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华九月九的酒mv: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孚集团、秦少秋、倪锋、柳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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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0号
当事人: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孚集团),住所:上海市广中路40号C-11室,法定代表人秦少秋。
秦少秋,男,1971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561弄2号707室,系北孚集团董事长、总裁,时任上市公司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兴业)董事长。
倪锋,男,1977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630号。
柳驰威,男,1983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465弄16号2403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北孚集团、倪锋和柳驰威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柳驰威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孚集团、倪锋和柳驰威存在以下内幕交易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和公开过程
江苏银洲置业集团(以下简称银洲集团)是江苏省一家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集团,一直在寻求借壳上市的机会。2008年年初,通过当事人倪锋介绍,南京证券邱某和上海沪红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某向银洲集团推荐了ST兴业作为重组的壳资源,银洲集团董事长沈某认为ST兴业比较符合要求。2月初,薛某将银洲集团拟重组ST兴业的事项告知了ST兴业时任董事长秦少秋,3月10日左右,邱某和薛某从上海前往江苏省启东市,同沈某、倪锋等人见面,讨论了银洲集团重组ST兴业的想法。之后,倪锋、薛某和秦少秋在上海见面,提出双方应积极推动银洲集团重组ST兴业。秦少秋表示其是代表北孚集团来谈的,要求银洲集团保证在重组后由其本人继续担任ST兴业的董事长,北孚集团的资产也要参与重组。
2008年3月14日,银洲集团副总经理茅某将银洲集团介绍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到邱某的邮箱,3月22日至5月31日,邱某将其起草的重组方案、建议等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茅某、倪锋和薛某。2008年3月30日上午,秦少秋在江苏省启东市与沈某、倪锋、邱某、薛某等人见面,洽谈重组事宜。秦少秋表达了愿意与银洲集团合作的意向,提出要将北孚集团的资产一并装入ST兴业,其本人还要再当一届董事长,ST兴业的债务问题由其解决。沈某向秦少秋介绍了银洲集团的情况,表示双方可以就重组进行合作。
由于沈某不同意秦少秋在重组后继续担任ST兴业的董事长,2008年4月,薛某、茅某二人开始与ST兴业总经理联系做ST兴业董事的工作,请他们配合使银洲集团提交的重组方案顺利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将部分董事席位让给银洲集团。至2008年4月底,ST兴业大部分董事表示支持重组,几个董事并表示愿意放弃董事席位给银洲集团。至此,银洲集团重组ST兴业的事情已较为明确,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2008年6月1日,沈某和秦少秋就重组事宜进行了面谈,包括银洲集团向秦少秋支付对价、次日银洲集团向ST兴业提交重组建议书等事宜。
2008年6月2日下午,银洲集团向ST兴业提交了《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6月3日,ST兴业宣布临时停牌。6月4日,ST兴业发布公告称因涉及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此后,“ST兴业”股票连续停牌。6月25日,银洲集团向ST兴业递交暂时收回《建议书》的函,称“鉴于最近总体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一些变化,以及我集团对贵公司债务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理清并提出确实的方案,所以我集团决定暂时收回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建议书,待条件更趋成熟时,再次向贵公司董事会提出”。同日,ST兴业董事会决议取消本次重大事项。6月26日,ST兴业公告此次重大事项取消,股票自6月27日起复牌。“ST兴业”股票复牌后连续跌停。
二、涉案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根据上述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秦少秋作为ST兴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ST兴业参与了公司的重组过程。同时,秦少秋作为北孚集团董事长、总裁及实际控制人,代表北孚集团参与了重组过程。因此,秦少秋和北孚集团知悉重组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倪锋是银洲集团重组ST兴业的直接参与者,重组双方的联络人,邱某、薛某和茅某均及时将重组信息和意见告知倪锋。倪锋知悉相关重组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柳驰威系倪锋的朋友。2008年5月,倪锋将银洲集团正在重组ST兴业的事情告知了柳驰威,并推荐其买入“ST兴业”股票。柳驰威通过倪锋获知银洲集团正拟重组ST兴业,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涉案当事人内幕交易情况
2008年6月2日13时17分至14时59分,北孚集团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福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买入“ST兴业”1,092,250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该证券账户亏损2,086,747.96元。
2008年5月15日至27日,倪锋利用其控制的高波证券账户、卞云美证券账户买入“ST兴业”1,933,099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该2个证券账户亏损1,450,323.93元。
2008年5月15日至26日,柳驰威利用其个人证券账户买入“ST兴业”112,532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该证券账户亏损84,789.4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重组方案、会议记录、公告、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电子邮件、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银洲集团拟重组ST兴业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北孚集团、倪锋和柳驰威作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ST兴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北孚集团的内幕交易行为,秦少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我会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倪锋能够积极配合,态度良好。
当事人柳驰威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他本人不具有特定主体身份,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二,他只是无意中听说买“ST兴业”股票能赚钱,并未从倪锋处获知银洲集团拟重组ST兴业的内幕信息,因此他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据此,柳驰威请求我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我会认为,柳驰威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证明柳驰威曾向倪锋打探是否有银洲集团重组ST兴业一事,倪锋对此予以确认并推荐了“ST兴业”股票。同时,柳驰威在调查中也承认从倪锋处获知了银洲集团正在重组ST兴业。有证据表明,柳驰威在知悉该信息后利用其个人证券账户买入“ST兴业”股票。在上述过程中,柳驰威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ST兴业”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孚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秦少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倪锋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柳驰威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