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冬奥会标识寓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财税处理探讨 财税处理探讨 房地产财务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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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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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太君 日期: 2010-07-16 来源: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A企业新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仍以A企业为例,由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已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转入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中,因此,在计算厂房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时要把土地使用权价值300万元包括在内。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也就是说,有税收政策的按照税收政策执行,无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结合财务、会计对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处理规定,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税法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土地使用权则可以分开单独按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