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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的自查 [ 2005.01.23 ]

一、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其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886日发布、19881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说的单位,是指国内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三、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十类合同
    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此外,还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各类凭证。这些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可以是双方共同订立的文件形式的协议或契约,也可以是代合同的单据。
    2 产权转移书据
    即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3 营业账簿
    即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前者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后者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 其他凭证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四、税目、税率
    印花税实行两种税率: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税率设计是本着税负从轻、公平负担原则进行的。比例税率有四档,即:1‰0.3‰0.5‰0.05‰,比例税率最高为1‰,最低为0.05‰。证券市场税率调整后A股为2‰B股为2‰。定额税率为每件应税凭证5元。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自查(二)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凭证所书载的金额或收入、费用额及件数。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方法,即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二是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法,对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为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1、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3、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6、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7、只设一本账簿的纳税人,应按资金账簿贴花,税额不足五元的按其他账簿标准每件贴花五元。
    8、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应税凭证记载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比例税率征收的印花税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记载金额×适用税率
    实行定额税率征收的印花税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单位税率
    三、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合同在签订时、书据在立据时、账簿在启用时和证照在领受时贴花。
    2、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人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3、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印花税自查(三)

一、印花税的减税、免税
    1、合同的免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4)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不再补贴印花。
    5)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贴印花。
    6)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不贴印花。
    7)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等订立的合同,不贴印花。
    8)按年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要在限额以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的合同,不必另贴花。
    9)农村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10)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11)办理借款延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延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2)政府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贴花。
    13)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14)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2、账簿的免税
    ① 对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免征印花税。
    ② 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如果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贴花。
    ③ 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不贴印花。
    ④ 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账,暂免贴印花。
    ⑤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印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⑥ 对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的工业、商业、物资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⑦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应用时按规定计贴印花;凡毋需重新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花继续有效。
    ⑧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营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3、凭证的免税
    ①对货运凭证,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贴印花;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贴印花;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税;在国际货运业务中,由外国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②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据,不贴印花。
    ③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运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不贴印花。
    ④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⑤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⑥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凭据,免税。
    二、违章处理
    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原则。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未按规定保存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6)纳税人未规定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印花税自查(四)

一、自查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对印花税的自查主要应注意征税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几个方面。
    (一) 征收范围的自查
    对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的自查,重点是要核实本单位生产、供应、销售等各个部门在哪些方面、哪些部门有领受、书立合同、凭证或账簿,并要正确核实划分领受、书立的合同、凭证或账簿哪些是属于征税范围,哪些是属于免税范围,这是印花税自查的首要问题,自查时要特别注意有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无错划核算形式,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少缴印花各的问题。如: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按一级核算形式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账未按规定计税贴花。
    2、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将"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技术培训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错划为非应税合同,而未按技术合同纳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只对订立的合同纳税贴花,而对仅开立单据但作合同使用的,则不纳税贴花等;对总包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分包、转包合同不申报缴纳印花税。
    3、有无因对印花税免税范围的规定理解、掌握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有无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凭证按免税凭证对待,比如对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合同全部按免税对待,造成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又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个人订立的商品房的售房合同,误将其划为免税合同而少缴印花税;还有把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自贷款合同等。
    (二)计税依据的自查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自查,一般可通过对每一应税凭证的内容、性质等,与有关政策规定相对照,来查明是否少缴税款。重点是对从价计征部分应税凭证的自查。对实行从价计征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自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类经济合同或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书据、凭证等;二是记载资金的各类营业账簿。自查时,要特别注意有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无不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造成少缴或未缴印花税的现象。如:对记载流动资金的账簿不按所记载金额计算纳税而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
    2、有无不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少缴印花税的现象。如:纳税人同另一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在计算纳税时双方各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一半计税贴花。
    3、有无漏计计税依据,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纳税人修改合同后增加的金额,其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4、有无不按规定结算,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有些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财产租赁合同,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不按规定结算,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三)适用税目、税率的自查
    对印花税适用税目、税率的自查,主要注意有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税率计税贴花;将加工、定制合同误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2、对签订的"混合"合同,是否分别按规定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有无从低适用税率计税,造成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从事仓储、货物运输的单位对签订的既有仓储又有货物运输的合同,对在合同中分别记载仓储金额与货物运输费金额的,没有分别按"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贴印花;对合同中不划分仓储费金额与货物运输费金额的,按全部金额,依照"货物运输合同"计税贴花。
    3、纳税人有无将应按比例税率征税的凭证按定额5元计税贴花的问题。如: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定额5元计税贴花,以后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再结算补贴印花。
    4、有无将已作调整的税率仍按原规定计税贴花的问题。如财产保险合同,根据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件规定,已将税率调整为1‰,是否仍沿用按投保金额的0.03‰计税贴花等。
    (四)其他方面的自查
    对印花税的自查,还要注意有无存在以下问题:
    1、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代扣单位,是否按规定代扣了印花税,有无不扣、少扣或已扣不缴、挪作他用的问题。
    2、粘贴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贴花不注销的问题。
    3、有无重复使用印花税票的问题等。
    二、应纳税额的自查
    印花税自查应纳税额等于自查出的应税凭证记载金额×适用税率或者等于自查出的应税凭证件数×单位税额。
    1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于199810月在A市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000万元的货物购销合同,199811月甲公司按3000万元的货物购销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计算贴花。至19993月,经甲、乙两公司双方友好协商,对该购销合同金额修改为40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修改后甲公司没有补贴印花。
    200010月,A市地税稽查局责成甲公司对1998年、1999年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甲公司按照《纳税自查指南》,对公司1998年、1999年两年的纳税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在对印花税自查时,对照计税依据"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的规定,对19993月修改的购销合同增加金额1000万元向A市地税稽查局申报补缴印花税3000元。
    计算公式:1000万元×0.3‰=3000 
   
2
    A××建筑公司,有三个直属建筑施工队,采用分级核算形式。建筑公司建有账簿8本,三个直属建筑施工队各建有账簿4本(资金有公司统一调配)。1999年该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总包合同3份金额15000万元,与外部建筑队签订转包、分包工程建筑合同8份,金额3000万元。该公司对账簿8本及总包合同15000万元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对三个直属建筑施工队所建账簿12本及与外部建筑队的分包、转包合同金额3000万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00011月,A市地税稽查局责成该公司对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该公司财务人员对照《纳税自查指南》,对该公司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在对印花税自查时,对照对"征收范围和减免税的自查--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按一级核算形式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账不按规定计税贴花""对总包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分包、转包合同不申报缴纳印花税",属于错划核算形式和错划凭证性质。据此,财务人员对三个直属建筑施工队所建账簿12本及与外部建筑队的分包、转包合同金额3000万元向A市地税稽查局申报缴纳了印花税9012元。
    计算公式:3000万元×0.3‰+12×5=9012
    三、自查的会计处理
    印花税的账务处理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有所不同,它不通过"应交税金"等科目,而是直接将应交税额记入或摊入"管理费用"。因此,在自查中,应特别注意是否按以下规定对印花税进行了会计处理:
    1 直接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 一次购买或缴纳印花税数额较大,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1 实际购买印花税票和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税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2 以后每次摊销时,按实际摊销额: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3 自查补缴印花税,会计处理为:
    1 如为当年度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 如为以前年度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