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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5:25:33

遵义市选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推荐提名办法(试行)

质量标准 |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浏览:15   来源: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选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程序,努力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遵义市制定本办法对推荐提名县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选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程序,努力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切实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提名县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五)规范提名、权责一致原则;
  (六)因岗择人、人岗相适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推荐提名,是指市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提任或拟交流县处级领导干部初步人选的方式。
  第四条 初始推荐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适当放宽,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按照破格提拔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始推荐提名。
  第五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需要在全市范围内推荐提名时,由市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内部行文或发布通告等形式,就出现空缺的领导干部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六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分类提名。
  (一)县、区(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职位,一般应当由市委全委会或市委全委扩大会议于每年年初推荐提名任职资格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和缺额情况,也可以由市委全委会或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启动提名程序推荐提名具体人选。根据推荐得票情况,依得票高低,按拟任职数差额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参加市委全委会初始提名的人员范围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参加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初始提名的人员范围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纪委副书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县、区(市)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县、区(市)党委除正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政府领导班子副职,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副职职位,一般按照“市委书记、副书记与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或“市委常委与市人大党组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共同酝酿”的方式推荐初始提名人选。
  (三)综合性强、专业性要求较高或班子结构要求较特殊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职位,一般按照《遵义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采取统一笔试、分职位面试的方式差额确定初始提名人选。
  (四)对人才聚集度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人选较多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空缺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可以采取陈述答辩竞岗提名的方式,按得票高低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如同一职位符合条件人员超过5名,可通过笔试等方式进行初步遴选。
  (五)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人选,一般采取“排序择优法”比选提名。市委组织部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4掌握情况,在对符合条件的干部进行综合排位、反复比较的基础上,遴选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必要时,可以由市委全委会或市委全委扩大会议于每年年初推荐提名任职资格人选。
  (六)县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需要在本部门内推荐人选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推荐初始提名人选。
  (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岗位情况,在统筹兼顾领导班子结构的基础上,可以由市委组织部对每个空缺岗位提出符合任职资格的初始人选。
  第七条   初始提名人选属提拔任职(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进入民主推荐环节;属交流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进入重点考察或酝酿环节。
  第八条   初始提名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不到多数群众公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九条   实行初始提名首推责任制。推荐提名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各县、区(市)党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推荐提名建议人选,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参加讨论的人数不符合规定的;事先不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的;在集体讨论中未能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推荐材料不实的;推荐的干部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由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建议人选,识人不准、推荐情况失真,以及推荐的干部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由推荐提名者承担责任。
  (三)各县、区(市)党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民主推荐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在民主推荐干部过程中,对发生的非组织行为、计票监票中的作弊行为,由行为人本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初始推荐提名工作的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初始推荐提名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初始推荐提名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对隐瞒提名人选存在的重要问题,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拉票提名造成选人失察失误的,因跑风漏气泄漏机密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行使初始提名权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党委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时,对乡镇党政正职的提名主要按照《遵义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办法(试行)》和《遵义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以“公推提名”或“公推直选”方式产生提名人选;其他科级干部初始推荐提名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直各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时,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初始提名人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再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