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楂阅读答案详解: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晓波、邓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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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号
当事人:邓晓波,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6号501房。
邓悉源,男,1976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70号大院54号30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邓晓波和邓悉源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邓晓波、邓悉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邓晓波和邓悉源操纵证券市场
邓晓波和邓悉源均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人员。2008年1月至7月期间,二人共同采用“先买入股票,再推荐股票,后卖出股票”的行为模式谋求获利,具体过程为:2008年1月10日至7月8日期间,根据事先沟通和约定,邓晓波、邓悉源二人同时在东方财富网、中华金融在线等网络媒体上对同一只股票发表观点相同、内容相似的推荐文章36篇。在上述推荐文章公开前,邓晓波、邓悉源分别通过其代理的证券账户买入二人共同推荐的股票,再在推荐文章公开后卖出该股票。
在上述期间,邓晓波通过其代理的杨树祥、杨树法证券账户交易二人共同推荐的“美都控股”等20只股票,最终获利-1,859,929.42元;邓悉源通过其代理的陆兆球、万代明和刘诗明证券账户交易二人共同推荐的“万家乐”等27只股票,最终获利-2,478,379.46元。
二、邓晓波和邓悉源发布虚假信息
2008年7月8日,邓晓波、邓悉源二人分别在东方财富网刊载题为《深圳华强:激光新能源 创投新科技》、《深圳华强:深圳本地新能源追逐强势大方A》的文章。两篇文章内容基本相同,声称上市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与三洋合资成立了深圳三洋华强能源公司,从事新能源开发,三洋公司成功开发出了电池转换效率高达21%的HIT太阳能电池单元,使太阳能发电量提高了50%,深圳华强因此拥有正宗的新能源题材,深圳华强和三洋合作,如果能吸收到该项技术,将有机会问鼎中国太阳能的王者宝座。
经查,邓晓波和邓悉源刊载的上述信息系虚假信息。2008年7月10日,深圳华强针对上述两篇文章发布澄清公告,重申“本公司与三洋合资成立的深圳三洋华强能源公司的合资合同已于2006年6月到期,双方股东不再续签合资合同。该公司已于2006年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目前,本公司没有从事新能源开发的相关项目及有关筹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票推荐文章网页、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邓晓波和邓悉源在推荐股票前买入相关股票,在推荐股票后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邓晓波和邓悉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邓晓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3万元罚款;
二、责令邓悉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