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经国传读后感:谈青少年犯罪预防和自我防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57:48

谈青少年犯罪预防和自我防范

聊城第二中学 副校长 律师 李学魁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一讲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一说到犯罪,大家不要认为与己无关。现在,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就在我们东昌府区范围内,青少年犯罪也是屡见不鲜。甚至就在我们身边,这几年也发生了多起恶性犯罪案件。在一个好人和罪犯之间并没有万丈鸿沟。如果自己不注意是很容易由好人变成坏人的。一个人养成好的习惯不容易,养成坏习惯太容易了。有个笑话说有一家长送孩子去学懒,进门时,这个孩子说,老师把帘子给我掀起来。老师说,好了,你不用学了,你已经出徒了。很多青少年就是因为平常养成了不良习惯而逐渐发展成为罪犯的。所以说不要认为预防犯罪与你无关。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绝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预防。

所谓预防犯罪就是怎样避免犯罪。当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有社会的原因,有家庭的原因,有学校的原因,尤其是这几年社会的不良影响对大家毒害很大。但我认为我们主要还是应该从自身做起。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怎么做才能避免犯罪。

首先,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是非观。要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所谓正确的人生观,并不是要求你们象雷锋 一样天天去做好事。因为你们是学生,你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我当班主任的时候,是这样要求我的学生的。就是:我不要求你们天天做好事,只要不做坏事就行了。你不做坏事他不做坏事,人人不做坏事,就没有坏人了。我认为这个要求并不高,人人都能做到。我知道有的同学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现在,很多同学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他们崇拜的是什么人?是歌星,是黑社会老大。说起英雄人物,说不出几个,一说起歌星滔滔不绝。歌星吃什么饭,穿什么衣服,什么时候生孩子等等,了如指掌。实际上很多流行歌星连基本的音乐常识都不具备,歌词瞎编乱凑,糟蹋中国话。天天高喊爱爱爱,就是他们拿离婚当时髦。完全靠包装一夜成名,专门欺骗无知的人。崇拜歌星是没文化的表现。更有甚者,有的同学受影视剧影响,崇拜黑社会人物。他们感到那些黑道人物呼风唤雨非常威风。于是,他们模仿黑社会,拉帮结伙,恃强凌弱,欺负同学。走上犯罪道路。我听说有两个小学生打架,一个吓唬另一个,就说,你知道-某某某吗,他是我舅舅。在此,我要忠告同学们,黑道人物没有有好下场的。拳击冠军的结局是什么?就是被人从台上打下来。称王称霸送掉自己的性命的例子多得很。今年五月十五日晚上八点多广西电白县某中学发生了一场血案。一个学生挥刀捅了六个学生,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院 不治身亡,其余4人受重伤。后吴某自首。经警方调查,原来是吴某从外校转来后,经常受到这六名同学的欺负。他们经常向吴某要钱,不给就打。吴某家在农村,经济状况也不好,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了如此极端的措施。当然,吴某要为他的行为负责,起码要判十五年。而那六位欺负人的学生也付出了血的代价。

第二、一定要团结同学,与人为善。大家从不同的地方走到一起,起码要共处三年,这是缘分。一定要珍惜。你现在可能感觉不到,多少年以后谈起来,某某是我同学,你会很自豪。现在社会上非常流行同学聚会。同学多,关系好,是生存的财富。当然,大家各种性格都有,一定要互相体谅,互相适应,更要互相帮助。千万不要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闹矛盾,甚至打架。

斗六警方7月22日在斗六市镇北里虎尾溪旁排水沟发现一具尸体,分析死亡已3天,身体肿胀无法辨认身份。警方比对DNA后确认是石登志,即调阅监视器影带和叶姓少年等人通联记录,2日上午逮捕6名涉案人。警方调查,石登志时常和叶姓少年等多名中学同学赌博,7月19日,石登志等同学又聚在叶家一楼寝室,边喝酒边对赌“大老二”。叶某与石登志起口角,叶即从衣柜内取出改造手枪,到厕所将子弹上膛,再回到寝室,走到石登志背后,对着其颈部近距离开枪,子弹直接射入脑部,石登志当场死亡。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我想大家一定会从中吸取教训。古人有句话说得很好,我记不准是谁说的了,现在送给大家。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相斗,此不足为英雄也。真正的英雄,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现在的年轻人特别要面子,容不得一点委屈,往往是你不想吃小气,到头来要吃大气。难道你的面子比你的命还重要吗。大家遇事要冷静,有问题找老师解决,千万不要意气用事。你们这个阶段的学生有个特点,就是有事不告诉老师,而是找同学,找朋友自行了断。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你找外边的人来校打架,学校一定开除你。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你还要负刑事责任。我给大家讲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一个高中生,是班长,批评了他班的一个违纪女生。这个女生告诉了和她要好的一个男生。这个男生平常表现很不好,正在留校察看期间。他就找了几个小兄弟下了晚自习以后,把这个班长打了。这个班长,处理问题很不理智,他不是告诉班主任处理,而是自己到家准备了一把刀子,叫上一个同学,在第二天放学的路上,截住打他的这个男生讨说法。结果没说几句话,掏出刀子把这个男生桶倒在地,当场死亡。由于他不到十八岁,又有自首情节,被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该同学自幼丧父,是他母亲含辛茹苦把他养大,他不但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所以,同学们遇事一定要冷静,要考虑后果。不计后果的行为是注定要吃苦头的。

    第三、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好吃懒做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另一所中学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堕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关于这个话题,我要特别向女同学多说几句。近几年女生犯罪数量急剧上升。而且犯罪手段非常恶劣。前一段中央电视台报道,深圳三个十五六岁的女中学生,在大街上暴打另一名女学生,并脱下她的裤子。杭州萧山区一中学十七岁的高二女生阿洁与同学阿红因一点小事发生摩擦。就找了四个同学把阿红骗到阿华家用围巾勒死后,把尸体肢解扔到河里。五凶手有四名女生。其犯罪手段真是令人发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恶性案件很多都与女生有关。现在,有些女生不知自爱,小小年纪就谈恋爱,交男朋友。而且,还不止一个。常常招的男生为女生打架。在此,我要提醒同学们一定要自尊自爱。中学生谈恋爱是校规不允许的。如果因此惹出纠纷,造成严重后果,你是要负责任的。还有的女生打扮另类,穿着过分暴露。哈姆雷特上有一句台词,说一个人的服饰代表一个人的人品。非常正确。那些袒胸露背走在大街上的女子,人们一眼就能看出是干什么的。打扮漂亮点无可厚非。但过分扎眼,人们就会认为你有问题,也容易招来事端,受到侵害。
  

下面我再给大家讲一讲犯罪的自我防范问题。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加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发生在去年十月份的一件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 、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避免犯罪及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警示和提醒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