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客户降价的联络函:全国政协委员陈英旭建议:加快土壤环境标准修制订,保障土壤生态安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8:20:40
全国政协委员陈英旭建议:加快土壤环境标准修制订,保障土壤生态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明确提出“到2015年,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然而,由于现行的土壤环境标准严重的缺项和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污染土壤的评价、修复和综合治理无法可依,成为制约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现状和问题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是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平衡,维护人体健康为依据,对土壤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制,是环境法规的一部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为促进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难以满足当前土壤污染治理的需求,存在诸多不足:土壤中重金属指标宽严不合适,铅指标偏松而镉指标又偏严;未列出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态指标;有机污染物项目不足;标准限量值的制定缺乏依据;标准的可操作性差;缺乏土壤环境污染修复的标准;标准的制定过分强调统一,不适应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显著的实际情况等。

近年来,土壤污染程度明显加剧,首先土壤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如2010年安徽怀宁曝出的100余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等;其次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规模越来越大,一些城郊地区和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的土地也逐步被利用,这些污染土壤亟需修复;第三,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据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 万吨。面对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急需加快土壤环境标准修制订,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二、加快土壤环境标准修制订的建议

1、完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标准制定。在制定土壤环境标准时,应该参照国际发展趋势采用生态和健康风险评估的方法,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风险评估指导原则、方法、模型等,科学规范地确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当增加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非金属物质(如氟、硒等)和致癌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土壤环境标准。并应考虑制订高残留的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除草剂、石油类等污染物的限量标准。

要充分考虑考虑土地利用方式及地域的差别,按土类和土地利用功能制订相应专项标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土壤性质差异较大,统一的国家标准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各地情况。因此,应鼓励根据地域和土地利用方式制订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

2、尽快制定国家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标准。我国国家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标准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而由于历史和经济原因,污染土地的面积和危害还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因此,为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和治理工作,应加快制定国家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标准。根据修复后再利用的目的,我国的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标准可按农业用地、居住用地、非居住用地、地下水涵养用地等分别制订。

3、依靠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障土壤生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开展对全国土壤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土壤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土壤环境质量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等,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常态化,并针对不同污染程度土壤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重点加强矿区、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和治理工作,保障饮水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城市地区要重点加强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的监管和治理工作,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加快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