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机械师2国语版:有关小股东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3:37:25

摘要:股东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也就没有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份公司的的股份持有人都市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关键词:股东 股东权 临时股东会议

案例: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1998 4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1998 4 1 日发出召开 1998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1.在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不合法的。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①在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在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在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的得对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做出决议”。而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 2 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4.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有下列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③

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5. 在本案中,小股东的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被侵害。

个人理解:

股东是股东权的享有主体,投资者之所以能进入公司成为股东,行使相应权利,主要是因为该主体为获取股东权,按照公司的要求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而这一代价一般表现为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持有了一定的股份。持有了一定的股份,那么就有了股份权。如果要实现股份权,就要主动的去行使权利,让股份权不落空。所以在本案中,小股东在会后主动的行使了他的权利。但是是什么让他要他行使这个权利呢?因为他觉得他的利益遭到了侵犯。那么股东愿意行使权利的原因就在于现实利益的驱动。

股东依赖于公司行使权利,公司是股东权得以实现的载体。所以公司要对股东权进行保护。“股东的个体意识与公司的整体意识不一定是协同一致的,在股东彼此之间就某一问题的看法参在矛盾和差异时,公司能够通过表决权的行使来判定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诉求,进而形成整体的公司意志”④在本案中,小股东的权利严重的受到了侵害,基本的权利都没有行使。公司没有保护好小股东的权利,没有形成公司的整体意志,所以就会有会后小股东的不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公司是典型的个体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从而产生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权利对抗的问题。在股份公司中,按照股份数额来确定表决权的数量贯彻一股一权原则。对于持有相同股份的股东来说,这种表决权的确定方案使他们拥有了同样的表决权数量,也就能对公司的决策方案作出同等的影响。这是股东权设计上的最初的平衡机制。但是一般情况下,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各不相同,如果在极端的情况下,股东持有的股份会有很大的差异。如果股东之间享有的表决权存在过大的差异,那么小股东的表决权将会被大股东同化。而本案正是这个问题的典型案例,甚至更加严重。毕竟小股东连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都没有。但是法律是不会允许这种事请发生的,法律通过两种方式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第一,确定一个股份持有的数量,凡是持有股份达到该种数量的股东,其表决权的确定方法不是按一股一权而是多股一权。第二,对股东会的最低人数进行限制。”⑤这两种方法能够对小股东的表决权得到一定的保护。在本案中,董事长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待遇”⑥但是在本案中,小股东明显的遭到了侵害,遭受了不平等。股份平等原则其中的第三条是为了保持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的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并且受到保护的。

参考文献:

①    ②③:《应用型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6月印刷

④:《近代中国公司法中股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11月第1

⑤⑥:《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 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