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跨界书店电话:土地违法报告制度有必要纳入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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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报告制度有必要纳入地方立法 国土资源网 (2011年8月10日  11:40)

 

 

□  翟 峰

 

  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该《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笔者认为,鉴于当前的土地执法监察形势,省级人民政府有必要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上升为本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强化土地违法报告制度的执行力。

  据调查,一些地方出现以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名义,突破政策界限、违规用地的现象。由于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没有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导致出现查处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

  例如,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非法占地的建筑物不是拆除就是没收,有些还要并处罚款。而拿农村居民建房来讲,随着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村(居)民建房投资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违法建筑物及时发现制止后,停工接受处理损失一般不大,继续强行施工,一旦既成事实,不拆除有悖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同时也无法向社会交待。而依法拆除,国土资源部门一方面既要从紧张的办案经费中支付执行费用,另一方面还要组织足够的人力、警力和财力,而且当事人本身的经济损失也很大。可见,事后处理不仅压力大,而且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能够及时报告村(居)民建房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就会在一定程度减小这种查处难、责任追究难的难度。

  由此,笔者认为制定各地省级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地方性规章显得尤为必要。笔者建议,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地方性规章,有必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省级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地方性规章的制定工作应以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意见》为依据。明确规定,本地省级行政范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土地违法行为的线索,而同级政府即应有组织各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同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共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同时,各地省级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地方性规章还应对本地包括农村非法占地建筑物、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土地市场等土地违法行为的报告方式、内容、时限和责任、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条款,以及如何采取切实举措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力度的具体办法等予以明确规定。

  二、省级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地方性规章有必要在国土资源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各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难以制止或查处的7种重大违法行为:即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5亩以上的;有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10万元以上的;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当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作专项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送的报告,应最多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土地违法行为的报告,必须在3日之内上报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省级土地违法行为报告的地方性规章还应对各级国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行为,以及因此而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实施条款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报告的,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

  (作者系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城环资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