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杰红衣女子:中共大庆市委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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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2008-11-25
庆发[2008]14号
中共大庆市委关于印发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庆市委
2008年7月21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9号),结合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分工
(一)市委书记
1、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对市委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全市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4、对省委、省纪委交办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市委副书记、市长
1、对全市各级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对市政府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市政府直属部门、各县(区)政府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市委副书记
1、对所主管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对市委政法委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全市政法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1、协助市委书记抓好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对市纪委、监察局班子及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省纪委、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1、对协助市长分管的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七)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对市管干部的任用、管理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组织部班子及市委组织部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县(区)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1、对市委宣传部班子及市委宣传部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县(区)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2、对宣传系统所属单位和文化、广电、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九)市委常委、秘书长
1、对所主管部门的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市委常委、大庆军分区司令员
对军分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具体按军队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一)市委常委、大庆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1、对大庆石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对大庆石化公司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大庆石化公司各二级单位党委、公司机关各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4、对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交办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市委常委、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协助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交办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三)市委常委
1、对所主管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四)市政府副市长
1、对所分管的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推行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防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的党委(党组)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开展述职述廉,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全年至少参加一个县(区)和一个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
(四)认真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管好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履行“五项承诺”,自觉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
(六)按照“三风”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分管范围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并把党政主要领导作为重点,督促其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起第一位的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各级纪委采取“四个一”(一书、一督查、一谈、一报告)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和本级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考核
(一)市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会,听取市委常委和副市长抓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的汇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将述职情况向省委和省纪委进行专题报告。
(二)市委每年年底或翌年第一季度,对县(区)、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勤廉测评和检查考核。考核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第一年考核县(区)和企事业单位,第二年考核市直各部门。考核工作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
四、责任追究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纪、失职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由于监管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在市委常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市委常委会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市委要将情况如实上报省委和省纪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主题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通知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120份
2008-11-25
庆发[2008]14号
中共大庆市委关于印发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庆市委
2008年7月21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庆发[2008]9号),结合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分工
(一)市委书记
1、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对市委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全市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4、对省委、省纪委交办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市委副书记、市长
1、对全市各级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对市政府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市政府直属部门、各县(区)政府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市委副书记
1、对所主管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对市委政法委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全市政法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1、协助市委书记抓好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对市纪委、监察局班子及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省纪委、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1、对协助市长分管的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七)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对市管干部的任用、管理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组织部班子及市委组织部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县(区)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1、对市委宣传部班子及市委宣传部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县(区)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2、对宣传系统所属单位和文化、广电、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九)市委常委、秘书长
1、对所主管部门的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市委常委、大庆军分区司令员
对军分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具体按军队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一)市委常委、大庆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1、对大庆石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对大庆石化公司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3、对大庆石化公司各二级单位党委、公司机关各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4、对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交办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市委常委、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协助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交办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三)市委常委
1、对所主管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四)市政府副市长
1、对所分管的部门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推行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防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的党委(党组)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开展述职述廉,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全年至少参加一个县(区)和一个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
(四)认真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管好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履行“五项承诺”,自觉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
(六)按照“三风”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分管范围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并把党政主要领导作为重点,督促其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起第一位的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各级纪委采取“四个一”(一书、一督查、一谈、一报告)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和本级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考核
(一)市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会,听取市委常委和副市长抓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的汇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将述职情况向省委和省纪委进行专题报告。
(二)市委每年年底或翌年第一季度,对县(区)、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勤廉测评和检查考核。考核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第一年考核县(区)和企事业单位,第二年考核市直各部门。考核工作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
四、责任追究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纪、失职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由于监管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在市委常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市委常委会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市委要将情况如实上报省委和省纪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主题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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