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时代成员的名字:建筑业总分包工程扣缴义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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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5 9:54:46  来源: 互联网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可能有偏差,甚至施工企业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行为,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和纳税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屡屡发生。
三、分包工程营业税代扣代缴及其涉税会计处理
如何对分包工程扣缴税款进行正确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方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方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在以“项目经理”或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运作的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上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虽然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这种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工程分包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方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没有对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间接的法律支持。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必须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四、建筑工程总分包代扣代缴涉税会计处理示例
例:甲发包单位投资一幢办公楼,工程按规定发包给乙总承包公司,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工程成本2700万元;乙总承包公司又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丙分包公司,分包工程造价500万元,工程成本450万元。为简化示例,假设该工程当年完工,价款完工一次性结算。乙、丙公司都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核算。根据上述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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