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榕歌手现在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批复》按复息计算;附:人行历次贷款利率调整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18:43
(2011-05-09 16:31:53)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按复息计算;附:央行07年至2011年7月7日历次贷款利率调整表
符合2个条件即可支持计算复利的请求
目前全国法官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都不支持债权人对于逾期付息计算复利的请求,这是非法干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破坏了社会信用、经济有序运行及社会和谐。为什么基本都不支持计算复利呢?本人经过10年学习法律分析得知支持复利的法规已分颁发15年了,是由于法官未有真正理解及应用符合下2个条件:
1、有约定付利息时间的,计复息周期按约定付息的时间差。(适用法规:1991年8月13日《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同时也符合1999年10月1日的合同法112条、207条。)没有约定付息计时间的,以一年为计复息的周期(适用法规:合同法205条)。
2、约定利率不超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适用法规:1991年8月13日《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其实单利也受此限) 理解及分析:
一、司法解释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注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能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内浮动。各地人民法院可行文规定使本地区利率不达四倍,应经高院审批生效)。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加入本金谋取高利(注释:把利息加入本金谋取高利受该法律限制;如果把利息加入本金谋取的不是高利就不受该法律限制)。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于保护(注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时,超出部分的利率才不保护;其利率超出第六条的规定就是谋取高利了,只保护不超的部分,不超出部分不是高利,从而看出利率不超出第六条的规定的复利是保护的)。上面括号内的是补充的注释,从2条法规得知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但利率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如果超过,超过部分不保护。但未说明计算复利的周期长度,只能理解计复息的周期长度为2次付息的期间差,也就是逾期付息才可将利息加入本金计算复利。对于计算复利有2种错误的说法:第1种:“如果计算时间长了利率会超过4倍,超过4倍的部分就不保护了”。这种说法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到最后得出本息金减去本金而余下利息部分除以总月数,所得到单利的月利率如果超过4倍的就扣除,实际上这不是保护复利,而只是保护银行贷款4倍利率为限的单利,是曲解了第七条规定的本意。即使是按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复利时间长了化为单利时利率也会超过4倍的,举实例分析也出现了矛盾,所以说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第2种:没有约定“逾期付息按复利计算”的,按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不公平。
二、《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15号: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逾期付息就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造成债权人不能依时收到利息又贷出去能获取利息中的利息,就是复利比单多出的利息是其他损失,所以第112条是支持复利的。) 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未支付就属逾期付息符合同法112条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所以应以一年为周期计复利是合同法205条的精神)。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未有约定计息方法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国家有关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说明了只要是逾期付息都可计算复利,而逾期借款还可以按罚息率计算复利。综合上面:《合同法》112条及207条的宗旨是支持计算复利的;第205条是对没有约定付息时间也可按一年为周期计算复利,从司法解释及合法内容看出,借款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不允许计算复利的,法律都是支持计算复利,关键是如何依法确定复利的计算周期。虽然在1988年4月2日的司法解释《若干意见》125条内容是不保护复利,根据《立法法》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已被1991年8月13日〈借款案件意见〉的第七条所代替。从法理及社会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不依法支持复利的计算会导致社会信誉差、影响经济有序运行及社会和谐。为什么支持复利法规已分颁发15年了,法官未接受呢?本人反复推敲:应是受马克思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影响,一提复利(利滚利)更是资本家追求的剩余价值,因为“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肮脏的血”资本及复利成为罪恶札根在人们头脑中成为信仰了,所以在立法的开始就不敢承认复利。后来司法解释及《合同法》的其基本原则、规则是承认复利的,但被200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主编:吕伯涛的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这个错误观点又阻碍了借款合同正确实施。
综合上面:
《合同法》112条及207条的宗旨是支持计算复利的;第205条是对没有约定付息时间也可按一年为周期计算复利,从司法解释及合法内容看出,借款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不允许计算复利的,法律都是支持计算复利,关键是如何依法确定复利的计算周期。虽然在1988年4月2日的司法解释《若干意见》125条内容是不保护复利,根据《立法法》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已被1991年8月13日〈借款案件意见〉的第七条所代替。从法理及社会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不依法支持复利的计算会导致社会信誉差、影响经济有序运行及社会和谐。
借款计收复利的法律问题(石家庄法律网   时间: 2010-04-29 )
所谓“复利”是指本金所生的利息再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即利息的利息。计算复利俗成“利滚利”,在传统的观念里就是旧社会高利贷剥削贫下阶层的产物,具有典型的剥削阶级色彩。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社会主义新国家里计收复利被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所拒绝,一般认为是无效的,但计算“复利”又符合民间习惯、它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民间借贷以至于经济的发展,而且复利的约定在现实社会中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一、法律的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借款中的约定复利的效力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只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中的“第六条规定限度”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从上述规定来看,最高院的态度原则上还是允许约定复利的,但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即对复利带来的高利益进行限制,不允许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上述根据针对的是“民间借款”而言的,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借贷双方都是非金融机构的借贷,它的特点是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的约束。
从不干预金融政策的角度,以及区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的法理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借贷约定复利的问题,留给了金融政策的制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来解决。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类期限的贷款,在贷款期内,利息结算后逾期支付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利息计收复利,贷款逾期的,可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样的,在针对外币的借贷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允许对贷款计收复利。
应该说上面的规定虽然法律效力的层面上比较低,但基本上规定得还是比较合理的,在坚持限制高利贷的原则上允许借款中约定计收复利。而且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理念来说,既然没有法律明文允许复利也没有明文禁止的话,借款计收复利还是应该允许的。
二、复利与罚息的并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当利息逾期未付时,复利的计收一般是以罚息率为标准计算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复利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复利和罚息的计收针对的是不同的贷款部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一般金融机构采用的借贷合同范本的约定,对逾期未付的本金部分除了收取利息的同时还加收罚息,对逾期未付的利息部分则同样收取复利,但该复利部分则不再按合同利率标准来计算而是改按罚息率来计算。这种情形应即对本金收取罚息,对利息部分收取复利,其实并没有重复计收、双重惩罚的问题,只是因为区分了不同部分而导致的称呼不同而已。
审理欠款案件的有关利息计算(阿里巴巴商人博客)!
一、现行法律是支持借款逾期付息计算复利。借款逾期付息,不允许计算复利是支持违约人破坏社会信用、经济规律及社会和谐。
二、审理经济合同纠纷,计算出所欠的本金及利息后,应以总欠款计算往后的利息。如果认为利息不允许加入本金计算往后的利息,应马上认真学习纠正错误观点。
三、法官认为违约的是弱者应给保护的看法是偏见。合同法不能因合同主体身份有别,经济实力强弱而保护和制裁程度有异。我所知的多是强者赖账,对于弱者,人们是理解的,让强者违约赖账占便宜,使社会信用越趋下降,确实使人气愤。法官应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下面相关的法律:
1、[1993]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吃透,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切实做到谁的权益合法就保护谁,谁的行为违法就制裁谁。要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让违约一方或者侵权一方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让债务人或其他人承担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各方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判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要严格依法办案,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
2、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借贷案件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发布《担保法解释》第74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7.法释〔2004〕14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17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8.《民讼法》1991年4月9日主席令第44号:第232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法发(92)22号《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4、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29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说明:该条文非常明确,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12.法释[20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规定
序号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适用期限
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
1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1994.3.12-1996.5.15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法函【1994】10号复函)
1994.3.12  日  发布
2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1996.5.16(发布日)—1999.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复【1996】7号)
1996.5.16日发布
3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
1999.2.16-2000.1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99.2.11日发布,99.2.16日起实施
4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2000.11.21-2003.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2000.11.13日发布,2000.11.21日起实施
5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
2004.1.1-目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
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删除了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代之以“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备注: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就是按复息计算。
8.表二
8.1、1995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所以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4~6‰0计收利息。7月1日以前已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收利息,已经结收的加罚息不再加收和退补。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形成的上述贷款从逾期之日或挤占挪用之日起,实行上述计收利息办法。若既逾期又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上述贷款的结算办法与其他贷款相同,以后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银发[1995]237号
8.2、1996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按日利率4‰0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调速为按日利率6‰0计收。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按日利率5‰0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调整为按日利率7‰0计收利息。——银发[1996]156号
8.3、1998年12月7日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调整为按日利率3‰0计收,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不变(不含农村信用社)——银发[1998]586号
8.4、1998年12月7日起,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调整为按日利率4‰0计收;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调整为按按日利率6‰0计收,罚息利率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银发[1998]77号
8.5、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银发[1999]77号
8.6、从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3‰0(折年率10.8%)降为2.1‰(折年率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6‰0降为日利率5‰0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4‰0降为日利率3‰0 ,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6‰0降为日利率5‰0 。——银发[1999]192号
8.7、从1999年4月1日起,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银发[1999]77号
8.8、从2004.01.01起,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罚息利息计收复利。——银发[2003]251号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2、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借贷案件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分批偿还时,应按照本息并还、利随本清的原则。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一)关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最大值。(最大值为定期五年、五年以上)。
(二)关于执行款应首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问题。
《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方法的应用
《批复》第二条解决了如果裁判标的不能一次性执行到位,是先执行判决中确定的债务,还是先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问题。《批复》规定,按照并还原则实行本息并还。即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既包含部分裁判标的,也包含该部分裁判标的因迟延履行应缴纳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此,批复附件列出了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该计算方法,即可方便计算出执行到位的财产中裁判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别所占比例及数额。根据附件中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即执行本金)+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执行利息)。
(2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线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一)一次性给付的计算
一次性清偿一般要计算执行款应为多少。按上述论述核定金额、日期、利率,按最高法批复的计算方法可知。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二)多次给付的计算
多次清偿要计算的先是部分还款按比例时本金与利息各自的额度。计算出最后一次还款的本金数,然后推导出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其分段部分还款的利息就是部分还款本身要支付的利息,不用整体计算后再加减而重复计算。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即执行本金)+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执行利息)。
(2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线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利息具体应用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2006-12-31)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在执行实践中许多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是不能执结的。其执行款也不都是一次履行结束的。这就涉及迟延履行利息具体应用计算。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可以推导出这个行为,是依职权做出的行为。只要权利人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上要求了迟延履行利息,法院就应当给予计算。而实践中执行人员一般不主动计算,而是多由申请人提交,法院和被申请人认可。有的执行员是出于不告不理的理解错误,而有的执行人员是对数字陌生,无法计算。
(一)一次性给付的计算
一次性清偿一般要计算执行款应为多少。按上述论述核定金额、日期、利率,按最高法批复的计算方法可知。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1)一次还性清偿又不跨中央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期的。
设执行款为Z、偿还的本金为B、同期利率为Q、E为期间     则Z=B+B×2Q×E
【例】设07年4月1日下达判决,履行金额5万元,履行期间为10个工作日,判决生效后5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07年5月18日履行5万元。07年3月18日央行调整的6个月内年利率为5.67%.期间应为38天。执行款应是50,598.50元。
计算如下:Z=50000+50000×2×5.67/360/100×38=50598.50元
2)一次性清偿,但时间间隔跨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期2次或以上的。
设执行款为Z、偿还的本金为B、同期利率为Q1与Q2、Q3。E1为期间与Q1相对应的期间  E2、E3为与Q2、Q3相对应期间  则Z=B+B×2(Q1 E1 +E2 Q2+E3Q3)
【例】设07年4月1日下达判决,履行金额5万,履行期间为10个工作日,判决生效后5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07年6月19日履行5万元。07年3月18日央行调整的6个月内年利率为5.67分、07年5月19日央行调整的6个月内年利率为5.85分。4月10到5月19日39天、5月19日至6.月19日30天。执行款应是51,101.75元。如下:
Z=50000+50000×2×(5.67/360/100×39+5.85/360/100×30)=51,101.75元
(二)多次给付的计算
多次清偿要计算的先是部分还款按比例时本金与利息各自的额度。计算出最后一次还款的本金数,然后推导出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其分段部分还款的利息就是部分还款本身要支付的利息,不用整体计算后再加减而重复计算。
【例】设07年10月1日下达判决,履行金额21万,履行期间为10个工作日,判决生效后11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07年11月11日履行5万、  08年11月11日履行5万、 09年10月1日 还时要付多少执行款能一次结清?
第一次07年11月1日履行5万为6个月内2007.09.15央行调整利率为6.48分
部分偿还额==本金+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50,000=B1+B1×30天×2×6.48/100/360
B1=50000/(1+0.0108)=49465.77元
第二次08年11月1日履行5万为1年至今年利息,跨过5个利率调整期如下:
50,000=B2+B2×(70×2×7.47+265×2×7.56+23×2×7.29+21×2×7.02+11×2×6.75)/100/360(注:上述70、265、23、21、11均为5个利率调整期间的天数)
B2=50,000(1+0.170949)=42,700,4元
第三次在09年10月1日一次还清,期限是1年上3年下,经过7个利率调整期如下:
B3=117,833.83+117,833.83(70×2×7.47+265×2×7.56+23×2×7.29+21×2×7.02+27×2×6.75+26×2×5.65+278×2×5.4)==157,104.37元 (注: 上述70、265、23、21、27、26、278均为5个利率调整期间的天数)
如果09年10月1日 要一次支付157,104.37元能结清。执行完毕。
表如下: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元)履行时间 履行金额 还本金 还利息    本剩余
调整时间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一至三年(含三年)  调整区间   2007年10月11日                   210,000
2007.09.15    6.48    7.47    96    2007年11月11日    50,000    49,465.77    544.23    160,534.23
2007.12.21    6.57    7.56    265    (30日)
2008.09.16    6.21    7.29    23
2008.10.09    6.12    7.02    21
2008.10.30    6.03    6.75    27    2008年11月11日    50,000    42,700.40    7299.6    117,833.83
2008.11.27    5.04    5.67    26     (390日)
2008.12.23    4.86    5.4    458
2009年10月1日    157,104.37    117,833.83    39,270.54
合计     (710日)    257,104    210,000.00    47114.37
(二)计算公式
双倍利息=裁判文书载明的债权总额(包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2
(三)参考依据
《民事诉讼法》原第232条(现229条)、现215、216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等。
注:文中引用的重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原文: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二)罚息计复利之计算公式:
1、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2、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这两个公式实质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稍有差别。在公式1中“上期本息结余”是个变量,它是本金和累积利息之和。利息在复利计算法则下是增加的,因而“上期本息结余”也会逐渐变大。在公式2中,本金即原始的合同本金,是个常量。引起变化的因素在于这个变量,随着逾期时间越长,“逾期利息”将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至于罚息利率和逾期期限这两个因素属于相对常量。它们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变化。
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
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换算中足年的按360天(非365或366天)计,足月的按30天(非当月的实际天数)计,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就本金的偿还方法、偿还时间做出约定,通常还会就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季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借款季度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一季度按时偿还该季度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一)单利计算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
1.利率的确定: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关于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2.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具体参照第一部分第四项。
(二)复利计算
这里的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的加收的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1.利率的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注:1999《规定》确定的复利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2003《通知251号》改为罚息利率)。
2.计算公式:
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率×贷款期限
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本金×合同利率×贷款期限)
③以符号Ⅰ代表利息,p代表本金,n代表贷款期限,i代表利率,s代表本利和,则有
S=P(1+i)^n(注:^n表示n次方)
(三)主要条文列举: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合同法》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法(民)【1991】21号《意见》第六(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其他文件索引:
A银行类:1985《借款合同条例》、19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定活两便储蓄利率的通知》、银传【1996】23号、银发【1990】65号、银发【1990】197号、19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2】164号、银发【1993】128号、银发【1993】185号、银发【1993】241号、银发【1995】49号、银发【1995】237号、银发【1996】156号、银发【1996】294号、银发【1997】417号、银发【1997】434号、银发【1998】119号、银发【1998】203号、银发【1998】231号、银发【1998】301号、银发【1998】352号、银发【1998】446号、银发【1998】502号、银发【1998】586号、1999《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999】77号、银发【1999】99号、银传【1999】39号、银发【1999】192号、银发【2002】48号、银发【2002】57号、银发【2003】250号、银发【2003】251号、银机电【2004】50号、银发【2005】129号
B法院类:《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执行规定试行》、法复【1996】7号、法释【1998】8号、法释【2000】34号、法【2007】19号、
最高院【发布日期】2000-12-08《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
该利息的产生从时间上看是发生在法院做出裁判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双倍利息)性质上是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而不是简单是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惩罚,然而加收的双倍利息并不是上缴国库,而是给债权人,所以它也具有一定的民事补偿性,而不是强制措施。要求支付双倍利息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一)几个常/变量
1.计算的基数:与双倍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关的概念通常有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鉴定费等与诉讼成本相关费用。
2.利率:双倍利息的利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第29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3.期限:《民诉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即从该“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算至实际履行日。需要注意的是,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也提到一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
《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双倍利息的存在就是为了惩罚当事人不依法履行法院的裁判义务,是对藐视法院裁判而必然收到的制裁。从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加大履行人的义务。
《执行措施》第232条“未按判决、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刑法》、《执行规定》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诉法》第216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217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218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228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19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230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附: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表
原文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8号文《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问题的批复》精神,现将我行有关利率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率
(一)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和其他储备贷款及粮棉收购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粮棉油调销和加工企业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0.98%。
(三)粮棉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即年利率10.98%。
(四)粮棉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按现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1.7%。
(五)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及技改贷款分别按现行的基建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基本建设贷款1年期以内(含1年期)年利率11.7%;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5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技改贷款年利率11.7%。
(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1年期(含1年)年利率11.7%;1年以上至3年(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
附:截止200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3—5年(含)
5年以上
1991.04.21
8.1
8.64
9
9.54
9.72
1993.05.15
8.82
9.36
10.8
12.06
12.24
1993.07.11
9
10.98
12.24
13.86
14.04
1995.01.01
9
10.98
12.96
14.58
14.76
1995.07.01
10.08
12.06
13.5
15.12
15.3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
12.42
1997.10.23
7.65
8.64
9.36
9.9
10.53
1998.03.25
7.02
7.92
9
9.72
10.35
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998.12.07
6.12
6.39
6.66
7.2
7.56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2006.04.28
5.4
5.85
6.03
6.12
6.39
2006.08.19
5.58
6.12
6.3
6.48
6.84
2007.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2007.05.19
5.85
6.57
6.75
6.93
7.2
2007.07.21
6.03
6.84
7.02
7.20
7.38
2007.08.22
6.21
7.02
7.20
7.38
7.56
2007.09.15
6.48
7.29
7.47
7.65
7.83
2007.12.21
6.57
7.47
7.56
7.74
7.83
2008.09.16     6.21    7.20        7.29         7.56         7.74
2008.1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1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0
2008 年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表 日期:2008-10-09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6.12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6.93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7.02
三至五年(含五年)     7.29
五年以上             7.47
我国央行贷款基本利率从2008年12月23日至2010年10月20日,无调整。
基准年利率是  0-6月 (含6月)   4.86%
6月-1年 (含1年)   5.31%
1-3年 (含3年)   5.40%
3-5年 (含5年)   5.76%
5-30年 (含30年) 5.94%
2010 年 银 行 个 人 贷 款 利 率 是 多 少 ?
央行决定2010年10月20日、12月26日两次利率进行调整
附:  历  次  利  率  进  行  调  整  表
2010年10月20日金融机构人民币基准利率调整一览表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36
0.36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71
1.91
半年
1.98
2.20
一年
2.25
2.50
二年
2.79
3.25
三年
3.33
3.85
五年
3.60
4.20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4.86
5.10
一年
5.31
5.56
一至三年
5.40
5.60
三至五年
5.76
5.96
五年以上
5.94
6.14
2010年12月26日利率调整表
期限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活期存款
活期
0.36
0.36
0.00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91
2.25
0.34
半年
2.20
2.50
0.30
一年
2.50
2.75
0.25
二年
3.25
3.55
0.30
三年
3.85
4.15
0.30
五年
4.20
4.55
0.35
各项贷款
六个月
5.10
5.35
0.25
一年
5.56
5.81
0.25
一至三年
5.60
5.85
0.25
三至五年
5.96
6.22
0.26
五年以上
6.14
6.40
0.26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12月25日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见上表)”后,又先后加息3次:
(1).2011年2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2011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
(3).                  2011年7月7日第三次上调利率: (见下表)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活期存款
0.50 %
0.50 %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2.85%
3.10%
半 年
3.05 %
3.30%
一 年
3.25 %
3.50%
二 年
4.15 %
4.40%
三 年
4.75 %
5.00%
五 年
5.25 %
5.50%
各项贷款
六个月
5.85 %
6.10%
一 年
6.31 %
6.56%
一至三年
6.40 %
6.65%
三至五年
6.65 %
6.90%
五年以上
6.80 %
7.05%
央行2010年12月26日起 上调利率一览表
调整时间
调  整  内  容
2011年7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2011年5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年4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4月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11年4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2011年3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第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去年以来第九次上调。此次上调之后,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20.0%的历史高位。
2011年2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2月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中国央行在一个月内第二次以同样幅度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11年2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1年1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今年以来央行首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10年12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0年11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11月29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五次全面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此时距上次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仅9天。
2010年11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1月1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为2010年以来第四次上调。本次上调后,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为17.5%和15.5%。
博主回音:
《借贷案件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加入本金谋取高利(注释:把利息加入本金谋取高利受该法律限制;如果把利息加入本金谋取的不是高利就不受该法律限制)。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于保护(注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时,超出部分的利率才不保护).最高法院的态度原则上也是允许约定复利的,但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即对复利带来的高利益进行限制,不允许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上面讲的不超过四倍,是指不超过央行规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最大值,即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的四倍.不是按约定的四倍算.只要不超过四倍,就受保护.
对于计算复利有2种错误的说法:第1种:“如果计算时间长了利率会超过4倍,超过4倍的部分就不保护了”。这种说法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到最后得出本息金减去本金而余下利息部分除以总月数,所得到单利的月利率如果超过4倍的就扣除,实际上这不是保护复利,而只是保护银行贷款4倍利率为限的单利,是曲解了第七条规定的本意。即使是按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复利时间长了化为单利时利率也会超过4倍的,举实例分析也出现了矛盾,所以说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第2种:没有约定“逾期付息按复利计算”的,按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不公平。
怎样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人在迟延履行后应承蛋的责任中是否包括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迟延履行人在迟延履行后应承担的责任中是否包括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院私自拍卖被执行人财产能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吗? 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履行和执行 关于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借据的保证期限问题! 合同法规定的迟延履行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后五个月向债务人起诉一个月后还没有判决,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已 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房地产抵押问题若干解释》的法律章程?谢谢!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届之日起3个月.(判断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作出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有哪些扩大?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迟延履行价金给付,如何计算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民商法案例 怎样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 请问履行迟延、拒绝履行有何区别和联系?哪个程度深些?这四种不履行合同情况都涉及违约问题吗,为什么? 多项选择9.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关于债务问题. 关于债务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