老赖

    “以前我们对'老赖’们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但那都只地方的规定,不是法律,一些'老赖’经常质问我们有何法律依据,我们也会经常有些底气不足,但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毫无顾虑地这么做了”,刘跃南很高兴地说。

    新法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在社会上生活得没有尊严。

 

                                        最高法出台解释 欠债“老赖”面临刑责
作者:王斗斗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 10:24
  一边是欠债千万,四处哭穷;一边是名车代步、挥金如土。 今后,这些令债主愤恨、让法院头痛的“老赖”将受到严厉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明确对于具备其中行为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是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本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今天就百姓关注的问题对这一司法解释作出解读。
 

  关键看履行能力和态度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

  以他人名义高消费也不行

  为增强本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最高法院认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

  启动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法院受理申请之后,应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启动限制高消费之外,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这位负责人说,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通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可处罚不配合协查单位

  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工商、税务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这位负责人说。

 各地“围剿老赖”多管齐下让“老赖”hold不住

表面上一贫如洗,家徒四壁;背地里却挥金如土,坐拥豪宅,出入高档场所……有钱却欠债不还的“老赖”,是我国诚信体系不健全下出现的一种社会怪现象。前几日,“影视大鳄”邓建国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办案人员从头等舱请下飞机,处以拘留15天。由此,老赖现象再次引起人们关注。实际上,为了根治“老赖”顽症,各地早已陆续实施一系列新举措,以重塑司法权威。

 

(资料图片 来源:浙江日报)

        最高法多管齐下查“老赖” 不让法律“打白条”

        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不了,无异于打了法律“白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心。而根据统计,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老赖”躲债,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度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加大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 详细

  

各地“亮剑”“老赖”无处遁形 

  

广东巨星影业公司总裁、知名投资人邓建国在广州白云机场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带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消息称,广州市中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与多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限制高消费令”让拒不执行的“老赖”寸步难行。新华社发

         广州:严惩“老赖”高消费 邓建国头等舱被拘

        广州市中院介绍,10月15日7时40分许,在一趟前往济南的航班的头等舱内,一名身穿白衣黑裤,头戴礼帽的乘客被广州市中院的办案人员请下飞机。这名乘客就是广东巨星影业公司总裁、知名投资人邓建国。执行法官当场向邓建国宣读《拘留决定书》,以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等多项违法事实,对其拘留15天。 >>>详细

        北京:公布“老赖”电话 考虑公布照片

        10月18日,房山法院在“实践阳光执行”发布会上,向100名老赖发出“限高令”,并首次曝光他们的电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规避执行的老赖名单和身份证等信息。有关人员表示,目前在照片采集环节尚存在一定困难,力争不久后晒一晒老赖的照片。 >>>详细

        安徽砀山:政府上网公开追债 89名“老赖”无处遁形

        为追讨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借欠单位公款,安徽省砀山县近日发布清理公告,对该县89名拖欠公款的“老赖”名单进行公示,并规定对公示期满后仍不还者,将从10月份开始扣薪还款。 >>>详细

山东:19部门联手围剿“潜水老赖”

山东省委政法委专门成立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联合19个部门共同围剿这些手段越来越新的“潜水老赖”。据了解,这19个部门包括公安、民政、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宣传、城建、审计、银行等,并将分别根据自身的职能和资源优势与法院形成联动机制,达到无缝隙对接,力求一触以动全身。 >>>详细

        东莞:法院微博直播抓“老赖”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兵分三路,展开对长期赖债者的"春雷行动",这一行动通过该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全程直播,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该法院院长陈斯向记者表示,微博直播将"老赖"置于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之下,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推动"老赖"这一"老大难"问题获得更快更好的解决。 >>>详细

        重庆:现金悬赏征集“老赖”财产线索 单条最高可奖13.5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悬赏公告,提供执行“老赖”财产线索的人士,单条有效线索最高可享奖励达到13.5万元。同时,重庆法院还对53名“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把限制令当“儿戏”的“老赖”或被拘留。 >>>详细

 

现场会上演示抓“老赖”。 刘冠南 摄

         广东:用刑侦手段抓“老赖”

         8月30日,广东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深圳召开。在现场会上,记者了解到,在法警们演示顶摔锁喉、掀腿压颈、卷腕夺菜刀等场景的背后,对老赖们真正构成“致命”打击的是指挥室电脑上的个人信息资料系统…… >>>详细

         宁夏:“老赖”禁住星级以上宾馆

        宁夏高院责令被执行人: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等。 >>>详细

 四川:“老赖”子女不能读高价民校

        当“老赖”可能会影响娃娃读书!四川省为了整治“老赖”,规定其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同时,省高院还将对举报“老赖”的市民予以奖励,悬赏金原则上不超过执行标的额的15%。 >>>详细

  

如何让“老赖”不敢赖

         不能让法院“一个人战斗”

打击“老赖”不能让法院“一个人战斗”,治本之策应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评估体系。依托法院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老赖黑名单”,并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联动,对其行为的信用等级予以严格限制,构建起一个诚信的监控网络,让失信者在工作与生活中感到处处受限,增大违信的边际成本,从根源上铲除掉“老赖”们滋生的土壤。 >>>详细

根治顽症需织网

专家指出,如果将银行征信体系与公安、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电信甚至媒体等部门实行联动,并推到全国范围,那么,就等于构建了一个诚信评估的“照妖镜”,一切潜在大小“老赖”,将望而却步。 >>>详细

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联动机制

十多年过去,限制高消费令又重新进入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视野。限制高消费令“重出江湖”,与之前的情势大不相同,主要是“执行联动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详细

  

“老赖”躲债 花样迭出

“老赖”们为了躲逃债务,挖空心思,花样百出。有的“被告自己告自己”,目的在于转移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为了躲避执行,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或子女名下;有的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案外人异议程序...... >>>详细 

“老赖”为何敢赖

“老赖”敢赖,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法院和债权人无法准确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无法在渠道内有效监控“老赖”财产转移的状况;另一方面是过低的违法成本,既无法使得恶意转移财产受到应该有处罚,又无法对其社会活动作出有效限制,使其投机钻营行为难受约束。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