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词签名薛之谦: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新民居建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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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号

(201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四)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少数地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 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各试点地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

  (七)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

 (八)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三、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九)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要依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十一)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2009---2020年)》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三)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中央分成部分要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行为。

(十四)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各地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冶,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成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十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评估考核以及项目实施后的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十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近期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

2009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下同)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

  (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在村或村民小组内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两图一表”制度,即按照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审批控制图和宅基地安排计划表,在村民公开监督下,公示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结果,公平分配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未利用地的,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各县(市)按当年总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宅基地审批办法,定期开展抽查,按年度将宅基地审批落实情况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强化监督管理。

  六、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土地的,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本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54号

(2010年4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优化农村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新民居建设,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耕地规模经营,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整治的统一要求,以单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分年度下达土地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确保农村土地整治按规划、分步骤进行。

(二)占补平衡、保护耕地。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先选择增加耕地潜力大的行政村进行整治,腾出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保障、耕地保护有成效。

(三)增减挂钩、统筹发展。村庄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首先满足农村建设用地需要。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积极开发、注重保护。保持农村风貌和地方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满足农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实际需要。

(五)尊重民愿、维护权益。在整治方式、拆旧建新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做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使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土地整治的参与者、受益者,享受农村土地整治带来的好处和实惠。

(六)典型引路、规范推进。优先安排增加耕地潜力大、村民意愿强、政府积极性高、资金有保障的农村进行土地整治,优先安排省级新民居示范村进行土地整治,区分不同类型,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土地整治典型示范村,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整治规划。各级政府要坚持规划先行,抓紧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以农田整治为基本任务,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方向,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增加耕地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为重点,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土地整治规划要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农业发展、交通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紧密衔接,由县级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大力开展农田整治。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统筹推进整治区域内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及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实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为促进耕地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整治后的耕地要严格管理,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和破坏。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控,抓好地力监测,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保障体系。

(三)规范推进村庄整治。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新民居建设,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对经济条件好、居民点布局分散的村庄,实施迁村并点;对生产生活条件差、存在重大地质和气象灾害隐患、不适宜居住的村庄,实施整体搬迁;对村庄建设零乱、土地利用低效的“空心村”,实施旧村改造。在进行村庄整治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变其用途;调整公共文化设施预留地须依法进行,重新确定的预留地不得少于原面积。通过村庄整治,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民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四)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权属现状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土地整治后,尽量维持原土地权属界限;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加强土地权属确定工作的法律指导,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政策

(一)实行周转用地政策。纳入土地整治计划的村庄,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启动村庄改造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批准后提供周转用地。使用周转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扣除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以在本县(市)范围内有偿转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使用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在农村土地整治中,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整治增加的耕地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外,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实行土地收益返还农村政策。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转让所得收益按照以城补乡、共享发展权益的原则,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村新民居建设,主要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整理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

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市、县(市)和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土地整治时,适用上述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和省农开办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村土地整治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等农口资金中的相关土地整理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及时纠正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审批、加强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运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周转用地和节余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周转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管理,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进展情况,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敏感问题多,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结果可控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39号

2011年3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确保我省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先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方向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对破解用地难题、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工作方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 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新民居建设、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将增减挂钩试点列为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抓紧对已出台的涉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凡与国务院《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给予废止。今后,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统一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要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三)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设置项目区要优先考虑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城乡结合部、“空心村”,以及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建新拆旧项目区要严格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建新地块必须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四)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整治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五)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编制和制定项目区规划以及住宅设计、拆迁补偿、复垦整治方案等,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项目实施后,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增减挂钩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民新居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增加民政、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地要相应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整合现有土地及各类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帐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资金使用和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投资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协调处理好国家、农民集体组织和个人、投资人的多方利益关系。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听证制、公告制、村民监督制,确保工程质量、合同履约、资金安全和农民权益。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的新民居示范村,须做到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整治项目的编制、呈报和审批要建立规范化业务流程,确保公开、公正。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即用、批少用多、违反项目区规划用地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对以增减挂钩和农村生地整治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

 河北省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

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农工〔2010〕65号

2010年12月29日

 

各市委农工委(部)、市新民居建设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1年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度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村布局重点

(一)突出城镇周边地区。主动对接城镇三年上水平进程,积极围绕中心城市、县城及中心镇(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扩容,开展新民居建设。

(二)突出产业聚集区。紧紧抓住打造县域产业聚集区的机遇,推进区域内及周边农村,开展新民居建设。

(三)突出战略重点区域。紧紧围绕环首都经济圈等“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四个一”战略重点,连片推进新民居建设,打造全省新农村建设示范区。

(四)突出特色产业明显的地区。重点推进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开展新民居建设。

(五)充分发挥已有示范村的拓展能力,积极吸纳带动周边村庄开展新民居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村庄必须符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申报村庄要有区位优势、产业支撑和经济实力,符合本年度示范村布局重点。

3、申报村庄农民群众有愿望、有要求,绝大多数农户同意按规划建设新民居。

4、申报村庄“两委”班子团结,组织能力和“双带”能力强,能负责完成本村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

5、申报村庄已基本完成新民居建设规划编制、土地组卷、制定拆迁复垦方案并签署协议、落实启动资金等基础性工作,各项程序依法合规。

(二)优先条件

优先申报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滚动发展的村庄、已提前启动亟需批复周转用地的村庄、已批复周转用地开展联村并建未纳入示范村的村庄,以及改旧提升的村庄。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定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市、县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拟开展新民居建设的村庄。

对省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已同意其提前启动,并获国土部门批复周转用地和置换指标的村庄,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正式申报。

三、申报认定程序

本年度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申报,原则上每季度申报、认定一次。申报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自下而上,分批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1、由行政村、乡镇政府向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办公室提出新民居建设申请。

2、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要求并报经当地农村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新民居建设办公室。

3、设区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和示范村布局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拟上报省级示范村名单,经市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委农工部、省新民居建设办公室。

4、由省委农工部会同省新民居建设办公室组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综合审查与筛选,提出示范村建议名单,报经省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文实施。

四、时间安排

2011年度第一批省级示范村的申报,于2011年1月15日前完成。

其余批次的申报认定,各地要抓紧谋划,及早做好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分批申报,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

五、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十二五”规划,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2011年度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申报工作。要突出重点、规范运作,确保条件成熟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启动建成一批。各市、县(市、区)委农工委(部)和新民居建设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握政策、规范履行程序,并如实汇总有关情况,强化责任和监督,确保工作质量。

2、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县(市、区)委农工委(部),要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把示范村选村布点及申报工作与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农业、金融等部门相关工作紧密衔接,合力推进。

3、加强调查研究。各市、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办公室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摸清村庄实际情况,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真正把具备新民居建设条件的村庄筛选出来,积极纳入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申报范围。

 

附件:省级示范村申报应附材料清单

 

 

 

 

 

 

 

 

 

 

 

 

 

附件:

省级示范村申报应附材料清单

 

1、示范村(或联建点)基本情况介绍(1500字)。

2、市、县(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该示范村(或联建点)符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证明材料;对该示范村(或联建点)规划设计方案的评价报告。

3、国土部门出具的该示范村(或联建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土地组卷情况证明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4、该示范村(或联建点)旧村拆迁办法及复垦保证性措施。

5、发改委、农业、林业、中小企业等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6、启动资金、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7、村民民主程序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共秦皇岛市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纲要

秦发〔2010〕14号

2010年8月18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互动,按照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以产业聚集区和新民居建设为切入点,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合资源,统筹协调;

——以人为本,成果共享;

——体制改革,机制创新;

——梯度推进,分类指导;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实现路径

充分发挥城市四组团对县域的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以新民居和产业聚集区建设为切入点,通过“三个集中”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实现“三个转变”即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农民生活方式转变和农民身份的转变。合理配置城乡资源,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承载能力,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主要目标

——到2012年,制定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系列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通过联村合建、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力争将第一批400个行政村合并改造成100个左右的新民居小区。

——到2015年,城乡一体化体系基本建立,城镇化率达到58%,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达60%左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提高。全市30%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任务,城乡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到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8%以上,全市60%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任务。形成产业发展城乡互促、基础设施城乡配套、公共服务城乡均衡、社会保障城乡覆盖、建设成果城乡共享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目标体系见附表)

二、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乡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按照统筹城乡要求,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按照 “六个统筹”要求,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合理划分生态、农业、保护、城镇、旅游、园区等功能区。加强道路交通、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城镇和新民居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合理布局产业聚集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经济发展平台;完善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发展;以促进就业、扩大养老保险范围、提高医疗保险标准为重点,提高城乡社会保障能力;加快绿化和生态工程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

2、以城乡一体化规划为指导,编制和完善其他各项规划。按照“旅游立市”战略和建设“服务业先行区”要求,编制和完善统筹城乡发展各项规划,重点编制好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北戴河新区开发建设规划等区域发展规划;修改和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现代产业体系规划和总体战略规划。确保镇村体系等规划与城乡一体化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协调一致。结合新民居建设,适时超前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辐射带动能力

1、加强通道建设,构建城乡综合交通体系。在现有交通网络基础上,加快津秦客运专线、承秦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北戴河机场和航空货运中心工程建设;完善港口功能,扩大腹地范围,增开秦皇岛至日本关西、韩国釜山海上航线;推进秦皇岛-承德-内蒙古正蓝旗干线铁路、京秦城际铁路等项目前期工作,构建秦皇岛与外界联系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施中心城市与县城之间、县城与县城之间道路通达工程,推进秦-抚快速路、卢-昌公路、沿海公路等高等级公路建设,谋划沿海轻轨项目,构建秦皇岛半小时生活圈。加快县城、乡镇、村庄之间道路建设,提高道路等级,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和覆盖。到2020年,农村道路铺装率达到75%,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8400公里;县级公路达到二级(含二级)标准的占50%;乡村级公路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占15%以上;新民居社区与国、省、县级公路连接线最低达到三级公路标准。

2、加强城镇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合理布局电源点,积极推进抚宁、卢龙等电厂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产业聚集区、重点镇、新民居社区生产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项目建设,谋划实施北戴河东西部污水处理厂、海港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结合新民居建设,整体推进城乡安全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宽带网入户、新民居社区公共设施等工程建设。到2020年宽带网覆盖率、电话普及率达到95%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农村能源气化率达到9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新民居社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

(三)统筹城乡产业发展,构建城乡现代产业体系

1、合理布局产业聚集区,打造产业发展平台。加速构建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园区为龙头,以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昌黎干红葡萄酒产业聚集区、昌黎工业园区、北戴河新区、北戴河经济开发区等5个省级园区为配套,以青龙满族产业聚集区和首钢秦皇岛产业集聚区、空港物流园区、卢龙工业园区等6个市级园区为补充的相互协调发展的大园区体系,使之成为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县区在小城镇和新民居社区周边,合理布局特色产业聚集区,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到2015年,企业向园区的集中度达到80%,打造7个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园区,其中超500亿元的2个,超100亿元的5个。

2、深入实施“旅游立市”战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按照“打造休闲度假健身旅游中心”要求,深入实施“旅游立市”战略,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京津后花园”和北方休闲度假基地。构建北戴河百里滨海度假产业发展带、抚宁-昌黎-卢龙国际田园度假产业发展区和青龙-抚宁北部长城(山地)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区“一带两区”的大旅游格局,推动城乡旅游互动。到2015年,全市建设100个乡村休闲旅游观光区。按照“建设河北省服务业先行区” 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在服务行业开展“对标”活动,提高全市服务业发展水平,培育代表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的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种植园经济等新兴产业。规范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要素市场,丰富、改造、提升现有市场业态。培育壮大酿酒葡萄、甘薯板栗、水产品养殖、皮毛加工等增收富民的农业特色产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力发展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玻璃深加工、金属压延、新型建材、粮油食品精加工等产业,到2015年,全力打造5家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龙头企业集团,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骨干优势企业,培育100项中国名牌和省名优产品,谋划实施1000个总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统筹城镇体系布局,推进城乡民居建设

1、明确城镇功能定位,优化城镇体系布局。按照主城区、县城、重点城镇、新民居社区、规划保留村五个梯次结构协调布局城镇体系并分类推进。主城区实施“西延北进”战略,构建秦皇岛4+2大都市区体系。山海关区实施历史街区保护改造工程,文化博览建设工程,做足长城和古城文章,实现古城复兴。海港区完善综合交通、商贸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功能,形成医疗、教育、文化中心。北戴河区充分发挥夏都优势,打造成东方夏威夷。将北戴河新区中的黄金海岸片区、南戴河片区对标北戴河海滨片区进行高标准规划和建设,打造成精品区域。昌黎、抚宁两县以县城拆迁改造为契机,加快县城面貌改变,将两县纳入中心城区管理范围。青龙县城建成区域中心城市;卢龙县城建成主城卫星城市;重点中心镇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县域副中心城镇;中心行政村通过吸纳扩张、合村联建等多种形式建成新民居社区;规划保留村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建成特色专业村。

2、加强城乡住房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以改善居住条件,控制居住成本为重点,提高城乡宜居程度。主城区和县城内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构建以商品住房为主、其他形式住房为补充的适合各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对位于主城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以及县城周边的村庄,与城镇同时规划和建设,并加快向城市社区转变;对产业聚集区和乡镇所在地的村庄,因地制宜、分类引导,按照工业型、商贸型、综合型小城镇的不同类型,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推进集中连片建设,提高农民居住集中度,加快就地城镇化进程,新市镇镇区人口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对靠近建制镇、产业集中区、规模耕作区的重点村庄,通过合并周边小村、弱村、自然村,遵循“先规划、后整理,先建设、后搬迁”的原则,采取“统拆统建”、“自拆统建”等方式,按照产业社区型、集中宜居型、生态田园型、古村保护型等多种形态建设新民居社区。新民居社区注重地域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防止千村一面,人口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对纳入规划但短期内不能启动新民居建设的的行政村,限定村界,不再审批农民住宅建设。到2012年,农民进入新社区集中居住率达到 2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60%以上农民入住新民居社区。

(五)统筹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

1、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改善城乡空气质量。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发展低碳经济,加大解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和生态失衡等环境问题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淘汰企业落后工艺和设备,降低有害气体排放量,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加强监控和督导。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对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全方位、宽领域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围绕国家投资方向,为重点节能减排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扶持环保达标企业发展。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使用,全面改造、取缔城镇内燃煤锅炉,确保城市区和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标准天数达到350天以上。

2、加快绿化工程建设,营造城乡生态屏障。重点实施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沿线、国省干道两侧、城乡结合部、产业聚集区、新民居社区等周边绿化,加强“沿海防护林工程”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到2015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50平方公里,造林合格面积达到30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3个百分点,达到43%;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5.4%,小城镇和村庄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0%和2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

3、加强城乡环境治理,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戴河、石河、洋河等“七河”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改善河道周边生态环境。研究和推广生物质能源,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实现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将城区环卫管理模式延伸到农村地区,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模式,推行垃圾密闭化管理,改善村庄面貌和农村生活环境。到2015年,农村地区企业达标排放率达到100%,新建沼气池6000个。

(六)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城镇体系和新民居建设,加快农村学区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城市区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农村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加强学校实验室、电教室和图书室等硬件设施及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实施城乡学校师资对口帮扶活动,“十二五”期间,城乡中小学教师的交流数量每年不低于当年教师总数的5%,交流时限最少为一年。

2、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城乡服务能力。建立城市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药物补助制度。实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活动。建立健全由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机构组成的城乡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县乡服务中心(站)技术人员。

3、完善文化体育设施,繁荣城乡文化体育事业。健全和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推进数字资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开展城乡文化互动互访活动,发展农家文化大院和文化中心户,建设庭院文化。配合新民居建设,同步规划和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新民居社区文化室、农村书屋等公共服务设施。继续实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到2012年,实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乡有综合文化站、体育活动场馆,村有文化室、文体活动广场。

(七)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围绕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目标,建立社会保障与动态身份管理相联系的促进机制和劳动力就业服务机制。加强农村就业培训、指导和服务,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每年组织农民就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转移农业劳动力4.5万人次。通过创业社区、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等创业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

2、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全面做好农民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和保险制度并轨,逐步扩大商业保险范畴。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建立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积极推进青龙、抚宁两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到2020年前,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八)统筹城乡管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发挥土地最大效益。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确保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县,用之于县”的原则,盘活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资产,做好土地置换工作,使进入新民居的农民既能改善生活条件,又能获得就业机会,真正做到“转移出得来、进城留得住、生活过得好”。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引导和建立 “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新模式,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各县(区)每年抓3-5个规范化的且有一定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2、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认真贯彻落实秦皇岛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与之相关的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宽松环境。对到城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其农村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到城镇落户农民的原有合法权益。

3、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以新型融资工具为手段,创新金融产品,以投融资平台为载体,重点支持新民居建设和商贸物流、休闲旅游、重大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加快发展县域小企业贷款,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逐步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着力加强对商业性银行难以覆盖领域的信贷服务,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进度,在2010年底前,实现全市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目标。

4、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构建基层党建新格局。建立城乡统筹的基层党组织设置体系,进一步深化“五双”建设,推广联村合建、村企共建等基层党建成功经验,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党组织与农村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探索在城乡非公有制企业、新型社会组织、专业协会、集贸市场、社区楼宇和产业园区建立党组织新模式,逐步建立城乡联合型党组织,推动城乡党建资源双向流动,构建与统筹城乡发展相适应的基层党组织体系。

三、统筹城乡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统筹城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安排、目标设定、工作督导和考核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增加统筹城乡发展管理职能,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设立统筹城乡发展管理科,并增加相应编制;其他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主管负责人,同时明确承办具体工作的牵头科室和科长。各级各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各项工作任务逐项逐环节落实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各县区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目标责任体系。

(二)增加资金投入

通过采取全方位、多渠道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破解建设资金短缺难题。依托投融资平台,建立以金融机构资金为主渠道、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补充的融资机制。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整合融资平台,提高贷款和融资能力,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资金支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1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和以奖代补;按照渠道不乱、项目不变的原则,整合部门建设资金,依据规划,集中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借助外力促进发展;制定鼓励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统筹城乡项目建设。

(三)强化目标考核

为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把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增加考核权重。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将根据目标任务,实行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目标考核与奖补资金挂钩机制,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和部门,不予安排年度奖补资金。建立全市统筹城乡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对统筹城乡发展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实现。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秦办发〔2010〕23号

 2010年8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纲要》,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1、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融资平台

----将原分属不同部门的市建投公司、市财信公司、市城投公司、市六合公司等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成立诸如“秦皇岛市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等2-3家融资公司,具体从事城乡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代表政府运营、管理城乡基础设施资产。政府采取不断注入优质资产(股权)等方式,提高集团融资能力。

2、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解决县区贷款担保难问题

----探索由市投(融)资机构与银行签订偿债准备金协议,市投(融)资机构在银行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偿债准备金,银行给予县区基础设施建设授信额度,帮助县区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3、设立统筹城乡发展基金

----从2010年开始,市本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资金设立统筹城乡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解决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困难和以奖代补,该项基金可与产业聚集区建设资金统筹考虑使用。

4、加大对城乡交通网络建设的资金投入

----每年从市统筹城乡发展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民居建设土地置换所得收益的10%,用于县乡村道路建设。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贴农村公路养护。县道养护由市和县(区)分别补助1万元/公里;乡道养护由市补助0.75万元/公里,县(区)安排0.5万元/公里;村道养护由市和县(区)分别补助0.1万元/公里。市补助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由市统筹城乡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从省财政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其余资金从土地置换收益中安排。凡县区筹集资金不到位的,市不予补助。

5、加大财政对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的支持

----市、县(区)分别按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增长6个、3个以上百分点增加财政预算内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落实土地出让金不低于纯收益15%用于农业的政策规定。

6、保障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

----配合新民居建设,实施以中小城镇、新民居社区为中心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解决2005年普查规划内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市统筹城乡发展基金给予规划区内饮水不安全人口每人50元的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的8%)。

二、利用金融和其它社会资金,加大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投入

7、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外埠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到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加快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提升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

8、加强金融对城乡居民创业的扶持

----由金融部门为有资金需求的城乡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扩大到20万元,市政府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9、发挥金融支农再贷款作用,支持新民居建设

----将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到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适当向新民居建设倾斜。凡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加大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投入而出现资金不足时,及时安排支农再贷款给予支持。

10、调整信贷投向,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

----提高农业贷款比重,确保每年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上年水平,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县域涉农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70%用于发放县域贷款。

----大力开展农村地区存单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商务贷款,满足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专业养殖户、种植户等临时性资金需求。

----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科学确定小额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满足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以下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下放和扩大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步伐,实现县级联社向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转变。

11整合经济要素向新民居社区建设倾斜

----对符合投向要求的中央、省、市各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向新民居社区倾斜。

----落实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政策,农村新民居建设可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及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进行置换,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农村新民居建设。

12、加大对土地规模流转扶持力度

----在市统筹城乡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给予新增流转耕地规模经营主体适当奖补。新增规模流转耕地100亩以上(含100亩),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每亩200元的奖补;新增规模流转耕地50-100亩(含50亩),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每亩100元奖补;新增规模流转耕地20-50亩(含20亩),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每亩50元奖补;对于每年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流转服务规范、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13、统筹安排城乡水系建设资金

----按照市政府与中冶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从合作建设新民居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与市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统筹使用,重点抓好县城和重点乡镇水系建设。

14适当安排农村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 2010年,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185万元的资金,为农村配套体育健身器材;从2011年开始,每年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为农村配套体育健身器材。

三、落实土地政策,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

15、合理规划新民居社区建设用地

----按照有保有压、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年拿出不少于10%的计划指标分配给各县(区)用于农村新民居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新民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庄原址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新民居社区,使用周转用地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社区,可按照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周转期限不超过4年,旧村复垦后要按照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所在县区下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旧村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一部分留作发展用地,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以县区为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所在县区下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16、合理规划聚集区建设用地

----产业聚集区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区、县城及邻近的城镇进行规划建设。未能纳入城镇的产业聚集区用地,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新民居建设腾让的土地中统筹解决。

17、加强农村住宅管理

----凡在新民居建设规划中需要迁并的村,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符合划定宅基地的农户,可以申请到新民居社区居住。

----凡到新民居社区居住的居民,要按约定时间交出原有宅基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复垦,或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调剂为建设用地。

----对在城镇规划区、产业聚集区、新民居社区内居住的居民,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符合抵押贷款条件的房产证,办证费用减半收取或免费。

18、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19、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20、强化土地整治工作

----搭建土地整治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资金、聚合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周转用地指标给予配套。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节约的土地通过增减挂钩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农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四、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引导人口向社区和城镇集中

21、建立统筹城乡的户籍管理制度

----对居住在城市区、县城、建制乡镇所在地的居民,非农产业集聚区、产业专业村的居民以及重新规划建立的新民居社区居民,全部登记为城镇居民,以上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城市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22、放宽城市及城镇落户条件

----市内外人员在城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一定条件,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落户,其中,省内人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北戴河区除外)。

----在县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一定条件,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23、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

----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区)级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4、完善城镇落户配套政策

----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城区、小城镇落户的,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五、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

25、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参与城镇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以企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金,用于发展城镇公益事业,企业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持燃气、取暖、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优先向新民居社区倾斜,市县两级政府对延伸项目优先供地,给予资金奖补或贷款贴息。

26、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

27、健全乡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按照乡镇辖区户籍人口1.0-1.2‰的比例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每所乡镇卫生院编制不得低于10人,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0%。

----每个新民居社区、行政村设立1所标准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1名乡村医生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新民居社区、行政村,每增加1000人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并增加15平方米的业务用房。

28、完善城乡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 800人以下的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与村卫生室合并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室,并配备专业人员承担计划生育职能。

----县级服务中心人员的设置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实际工作需要和承担的基本任务确定。县级服务中心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80%以上,每个县中心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乡级站至少有1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9、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工作人员2人,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站配协理员至少1人,免费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技术培训、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补贴政策。

30、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在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居住、有城镇户口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均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保障标准按照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设立慈善基金。推动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院的规划和建设。

六、完善适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人才政策

31、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每年组织一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活动,给予获奖者3万元的奖励;制定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到乡镇兼职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

32、建立城乡人才互动机制

----加强城市公立医院对乡村医院的对口支援。城市公立医院采取到基层坐诊、会诊、授课等方式,给农村医院提供无偿对口技术支援,对口支援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纳入对医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同时,公立医院要免费为乡村培训全科医生,全市每年不少于100人次。

----建立健全城乡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机制,每年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时间不低于1年。城市和县城中小学校交流到农村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时,必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或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遇有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时,可以从优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省财政直管县的奖励补助,通过专题报告直接向省争取。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本文件规定制定详细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北戴河区户籍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与北戴河区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秦皇岛市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秦发〔2011〕7号

2011年3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加快推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全面推进防洪抗旱减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合理配置及高效利用和现代水利管理保障四大体系建设,推动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实现新跨越。

2、工作目标。通过5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基本建立完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到2020年,基本完成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任务,2级河道堤防全部达标,沿海重点区域防潮标准达到50年一遇,城市区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规划内10条中小河流治理、石河水库和13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及山洪灾害防治易发区监测预警系统,防洪抗旱减灾能力明显提高。

――基本形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按照城乡统筹、合理高效、以供定需、持续利用原则,到2020年,基本形成南部城市区及滨海地区以城市骨干供水工程为支撑的地表水为主,中部丘陵地区以滦河、洋河、石河、戴河水源为主,北部山区以青龙河和新增水源为主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十二五”期间,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7,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27%。

――基本形成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体系。强化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制定水功能区监测和保护方案,建立水功能区保护网络,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下水开采得到严格有效管理,昌黎县城和抚宁县留守营超采区地下漏斗得到遏制,抚宁县留守营和牛头崖等洋河近海流域海水入侵问题得到缓解;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和石河水库三大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得到治理,洋河水库富营养化问题得到解决,水质全部达到优良标准。

――基本形成科学的现代水利管理保障体系。逐步推进防洪、排涝、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务统一监管;建立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及高效利用的水价机制和水利信息化支撑系统。

二、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1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围绕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突出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加大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卢龙县小黄崖等农村水电站建设,对石河水库、洋河水库、水胡同水库、抄道沟水库等现有水电站进行技术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卢龙引青和抚宁洋河2个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新建、改建塘坝464处、灌溉泵站299处、水池水窖90000处,全市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20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13万亩。“十二五”期间,完成末级渠系配套改造310公里,配套渠系建筑物865座,完成昌黎引滦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全市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10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88万亩。

2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启动建设引青济秦改扩建三期工程、引青济秦与石河水库连接工程、引青济秦北戴河支线复线工程,构建“一路双线、东西互济、三库联调、四区双水”的供水基本框架。到2015年,城市区供水能力达到54万立方米/天;到2020年,达到65万立方米/天。加快建设水胡同水库供给青龙县城、桃林口水库供给卢龙县城、洋河水库供给抚宁县城的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提升县城供水的保障率。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海水替代和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实现年利用非常规水6亿立方米。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基地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3加强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对滦河、洋河等23条河流进行综合治理;对石河水库、21座小(一)水库和109座小(二)型病险水库及抚宁县胡各董等17座大中型水闸实施除险加固;加快沿海防风暴潮海挡工程建设,实施沿海5个县区11项海堤工程建设;对重点防治区山洪沟开展工程治理;建立信息监测预警体系;着力构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4、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原则,市县全部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5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驻军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鼓励民兵、预备役人员等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强化防汛抗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增加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健全县乡两级抗旱服务组织,落实人员和经费,提高抗旱保障能力。

5实施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城乡防洪、供水、水土保持等各项内容,科学规划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三大水源地上游及城市周边区域的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扎实推进卢龙教场河、昌黎贾河、青龙南河等30条中小河流以及石门寨、西洋河等8条省级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努力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扎实推进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断扩大坡改梯试点工程成果。统筹推进城乡水系水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治污染、调水源、联水系、造水面、添景观等综合工程措施,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打造生态水城。扎实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6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按照统筹规划、城乡一体、适度规模、联村集中供水原则,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68万农村人口和12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全市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7、加强水文管理和水利信息化建设。按照省政府有关批复,组建秦皇岛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并对现有水文监测站、雨量站、地下水位观测站进行整合,同时在主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新建一批水质监测站和地下水实时监测点,基本建成基础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水资源管理监测站网。加快河北省第二防汛指挥中心建设,整合水利信息网络,形成资源共享、系统完备、功能齐全、灵活高效的指挥调度系统。积极推进县级综合水利数据库建设,提高水利现代管理能力,以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三、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多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各级政府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年平均比2010年高出一倍。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落实节水、抗旱设备的财政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落实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拿出15%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的政策。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加大金融支持。用足用好国家、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金融机构要按政策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小额贷款业务,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规模。市、县区政府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股份制运作,采取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3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积极整合水利资产、资源、资本、资金,积极创建市县两级水利融资平台;适时成立秦皇岛水务集团,提高投融资能力,保障重大水利配置工程建设资金。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落实国家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排灌用电标准;对农村供水单位的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市场融资。

4、建立水利良性发展补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实施细则,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对《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执行力度,将城市供水企业列为水资源费的直接征收对象。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法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随意减免。抓好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办法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1、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确立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建设;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按照有压有保的原则,鼓励新上节水型项目,限制审批高耗水项目,努力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农业用水,开展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试点工作。

2、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大节水技术推广力度,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落实水平衡测试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没有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内容的建设项目,不能通过水资源论证,不得通过审批。引导和推动工业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城市环境及景观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和雨水, 2015年达到总用水量的30%左右。

3、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快完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对现状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

4、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辖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和奖惩。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五、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1、深化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在市水务局设立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调度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2、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积极推进水库、河道、灌渠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制度,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放开水利工程建设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

3、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方案,明确区域水利站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饮水安全、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落实7个县区级中心站、38个流域站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4、完善水事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和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水事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保持水库移民整体稳定。

5、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兼顾效率和公平,着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水价制度;加收的水费必须上缴财政,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六、加强水利工作领导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与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水利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要落实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运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水利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进行问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组织实施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出台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措施,形成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合力。

2、推进依法治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水利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着力提高水利执法水平和效能。加强水利规划工作,完善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水利队伍建设。着眼提高水利队伍综合素质,积极引进高素质急需人才;加大职工教育和培训力度,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培养和选拔一批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

4、加强舆论宣传。把水情教育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等现代媒体,宣传新时期党中央治水方针政策,宣传市委、市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努力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参与水利建设,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秦皇岛市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抓好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秦字〔2011〕8号

2011年3月28日

 

山区综合开发建设是对山区的各类资源,按照自然、经济、技术、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充分、科学的规划、治理、培育、建设和保护。抓好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实施旅游立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打造人文、科技、绿色、生态、低碳产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富庶文明和谐”滨海新城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为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力推进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施旅游立市为统揽,以保障和改善山区民生为重点,按照“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着力于“两结合、三加快、四加大”(坚持生态建设与培育特色产业相结合,坚持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加快产业发展、综合整治、产权改革步伐;加大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生态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和新民居建设项目的实施力度,加大生态培育、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管理力度,加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力度),推进城市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文化科技向山区延伸、覆盖和拓展,逐步把示范区建设成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行区、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农业的风景区、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区、农村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成果的展示区、新农村建设的样板区。

二、目标任务

2011年—2015年,全市重点建设20个市级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其中新建型12个(青龙都山生态园、桃林湖山水城、阳山洞生态旅游示范区,昌黎碣石山休闲旅游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碣阳酒乡,抚宁后明山滑石后旧县“花果之乡”、英武山龙泉庄大道岭蟠桃峪“乡村之旅”,卢龙青龙河谷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柳河山谷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九峪口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海港圆明山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山海关长寿山沿线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完善型7个(青龙祖山圣地生态园、黄金溶洞生态观光园,昌黎凤凰谷葡萄沟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抚宁背牛顶龙潭象山“山水画廊”、董家口板厂峪长城走廊,开发区深河栖云山农业示范区,山海关北部山区万亩樱桃沟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提升型1个(北戴河联峰山西北部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

各类示范区从2011年起规划建设,确保新建型 5年内建成,完善型 4年内建成,提升型3年内建成。各县可设立本级示范区,达到市级示范区标准的,可申报认定为市级示范区,并享受市级示范区扶持政策。

三、工作重点

1、切实抓好生态建设。示范区要按照“构筑生态秦皇岛、建设绿色示范区”的要求,按照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科学安排和部署绿化生态建设。一要建立山区“绿线”制度。确保绿化用地按规划期限、树种、绿化方式实现绿化。确保示范区的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森林覆盖率实现逐年增长,到2012年,所有示范区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二要全面提升绿化品位。在规划设计上,要优化结构,提高标准,由绿起来向美起来转变,由绿化向园林、由园林向园艺提升。把所有示范区打造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综合开发保护型的生态景观区。三要依法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坚决禁止乱砍伐、乱放牧、乱开采、乱排放行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四要继续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提升农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和生态保护功能,到2012年示范区的小流域综治率达80%以上。

2、发展壮大主导产业。按照比较优势差异化发展、产加销结合产业化发展、打造品牌规模化发展、生产生态并举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加快山区特色主导产业和专业村建设的基础上,连点成线,扩线成带,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山区特色主导产业,确保示范区内有产业聚集区或农产品加工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额超亿元,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项目进入园区。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个百分点以上。

3、培育生态休闲旅游等新兴产业。依托市内外强势旅游企业,以生态休闲旅游市场的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农业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充分利用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为根本出发点,以“绿色、休闲、参与、体验”为主题,以功能多样化、投资多元化、发展产业化为重点,以实现经济、技术、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为目标,依托山区优势、整合资源、加大扶持、打创品牌,优化提升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基本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休闲观光农业旅游产品体系和领域宽广、规模较大、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农业生态旅游格局。积极开发特色农业、地域文化、人文遗产、民族风情、山水风光、森林氧吧、绿色食品等休闲旅游资源,发展文化创意、循环低碳、民俗展示等新兴旅游业态,提升旅游产业的成熟度和吸引力。

4、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的新农村建设,以新民居建设为切入点。一要根据村庄基础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特点,探索适合不同类型村庄的建设路径,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联则联,多模式推进。二要切实发挥农民群众在新民居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完善功能分区,选好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快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四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整理与置换机制,率先推进中心村建设。鼓励农民兴建商住两用住宅和多层住宅,逐步把示范区景点周围村庄的新民居建成为休闲旅游者提供食宿方便、感受乡土气息、体验农家生产生活乐趣的乡村和农户接待点。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资本集中进山、环境集中整治、公共服务集中推进”的思路,到2012年,确保示范区内实现村村通三级以上(含三级)油路、通自来水、通污水管道、通公交车、通邮、通有线电视、通宽带、有环保公厕、健身设施、连锁超市、垃圾处理站,活动室、文化室、医疗室实现景点和行政村全覆盖,示范区内所有景点配有不小于200平米的旅游产品展销中心。提升太阳能、沼气等新型清洁能源利用率和集中供暖覆盖率。

四、保障措施

1、科学规划。所有示范区都要在市、县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于2011年4月底前编制出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规划,并与产业发展、新民居建设、园区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要强化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规划对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山区综合开发建设必须依据规划实施。要搞好示范区建设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投入主体和支持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2、加大投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示范区建设的公益性和社会性,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在示范区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的增长机制。从2011年起,市财政要整合各类资金,将项目资金的投向、投量向示范区倾斜,并安排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专项资金,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项用于示范区规划编制、重点项目补贴、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奖补和工作经费支出。各县区财政也要进行配套安排。各部门要把示范区的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建设任务转化为项目,主动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做到规划衔接、项目对接、资金整合、集中投入。市、县区级行政、事业等部门和单位,对示范区的各类项目免收市、县区本级留存部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国土部门要对示范区新民居建设用地给予适当倾斜。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社会力量支持示范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3、强化招商。一是加强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各部门、各县区要迅速同北京对口单位建立联系,认真学习其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为我所用。二是同各大院校、科研单位加强联系,寻求技术支持。三是同各部委加强联系,在引资、立项、政策上寻求支持。四是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搞好项目筛选、包装,吸引域外投资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五是强化农民主体意识,鼓励农民参与招投标项目建设。

4、深化改革。要建立示范区建设“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推进机制,深化各领域、各层面的改革,推进社会力量向示范区集中。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制度,深化林权、水利产权、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股权改革,构造示范区建设主体。依法深化用地制度改革,加快新民居建设步伐。依靠科技拓展山区资源的生产、生态、生活功能和潜在功能,指导示范区谋划主营、配套、拓展项目,推进山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5、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秦皇岛市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谋划、协调指导、考核认定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加强规划指导、协调调度工作,并把示范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和完善“关键在县区、基础在乡村”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发挥村级组织在示范区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市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秦皇岛市山区综合开发建设示范区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要求,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联系县区的市级领导要分别联系其县区的示范区建设项目,各县区也要建立领导、部门联系示范区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建设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把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县区党政班子和市直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与政绩评价、工作评先结合起来。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1年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的意见

秦办发〔2011〕5号

2011年3月28日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一个中心”,即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握“两个基点”,即尊重群众意愿、依法合规操作;搞好“四个结合”,即新民居建设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推进村级财富积累和农民收入增加相结合,与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级廉政建设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引导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公共服务较快提升,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面貌明显改观。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在巩固提高2010年启动的78个片区、222个村新民居建设任务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农村新民居建设任务要求,分批启动今后两年(2011—2012年)规划建设与改造的示范村,真正做到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示范一批。2011年,重点抓好100个以上省级示范村建设,高标准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对其余行政村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纳入规划管理,使处于不同区位、不同水平的村,都有明确目标和发展预期,分期分批完成新民居建设与改造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新民居建设要根据村庄基础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特点,探索适合不同类型村庄的建设路径,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联则联,多模式推进。一是对位于中心城市主城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和县城周边的城郊村,按照城镇社区要求,与城镇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步到位,加快农村向城市社区转变。二是对城市规划区之外、产业集聚区和乡镇所在地的村,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吸纳周边村庄,推进集中连片、联村建设,依托集聚区产业,大力发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人口和生产要素聚集,逐步形成县区次中心或新型小城镇。三是对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到需要整体搬迁的村,要结合规划布局调整,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努力建成新型社区。四是对山区、库区等生活环境相对恶劣,不适宜居住散户的村,结合规划布局调整,通过扶贫政策扶持、社会帮助、群众自筹等方式,选择条件好的地方统一搬迁建设住宅区。五是对其他沿路、沿景点的重点村庄,要依托本地优势,加快中心村建设,并留好接口、留足空间,吸纳周边小村、自然村向中心村集中,逐步向农村新型社区发展。六是对相对集中的自然村,要按照规划抓紧建设中心村,促进周边村向中心村靠拢,逐步整合为一个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七是对村庄布局规划合理、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不宜集中迁建的村庄,要按照新民居建设标准,进行道路拓宽绿化、街道粉刷亮化、外墙保温改造、垃圾集中处理等,加快改变村庄面貌。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群众在新民居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积极引导,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包办代替。在新民居建与不建、什么时候建、怎么建、建成什么样等每个环节,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履行各项民主程序。所有新民居建设项目,必须与农户分别签订补偿、拆迁和安置协议,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强拆强建;必须在所有土地手续、开工许可等得到批复后,才能正式开工;必须建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进行全程监督,真正做到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四规”联动的要求,高水平、高标准编制好各项规划,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协调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规划管理,村庄布局、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要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突出地域特色、乡村特点,体现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的要求,与生产发展相结合,防止简单套用城市住宅建筑模式、盲目建高楼,避免“千村一面”。

(四)切实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在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考虑传统农业耕作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特点,根据村民意愿,配套建设农机具存放区、晾晒场、粮食存放区以及养殖小区等。对搬进新民居的孤、老、病、残及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及时解决其生活困难,确保搬迁群众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五)推进与中冶合作。与中冶合作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要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要认真研究国家现行土地政策,探索与中冶合作的方式。积极向省争取周转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促进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各县区要紧紧抓住这一战略机遇,做好深入合作的基础性工作。根据村庄整合后拟腾让出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认真做好土地收益及征地、拆迁、复垦、补偿等费用测算。在此基础上,制定新民居建设旧村拆迁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在选村布点上,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尽可能选择少占用耕地、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村。拆迁建设能腾出更多耕地的村,要先行一步,率先启动实施。

(六)坚持产业带动。紧紧抓住经济发展这一首要任务,积极搭建产业发展平台,不断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夯实新民居建设的物质基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完善功能分区,选好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快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县域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要把新民居建设与山区综合开发、乡村旅游、生态农业结合起来,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七)严格执行土地政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完善配套办法,强化保障措施,坚决防止“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留足农村建设和发展用地,土地置换增值收益主要用于置换出土地的示范村新民居建设,其他部分也要统筹用于农村发展。

(八)强化质量监督。各级质监、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的施工监管,确保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建立健全新民居建设技术服务小组,及时巡回指导,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纠正和处理施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逐项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九)积极推进农村配套改革。探索创新新民居管理体制机制,对由中心镇组成的新型农村社区,要相应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对联村建设的新村(社区),在不打破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村集体所属积累、资产所有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组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促进土地流转,逐步实现农村资源与市场的紧密对接,配套完善农村集体财富积累机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要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推进新民居建设与集体财富积累、土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新型社区管理等多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协调推进。

(十)严格示范村管理。适应新的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管理办法。示范村确定,采取分批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进行,确保条件成熟一批,申报认定一批,开工建设一批。在申报程序上,采取以县区为单位,自下而上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示范村申报前,应把民主程序、规划编制、土地组卷、复垦方案、启动资金等基础性工作完成。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县区上报示范村名单后,由市新民居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进行综合审查,提出示范村建议名单,报经省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同意后,发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次。对需要周转用地和置换指标的示范村,要与省下达我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相衔接。

(十一)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研究制定土地复垦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拆迁村群众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做好旧村拆迁和复垦工作。加大对旧村址土地复垦的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措施,确保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要细化拆迁、复垦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一个片区组织一个专门班子,明确责任、时限,保证拆迁和复垦工作顺利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立足我市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抓手,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当前我市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迫切愿望。2009年以来,全市通过启动200多个省、市级示范村建设,改善了农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对拉动农村投资与消费,节约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民居建设方向是正确的,部署是严谨的,推进是有序的,效果是明显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工作信心,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路子。

(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新民居建设“一把手工程”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综合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和高效运行机制,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左右互动,整体推进新民居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倍加珍惜两年来新民居建设的成果和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新民居建设规范运作、健康有序推进,切实把好事办好。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大政策支持。2011年,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选择一批建设效果好、运作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新民居示范村实施重点奖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区,倾斜匹配周转用地指标。各县区也要视财力状况,积极增加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数额。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集中支持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完善服务,加大对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强化督导考核。市、县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工作进度,对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对各县区示范村建设情况和市直帮扶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市委、市政府把新民居建设工程纳入对各县区和市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好的典型,全面反映和推广新民居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建设新民居的热情,激发全社会参与支持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