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到广德多少公里:科学发展:寻找改革创新与依法办事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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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寻找改革创新与依法办事的平衡点上海市松江区委党校  李鸿渊2011年11月11日17:2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科学发展:寻找改革创新与依法办事的平衡点--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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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现实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解决的是治理国家所必须的规范问题、制度问题、程序问题,而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阐明了依法治国价值取向和目的性价值之基础。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要求执政党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执执政的统一,政府必须坚持创新行为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通过公民社会的有序参与和理性表达,实现依法发展、公正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

  1、依法发展是科学发展观题中之义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护公民各项权益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最终建成是科学发展观赖以实现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规制度和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实现科学发展观过程就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当前,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挑战,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成为全党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在应对金融危机面前,容易采用特殊措施,法律和规定也会在特事特办中轻易突破。因此,在实现保经济增长和民生就业的同时,如何依法办事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科学的发展观,应当包含科学的法治观,这是我们发展的宝贵经验。特别是金融危机面前,判断一个地方政府、一个领导做得好不好,关键不是看GDP增长了多少,也不只是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得好不好,最重要看是否能够严格执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实现发展制度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改革开放30年就是不断创新的30年,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对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的突破和创新的过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能否实现科学发展、协调平衡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决不能靠一时的冲动,而是取决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科学决策机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为根本的是从法治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要从法治上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在可靠的法治基础上。因此,实现依法发展就要重点解决政府创新与守法的关系,要把握好政府创新和依法办事的平衡点。

  2、法治本身的局限与认识误区的澄清

  毋庸置疑,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既不能搞法律中心主义,也不搞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法治浪漫主义,因为,法律本身有其难以克服的滞后、僵化和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依法办事成了一些部门不办事、刁难人的借口,以法律的名义为部门设置利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毒瘤。有的在工作中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也不认真研究相关的法规制度,对政策落实制度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觉得需要时就强调,认为不需要时就随意搞变通,甚至背离法规制度搞“土政策”、“土规定”。或者是“权法倒置”,将个人权力置于法律和规章之上;或者是“以情代法”,把决策和处理问题的砝码向感情方向偏移;或者是“重上轻法”,执行法规制度以首长意志为转移;或者是“规随利走”,决策时违规悖法以本单位利益为中心。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保经济、保增长成为首要任务的情况下,上述的认识又重新死灰复燃,GDP崇拜也会重新抬头。

  显然,在政府效率与依法办事之间有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过分强调依法办事会阻碍经济发展,把发展中的创新突破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甚至片面认为创新的发展就是对法律的不断突破。笔者并不反对创新,而是认为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及职能部门操作中的创新是有区别的,首先一切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创新都应该肯定,但是创新遵要循创新的规律。因为,法律是严肃的,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是有程序规定的,操作层面的创新首先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一些地方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一些特殊应对措施,前提是在法律框架内,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以及受影响的程度,灵活采取应对措施,决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或者以应对金融危机为借口,擅自破坏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毫无疑问,在发展的初期,处于不断的探索中,对旧的体制和制度的突破是改革的必要内容,但是在发展日益规范的新阶段,各项法律制度基本完善的情况下,特别是法治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后,政府依法办事是政府行为的底线,也是政府创新的底线。

  我们反对法律理想主义或者说法治浪漫主义,但是也要纠正一些误区,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治国模式的最佳选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效率而言,法治虽然多了很多程序,但是制度的预期是一种稳定的预期,比如说提高投资环境而言,法治环境就是重要的软环境,甚至是一个国家地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因此,我们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不能只看眼前,如果牺牲法治来换取发展失去的是未来的发展,比如,有些地方政府把司法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结果是投资环境的恶化,反而太高了投资的社会成本。越是在当前经济发展面临困难的情况下,更要依法办事,维护公正独立的司法秩序,为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3、科学发展:寻找法律与创新的平衡点

  科学发展之所以科学首先是依法发展,因为只有通过遵守法律的制度化发展才会实现发展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尊重法规制度,就是尊重科学,按照法规制度办事,就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事实也充分证明,那些借发展之名,践踏法律的行为最终的结果是损害人民的利益。“这难那难,按照法规制度办事就不难;这水平那水平,把法规制度落实好了就是水平”,人们在工作实践中得出的真实感悟,说明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

  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的确立,对依法行政在某些方面不能僵化理解。《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依法发展关键是在创新与依法办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一个值得借鉴和思考例子是,上海市青浦区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为了有效解决农民住房问题,提出:“农民建房不能被一些条文框死不动,落实政策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怎样看待已有的条文,这是推进思想解放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面对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的规定条文,既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的利益要求,更要考虑到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关键不是如何突破原有规定的束缚。如果是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不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应该启动修改政策的程序进行作为。如果暂时不能解决,在发展、政策的操作层面上,积极谋划,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主动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被动消极地开展工作,以突破政策和法律为代价换取眼前和一时的发展和和谐,将来必定是更大的被动,最终付出的是更为昂贵的代价,也经不起人民、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科学发展蕴含着依法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法执政作为新时期党的基本执政方式,客观上要求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六大报告提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再到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和艰辛探索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党的执政方式创新的重大成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此,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尤其要强调和重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