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弘法寺法会20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亿洲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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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7号
当事人:烟台亿洲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经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法定代表人姜仁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亿洲经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亿洲经贸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7月8日利用都某某的A616×××679证券账户,自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7月8日利用王某某的A667×××470证券账户,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8月5日利用曲某某的A256×××266证券账户进行了证券投资。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亿洲经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亿洲经贸的违法所得654,443.8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