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笙箫默剧情大概:怎样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6:15:15
  怎样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透视之二作者:陈良咨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9-8  
    群体性事件究竟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参与者,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同时又必须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有的研究者称群体性事件是“弱者的武器”,但在现实生活中弱者们并不希望自己拿起这样的武器,因为它带来的只有痛苦的回忆;对于政府及有关官员来说,群体性事件是在工作中感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没有人愿意它发生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下面将对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功能及其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群体性事件有一个较全面、清晰的认识。

  特征:烙在参与者身上的印记

  所谓特征,是指某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显著特点。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目前分析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参与者的身上,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成了烙在参与者身上的印记。我们沿着这个思路,对参与者的成分、行为方式以及矛盾冲突的指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成分来看,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范围十分广泛。

  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少则十几人,多则数百人、上千人,超过万人的虽然从正式报道中很少见到,但的确时有发生。研究者普遍认为参与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即收入比较少、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无业市民以及一些离退休人员等。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个人权益时常被侵害,而自己的话语权、权力资源、司法资源又比较缺乏,不得不自发地临时性地聚集起来,利用群体性事件的方式争取个人的权益。从统计数字来看,他们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

  但弱势群体是一个外延并不清晰的概念,在现实中并没有界定该群体的客观标准,主要依据是个人的感觉。2010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党政干部受访者达45.1%;公司白领受访者达57.8%;知识分子(主要为高校、科研和文化机构职员)受访者达55.4%;而网络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受访者高达七成。网上有人评论说:“之所以很多公务员感觉自己属于弱势群体,是因为在这个社会,很多人并不是依靠法律规章制度等显规则来竞争的。今天的既得利益者,很可能明天就沦为相对的弱势群体。”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错综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既有现实矛盾,又有社会历史遗留问题;矛盾既可能是个案,还可能涉及一个群体的公共利益;既可能由于职能部门执行政策偏差引起,也可能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造成,这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必然会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来说,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有可能。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教授、医生、私营企业主等具有较高知识、较高阶层的“强势”群体也开始利用群体性事件来申诉他们的不满。比如,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大学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就是积极参与者;每年年底的讨薪潮中,也有许多“老板”的身影。有人曾评价说,群体性事件是在目前我国的政治背景下付出成本最小、获得收益较大的争取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利益博弈的时代,社会各阶层必然把这种方式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并非弱势群体所专用。

  第二,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来看,从理性的平和行为逐步发展到非理性的暴力行为。

  目前在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研究中,有一个比较流行的结论,即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危害越来越大。如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拦截公务车辆;抬尸上访、将生活不能自理者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阻断公路、铁路交通;聚众闹事、械斗、打砸抢烧等等。当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个案来看,的确存在这样的状况,其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大,但从整体来看,这个结论则比较偏颇。

  假若把诉求目标与诉求手段作为两个选项进行组合,会出现四种情况,即诉求目标合理或基本合理,手段正当;诉求目标合理或基本合理,手段不正当;诉求目标不合理或基本不合理,手段正当;诉求目标不合理或基本不合理,手段也不正当。从现实案例来看,诉求目标不合理或基本不合理的群体性事件,绝对数量比较少,无论手段是否正当,都应严格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这里的讨论将后面两种情况排除在外。综观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在事件起始阶段,大部分诉求目标是合理或基本合理的,即使是被称为民间泄愤事件的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等,参与者在事件开始时的诉求也比较合理,即要求对所发生的纠纷“公平、公正”地处置,人们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相对也比较理性:围观,用言语起哄等。在这样的状况下,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方向是事件得到参与群众认可的公平公正处置,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客观地说,目前社会上像万州事件、池州事件那样的治安纠纷非常多,绝大多数没有形成群体性事件或者说被消除在萌芽状态,最根本的原因是诉求得到妥善解决。另一个方向是事件被群众认为没有得到公正公平处置,事件开始走向诉求目标合理或基本合理、手段不正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有的分析认为,在现实中有的群众不愿意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主要是认为采取这种方式的成本太高,常常被政府有关部门推来推去踢皮球,把当事人折磨得筋疲力尽,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他们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去堵路”的态度,直接采取冲突比较激烈的方式,解决问题的速度比较快。从现有案例来分析,采用理性平和的方式无人理睬的事经常发生,但跳过第一种方式直接采取第二种方式还找不到相关的案例。如,四川汉源事件在初始阶段,移民的行为也十分理性,包括上访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量不给地方政府添乱,但结果是被政府有关部门推来推去,最终不得不采取行为比较激烈的方式。随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一些群体在表达利益时能够同时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创造了“集体休息”、“集体散步”等非对抗性表达方式,只要问题能够得到重视或者妥善处置,一般不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如,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事件中部分市民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从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事件的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理解,促进了民众与政府对话的相互接受度。

  第三,从群体性事件中矛盾冲突的指向看,一般指向基层党委和政府。

  有些研究文章中指出,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基层。这应该是一个不用证明的结论,目前还没有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上层,这样的论证方式似乎有一种搞怪的成分。从群体性事件特征来看,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在群体性事件中矛盾冲突大部分指向基层党委和政府。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有体制性因素的影响,也有基层党委、政府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体制上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各项政策措施,都是通过基层党委、政府来贯彻执行的。一旦政策或措施出现偏差,最直接地从基层党委、政府的执行层面反映出来,基层党委、政府必然成为矛盾的焦点。再加上目前我国行政体制在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只对上负责的模式,上级机关的领导很容易规避自己的实际责任(之所以说是实际责任,有的上级领导在电视机镜头前会很真诚地说我也有责任之类的话),客观上造成了成绩是上面的,问题是下面的。

  从基层党委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竞争加剧,地方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和企业税源,造成地方政府非常热衷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结果就容易重视企业老板的利益、忽视普通群众的利益,导致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再加上党政机关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使得本来已经严重的问题更加尖锐。一旦获益的开发商、建筑商、企业主等在利益补偿、赔偿上没有满足受损群体的要求,就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在处置这些事件时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必然会有一定的偏向,矛盾焦点很自然就从企业转向基层政府。在云南孟连事件中,橡胶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再加上个别官员与企业之间有紧密的经济关系,地方政府的屁股坐在了企业一边,当政府动用警察等国家强制力量处置为争取自己权益的胶农时,地方政府就成了冲突的一方。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冲突本身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关,但最后却发展成为“官民冲突”。一方面,这与一些地方长期不注重改善民生、群众积怨比较深有关。李景鹏在《社会阶层的利益协调与社会稳定》中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他认为,当前所有在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丧失感的人们,都会把对立转向政府和社会。这是因为人们把自己看作是改革的受害者,因而是政府政策的受害者。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1,过去全能政府的路径依赖;2,人类需求发展的不可逆性;3,人们对消费水平横向比较和向上看齐的趋向;4,人们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丧失感与改革政策和改革进程的实际联系;5,在可见的未来人们看不到自己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的前景;6,一些偶然的因素加剧人们心理上的对立,等等。另一方面,与一些组织或人员的操纵有关。这个观点很可能触及一些人的痛处,会不顾一切大加讨伐。其实,这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观点,即社会运动可以由一些组织制造出来。目前一些简单的社会问题、常规的社会矛盾常常演变为复杂的公共议题、政治问题,明显存在人为操作的痕迹。如据主流媒体报道,广东韶关“6·26”事件发生后,境外“东突”势力马上指使国内线人搜集所谓“证据”,并大肆传播谣言,煽动部分维族群众不满情绪;新疆“7·5”事件发生后,西方反华势力又以此为宣泄口,充当“世维会”等反华分裂活动的喉舌,横加指责我国政府,为打、砸、抢分子开脱,挥舞“人权”等大棒 “敲打中国”。

  功能:为什么好处总是容易被人遗忘?

  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社会冲突中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尽管当前许多群众的利益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论是政府的管理人员还是研究者,首先会想到它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影响社会正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以翁安事件为例,公开资料显示,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人员超过300人,现场围观群众达2万人以上,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全部被烧毁;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砸乱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600多万元,一些党政机关和部门连日常的办公场所一时都难以找到。而事件的整个处置成本暂时还不好估量,最终肯定是由政府“买单”,说到底是纳税人“买单”。二是影响当地发展大局。一起重大群体性事件,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牵扯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大部分精力进行善后处置,包括统一思想、集中整改、恢复秩序、安抚群众、处理相关人员、解决遗留问题等,他们没有心思谋划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三是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支持度。一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会降低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信任,破坏党政部门的公信力,降低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影响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当前境内外总有人企图将局部的、非对抗性的、经济性的事件炒作成全局性的、对抗性的、政治性的大事件,如果政府预防不力、处置不当、应对不妥,不仅会影响国家的声誉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大局造成被动。中国的领袖们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深刻地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江泽民同志明确要求:“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人们之所以比较容易忘记群体性事件的好处,有人从理论上进行了疏理,认为根源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设计公共管理体制时,把冲突视为一种消极的因素。比如设计的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消灭了压迫,人与人之间一律平等,冲突彻底消失。这种思想在设计社会主义国家公共管理体制时表现得非常明显,“冲突”被排斥在体制之外,即使有冲突的一席之地,也是以抑制为主。学者们认为,遏制冲突虽然可以保持一段时间的稳定,但它却抹杀了公共管理体制的活力,由于缺乏整合压抑、不满的“安全阀”机制,使公共管理体制有可能孕育更大的冲突,导致公共管理结构的分裂。这种分析指出了当前我国公共管理体制的缺陷,但把理论根源上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显然是一种误读,唯物主义辩证法对冲突(斗争)的作用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毛泽东的《矛盾论》对相关问题也有许多精辟的见解。

  社会冲突并不完全是负功能,这是西方政治家们比较认同的一个观点。尽管许多西方政治家对社会冲突特别是针对自己的冲突在心理上感觉并不舒服,但不会动用公权力进行打压。如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的性丑闻引发国家一系列抗议事件,总理本人除了辩解之外还是辩解,并没有动用警察力量把所谓的造谣者抓起来以正视听,只是用语言威胁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到法院自诉)。当年涉性丑闻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国家的领导人比较理性、有宽容心,而是他们的制度设计,让他们不能也不敢动用公权力阻止针对自己的冲突发生。这样的冲突在西方司空见惯,能够有效缓解社会的张力。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曾指出,社会中经常出现局部的动荡,是人类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就像暴风雨是和谐的大自然的一部分一样,我们不能想象和谐的大自然里没有暴风雨,我们也不能想象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没有局部的动荡。

  关于社会冲突功能的分析,主要来源于科塞的冲突理论。科塞认为,冲突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冲突功能的性质取决于冲突的问题及其产生的社会结构:就问题来看,如果冲突的问题涉及双方的核心价值,冲突就具有反功能,反之具有正功能。就社会结构来看,在结构松散开放的社会里产生的冲突具有正功能,因为在这样的社会,敌对的情绪可以相对自由地表达,从而通过消除产生不满情绪的原因来重新调整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整合。相反,在僵化封闭的社会结构里产生的冲突则具有破坏性。在研究过程中,科塞主要关注冲突的正功能。

  具体到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冲突,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其危害性,不能掉以轻心;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是现代社会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状况,不能如临大敌,靠严防死守把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做法不可取,这样只能把问题搞得一团糟。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并不涉及价值冲突,尽管有可能对当权者个人的前途有不利的影响,但对国家政权并没有直接威胁,假若能够妥善处置,也有许多正面的功能。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对我国政权及其价值观高度认同。美国是世界上群众抗议比较多的国家,亨廷顿先生曾有一个著名的评价:“在美国社会,对既定权威发出的革命性挑战总是汹涌而来,落荒而去”。分析其原因时,他列举了在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发生的搅动全球的抗议活动中哈佛大学学生列文在1969年毕业时的演讲。列文先是发问:“我们这次究竟是抗议什么”?面对着毕业的学长、老师和家长,代表着各位同学,他简洁而准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亨廷顿评价)。他说道:我们的抗议并不想“颠覆体制,或者企图向已确立了数世纪的价值观进行挑战,我们不,”他强调说,“我们不是图谋搞垮美国,我们想做的正好相反:我们是在肯定你们一直灌输给我们的,不断教诲我们要尊重的那些价值。”(《失衡的承诺》P2)反观中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绝大部分诉求是在尊重现有价值的基础上,对个人经济利益的追求。我们曾在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经常见到这样的一幕:群众拿着中央的文件、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找政府官员去理论,他们仅仅希望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把中央的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尽管有些情况属于群众与管理者之间在理解上出现的偏差。

  群体性事件的正功能,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发现社会问题。解决矛盾与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人类设计政府这个机构的初衷。解决矛盾与问题的前提是能够发现问题,政府发现问题的渠道比较多,但我国政府发现问题的机制相对不完善,特别是在官员不能依法行政方面,依靠政府自身发现问题的难度比较大。群众不断上访,“把事情闹大”引起社会关注,成为上级政府发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这是成本比较大的一个途径。

  第二,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并不是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发现,而是由于种种原因,解决起来十分困难,特别是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现任官员为了政绩等问题,不愿意出面解决;或者地方政府根本就无力解决这样的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政府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比如说汉源事件,根本问题是补偿标准太低、移民未来生活保障困难的问题。这涉及到中央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无论是汉源县政府还是四川省政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都无能为力。有的地方虽然解决了相关问题,但属于个案,没有形成政策层面的东西。汉源事件发生后,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不仅补偿标准提高了,而且对移民未来的生活也做了制度性的安排,即水电公司每年按照固定比例从发电收入中筹集资金补偿给移民,且终生不变。这种入股式的措施,解决了多年来困绕地方政府的难题。

  第三,有助于释放社会怨气。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社会,张力必然很大。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缓解社会张力,保持社会结构的弹性,必然需要一定的途径释放社会怨气,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动荡与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很好地充当了这一角色,这也就是科塞所谓的安全阀的作用。记得在万州事件发生后,我与当地的干部和群众交谈,他们都表述了相类似的观点,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也好,至少在两年内再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时间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有利于新规则的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矛盾冲突,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对发生的问题担当仲裁者的角色进行调解。群体性事件有利于新规则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新规则的形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是群众利益受到了侵害,如何保护群众利益,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十分关心的问题,最近一段时间,我国相继出台的《物权法》、《拆迁条例》等,就是从制度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冲突规则的形成。目前,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这类的冲突,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上,处置的随意性比较大。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处置经验的增多,国家层面会出台相关处置规范,改变现在主要依靠现场处置的主要领导的做法,让处置工作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

  第五,有利于提高官员的素质。如何提高官员的素质,保证政府高效廉洁,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对当地政府干部组织领导能力的检验,也是对领导干部做群众工作能力的检验,同时还是对干部廉洁度的检验。在四川汉源事件中,应该说与干部的廉洁关联不大,但群众在聚集过程中,也曝光了一些领导干部贪腐行为,包括已经升职的原县委书记在内,被绳之以法。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只要党政领导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狠抓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的落实,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善待群众,站在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就能够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了解民情、争取民意的过程,变成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过程,变成建立互信、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的过程,最终赢得人民群众理解、信任和支持。

  趋势:群体性事件将走向何处?

  对发展趋势的预测是研究者们比较热衷的一项工作,比如对股市、房市涨跌的预测,成就了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而对与政治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现象预测,显然没有经济领域的学者幸运。有人曾预测,群体性事件在总体上是上升的。假若在经济领域做这样的预测,有一半左右的机率证明自己是对的,但运用到群体性事件,似乎成了一个随时可以证明是对的也可以证明是错的命题。在操作层面上,有时错误的预测似乎比正确的预测意义还要大:假若这样的预测是错误的,预测者可以解释说,正是因为提前向政府发出了警告,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才导致群体性事件减少、冲突激烈的程度降低。在瓮安事件发生时,有人曾预测,中国到了暴力反抗的高峰期,该作者在随后的文章中,还一再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很显然,这个预测尽管作者认为实践对之作了佐证,但大部分人并不会同意这样的观点,和谐仍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调。

  以上的阐述并不是说对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势的预测没有意义,而是说不同的人所站的位置不同,所得出结论及对之的评价也有很大的差距。对群体性事件,我们的基本判断是尽管已经成为当前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但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造成的社会风险是可控的。至于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政府对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因素及对群体性事件本身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密切相关。比如,江西在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暴力拆迁之后,当地一个官员对所谓的事件进行了反思:“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有的评论称,与其说这位官员是在反思当地刚发生的事件,还不如说这位官员是在为包括宜黄县在内的整个中国的强拆作辩护。假若各地官员都以这样的思维来看待当前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征地拆迁,其发展趋势可想而知。我认为当前群体性事件有四个发展趋势应引起关注:

  第一,城市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将越来越大。有的学者曾预测,我国群体性事件在发生地域上,将从“村落乡镇”转移到“县城社区”。很显然,这仅仅是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一种解读,这需要有关统计数据支持。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小城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所占比例一直也比较大,一些大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是由农村问题诱发的,基本上发生在“县城社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是,当时农村问题是政府关注的重点,也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热点,但这并不能证明“村落乡镇”是当时群体性事件的中心。从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对该问题准确的表述应该为城市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将越来越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必然从乡村转移到城市特别是“县城社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城市是其所在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同样规模、同样性质的事件发生在城市与发生在小乡镇,其影响力有很大的差别。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的涉日游行,主要发生在大中城市,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同时,因税费问题诱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现在已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而城市的问题,如劳资纠纷、城市拆迁等问题则凸显出来。

  第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益诉求多样化。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非对抗性、非政治性、非全局性的,以经济上的诉求为主,属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常说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这是对目前政府部门采取的解决问题手段的一种比较通俗的说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众不仅对现实经济利益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而且对教育、医疗、环境、民主、公平正义、公共安全等方面潜在的公共需求逐渐转化为强烈的现实需求,相关利益诉求范围扩展、数量增多、层次加深,仅有人民币显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由于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甚至出现村级组织严重腐败问题,每逢换届选举年农村各种社会矛盾便因此而激发,甚至引发宗族和派系之间的冲突等,这就需要综合施策。二是组织化程度提高。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宗族领袖、黑社会力量介入的趋势。三是透明度增加。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在封闭的环境下,对外可以封锁事件的一切信息,由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在政府主持下协调解决,由此衍生出了所谓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偏差认识,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摆平”这种特殊的、权宜性的、不能公开的手段。而在开放的环境下,处理方式逐步由封闭的、僵硬的内部处置转变到开放的、弹性的公开处理,政府的行为被放在社会的聚光灯下,在处置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问题本身,还必须面对社会大众的质疑,面对相关问题的连带效应,这就需要有更高的智慧和处理问题的技巧。当然,尽管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但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局部的问题,只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完全可以得到妥善处置。

  第三,网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有一个被人普遍接受的观点:媒体在社会运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学者撰文指出,印刷术的普及和出版文字由拉丁文向市民通用语言的转变以及社会识字率的提高是导致16、17 世纪欧洲蜂拥而起的社会运动的关键因素,这些运动直接导致了西欧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其后的历次的西方社会运动中,媒介形态的变化都对历次社会运动的形态和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赵鼎新在《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中介绍了这样一个观点:在美国的传媒环境下,一个没有新闻报道的运动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新闻报道却见不得对一个社会运动的发展有好处。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在我国的规模和应用范围越来越大,各种技术及应用、各种网络不断融合,交互式网站、网络电视、论坛、社交网站、移动上网服务网站等日益普及,各种“网客”文化更加风行,人人都可以办报纸,人人都可以办电台,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以互联网为主体的新兴媒体逐步成为社会的主流,与传统媒体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对公布的信息缺乏把关人的角色。网民介入公共事件从虚拟过渡到现实,从言论发展到行动,特别是网络具有特殊的“匿名性”,网民自认为不需要为自己在网络上的非理性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就可能有更多的社会热点问题在网上发酵演变形成,有更多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制造事端,网上与网下互动范围更广、速度更快,网上热议炒作、网上策动联动、网下聚集行动的事件时有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在群体性事件中可能承担着组织者、推动者、放大者或平息者的角色。

  第四,群体性事件将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为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化指明了方向。

  将群体性事件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第六章《计划与法治》开篇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P73)尽管群体性事件是党委和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但它并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地方政府在具体的处置中不知道该干些什么,而参与者也不能预见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目前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即使没有暴力行为,也都是违法的。比如说所谓的“散步”被有的评论认为是比较理性且值得提倡的方式,但当一大群人通过一定的组织网络集聚在某一地点,表达某一诉求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并得到允许,否则是违法的。从处置的角度来说,这似乎给予处置者很大的活动空间:既然是违法,假若处置者不动用警察等暴力机器进行处置时,参与者应感谢处置者的仁慈,因为聚集行为本身已经违法;假若动用暴力机器进行处置,按照法律规定是正当行使权力。在云南孟连事件中,地方政府就是抱着这样的思维逻辑:动用警察抓捕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分子,似乎天经地义。没有将群体性事件纳入制度化轨道是一把双刃剑: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让处置者处于无穷的麻烦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只能整天战战兢兢,不知道哪一天、哪一个地方会爆发群体性事件。同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多了,必然会损害相关法律的权威。当大众不把法律的规定当回事,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都十分危险。

  应该说,当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清醒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制度化的重要性。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化,应包含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群体诉求渠道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一个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通道,有利于矛盾冲突得到妥善化解。应该说,各地官员对此在积极探索,但有的显然没有把握住法治的精髓。比如,有的地方官员在个人政绩的驱动下成立所谓“马上就办办公室”这类搞笑的机构,企图把矛盾纠纷降到最低,减少群体性事件之类问题的发生。但这属于典型的人治,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与其说这是官员的亲政为民,不如说是我们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悲哀。目前,群众诉求的渠道主要有信访、调解以及司法渠道,应将这些渠道进一步完善,增强其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二是群体诉求方式制度化。在现实社会中,各个群体都严格按照政府所设计的渠道和既定的方式反映自己的诉求,显然是不现实的。有的群体很有可能采取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诉求方式,这就需要政府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展现包容性。目前,群体性事件中所涉及的游行、示威等诉求方式,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涉及,或者说已经制度化了,但实现的门槛过高,包容性不够,让有关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政府处置方式制度化。在关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探讨中,我们曾预言,它是一个过渡性概念,必将被突发事件等概念所代替,其隐含的另一个含义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将被有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群体诉求方式制度化程度低,导致处置的随意性比较大。

  群体性事件制度化,实质上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束缚,我们似乎有些不适应,害怕政府的权威旁落。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指出:“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P318)同样的道理,群体性事件制度化,不仅让人民群众多了一个监督政府的渠道,而且能够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应,增加政府处置者的权威,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