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山红原唱歌曲:《劳动法》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47:41
《劳动法》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二) 

二、工资法律制度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具有如下特征:

(1)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物质补偿;

(2)工资标准必须是事先规定的,事先规定的形式可以是工资法规、工资政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3)工资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工资的支付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

(二)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1、计时工资。是按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我国常见的有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2、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3、奖 金。是给予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物质奖励。有月奖、季度奖和年度奖;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综合奖和单项奖等。

4、津 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

5、补 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它与劳动者的劳动没有直接联系,其发放根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物价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补贴等。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对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加班加点工资,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等工资以及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等。

(三)分配原则

1、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2、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过程原则。

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

4、同工同酬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

(四)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五)最低工资保障

我国量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支付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为条件。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人。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凋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范围为:“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劳动法第48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年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其他劳动法规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

(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保护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由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组成.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包括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两类。职业安全是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卫生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职业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内容。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末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