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主题曲失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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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7号
当事人:汤明,女,1952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433弄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汤明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汤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外文局)合作投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月10日。汤明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及汤明知悉内幕信息情况如下:
2007年4月,界龙实业与外文局就合作事宜开始进行接触,双方开始互相进行多次业务考察。
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月5日,界龙实业先后召开八次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与外文局洽谈投资合作事宜及考察情况,安排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协议、合作章程和签订正式协议等事宜,汤明参加了上述总经理办公会议。
2007年11月16日,界龙实业与外文局达成初步意向,双方签订了关于书刊出版印刷服务合作项目意向书。
2008年1月9日,外文局、界龙实业正式签订《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项目协议书》。
2008年1月3日,界龙实业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宜,公司股票停牌。2008年1月10日,界龙实业复牌并公告与外文局签订合作项目协议书等事宜。
2008年1月2日,汤明买入“界龙实业”股票5,000股,2008年1月31日全部卖出,买入均价13.09元,卖出均价15.80元,汤明账户违法所得金额为12686.29元。
上述事实有总经理办公会议签到表、会议纪录、合作意向书、协议书、营业部交易流水、开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汤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明没收违法所得12686.29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