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火是我豆瓣: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稽查要点、方法及涉税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6:19:27

       根据近年来我们对几家大型建安企业进行稽查发现的问题,并综合对稽查范围外的一些建安企业进行调研的情况,发现建安行业主要在营业税的征管和发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上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建安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在稽查中发现建安企业尤其是大型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的税收问题有:

  1、税收入库不及时。营业税以及相关税款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入库,且时间跨度很长,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的意志来决定缴税时间;

   2、结算前开具收据收取款项。从收取第一笔款项到工程结算前取得的工程款均开具五花八门的收据,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

  3、当纳税人被稽查时,稽查部门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入库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提出:不是不想按期缴税,而是按期每月缴税后结算时无法从系统中开出发票,现行通用的征管习惯是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缴税、开具发票。对被加收滞纳金不理解。

  (一)在稽查和调研中,我们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和建安企业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缴纳普遍默认一种方式: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有的从税务局购买、有的从社会上购买、有的自印或开白纸条)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

  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

  1、如果是建安企业自营的工程项目,其账上或有体现收款情况,查账时还能看到这些收入。如果是项目承包或挂靠,情况更复杂,大的建安企业内部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各企业内承包、挂靠的方式不一:有项目部另外开设账户、单独聘请财务人员、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账上就不体现项目部的收入,只体现收取的管理费,单纯查企业的账根本看不到这些收入;有项目部不另外设立账户或虽另外开设账户,但不单独聘请财务人员、不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本部几经周折还能看到项目部的账;各项目部办公场地的设置也五花八门。由于现行的征管模式是属地管理,企业本部与各项目部不属一个市、区、县地税局管理的情况很普遍,各局的管理检查深度也不一,受征管权限的限制,日常管理、检查困难很大,甚至难以实行。 

  例如,我们在检查一户建安企业时,从该公司本身的账上只看到有一个项目在2007年有3000余万元的应税营业收入,查收取的管理费科目,也没发现有其他项目承包或挂靠的管理费收入。由于这户企业是我们在检查某房地产企业时延伸过去的,我们已经从某房地产企业收集了支付给挂靠在该建安企业名下的十几个项目部的付款情况,经过核对,发现只有公司本部承揽的那部分项目是用的公司的账户收款,其余十几个挂靠的项目部都分别在不同银行开设了自己的账户,收入都没纳入公司的账,因种种关系所致,连管理费也没收取。像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一并进行对应的检查,只是单独检查该建安企业,那么这十几个项目部近亿元的收入就不可能发现。最终我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00余万元。

  2、近几年来,非楼房的重点工程建设如修桥、修路等,流行一种方式:建安企业先垫资修桥修路,当地政府不付工程款而是承诺以回报地的价值补偿(交换)修桥修路工程款。整个交易过程很复杂、时间也长。这样,不说没有预收工程款,就是桥和路修好通车了,由于企业没收到工程款,回报地也没到位,企业就不会体现工程收入,税款就更不会缴纳了。这些工程往往呈现几个特点:金额上很大动辄上亿元;地域上跨区跨县、难以分清项目所属区域;形式上属于重点工程、企业的项目部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指挥部合为一起办公。在我们税务部门的征管习惯中,辖区内的一栋楼、一个小区的建设肯定会引起当地征收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注意,但是,一座桥、一条路的修建,因其特殊性,就很少关注其税收问题了。承建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又不一定知道哪座桥、哪条路是本辖区的建安企业修的。很容易造成税收征管的死角。

  又如,我们对一家大型建安企业稽查时,是先从互联网上搜集了该企业几年来在我市承建桥、路的信息,加上平时的税收情报信息储存,再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又开车到几个区已修建的桥、路一一实地查看,才查清所修桥、路的名称、工程量、应付工程款,以及是否竣工通车、政府承诺的回报地履约情况,最后才在修建的桥、路虽未收取工程款(一条路就涉及上亿元工程款)但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确定其应缴纳的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与建安企业(项目部)形成一次性管理的畸形征纳关系。

  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征管的税务干部认为:现在是按建安项目管理,到结算时反正要来我这里开发票,税款迟缴早缴只是时间问题,这个范围内能开发票的就我这个局(所),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我平时不管你,到时候税款反正走不了,非要到我这里来缴。对建安税收征管态度是“姜太公钓鱼”,把对建安税收的积极征管变成了消极的守株待兔坐等收税。 

即使是平时对建安企业(项目部)纳入了监管,也只仅仅是管理了承建方这一边,到时候建安企业(项目部)要求开多少金额的发票,我就按此金额收税,至于该金额是否按税法规定包括了所有应计入建安劳务应税营业额的款项,如建安工程的材料款、价外费用等是否计入营业额,是否有“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这些就根本没去管了,理由也许就是我(科、所)只管了这个建安项目部,建设方(付款方)不归我管。片面的理解了征管权限和调查权限的关系,把对建安企业(项目部)的整个征管错误的局限于窗口开票这一个点上。

(三)“以票管税”只体现在项目结算的最终环节。由于企业要到最终工程结算时才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时收取的工程款就不缴税,平时收取预收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就是开具收据,这些游离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的收据五花八门,税务机关很难控管,且当前现行税收征管也没把建安企业开具的收据纳入管理范围,收据在社会上到处有买,企业不到需要开具发票时就可以不搭理税务机关。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四)特别要说明的是,要区分挂靠、承包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区别以及不同的时间段的纳税方式。   

  1、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挂靠、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同时承担挂靠、承包项目部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于工程项目分包的,虽然新旧《营业税条例》都规定是以分包单位为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缴纳方式上有本质改变。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对于总承包人应扣未扣的税款,除由分包人承担补缴义务外,总承包人还应承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法律责任。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则只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由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也已被宣布全文废止,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对于分包工程,总承包人没有扣缴义务义务,那么,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就应当由分包者自行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