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婴儿干咳怎么办:“向下属行贿”说明内部监督易被赎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7:35:25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董事长吴日晶为消除不同声音,吴日晶还有贿赂自己下属的行为。今年10月,吴日晶因涉嫌受贿2790万元、挪用公款4680余万美元被诉诸法庭。(11月10日《北京晨报》)

    一人独占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大要职自然容易产生腐败,因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可是,这则新闻最大的看点并不在于此,而是“三职合一”的当事人,居然放下身段向下属行贿。

    “向下属行贿”至少说明,在企业内部,虽然当事人大权在握,但也绝非无人制约和监督。当事人7年间先后36次向公司副总经理行贿98万元。不过,相比当事人的受贿金额,能用如此小的成本即可“向下属行贿”成功,则更说明很多时候内部监督易被赎买。

    应该说,“向下属行贿”代表了一种现象,即一些官员,尤其一些意欲贪腐的一把手,逐渐通过许多反面教训,总结出降低贪腐事件东窗事发概率的基本经验:做一个贪官,一定不能利益独享,而要利益均沾且适可而止,“向下属行贿”无疑就是对该“经验”的生动“实践”。

    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太多教训。曾风靡一时的管理层收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就是典型例证。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不是没有监督制约,问题出在监督制约都是内部制约,内部制约的封闭性和小众性,使得可能被滥用的权力,对来自内部人监督的赎买较为容易。

    这样的现象,也折射出我们一些反腐制度在设计上的尴尬。有些反腐制度,从表面上看,既有监督制约的主体,又有监督的具体标准,可到实践中一检验,很快就被证明形同虚设。究其根源,就是贪腐的力量对内部监督制约的赎买过于容易。

    时代在进步,贪腐的手段也在升级,诸如对内部监督进行赎买、对权力收益进行期权化处理等,都说明以不变的反腐措施去应对多变的贪腐手段,只能因版本过低难以起到“杀毒防护”作用。这就要求必须把制度设计的重点从内部监督转向外部监督,让每个人都成为监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