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滑冰 基础:赵旭东教授在“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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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教授在“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上的发言2008年07月24日         来源:法律教育网

    谢谢大家,我要报告的题目是《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未来》。

    谈到这次公司法修改,我们所有的人都有个感受,就是修改的条文特别大,改革的力度特别大。而力度最大的莫过于资本制度方面。我要说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我们能看到,中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则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创新,而这种突破和创新是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的突破和创新。可以说没有这几方面的突破和创新许多规则的创新和突破是不可能的。这几个突破,

    第一,在于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资质。以往我们公司法过于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忽略鼓励、支持和促进。本次公司法弱化了法律规定过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而赋予其应有的弹性和任意性。从而使公司法能够有效地开拓各种投资资源,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财富推动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这是第一个立法目标。

    第二,弱化资本的信用,而强化资产的信用。正确落实资本的债权人利益,重视公司资产,对公司信用更为直接、全面和现实的影响,从而放宽原始的静态要求,这是第二个目标。

    第三,尊重经济生活,回应现实需求。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设计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改变和废除遏制和阻碍经济发展的过时陈规旧制。第四,借鉴各国先例,实现制度的现代化。也就是要借鉴各国公司法在制度竞争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对各国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不管是大陆法还是英国法都可以兼收并蓄,保证公司法的现代性和持续性。这是公司法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第二个问题,2005年公司法基本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归纳起来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幅降低中国最低注册资本,有限公司的资本额从原来50万、30万、10万,统一降到人民币3万,股份公司从原来的1000万下调到500万,下调的幅度之大,甚至超过了在座的、还有各地的许多学者的预测和期待。而这样一个变化的立法意图就在于降低公司的设立门槛,放宽准入的条件,使更多的民营主体具有投资的能力和资格,使更多的公司得以设立和发展,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同时也兼顾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资金投入的差异。

    第二,确定股份的出资标准,放宽出资的形式。其一将工业产权扩大到知识产权,第二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的限制,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资本的30%,最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革了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取代了原来的规定,不仅实际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能够充分利用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实生活中财产形式的产生和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第三,允许资本的分期缴纳。原来公司法是绝对不允许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步到位,适应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的实际情况,允许资本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改为任缴资本,而不是实缴资本。

    第四,取消了转投资比例的限制。大家知道原来公司法有严格的转投资比例限制,这就是不得超过净资产的90%,这一规定严格阻碍了公司的安排。

    第五,扩大了允许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情形,原来的我们的公司法对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有严格的限制,只规定了两个例外,本次的公司法修改,为了满足股票期权计划的需要,新公司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其一是允许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况下,收购自己的股份,其次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第四种允许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情形,也就是在公司合并分离的时候,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第六种情形,原来的公司法规定了很高的资本限额,严格的出资情形,和资本的一次缴纳制度,因此这次的公司法的修改,可谓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而在一次公司法的修订中,就取得如此多的突破和创新,确实是相当不易和令人称道的。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中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未来改革的取向。中国资本制度的改革并非一劳永逸,公司的资本制度至少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存在着进一步改革的限制需求和空间,我想谈三个方面,第一授权资本制的采纳,大陆法的资本制有利于资本的制定和确定和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但同时也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影响了资本规模设置,并导致资本的浪费,而英美法制下的限制则具有适应公司经营需要,发挥财产效益的优势。为此,大陆法系中的不少国家都逐渐的改采授权资本制和修改原来的法定资本制都向这个资本制靠拢,我不知道说的正不正确。本来他们原来也有授权资本制的建议和考虑,比如说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实缴资本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证。因而,授权资本制在这次资本制度改革中未能实现,但这的确是未来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第一。

    第二,股东的出资应该彻底变化,尽管这次的股东出资形式已经放开,但是劳务、信用这样一些我们讨论的投资者需要投入、公司完全可以利用的资源被排除在外,并因此导致中国的许多挂靠公司和没有按照约定的产权和股权关系的认定的困难。因此,股东出资形式彻底的放开,将是进一步需要突破的内容。而寻求突破的关键,则在于对于股东出资法律的重新认识,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再把股东的出资仅仅作为我们公司对外的担保,而应把它作为公司的确定的手段和依据。如果是这样的话,股东出资的形式完全可以由股东和公司自行决定,而无需法律的强制确定,当然这一点在座的人可以有不同的意见。然后我们也可以要求以信用劳务出资的股东提供债务出资的担保,这是第二个建议。第三,公司应当以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作为重大的目标,为了资产信用制造一整套相应的规则,其中包括建立监控资产流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公司必须具备法律和财务上的合理性。

    而且还应对缺少完整的财务记录、财务帐册虚假而无法说明公司资产的去向做出明确的规定,必须建立具体的与资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系统,规定债权人对房屋、机动车、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收集信息的权利,从而为债权人提供丰富有效的信息服务。谢谢!我的报告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