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诺来自异世界的米柚:室内线路装置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8:44:00
屋内线路装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 第76条)
第二章 电灯及家庭用电器具 (第77条 ~ 第146条)
第三章 低压电动,电热及其他电力工程 (第147条 ~ 第185条)
第四章 低压配线法 (第186条 ~ 第292条)
第五章 特殊场所 (第293条 ~ 第354条)
第六章 特殊设备及设施 (第355条 ~ 第396条)
第七章 高压受电设备,高压配线及电压机器具 (第397条 ~ 第444条)
第八章 低压接户线,进屋线及电度表工程 (第445条 ~ 第484条)
第八章之一 地下配线
第九章 屋配线设计图符号 (第485条 ~ 第493条)
第十章 附则 (第494条 ~ 第49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通则
第 一 条 本规则依电业法第44条订定.
第 二 条 有关用电设备之装置,依本规则规定,本规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规定.
第 三 条 本规则适用於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全部行政区域.
第 四 条 本规则所称「电压」系指电路之线间电压.
第 五 条 本规则未指明「电压」时概适用於600伏以下之低压工程.
第 六 条 本规则条文若与国家标准(CNS)有关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二节名词释义
第 七 条 本规则名词定义如下:
一,开关:用以「启断」,「闭合」电路之装置.
二,接户开关:凡能同时启断进屋线各导线之开关又名总开关.
三,分路:系指最后一个过电流保护装置与导线出线口间之线路.
四,分路开关:用以启闭分路之开关.
五,干线:由总开关接至分路开关之线路.
六,导线:用以传导电流之金属线缆.
七,安培容量:以安培表示之导线容量.
八,实心线:由单股裸线所构成之导线,又名单线.
九,绞线:由多股裸线扭绞而成之导线,又名捻线.
十,连接盒:设施木槽板,电缆,金属管及非金属管时用以连接或分歧导线之盒.
十一,出线盒:设施於导线之末端用以引出管内导线之盒.
十二,敷设面:用以设施电路之建筑物面.
十三,出线头:凡属用电线路之出口处并可连接用电器具者 又名出线口.
十四,金属管:以金属制成用以保护导线之管子.
十五,管子接头:用以连接专线管之配件.
十六,管子弯头:弯曲形之管子接头.
十七,明管:显露於建筑物表面之导线管.
十八,暗管:埋藏於建筑物内部内导线管.
十九,接户线:由屋外配电线路引至用户进屋点之导线.
二十,进屋线:由进屋点引至电度表或总开关之导线.
二十一,单独接户线:单独而无分歧之接户线.
二十二,共同接户线:一端接有连接接户线之接户线.
二十三,连接接户线:自共同接户线分歧而出之接户线 ,包括檐下线路.
二十四,高压接户线:以3300伏级以上高压供给之接户线.
二十五,低压接户线:以600伏以下电压供给之接户线.
二十六,共同中性线:以两种不同之电压成不同之供电方式 共用中性线者.
二十七,配(分)电箱(以下简称配电箱):具有框架,箱 体及门盖,并装置电气设备.
二十八,配电盘:具有框架,箱体,板面及门盖,并装置电 气设备及机器之落地型者.
二十九,断路器:於额定能力内,电路发生过电流时,能自 动切断该电路,而不致损及
其本体之过电流保护器.
三十,分段设备:藉其开启可使电路与电源隔离之装置.
三十一,马达开关:以马力为额定之开关,在额定电压下, 可启断具有与开关相同额定
马力之电动机之最大过载电流.

三十二,管槽:为容纳导线,电缆或汇流排而设计,得为金属或绝缘物制成,包括可挠
性金属管,EMT管,地下管槽,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导线槽及汇流排槽等.
三十三,导线槽:容纳或保护导线和电缆等,具有可掀开盖子之管槽.
三十四,汇流排槽:容纳裸露或绝缘汇流排之管槽.
三十五,防爆电具:一种封闭之装置可忍受其内部特殊气体或蒸气之爆炸,并可阻止由於
内部火花,飞弧或气体之爆炸,而引燃外部周围之易燃性气体.
三十六,对地电压:对接地系统而言,为一线与该电路之接地点,或被接地之导线间之电
压.对非接地系统而言,则为一线与其他任何线间之最大电压.
三十七,接地:线路或设备与大地或可视为大地之某导电体间有导电性之连接.
三十月,被接地:被接於大地或被接於可视为大地之某导电体间有导电性之连接.
三十九,被接地导线:系统或电路导线内被接地之导线.
四十,接地线:连接设备,器具或配线系统至接地极之导线
四十一,多线式电路:指单相三线式,三相三线式或三相四线式电路.
四十二,雨线:自屋管外端线,同建筑物之铅垂面作形成四十五度夹角之斜面;此斜面与
屋檐及建筑物外墙三者相围部分属雨线内,其他部分为雨线外.

第三节 电压
第 八 条 电灯,电具及插座分路,对地电压不得超过150伏,惟符合
下列各款规定者对地电压得超过150伏,但不得超过300伏.
1.灯具装置距离地面不小於2.5公尺.
2.灯具上未装操作开关.
3.电具及插座分路加装漏电断路器或采用一种有极性之接地型插头及插座.
4.采用断路器或一种不露出任何带电部分之熔丝为20安以下分路之过电流保护.
5.放电灯具之安定器,应永久固定於灯具内或适当处所.
第四节 电压降
第 九 条 供应电灯,电力,电热或该等混合负载之低压干线及其分路,其电压降均不得超过标称
电压百分之三,两者合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第五节 导线
第 十 条 屋内线导线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屋内配线之导体,其导电率应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2.各种电线之导体除汇流排及另有规定得用铝质外,应为铜质者.
3.低压配线应具有适用於600伏之绝缘等级.
4.绝缘软铜线适用於屋内配线,绝缘硬铜线适用於屋外配线
5.花线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屋内线应用绝缘导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用裸铜线:
1.电气炉所用之导线.
2.乾燥室所用之导线.
3.电动起重机所用之滑接导线或类似性质者.

第十二条 绝缘导线之最小线径不得小於下列各款规定.
一,电灯及电热工程,选择分路导体线径之大小应以该线之安培容量足以担负负载电
流且不超过电压降限制为准;其最小线径除特别低压另有规定外,单线直径不得小
於一.六公厘,绞线截面积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二,电力工程,选择分路导体线径之大小,除应能承受电动机之额定电流之一.二五
倍外,单线直径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绞线截面积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三,高压电力电绩之最小线径如表12.
表12 高压电力电缆最小线径
电缆额定电压(千伏) 最小线径(平方公厘)
5 8
8 14
15 30
25 38
第十三条 绝缘导线线径在3.2公厘以上者应用绞线.
第十四条 导线之线径大於50平方公厘者得并联使用,但并联之导线,其长度,导体材质,截面积
及绝缘材质等均需相同,且使用相同之装置法.
第十五条 导线之连接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应尽量避免连接.
2.连接导体时,应将导体表面处理乾净后始可连接,连接处之温升,应低於导体容许之
最高温度.
3.导线互为连接时,宜采用铜套管压接或压力接头连接.(如图15-1)
4.导体之连接知不使用压接时,按下列方式连接之,该连接部分应加焊锡.
(1)直线连接

图15-1
1连接直径2.6公厘以下之实心线时,照图15-2所示处理.
2绞线连接,以不如扎线之延长连接时,照图15-3处理;7股绞线先剪去中心之1股,
19股绞线先剪去中心7股,37股绞线先勇去中心19股后再连接.
3绞线连接,以加扎线之延长连接时,照图15-4所示处理.
中心股线减去法同前述.
(2)分歧连接
1连接直径2.6公厘以下之实心线时,照图15-5所示处理之.
2绞线连接,以不如扎线之分岐连接时,照图15-6所示处理.
3绞线连接,以加扎线之分岐连接时,照图15-7或图15-8所示处理.
(3)终端连接
1连接直径2.6公厘以下之实心线时,照图15-9所示处理.
2连接线径不同之实心线时,照图15-10所示处理.
3连接绞线,以铜接头焊接或压接,如图15-11.
5.连接两种不同线径之导线,应照线径较大者之连接法处理.
6.花线与他种导线连接时,若系实心线则照实心线之连接法,若系绞线,则照绞线之连接
法处理.
7.PVC电线应使用PVC绝缘带缠绕连接部分使与原导线之绝缘相同,缠绕时,应就PCV绝
缘带宽度二分之一重叠交互缠绕并掩护原导线之绝缘外皮15公厘以上.
8.凡装置截面积8平方公厘以上之绞线於开关时,应将线头焊接於适当之铜接头中或用铜
接头压接之.但开关附有铜接头时,不在此限.
9.导线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连接:
(1)导线管,磁管及木槽板之内部.
(2)被扎缚於磁珠及磁夹板之部分或其他类似情形.
第六节 安培容量
第十六条 绝缘电线之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常用绝缘电线按其绝缘物容许温度如表16-1所示.
二,绝缘电线按磁珠磁夹板配线,其安培容量如表16-2所示.
三,绝缘电线按导线管槽配线时,其安培容量如表16-3至表16-6所示.
表16-1低压绝缘导线之最高容许温度表
绝 缘 电 线 之 种 类 绝缘物容许温度(C) 备注
l.PVC电线
2.RB电线(指天然橡胶之混合绝缘物)
60
3.耐热PVC电线
4.PE电线(POLYETHYLENE)
s.SBR电线(STYRENE BUTDIENE RUBBER)
75
6.人造橡胶电线(BUTYL RUBBER) 80
7.EP橡胶电线(ETEYLENE PROPTLENE
RUBBER)
8.交连PE电线(CROSSLINKED POLYETHLENE)
90
表16-2磁珠磁夹板配线(依绝缘物温度)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铜导线
60℃
绝缘物
75℃
绝缘物
80℃
绝缘物
90℃
绝缘物
线 别
公称截面积
(平方公厘)
根数/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 线

1.6 2.0 2.6
20 30 40

绞 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30 40 55 80 100 125 145 175 200 230 270 310 360 425 505 590 680 765
65 95 125 150 180 210 240 285 330 380 440 520 615 720 825 930
70 100 135 160 190 220 250 300 350 400 460 550 650 760 870 985
80 110 145 170 205 245 280 330 380 440 505 600 710 830 955
1,080

表16-3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6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 41~60 61以上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15 20 30
15 20 27
14 17 24
12 15 21
11 13 19
10 12 17
8 11 15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 3.2
20 30 40 55 70 90
100
120
140
165
190
220
250
300
355
415
475
535
20 28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200 225 270 315 370 425 480
17 25 30 45 60 70 80 100 110 130 150 175 200 235 280 330 380 430
15 22 27 40 50 60 70 85 95 115 130 150 175 210 245 290 330 375
13 19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215 255 290 330
12 17 22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95 230 265 300
11 14 19 25 35 45 50 60 65 80 90 105 120 145 170 200 230 260
注:1.本表适用於金属管配线,电缆,可挠管配线及金属线槽配线.
2.本表所称导线数不包括中性线,接地线,控制线及讯号线.但单相三线式
或三相四线式电路供应放电管灯者,因中性线有第三谐波电流存在,仍应计
入.
表16-4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75℃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41~60 61以上
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22 28 38
20 25 36
17 22 31
15 20 26
14 17 24
13 16 22
10 14 20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3.2
28 39 45 65 90 110 125 150 165 200 230 270 305 360 430 505 580 655
25 38 40 60 80 95 115 130 150 180 205 240 275 325 390 455 520 590
22 31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0 245 290 345 405 460 520
20 28 33 50 60 75 90 100 115 140 160 185 210 255 300 350 405 460
17 24 28 40 55 65 75 90 100 125 140 165 190 225 265 310 355 400
16 22 27 35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0 200 240 280 325 365
14 18 23 30 40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5 210 245 280 315
注:同表16-3.

表16-5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8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 41~60 61以上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23
29
40
21
27
37
18
23
33
16
21
28
15
18
26
13
17
23
11
15
21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3.2
29
41
50
70
95
115
135
165
180
210
245
280
325
385
455
535
610
690
27
38
45
65
85
100
120
140
160
190
210
250
290
345
410
480
550
620
23
33
40
60
75
90
105
125
140
170
195
225
260
305
360
425
490
550
21
29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195
225
270
315
370
425
485
18
26
31
45
55
70
80
95
105
130
150
175
195
235
280
340
375
425
17
23
28
40
50
60
70
85
100
115
135
155
180
215
255
300
340
385
15
20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220
260
295
335
注:同表16-3.

表16-6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9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 41~60 61以上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26 32 45
23 30 41
20 26 38
18 23 31
16 20 28
15 19 26
12 16 23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3.2
32 46 55 75 100 125 145 170 195 230 265 310 355 420 500 580 670 755
30 42 48 70 90 110 130 150 175 205 240 275 315 380 450 525 600 680
26 36 43 60 80 100 115 135 155 185 215 245 285 335 400 465 535 600
23 32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5 245 295 350 405 465 530
20 28 34 45 60 75 90 105 115 140 160 190 215 260 305 360 410 445
19 26 31 40 55 70 80 95 105 125 150 170 195 235 275 325 375 420
16 22 27 35 50 60 70 85 95 110 130 150 170 200 240 280 325 365
注:同表16-3.

表16-7 PVC管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6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铜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0
线 别
公称截面积
(平方公厘)
根数/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1.6
2.0
2.6
15 19 26
13 16 22
10
14
20
9 12 1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19 25 33 50 60 75 85 100 115 140 160 185 215 255 300 355 405 460
16 23 30 40 55 65 75 90 105 125 150 165 190 225 265 310 360 405
24
20
25
35
50
55
65
80
90
105
125
140
165
195
230
270
310
350
12 17 20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95 230 265 300
注:本表所称导线数不包括中性线,接地线,控制线及讯号线.但
单相三线式或三相四线式电路供应放电管灯者,因中性线有第三谐
波电流存在,仍应计入.


表16-8 绝缘导线周温超过35℃时之修正因数
绝缘物最高容许温度 周围温度
(℃) 60℃ 75℃ 80℃ 90℃
40 0.90 0.94 0.94 0.96
45 0.78 0.78 0.87 0.90
50 0.64 0.79 0.80 0.85
55 0.45 0.71 0.74 0.80
60 0.62 0.67 0.74
65 0.50 0.58 0.67
70 0.36 0.48 0.61
75 0.34 0.53
80 0.43
85 0.30

四,绝缘电线按PVC管配线时,其安培容量如表16-7所示.
五,绝缘电线装於周温高於摄氏三五度处所,其安培容量应乘以表16-8所列修正系数.
第十七条 绝缘电缆之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600伏电缆其内部绝缘物容许温度可分为摄式60度,75度,80度及90度,其安培容
量如表16-3至表16-6所示.
二,高压交运PE电力电炉及EP橡胶电力电缆,其各种装置法之安培容量如下:
(一)(一)依地下管路敷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1至表17-3所示.
表17-1 单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地下管路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
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3038506080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3孔管路每孔1条 80 104 135176202231264301345379406 461 564 632706823
6孔管路每孔1条 71 93 120155176201228260296325347 391 475 532589685
601V~
5,000
V 9孔管路每孔1条 68 87 112145165188213242275301321 362 438 490541625
3孔管路每孔1条 106 137178204233265302345379406 460 561 632702816
6孔管路每孔1条 94 121156177202229260296324348 396 472 527585676
5,001V
~
8,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88 144146166188213242274300320 360 435 486537619
3孔管路每孔1条 179204232265302344378404 457 557 626695807
6孔管路每孔1条 156177201228259297322344 387 468 524579667
8,001V
~
15,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146165188212241273296318 357 431 481531611
3孔管路每孔1条 202231262298340372398 450 546 613680786
6孔管路每孔1条 176200226256290317338 380 458 511565649
15,000V
~
25,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163186210238268293312 350 421 468516594
注:1.本表1依土壤温度20℃,地热电阻系数(RHO)-90C-CM/W为准.
2.本表依导体温度90℃,负数因数100%为准.
表17-2 三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地下管路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孔管路
每孔1条
59 78 102 133 154 177 202 231264 292 313 354 429 479 529 599
3孔管路
每孔1条
53 69 89 116 133 151 172 196223 245261 294 354 392 430 484
6孔管路
每孔1条
46 60 77 98 112 127 144 163185 202 215 242 289 318 348 390
601V~
5,000
V
9孔管路
每孔1条
43 55 71 91 104 117 133 150170 185 197 221 263 290 317 354
1孔管路
每孔1条
88 114 147 168 192 218 248282 310 331 373 449 497 545 612
3孔管路
每孔1条
75 97 124 141 160 181 205232 254 270 303 361 422 483 483
6孔管路
每孔1条
63 81 103 116 132 49 168189 206 219 244 289 317 344 392
5,001V~8,000V
9孔管路
每孔1条
58 74 94 107 120 136 153172 187 198 221 262 287 311 344
1孔管路
每孔1条
150 171 194 220 250284 311 332 374 449 497 545 613
3孔管路
每孔1条
125 142 161 182 205232 253 269 301 359 394 430 480
6孔管路
每孔1条
103 116 131 148 167188 204 216 241 285 312 339 377
8,001V~15,000V
9孔管路
每孔1条
94 106 120 135 151170 185 196 318 257 281 505 338
1孔管路
每孔1条
170 195 220 250284 311 332 374 448 495 542 610
3孔管路
每孔1条
142 161 182 205232 253 269 300 357 392 426 475
15,000V~25,000V
6孔管路
每孔1条
116 131 148 167188 204 216 240 283 309 336 372
注:同表17-1.
表17-3 单心三条绞合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地下管路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
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13038 506080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1孔管路每孔1条 64 85 111146168193220252290319362 387 471 528585670
3孔管路每孔1条 56 73 95123141161183208237260288 313 376 419461523
6孔管路每孔1条 48 62 80103117133150170193211225 252 301 333365412
601V~
5,000
V
9孔管路每孔1条 45 58 7495 107122137155176192204 229 273 302330372
1孔管路每孔1条 90 117151173198225255292320342 386 465 515565639
3孔管路每孔1条 77 99127144164185210237259276 309 368 405442495
6孔管路每孔1条 64 82104118134151170192209222 247 292 320348387
5,001V
~
8,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59 7595 108122137155174189201 224 264 289313348
1孔管路每孔1条 155176201228260295323344 387 465 515565637
3孔管路每孔1条 128145165186210238259276 309 366 403439490
6孔管路每孔1条 105118133150169190207219 244 288 312343380
8,001V
~
15,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195108121136153172187198 220 259 283307340
1孔管路每孔1条 172195220249282308327 366 437 481526591
3孔管路每孔1条 144164185208234255270 301 356 391425472
15,000V
~
25,000V 6孔管路每孔1条 117131146165185200212 235 276 301325358
注:同表17-1.
表17-4 单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直埋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
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一回线3条 108 139 180 231261297111181111412504 569 690 161811180601V~
5,000
V
二回线6条 101 130 167 214241275311354399435464 522 631 702773892
一回线3条 130 169 2192482833 2367418459490 551 689 7618319585,001V
~
8,000V
二回线6条 122 158 204232264300340387424452 507 614 687760874
一回线3条 210240274312354403442473 534 649 7278059328,001V
~
15,000V
二回线6条 197225256291329374410438 494 598 669739584
一回线3条 228261298340384422451 510 620 69577089015,001V
~
25,000V
二回线6条 214244278315359394421 474 571 640709815
注:1.本表1依土壤温度20℃,地热电阻系数(RHO)-90C-CM/W,埋设深915MM,电缆间距190MM,
二回线间距610MM为准.
2.本表依导体温度90℃,负数因数100%为准.
表17-5 单心三条绞合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直埋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60 80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一回线3

92 118 153197 233215289329373108435 190 592 658724121601V~
5,000V
二回线6

85 109 141181 205233264300339370315 444 534 592641738
一回线3

115 149192 218249282321365319425 477 572 633693780
5,001V
~8,000V 二回线6

107 138177 201228259293332363386 432 516 569622697
一回线3

188 215244277315358391417 469 564 623683771
8,001V
~15,000V 二回线6

174 198225254288327357380 426 509 561613689
一回线3

270306348381406 456 548 60766575015,001V~25,000V
二回线6

248281318318369 414 495 543591671
注:同表17-4.
表17-6 三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直埋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定
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125150200 250 325 400500
一回线3条 83106 137 178201229260297335367392442 531 590 648729601V~
5,000V 二回线6条 7899 129 166187213242275311340363408 488 541 593666
一回线3条 113 146 187213243276311355389415466 580 628 6767595,001V
~8,000V 二回线6条 105 135 173197224254268325356379425 509 560 611683
一回线3条 184209238270307348382107458 549 618 6677528,001V
~15,000V 二回线6条 171193220249282320350373418 499 551 603677
一回线3条 204232263299338370395445 534 592 64773315,001V
~25,000V 二回线6条 189214213274311340362405 485 536 587661
注:同表17-4.
表17-7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空中管路架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心数
电缆额定电压
8 14 22 30 3850 6080 100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5,000V 83 109 145 192223258298345 400445 481 552 695 796 898 1,076
5,001V-8,000V 112 481 195225260299345 400444 479 549 688 789 889 1,061
8,001V-15,000V 195225259298343 397440 474 543 678 775 872 1,040
单心
15,001V-25,000V 220254292336 387427 460 526 655 747 840 998
601V-5,000V 59 79 104 138161186215249 287320 345 394 487 551 615 707
5,001V-8,000V 93 122 159184211243279 321355 415 435 536 602 668 768
8,001V-15,000V 164187215246283 325359 385 438 536 603 669 770
三心
15,001V-25,000v 191218249284 325358 384 435 532 597 662 762
601V-5,000V 66 89 117 158185214247287 335374 404 464 582 663 747 879
5,001V-8,000V 97 127 167194223257296 342379 408 467 578 653 728 847
8,001V-15,000v 229 349 472 583 659 734 851
单心三条纹合
15,001V-25,000V 232 350 470 580 653 725 840
注:本表依导体温度90度C,空中温度40度C为准.
表17-8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暗渠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心数
电缆额定电压
8 14 22 3038506080100125150200 250 325 400500
601V-5,000V 55 75 97 130156179204242278317339384 477 538 598689
5,001V-8,000V 83 108 144165188221252287314339388 473 526 579657
8,001V-15,000V 150171195227259295329351394 481 534 588677
单芯三条绞合
15,001V-25,000V 177205232265306335367400 490 540 589671
601V-5,000V 52 69 91 123141166190218255282304348 425 475 524590
5,001V-8,000v 83 107 143163186212247280313334376 458 514 571630
8,001V-15,000V 147167194220251289317340386 473 517 560649
三心
15,001V-25,000V 173201229260295324348396 475 525 576641
注:本表依导体温度90度C,空中温度40度C为准.

(二)依直埋敷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4至表17-6所示.
(三)依空中架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7所示.
(四)依暗渠敷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8所示.

三,高压电力电缆装设时如土壤温度超过摄氏20度或空中周温超过或低於40度,其安培容量应分
别乘以表17-9所列之修正系数.
表17-9 高压电缆安培容量修正系数
温度(度C) 地下敷设 空中架设或暗渠敷设
20 1,000 1.20
25 0.965 1.16
30 0.925 1.11
35 0.883 1.05
40 0.825 1.00
45 0.95
50 0.89

第七节 电路之绝缘
第十八条 除下列各处所外,电路必须与大地绝缘:
1.低压电源系统或内线系统之接地.
2.避雷器之接地.
3.特高压支持物上附架低压设备之供电变压器负载侧之一端或中性点.
4.低压电路与150伏以下控制电路之耦合变压器二次侧电路接地.
5.屋内使用接触导线,作为滑接轨道之接触导线.
6.电弧熔接装置之被熔点器材及其与电气连接固定之金属体
7.高压变比器之二次侧接地.
8.低压架空线路共架於特高压支持物之接地.
9.X光及医疗装置.
10.电气防锈装置之阳极.
11.电气炉,电解槽等,技术上无法与大地绝缘者.
第十九条 低压电路之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除下列各目之规定外,低压电路之导线间及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多心电缆或多心导
线系心线相互间及心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於进屋线,干线或分路之开关切开,测定
电路绝缘电阻,应有表19之规定值以上.多雨及监害严重地区,装置两年以上电灯线
路绝缘电阻不得低於0.05MΩ.
表19 低压电路之最低绝缘电阻
电路电压 绝缘电阻(MΩ)
对地电压150V以下0.1 300V以下
对地电压超过151V0.2
超过300V 0.4
(1)符合第18条(电路之绝缘)规定之须接地部分.
(2)符合第七款及第八款规定之起重机或游乐用电车部份.
(3)旋转机及整流器之电路.
(4)符合第21条(变压器之绝缘耐压)规定之变压器部分.
(5)开关,过电流保护设备,电容器,感应电压调整器,变比器及其他器具及装设於变
电所或电厂机器之接线及汇流排之电路.
2.「低压导线间之绝缘电阻」应为切开电机器具状态包括低压屋内线,移动电线及电灯
之灯具线等之线间绝缘电阻,但不包括电机器具内之电路.
3.「低压电路之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应为低压屋内线,移动电线及电机器具内之电
路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即电机器具在使用状态所测定之电路与大地之绝缘电阻.
4.新设时绝缘电阻,建议在1MΩ以上.
5.既设线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绝缘测定,可免导线相互间之绝缘电阻测定.自接户线至接
户开关间绝缘电阻测定有困难者,得免测定.
6.低压电路之绝缘电阻测定应使用500伏额定及250伏额定(220伏以下电路用)之绝缘
电阻计.
7.升降机,起重机及类似可移动式机器,使用滑行导线供电者(除300伏以下,采用绝缘
导线或由一次电压300伏以下之绝缘变压器供电或接地电阻100以下者外),导线与
大地之绝缘电阻应保持表19之规定值以上.新设时之绝缘电阻,建议在1MΩ以上.
8.游乐用电车之电源,接触导线及电车内部电路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触导线每1公里之漏电电流,在使用电压情形下,不得超过0.1安(100毫安).
(2)电车内部电路之漏电电流,在使用电压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额定电流之五千分之一.
9.屋外配线,绝缘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多心电缆或多心电线,心线之相互间及心线与
大地之绝缘电阻)在额定电压情形下,各导线之漏电电流不得大於额定电流之二千分
之一.单相二线式电路,非接地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在额定电压情形下漏电电流
不得大於额定电流之二千分之一.
第二十条 高压旋转机及整流器之绝缘耐压应做下列规定之一:
1.发电机,电动机,调相机等旋转机(不包括旋转变流机):绕线与大地应能耐压1.5倍之
最大使用电压10分钟.
2.旋转变流机:以其直流侧最大使用电压之1倍的交流电压加於绕线与大地应能耐压10
分钟.
3.水银整流器:以其直流侧最大使用电压之2倍的交流电压加於主阳极与外箱,以直流侧
最大使用电压之1倍的交流电压加於阴极与外箱及大地,应能耐压10分钟.
4.水银整流器以外之整流器:以其直流例之最大使用电压之1倍交流电压加於充电部份
与外箱,应能耐压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变压器(管灯片变压器,X光管用变压器,试验用变压器等特殊用途变压器除外)各绕
组之间,与铁心及外壳,应能耐压1.5倍最大使用电压之试验电压1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高压电路之高压开关,断路器,电容器,感应型电压调整器,变比器(接地变压器除外)
及其他器具及接线或汇流排,以最大使用电压之1.5倍试验电压加压於充电部分与大
地(多心电缆系心线间及心线与大地)应耐压10分钟.
第二十三条 高压配线部分(不包括管灯用变压器,X光管用变压器,试验用变压器等之二次侧配线)
以1.5倍最大使用电压之试验电压加於导线与大地应能耐压10分钟.交流电力电缆可
采用两倍试验电压之直流电压加压之试验方式.
第八节 接她
第二十四条 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设备接地:高低压用电设备非带电金属部分之接地.
2.内线系统接地:屋内线路属於被接地一线之再行接地.
3.低压电源系统接地:配电变压器之二次侧低压线或中性线之接地.
4.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内线系统接地与设备接地共同一接地线或同接地电极.
第二十五条 接地之种类及其接地电阻如表25.
表25接地种类
种 类 适 用 处 所 电 阻 值
特种接地 三相四线多重接地系
统供电地区用户变压
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
地,或高压用电设备
接地.
10Ω以下
第一种接地 非接地系统之高压用
电设备接地.
25Ω以下
第二种接地 三相三线式非接地系
统供电地区用户变压
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
地.
50Ω以下
第三种接地 1.低压用电设备接地
2.内线系统接地
3.变比器二次线接地
4.支持低压用电设备
之金属体接地.
1.对地电压150V以下~100Ω 以下.
2.对地电压151V至300V~50Ω 以下.
3.对地电压301V以上~10Ω 以下 .
注:装用漏电断路器,其接地电阻值可按表62-2办理.

第二十六条 接地导线之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特种接地
(1)变压器容量500千伏安以下应使用22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变压器容量超过500千伏安应使用38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第一种接地应使用5.5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3.第二种接地:
(1)变压器容量超过20千伏安应使用22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变压器容量20千伏安以下应便用8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4.第三种接地:
(1)变比器二次线接地应使用5.5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内线系统单独接地或与设备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线,表26-1规定.
(3)用电设备单独接地之接地线或用电设备与内线系统,接地之连接线按表26-2规定.
表26-1内线系统单独接地或与设备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线线径
接户线中之最大截面积
(mm2)
铜接地导线大小
(mm2)
30以下 8
38~50 14
60~80 22
超过80~200 30
超过200~352 50
超过325~500 60
超过500 80

表26-2 用电设备单独接地之接地线或用电设备与内线系统共同接地之连接线线径
过电流保护之额定或标置铜接地导线之大小
20A以下 1.6mm2 (20.mm2)
30A以下 2.0mm2 (3.5mm2)
60A以下 5.5 mm2
100A以下 5 mm2
200A以下 14 mm2
400A以下 22 mm2
600A以下 38 mm2
800A以下 50 mm2
1000A以下 60 mm2
1200A以下 80 mm2
1600A以下 100 mm2
2000A以下 125 mm2
2500A以下 175 mm2
3000A以下 200 mm2
4000A以下 250 mm2
5000A以下 350 mm2
6000A以下 400 mm2
注:移动性电具,其接地线与电源线共同置於软管或
电缆内时,得与电源线同等线径.

第二十七条 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
一,内线系统接地之位置应在接户开关电源侧之适当场所.
二,以多线式供电之用户,其中性线应施行内线系统接地.
三,用户自备电源变压器,其二次侧对地电压超过150伏,采用「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
四,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其接地线之一端应妥接於接地极,另一端引至接户开关箱内,
再由该处引出设备接地连接线,施行内线系统或设备之接地.
五,三相四线多重接地供电地区,用户低压用电设备与内线系统共同接地时,其自备变压
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地,不得与一次电源之中性线共同接地.
六,接地线以使用铜线为原则,可便用裸线,被覆线或绝缘线.个别被覆或绝缘之接地线,
其外观应为绿色或绿色加一条以上之黄色条纹者.
七,14平方公厘以上绝缘被覆线或仅由电气技术人员维护管理处所便用之多芯电缆之芯
线,在施工时於每一出线头或可接近之处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识别时,可做为接地
线,接地导线不得作为其他配线.
(一)在露出部分之绝缘或被覆上加上条纹标志.
(二)在露出部分之绝缘或被覆上著上绿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绝缘或被覆上以绿色之胶带或自黏性标签作记号.
八,被接地导线之绝缘反应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资识别.
九,低压电源系统应按下列原则接地:
(一)电源系统经接地后,其对地电压不超过150伏,该电源系统除第九款另有规定外,必
须加以接地.
(二)电源系统经接地后,其对地电压不超过300伏者,除另有规定外应加以接地.
(三)电源系统经接地后,其对地电压超过300伏者,不得接地.
(四)电源系统供应电力用电,其电压在150伏以上,600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应加装接
地检示器.
十,低压电源系统无需接地者如下:
(一)电气炉之电路.
(二)易燃性尘埃处所运转之电气起重机.
十一,低压用电设备应加接地者如下:
(一)低压电动机之外壳.
(二)金属导线管及其连接之金属箱.
(三)非金属管连接之金属配件如配线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或配置於金属建筑物上或人可
触及之潮湿处所者.
(四)电缆之金属外皮.
(五)X线发生装置及其邻近金属体.
(六)对地电压超过150代之其他固定设备.
(七)对地电压在150伏以下之潮湿危险处所之其他固定设备
(八)对地电压超过150伏移动性电具.但其外壳具有绝缘保护不为人所触及者不在此限.
(九)对地电压150伏以下移动性电具使用於潮湿处所或金属地板上或金属箱内者,其非常
电露出金属部分需接地.
第二十八条 用电设备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接地:
1.金属盒,金属箱或其他固定设备之非带电金属部分,按下列之一施行接地:
(1)安接於被接地金属导线管上.
(2)在导线管内或电缆内多置一条地线与电路导线共同配,以供接地.该地线绝缘皮,
应使用绿色,但得不绝缘.
(3)个别装设地线,以供接地.
(4)固定设备牢固装置於接地之建筑物金属构架上,且金属构架之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并且保持良好之接触者.
2.移动设备之接地应按下列方法接地:
(1)采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 Receptacles),且该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触极应安予接
地.
(2)移动电具之引接线中多置一地线,其一端接於接地插头之接地极,另一端接於电具
之非带电金属部分.
(3)220伏额定冷气机,电灶,乾衣机,其电源如由单相三线110/220伏之专用分路供
应,电路之中性线(被接地之一线)得作为地线,以供接地.
第二十九条 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接地极应为埋设管,棒或板等人工接地极,接地引接线连接点应加焊接或以特制之
接地夹子妥接.
2.接地引接线应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与人工接地极妥接,在该接地线上不得加装开
关及保护设备.
3.铜板作接地极,其厚度应在0.7公厘以上,且与土地接触之总面积不得小於900平
方公分,并应埋入地下1.5公尺以上.
4.铁管或钢管作接地极,其内径应在19公厘以上;接地铜棒作接地极,其直径不得小
於15公厘,且长度不得短於0.9公尺,并应垂直钉没於地面下1公尺以上,如为岩石
所阻,则可横向埋设於地面下1,5公尺以上深度.
5.如以一管或一板作为接地极,其接地电阻未能达到规定标准时,应采用两管或两板
以上,又为求有效降低接地电阻,管或板间之距离不得小於1.8公尺,且管或板间应
妥为连接使成不断之导体,其连接线线径应大於接地线.
6.接地管,棒及铁板之表面以镀锌或包铜者为宜,不得涂漆或其他绝缘物质.
7.特种及第二种系统接地,设施於人易触及之场所时,自地面下0.6公尺起至地面上
1.8公尺,均应以绝缘管或板掩蔽.
8.特种及第二种接地如沿金属物体(铁塔或铁柱等)设施时,除应依第7款之规定加以
掩蔽外,地线应与金属物体绝缘,同时接地板应埋设於距离金属物体1公尺以上.
9.第一种及第三种接地如设於易受机械外伤之处,应做适当保护.
第九节低压开关
第三十条 接户开关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户应有接户开关之设置,需能同时启断进屋线之各导线.但多线武之被接地中
性线依第五款规定办理.
二,接户开关应装於容易接近之处,其距地面之高度应在1.5公尺至2.0公尺间为宜,
且应在最靠近导线之进屋点及电度表之负载侧.
三,接户开关应采用不露出带电之开关或断路器.
四,一组进屋线供应数户用电时,各户之接户开关得装设於同一开关箱内或於个别开关
箱内(共装於一处)或在同一配电箱上,其开关数如不超过六具者,得免设总接户开关.
五,多线式电路之接户开关於启断非接地诸导线,而不能同时启断被接地之导线者,应
在接户开关箱内或配电箱上备有其他设施,便能隔离该被接地之导线.
第三十一条 接户开关应有之额定不得低於第二章第三节所计得之负载及下列之额定值:
1.仅供应一分路者,其接户开关额定值不得低於15安.
2.仅供应单相二线式分路二路者,其接户开关额定值不得低於30安.
3.进屋线为单相三线式,计得之负载大於10千瓩或分路在大路以上者,其接户开关额
定值应不低於50安.
4.上述以外情形者,其(接户开关)额定值不得低於30安.
第三十二条 接户开关之接线端子应采用有压力之接头或夹子或其他安全方法装接,但不得用焊锡
焊接.
第三十三条 限时开关之电源及紧急照明之电源得接於接户开关之电源测,但须於电度表之负载侧.
第三十四条 同一用户在其范围内有数幢房屋者,主屋应照规定装设接户开关外,其余分屋亦应备
有开关俾使切断所有之非接地导线.
第三十五条 分路中被接地导线不得装开关或断路器,但如装开关或断路器时,必须与非接地之导
线能同时启断.该被接地导线如未装开关,应以妥善方法妥接於端子上,以便利分离,
而不致妨碍测量该电路之绝缘.
第三十六条 开关及断路器应属一种不露出带电且能在外部操作之型式者.
第三十七条 开关或断路器装於潮湿或户外,其保护封闭箱应届防水型者.
第三十八条 单投开关之装置方式,应不使开启之刀片因其本身之重量,而自行关闭电路.
第三十九条 开关应装於乾燥及易於接近之处所,且操作开关(如手捺开关)应尽可能将数个集中一
处.
第 四十 条 刀型开关除双投武者外,其装接方式应使该开关停於开路位置时,刀片应不带电.
第四十一条 埋入型手捺开关,如装於不加接地之金属开关盒内,且该处之地板系属能导电者(水泥
地板系属能导电者),该开关之盖板应使用不导电及不燃烧之物质制成者.
第四十二条 附有突出键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断路器,如其极数适合要求者,可作为开关之用.
第四十三条 断路器须明确指示其启断(OFF)或闭合(ON)之位置.断路器如垂直装置於配电盘(箱)
上,其操作键向上时须表示闭合(ON)之位置.
第四十四条 供装置开关或断路器之金属配(分)电箱,如电路对地电压超过150伏,应加接地.
第四十五条 刀型开关其电压在250伏以下,额定电流在150安以上者及电压在600伏以下而额定
电流在75安以上者,仅可作为隔离开关之用,不得在有负载之下开启电路.
第四十六条 手捺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捺开关全部露出於敷设面者,应装於至少20公厘厚之木托或其他绝缘物座上.
2.手捺开关之装置应使电路闭合(ON)或启断(OFF)时有明显之标志.
3.用为控制电感性负载(如日光灯,电扇等)者应不超过手捺开关额定电流值之百分之
八○.
第十节 过电流保护
第四十七条 导线及设备过电流保护旨在电流到某一数值而使温度上升致危及导线及设备之绝缘
时,能切断该电路.
第四十八条 装於住宅处所之20安以下分路之断路器及栓形熔丝应属一种延时性者.
第四十九条 栓形及管形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形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电压不超过125伏,额定电流分为0至15安,16安至20安及21安至30安
三级,每一级之熔丝应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较大者,不能误装於容量较小之熔
丝筒上.
(2)栓形熔丝及其装座(Fuse Holer) 之型式在未订定标准前,以采用相当於美国制品
之S型者为宜.
(3)每一栓形熔丝及其装座应标示其额定电流值及厂家名称或代号.
2.管形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6,000安管形熔丝及其装座应按照其电流及电压分级如表49.
(2)管形熔丝及其装座应接其分级做不同尺寸之设计,使其一级熔丝不能装置於电流
高一级或电压较高之装座上.
(3)熔丝应明白标示其额定电流,电压,启断电流,及厂家名称或其使用之商标或代
号.
表49 管形熔丝及其装座之分类
电压不超过250伏者电流
(A)
电压不超过300伏者电流
(A)
电压不超过600伏者电流
(A)
0 - 30 0 - 30 0 - 30
31 - 60 31 - 60 31 - 60
61 - 100 61 - 100 61 - 100
101 - 200 101 - 200 101 - 200
201 - 400 201 - 400 201 - 400
401 - 600 401 - 600 401 - 600
601 - 800 601 - 800 601 - 800
801 -1200 801 -1200 801 - 1200
1201 -1600 1201 -1600 1201 - 1600
1601 -2000 1601 -2000 1601 - 2000
2001 -2500 2001 -2500 2001 - 2500
2501 -3000 2501 -3000 2501 - 3000
3001 -4000 3001 -4000 3001 - 4000
4001 -5000 4001 -5000 4001 - 5000
5001 -6000 5001 -6000 5001 - 6000

第五十条 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路器之标准额定电流值为: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75 90 100 125
150 175 200 225 250 300
350 400 500 600 700 800
1000 1200 1600 2000 2500 3000 4000
2.断路器之安排及装置应使其动作时不致伤及操作人员.
3.断路器应能指示启断或闭合电路之位置.
4.断路器应有耐久而明显之标示,用以表示其额定电流,启断电流,额定电压及厂家名
称或其代号.
第五十一条 积热型熔断器及积热电驿以及其他并非设计为保护短路之保护装置,不得作为导线之
短路保护.
第五十二条 进屋线之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非接地之进屋导线应有一周电流保护装置,其额定或标置,除下列之情形者外应
不大於该导线之安培容量:
(1)电动机之电路因电动机之起动电流较大故该项额定或标准得大於导线之安培容量.
(2)断路器或熔丝之标准额定不能配合导线之安培容量时,得选用高一级之额定值,但
额定值超过800安时,不得作高一级之选用.
2.被接地之导线除其所装设之断路器能将该线与非接地之导线同时启断者外,不得串接
过电流保护装置.
3.过电流保护装置,应为接户开关整体设备之一部分.
4.进屋线依第30条第4款之规定设置六具以下之接户开关时,该进屋线之过电流保护
亦应有六具以下之断路器或六组以下之熔丝.
第五十三条 导线应按安培容量加以保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800安以下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如其标准额定电流与导线之安培容量不能相当时,得使
用高一级之额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绿或电具线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由分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加以
保护.
(一)15安及20安分路上之花线截面积为0.75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30安分路上之花绿截面积为2.0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40安及50安分路上之花线截面积为3.5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电动机电路之过电流保护依照第三章第二节办理者,应视已受到保护.
第五十四条 非接地导线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路中每一非接地之导线应有一个过电流保护装置.
2.断路器应能同时启断电路中之各非接地导线.但单相二线非接地电路或单相三线电路或三
相四线电路(不接三相负载者),得使用单极断路器,以保护此等电路中之各非接地导线.
第五十五条 被接地导线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线式被接地之中性线不得有过电流保护装置,但该过电流保护装置能使电路之各导线同
时开启者,不在此限.
2.单相二线式或三相三线武之被接地导线如装过电流保护装置时,该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能使
电路之各导线同时开启.
第五十六条 导线之过电流保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装於该导线由电源受电之分歧点.
1.进屋线之过电流保护装置於屋内接户开关之负载侧.
2.干线或分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既可保护电路中之大导线亦可保护较小之导线者.
3.自分路导线分接至个别出线口之分接其长度不超过3公尺(或称出线头)且符合第二章第
三节之规定时,得视由分路过电流保护装置保护之.
4.干线之分歧线长度不超过3公尺而有下列之情形者,在分歧点处,得免装过电流保护:
(1)分歧导线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额定容量之和或其供应负载之总和.
(2)该分歧线条配装在配(分)电箱之内,或妥装於导线管内者.
5.干线之分歧线长度不超过8公尺而有下列之情形者得免装於分歧点.
(1)分歧线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干线之三分之一者.
(2)妥加保护不易为外物所碰伤者.
(3)分歧线末端所装之一具断路器或一组熔丝,其额定容量不超过该分歧线之安培容量.
6.过电流保护装置於屋内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装於容易接近之处及不暴露於可
能为外物损伤之处以及不与易燃物接近等处.
第五十七条 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装置於保护箱内,但其构造已有足够之保护或装置於无潮湿或无
接近易燃物处所之配电盘者,得免装设该保护箱.过电流保护装置如装於潮湿处所,其保
护箱应属防水型者.
第五十八条 为求低压屋内线过电流保护装置,有足够启断容量以应付屋内线可能最大短路电流,
其过电流保护装置,应做下列规定办理:
1.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压不得低於电路电压.
2.过电流保护器之启断容量应能安全启断装设点短路发生后三分之一赫之非对称最大短路
电流.
3.过电流保护得采用断路器或熔丝,惟其保护须能互相协调
4.过电流保护器之启断容量,不得低於装置点可能发生之大短路电流.
5.一般低压用户之过电流保护器之启断容量,得按表58选用.
表58 一般低压用户过电流保护器之非对称启断容量表
单相110V 220V供电用户 三相220V 380V供电用户
装置电表额定容量 契约容量
用电别
容量别
保护器装

30A以下 60A以下 100A以

30A超过8kW以下30kW以下 30Kw超过
主保护器
最低启断
容量
4,000A 7,500A 10,000A15,000A5,000A 10,000A 15,000A
分路保护
器最低启
断容量
4,000A 7,500A 10,000A15,000A5,000A 10,000A 15,000A

第十一节 漏电断路器之装置
第五十九条 下列各款用电设备或线路,应接规定施行接地外,并在电路上成该等设备之适当处所
装设漏电断路器.
一,建筑或工程兴建之临时用电设备.
二,游泳池,喷水池等场所水中及周边用电设备.
三,公共浴室等场所之过滤或给水电动机分路.
四,灌溉,养鱼池及池塘等用电设备.
五,办公处所,学校和公共场所之饮水机分路.
六,住宅,旅馆及公共浴室之电热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场所阳台之插座及离厨房水槽1.8公尺以内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办公处所,商场之沉水式用电设备.
九,装设在金属杆或金属构架之路灯,号志灯,广告招牌灯
十,人行地下道,路桥用电设备.
十一,庆典牌楼,装饰彩灯.
十二,由屋内引至屋外装设之插座分路.
十三,游乐场所之电动游乐设备分路.
第六十条 (删除)
第六十一条 漏电断路器以装置於分路为原则.
第六十二条 漏电断路器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於低压电路之漏电断路器,应采用电流动作形,且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漏电断路器应属表62-1所示之任一种.
(二)漏电断路器之额定电流容量,应不小於该电路之负载电流.
(三)漏电警报器之声音警报装置,以电铃或蜂鸣式为原则.
二,漏电断路器之额定感度电流及动作时间之选择,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防止感电事故为目的装置漏电断路器者,应采用高感度高速形.惟用电设备另施行
外壳接地,其设备接地电阻值如末超过表62-2接地电阻值,且动作时间在0.1秒以内(高
速形),得采用中感度形之漏电断路器.
表62-1 漏电断路器之种类
类别 额定感度电流(毫安) 动作时间
高速型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内高感度型
延时型
3,15,30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上2
秒以内
高速型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内中感度型
延时型
50,100,200
300,500,1000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上2
秒以内
备注:漏电断路器之最小动作电流,系额定感度电流50%以上之电流值.

表62-2 漏电保护接地电阻值
接地电阻(Ω) 漏电断路器额定感度动作
电流(毫安) 潮湿处所 其它处所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500 500 333 250 166 125 83 50 25
500 500 500 500 333 250 166 100 50

(二)防止感电事故以外目的装置漏电断路器者(如防止火灾及防止电弧损伤设备等),得依
其保护目的选用适当之漏电断路器.
第六十三条 漏电断路器以采用经中央政府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依有关标准试验合格并贴有标志
者.
第十二节 配电盘及配电箱
第六十四条 配电盘及配电箱系装有开关,过电流保护设备,汇流排或仪表等之设备.
第六十四条之一 配电箱之额定容量应不低於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计得之最小干线之容量.且应标示
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相数,单线固,制造及承装厂商名称.
第六十五条 汇流排,导线之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汇流排及导线在配电盘或配电箱内之安放,应达成不受机械损伤并应保持於一定之固定
状态.
二,汇流排及导线之安排应避免由於感应效果而造成过热.
三,配电盘或配电箱如作接户设备用时,在盘上或箱内应备有依表26-1规定同容量之接线
装置,以供接户线电源侧被接地导线与配电盘或配电箱之构架连接.所有配电盘之结构应依
表26-1规定之设备接地线连结在一起.
四,配电盘及配电箱之负载端子,不得跨越非接地汇流排.
五,三相汇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电盘或配电箱应由前到后,由顶到底,或由左到
右排列.在三相四线A接线系统,B相应为对地电压较高之一相.
第六十六条 装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任何带电部分露出之配电盘及配电箱应装於乾燥之处所,并应有限制非电气工作人员
接近之设备.
二,配电箱如装於潮湿场所或在户外,应属防水型者.
三,配电盘及配电箱之装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电盘及配电箱因操作及维护需接近之部分应留有适当工作空间.
五,导线管槽进入配电盘,落地型配电箱或类似之箱体,箱内应有足够之空间供导线配置.
第六十六条之一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盘框架及支持固定开关设备之构架均应接地.
二,配置於配电盘上之计器,仪表,电驿及仪表用变比器,应做下列规定加以接地:
(一)变比器一次侧接自对地电压超过300伏以上线路时,其二次侧回路均应加以接地.
(二)非专门技术人员可接近之变比器外壳或框架均应加以接地.
(三)运转电压小於1000伏之仪表,电驿及计器等之外壳,应做下列规定接地:
1.运转线圈或操作部分对地电压大於二百伏,且非电气技术人员可接近之非配置在配电盘
上之仪表,电驿及计器之外壳及其他露出金属部分应予接地.
2.配电盘上仪表,电驿及计器不论接於变比器或直接接於供电回路,加在盘面上不露出带
电部分,其外壳应加以接地.
(四)计器,仪表及电驿之电流引接端子对地电压超过1000伏时,应以升高隔离或以适当之
栅网,被接地之金属或绝缘盖子保护时,此等仪器之外壳可不接地.
(五)计器,仪表及电驿等,如直接固定在箱内或配电盘上被接地之金属板面上时,应被认
为已加接地.
(六)配电箱箱体与框架如属金属制成,应以物理性之连结,并依第一章第八节及第六十五
条第三款规定接地.配电箱配装非金属管路或电缆时,供作个别接地线连接用之接地端子
板,应确实固定在配电箱内.接地端子板应与金属箱体及框架连接,否则应与供应此配电
箱之电源之接地线连接.
第六十七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路用配电箱,系指其过电流保护设备中30安以下额定者占百分之10以上者.
二,分路用之配电箱,其过电流保护器极数不得超过四二个.主断路器不计入,两极断路器
以二个过电流保护器,三极断路器以三过电流保护器计.
三,分路用配电箱在其电源侧,应以不大於该配电箱合计额定值之不超过二个主断路器或二
组之熔丝保护.但供电配电箱之干线,如在供电端处之过电流保护,不大於该配电箱之额定
值时,该箱可不另设过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箱之分路额定值如为30安以下者,其主过电流保护器应不超过200安.
五,配电箱内之任何过电流保护装置,如遇装接负载正常状态下将连续满载三小时以上者,
除该过电流保护装置确能照其额定值连续负载外,该负载电流以不超过其额定值之百分之
80为宜.
第六十八条 配电盘及配电箱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盘,配电箱应由具有耐热性及不燃性之物质所制成
二,箱体若采用钢板其厚度应在1.2公厘以上,采用不燃性之非金属板者,其强度应具有相
当於本条规定之钢板强度.
三,汇流排知能牢固架设,得用裸导体制成.
四,仪表,讯号灯,比压器及其他附有电压线圈之设备,应由另一电路供应之,该电路之过
电流保护装置之额定值不得超过一五安.但此等设备如因该过电流保护装置动作,而可能有
发生危险之虑时,得不装设该项过电流保护.
六,裸露之导电部分及汇流排,除属於开关及断路器之部分者外,其异极间之间隔按表68
之规定为原则.
表68 裸露导电部分异极间之间隔(mm)
异 极 间 电 压
架於同一敷设面者保持於自由空间者
带电体对地
不超过125V者 19 13 13
不超过250V者 32 19 13
不超过600V者 50 25 25

第十三节 导线之标示及应用
第六十不超过125V者九条 本规则所称被接地导线系指屋内线系统之诸导线中其与被接地之电源
线(或称接户线)相连接之导线.
第七十条 被接地导线之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内配线自责任分界点至接户开关之电源侧属於进屋线部分,其中被接地之导线应整条加
以识别.
2.多线式干线电路或分路中被接地之中性线应加识别.
3.单相二线之干线或分路如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时,其被接地之导线应整条加以识别.
4.14平方公厘以下之绝缘导线欲作为电路中之识别导线者,其外皮必须为白色或浅灰色,
以资识别.
5.较14平方公厘为大之绝缘导线,欲作电路中之识别导线者其外皮为白色或浅灰色,或在
装设过程中,於末端应附显明之白色标志.
6.花线之识别可做第四款之规定办理,或以其他适当办法识别之.
第七十一条 屋内线系统中有一线被接地者,不得与未施接地之电源系统连接,应与已施行接地系
统(即有相应之一线被接地者)连接.
第七十二条 分路由自称变压器供电时,其屋内线系统之被接地导线应与电源系统(指供自称变压器
电源者)附有识别之被接地导线直接连接.
第七十三条 接地型之插座及插头其供接地之端子应与其他非接地端子有不相同形体之设计以为识
别,且插头之接地极之长度应较其他非接地极略长.
第七十四条 白色或灰色之导线依规定作为被接地之导线之用外,不得作为非接地导线使用,但属
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附有识别之导线,如在每一可见及且可接近之出线口处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变成非识别
之导线时,得作为非识别导线使用.
2.含有识别导线之电缆得使用於单极,三路或四路之手捺开关之回路上.其装接时应使非识
别之导线成为自开关至出线口间之归线.移动电具用之引接花线(指有外包之多心花线电炉)
含有识别导线者如其所插接之插头系由二非接地之导线供电者,得为非识别导线之用.
第七十五条 加识别之导线(或接地之导线)应与灯头之螺纹壳连接.
第七十六条 四线式△接线或V接线中一相接地以供应电灯或类似负载者,其对地较高电压之相导
线须以橘色或其他有效方法加以识别.
第二章 电灯及家庭用电器具
第一节通则
第七十七条 一般用电场所之低压电灯及家庭用电器具之装置,依本章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线路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应装置於不易触及且不易受外物损伤之处所.
2.在有震动及可能发生危险之地点,不得装置线路.
3.绝缘导线除电缆另有规定外,不得与敷设面直接接触亦不得嵌置壁内.
4.线路贯穿建筑物或金属物时,应有适当之保护,以避免擦伤导线.
第七十九条 屋内线路容许间隔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屋内线路与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及其他金属物间,应保持150公厘以上之距离,如无
法保持该项规定距离,其间应加装绝缘物隔离,或采用金属管,电缆等配线方法.
2.屋内线路与烟囱,热水管或其他发散热气之物体,应保持在50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其间
有隔离设备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装在建筑物之表面时,应适当固定.
第八十一条 家庭用电器具不得露出带电部分,但如电灯之电热线及其他类似情形不在此限.
第八十二条 衣橱内不得使用吊线盒.
第八十三条 每具吊线盒限用一个出线头.
第八十四条 如在圆木,屋橼上装设平底型之吊线盒,插座,手捺开关等应附设木座.
第八十五条 不同电源电压供电之插座应有不同型式之构造,使所属插头不致误插於不适宜之电源
上.
第八十五条之一 接於15安及20安低压分路之插座应采接地型;其固定接地极应与接地导线妥为连
接,不得接於系统被接地导线.
第八十六条 移动式电具插座,其插座之额定电压为250伏以下者,额定电流应不小於15安.但
250伏10安之插座,如使用非住宅场所,而不作为移动式之手提电动工具,手提电灯及延
长线时得不受限制.
第八十七条 安装於易燃物附近之灯具,不得使易燃物遭受超过摄氏90度之温度.
第八十八条 橱窗内之灯具,不得使用外部配线之型式.
第八十九条 灯具如装於易燃物上方,应使用无开关型之灯座.但设有个别开关且灯座装於离地面
2.5公尺以上或灯座装有保护设施使灯泡不容易被取下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条 灯具之导线,应依灯具之电压,电流及温度,选用适当绝缘物之导线.
第九十一条 灯具线截面积不得小於0.75平方公厘.
第九十二条 灯具,灯座,吊线盒及插座应确实固定,但重量超过2.7公斤或尺寸超过40公分之灯
具不得利用灯座支持.
第二节 花线
第九十三条 花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花线之导体是由细小铜线组成,以橡胶或塑胶为绝缘之柔软性电线.
二,花线适用於300伏以下之线路.
三,具有同等性能之绝缘材料亦得作为花线.
四,花线原则使用於既设更换场所,新设场所不得便用花线
第九十四条 花线安培容量应依表九四规定.
表94 花线安培容量(周围温度35℃以下)
绝缘物种

PVC,大然
橡胶混合

耐热
PVC,
PE(聚乙
稀),
SBR(苯乙
烯丁二烯
橡胶)
人造橡胶
(丁基橡
胶)
EP(乙丙
烯),交连
PE(交连
聚乙烯)
截面积
(平方公
厘)
根数/直
径(根/公
厘)
最高容许
温度
60℃ 75℃ 80℃ 90℃
0. 0. 75
1. 1.
1.00
2. 2.
1.25
3. 3. 2.0
4. 4. 3.5
5. 5. 535
30/0.18
40/0.18
50/0.18
37/0.26
45/0.32
70/0.32
安培容量
(安)
7 9 11 15 21 32
8 10 14 20 26 40
9 11 15 21 28 43
10 12 16 23 31 47

第九十五条 花线截面积不得小於0.75平方公厘.
第九十六条 花线得使用於下列处所:
1.照明器具内之配线.
2.作为照明器具之引接线.
3.吊线盒之配线.
4.移动式电灯及小型电器之配线.
5.固定小型电器经常改接之配线.
第九十七条 花线不得使用於下列处所:
1.永久性分路配线.
2.贯穿於墙壁,天花板或地板.
3.门,窗或其他开启式设备配线.
4.沿建筑物表面配线.
5.隐藏於墙壁,天花板或地板内配线.
第九十八条 花线之使用长度不得超过3公尺.
第九十九条 电熨斗,电锅或其他电热器,其容量达50瓩配以上及产生温度於表面上达摄氏121
度以上者,应使用耐热花线.
第一○○条 花线不得有中间接续.
第一○一条 花线连接於设备应使花线不承受张力.
第三节分路与干线
第一○二条 分路负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负载依表120-1计算为原则.所装照明灯具照度应符合表120-2标准.计算
楼板面积应将各楼面积皆计入.但不包括阳台,住宅之附属车库(预订将来另有用途者除
外).
二,在各种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中所有20安以下之插座出线口(但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所指定者除外),不得视作一般照明用之出线口,需订为额外之负载.
表1O2-1 一般照明负载计算
建筑物种类 每平方公尺单位负载(伏安)
走廊,楼梯,厕所,仓库,贮藏室 5
工场,中山堂,寺院,教会,剧场,电
影院,舞厅,农家,礼堂,观众席
10
住宅(含商店,理发店,美容院等之居住
部份),公寓,宿舍,旅馆,大饭店,俱
乐部,医院,学校,银行,饭馆
20
商店,理发店,美容院,办公厅 30

表102-2一般照度标准
照明场所 照度(Lx) 建筑物种类
课桌 300~500
黑板,制图桌 5000~1000 学校
一般 75~100
餐桌 150~200 住宅
阅读,厨房 300~750

三,对於非一般照明之出线口,每一出线口之负载计算,应按左列规定办理:
(一)除电动机外之特殊电器或其他负载之出线口,依电器或所接负载之安培额定计算.
(二)供电动机之出线口依电动机之规定计算.
(三)供重责务型灯座之出线口依每一出线日以600伏安计算.
(四)其他出线口(不包括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所指插座)依每一出线日以180伏安计算.
第一○三条 分路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路导线安培容量应不小於所供应负载最大电流.供应移动性负载插座分路,其导线之
安培容量应不小於分路保护额定.
二,分路设置以金属管配线时应按表103选用.惟分路配线采非金属管配线时,其最小分路
导线线径,应依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修正.
表103 分路之设置
分路额定(安) 15 20 30 40 50
最小线径
分路导线
引出导线
灯具线及花线
1.6公厘
1.6公厘
0.75平方
公厘
2.0公厘
1.6公厘
0.75平方
公厘
5.5公厘
1.6公厘
2.0平方
公厘
8平方公

2.0公厘
0.75平方
公厘
14平方公

2.0公厘
3.5平方
公厘
过电流保护(安) 15 20 30 40 50
最大装接负载(安) 15 20 30 40 50
出线口器具
灯座型式
插座额定(安)
一般型式
最大15
一般型式
15或20
重责务型
30
重责务型
40或50
重责务型
50

第一○四条 分路最大负载应做下列规定办理:
1.分路所供应负载应不超过分路额定容量.
2.分路如同时供应八分之一马力以上之固定电动机带动设备及其他负载,其负载计算应以
1.25倍最大电动机负载加其他负载之总和计算.
3.分路供应有安定器,变压器或自称变压器之电感性照明负载,其负载计算应以各负载额定
电流之总和计算,而不以灯泡之总瓦特数计算.
4.分路供应长时间(指连续使用3小时以上者)负载应不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八○.
第一○五条 分路许可装接负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5及20安分路以供应普通电灯及小型电器为限,如仅供应移动电器,其容量最大不得
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80.至於分路同时供应电灯,移动电器及固定电器时,其中固定电
器容量总和不得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50.
二,30安分路以供应住宅以外之重责务型固定电灯或任何处所之大型电器.如仅供应移动
电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80.
三,40及50安分路以供应住宅以外之重责务型固定电灯及红外线电灯或任何处所之固定烹
饪器.但普通电灯不得并用.
第一○六条 分路供应一般照明及电器(含电动机带动之电器)计算应依第102条第1款规定办理:
1.最少分路数应由总计算负载及分路额定决定,所设置分路应能承受所供应之负载.
2.住宅用之小型电器分路数应装设一个以上20安分路,以供应厨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
电器,该分路不得与其他出线口并用.
3.其他特殊负载应依大型电器容量及数量决定之.
第一○七条 分路出线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处所之卧房,书房,客厅,餐厅,浴室,厨房,走廊,楼梯或旅馆之客房等每室至
少应装设一个灯具出线口.
2.住宅处所之卧房,书房,客厅,餐厅,厨房及其他类似房间或旅馆之客房等每室至少应
装设一个插座出线口.
3.农村等可视实际需要装设灯具或插座出线口.
第一○八条 出线口所装置之设备,其安培额定应不低於所供应负载容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路供应额定30安以上之灯座,该灯座应用重责务型者.
2.供应一个插座(包括多联式)之专用分路,则插座安培额定应不低於分路额定.
3.分路如供应二个以上之插座或出线口,则插座所供应之电器负载,应依表108-1规定办
理.
4.分路如供应二个以上之插座或出线口,则插座额定应依表108-2规定办理.

表108-1 插座供应之移动式电器最大负载
分路额定(A) 插座额定(A) 最大供应负载(A)
15 15 12
20 20 16
30 30 24
表108-2 各种分路之插座额定值
分路额定(A) 插座额定(A)
15 不大於15
20 15或20
30 30
40 40或50
50 50

第一○九条 干线负载按第102条所规定之各分路负载之总和乘以请量因
数.
第一一○条 干线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导线应有足够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所供应的负载.
2.干线如供应连续负载或同时供应连续及非连续负载,其所
装置过电流设备之安培额定或干线导线之安培容量应不小
於非连续负载与1.25倍连续负载之总和.
第一一一条 表111中研列需量因数用於一般照明之总负载计算,但不得
用作决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数.

表111 处所别干线负载之计算
处 所 别 应用需量因数为各段电灯负载(w)干线需量因数(%)
住宅 首3,000以下者
次3,001至120,000者
其余超过120,000者
100 35 25
医院 首50,000以下者
其余超过50,000者
40 20
旅馆 (包括出租未设烹
饪设备之公寓)
首2,000以下者
次2,001至100,000者
其余超过120,000者
50 40 30
仓库 首12,500以下者
其余超过12,500者
100 50
其他 所有瓦数 100
注:在旅馆或医院内,如手术室,舞厅或餐室等,其电灯负载可能同时全部使用,
则不得应用上表之需量因数.

第一一二条 橱窗电灯应以每30公分水平距离不小於200瓦,作为负载之计算.
第一一三条 非住宅处所之插座负载,其每一插座出线口负载最大以180伏安计算之,其干线需量
因数得应用表111或表113.
表113 非住宅处所插座负载需量因数
应用需量因数为各段插座
负载(W)
需 量 因 数
首10,000以下者 100
其余超过10,000者 50

第一一四条 电动机负载依电动机规定计算.
第一一五条 供应固定电暖器之干线,其由计算所得之负载应为所有分路上所连接之负载总和.但
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如负载系非连续性或不同使用者,其干线容量得小於所接之总负载,但所决定之干线应
有足够负载容量.
2.如干线容量系依据第123条所计算者.
第一一六条 二种不同负载(如电暖器及冷气等)如不致同时使用者,则较小负载得省略不计.
第一一七条 住宅处所之厨房,餐厅等由110伏二线式20安分路额定所供应之小型电器,其干线负
载应以1500瓦计算之.如小型电器分由两个以上之干线供应,则每一干线负载应以每一
个二线式分路不低於1500瓦计算之,上项负载得并入一般电灯负载并得适用表111之需
量因数.
第一一八条 家庭用之电灶及其他烹饪用电器如其个别额定大於1又4分之3千瓦,则其干线负载
得依照表118计算之.如有两具以上之单相电灶由三相四线式干线供应时,其总负载之计
算,应以任何三相线间所接最大电灶数之两倍需量值为准.

表118额定超过13/4KW之电灶,壁炉及其他烹饪器之需量负载表
需量因数(阅注4) 器具之数量 最高需量(阅注明)A行(额定超
过8.75kW而不超过12kW者) B行(额定低於3.5kW者)C行(额定在3.5kW至8.75kW者)
1 8kW 80% 80%
2 1lkW 75% 65%
3 14kW 70% 55%
4 17kW 66% 50%
5 2OkW 62% 45%
6 21kW 59% 43%
7 22kW 56% 40%
8 23kW 53% 36%
9 24kW 51% 35%
10 25kW 49% 34%
11 26kW 47% 32%
12 27kW 45% 32%
13 28kW 43% 32%
14 29kW 41% 32%
15 3OkW 40% 32%
16 31kW 39% 28%
17 32kW 38% 28%
18 33kW 37% 28%
19 34kW 36% 28%
20 35kW 35% 28%
21 36kW 34% 26%
22 37kW 33% 26%
23 38kW 32% 26%
24 39kW 31% 26%
25 44kw 30% 26%
26~30
31~40
41~50
51~60
60以上
15kW+电灶数
╳1kW
25kW+电灶数
╳0.75kW
30% 30% 305 30% 30%
24% 22% 20% 18% 16%
注:1.超过12kW但小於27kW,且额定相同之电灶:对於电灶其个别额定超过12kW小於27kW者,其最大需量计算,
应将超过12kW部份每超过1kW,A行之最大需量应加5%.
2.超过12kW,但小於27kW而各台为不同额定之电灶:对超过12kW且小於27kW之不同额定容量之每个电灶其平
均额定(其额定之平均值=各个额定容量之总和除於电灶数(但12kW以下之电灶应以12kW计算),每超过1kW则A
行之最大需量应加5%.
3.商业用之电灶数量,一般以铭牌上之最大额定为准.
4.超过1.75kW而在8.75kW以下.对於超过1.75kW而在8.75kW以下,其最大需量系以所有负载之铭牌所则之
额定之总和再乘B或C行中之相对应(即同台数)需量因数得之.
5.分路负载之计算:分路仅供一个电灶者其分路负载,得依照本表计算之.至於供一个壁炉或一个柜台式烹饪器
者其分路负载应为该电器之铭牌上所则之额定.

第一一九条 住宅用之固定电器(电灶,空调设备或电暖器以外之电器)在单独或集合住宅,由同一
干线所供应四个以上之固定电器,其干线负载得以各电器的名牌额定总和之百分之七十五计算之.
第一二○条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每具负载容量以2000瓦计算之,但如其
名牌额定大於2000瓦,则依名牌额定计算,并得应用表120
之需量因数.
表120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需量因数
衣服乾燥器数量 需量因数(%) 衣服乾燥器数量 需量因数(%)
1 2 3 4 5
100 100 100 100 80
11~13
14~29
20~24
25~29
45 40 35
32.5
6 7 8 9 10
70 65 60 55 50
30~34

35~39

40以上
30
27.5
25

第一二一条 非住宅用厨房电器如商业用烹饪器,洗碗机,热水器等,其
干线需量因数得依表121计算之.
表121非住宅用厨房电器需量因数
电 器 数 量 需量因数(%)
1 100
2 100
3 90
4 80
5 70
6以上 65

第一二二条 中性线最大负载即为中性线与任一非接地导线间之最大装接负载.供应住宅用电灶,
烤箱及烹饪器之干线,其最大不平衡负载应依表118所规定之非接地导线上之负载再
乘以百分之70.又交流单相三线及三相四线,其不平衡负载超过200安以上部分,除
所接负载为日光灯等放电管灯者外(因中性线有第三谐波之电流通行),得用百分之七
十之需量因数计算之.
第一二三条 以110/220伏单相三线供电之单独住宅,其进屋线或干线之安培容量达110安以上时,
则进屋线或干线负载计算,得依表123计算之,其干线中性线负载并得适用第122条
之规定.
表123单独架空导线与树木之最小间隔
负 载(KW或KVA) 需量因数(%)
空调设备器及冷气机(包括热唧筒压缩器)
中央电暖器
少於四具之个别操作电暖器
所有其它负载之首10KW
其他负载之剩余部分
100 65 65 100 40

前项表123中之其他负载应包括如下:
1.每一20安之小型电器分路以1500瓦计算之.
2.一般电灯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20瓦计算之.
3.所有固定电器,电灶,烤箱及烹饪器(包含四具以上之个别操作电暖器),按名牌额定
计算之.
4.电动机及低功率因数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5.如应用第115条(不同时使用之负载)规定时,以选用下列最大负载者计之.
(1)空调设备负载.
(2)中央电暖器负载之百分之六十五参差因数.
(3)少於四具之个别操作电暖器负载之百分之六十五参差因数.
(4)四具以上之个别操作电暖器负载.
第四节放电管灯
第一二四条 放电管灯系指日光灯,水银灯及霓虹灯等利用电能在管中放电,作为照明等使用.
第一二五条 放电管灯之附属变压器或安定器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其二次开路电压超过1000伏以上之放电管灯不得使用於住宅处所.
二,其二次开路电压在300至1000伏之放电管灯,除非灯具备有特殊设计,使灯管插入或
取出时不露出带电部分,否则不得使用於住宅处所.
三,放电管灯之附属变压器或安定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四,屋内型日光灯,其安定器建议采用电子安定器.
五,放电管灯装置时,其变压器或安定器不得碰触易燃物,且与易燃物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一二六条 放电管灯之补助设备台电抗器,电容器,电阻器等,如与灯具分开装置时,该补助设
备应装於可检视范围之金属箱内.但安定器如分开装置,可不需个别密封.
第一二七条 变压器或安定器其二次开路电压不得超过15000伏,二次短路电流不得超过60毫安.
第一二八条 二次开路电压在1,000伏以上之放电管灯,其二次线路装置除照第127条规定外,应
按下列规定办理:
1.应按金属导线管,金属外皮电缆及磁珠装置.
2.导线应选用适当绝缘之电线或电缆.
3.霓虹灯悬吊於地面上2.5公尺以上空间或装於橱窗内,如其管极间踞离不超过50公分,
管极间导线得用裸铜线代用,并应以玻璃管包装之.
4.二次线路之导线应避免过分曲折,以免损伤导线之绝缘.
5.以金属导线管配装单心导线,其长度不得超过6公尺.
6.变压器应装於可检视及不易碰触之处所.
7.变压器与灯管之距离应尽量缩短.
8.灯管应有适当支持.
9.灯具或灯管装置应由单具或数具可由外部操作之开关或断路器控制并可同时切开非接地
导线.
10.开关或断路器应装置於可视及灯具或灯管之范围,否则应采用一种附有在启开位置可闭
锁之开关.
11.变压器二次侧高压绕组不得接成串联或并联使用,但如两变压器每一变压器高压绕组有
一端与外壳接地时得串联使用,以作为单相三线式用.
12.按磁珠装置法施工时,除磁殊应采用表面光滑,品质良好者外,如装置地点在屋内,其
导线相互间及导线与敷设面间应各保持在30公厘以上之距离,如装置地点在屋外,则各
应保持50公厘以上距离.
第一二九条 40瓦以上之管灯应使用功率因数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高功因安定器.
第五节 屋外电灯装置工程
第一三○条 屋外电灯装置工程系指路灯,桥梁灯,球场灯,外灯,饰灯及其他类似屋外电灯之工
程.
第一三一条 屋外电灯应依照第二章第三节分路与干线之规定设置分路,并以设置专用线路为原则.
第一三二条 不得与配电线路及接户线直接连接或分歧,如无法避免得另装专用开关与线路连接.
第一三三条 应尽量避免与配电线路,电讯线路跨越或交叉,如无法避免,两者间距离应依照第八
章第二节规定办理.
第一三四条 不得采用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法施工.
第一三五条 在电杆,铁塔,水泥壁等处所装置线路,应按导线管或电缆第一三六条 屋外电灯线路
距地面应保持5公尺以上,但不妨碍交通或无危险之处所得距地面3公尺以上设施之.
第一三七条 采用装脚碍子架线时,导线相互间及导线与敷设面间之距离应依表137办理.
表137
支持物种类 导线相互间最小距离(mm) 导线与敷设两间最小距离(mm)
装脚碍子 150 l00

第一三八条 不得使用吊线盒及托线,应使用瓷质防水灯头或其他相当之灯头,如灯头朝上装置,
应有遮雨防水灯罩或采用特殊防水灯具.
第一三九条 装置线路其相邻二支持点间之距离在30公尺以内时,使用导线不得小於5.5平方公
厘,距离在30至50公尺时,不得小於8平方公厘,距离超过50公尺时,使用14平方公
厘以上之导线,但附有吊架铁线装置时,两支持点距离不限制,得使用线径2公厘以上之
绝缘导线.吊架铁线两端支持点应加装拉线碍子.
第一四○条 金属管垂直装置时,其管口应装设防水分线头,以防水气进入.
第一四一条 在场受外力损伤之处所,以采用金属管装置法施工为原则.
第一四二条 离开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物装置屋外电灯线路时,应使用绝缘导线或适当电缆.
第一四三条 供电建筑物外或电杆上之电灯,其对地电压不得超过150伏,但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
得不超过300伏.
1.灯具装置於建筑物外或电杆上或其他结构物上.
2.灯具离开窗,阳台或安全间梯等装置距离90公分以上者.
第一四四条 路灯离地高度应不低於表144.
表144 路灯离地最小高度
线路电压
最小高度(m)
路面
300V以下 超过300V
人行道 3.5 3.5
车行道 4.0 5.0

第一四五条 专用分路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设备.
第一四六条 路灯线路工程,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时,其专用分路以装置漏电断路器为原则.
第三章 低压电动机,电热及其他电力工程
第一节 适则
第一四七条 低压电动机,电热装置,及其他电力工程,均应接本章之规定办理.
第一四八条 电热装置感应电炉及其他电力装置之定义如下:
1.电热装置:制造,加工以及修理用之电热器,感应电炉,红外线灯及高周波加热装置等.
2.感应电炉:利用电磁感应以加热铁,钢之电炉,视其周率分为下列三种:
(1)低周波感应电炉:商用周波.
(2)中周波感应电炉:商过商用周波,10仟赫以下.
(3)高周波感应电炉:超过10仟赫.
3.其他电力装置:除电动机,电热以外之装置,如电焊机.
第一四九条 漏电断路器之装设按第五九条规定装设.
第一五○条 电气机具於电源缺相或反相时有失效或损伤之虞者,宜装设缺(反)相保护或晋报装置.
第二节 低压电动机
第一五一条 电动机工程应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导线槽,汇流排及电缆等装置法.
第一五二条 负载电流之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特殊用途电动机除外)负载电流应以名牌上之额定电流(全载电流),但一般用电动
机可以国家标准值为准.
2.电梯,空调设备,冷冻机等特殊用途电动机之负载电流,除按该机器名牌所示额定电流外,
可考虑其特性及使用方法决定.
第一五三条 标准电动机分路应包括下列各部分(如图153所示)前项图153之分路导线及设备,应
做下列规定办理:
一,干线分歧线路(W1):自干线分歧点至分路过电流保护器长度在三公尺以下,不受需达干
线载流量之限制;长度不超过八公尺,不得低於干线载流量三分之一;长度超过八公尺则应与
干线具有同等之载流量.
二,分路配线(W2):自分路过电流保护器至电动机之线路,其载流量应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
三,电动机控制线路(W3):该控制线路应有适当过电流保护设备.但额定20安以下之分路,
其控制线线径在0.75平方公厘以上者,视为已受分路过电流保护器保护.额定超过20安之
分路,其控制线在操作器内且其载流量在分路导线载流量四分之一以上者,或其控制线在操
作器外且其载流量在分路导线载流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加装过电流保护设备.
四,二次线(W4):绕线型电动机自转子至二次操作器间之二次线.其载流量应不低於二次全
载电流之1.25倍.但非连续性负载,得以温升限制为条件,选择较小导线.
五,分路过电流保护器(P1):该保护器用以保护分路配线操作器及电动机之过电流,短路及
接地故障.
六,分段设备(SM) :其主要用途系当电动机或操作器检修时,用以隔离电路.
七,电动机过载保护器(P2):该器旨在保护电动机,分路导线及其本身(指过载设备)免因电
动机过载而烧损.
八,操作器(C):该器用以操作电动机之运转,如操作电动机之起动,停止,反向或变速,宜
装於邻近电动机,
俾操作者能视及电动机之运转.
第一五四条 每具电动机以装置一分路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数具电动机得并由同分路供
电.
1.额定不超过一马力之低压电动机如每台之全载额定电流不超过6安,得数具共接於一分
路.但电压在600伏以下者,分路保护之额定以不超过15安,电压在150伏以下者,分路
保护之额定以不超过20安为条件.又此等电动机如属由工作人员起动者(Manually start)
得免个别装设过载保护设备.
2.电动机个别装有过载保护设备者,如满足下列规定,得数具共接於一分路:
(1)各电动机必须有符合规定之操作器.
(2)分路必须以熔丝或断路器保护,其额定按第159条第2款规定办理.
(3)分路熔丝额定不得超过同分路中容量最小之电动机之全载额定电流之四倍(但电动机之
过载保护设备如属特殊设计,经在名牌上标明应装之分路许可最大额定者不在此限).
(4)分路分歧点至电动机过载保护器间之导线长度不超过8公尺,其载流量应不小於该分路
导线之三分之一.长度超过8公尺时,其载流量应不小於该分路导线之载流量.
(5)凡须同时运转操作之整套型机器,除危险处所及第一,二类尘埃处所外,其分路保护额
定得不受第2款第3目之限制.
第一五五条 分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电动机以个别装置分段设备为原则,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一部机器由数具电动机运转者.
(2)符合第154条第1款之规定者.
2.分段设备宜装设於操作器可视及之范围.
3.分段设备应有明自的「启断」或「闭合」的位置标示.
4.分段设备应能同时启断各非接地导线,并得与操作器共装於一箱内.
5.一户仅有一具电动机者,该户之接户开关得兼作分段设备.
6.分段设备应使用一种适当载流容量之开关,如以马力为额定之马达开关或断路器等,但
属於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八分之一马力以下之固定装置电动机得以一般开关作为分段设备.
(2)固定装置电动机其额定电压在300伏以下,容量在二马力以下者得用额定电流大於2
倍於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一般开关,或额定电流大於1.25倍於该电动机额定电流附有弹
簧快速动作之开关为分段开关.
(3)超过50马力之固定装置电动机,其分段设备得用一般开关或隔离开关,但须附有「马
达运转中不得开启」之明白标示.
(4)移动性之电动机得以插头及插座为其分段设备.
7.电动机分段设备,其电流额定至少为电动机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一一五.
8.操作器属於Y-△型及自称变压器型之降压起动器或为全压起动之磁性开关等,仍需加装
分段设备.
第一五六条 操作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电动机以个别操作为原则,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数具电动机同一操作器:
(1)一部机器分由数个电动机运转者,如冷气机,车床,起动机,升降机,电扶梯等.
(2)符合於第154条第1款规定者.
(3)该数具电动机装於同一房间内并於操作时可看到者.
2.操作器应具有启断电动机堵转电流之启断容量.
3.操作器之额定应以马力数表示,且其额定不得低於所操作之电动机之额定容量.
4.电动机之操作器应采用专为操作电动机而设计之适宜操作器(如符合第2款及第3款规定
之电磁开关,断路器,安全开关等)为原则,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2马力以下及300伏以下之固定装置电动机其操作器得以一般开关(以安培表示容量者)
代用,惟其额定值最小不得低於全载电流之2倍.如电动机额定电流不大於开关额定电流百
分之八○,则容量在2马力以下及电压在300伏以下之电动机得使用交流附有弹簧快速动作
之开关作为操作器.
(2)三分之一马力以下移动电动机得以装设插座及插头为操作器.
(3)分路用反时性断路器(以安培数表示额定者)得用为操作器.
(4)八分之一马力以下,经常运转之固定装置电机,如电钟,不因不启动或超载而导致损害
者,得以分路过电流保护为其操作器.
5.操作器应装在操作电动机时可视及之范围,否则应按下列之一办理:
(1)操作器电源侧之分段设备,可采用一种能闭锁於开路位置者.
(2)在电动机装置处可视及范围内加装能启断该电动机电源之手动开关.
第一五七条 分路导线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分路导线之安培容量不低於电动机额定电流之1.25倍.
二,供应短期性,间歇性,周期性或变动负载电动机者,可以导线之温升限制为条件选择适
当导线.
三,电动机个别并联有电容器,改善功率因数者,其导线安培容量可做实际计算所得选择适
当导线.
四,供应二具以上电动机之分路导线,按第一百五十八条办理.
五,三相220伏一般用电动机,其最小线径可参考表157办理

表157三相220伏一般用电动机配线线径选用表
电动机(马力) 全负载电流(安) 分路最小线径
1 3.5 1.6公厘
2 5.5 1.6公厘
3 9.0 1.6公厘
5 15.0 2.0公厘
7.5 22.0 5.5平方公厘
10 27.0 8平方公厘
15 40.0 14平方公厘
20 52.0 22平方公厘
25 64.0 30平方公厘
30 75.0 38平方公厘
35 91.0 50平方公厘
40 104.0 60平方公厘
50 125.0 80平方公厘
注:1.上表为金属管配线(导线绝缘物塭度60℃).
2.电动机分路个别并装电容器时,应以实际之电流计算.

第一五八条 干线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二具以上电动机之干线或分路导线,其安培容量应不低於所供应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加最大电动机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二十五.
2.供应电动机与其他负载之干线,安培容量应不低於其他负载,据有关规定计算之负载电流
与第一款计算之电动机负载电流之和.
3.电动机与其他混合负载之需量因数及功率因数可确定时,可修正负载电流并选用安培容量
不低於修正后负载电流之导线.
第一五九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路过电流保护设备须能通过电动机之起动电流,其额定值应视电动机之启动情形而定,
通常以不超过电动机全载电流之2.5倍.或按表159选用适当之额定值.
2.干线(Feeder)过电流保护器以能承担各分路之最大负载电流及部分起动电流.如各电动机
不同时启动时,其电流额定应为各分路中最大额定之电动机之全载电流1.5倍再与其他各电
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表159 电动授分路过电流保护设备的最高额定或标置
满载电流的百分比 电动机类别
非延时熔丝 延时熔丝(二
元件型)
瞬间跳脱断
路器
反时限断
路器
单相,所有型式,无代号
全部交流单相,及多相鼠笼型
及同步
型全压启动,电阻器或电抗
器起动
无代号……………………
代号F至
V………………………
代号B至
E………………………
代号
A…………………………¨
全部交流鼠笼型及同步型与
自耦变压器起动
不超过30A,无代
号………………
超过30A
无代
号……………………………
代号F至
V…………………………
代号B至
E…………………………
代号
A……………………………
高电抗鼠笼型
不超过30A,无代
号……¨………
超过30A,无代
号…………………
绕线型,无代
号……………………
直流(定电压)
300 300 300 250 150 250 200 250 200 150 250 200 150 150 150
175 175 175 175 150 175 175 175 175 150 175 175 150 150 15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250 175
250 250 250 150 150 200 200 200 200 150 250 200 150 150 150
不超过5OHP,无代
号………………
超过5OHP,无代
号…………………
注:1.代号系指电动机之Code Letter.
2.使用於拖动来回动作压缩机,泵等之低速,低转矩,无载起动同步电动机
的熔丝额定或断路器标置,通常小於满载电流之200%.

3.主干线之过电流保护器,其电流额定应为最大干线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与其他各干线
所属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如有电灯及电热负载时,其负载电流亦应计入)
第一六○条 过载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连续运转之电动机,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应照下列之一,保护其运转之过载:
(1)装设一种与电动机分离之过载保护器(如积热熔丝,气断路器及内部附积热电驿之电磁
开关),其应选定之标置值(指积热电驿之动作电流预定点)或额定动作电流值(如为积热熔丝
指熔断电流值).应不超过下列电动机名牌所标示之全载额定值之百分数:
1运转因数(service factor) 不低於1.15之电动机一一百分之一二五.
2温升不超过摄氏40度之电动机一一百分之一二五.
3不属於上列之其他所有电动机一一百分之一一五.
(2)积热电驿如依照第1款第1目规定标置,而不足以使该电动机完成起动或担负负载时,
得采用高一级之标置,但应不超过下列电动机名牌所标示全载额定电流值之百分数:
1运转因数(service factor)不低於1.15之电动机——百分之一四○.
2温升不超过摄氏40度之电动机——百分之一四○.
3不属於上列之其他所有电动机——百分之一三○.
(3)采用附装於电动机内部与电动机合为一整体之积热保护器(thermal protector),该器
於电动机过载或不能起动时,应能阻止其发生危险性之过热,其启断电流值应不超过下列电
动机全载电流之百分比:
1电动机全载电流不超过9安者——百分之一七○.
2电动机全载电流在9.1至20安者——百分之一五六.
3电动机全载电流大於20安者——百分之一四○.
(4)如启断器(如电磁开关等)与电动机分开装设,而其控制回路出电动机内部之积热保护器
所控制者,当积热保护器启断控制回路时,该分离装置之启断器(如电磁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电动机之负载电流.
2.电动机得免过载保护之条件如下:
(1)电动机之运转状况系属一种间歇性,周期性的,每次运转时间在30分钟以内者,其分
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可视为电动机之过载保护.
(2)一马力以下(若供电电压为380伏者为3马力以下)连续运转之电动机,如属临时性装置
而由人力开动并依照第三章第二节之规定装有分路过电流保护者得不装设该电动机之过载
保护.
(3)一马力以下(若供电电压为380伏者为3马力以下),连续运转之电动机,虽属永久性装
置,但如符合第154条第1款之规定之情形者,得不依照第1款之规定另设过载保护.
(4)自动起动而容量在一马力以下之电动机如其内部绕组之阻抗值在该电动机不能起动
时,足够防止发生过量发热者,则该电动机可视为已由分路之过电流保护予以保护,得不另
设电动机之过载保护.
(5)电动机虽属连续运转,如其装置位置系在安全处所,并不因过载烧损而招致危险者,得
免设该项过载保护.
3.电动机之过载保护如属积热熔丝(Thermal Cutouts),积热电驿(Thermal Relays)或其他
保护器而不能於电路发生短路时即时开断电路者,其电源侧应有熔丝或断路器作为分路之过
电流保护,且其额定值或标置不得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之4倍.
4.凡连绩运转之电动机,其容量在15马力以上者,应有低电压保护,但属灌溉用电,及属
危险物质处所以及易燃性尘埃处所,则电动机虽在15马力以下容量,亦应具有是项「低电
压保护」.
第一六一条 电动机装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以装置於通风良好及保养方便之位置为原则,但水中电动机以及无法避免时不在此
限.
2.附有整流子或滑环之开放型电动机,应有防范措施使所发生之火花达不到附近易燃性物
品.
3.装置於有危险性物质,多尘埃及潮湿等特殊场所,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六二条 三相电动机起动电流应不超过下列之限制,否则应使用降压型操作器.
1.低压用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0伏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15马力者,不如限制.
(2)380伏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50马力者,不加限制.
(3)每台容量超过上列之限制者,应不超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3.5倍.
2.高压用户之低压电动机,每台容量不超过200马力者,不扣限制.若超过此限者,应不超
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3.5倍.
3.高压以上供电用户之高压电动机起动电流应按第430条办理.
第一六三条 移动型电动起动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型电动起重机等移动性电机所使用低压接触电线(以下简称滑接馈线)应按碍子装置
法或汇流排槽装置法施设於明显处所或能检视之隐蔽场所.
2.滑接馈线以碍子装置设於明显处所时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应位於人无法到达之处,或妥为隐蔽以防止误触.
(2)滑接馈线应便用直径6公厘硬裸铜线或同等强度与截面积以上者.但供电电压300伏以
下者可使用直径3.2公厘硬裸铜线或同等强度与截面积以上者.
(3)滑接馈线支持点间及导线相互间隔应符合表163-1规定
(4)表163-1间隔难以保持时可缩短支持点间距离按表163-2规定设施.
表163-1滑接馈线导线间隔
导线最小间隔(mm) 支持点最小
间隔(m)
水平配置 非水平配置
6 14 20
12 28 40

表163-2滑动馈线导线间隔
导线截面积
(mm2)
支持点距点(m) 导线相互间间
隔(cm)
备注
未满100 1.5以下
100 以上 2.5以下
6以下 1.应固定导线使之不摇动.
2.弯曲半径一公尺以下之弯曲部分点
支持距离应在一公尺以下.

(5)滑接馈线及集电器带电部分与建筑物间之间隔,於乾燥场所应保持2.5公分以上;於潮
湿地点应保持4.5公分以上.
(6)滑接馈线除牢固装置於支持点者以外,应於其两端以拉线碍子固定.
3.滑接馈线以碍子装置法施设於屋内可检规之隐蔽场所时除应符合第2款第2目及第6目规
定外,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滑接馈线应使用硬质之导体,且按第2款所规定支持点距离牢固设施.
(2)滑接馈线及集电器带电部分与建物间,应保持4.5公分以上.
(3)滑接馈线互相间隔应保持12公分以上.
4.滑接馈线以汇流排槽装置法施设於屋内时,除应接第四章第十二节规定外尚应按下列规定
施设:
(1)汇流排槽应适用於滑接馈线者.
(2)槽之开口都应向下施设.
(3)槽之终端,其带电部分应不外露.
5.滑接馈线与其他电线,电讯线,金属水管,瓦斯管应保持30公分以上间隔,但以汇流排
槽装置法施设时不直接碰触即可.
6.滑接馈线应用专用分路供应,其分段设备应装置於容易到达及地面上可操作之位置.其过
电流保护器应能同时启断非接地导线及可封锁於开启之位置.
第一六四条 电梯及送物机之配线,应按下列规定:
1.施设於升降道内,机房内,控制室及升降体之配线,除下列各点外应按金属管装置法,非
金属管装置法,导线槽装置法,汇流排槽装置法及电缆装置法(可能侵油损坏电缆场所,禁
止使用橡皮外皮)施设.
2.升降道内之配线,应妥於装置以免遭受外伤.
3.升降道内之接线箱或控制盘端子至升降体接线管之电路,应使用经指定或核定可用为升降
机之电缆者(以下简称为活动电缆).
4.接线箱内之电线与活动电缆之连接应使用端子盘或适当之接续器.
5.活动电缆之移动部分不得有接头.
6.活动电缆应使用适当之绝缘性支持物支持,并应防范因升降体运转所引起之振动或与其他
机器碰触而损伤.但装甲电缆不必使用绝缘支持物支时.
6. 施设於升降道或升降体之电线或活动电缆,其线径应符合表164规定.
7.
表164 电梯及送物机电线及活动电缆之线径
电线种类及导体构造 导体尺寸
单线 1.2mm以上 绝缘电线
绞线 12.mm2以上
单线 ※0.8mm以上 电缆
绞线 ※0.75mm2以上
活动电缆 0.75mm2以上
注:※所示,限用於装有过电流保护器可自动启断过电流之
控制或信号用回路.

8.各回路导线,虽使用目的及供电方式有所不同,如使用相当绝缘之绝缘电线而导线相互间
另有识别者,可共用一管槽或电缆.
9.由主电机回路分歧之分路(如电动门用电动机升降体内电灯回路或控制回路),应装置过电
流保护器.但控制电回路等不宜装设过电流保护器者不在此限.
10.连接於温度上升至摄氏60度以上之电阻器等之导线应使用耐热性电线.
11.升降体内所使用之电灯及电员之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00伏.
12.升降机由多相交流电动机驱动者,应备有一种保护设备以遇相序相反或单相运转时,能
防止电动机起动.
第一六五条 电扶梯之配线,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施设於电扶梯之配线,除下列规定外应按金属管装置法,非金属管装置法,导线槽装置
法及电缆装置法(橡皮绝缘铅皮电缆除外)施设.
(1)接线箱至各机器间以可挠管施设.但於不受外伤处,以塑胶外皮电缆施设.
(2)有侵油可能之处,不得使用橡胶绝缘者.
2.配线应牢固装置於建筑物,避免与移动机槽碰触而损伤.
3.导线线径应符合表164之规定.
4.由主电动机回路分歧之分路,应接164条第9款之规定装置过电流保护器.
第三节电热装置
第一六六条 电热装置之干线及分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热装置分路,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供应额定电流为50安以下电热装置,其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应在50安以下,其
导线线径应接第103条之规定施设.
(2)供应额定电流超过50安单具电热装置,其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应不超过该装置之
额定电流;但其额定电流不能配合时,得使用高一级之额定值,其导线载流量应超过该装置
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以上;并不得连接其他负载.
2.电热装置干线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导线载流容量应大於所接电热装置额定电流之合计.如已知需量因数及功率因数,可
按实际计算负载电流选择适当导线,并便用安培容量不低於实际计算负载电流之导线.
(2))干线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电流应小於干线之安培容量.
第一六七条 电热装置应接磁珠,金属管,非金属管,导线槽,汇流排槽及电缆等装置法施工.
第一六八条 电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热器每具额定电流超过12安者,除第2款之情形外,应施设专用分路.
2.小容量电热器符合下列规定者,可与大容量电热器并用一分路:
(1)最大电热器容量20安以上,其他电热器合计容量在15安以下并为最大电热器容量之
二分之一以下.
(2)分路容量应视合计负载容量而定,且须30安以上.
(3)各分歧点装设过电流保护器.
3.电热操作器应装於容易到达之处,但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附有开关之电热器由插座接用时.
(2)1.5千瓦以下之电热器由插座接用时.
(3)分路开关兼用操作时.
4.固定型电热器与可燃物或受热而变色,变形之物体间应有充分之间隔,或有隔热装置.
第一六九条 高周波加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周波加热装置之分路,应接第166条规定施设.
2.高周波加热装置应装设於有关工作人员以外不得进入之处,但危险之带电部分已封闭者
不在此限;并不得装置於第五章所规定之场所,但特别为该场所设计者不在此限.
3.高周波加热装置引至电极或加热线圈之导线,如有碰触之虞,应以绝缘物掩蔽或适当予
以防范.
4.高周波发生装置之各部分应以不燃性外箱封闭之.箱内露出带电部分,电压超过600伏
时其箱门於打开时应有连动装置使电源切开;电压超过300伏而600伏以下时其箱门於打开
时应有明显之危险标志.
5.高周波加热装置之电极部分应以不燃性外箱或隔墙防护之.外箱或隔墙之门於打开时应
有连动装置使电源切断.
6.高周波加热装置之控制盘,正面应不带电.
7.高周波加热装置之脚踏开关其带电部分应不外露,并附有止误操作之外盖.
8.高周波加热装置如可由2处以上地点遥控者,应附有连锁装置使其无法同时由2处以上
地点操作.
第一七○条 高周波及低周波感应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装置应加以隔离以免非工作人员接近并防止由电炉产生之热及尘埃之障碍.
2.感应电炉装置端子至电炉间导线或至电容器组之导线,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有危害人体之带电部分,应适当予以隔离施设.
(2)导线之截面积及配置应避免过热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3)导线之接续,应使用适当接头或予以焊接,以避免过热.
(4)导线以及其支持物,应有充分绝缘及机械强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时不危害工作人员.
(5)导线温升过高之部分应装设适当冷却设备防止之;其绝缘应采用耐热性者.
3.感应电灯之炉体设备应有充分之绝缘及机械强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时不危害工作人员,
并应采用耐热及防尘埃之器材.
4.感应电炉冷却装置如故障会引起设备失效时,应施设适当保护设备防范.
第一七一条 工业用红外线灯电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路之供应工业用红外线灯电热装置(以下简称红外线灯装置)者,其对地电压应不超过
150伏为原则,如对地电压超过150伏,且在300伏以下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应装置於不易破人碰触之处.
(2)灯具应不附装以手操作之开关.
(3)灯具应直接置於分路.
2.分路应接第166条之规定施设.分路最大使用电流应在50安以下.
3.红外线灯用灯头应不附装以手操作之开关,其品质应系瓷质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热性能
及耐压性能.
4.红外线灯装置之带电外露部分不得装置於易触及之处,但施设於仅有工作人员出入之场
所者不在此限.
5.红外线灯装置之内部配线,其导线应使用1.6公厘以上石棉,玻璃纤维等耐热性绝缘电
线,或套有厚度1公厘以上之瓷碍管并固定於瓷质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效用之耐热绝缘物之裸
铜线.
6.红外线灯装置内部配线之接续应使用温升在摄氏40度以下接续端子.
7.红外线灯不得装置於有充满爆炸性瓦斯及可燃性尘埃之场所.应尽可能远离油漆工场之
喷漆装置.
第四节 电焊机
第一七二条 供应电弧电焊机,电阻电焊机及其他相似之焊接设备之电路应接本节规定施设.
第一七三条 附变压器之电弧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分路之导线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个别电焊机之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电焊机名牌所标示之一次额定电流乘下
衷之乘率.
责务周期
(Duty cycle%)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以
乘率 1.0 0.95 0.89 0.84 0.75 0.71 0.63 0.55 0.45
注:1小时之时间额定之电焊机,其乘率为0.75.
(2)电路之供应数台电焊机用电者,其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据第1款第1目所求得电流
之和,其值为最大两台电焊机电流值之和,加上第三大一台电流值之百分之八五,
再加第四一台电流值之百分之七○,再加其余电焊机电流值之和之百分之六○.
2.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如有跳脱现象,得选用高一级
者.
(1)焊机应有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或标置不得大於该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之2
倍.当保护导线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不超过该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2倍
时,该电焊机不必再装设过电流保护器.
(2)电路之供应一台或多台电焊机者,其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不超过导
线安培容量之2倍.
3.电焊机未附装分段设备者,应於一次侧加装开关或断路器作为分段设备.该分段设
备之电流额定不得低於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2倍.
第一七四条 电动发电机供应之电弧电焊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分路之导线,其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使用个别电焊机之导线,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电焊机名牌所标示之一次额定
电流乘以下表之乘率.
责务周期
(Duty cycle%)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以

乘率 1.00 0.96 0.91 0.86 0.81 0.75 0.69 0.62 0.55
注:1小时之时间额定之电焊机,其乘率为0.8.

(2)电路之供应数台电焊机者,其导线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据第1款第1目所求得电流
之和,其值可比照第173条第1款第2目求得.
2.电焊机应有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或标置不得大於该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之2
倍.当保护导线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不超过该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2倍
时,该电焊机不必再装过电流保护器.如有跳脱现象得选用高一级者.
3.每一电动发电电焊机应装设开关或断路器作为分段设备,其额定电流值不得低於第1款第
1目所规定者.
第一七五条 电阻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阻电焊机分路之导线,其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自动点焊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七○.供应人工
点焊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五○.
(2)电阻电焊机之实际一次电流及责务周期(Duty cyc1e)已固定时,供应该电阻电焊机之导
线,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实际一次电流与下表所求之乘积.
责务周期
(Duty cycle%)
50 40 30 25 20 15 10 7 5以下
乘率 0.71 0.63 0.55 0.50 0.45 0.39 0.32 0.27 0.22

(3)分路供应数台电阻电焊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电阻电焊机根据第2目求得之电
流值与其他电焊机根据第2目求得电流值之百分之六○之和.
2.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按下列规定选用,如有跳脱现象,得选用高一级者.
(1)电焊机应有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或标置不得大於该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之3倍,
当保护导线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不超过该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3倍时,该电
焊机不必再装设过电流保护器.
(2)供应一台或多台电阻电焊机之分路,其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不超过导线安
培容量之3倍.
(2)每一电阻电焊机应装设开关或断路器作为分段设备,其额定电流值不得低於第1
款第1目及第2目所规定.
第五节 低压变压器
第一七六条 低压变压器应按照本节规定装设,但附装於机器设备者或其他章节另有规定者不在此
限.
第一七七条 变压器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组低压变压器应於一次侧加装过电流保护器.该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值除下列另
有规定外,应不超过变压器一次额定电流之1.25倍.
(1)变压器一次侧额定电流在9安以上而其1.25倍不能与熔丝或断路器之额定配合时,得
采用高一级之电流额定.
(2)变压器一次侧额定电流不超过9安时,其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得选用15安培者.
(3)保护一次线路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符合第1目及第2目之规定时得免再装置变
压器过电流保护器.
(4)过电流保护器按第2款或第3款装设时.
2.低压变压器二次侧所装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不超过二次额定电流之1.25倍者,
其一次侧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应不超过一次额定电流之2.5倍.但二次额定电流
在9安以上者,二次侧所装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如无法适当额定或标置选用,
则可采用较高一级者,二次额定电流不超过9安时,二次侧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
置可采用15安培者.
3.低压变压器由制造厂商附装有可切断一次电流之过载保护器而其一次线路之过电流保护
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得免再装设一次侧过电流保护器.
(1)变压器阻抗电压在百分之六以下者,一次线路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不超过其一次
额定电流之6倍时.
(2)变压器阻抗电压超过百分之六但在百分之十以下者,一次线路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
置不超过其一次额定电流之四倍时.
第六节 低压电容器
第一七八条 低压电容器应按本节规定装设.但附装於机器设备而符合各该机器设备之规定者不在
此限.
第一七九条 低压电容器之封闭及掩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有10公升以上可燃性液体之电容器应封闭於变电室内或隔离屋外处.
2.电容器应装置於适当场所,且妥加掩蔽以避免人或导电物体碰触其带电部分.
第一八○条 放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电容器应附装放电电阻,俾便於线路停电后,放出残余电荷.
2.电容器额定电压在600伏以下者,其放电电阻应能於线路开放后一分钟内将残余电荷降低
50伏以下.
3.放电电阻可直接装於电容器之线路上,或附有适当装置,俾於电路停电时与电容器线路自
动连接,如电容器直接接於电动机线路上(系在电动机过载保护设备之负载侧)中间不
加装开关及过载保护设备者,则该电动机之线圈可认为适当之放电设备,不必另装阻
抗器.
第一八一条 容量之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容器之容量(WVAR)以改善功率因数至百分之九五为原则.
2.电容器以个别装置於电动机操作器负载侧为原则,且须能与该电动机同时启开电源.
3.在电动机操作器负载侧个别装设电容器时,其容量以能提高该电动机之无负载功率因数达
百分之百为最大值.
4.电动机以外之负载如个别装设电容器时,其容量以负载之大小及其实际功率因数决定.其
改善后之功率因数以百分之九五为原则.
第一八二条 分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第184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引接各电容器组之非接地导线应装有分段设备,以便必要
时将电容器切离电源.
2.电容器之分段设备须能启断各非接地导线.
3.分断设备之连续负载容量值不得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
4.低压电容器之分段设备得采用断路器或安全开关.
第一八三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第184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引接电容器之各非接地导线应装有过电流保护器.
2.过电流保护之额定值或标置应以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为原则.
3.低压电容器过电流保护应采用断路器或安全开关配装熔丝
第一八四条 电容器如个别配装於电动机之分路,以改善功率因数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导线之安培容量除不得低於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外,并不得低於电动机分路容量之三
分之一.
二,电容器如装设於电动机过载保护设备之负载侧,无需再装分段设备及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一八五条 电容器之配线其安培容量应不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1.35倍.
第四章 低压配线方法
第一节 通则
第一八六条 本章适用於一般处所之低压屋内及屋外配线.
第一八七条 导线分歧之施工应避免有张力.
第一八八条 在隐蔽处所,不可装置开关,保险丝及其他电具.
第一八九条 地下电缆之埋设深度应接第八章之一规定办理.
第一九○条 地下电缆与地下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等应保持150公厘以上,如与地下管路交叉
时,电缆以理於其他管之下方为原则.
第一九一条 凡有备用之自备电源用户,应装设双投两路用之开关设备或采用开关间有电气的与机
械上的互锁装置,使该户於使用自备电源时能同时启断原由电业供应之电源.
第二节磁夹板配线
第一九二条 磁夹板须装置於建筑物之侧面或下方.
第一九三条 导线在同一平面上弯曲时,须如图193所示以小型磁珠支持外侧导线之弯曲部分,但
如弯曲角度在90°以上时,其内侧导线之弯曲部分与磁夹板间应保持表193之规定距
离.
表193
导 线 线 径 间 隔 (A)
100mm2以下 90mm
3Omm2 以下 60 mm
3.5mm2 以下 30 mm

第一九四条 导线在不同平面上弯曲时,须知图194所示加装磁夹板支持
注:1.如L满300mm时,磁夹板a可省不用.
2.如M满200mm时,磁夹板b及c可省去不用.
第一九五条 导线交叉或分歧致接近建筑物时须藏於塑胶管内,如图195所示,磁夹板应装於接近
塑胶管之两端.
第一九六条 使用线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上之导线时须装设一线磁夹板或大型磁夹板.
第三节磁珠配线
第一九七条 磁珠装置於建筑物之侧面成下方.
第一九八条 使用线径在22平方公厘以上之绝缘线时应装设中号磁珠.60平方公厘以上应装设大
号磁珠.
第一九九条 扎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扎线应使用直径0.9公厘以上之被覆铜线.如配线线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下者,可采用0.9
公厘,50平方公厘以下者应采用1.2公厘,超过50平方公厘者应采用1.6公厘.
2.如因施工困难无法使用扎线时,可改用无需扎线之磁珠,将导线置於磁珠线槽内,再用螺
丝钉固定之.
3.如因导线线径过大时,可用二个普通磁珠排列一处,将导线夹持於线沟中.
4.第2款及第3款规定限用於乾燥及少尘埃之地点.
第二○○条 扎线绑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若导线线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下者扎线绑缚法为单绕如图200-1所示.
2.若导线线径超过14平方公厘者,扎缚法为复绕如图200-2所示.
3.在线路之终点应用扎线将导线绑缚於磁珠上,其绑缚法须如图200-3所示,扎线卷数应参
照表200-1.
表200-1
导 线 线 径 A之圈数 B之圈数
1.6mm 2.6mm 6 8
3.2mm~22mm2 8 12
30mm2~100mm2 10 16
第二○一条 在建筑物之侧面按磁珠装置法设施线路时,导线应置於磁珠之上方.
第二○二条 导线在同一平面上弯曲时,须如图202所示在内曲部加装磁珠支持之,且曲角须在90
度以上.
第二○三条 导线在不同平面上弯曲时,须知图203所示在弯曲部分加装磁珠以支持之,且曲角在
90度以上,但若该图中之L不满300公厘时磁珠(甲)可省去不用.
第二○四条 导线交叉成分歧致接近建筑物时须藏於PVC管内如图204所示,且应在近分歧点处加
装磁珠以支持之.

第二○五条 在明显处所按磁珠,磁夹板设施线路时,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设面间及相邻二支持
点间之距离,应照表205规定办理.
表205
处所 支持物 导线相互间最
小距离(mm)
导与与敷设面
间最小距离
(mm)
相邻二支持点
间最大距离(m)
磁夹板 30 6 1 沿建筑物设施
时 磁珠 60 30 2
磁夹板 30 6 1
磁珠 60 30 2
不沿建筑物悬
空设施时
磁珠 120 30 4
第二○六条 在能检视之隐蔽处所按磁珠装置法设施线路时,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设面间及相邻
二支持点间之距离,应照表206规定办理.
表 205
处所 导线相互间最
小距离(mm)
导与与敷设面
间最小距离
(mm)
相邻二支持点
间最大距离(m)
沿建筑物设施

60 30 1
不沿建筑物悬
空设施时
120 30 4

第二○七条 出线头距离最近之支持物,不得超过100mm.
第四节 木槽板配线
第二○八条 木槽板内之导线限用绝缘导线,导线线径在四公厘以上者,应采用特制木槽板.
第二○九条 木槽板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槽板工程限装於显露之乾燥地点.
2.木槽板工程应装於容易检视之处.
第二一○条 木槽板规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槽板必须用坚硬乾燥之木料,如栗,木坚,桧等制成,形状须平直,并须无瑕点或裂痕
等.
2.木槽板内外均须涂布防水凡立水.
3.木槽板应具有底盖2部,俾将导线完全藏於槽板内.
4.木槽板之线沟应具有适当之宽度,使不致挤压导线,如小型者,沟之深度及宽度各应为
10公厘,大型者则应各为15公厘.
5.小型线沟相互间应隔离18公厘以上,大型则为22公厘以上.
6.板盖暨板底之槽底及槽边木材之厚度应各在6公厘以上.
第二一一条 木槽板内之导线不得有接头或分歧,但设有连接匣者不在此限.
第二一二条 木槽板内之导线应在木槽板两端附近支持之.
第二一三条 木槽板之每一线沟内限装置一根导线,但同极不限制.
第二一四条 木槽板须沿建筑物紧贴设施,若建筑物系用砖,水泥等材料所筑成,则须加装木板或
以其他方法支持之,如遇不能沿建筑物设施木槽板时,应先装置适当支架而后紧贴设施之.
第二一五条 木槽板不得贯穿建筑物亦不得埋入水泥壁内.
第二一六条 装设木槽板底部,应在线沟间中央选择适当部位以螺丝钉固定之,并参照下列规定办
理:
1.二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30公厘处及其间每隔6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或洋钉固定之.
2.三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30公厘处及其间交互相隔6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固定之.
第二一七条 装设木槽板盖部时,应在线沟间中央处选择适当部位以螺丝钉与木槽板底部密接钉
合,并参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二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60公厘处及其间每隔5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固定之.
2.三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60公厘处及其间交叉互相隔5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固定之.
第二一八条 木槽板转角连接时,须将连接部分切成斜角并合,同时应使连接部分之线沟光滑以免
损伤导线之绝缘皮.
第五节 金属管配线
第二一九条 金属管配线之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配线应使用绝缘线.
2.导线直径在3.2公座以上者应使用绞线,但长度在1公尺以下之金属管不在此限.
3.导线在金属管内不得接线.
第二二○条 交流回路,同一回路之全部导线原则上应穿在同一管,以维持电磁平衡.
第二二一条 金属管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为铁,铜,钢,铝及合金等制成品.
2.常用钢管按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可分为厚导线管,薄导线管,EMT管(Electric metallic
Tubing)及可挠金属管四种.
3.金属管应有足够之强度,其内部管壁应光滑,以免损伤导线之绝缘.
4.其内外表面须镀锌,但施设於乾燥之室内及埋设於不受潮湿之建物内者,其内外表面得涂
有其他防锈之物质.
5.管径不得小於13公厘.
第二二二条 金属管径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径相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管径之选定按表222-1,表222-2及表222-3.
表222-1 厚导线管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6 2.0 2.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6 16 16 16 16 16 16 22 22 22 28 28 36 36 36 42 54 54 54
16 16 16 22 22 28 36 36 36 42 42 54 54 70 70 82 82 92 104
16 16 22 22 28 28 36 36 42 42 54 54 70 70 70 82 92 92 104
16 22 22 28 28 36 36 42 54 54 54 70 70 82 82 92 104
22 22 28 28 36 42 42 54 54 70 70 70 82 82 92 104
22 22 28 36 36 42 54 54 70 70 70 82 82 92 104
22 28 28 36 36 54 54 54 70 70 82 82 92 104
28 28 36 36 42 54 54 70 70 70 82 92 104 104
28 28 36 36 42 54 70 70 70 82 82 92 104
28 28 36 42 54 54 70 70 82 82 92 10
注:1.导线1条适用於设备之接地线及直流电路.
2.厚导线管之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22-2 薄导线管,EMT管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 6
2. 0
2. 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5 15 15 15 15 19 19 25 25 25 31 31 39 39 51 51 51 51 63
15 19 25 25 25 31 39 39 51 51 51 63 63 63 75 75
15 19 25 25 31 31 39 39 51 51 51 63 63 75 75
25 25 25 31 31 39 51 51 51 63 63 75 75 75
25 25 31 31 39 51 51 51 63 63 75 75
25 25 31 39 39 51 51 63 63 75 75
25 31 31 39 51 51 63 63 75 75 75
31 31 31 39 51 51 63 63 75 75
31 31 39 51 51 63 63 63 75
31 31 39 51 51 63 63 75 75
注:1.导线1条适用於设备之接地线及直流电路.
2.厚导线管之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22-3 最多导线数(超过十条者)
线径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28 36 42 54 70 83 93 10431 39 51 63 75
1.6 2.0 2.6
3.5 5.5 8 14
12
21 18 13
28 25 17 13 15
45 39 28 21 26
76 66 47 35 36
10692 66 49 47
13611885 63 61
17 15411182
12 11
19 16 11
35 30 22 16 12
55 48 34 25 19
8 71 51 38 18
注:1.厚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内径之偶数表示.
2.薄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外径之奇数表示.
二,管长六公尺以下且无显著弯曲及导线容易更换者,如穿在同一管内之线径相同且在八平
方公厘以下按表222-4选用,其余可做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表222-5或表
222-6中导线管截面积之百分之六○选定.
三,线径不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可做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表222-5或表
222-6导线管截面积之百分之40选定.

表222-4 最多导线数(管长六公尺以下)
线径 厚导线管径(公
厘)
薄导线管径(公厘)
单线
(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16 22 15 16 25
1.6 2.0 206
3.5 5.5 8
9 6 4 2
15 11 7 4
6 4 3 1
9 6 4 2
15 11 7 4
1.厚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内径之偶数表示.
2.薄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外径之奇数表示.

表222-5 厚导线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16 22 28 36 42
84 150 251 427 574
126 225 376 640 762
54 70 83 93 104
919
1520
2126
2756
3554
1373
2281
3190
4135
5331
注:在表222-4中未列之十四平方公厘以上导线适用於本表截面
积之60%栏.

表222-6 厚导线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15 19 25 31
57 79 154 256
85 118 231 385
39 51 63 75
382 711
1116
1636
573
1066
1667
2455
注:在表222-4中未列之十四平方公厘以上导线适用於本表截面
积之60%栏.

第二二三条 金属管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导线管不得配装於有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场所及含有酸性或碱性之泥土中.
2.EMT管及薄导线管不得配装於下列场所:
(1)有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场所及含有酸性或碱性之泥土中.
(2)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3)有重机械碰伤场所.
(4)600伏以上之高压配管工程.
3.可挠金属管不得配装下列场所:
(1)升降机.
(2)蓄电池室.
(3)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4)灌水泥或直埋之地下管路.
(5)长度超过1.8公尺者.
第二二四条 配管之弯曲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弯曲时,其内侧半径不得小於管子内经之六倍,但管内导线如属於铅皮包线者,则
不得小於内径之10倍.
2.两出线盒间不得超过四个转弯其内弯角不可小於90度.
第二二五条 敷设明管时,可挠金属管每隔1.5公尺内及距出线盒30公分以内装设「护管铁」固定,
其他金属管可每隔2公尺内及距出线盒1公尺以内装设「护管铁」或其他适当之钩架支持之.
第二二六条 出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照明器具及插座等装设位置应使用出线盒,但明管配线之末端或类似之情况得使用木
台.
2.出线盒须有充分之容积.
3.未装有照明器具等之出线盒须加装盖子.
4.须有足够之强度,使其配装在混凝土内时,不会造成变形.
第二二七条 接线盒与连接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装於建物隐蔽处所,但可点检者不在此限.
2.须装於容易更换导线或连接之处所.
3.盒内不得受湿气侵入,否则须采用防水型.
4.须有足够之强度,使其配装在混凝土内时,不会造成变形.
第二二八条 金属管及其配件因绞螺纹或其他原因,其可能生锈或腐蚀之部分须施行防锈涂料保护.
第二二九条 金属管间或金属管与其配件之连接须具良好的电气性接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间以管子接头连接时,其螺纹须充分绞合.
2.金属管与其配件之连接,其配件之两侧用制止螺丝圈衔接.
3.金属管与其配件须以适当方法与建筑物确实固定.
4.护管铁之间隔以不超过2公尺为原则.
5.金属管管口应附装适当之护圈,以防止导线损伤.
第二三○条 垂直配管之导线须依表230之间隔之适当方法支持.

表230 垂直配管内导线支持点最大间隔
导线线径(mm2) 最大间隔(m)
50以下 30
100 25
150 20
250 15
超过250 12

第二三一条 雨线外之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有螺纹之管子接头将金属管相互接续须予防水处理.而其配件亦须使用防水型,必
要时加装橡皮垫圈.
2.在潮湿处所施工时,管路应避免造成U型之低处.
3.在配管中较低处之适当位置须设排水孔.
4.在垂直配管之上端应使用防水接头.
5.在水平配管之末端应使用终端接头或防水接头.
第二三二条 为减少金属配管对建筑物强度之影响,施工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可对建材造成过大之沟或孔.
2.埋入混凝土之金属管外径,以不超过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为原则.
第二三三条 敷设金属管时,须与烟囱热水管及其他发散热气之物体保持50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
其间有隔离设备者不在此限.
第二三四条 凡属於同一电路之导线应置於一金属管内.如属同极导线或单根导线(即金属管内仅装
一根导线之谓)不得装入.
第二三五条 电灯及电力等不同系统的导线,如其线问电压皆在600伏以下,且各导线皆属同一绝
缘等级由同一计费电度表接供者,得同置於一管内.
第二三六条 弱电电线不得与屋内用电线路置於同一金属管内.
第二三七条 金属管之装配於不能检规之隐蔽处所或建筑物内者,应於部分或全部装配完成而未埋
前,由承装业之电匠会同建筑监工负责检查,作成纪录.
第二三八条 暗管工程竣工后,应绘制详细图面,指明金属管连接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俾使检修.
第六节 非金属管配线
第二三九条 非金属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l.非金属管系指PVC所制成之电气用塑胶导线管.
2.导线管之规范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二四○条 非金属管适用范围应符台下列规定:
1.600伏以下者:
(1)埋设於墙,地板及天花板内.
(2)使用於发散腐蚀性物质场所.
(3)埋设於煤渣堆积场所.
(4)潮湿处所具装置应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且各项配件应能防锈.
(5)在第241条未禁止之乾燥及潮湿场所.
(6)不受人为破坏之明管装置场所.
2.直埋於地下者其埋於地面下之深度不得低於600公厘.
第二四一条 非金属管使用之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危险物质存在之场所.
2.供作灯具及其他设备之支持物.
3.易受机械碰损之处.
4.周温超出导线管之承受温度场所.
5.导线绝缘物之耐温高於导线管.
第二四二条 非金属管配线之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管配线应使用绝缘线.
2.导线直径在3.2公厘以上者应使用绞线,但长度在1公尺以下之非金属管不在此限.
3.导线在非金属管内不得接线.
第二四三条 采用非金属管配线,其接线盒及装接线配件均应有足够之强度.
第二四四条 非金属管径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径相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管径之选定按表244-1及表244-2.
二,管长六公尺以下且无显著弯曲及导线容易更换者,如穿在同一管内之线径相同且在八平
方公厘以下按表244-3选用,其余可依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24-4中导线管截面
积之百分之60选定.
三,线径不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可做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244-4导线管截
面积之百分之40选定.

表244-1 PVC管管径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6 2.0 2.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2 12 12 12 12 16 16 16 20 20 28 28 35 35 41 41 52 52 65
12 12 16 20 20 28 35 35 41 41 52 52 65 65 65 80
12 16 16 20 28 35 35 35 41 52 52 65 65 65 80 80
16 16 20 28 28 35 41 41 52 52 65 65 65 80 80
16 20 28 28 35 41 41 52 52 65 65 80 80
20 20 28 35 35 41 52 52 65 65 65 80
20 28 28 35 41 52 52 52 65 65 80
28 28 35 35 41 52 52 65 65 80 80
28 28 35 41 41 52 65 65 80 80
28 28 35 41 52 65 65 65 80 80
注: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44-2 最多导线数(超过10条者)
线经 PVC管最小径(公厘)
单线(公
厘)
绞线(平
方公厘)
28 35 41 52 65 80
1.6 2.0 2.6
3.5 5.5 8 14
12
19 16 12
26 22 16 12
40 36 26 19 14
70 60 44 32 24
95 83 59 44 33
注: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44-3最多导线数(管长六公尺)
线经 PVC管最小径(公厘)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
厘)
12 16 20
1.6 2.0 2.6
3.5 5.5 8
6 4 3 1
10 7 5 2
15 11 7 4
注: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44-4PVC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12 16 20 28
61 101 152 246
91 152 228 369
35 41 52 65 80
384 502 816
1410
1892
577 753
1225
2115
2808
注:在表224-3中未列之十四平方公厘以上导线适用於本表截面
积之60%栏.

第二四五条 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管之端口须光滑,不得损伤导线之绝缘皮.
1.非金属管之配管须按下列装置:
(1)应考虑受温度变化之伸缩.
(2)在混凝土内集中配管不可减少建筑物之强度.
(3)配管之弯曲按第224条规定装置.
第二四六条 明管之支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明管时,非金属管每隔1.5公尺及距下列位置在30公分以内应装设护管带固定.
(1)配管之两端.
(2)管与配件连接处.
(3)管相互间连接处.
2.非金属管相互间及管与配件相接长度须为管之管径1.2倍以上(若便用黏剂时,可降低至
0.8倍),且其连接处须牢固.
第二四七条 出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照明器具及插座等装设位置应使用出线盒,但明管配线之末端或类似之情形得使用木
台.
2.出线盒须有充分之容积.
3.未装有照明器具等之出线盒须加装盖子.
4.接线盒与连接盒按第227条规定装置.
5.须有足够之强度,使其配装在混凝土内时,不会造成变形.
第二四八条 垂直配管内之导线,雨线外之配管及对建筑物之注意事项等比照第230条,第231条
及第232条办理.
第七节 电缆架装置
第二四九条 电缆数量较多时,为便於电缆的装置与维护,可将电炉装在电缆架(tray)上作固定或
支持及保护.以配合厂房或建筑物内之电缆槽及沟道等装置.
第二五○条 电缆架不得装於吊车或易受损之场所.
第二五一条 电缆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须具有适当强度以支持全部电缆.
2.不得具有尖锐边端,锯齿状,或突出物而伤及电缆之外皮.
3.以金属制成者须有适当之防锈,否则应采用不锈蚀材料.
4.须有边栏或同等结构之构造.
5.应具配件或其他适当方式,以改变其方向及高度.
第二五二条 电缆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架须为完整之系统,现场弯曲或整修应维持缆架之电气连接性,及电缆之固定.
2.电缆出电缆架转进其他管槽时,应避免电缆产生机械应力.
3.电缆架必要时应采用非易燃性之盖子或保护箱加以保护.
4.600伏以下之电缆可装於同一电缆架.
5.超过600伏之电缆不得与600伏以下电缆装於同一电缆架,但以非易燃性之隔板隔离或
采用金属外皮电缆配装不在此限.
6.电缆架可延长横跨隔板墙壁或垂直於潮湿或乾燥处所之合架及地板,惟须加以隔离且具
有防止火灾扩大之装置.
7.电缆架须具有适当空间以供装置和维护电缆.
第二五三条 电棍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可在电棍架内连接,但不得凸出电缆架之边栏.
2.水平装置以外之电缆须确实固定於缆架.
第八节 低压PVC电缆,交连PE电缆,EPR电缆及PE电缆配线
第二五四条 PVC电缆,交运朋电缆,EPR电缆或PE电缆(在本节以下统称为电缆)均须做下列规定
施工:
1.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显著之机械冲击之场所,不得使用电缆,但其受力部分如做下列规定
加适当保护者不在此限.
(1)采用保护管保护时,其内径应大於电缆外径1.5倍,若保护管很短且无弯曲,电缆之
更换施工容易者,其外经可小於电缆外径1.5倍.
(2)电缆在屋外时,在用电场所范围内由地面起至少1.5公尺应加保护,但在用电场所范
围外则自地面起至少2公尺应加保护.
2.地板,壁,天花板,柱等不得直接埋设,但加下列设施者不在此限:
(1)将电缆穿在足够管径之金属管,PVC管等管内者.
(2)很短之贯穿处有适当之孔道通过者.
(3)埋设在木造房屋之墙壁内,在可能受钉打之部分似镀锌钢板或同等强度之保护电缆者.
(4)在施工上不得不选择在壁,门,屏等由水泥,砖,空心砖等石材之建筑物外面,须挖
沟埋入或穿过空心砖之空洞部分,并有防止水份渗入措施者.
3.保护用之金属管,PVC管等管口应处理光滑以防止穿设时损伤电缆.
4.电缆穿入金属接线盒时,应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损伤电缆.
5.电缆引入用户之用电场所范围内时,应以规定之管路引入式施工,但住宅构内之门灯,
庭园灯及储仓间等之配线,不受重物压力者,得在电缆上面覆盖保护板,且无受损伤之虑者,
得埋30公分以上厚度之土质.
6.易燃性之PE电缆不可露出装设.
第二五五条 电缆之支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之支持物应配合电缆大小之护管带或固定夹等支持.
2.沿建筑物内侧或下面装设电缆者,其支持点间隔应在2公尺以下.
3.在露出处所,沿建筑物装设电缆(限导线线径8平方公厘以下者),其支持点间隔,依表
255之规定装设.
4.电缆在隐蔽处所配线时,若电缆不受张力时,可不需固定.
表255 电缆支持点间隔
装 设 处 所 最大间隔(m)
建物之侧面或下面以水平方向装设 1
人可能触及处所 1
其他处所 2
电缆接头,接线盒,器具等之连接处所连接点起0.3

5.电缆用线架装置时,该线架必须牢固且能承受电缆重量,线架之间距以电缆易移动并加
适当支持之.
6.如电缆不沿建筑物施工,原则上应按下列方式支持:
(1)建筑物间隔2公尺以上者,在其间固定木板等物将电缆固定或用吊线架设.
(2)利用吊线架设电缆,其支持点间距限15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该电缆重量.该吊线架设之
电缆不得受有张力,应使用适当之吊钩或用扎线扎妥架设,且其间隔应保持50公分以下.
第二五六条 留出电缆时,不可损伤其绝缘,其弯曲处内侧半径为电缆外经之6倍以上为原则(单心
电缆为八倍)但厂家另有详细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五七条 连接电缆应依导线接续之规定外,不可伤及导体或绝缘且做下列方式连接.
1.电缆互相间之连接应在接线盒或出线盒或在适当之接线箱内施行且接续部分不得露出.
2.电缆与器具引线接线时,应在接线盒或出线盒等之内部接续.但壁之空洞部分,天花板
顶内或类似处所,器具端子如有坚固之耐燃性绝缘物所密封,且电缆之导体绝缘物与建筑
物有充分之隔离者,不在此限.
3.电缆与碍子支持之配线接线时,将绝缘削去,以碍子支持心线,依电线相互接线施工法
施工.此时电缆之终端应距建筑物6公厘以上,且必须固定於建筑物.
4.附端子之接线盒在其装置位置,应考虑以后能便利点检.
5.大线径之电缆互相连接时,无法在接线盒连接时,应有适当之绝缘及保护.
第二五八条 电缆与绝缘导线连接时,应依绝缘导线互相连接规定施工,在雨线外者,应将电缆末
端向下弯曲,避免雨水侵入.
第二五九条 电缆装於磁性管路中时,须能保持电磁平衡.
第九节 铅皮电缆配线
第二六○条 铅皮电缆须按第254条之施工方法装设.
第二六一条 电缆与配件之连接及支持:
1.铅皮电缆之配件须有适当强度,且具完全之电气连接.
2.电缆之支持按第255条固定之.
第二六二条 弯曲铅皮电缆不可损伤其绝缘.其弯曲处之内侧半径须为电缆外径之12倍以上.
第二六三条 连接电缆应依导线接续之规定外,不可伤及导体或绝缘.且连接后电缆内部不得受水
分侵入.
第二六四条 电缆与绝缘导线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电缆与绝缘导线之连接点,须使用特殊之电缆终端,但在屋内乾燥处所,或雨线内施
工者可用特殊胶带替代特殊之电缆终端.
2.在雨线外使用特殊电缆终端时,其引入内部之导线,不得受雨水侵入.
第二六五条 在交流电路使用有外层钢带或铁线之铅皮电缆时,原则上,该回路之全部导线应装於
同一钢带或铁线层内,但可保持电磁平衡者,不在此限.
第十节 MI电缆装置
第二六六条 MI电缆(Mneral-Insulated Cable)系指以无机物做为绝缘,以铜金属外皮(Sheath)做
为气体及液体之密封之电缆
第二六七条 MI电缆适用处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户线,干线及分路.
2.乾燥或潮湿处所.
3.屋内或屋外配线.
4.明管或暗管工程.
5.装置混凝土,或石造建筑上方或下方.
6.制造或储存危险物质处所.
7.油类及汽油处所.
8.不侵蚀电缆外皮之腐蚀性处所.
9.具有保护机械及腐蚀性情况之地下线路.
第二八八条 不得装於腐蚀处所,但有防腐蚀者不在此限.
第二六九条 装於潮湿处所应具防水保护措施.
第二七○条 MI电缆通过间柱,屋梁,屋缘或类似之木质处所须有防止外力破坏之保护.
第二七一条 MI电缆每间隔1.8公尺以内应以护管铁,护管带,吊架或类似之装置固定,以防电缆
损坏但电缆穿在管内者不在此限.
第二七二条 电缆弯曲须注意施工不便该电缆受到损伤,其内弯曲半径应为电缆外径之五倍以上为
原则,但厂家另有详细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七三条 MI电缆应使用认可之接线盒,接线箱或其他装备予以连接,在交流电路应将一回路之
全部导线装在同一箱,盒内.
第二七四条 MI电缆之终端处被剥削后应立即以适当方法密封,以防止湿气进入,其露出被覆之导
线应以绝缘物予以绝缘.
第十一节导线槽配线
第二七五条 导线槽系指以金属板或耐燃性非金属槽道制成,以供配装电线或电缆之管槽.其盖部
应属可动者,俾於整个导线槽系统装置完成后得以移开而放置导线.
第二七六条 金属导线槽仅许露出装置,如延伸装於屋外者,其构造应具有防水效能,金属导线槽
不得装於下列场所:
一,易受重机械碰损及属於腐蚀性气体场所.
二,属於爆发性气体存在处所及易燃性尘埃场所.
第二七六条之一 非金属管导线槽得便用於下列情形:
一,无掩蔽之场所.
二,有腐蚀性气体之场所.
三,属於潮湿性质之场所.
非金屈管导线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
一,易受外力损伤之场所.
二,属於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场所.
三,除产品特别指明外之暴露於阳光照射之场所.
四,产品指定使用之周围温度以外之场所.
第二七七条 装於导线槽内之有载导线数不得超过30条,且各导线截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线槽内截
面积百分之20.该线槽内导线之安培容量应接表16-3至表16-7中导线数「三以下」之数
值计算.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导线槽内之导线数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电梯,升降机,电扶梯或电动步道之配线如按导线槽装置,且其导线槽内各导线截面
积之和不超过该导线槽截面积百分之50者.
二,导线如作为讯号线或电动机与操作器间之控制线(仅於起动时有电流通过者)概视为无
载之导线.
三,导线之安培容量按表16-3至表16-7中导线「三以下」之数值再乘以表277之更正系
数时,则装置导线数可不加限制,但各导线截面积之和仍不得超过该导线槽内截面积百分
之20.
表277 导线安培容量更正系数
导线数 更正系数
31至42 0.6
43以上 0.5
第二七八条 电气工作人员可接近场所,导线停在导线槽内接线或分歧,其连接方法限用压接或采
用合用之有压力接头夹接,并须妥加绝缘.该连接及分歧处各导线(包括接线及分接头)
所占截面积不得超过装设点导线槽内截面积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七九条 水平装置之金属导线槽应在每距1.5公尺处加一固定支持,如装置法确实牢固者,则
该项最大距离得放宽至三公尺,至导线槽为垂直装置者,其支持点距离不得超过四.
五公尺.
第二百七十九条之一 非金属导线槽距终端或连接处90公分内应有一固定支持.
除产品另有列示支持距离外,每90公分应有一固定支持;惟任何情况下两支
持点间之距离,不得超过三公尺.
垂直装置时,除非产品另有列示支持距离外,每1.2公尺应有一确实之固定
支持,且两支持点间不得有超过一处之连接.
第二八○条 导线槽遇有需要时,得穿过墙壁伸展之.
第二八一条 导线槽之终端,应予封闭.
第二八二条 由金属导线槽展延而引出之配线,得按金属管或金属外皮电缆装置法配装.
第二八二条之一 主非金属导线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线得按第四章低压配线方法装置.
非金属导线槽应接不同之配线方法配置一条分离之设备接地导线.
第二八三条 交流电路使用导线槽时应将同一电路之全部导线装於同一导线槽内,同一电路之全部
导线系指单相二线式电路中之二线,单相三线式及三相三线式电路中之三线及三相四
线式电路中之四线.
第二八四条 导线槽装置后,应於明显处标示其制造厂名或其标志.非金属导线槽应於明显处标示
其内部截面积.
第十二节 汇流排槽配线
第二八五条 汇流排槽系指一组铜汇流排成铝汇流排以金属板制成之金属槽加以包覆而成为一体之
装置,该项汇流排相互间及与外包金属体间应互为绝缘.汇流排槽之构造可装置一种「插
入式分接器」以利分接较小容量导线.
第二八六条 汇流排槽可作露出装置,但不得装於下列场所:
1.易受重机械碰损及发散腐蚀性气体场所.
2.起重机或升降机孔道内.
3.属於爆发性气体存在场所及易燃性尘埃场所.
4.屋外或潮湿场所,但其构造适合屋外防水者不在此限.
第二八七条 设计为水平装置汇流排槽短距1.5公尺处须加固定支持,如装置法确属牢固者,则该
项最大距离得放宽至3公尺.汇流排槽如属设计为垂直装置者应於各楼板处牢固支持之,
但该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5公尺.
第二八八条 汇流排槽得整节水平穿越乾燥墙壁及垂直穿越乾燥地板,惟该部分及延至地板面上
1.8公尺部分应属完全封闭型者.(即非通风型者)以防止机械碰损.
第二八九条 汇流排槽之终端应予封闭.
第二九○条 由汇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按汇流排槽.金属管及金属外皮电缆配装.
第二九一条 汇流排槽之过电流保护做下列规定办理:
1.作为干线或次干线之汇流排槽其容许安培容量与过电流保护额定值不能配合时得采用较
高一级之保护额定值.
2.自汇流排槽引出之分歧汇流排槽如其长度不超过15公尺,其安培容量为其前面过电流保
护额定值(或标置)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与可燃性物质接触者得免在分歧点处另设过电流保
护设备.
3.以汇流排槽为干线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汇流排槽引出者,应在该分接器内附装过电
流保护设备以保护该分路.
第二九二条 每节汇流排槽应在明显的外部标示其所设计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及制造厂家名称或
商标.
第十三节 灯用轨道
第二九二条之一 灯用轨道系一种供电及支持电器之装置;其长度可由增减轨道节数改变.
第二九二条之二 灯用轨道应属固定装置,并妥善连接於分路.灯用轨道应装用其专用电器,使用
一般插座之电器不得装用.
第二九二条之三 灯用轨道连接之负载应不超过轨道额定容量;其供电分路保护额定容量应不超过
灯用轨道额定容量.
第二九二条之四 灯用轨道不得装置在下列场所:
一,易受外物碰伤.
二,潮湿或有湿气.
三,有腐蚀性气体.
四,存放电池.
五,属危险场所.
六,属隐蔽场所.
七,穿越墙壁.
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但有保护使其不受外物碰伤者除外.
第二九二条之五 灯用轨道专用电器应直接以相极及接地极分别妥为连接在灯用轨道上.
第二九二条之大 灯用轨道分路负载依每30公分轨道长度以90伏安计算.
第二九二条之七 分路额定超过20安培之重责务型灯用轨道;其电器应有个别之过电流保护.
第二九二条之八 灯用轨道应坚固妥善安装,使每一固定点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装设之灯具最大重
量.灯用轨道单节1.2公尺以下者应有两处支持,如灯用轨道之延长部分,每一单节未超过
1.2公尺者亦应增加一处支持.
第二九二条之九 灯用轨道应有坚固之轨槽.轨槽内应可装设导体及插接电器,并须考虑防止外物
填塞及意外碰触活电部分之设计.不同电压之灯用轨道器材应不能互用,灯用轨道之铜导体
最小采用5.5平方公厘以上,轨道末端应有绝缘及加盖.
第二九二条之十 灯用轨道应以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地,轨节应妥善连接以维持电路之
连续性.
第十四节 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
第二九二条之十一 金属可挠导线管由其构造可分下列两种:
一,一般可挠导线管:由金属片卷成螺旋状制成者.
二,耐水性可挠导线管:由金属片与纤维组合制成之紧密且有耐水性者.
第二九二条之十二 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之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应使用绝缘导线.
二,铜导线直径超过3.2公厘或铝导线直径超过四.○公厘,应使用绞线.
三,金属可挠导线管内导线不得接续.
第二九二条之十三 施设金属可挠导线管之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可能损伤导线管之场所不得施设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惟有适当防护装置者,不在此
限.
二,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得使用在露出场所及可以点检之隐蔽乾燥场所.屋内配线电压超过
300伏特者,仅限於接至电动机之有可挠必要之接线部分.
第二九二条之十四 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接线盒等管与管相互连接及管端运接应选用适当材料之配件.
二,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其厚度须在0.8公厘以上.
第二九二条之十五 管径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径相同之绝缘导线穿在同一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之管径,应按照第五章金属管配线之
厚导线管选定表222-1选定.
二,线径相同之绝缘导线穿在同一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管内时;其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内穿设绝缘导线数在10条以下者,按表292-15-2选定.
表292-15-1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管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6
2.0
2.6
3.2
5.5 8 14 22 38 60 100 150 200 250
10 10 10 12 15 17 24 24 30 38 38 50
15 17 17 24 24 30 38 50 50 63 76 76
15 17 24 24 24 30 38 50 63 76 76 83
17 24 24 24 30 38 50 63 63 76 101 101
24 24 24 30 38 38 50 63 76 101 101
24 24 30 30 38 50 63 63 76 101 101
24 24 30 38 38 50 63 76 83 101
24 30 38 38 50 50 63 76 101
30 30 38 38 50 50 63 76 101
30 30 38 38 50 63 76 83 101
注:1.导线一条适用於接地线及直流电路之电线.
2.本表系依据实验及经验订定.

(二)管内穿设绝缘导线数超过10条者,按表292-15-2选定.
三,金属可挠导线管如弯曲不多,导线容易穿入及更换者可免按前项规定选用.如线径相同
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者可按表292-15-3选定.其余可按表292-15-5,表292-15-6及参
考表292-15-4由导线与绝缘被覆截面积总和不大於导线管内截面积之百分之48选定.
四,线径不同之绝缘导线穿在同一金属可挠管内时,按表292-15-5,表292-15-6及表
291-15-4导体与绝缘被覆总截面积总和不大於导线管内截面积之百分之32选定.

表292-15-2 最多导线数(超过10条者)
线径 耐水性金属挠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单线(公
厘)
绞线(平
方公厘)
30 38 50 63
1.6 2.0 2.6 3.2
5.5 8
13 12
17 14
37 30 25 18
61 49 41 29

表292-15-2 最多导线数(导线弯曲少,导线容易穿入及更换者)
线径 耐水性金属挠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单线(公
厘)
绞线(平
方公厘)
30 38 24
1.6 2.0 2.6 3.2
5.5 8
4 3 3 2
6 5 4 3
13 10 8 6

表252-15-4 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截面积之32%及48%
表244-4PVC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32%(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48%(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32%(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48%(平方
公厘
10 12 15 17 24 30
21 32 49 69 142 215
31 48 74 103 213 323
38 50 63 76 83 101
345 605 684
1450
1648
2522
518 308
1476
2176
2472
3783


表262-15-5 导线(含绝缘被覆)之截面积
线 径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截面积(平方公厘)
1.6 2.0 2.6 3.2
5.5 8 14 22 38 60 100 150 200 250
8 10 20 28 45 66 104 154 227 346 415 531

表292-15-6 绝缘导线穿入金属管内之校正系数
线径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校正系数
1.6 2.0 2.6 3.2
5.5 8
14以上
2.0 2.0 1.2 1.2 1.0

第二九二条之十六 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导线出入口须平滑,不得有损伤电线被覆之虞.
二,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管弯曲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施设:
(一)露出场所或能够点检之隐蔽场所装置之导线管可卸下之场所;其弯曲内侧半径须为导
线管内径三倍以上.
(二)露出场所或能够点检隐蔽场所装置之导线管不可卸下时及无法点检之隐蔽场所;其弯
曲内侧半径须为导线管内径六倍以上.
三,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弯曲时;其弯曲内侧半径须为导线管内经之六倍以上.
第二九二条之十七 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连接及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连接须具良好之机械性及电气性,并应以适当之方法确实
固定.
二,金属可挠导线管相互连接时,应以管子接头妥善接续.
三,金属可挠导线管与接线盒或配电箱连接时,应以适当之连接器接续.
四,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与金属管配线,金属线槽配线等相互连接时,应使用适当之接头或
连接器互相连接,并使具有机械性及电气性之接续.
五,金属可挠导线管以护管铁支持时;其支持点之距离须照表292-17.

表292-17 金属可挠导线管支持点间距离
装设处所 最大距离(公尺)
置於建筑物之侧面或下面水平方向装置. 一
人可能触及之处所. 一
其他 二
金面可挠导线管相互连接或与接线盒,器具
等连接.
自连接处起0.3

第二九二条之十八 金属可挠导线管之接地种类及接地电阻应接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应以直径1.6公厘以上裸软铜线或截面积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软
绞线作接地线连续穿入全部配管内,且此添加之裸软铜线或裸软绞线必须与金属可挠
导线管两端完全之电气性连接.但装设管长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特殊场所
第一节 适则
第二九三条 有关特殊场所之用电设备之装置,应依本章规定.本章未规
定者,应依其他章节之规定办理.
第二九四条 特殊场所分为下列七种:
1.有危险气体,蒸气场所.
2.有尘埃场所.
3.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4.火药库等危险场所.
5.散发腐蚀性物质场所.
6.潮湿场所.
7.公共场所.
第二节 有危险气体或蒸气场所
第二九五条 本规则适用於空气中因含有爆发性气体或蒸气而其浓度足以引起火灾或爆炸之危险场
所.其电机设备及配线之施设应依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二九六条 防爆构造系指适用於可燃性气体及可燃性液体之蒸气(以下简称爆发性气体)场所而特
殊考虑之构造之谓,其区别如下
1.油浸防爆构造:火花,电弧或可能成为点火源之发生高温之部分放入油中而不致使存在於
油面上之爆发性气体引火之构造.
2.耐压防爆构造:全封闭构造器壳内部发生爆炸时,能耐其爆压,且不引起外部爆发性气体
爆炸之构造.
3.内压防爆构造:器壳内部压入新鲜空气或不燃性气体等保护气体於运转前将侵入器壳内部
之爆发性气体驱除,同时於连续运转中亦防止此气体侵入之构造.
4.增加安全防爆构造:如绕线,定转部间空隙等,在正常运转中不应发生火花,电弧或过热
之部分,为防止其发生,在构造及温升方面特增加其安全度之构造.
5.第4款之所谓「正常运转中」系指电机具有额定负载以下通电或运转状态之谓.正常运转
中不能发生火花,电弧或过热部份系指绕线,空隙和连接部等,此等部分如因接触不良,损
伤等亦可能发生火花或过热但不包含在此正常运转范围内.滑环,整流子单相电动机之起动
接点,电驿类之接点等则视为在正常运转中会发生火花,电弧或过热部分.
6.特殊防爆构造: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方法而能防止外部爆发性气体引火并经试验等方法
保证无误之构造之谓.出电源操作且不便短路火花点爆发性气体之电机具视为特殊防爆构
造.
但此时於机器回路上感应危险火花之感应作用(如电铃)或电容作用之存在不得有之.
第二九七条 危险场所之分类如下:
1.危险场所之分类:爆发性气体场所,依其危险之程度,以第一种场所及第二种场所分类之.
(1)第一种场所包括下列各种场所:
1爆发性气体於通常之使用状态聚集,而恐有发生危险之场所.
2由於修缮,保养或泄漏等,经常有爆发性气体聚集而恐发生危险之场所.
3机械装置等之损坏或作业上操作错误之结果,放出危险浓度之爆发性气体,同时电机器
具亦可能发生故障之场所.
(2)第二种场所包括下列各种场所:
1虽然经常使用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液体,但装於密闭之器壳或设备内,此等器壳或设备
仅於因事故发生破坏或操作错误时,才有上述气体或液体漏出而发生危险之场所.
2虽然有换气装置防止爆发性气体聚集而发生危险,但因换气装置异常或发生事故,而恐
发生危险之场所.
3在第一种场所之周围或邻接之室内危险浓度之爆发性气体有时会侵入场所.
2.爆发性气体之危险性,依著火度及爆发等级规定如下:
(1)著火度:著火度依某著火点,可分为五级,如表297-1所示.
(2)爆发等级:爆发等级系以间隙深度25mm而发生火焰送出之间隙值分类,如表297-2所示.
(3)爆发性气体之分类例:依著火度及爆发等级,则代表性之爆发性气体,其分类如表297-3
所示.
表297-1 著火点范围
著火度 著火点范围
G1 超过450℃
G2 超过300℃至450℃以下
G3 超过200℃至300℃以下
G4 超过135℃至200℃以下
G5 135℃以下

表297-2 爆发等级之分类
爆发等级著火点范围
1 超过0.6mm
2 超过0.4mm至0.6mm以下
3 超过0.6mm以下

表297-3 爆发性气体之分类例
著火度 爆发
等级
G1 G2 G3 G4 G5
1 丙酮(acetone)
乙烷(ethane)
醋酸乙基
(ethyl)
氨(ammonia)
醋酸
一气化碳
甲烷(methane)
甲醇(methyl
alcohol)
丙烷(propane)
甲苯(toluene)
乙醇
(ethlalocohol)
醋酸异乙酸戊酯
(amyl)
丁烷
(butane)(正)
酸化乙烯
无冰醋酸
汽油(gasoline)
己烷(正)
乙醛
(acetaldehyde)
乙醚(ethyl
ether)

2 乙烯(ethylene)
煤气(coal gas)

3 水性气体

乙炔
(acetylene)
二硫
化碳

第二九八条 在危险气体,蒸气场所设施线路时,限按金属管或电缆装置法施工,依金属管施工者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管必须为厚金属导线管之规格者.
2.连接线,终点盒,出线盒及其他配件应为金属制之耐压防爆炸型者.(盖与盒,盒与导线
管之接合,均用螺丝绞纹两者直接称合之,且螺丝绞纹要在五级以上).但第二种场所可便
用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3.金属管工程中如小部分需用软管连接时,该软管等配件亦为耐压防爆型者.但第二种场所
可使用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依电缆施工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1.MI电缆,BN电缆,PVC电缆,XLP电缆(交连PE电缆)EPR电缆及其他具有同等特性之电
缆,可视装置场所之需要而选用.
2.除MI电缆及铠装电缆无需外物保护外,其他电缆加装於可能受机械碰损之处,应以金属
管保护之.
3.电机器具与外配线之接续系通过附属於机器之端子箱而行之.但内压防爆构造,及固定於
第二种场所使用之油中防爆及增加安全防爆之机器与外部配线,可直接或通过保护箱而接续
之.
4.电缆连接,应在防爆接线盒内为之.
5.电缆配线由第一种场所至第二种场所或非危险场所时,为防止爆发性气体由保护管由线槽
导入,应使用适当方法封闭之.
6.端子箱之构造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端子箱附属於电机器具,做为其本体与外部配线接续之用.
(2)耐压防爆构造之电机器具之端子箱为耐压防爆构造.但与电缆接续之端子箱及固定於第
二种场所使用之端子箱得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3)内压防爆构造之电机器具之端子箱为耐压防爆构造.但与电缆接续之端子箱及固定於第
二种场所使用之端子箱得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4)油中防爆构造之电机具之端子箱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但第一种场所中接续於厚钢电线
管之电机器具及耐压防爆构造器壳之油中开关器之端子箱得为耐压防爆构造.
(5)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之电机器具之端子箱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
7.外部导线之引入端子箱如下:
(1)外部导线之引入耐压防爆构造之端子箱,取电线管螺纹结合式,耐压衬垫式或耐压固著
武之引入方式,其适用如表298-1所示.
(2)外部导线之引入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之端子箱,取导线管螺纹结合式,防尘衬垫式或防尘
固著式之引入方式.其适用如表298-2所示.
8.电机器具与外部配线之直接接续,如下:
(1)电机器具与外部配线之直接接续或通过保护箱接续时至机器或保护箱,其外部导线之引
入,取导线管螺纹结合式,防尘衬垫式或防尘衬套武之引入方式,其适用如表298-3所示.

表298-1 外部导线至耐压防爆之端子箱之引入方式
外部配线方式 导线引入方式
厚金属导线管 铠装电缆 合成橡胶外装
电缆
移动用合成橡
胶电缆
导线管螺纹结
合方式

耐压衬垫式 ○ ○
耐压固著式 ○ ○ ╳
注:「○」记号为适用者,「╳」记号为不适用者.

表298-2 外部导线至安全防爆构造端子箱之引入方式
外部配线方式 导线引入方式
厚金属导线管 铠装电缆 合成橡胶外装
电缆
移动用合成橡
胶电缆
导线管螺纹结
合方式

耐压衬垫式 ○ ○
耐压固著式 ○ ○ ╳
注:「○」记号为适用者,「╳」记号为不适用者.

表298-3 外部导线至电机器具或保护箱之引入方式
外部配线方式 导线引入方式
厚金属导线管合成橡胶外装电缆移动用合成橡胶电缆
导线管螺纹结合方式 ○
耐压衬垫式 ○ ○
耐压固著式 ○ ╳
注:「○」记号为适用者,「╳」记号为不适用者.

(2)保护箱至机器本体之导线引入取防尘衬套或防尘夹紧武之引入方式.
(3)保护箱系便於导线之引入机器,并保护引入部分而设计之全闭构造.保护箱内不得接续
导线.
(4)电机器具内部间之导线引入:电机器具之内部区分为二个以上器壳时,通过其隔壁之导
线引入,依各器壳之防爆构造以耐压螺构式或耐压衬垫武之引入方式为准.又由二个以上电
机器具之组合而构成一个之电机器具,连结此等间之导线之一部引出机器之外部时,若此导
线短而充分保护,不便受到外伤时可认为器具内接线,各依其防爆构造而使用衬垫武之引入
方式,则端子箱可以省略.
外部导线至耐压防爆之端子箱之引入方式如下:
1.导线管螺纹接续式:导线之引入时依CNS或相等规定管用螺纹接续之.通常螺纹须五牙以
上完全嵌合方可.又为使螺纹接续之嵌合完全,论能使用固定螺帽为佳.
2.耐压衬垫式
(1)合成橡胶外装电缆或移动用合成橡胶电缆等之引入,以耐压衬垫式引入方式为准行之,
於填料压盖之外侧设电缆之夹紧装置,使衬垫部份不因外力而受到损伤.
(2)填料压盖以本身螺纹紧锁或另以螺栓固定之,并单独地与电缆夹紧装置配合施以防松装
置.又移动用之场合如图298-1之例示,应设有钟口(bell mouth).
3.耐压固著式:
(1)铠装电缆或合成橡胶外装电缆等之引入时,如图298-2之例所示,将引入口充填开封
(Sealing)混合物密封之,以保持其耐压防爆性.
(2)开封混合物系防止火焰之逸走目的,须具有下述之材质
1须为不易燃性物质,而在充填时,不用加热而可以使用者.
2填充后,於常温中迅速硬化.
3填充后之软化温度在摄氏95度以上.
(3)填充开封混合物之深度为电缆引入口之孔经之1.5倍以上(最小40公厘).并於引入口
内面表示所需之填充量之标志.
(4)依电缆之种类,需要填充绝缘混合物时,其构造须填充开封混合物后,能再充填所需之
绝缘混合物者.
(5)电缆之引入口须设夹紧装置,使接续部不受张力,心线不受扭曲,金属被覆与端子箱之
电气接触良好.
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之端子箱之引入方式如下:
1.导线管螺纹结合式:导线管之引入,以螺纹接续之,螺纹须五牙以上.
2.防尘衬垫式:合成橡胶外装电缆或合成橡胶电缆等之引入,以防尘衬套式引入方式为准行
之,引入口须适当之夹紧装置,使接续部不受张力,心线不受扭曲,且不失衬垫之防尘效果.
移动用之场合,引入口须设钟口或避免有锐角.
3.馈装电缆,外装合成橡胶电缆等之引入,以防尘固著式引入方式为准行之,如图298-3
之例所示,端子箱中须能填充绝缘混合物,且引入口设有夹紧装置.金属被覆与端子箱间之
电气接触须良好.
4.管路封闭设备(Sealing Fitting):为防止爆发性气体藉金属管为通路在各用电设备间互
为流通,应在管路上适当处所加装封闭设备,以便利便用封闭混合物填塞管路,该封闭设备
位置得参照下列所示原则办理.
(1)凡封闭籍用以装置开关,断路器,保险丝,电阻器等可发生弧光,或高温之设备者,应
在靠近该箱45公分内之管路上加装之.
(2)管道由非危险处所导入危险处所或由第二种场所穿入第一种场所,应在任一方管路45
公分内加装之.
第二九九条 变压器及电容器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及电容器在第一种场所者,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缘油会燃烧者:变压器及电容器内部所含绝缘油系属会燃烧者,应装於第400条所称
之防火变压器室内,倘要满足下列要求.
1该变压器室与危险场所间不得设有门窗或其他通风口.
2设置换气设备以便冲淡室内之危险性气体.
3通风口或通风管应导至建筑物外之安全位置.
4该通风口或通风管应有足够之面积,以降低室内之爆炸压力,且该管在建筑物内部份应
属钢筋混凝土建筑
(2)绝缘油不会燃烧者:变压器及电容器内部所含绝缘油系属不会燃烧者,应照下列办法装
置之.装置於变压器室内并符合第1目之要求或使用耐压防爆型变压器.
2.变压器及电容器在第二种场所者除照第1款之规定装置外,可采用乾式变压器或浸油变压
器.
三○○条 计器,仪表及电驿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种场所之计器,仪表,及电驿(包括KWH电表,计器用变比器,电阻器,整流器及
电子管)应有防爆构造之外箱保护之(即为耐压或内压防爆型者)
2.在第二种场所之计器,仪表及电驿及附属设备须符合下列之要求:
(1)附属之开关,断路器,按钮开关,电驿及警报铃者应采用耐压成内压防爆型构造者,但
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护外箱可为一般构造者.
1启断电流之接点系侵入油中或在密封穴内可阻止爆发性气体之侵入.
2启断电流之接点在正常状态下,不会释放足够之能量以点燃特定之爆发性气体者.
(2)附属电阻器,电阻零件,电子管,整流器及其他类似设备与计器,仪器及电驿组合者,
应采用第1款所称之防爆型者.但此等设备并无开开活动之接点存在,且外箱之表面温度不
超过爆发性气体著火点之百分之八○时,则该保护器外箱可为一般构造者,或采用增加安全
防爆型者.
(3)附属变压器的绕线,阻抗线圈,电磁线圈及其他线圈不与开闭活动接点组合者,可采用
一般构造者,或采用增加安全防爆型者.
(4)仪表电路过电流保护之熔丝,如电流额定不超过3安(120伏电路)及其电源侧装有第1
目之开关者,亦得以一般构造之外箱保护,或按第1目至第3目规定以一般构造外箱保护之
设备共用同一外箱保护之.
第三○一条 开关,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及熔丝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第一种场所所装置之开关,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及熔丝(包括按钮开关,电驿及类似
器具)应属耐压成内压防爆构造者,即其器壳及内部设备合为一整组构造者.
2.在第二种场所所装置之开关,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及熔丝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此等开关如作为经常启断负载电流者,可采用第1款所称之防爆型者,但属於下列情形
时其保护器壳得为一般构造者.
1启断电流之接点系密封於一箱内,而可阻止爆发性气体之侵入者.
2开关接点系侵入绝缘油中,且其浸入深度如为电力用者最小应达50公厘,其为控制电
路用者最少应达25公厘.
(2)不作为启断电流之分段开关或隔离开关,其保护外箱得为一般构造者.
(3)保护电动机,电具以及电灯之熔丝如不属於第4目情形且装於适当之外箱内者可使用插
接熔丝或管形熔丝.
(4)装设限流熔丝不超过10组或过电流保护器不超过10具,而不作为开关以启断负载电
流,且其所保护电路为固定装置之电灯分路或干线者,则其保护外箱得为一般构造者.
第三○二条 变压器,阻抗器及电阻器作为电动机,发电机及电具之控制设备者应符合下列之规定:
1.装置於第一种场所之控制用变压器,阻抗器,电阻器及其附属开关设备应属防爆型者.
2.装置於第二种场所之控制用变压器,阻抗器,电阻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变压器,阻抗器及电阻器组合使用之开关应符合第301条第2款之要求.
(2)作为保护变压器绕线,电磁线圈或阻抗线圈之外箱得为一般构造者.
(3)电阻器必须有外箱保护,且其整体应属於防爆型者,但该电阻器为非可变者(指电阻值
为固定)且最大运转温度不超过该处爆发性气体之著火点之百分之八○,或经试验而证实不
可能点燃该项特定爆发性气体者,可用一般构造之外箱保护之.
第三○三条 电动机及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便用於第一种场所之电动机,发电机及其他回转机应为耐压防爆构造或内压防爆构造者,
其附属设备亦应属於防爆型而适合於此种用途者.
2.在第二种场所之电动机,发电机及其他回转机,如当中存有滑动接触器或其他开关机构(包
括电动机过载及电热装置)者应符合第1款之规定,但此等滑动接触器,开关机构及电阻器
装置另有器壳封闭而属於防爆型者,则电机部分不必限制为防爆型者.若电动机为鼠笼型而
无电刷及开关机关者可便用开放型或一种封闭而非防爆型者.
第三○四条 灯具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第一种场所装置灯具时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所使用之灯具应整套属耐压防爆型者,在该灯具上应明显标示其所许可之最大瓦数.灯
具欲作为携带用者,除应整套属於耐压防爆型外并符合於此种用途者.
(2)每一灯具应有适当防护或藉装置位置以防止机械上之损伤.
(3)垂下灯具应以管端能绞牙之金属管为吊管,其长度以不超过30公分为原则,否则为防
止左右移动,该吊管在距末端30公分处宜加撑臂支持之.
(4)用为支持灯具之出线盒,除应为防爆者外,其构造亦应适合於此种用途,且应附适当配
件以便用管能达成螺纹结合式之配装.
2.在第二种场所装置灯具时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作为固定装置用之灯具应有适当之防护或藉装置位置以防止机械碰损.该灯具除采用耐
压防爆型外,尚可采用增加安全防爆型或同等结构者,但其正常表面运转温度应不超过该处
爆发性气体之著火点之百分之八○.
(2灯具为携带用者,应符合第1款第1目之要求.
(3)吊管灯具应以螺纹结合之金属管或其他安全方法吊装之.吊管长度以不超过30公分为
原则;否则为防止左右移动,该吊管在距末端30公分处宜加撑臂支持之.
(4)支持灯具之出线盒或配件应属适合於此种用途者.
第三○五条 用电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第一种场所,所有用电器具设备应属适合於此种场所之耐压防爆型者.
2.在第二种场所,用电器具设备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电热器具应属於下列之一种.
1电热器在额定最高周围温度下连续运转时,其电热器之温度不得超过该处接触之爆发性
气体著火点之百分之八○ (摄氏温度计算)
2该电热器为第1款所称之耐压防爆型者.
(2)电动机带动之电具,其电动机部分应符合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
(3)开关,断路器及熔丝应符合第301条第2款之规定.
第三○六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携带灯具或电具至电源电路之连接可使用移动性电缆,其装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该移动性电缆应采用适合本节第一及第二种场所之电缆.
2.该电缆应备有设备接地线.
3.电具及电源线之连接应按第298条第3款各项原则办理.
4.接线端子应采用线夹或其他方法加以固定,使该接线端不受张力.
第三○七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装设插座时,该插座及插头除应为接地型者外并应届耐压防爆型
者.
第三○八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不得有露出之带电体.
第三○九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所有配管及用电设备之非带电金属部分之接地应与供电系统共
同接地,其接地方法应依第一章第八节之规定办理.如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之设备加装於电路时接地电阻可减低为250以下.
第三一○条 汽车修理场库,飞机棚库及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修理场库,飞机棚库及加油站有汽油蒸发气之发散,其危险场所分类如下:
(1)汽车修理场所系指商用汽车修理场所以修理贮汽油之汽车,至於供停放汽车之车库仅进
行检查及例行维护而不进行修理者,不属於危险处所,不在本款所指之分类内
1整个修理场自地板面起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为第二种场所.
2修理场地有凹下之坑穴者,其在地板面以下之部分属於第一种场所.
3与上称场地邻接之房间如通风良好或墙壁隔绝者,不列为危险处所.
4在建筑物内如尚装有汽油分配机者,则该处之分类依第3目规定办理.
(2)飞机棚库系指用来停放可起飞之飞机,其机体内中贮有汽油者,至於仅供停放不装汽油
之飞机者,则不属於本款所指场所.
1整个停机棚自地板面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为第二种场所.
2在停机棚内有四下之坑穴者,其低於地板面之部分应列为第一种场所.
3在飞机贮油箱周围1.5公尺之范围内自地面向上至该机之机翼上空1.5公尺之空间应列
为第二种场所.
4与上称场所邻接之处所,如有充足之通风或有墙壁隔绝者,不列为危险处所.
(3)加油站系指汽油或其他挥发性可燃液体藉加油机而将其分送至汽车之油箱者.
1在加油机内部自其基础向上至1.22公尺范围内,及离加油机1.22公尺之四周自该基础
起向下至地面及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为第一种场所.
2在屋外其距加油机(即泵)外壳6公尺之四周围内至地面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
为第二种场所(但该范围中属於上称第一种场所者仍为列为第一种场所).
3在屋外其距装有管路之油槽3公尺之四周范围内自地面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为
第二种场所.
2.在本条所称之第一及第二种场所内施设线路及设备时,应依本节有关条文之规定办理.
3.在汽车修理场及飞机棚库之危险所上方(即在不属於危险场所之空间内)装设会发生电弧
设备及电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汽车修理场装设开关,充电机之控制箱,发电机,电动机及其他发生火花设备(不包
括插座及灯头)时,如离地板面之高度低於3.6公尺(但在飞机棚该高度应指离机翼3公尺)
者,此等设备应属全密封型,以阻止火花或热金属细物外逸.
(2)固定装置之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3.6公尺,以免车辆进出时碰损.
4.充电机及其控制设备及被充电之电池,不得施设於危险场所内.
5.装设插座时,其位置应不在本条第1款所称之第一种或第二种场所内,否则应采用耐压防
爆型者.

第二节 有尘埃场所
第三一一条 本规则所称有尘埃场所,指辗米,纺织,制粉丝,棉花,水泥,黑炭,铸造金属及制
造金属粉之工厂及其他类似发生尘埃之工厂.但设有防尘设备而不致造成尘埃者不在此限.
前项场所电机设备及配线之施设应依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三一二条 尘埃场所按其性质可分下列三类.
1.第一类属於易燃性尘埃者(Combustible dust),空气中存量足够时,遇有火花引燃可招致
爆炸之危险.本类可再分为下列三种:
(1)易燃性金属尘埃,如制造工场所发生之尘埃中含有镁,铝或铝铜合金者.
(2)煤屑尘埃,如由磨研煤(包括煤炭,焦炭及木炭)粉之工场所产生尘埃.
(3)面粉,淀粉或谷类加工厂,饲料厂,含糖磨研厂,可可粉厂,蛋粉厂,香料粉厂,淀粉
厂,面粉厂,豆粉厂及乾草加工厂等所产生之尘埃.
2.第二类易燃性纤维者(Combustible fiber):发火点甚低,(尤其是毛,棉)如设备不安全颇
易引起燃烧,不能忽视.系指易燃性纤维,如由人造纤维厂,纺织厂(棉织厂,毛织厂,丝
织厂),人造纤维加工厂,轧棉厂,麻织厂,被服厂,锯木厂,木材加工厂,木器制造厂及
夹板厂等所产生之纤维.
3.第三类属於非导电性及非燃性之尘埃,虽不能直接引起燃烧,但如任其侵入用电设备之内
部或堆积於外部将影响其正常散热甚或招致用电设备烧损.如水泥及其他泥灰属之.
第三一三条 尘埃处所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类尘埃场所,其配线应接厚金属管,MI电缆,PVC电缆,人造橡胶电缆,交运叩电
缆及其他类似电缆施工,但对尘埃发生情形在正常运转中之空气中并不存留尘埃者,可按
EMT管配装.
2.在第二类尘埃场所,其配线应按金属管,EMT管,防尘导管线槽,MI电缆,PVC电缆,人
造橡胶电缆,交运PE电缆及其他类似电缆施工,但在尘埃之发生较为轻微之处可采用非金
属管装置法施工.
3第三类尘埃场所,其配线应按金属管,非金属管或电缆装置法施工.
上依金属管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管必须为镀锌钢导线管并符合CNS有关之规格或有关标准.
(2)连接盒,终端盒,出线盒及其他配件均应防锈,耐磨损及防尘埃侵入盒内之构造者.
(3)盒与导线管之接合,均用螺丝纹两者直接称合之且螺丝纹要五级以上者,该钢合处须有
适当耐久之密封以防尘埃侵入导线管内.
(4)金属管工程中如小部分需要应用软管连接外,该管等配线亦应为防尘埃或防爆炸型者.
5.依电缆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可采用MI电缆,PVC电缆,人造橡胶电炉或交运PE电缆等.
(2)电缆除MI电缆等装甲电缆无需外物保护外,其他电缆须装入钢导线管内,且钢管之配
件应为防尘构造者.
(3)电机器具与电缆接头配件应具防尘,防电缆损伤之构造者.
(4)电缆应使用整条者,中间不得有连接,如不得已时停在防尘或防爆构造之接线盒内为之.
第三一四条 在第一类尘埃场所装设变压器及电容器时,应比照第298条之规定,在第二类尘埃场
所应装於第400条之防火变压器室内.在第三类尘埃场所视其严重程度做适当装置.
第三一五条 在尘埃场所所使用之回转机应属封闭型,且适宜於此种用途者.
第三一六条 电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设於第312条第1款第1目易发生爆炸处所必须使用固定灯具,且须有防爆并特殊防尘
构造者.
2.除第1款外之易燃性尘埃场所之固定灯具,须具有防爆且普通防尘构造者.
3.易爆炸尘埃场所避免使用移动性灯具,必要时所使用移动灯具须为防爆并特殊防尘构造
者.
第三一七条 易燃性尘埃场所如尘埃之发生甚为严重者,以不装插座为原则,否则应采用防爆型者.
第三一八条 开关,断路器,保险丝及电动机起动器等,应装於不发生尘埃适当场所,否则应照下
列规定办理:
1.在属於第一类及第二类之尘埃场所作为分段设备之开关(连保险丝)或断路器应妥装於防
尘箱内,至於操作器则应安装於具有防尘及防爆之密闭箱内,使操作器启开电路时,所发生
之火花不逸出外间.
2.在第三类尘埃场所,分段设备及操作器得装於普通之防尘箱内.
第四节 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第三一九条 适用於制造贮藏危险物质如火柴,赛璐路等易燃烧物质之场所,其电机设备及配线之
施设应以本节之规定办理.如该危险物质会产生爆发性气体者应引用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办
理.
第三二○条 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线应依金属管,非金属管或电缆装置法配装.
2.金属管可使用薄导线管或其同等机械强度以上者.
3.以非金属管配装时管路及其配件应施设於不易碰损之处所.
4.以电缆装置时,除锁装电缆或川电缆外,电缆应装入管路内保护之.
第三二一条 附属电具之移动性电缆应采用适合危险场所之电缆,且电缆与电具之接续处配件应具
有防止损伤电缆之构造者.
第三二二条 电具设备应做下列规定:
1.在正常运转之下可能产生火花之开关,断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温度之电热器,电阻器
以及电动机均应为密封式构造者,以防止危险物质著火.
2.灯具座直接装於建筑物或藉金属吊管等固定於建筑物.
3.白热灯与放电管灯须加保护罩.
4.移动用灯具须有坚固之外壳加以保护之.
5.电具与电线之接续应为耐震,防松弛构造,且能保持良好之电气接续.
第五节 火药库等危险场所
第三二三条 本规格适用於火药库,火药制造厂以及火药装卸场地,其电机设备及配线之施设应以
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三二四条 火药库内之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药库内以不得施设电气设备为原则,惟为库内白热灯或日光灯之电气设备(开关类除外)
不在此限.其施设应做下列规定办理:
(1)电路之对地电压应在150伏以下.
(2)电机具应使用全密封型构造者,并以普通防尘构造者为佳.
(3)配线以金属管或电缆配装之.
(4)以金属管施设时应使用厚钢导线管或同等以上强度之金属管.
(5)以电缆施设时,除锁装电缆与MI电缆外之电缆应穿入保护管内施设且电缆引入电机器
具之处应使用适当配件以预防损伤电缆.
(6)电具与电线之接续应为耐震,防松弛构造,且能保持良好之电气接续.
(7)灯具应装於不易受损坏之处所并直接固定於建筑物或藉金属吊管等固定於建筑物.
2.供给火药库之电路,其控制或过载保护开关应施设於火药库之外,且应备有漏电警报或漏
电断路器等自动保护设备.该控制或保护设备至火药库之配线应采用地下电缆.
第三二五条 火药制造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药制造场所如有爆发性气体产生者依照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办理之.
2.火药类之尘埃存在场所应依照第五章第三节规定办理之.
3.火药制造厂内除前两款外,其电机设备及配线除照第五章第四节规定办理外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热器具以外之电具应为全密封型者.
(2)电热器具之发热体必须为掩遮带电导体部份者,且温度上升到危险程度时自动切断电源
者.
第三二六条 火药类装卸场所之电机设备及配线应依照第325条第3款办理,如火药类装卸场所有
危险气体,蒸气或尘埃存在时应个别依照第325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办理.
第六节 发散腐蚀性物质场所
第三二七条 本规则适用於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处所,如烧碱,漂白粉,染料,化学肥料,电镀,硫
酸,监酸,蓄电池等之制造及贮藏室.
第三二八条 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处所设施线路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得按磁珠,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办理.
2.应按非金属管装置法施工或采用PVC,BN,PE,交运PE,铅包等电(2)装置法施工.
3.如按金属管或装甲电缆装置法施工时,应全部埋入建筑物内或地下,但如环境不许可时,
不在此限.惟金属管及电缆表面应加涂防腐材料以免腐蚀,且按金属管配装时,其附属配
件与金属管概要采用同一金属,以免二者间发生电池作用.
第三二九条 导线接续时,不得用普通方法,且接续处之连接盒成接续器须能防止腐蚀气体之侵入.
第三三○条 插座,开关及熔丝等均须藏於紧密封闭之盒内或绝缘油内,且盒及油箱之外表均应有
防腐蚀之处理.
第三三一条 不得使用吊线盒,矮脚灯头及花线.
第三三二条 出线头应装用防腐蚀之金属吊管或弯管,灯头应为密封以防腐蚀.
第三三三条 发散腐蚀性物质场所之电动机及其他电具应有防止腐蚀性气体及流体侵入电具内之构
造,其电具外壳应有防腐涂料或其他防腐方法保护之.
第七节潮湿场所
第三三四条 潮湿场所系指浴室,厨房,酿造及贮藏酱油等物质之处所,冷冻厂,制冰厂及其他发
散水蒸汽之地点.
第三三五条 在潮湿场所设施线路时,不得按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法施工.
第三三六条 按磁珠装置法设於线路时,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设两间,相邻二支持点间之距离应
照表336之规定办理.
表 336
处所 导线相互间之最小
距离(mm)
导线与敷设面间之
最小距离(mm)
相邻二支持点间之
最大距点(m)
沿建筑物设施时 60 30 1
不沿建筑物悬空设

120 30 4

第三三七条 潮湿场所,得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及电缆装置法施工.
第三三八条 在浴室及其他潮湿处所,以不装用吊线盒为宜.
第三三九条 装用吊线盒时,应使用防水导线,且不得有分歧或接续.吊线盒以下应使用防水之无
开关灯头.
第三四○条 浴室内若装设插座时,应接第59条之规定办理,其位置应远离浴盆,使人处於浴盆不
能接触该插座.
第三四一条 浴室内装用之灯具应能防水及防锈,且控制开关之位置应远离浴盆,使人处於浴盆不
能接触该开关.
第三四二条 在潮湿场所使用之电动机以及其他电机器具应有防湿或防水型者.
第三四三条 装置於潮湿场所之电路,应接第59条之规定装置漏电断路器保护.

第八节公共场所
第三四四条 公共场所系指戏院,电影院,饭馆,舞厅,车站,航空站及其他公共集会或娱乐场所.
第三四五条 配线应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及MI电缆等装置法施工,但於不受外物碰伤之转壁上成水
泥天花板上,亦可按其他电缆装置法施工.
第三四六条 公共场所之用电设备应采用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并按第一章第十一节之规定加装漏
电断路器保护.
第三四七条 在公共场所按磁珠装置法施工时,线路中之各项距离应接表347之规定办理.
表3336
处所 导线相互间之最小
距离
(mm)
导线与敷设面间之
最小距
离(mm)
相邻二支持点间之
最大距
点(m)
沿建筑物设施时 60 30 1
不沿建筑物悬空设

120 30 4

第三四八条 在公共场所之地下室内不得装用吊线盒,应改用矮脚灯头,金属吊管或弯管.
第三四九条 舞台边灯(照明及变幻灯光用)及其他地点之灯泡线如系移动性者,应采用适当电缆.
第三五○条 装设弧光灯时,其接近高温部分,应采用耐热绝缘电缆.
第三五一条 公共场所内最主要部分之照明,应考虑电灯排列,将奇偶数分别装置分路,以防一分
路故障时,尚有另一分路可供电.
第三五二条 舞台上之分路开关,保险丝等物应藏於盒内,使人不易触及,但不得装置於隐蔽处所.
第三五三条 在场受外物损伤之处,灯罩外应有适当保护.
第三五四条 一切温度上升较剧之器具均应藏於隔热箱内,并与其他易燃物质隔离100公厘以上.
第六章 特殊设备及设施
第一节 电气医疗设备
第三五五条 设施电气医疗设备工程时,限用电缆线.
第三五六条 在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器具:
1.电流计,电压计等.
2.开关设备.
第三五七条 X线发生装置(包括X线管,X线管用变压器,阴极加热用变压器及其他附属装置与线
路)可分为下列四种:
1.第一种X线发生装置:露出充电部分且X线管施有绝缘皮而以金属体包装者.
2.第二种X线发生装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点外,在其他地点不露出充电部分且X线管施
有绝缘皮且有金属体包装者.
3.第三种X线发生装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点及设置於距地面在2.2公尺以上者外,在其
他地点不露出充电部分X线管施有绝缘皮而以金属体包装者.
4.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除上列各种情形以外者属之.
第三五八条 在第二,第三,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中,除操作上之必要部分外,其余均不得移动使
用.
第三五九条 设施X线发生装置之线路时,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X线发生装置之线路(X线管之引出线除外)除接电缆装置法设施者外,其余均应照下列规
定设施之:
(1)凡X线管之最大使用电压在10万伏以内者,线路应距离地面2.2公尺以上,超过10
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应递加20公厘.
(2)凡X线管之最大使用电压在10万伏以内者,线路与敷设面间之最小距离应在300公厘
以上,如超过10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应递加20公厘.
(3)凡X线管之最大便用电压在10万伏以内者,导线相互间之最小距离应在450公厘以上,
如超过10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应递加30公厘.
(4)X线发生装置之线路与其他高低压线路,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等相互间之距离应照
第三目之规定办理.
2.X线管之引出线须按X线发生装置之种类分别使用下列各种导线,该项引出线与X线管应
焊结牢固.
(1)在第一,二,二等三种X线发生装置中应使用装甲电缆.
(2)在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中,应使用装甲电缆或钢皮软管线,管中导线应为直径在1.2
公厘以上之软铜绞线.
3.X线管用变压器及阴极加热用变压器之一次侧开关,应装设於容易接近之处.
4.如有二具以上之X线管装置使用时,应分别设置分路.
5.装设於特别高压线路上之电容器,应附设放电设备,以消灭残余电荷.
6.X线发生装置之各部分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1)变压器及电容器之金属外箱.
(2)电缆之铠甲.
(3)包装X线管之金属体.
(4)X线管及其引出线之金属支架.
7.凡距离X线管之露出充电部分在1公尺以内之金属物件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8.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及其附属配件之周围应设立栅栏或加适当保护,俾不易为人触及.
9.在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中,线管引出线之露出充电部分与建筑物,X线管之金属支架及周
围之金属物件间之最小距离如下:
(1)凡X线管之最大使用电压在10万代以内者须距离150公厘以上.
(2)如超过10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中者应递加20公厘.
10.使用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时,距离人体不得小於200公厘,以策安全.
第三六○条 在X线管上之明显部位应注明最大便用电压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节 特别低压设施
第三六一条 特别低压设施系指电压在30伏以下并使用小变压器如电铃,讯号及饰灯等.
第三六二条 本节所指之变压器其一次侧电压应在250伏以下,二次侧电压应在30伏以下,其额定
容量之输出不得超过100伏安.
第三六三条 变压器之铝板上应注明一次及二次电压,二次短路电流及制造厂名等.
第三六四条 变压器之一次侧端子应附加适当防护设备,使不易为人触及.
第三六五条 变压器一次侧及二次侧端子应附加明显标志俾资识别.
第三六六条 变压器之一次侧非接地的一线应装置过电流保护设备.
第三六七条 特别低压设施应选用导线其线径不得低於0.8公厘.
第三六八条 设施特别低压线路时,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三六九条 有二具以上之变压器同时使用,其二次侧不得「并联」连接.
第三七○条 在特别低压线路中,当各项电具均接入时,导线相互间及导线与大地间之绝缘电阻不
得低於下列规定:
1.装置於屋内者0.1MΩ.
2.装置於屋外者0.5MΩ.
第三七一条 特别低压线路与其他用电线路,水管,煤气管等应距离150公厘以上.
第三七二条 供应用户用电之电源,如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时,该户之电铃应按本节规定办理.
第三七三条 二次侧之配线得用花线,其长度可酌情延长,不受3公尺以下之限制.
第三七四条 在易受外物损伤之处设施线路时,应按木槽板或导线管装置法施工.
第三七五条 如由同一线路装设多数之电铃及电钮时,导线之接触部份均应装置连接盒,俾易检修
管理.
第三七六条 电钮中之带电部分应加适当掩护,俾不易为人触及.
第三节 隧道矿坑等场所之设施
第三七七条 本节设施不得按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法施工.
第三七八条 在不易受外物损伤之处得按适当之电缆施工.
第三七九条 在人行隧道内设施低压线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线路应设施於隧道两侧距离轨面2,5公尺以上高度之处.
2.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及电缆装置法设施之.
第三八○条 在矿坑,防空壕及其他坑道(煤矿坑除外)内设施线路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低压线路应接第379条之各款规定设施之.
2.高压线路限接电缆装置法设施,在场受外物触及损伤之,应加适当之防护设备.
第三八一条 在煤矿坑内设施线路时,应参照第五章第四节之规定办理.
第三八二条 金马管及电缆外壳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第三八三条 开关及过电流保护应装置於隧道,矿坑等之入口,并应附装防雨设备.
第三八四条 出线头处按下列规定装置:
1.装用矮脚灯头,金属吊管或弯管.
2.动性之电缆(如接用於探视灯者)应便用电缆或钢皮软管线.
第三八五条 线路与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及其他金属物件间应保持下列距离:
1.压线路须保持15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按金属管及电缆装置法设施者不在此限.
2.压线路须保持60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接电缆装置法设施者得减至300公厘.
第四节 临时灯设施
第三八六条 临时灯设施系指用户按临时用电申请供电,其所装之临时性设施.
第三八七条 临时灯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得送电.
第三八八条 在屋内之乾燥及显露地点设施临时灯线路时应采用绝缘电线,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
设面间可不规定距离,但应注意敷设面是否光滑.
第三八九条 沿建筑物外侧设施临时灯线路时,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如设施线路之地点有雨露侵蚀之虞者,可按磁珠装置法施工.
2.如设施线路之地点有防雨设备且不易受外物损伤,同时装用电缆者,线路中之各项距离可
不规定.
3.线路应设施於建筑物之侧面或下方.
第三九○条 在树上成建筑物门首及其他类似地点装置饰灯时,应使用电缆,线路中之各项距离可
不规定.
第三九一条 接续直径2.6公厘以下之导线时,接续部分得免焊锡.
第三九二条 在屋外应装用无开关之防水灯头.
第三九三条 设备容量每满15安即应设置分路,并应装设分路过电流保护,但每灯不必另装开关.
第三九四条 开关及保护设备应尽量装置於屋内,如必须装置於屋外时,应附防雨设备,同时该项
设备须为专用者,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第三九五条 临时灯线路与布,纸,汽油等易燃物品应保持150公厘以上之距离.
第三九六条 本工程应按第一章第十一节规定加装漏电断路器.
第七章 高压受电设备,高压配线及高压电机器具
第一节 通则
第三九七条 本章适用於超过600伏至25,000伏以下高压之各项装置,至於特高压设备,其设计或
施工等有关规定,在本规则未特别规定部分,应依照「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
第三九八条 本章名词定义如下:
1.高压受电设备:系指高压配电盘,变压器,开关设备,保护设备及计器仪表等高压受电装
置.
2.变电室:在室内设施高压受电装置之处所,如设施高低压配电设备之处所,紧临高压受电
装置,且未以建筑物或其他方法隔离,则变电室应包括施设该受配电设备之全部处所.
第三九九条 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电机器具之支持金属架非带电部分之金属外箱等应接本规则第一章第八节之规定接
地.
2.高压电路所装设之避雷器应接本规则第七章第七节之规定接地.
3.高压变比器(PT及CT)之二次侧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第四○○条 变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室以选用独立建筑而与厂房或其他建筑物隔离为原则.但利用厂房之一隅为变电室
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离用墙壁等应具有防火保护设备.
2.如油断路器及变压器中之绝缘油系属燃烧性者,在厂房内或其他建筑物内设变电室时,电
业得建议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墙壁,屋顶及地板宜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2)通至厂内或建筑物内之门路(Doorways)宜备有能防火之封闭门.
(3)门槛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内最大一台变压器之绝缘油(假定自该变压器油流於地上)向门
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100公厘为原则.
(4)通路门仅限电气工作人员之进出.
3.变电室应有防止水侵入或渗透之适当设施.
4.变电室应有防止鸟兽等异物侵入之措施.
5.变电室内机器之配置应考虑平时运转维护及设备不良时替换之适当空间等条件.
6.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设置变电室时应依照下列规定设置通风口:
(1)通风口之位置应尽可能远离门窗及可燃物.
(2)为达到自然通风所设通风口之排列,其一半(指所需开口之面积)应设於近地板之处,另
一半则设於屋顶上或近於屋顶上之壁上;或所有之通风口(指全部开口之面积)均设在近屋顶
之处.
(3)变压器之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下者,通风口之总面积(应扣除窗口上网盖等所占之面积后)
应不低於929平方公分(或1平方呎);变压器之容量超过50千伏安者每超过1仟伏安应接
20平方公分(或3平方吋)计算为原则.
4)通风口应有耐用窗格(Grating)或网罩(Screens)保护.
(5)变电室如不能直接向屋外设置通风口时,应设能耐火之通风道通至屋外.
(6)凡与电气或防火无关之管道不得经过或进入变电室.
7.变电室应设有明显之危险标识.
第四○一条 下列各款主要设备应经本条所指定之单位,依有关标准试验合格,并附有试验报告者
始得装用.
一,避雷器,电力及配电变压器,比压器,比流器,熔丝,气体绝缘开关设备(GIS),断路
器及高压配电盘应由中央政府相关主管机关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或经认可之原制造厂家试
验.但高压配电盘如系由甲级电器承装业於用电现场承装者,得由原监造电机技师事务所试
验.
二,气体绝缘开关设备试验有困难者,得以整套及单体型式试验报告送经中央政府相关主管
机关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取得证明后使用.该设备中之比压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规
格有变动时,得以该单体之型式试验报告送审查合格取得证明后组合使用.
三,高压用电设备在途电前,应由下列单位之一件竣工试验.
(一)中央政府相关主管机关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
(二)登记合格之电气技术顾问团体,原监造电机技师事务所或原施工电器承装业.
第四○二条 二裸导体间及裸导体与邻近大地间之间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内外裸带电导体间及该裸带电导体与邻近大地间之间隔应不得小於表402所列数值.
2.前项数值仅适用於屋内外线路之设计及装置,电气设备内部配置或设备之外部端子间隔,
可酌量缩小.
表 402 导体之间隔(mm)
屋外 屋内 标准电压
(KV)
区别
导体相互

导体与大
地间
导体相互

导体与大
地间
3.3 标准 500 250 250 120
最小 300 150 150 70
6.6 标准 500 250 250 120
最小 300 150 150 70
11 标准 600 300 300 160
最小 400 200 200 110
22 标准 700 400 400 250
最小 500 300 300 215
33 标准 900 500 500 350
最小 600 400 400 300
66 标准 1,700 1,100 1,100 700
最小 1,300 800 800 650
161 标准 3,000 1,900
最小 2,100 1,500

第四○三条 变电室工作空间及掩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如配电盘,控制盘,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电驿及其他类似设备之前面应保持
之最小工作空间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小於表403-1之数值.如设备为露出者,工作
空间距离应自带电部分算起,如属封闭型设备,则应自封闭体前端或箱门算起.
表403-1 电气设备之前之最小工作空间(mm)
环境 对地电压 (V)
1 2 3
601 - 2,500 900 1,200 1,500
2,501 - 9,000 1,200 1,500 1,800
9,001 - 25,000 1,500 1,800 2,700
25,001 - 75,000 1,800 2,400 3,000
75,000 以下* 2,400 3,000 3,600
注:(一)上表所指之「环境」其意义如下:
1.环境1:工作空间之一边有露出带电部分,其另一边既无露出带电部分,亦无
被接地之部分,或者工作面之两边皆有露出带电部分,但以适当木材或其他绝缘
物妥加掩护者.采用绝缘导线或绝缘汇流排其运转电压不超过300伏者不应视为
带电部分.
2.环境2:工作空间之一边有露出带电部分,其另一没有被接地之部分.混凝土
墙灰砖(或瓷砖)墙,应视为被接地之建筑物面.
3.环境3:工作空间之两边皆有露出带电部分(不照环境1之加以掩护者),而运
转人员处於其间者.
(二)前面无带电之配电盘(Dead-front Switchboards)或控制盘如其背后并无装
设高压熔丝或开关等需加更换或加调整者,且所有之接线不必自背面而回由其他
方向接近者,则该组合体之背后不必要求留有工作空间,但由背后始能从事停电
部位设备之工作者,至少应留有800mm之水平工作空间.

2.变电室或内装有超过600伏带电部分之封闭体其进出口应予上锁,但经常有电气工作人员
值班者,得不上锁.
3.在电气设备周围之工作空间应有适当之照明装置.电灯出线口,手捺开关等位置之安排,
应使更换灯泡,修理照明设备或控制电灯时,不致触及活电部分.
4.在工作空间上方未加掩护之带电部份应保持之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表403-2规定之数值.

表403-2 工作空间上方未加掩护带电部份应保持之高度(mm)
汇流排离地高度 裸电部分离地高度 电路电压(V) 区别
屋外 屋内 屋外 屋内
601-15,000 标准 4,000 3,000
最小 3,500 2,500 2,500 2,500
15,001-36,000 标准 4,000 3,500
最小 3,500 3,000 2,700 2,600
36,001-69,000 标准 5,000 4,000
最小 4,000 3,000 3,000 2,800
注:1.裸电部分指任何未加掩护之带电部分.
2.如不受空间限制,该项距离应照上项标准施工.
3.69,000V以上时每超过1,000V另加10mm.
第四○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如有活电部分露出者,应装於加锁之开关箱内为原则,其属开放式装置
者,应装於变电室内,或藉高度达2.5公尺以上之围墙(或篱芭)加以隔离,或藉装置
位置之高度以防止非电气工作人员之接近.该项装置在屋外者,应依「屋外供电线路
装置规则」之规定办理,其装於变电室或受电场(指仅有电气工作人员接近者)应符合
第403条之规定.
第四○五条 有备用之自备电源用户,应装设双投两路用之开关设备或采用开关间有电气的与机械
上的互锁装置,使该用户於使用自备电源时能同时启断原由电业供应之电源.
第四○六条 高压线路与低压线路在屋内应隔离300公厘以上,在屋外应隔离500公厘以上.
第四○七条 高压线路距离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等以500公厘以上为原则.

第二节 高压受电装置
第四○八条 进屋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之大小:架空导线不得小於22平方公厘,但导线在电缆中者,其最小线径应配合绝缘
等级,如下表所示:
绝 缘 等 级 导 线 大 小(mm2)
601至5,000V 8
8,0OOV 14
15,000V 30
25,000V 38
35,000V 60
2.配线法:进屋线如其配装位置为一般人易於接近者,应接厚导线管,电缆拖架,电缆管槽
或金属外皮电缆配装.
3.露出工程:在仅允许电气工作人员接近之处所,进屋线得按露出碍子工程施设.
4.支持:进屋线及其支持物应有足够之强度,以便电路发生短路时,能确保导线间之充分距
离.
5.掩护:露出之碍子配线在非电气工作人员易於接近之处所应加掩护.
第四○九条 高压接户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架空接户线之导线不得小於22平方公厘.
2.高压电力电缆之最小线径,8千伏级者为14平方公厘,15千伏级者为30平方公厘,25
千伏级者为38平方公厘.
3.高压接户线之架空长度以30公尺为限,且不可使用连接接户线.
第四一○条 在非电气工作人员可能接近带电部分之处所,应有「高电压危险」之警告标语.
第四一一条 分段设备及主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用户应在责任分界点附近装置一种适合於隔离电源的分段设备.
2.以断路器作为保护设备者,其电源侧各导线应加装隔离开关,但断路器加属抽出型
(Draw-out Type)者,则无需加装该隔离开关.
3.能开开负载电流的空气负载开关能明显看到开闭位置者,可视为分段设备.
4.装於屋内之开关设备以采用气断负载开关,真空断路器等不燃性绝缘物之开关为宜,但油
断路器装於金属保护箱内,且其周围不存有可燃物者,或周围为坚牢围墙,当油断路器喷油
爆炸时,不致於造成灾害者,则油断路器之使用得不受限制.
5.自汇流排引出之干线知不超过三路而各装第412条第1款及第2款设备者,具进屋线或主
干线之保护设备得予省略.
第四一二条 为保护高压进屋线或各干线所采用之过电流保护设备,应采用经中央政府检验机构试
验合格或审查定型试验合格者,且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之一.
一,一种能自动跳脱之断路器,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属屋内型者,应具有金属封闭箱或有防火之室内装置设施;如属开放型装设者,其装置
处所应仅限於电气负责人能接近者.
(二)作为控制油浸变压器之断路器,应装於金属箱内,或与变压器室隔离.
(三)油断路器之装置处所,如邻近易燃建筑物或材料时,应具有经认可之安全防护设施.
(四)断路器应具有下列设备或操作特性:
1.与控制电源无关之机械或手动跳脱装置.
2.应具有自由跳脱(Trip Free)特性.
3.在加压情况下,能手动启断或投入,且主接触子之动作应不受手动操作速度之影响.
4.断路器本身应具有启断或投入之机械位置指示器,俾判别主接触子系在启断或投入位
置.
5.操作断路器之处所(如配电盘,盘面)应具有明显之启断及投入指示(如红,绿灯).
6.具有一永久而明显之名牌,标明制造厂家,型式,制造号码,额定电流,启断容量(以
百万伏安或安培标示),及额定最高电压等有关资料.
(五)断路器之额定电流,不得小於最高负载电流.
(六)断路器应有足够之启断容量.
(七)在线路或机器短路状态下投入断路器,其投入电流额定不得小於最大非对称故障电流.
(八)断路器之瞬间额定(Momentary Rating)不得小於装置点最大非对称故障电流.
(九)断路器之额定最高电压,不得小於最高电路电压.
二,一种能同时启断电路中各相线之满载电流之非自动油开关或负载启断开关(Load
interrupting Switch)而配置适当之熔丝.
三,一种能同时启断变压器无载电流之开关而配置适当之熔丝,且该开关与变压器二次例之
总开关有连锁装置,使一次侧之开关在二次侧开关未开路前不能开启者.但一 次侧主干
线备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称设备可供启断各干线之负载电流者,则上称之开关(隔离开关
或熔丝链开关),如附有「有载之下不得开启」等字样时,得免装连锁装置.
四,装置於屋外且被保护进屋线仅接有一具或一组变压器而符合下列各规定时,得采用一种
适合规范之熔丝链开关封装熔丝或隔离开关装熔丝.
(一)变压器组一次额定电流不超过25安.
(二)变压器二次侧之电路不超过六路而各装有启断电路满载电流之断路器或附熔丝之负载
开关者.如超过六路则变压器二次侧应加装主断路器或附熔丝之主负载启断开关.但变压
器之一次侧主干线备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称设备可供启断各干线之负载电流者,则该变压
器之二次侧若超过六路得免於二次侧加装主断路器或附熔丝之主负载启断开关.
五,熔丝可分为下列各种:
(一)电力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熔丝之启断额定,不得小於装置点最大故障电流.
2.电力熔丝之额定电压,不得小於最高电路电压,运转电压不得低於熔丝所订之最低电压.
3.熔丝座及熔丝应附有一永久而明显之名牌,标明制造厂型式,连续额定电流,启断额定
电流及电压额定.
4.熔丝启断电路时,应具有正确之功能,不得伤及人员或其他设备.
5.熔丝座之设计及装置,应能在不带电之情形下更换熔丝,惟由专责人员使用工具设备,
可作活电操作者,不在此限.
(二)驱弧型熔丝链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熔丝链开关之装置应考虑人员操作及换装熔丝时之安全,熔丝熔断时所驱出管外之电弧
及高温气体不得伤及人员,该开关不得装用於屋内,地下室或金属封闭箱内为原则.
2.熔丝链开关不适於启断满载电流电路,惟经附安装适当之负载启断装置者可启断全部负
载.除非熔断开关与其电路中之开关有连锁装置,以防止启断负载电路,否则应附有
「有载之下不得开启」之明显警告标示牌.
3.熔丝链开关之启断额定不得小於电路之最大故障电流.
4.熔丝链开关之最高电压额定不得小於最高电路电压.
5.熔丝链开关应在其本体或熔丝筒上附有一永久而明显之名牌或标识,俾标明制造型式,
额定电压及启断容量.
6.熔丝链应附一永久而明显之标识,标明连续电流额定及型式.
7.在屋外铁构上装置熔丝链开关,其最底带电体部分(含启开或投入位置)之高度,应符合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第四一三条 高压电路除其应具有之载流量不得低於可能发生之最大负载电流外,每一非接地导线
应按下列规定装置过电流保护器,其标置原则如下:
1.保护器为断路器者,其标置之最大始动电流值不得超过保护电路导线载流量之六倍.保护
器为熔丝者,其最大额定电流值不得超过该电路导线载流量之三倍.
2.保护器之动作特性应具有良好之保护协调,其可能发生之短路电流,不得因导线之温升而
伤及导线之绝缘.
第四一四条 高压配电盘之装置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装置於配电盘上之各项仪表及配线等应易於点检及维护.
2.高压配电盘之装置不会使工作人员於正常工作情况下发生危险,否则应有适当之防护设
备,其通道原则上宜保持在800公厘以上.
3.高压以上用户,合计设备容量一次额定电流超过50安者,其受电配电盘原则上应装有电
流表及电压表.

第三节 高压配线
第四一五条 地上装置应接厚导线管,电缆托架,电缆管槽或装甲外皮电缆,架空裸导线及架空裸
汇流排装置法装置.
第四一六条 地下装置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装置应考虑电路电压及装设条件;直埋式应采用金属遮蔽电缆,并符合下列条件:
(1)接地回路须为连续性.
(2)能承受任何情况之故障电流.
(3)具有足够之低阻抗,以限制对地电压,并使电路保护设备在发生对地故障时易於动作.
2.地下装置可按直埋式或管路方式装置,在用户用电范围内之埋设深度如表416.

表416 电缆或管路最小埋设深度(mm)
电路电压 直埋电缆 硬质非金属者 厚金属管
超过600V~22KV 760 460 160
超过22KV~40KV 920 610 160
超过40KV 1100 760 160
注:1.采用硬质非金属管时除应保持表列之深度外,应在管之上方另置50mm厚之
水泥板或具有同等效果之其他材质板面;适於直埋而可不加盖板之硬质非金属
管,可不在此限.
2.配合电缆及导线终端引上连接或分歧等,其深度可酌予减少.


3.采用无遮蔽电缆时,应按金属管或硬质非金属管装设,并须外包至少有7.5公厘厚之混凝
土.
4.导线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以封闭之管路保护,其安装於电杆时应采用金属管硬质PVC管或
具有同等强度之导线管,且由地面算起该管路应具有2.4公尺之高度;又导线进入建筑物
时,自地面至接户点应以适当之封闭体保护,如采用金属封闭体则应妥加接地.
5.直埋电缆如有其他适当之方法及材料可资应用得不采用连接盒作电缆之连接或分歧,但其
连接及分歧虚应属防水(Water Proof)且可不受机械外力之损伤者,如电缆具有遮蔽者,其
遮蔽导体在电缆之连接及分歧虚应要为接续.
6.地下管路进入建筑物之一端应作适当的密封防止水份或气体侵入.
第四一七条 电缆装於磁性管路中时,须能保持电磁平衡.
第四一八条 电缆之非带重金属部分应加以接地.
第四一九条 弯曲电缆时,不可损伤其绝缘,其弯曲处内侧半径为电缆外径之12倍以上为原则,厂
家另有详细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节 高压变压器
第四二○条 本节所称之理压器系指一般用高压变压器,不包括变比器,特殊用途及附装於机器设
备内之变压器.
第四二一条 变压器及变压器室应设於易检点及维护之场所.
第四二二条 高压变压器之过电流保护应做下列规定办理,本条所称「变压器」系指三相一台或三
个单相变压器所组成之三相变压器组.
1.每组高压变压器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应於一次侧个别装设过电流保护,如使用熔丝时
其连续电流额定应不超过该变压器一次额定电流之2.5倍为原则.(但与熔丝之标准额定
不能配合时,得采用高一级者,或依制造厂家之规定办理);若使用断路器时,其始动标置
值应不超过该变压器一次额定电流之三倍.
2.每组高压变压器於二次侧所装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值如不超过表422中所示
之值或制造厂家在该二次侧加装可协调之积热过载保护者,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应於一
次侧个别装设过电流保护器保护之.该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指熔丝)或始动标置值(指断路
器)应不超过表422中所指示之值.
表442 高压变压器一次侧及二次侧之最大过电流保护
一次侧 二次侧
超过600V 超过600V 低於600V
变压器之百
分阻抗
断路器之标

熔丝之电流
额定
断路器之标

熔丝之电流
额定
断路器之标
置或熔丝之
电流额之
不超过百分
之六
600% 300% 300% 150% 250%
超过百分之
六但不超过
百分之十
400% 200% 250% 125% 250%

3.高压变压器一次侧之干线电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对其中任一组变压器之保护,如其电流
额定或标置值不超过第1款及第2组变压器之保护,如其电流额定或标置值不超过第1款
及第2款之限制值时,该组变压器之一次侧得免再装个别之过电流保护器.但为便利隔离
该组变压器,於一次侧宜加装隔离开关.
4.变压器过电流保护设备之动作特性曲线应与其他有关设备之特性曲线相互协调.
第五节 高压电动机
第四二三条 本节系对本规则第三章有关低压电动机各项规定之补充,便能适用於高压电动机电路
之装置,其他有关超过600伏电路之装置,则按本章有关各节规定办理.
第四二四条 电动机分路导线之载流容量不得小於该电动机过载保护设备所选择之跳脱电流值.
第四二五条 每一电动机为防止过载及不能起动而告烧损,应藉电动机内部之积热保护器或外部之
积热电驿装置以动作断路器或操作器等过载保护设备以达保护目的,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过载保护设备之动作应能同时启断电路上各非接地之导线.
2.过载保护设备动作后,其控制电路应不能自动复归而致自行起动.但该项自动复归对人及
机器不造成危险者则不受限制.
第四二六条 每一电动机电路应藉下列之一种保护设备以保护其短路故障,且该设备於动作后,应
不能自动再行投入:
1.在电路上装设一种规范符合要求之高压断路器.该断路器动作时应能同时启断电路上各非
接地之导线.
2.每一非接地导线装设一种规范符合要求之高压熔丝.除该熔丝装置具有隔离开关作用外,
否则应於熔丝之电源侧加装隔离开关.
第四二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路及电动机之接地故障保护,应依其电源系统为接地或非接地而配置适
当之接地故障保护设备.
第四二八条 过载保护,过电流保护及接地保护可籍同一保护设备以配装不同功用之电驿达到目的.
第四二九条 电动机操作器及电路分段设备之连续电流额定不得小於过载保护设备所选购之跳脱电
流值.
第四三○条 高压电动机之起动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用户
(1)以3千伏级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200马力者,不如限制.
(2)以11千伏级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400马力者,不如限制.
(3)以22千伏级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600马力者,不如限制.
(4)每台容量超过第1目至第3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3.5
倍.
2.特高压供电之用户
(1)以33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压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2,000马力者,不如限制.
(2)每台容量超过第1目所列之客量限制者,以不超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3.5倍为原则.
但用户契约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并经电机技师据有关资料计算一台最大电动机之直接全
压起动时,在分界点处所造成之瞬时压降不超过百分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
第四三一条 电弧炉等遽变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弧炉等遽变负载在共同点之电压闪烁值,其每秒钟变化十次之等效电压最大值以不超
过百分之○.四五为准.
2.为求三相负载平衡,大容量之交流单相电弧炉以不使用为原则.
第六节高压电容器
第四三二条 高压电容器之封闭及掩护按第179条规定办理.
第四三三条 高压电容器放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电容器应附装放电设备,俾便於线路开放后,放出残余电荷.
2.电容器额定电压超过600伏者,其放电设备应能於线路开放后5分钟内将残余电荷降至
50伏以下.
3.放电设备可直接装於电容器之线路上,或附有适当装置,俾於线路开放时与电容器线路
自动连接(必须自动).放电设备系指适当容量之阻抗器或电阻器,如电容器直接於电动机
或变压器线路上(系在过电流保护设备之负载侧)中间不加装开关及过载保护设备者,则该
电动机之线圈或变压器可视为适当之放电设备,不必另装阻抗器.
第四三四条 容量之决定按第181条规定办理.
第四三五条 开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电容器或电容器组启开功能之开关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载流量不得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
(2)具有启断电容器或电容器组之最大连续负载电流能力.
(3)应能承受最大冲击电流(包括来自装置於邻近电容器之冲击电流)
(4)电容器侧开关等故障所产生之短时间载流能力.
2.隔离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隔离电容器或电容器组之电源.
(2)应於启断位置时有明显易见之间隙.
(3)隔离或分段开关(未具启断额定电流能力者)应与负载启断开关有连锁装置或附有「有载
之下不得开启」等明显之警告标识.
第四三六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容器组有多具单位电容器串联或并联组成时,每一单位电容器应有个别之过电流保护.
2.做为电容器组之过电流保护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本规则第435条第1款之负责启断开关附装适当之熔丝.
(2)具有自动跳脱且有适当容量之断路器.
(3)高压受电干线已装设分段设备及断路器者,其所属各电容器组,可采用熔丝链开关附装
熔丝或隔离开关配装熔丝作为过电流保护.
第四三七条 电容器之配线其容量应不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
第四三八条 每一具电容器应附有名牌,俾标明制造厂名,额定电压,频率,仟乏或安培,相数,
放电电阻,绝缘油量及绝缘油种类等资料.
第七节 避雷器
第四三九条 高压以上用户之变电站应装置避雷器以保护其设备.
第四四○条 电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压架空线皆应装置一具避雷器.
第四四一条 避雷器应装於进屋线隔离开关之电源侧或负载侧.但责任分界点以下用户自备线路如
系地下配电系统而受电变压器装置於屋外者,则於变压器一次侧近处应加装一套.
第四四二条 避雷器装於屋内者,其位置应远离通道及建筑物之可燃部分,为策安全该避雷器以装
於金属箱内或与被保护之设备共置於金属箱内为宜.
第四四三条 避雷器与电源线(或汇流排)间之导线及避雷器与大地间之接地导线应使用铜线或铜电
缆线,应不小於14平方公厘,该导线应尽量缩短,避免弯曲,并不得以金属管保护,如
必需以金属管保护时,则管之两端应与接地导线妄为连结.
第四四四条 避雷器之接地电阻应在10欧以下.
第八章 低压接户线,进屋线及电度表工程
第一节 通则
第四四五条 导线之线径应接用户装接负载而计算,但最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接户线应采5.5平方公厘以上之玻璃风雨线,PVC电线,接户电棍或其他合用之绝
缘线.
2.进屋线应接金属管,PVC电缆或符合有关标准之其他电缆及硬质PVC管(但电度表电源侧
至接户点之部分,如按明管配装时,则该PVC管应全部露出,不得以任何外物掩护)配装之,
其最小线径不得小於5.5平方公厘.
第四四六条 接户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空单独及共同接户线之长度以35公尺为限,但如架设配电线路有困难时,得延长至
45公尺.
二,连接接户线之长度自第一支持点起以60公尺为限,其中每一架空线段不得超过20公尺.
三,接户线按地下电缆方式装置时,其长度可不受限制.
第四四七条 接户线之电压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单独接户线电压降不得超过百分之一,但附有连接线者得增为百分之一.五.
2.临时工程,电压降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第四四八条 进屋点应尽量选择距离电度表或总开关最近处.
第二节 接户线施工要点
第四四九条 接户线与架空电讯线路交叉成平行时,其距离应在0.6公尺以上,如接户线采用玻璃
风雨线,该项距离得缩减至0.3公尺以上.
第四五○条 接户线如架设於电讯线路之上方时,应用线径在8.0平方公厘以上之玻璃风雨线.
第四五一条 接户线不得跨越高压配电线路,但在其下方交叉或平行时,应相距0.9公尺以上,至
於与低压线交叉成平行者,其间隔可放宽为0.3公尺以上.
第四五二条 接户线与附近之树木及其他线路之电杆应距离0.3公尺以上.
第四五三条 接户线离地高度规定如下:
1.接户线不得跨越火车轨道.
2.跨越主要道路,应离路面5公尺以上.
3.跨越非主要道路,应离路面5公尺以上.
4.除前二款地点外设施接户线时,其在配电线路之一端应离地面5公尺以上,至於接户支
持物离地高度应在2.5公尺以上.
第四五四条 连接接户线不得跨越火车轨道.
第四五五条 对矮屋架设接户线时,应按下列规定:
1.於屋而设立支架(横木)使接户支持物离地在2.5公尺以上.
2.如矮屋系利用草或竹筑成者,该接户线及进屋线均应采用PVC线.
第四五六条 接户线应采用二次线架纵式配线为原则.
第四五七条 接户线跨越房屋者,导线与房屋之垂直间隔,应保持2公尺以上,惟若导线使用PVC
绝缘电线,且尖形屋顶经常无人物泣动者,得保持1公尺以上.若因事实需要,於屋顶设
置线架支持者,得雕屋顶在300公厘以上.
第四五八条 对楼房架设接户线时,如属跨越主要道路,在用户端之接户支持点,应选择在二楼适
当之处,藉以提高接户线对地之高度.
第四五九条 架空接户线其导线相互间距离应保持在180公厘以上,但使用接户电缆者不受限制.
第四六○条 凡沿屋壁或檐下设施连接接户线时,应尽量设施於雨线内,离地高度不及2.5公尺而
易受外物碰触者,导线应装於导线管内.
第四六一条 进屋线伸出壁外长度应按下列规定:
一,进屋线如属电缆,其伸出壁外长度应为40公分以上.
二,进屋线如属导线管其伸出壁外长度应为10公分以上,且在屋外一端一律应加装防水分
线头,其导线应伸出分线头外30公分以上.
三,如用户房屋壁外尚有遮屏者,其进屋线应装至建筑物之外侧.
四,进屋点离地面高度不及2.5公尺,其在2.5公尺以下露出线必须为完整之PVC线(即进
屋线应延长至距地面2.5公尺以上之处),且应加装导线管保护.
第四六二条 进屋线贯穿建筑物之一部份应用导线管保护,管外端应稍向下倾斜,以免雨水侵入,
同时管之两端,使用胶带缠裹以免滑动.
第四六三条 檐下线路与电讯线路,水管应距离150公厘以上,但如有足够长之绝缘管保护者不在
此限.
第四六四条 檐下线路与煤气管应距离1公尺以上.
第四六五条 架设接户线时,建筑物为砖造或混凝土造者,装置螺丝栓应坚固装设於建筑物内.
第四六六条 设施架空接户线时,其属於接地之一线得以金属支架或金属钩直接支持,其属於非接
地之各线应用蝴蝶碍子支持为原则,如导线之直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上者,应用大型蝴蝶碍
子支持之,如长度不超过10公尺者在接户端可以装脚碍子支持.至於接户线如属接户电缆
者,其属於非接地之各线已藉支线支持者不必再藉碍子为其支持.
第四六七条 架设接户线时,如导线线径在8平方公厘以上时,以使用直径1.6公厘之扎线绑扎为
原则.
第四六八条 接户线於电杆接出之一端不得以装脚碍子拉出,应便用蝴蝶碍子及二次线架为原则.
第四六九条 如由一路共同接户线,或连接接户线分歧引出另一路连接接户线时,应於接户线一端
之支持物附近为之.
第四七○条 茅屋或盐尘害严重地区,装设接户线时,其房屋例之支持物,得用4.0公屋以上镀锌
铁线或裸铜线,作成绕圈代替二孔铁片,但接户线在14平方公厘时,不得代替使用.
第四七一条 凡属并排之砖造或混凝土造楼房如分为数户供电时,应埋设共同之接户线导线管,该
管应计及将来之可能最大负载而选用适当口径者,如所供应户数在四斤以下者,最小口径不
得低於28公厘.并排楼房不同时兴建时,先盖楼房应在建筑物外预留接户管之接续管口,
俾利后盖楼房得以延长.
第三节 电度表装置
第四七二条 电度表不得装设於下列地点:
1.潮湿或低洼容易淹水地点.
2.有震动之地点.
3.隐蔽地点.
4.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地点.
5.有尘埃之地点.
6.制造或贮藏危险物质之地点.
7.其他经电业认为不便装设电度表之地点.
第四七三条 电度表装设之施工要点如下:
1.电度表离地面高度应在1.8公尺以上,2.0公尺以下为最适宜,如现场场地受限制,施
工确有困难时得予增减之,惟最高不得超过2.5公尺,最低不得低於1.5公尺(埋入墙壁内
者,可低至1.2公尺)
2.电度表以装於门口之附近,或电业易於抄表之其他场所.
3.应垂直,稳固,俾免影响电度表之准确性.
4.如电度表装设於屋外时,应附有完善之防湿设备,所有低压引接线应接导线管或电缆装
置法施工.
5同一幢楼房,楼上与楼下各为一户时,楼上用户之电度表装於楼下适当场所为原则.
第四七四条 电度表之最大许可载流容量不得小於用户之最大负载.是项 负载可按装接负载
及其用电性质加以估计.
第四七五条 电度表之电源侧以不装设开关为原则,但电度表容量在60安以上或方型电度表之电源
线线径在22平方公厘以上者,其电源侧非接地导线应加装隔离开关,且须装於可封即之箱
内.
第四七六条 自进屋点至电度表及总开关间之全部线路应属完整,无破损及无接头者.
第四七七条 表前线路及电度表接线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度表电源侧至接户点之线路应接PVC电缆或经认可之其他电缆,金属管或硬质PVC
管及可封印型导线槽配装之,如属明管应以全部露出,不加任何掩护者为限.
二,电度表应加封印之电度表接线箱保护之.但电度表如属插座型及低压30安以下者得免
之;惟限装於非盐害地区之乾燥且雨线内之场所;其进屋线使用导线管时,该管应与电表之端
子盒相配合.
三,电度表接线箱,其材质及规范应考虑坚固,密封,耐候及不燃性等特性者,其箱体若采
用钢板其厚度应在1.6公厘以上,采用不燃性非金属板者其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第四七八
条电度表之比压器及比流器应为专用者.
第四七九条 电度表之比压器(PT)之一次侧各极得不装熔丝.
第四八○条 电度表之比压器及比流器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第四八一条 屋内高压电度表之变比器(PT及CT)应装於具有防火效能且可封印之保护箱内或与隔
离开关共同装於可封印之开关室内,至於电度表部分应装於便利抄表之处.
第四八二条 自电度表接至变比器之引线必须便用七股以上构成之PCV控制电缆,且该项引线应以
导线管密封.
第四八三条 电度表接线盒或电度表接线箱及变比器之保护箱等概要妥加封印.
第四八四条 电度表及变比器须检验合格后方得装用.
第八章之一 地下配线
第四八四条之一 本章各条适用於用户用电范围内高低压地下配电线路.
第四八四条之二 地下配线系使用绝缘电缆穿入管路,管沟或直埋方式施设者.
第四八四条之三 地下配线采用管路或管沟方式施设时,在承受车辆及其他重物压力之场所;其管路
或管沟应有适当之强度耐受其压力.
第四八四条之四 高压配线装置,应接第四百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八四条之而 低压配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埋或管路方式装置之埋设深度应符合表484-5规定.
二,低压配线地下装置,应接第一章第八节有关规定接地.
三,建筑物下面装置地下电缆时,应将电缆穿入导线管内,并延伸至建筑物墙外.
四,直理电缆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以适当之配电箱或导线管保护,保护范围至少由地面起
达2.5公尺及自地面以下达46公分.导线进入建筑物时,自地面至接户点应以适当之配电
箱或导线管保护.
五,含有岩石,煤渣,粗大或有尖角物料,腐蚀性泥土等均不得作为挖掘埋设电缆或管路之
回填材料.直理电缆或管路之构底必须平整捣实,并应於电缆或管路上方覆盖砂粒或加适当
之标示带或采其他适当方法防护外物之损害.
六,相同回路之所有导线及中性线及所有设备接地导线,应装置於同一导线管或同一管沟内.
第四八四条之六 地下用电线路之人,手孔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一,人,手孔须坚固能耐受车辆或其他重物之压力,并且有防止浸水结构.
二,人,手孔应有能排除积水之结构.
三,人,手孔不宜设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瓦斯可能侵入之处所.
第四八四条之七 导线管,管沟及其他地下配线装置之金属部分,金属接线箱或接线盒以及电缆金
属被覆层,应接有关规定接地.
第四八四条之八 地下线路与架空线路连接,其露出地面之电缆,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电缆应装设於不会妨碍交通之位置.
二,如电缆装设於人员可能触及之场所或电缆易受损伤之场所时,电缆应采用金属管或塑胶
管等适当防护.
第九章 屋内配线设计图符号
第四八五条 开关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刀形开关 拉出型气断路器
刀形开关附熔丝 油开关
隔离开关(个别
启闭)
电力断路器
空断开关(同时
手动启闭)
拉出型电力断路

双投空断开关 接触器
熔断开关 接触器附积热电
驿
电力熔丝 接触器附电磁跳
脱装置
负载启断开关 电磁开关
负载启断开关附
熔丝
一人一△降压起
动开关
无熔丝开关 自动一人一△电
磁开关
空气断路器 空全开关
伏特计用切换开

复闭器
安培计用切换开

电力断路器(平
常开启)
控制开关 空断开关(附有
接地开关)
单极开开 电力断路器(附
有电位装置)
双极开关 空断开关(电动
机或压缩空气操
作)
三路开关 钥匙操作开关
双插座及开关 开关及标示灯
时控开关 单插座及开关
四路开关 拉线开关
区分器

第四八六条 电译计器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低电压电驿 低电流电驿
瞬时过流电驿 交流伏特计
过流电驿 直流伏特计
过流接地电驿 瓦特计
功率因数电驿 瓩需量计
电压电驿 瓦时计
接地保护电驿 乏时计
方向性过流电驿 仟乏计
方向性接地电驿 频率计
复闭电驿 功率因数计
差动电驿 红色指示灯
交流安培计 绿色指示灯
直流安培计

第四八七条 配电机器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发电机 电容器
电动机 避雷器
电热器 避雷计
电风扇 电阻器
冷气机 可变电容器
整流器(乾式或
电解式)
直流发电机
电池组 直流电动机
电阻器

第八八条 变比器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自耦变压器 三线卷电力变压

二线卷电力变压

二线卷电力变压
器附有载换接器
比压器 接地比压器
比流器 三相V共用点接

比流器(附有补
助比流器)
三相V一线卷中
性点接地
比流器(同一铁
心两次线卷)
三相Y非接地
整套型变比器 三相Y中性线直
接接地
三相三线△非接

三相Y中性线经
一电阻器接地
三相三线△接地 三相四线△非接

套管型比流器 三相四线△一线
卷中点接
零相比流器 三相V非接地
感应电压调整器 三相Y中性线经
一电抗器接地
步级电压调整器 三相曲折接法
比压器(有二次
卷及三次卷)
三相T接线

第四八九条 配电箱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电灯动力混合配
电盘
电力分电号
电灯总配电盘 人孔
电灯分电盘 手孔
电力总配电盘

第四九○条 配线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埋设於平顶混凝
土内或墙内管线
导线连接或线径
综类之变换
明管配线 线路分歧接点
埋设於地坪混凝
土内或墙内管线
线管上行
线路交叉不连结 线管下行
电路至配电箱 线管上及下行
接户点 接地
导线群 电缆头

第四九一条 汇流排槽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汇流排槽 缩径体汇流排槽
T型分歧汇流排

附有分接头汇流
排槽
十字分歧汇流排

分歧点附断路器
之汇流排槽
L型转弯汇流排

分歧点附开关及
熔丝之汇流排槽
膨胀接头汇流排

往上汇流排槽
偏向弯体汇流排

向下汇流排槽

第四九二条 电灯,插座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白炽灯 紧急照明灯
壁灯 接线盒
日光灯 屋外型插座
日屋内线路装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 第76条)
第二章 电灯及家庭用电器具 (第77条 ~ 第146条)
第三章 低压电动,电热及其他电力工程 (第147条 ~ 第185条)
第四章 低压配线法 (第186条 ~ 第292条)
第五章 特殊场所 (第293条 ~ 第354条)
第六章 特殊设备及设施 (第355条 ~ 第396条)
第七章 高压受电设备,高压配线及电压机器具 (第397条 ~ 第444条)
第八章 低压接户线,进屋线及电度表工程 (第445条 ~ 第484条)
第八章之一 地下配线
第九章 屋配线设计图符号 (第485条 ~ 第493条)
第十章 附则 (第494条 ~ 第49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通则
第 一 条 本规则依电业法第44条订定.
第 二 条 有关用电设备之装置,依本规则规定,本规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规定.
第 三 条 本规则适用於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全部行政区域.
第 四 条 本规则所称「电压」系指电路之线间电压.
第 五 条 本规则未指明「电压」时概适用於600伏以下之低压工程.
第 六 条 本规则条文若与国家标准(CNS)有关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二节名词释义
第 七 条 本规则名词定义如下:
一,开关:用以「启断」,「闭合」电路之装置.
二,接户开关:凡能同时启断进屋线各导线之开关又名总开关.
三,分路:系指最后一个过电流保护装置与导线出线口间之线路.
四,分路开关:用以启闭分路之开关.
五,干线:由总开关接至分路开关之线路.
六,导线:用以传导电流之金属线缆.
七,安培容量:以安培表示之导线容量.
八,实心线:由单股裸线所构成之导线,又名单线.
九,绞线:由多股裸线扭绞而成之导线,又名捻线.
十,连接盒:设施木槽板,电缆,金属管及非金属管时用以连接或分歧导线之盒.
十一,出线盒:设施於导线之末端用以引出管内导线之盒.
十二,敷设面:用以设施电路之建筑物面.
十三,出线头:凡属用电线路之出口处并可连接用电器具者 又名出线口.
十四,金属管:以金属制成用以保护导线之管子.
十五,管子接头:用以连接专线管之配件.
十六,管子弯头:弯曲形之管子接头.
十七,明管:显露於建筑物表面之导线管.
十八,暗管:埋藏於建筑物内部内导线管.
十九,接户线:由屋外配电线路引至用户进屋点之导线.
二十,进屋线:由进屋点引至电度表或总开关之导线.
二十一,单独接户线:单独而无分歧之接户线.
二十二,共同接户线:一端接有连接接户线之接户线.
二十三,连接接户线:自共同接户线分歧而出之接户线 ,包括檐下线路.
二十四,高压接户线:以3300伏级以上高压供给之接户线.
二十五,低压接户线:以600伏以下电压供给之接户线.
二十六,共同中性线:以两种不同之电压成不同之供电方式 共用中性线者.
二十七,配(分)电箱(以下简称配电箱):具有框架,箱 体及门盖,并装置电气设备.
二十八,配电盘:具有框架,箱体,板面及门盖,并装置电 气设备及机器之落地型者.
二十九,断路器:於额定能力内,电路发生过电流时,能自 动切断该电路,而不致损及
其本体之过电流保护器.
三十,分段设备:藉其开启可使电路与电源隔离之装置.
三十一,马达开关:以马力为额定之开关,在额定电压下, 可启断具有与开关相同额定
马力之电动机之最大过载电流.

三十二,管槽:为容纳导线,电缆或汇流排而设计,得为金属或绝缘物制成,包括可挠
性金属管,EMT管,地下管槽,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导线槽及汇流排槽等.
三十三,导线槽:容纳或保护导线和电缆等,具有可掀开盖子之管槽.
三十四,汇流排槽:容纳裸露或绝缘汇流排之管槽.
三十五,防爆电具:一种封闭之装置可忍受其内部特殊气体或蒸气之爆炸,并可阻止由於
内部火花,飞弧或气体之爆炸,而引燃外部周围之易燃性气体.
三十六,对地电压:对接地系统而言,为一线与该电路之接地点,或被接地之导线间之电
压.对非接地系统而言,则为一线与其他任何线间之最大电压.
三十七,接地:线路或设备与大地或可视为大地之某导电体间有导电性之连接.
三十月,被接地:被接於大地或被接於可视为大地之某导电体间有导电性之连接.
三十九,被接地导线:系统或电路导线内被接地之导线.
四十,接地线:连接设备,器具或配线系统至接地极之导线
四十一,多线式电路:指单相三线式,三相三线式或三相四线式电路.
四十二,雨线:自屋管外端线,同建筑物之铅垂面作形成四十五度夹角之斜面;此斜面与
屋檐及建筑物外墙三者相围部分属雨线内,其他部分为雨线外.

第三节 电压
第 八 条 电灯,电具及插座分路,对地电压不得超过150伏,惟符合
下列各款规定者对地电压得超过150伏,但不得超过300伏.
1.灯具装置距离地面不小於2.5公尺.
2.灯具上未装操作开关.
3.电具及插座分路加装漏电断路器或采用一种有极性之接地型插头及插座.
4.采用断路器或一种不露出任何带电部分之熔丝为20安以下分路之过电流保护.
5.放电灯具之安定器,应永久固定於灯具内或适当处所.
第四节 电压降
第 九 条 供应电灯,电力,电热或该等混合负载之低压干线及其分路,其电压降均不得超过标称
电压百分之三,两者合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第五节 导线
第 十 条 屋内线导线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屋内配线之导体,其导电率应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2.各种电线之导体除汇流排及另有规定得用铝质外,应为铜质者.
3.低压配线应具有适用於600伏之绝缘等级.
4.绝缘软铜线适用於屋内配线,绝缘硬铜线适用於屋外配线
5.花线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屋内线应用绝缘导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用裸铜线:
1.电气炉所用之导线.
2.乾燥室所用之导线.
3.电动起重机所用之滑接导线或类似性质者.

第十二条 绝缘导线之最小线径不得小於下列各款规定.
一,电灯及电热工程,选择分路导体线径之大小应以该线之安培容量足以担负负载电
流且不超过电压降限制为准;其最小线径除特别低压另有规定外,单线直径不得小
於一.六公厘,绞线截面积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二,电力工程,选择分路导体线径之大小,除应能承受电动机之额定电流之一.二五
倍外,单线直径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绞线截面积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三,高压电力电绩之最小线径如表12.
表12 高压电力电缆最小线径
电缆额定电压(千伏) 最小线径(平方公厘)
5 8
8 14
15 30
25 38
第十三条 绝缘导线线径在3.2公厘以上者应用绞线.
第十四条 导线之线径大於50平方公厘者得并联使用,但并联之导线,其长度,导体材质,截面积
及绝缘材质等均需相同,且使用相同之装置法.
第十五条 导线之连接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应尽量避免连接.
2.连接导体时,应将导体表面处理乾净后始可连接,连接处之温升,应低於导体容许之
最高温度.
3.导线互为连接时,宜采用铜套管压接或压力接头连接.(如图15-1)
4.导体之连接知不使用压接时,按下列方式连接之,该连接部分应加焊锡.
(1)直线连接

图15-1
1连接直径2.6公厘以下之实心线时,照图15-2所示处理.
2绞线连接,以不如扎线之延长连接时,照图15-3处理;7股绞线先剪去中心之1股,
19股绞线先剪去中心7股,37股绞线先勇去中心19股后再连接.
3绞线连接,以加扎线之延长连接时,照图15-4所示处理.
中心股线减去法同前述.
(2)分歧连接
1连接直径2.6公厘以下之实心线时,照图15-5所示处理之.
2绞线连接,以不如扎线之分岐连接时,照图15-6所示处理.
3绞线连接,以加扎线之分岐连接时,照图15-7或图15-8所示处理.
(3)终端连接
1连接直径2.6公厘以下之实心线时,照图15-9所示处理.
2连接线径不同之实心线时,照图15-10所示处理.
3连接绞线,以铜接头焊接或压接,如图15-11.
5.连接两种不同线径之导线,应照线径较大者之连接法处理.
6.花线与他种导线连接时,若系实心线则照实心线之连接法,若系绞线,则照绞线之连接
法处理.
7.PVC电线应使用PVC绝缘带缠绕连接部分使与原导线之绝缘相同,缠绕时,应就PCV绝
缘带宽度二分之一重叠交互缠绕并掩护原导线之绝缘外皮15公厘以上.
8.凡装置截面积8平方公厘以上之绞线於开关时,应将线头焊接於适当之铜接头中或用铜
接头压接之.但开关附有铜接头时,不在此限.
9.导线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连接:
(1)导线管,磁管及木槽板之内部.
(2)被扎缚於磁珠及磁夹板之部分或其他类似情形.
第六节 安培容量
第十六条 绝缘电线之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常用绝缘电线按其绝缘物容许温度如表16-1所示.
二,绝缘电线按磁珠磁夹板配线,其安培容量如表16-2所示.
三,绝缘电线按导线管槽配线时,其安培容量如表16-3至表16-6所示.
表16-1低压绝缘导线之最高容许温度表
绝 缘 电 线 之 种 类 绝缘物容许温度(C) 备注
l.PVC电线
2.RB电线(指天然橡胶之混合绝缘物)
60
3.耐热PVC电线
4.PE电线(POLYETHYLENE)
s.SBR电线(STYRENE BUTDIENE RUBBER)
75
6.人造橡胶电线(BUTYL RUBBER) 80
7.EP橡胶电线(ETEYLENE PROPTLENE
RUBBER)
8.交连PE电线(CROSSLINKED POLYETHLENE)
90
表16-2磁珠磁夹板配线(依绝缘物温度)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铜导线
60℃
绝缘物
75℃
绝缘物
80℃
绝缘物
90℃
绝缘物
线 别
公称截面积
(平方公厘)
根数/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 线

1.6 2.0 2.6
20 30 40

绞 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30 40 55 80 100 125 145 175 200 230 270 310 360 425 505 590 680 765
65 95 125 150 180 210 240 285 330 380 440 520 615 720 825 930
70 100 135 160 190 220 250 300 350 400 460 550 650 760 870 985
80 110 145 170 205 245 280 330 380 440 505 600 710 830 955
1,080

表16-3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6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 41~60 61以上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15 20 30
15 20 27
14 17 24
12 15 21
11 13 19
10 12 17
8 11 15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 3.2
20 30 40 55 70 90
100
120
140
165
190
220
250
300
355
415
475
535
20 28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200 225 270 315 370 425 480
17 25 30 45 60 70 80 100 110 130 150 175 200 235 280 330 380 430
15 22 27 40 50 60 70 85 95 115 130 150 175 210 245 290 330 375
13 19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215 255 290 330
12 17 22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95 230 265 300
11 14 19 25 35 45 50 60 65 80 90 105 120 145 170 200 230 260
注:1.本表适用於金属管配线,电缆,可挠管配线及金属线槽配线.
2.本表所称导线数不包括中性线,接地线,控制线及讯号线.但单相三线式
或三相四线式电路供应放电管灯者,因中性线有第三谐波电流存在,仍应计
入.
表16-4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75℃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41~60 61以上
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22 28 38
20 25 36
17 22 31
15 20 26
14 17 24
13 16 22
10 14 20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3.2
28 39 45 65 90 110 125 150 165 200 230 270 305 360 430 505 580 655
25 38 40 60 80 95 115 130 150 180 205 240 275 325 390 455 520 590
22 31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0 245 290 345 405 460 520
20 28 33 50 60 75 90 100 115 140 160 185 210 255 300 350 405 460
17 24 28 40 55 65 75 90 100 125 140 165 190 225 265 310 355 400
16 22 27 35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0 200 240 280 325 365
14 18 23 30 40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5 210 245 280 315
注:同表16-3.

表16-5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8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 41~60 61以上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23
29
40
21
27
37
18
23
33
16
21
28
15
18
26
13
17
23
11
15
21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3.2
29
41
50
70
95
115
135
165
180
210
245
280
325
385
455
535
610
690
27
38
45
65
85
100
120
140
160
190
210
250
290
345
410
480
550
620
23
33
40
60
75
90
105
125
140
170
195
225
260
305
360
425
490
550
21
29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195
225
270
315
370
425
485
18
26
31
45
55
70
80
95
105
130
150
175
195
235
280
340
375
425
17
23
28
40
50
60
70
85
100
115
135
155
180
215
255
300
340
385
15
20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220
260
295
335
注:同表16-3.

表16-6导线管槽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9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絧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5 16~70 41~60 61以上线别
公称截
面积
(平方
公厘)
根数/
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单线
1.6
2.0
2.6
26 32 45
23 30 41
20 26 38
18 23 31
16 20 28
15 19 26
12 16 23
绞线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91/3.2
32 46 55 75 100 125 145 170 195 230 265 310 355 420 500 580 670 755
30 42 48 70 90 110 130 150 175 205 240 275 315 380 450 525 600 680
26 36 43 60 80 100 115 135 155 185 215 245 285 335 400 465 535 600
23 32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5 245 295 350 405 465 530
20 28 34 45 60 75 90 105 115 140 160 190 215 260 305 360 410 445
19 26 31 40 55 70 80 95 105 125 150 170 195 235 275 325 375 420
16 22 27 35 50 60 70 85 95 110 130 150 170 200 240 280 325 365
注:同表16-3.

表16-7 PVC管配线(导线绝缘物容许温度60℃者)之安培容量表
(周温35℃以下)
铜导线 同一导线管内之导线数
3以下 4 5~6 7~10
线 别
公称截面积
(平方公厘)
根数/直径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1.6
2.0
2.6
15 19 26
13 16 22
10
14
20
9 12 1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19 25 33 50 60 75 85 100 115 140 160 185 215 255 300 355 405 460
16 23 30 40 55 65 75 90 105 125 150 165 190 225 265 310 360 405
24
20
25
35
50
55
65
80
90
105
125
140
165
195
230
270
310
350
12 17 20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95 230 265 300
注:本表所称导线数不包括中性线,接地线,控制线及讯号线.但
单相三线式或三相四线式电路供应放电管灯者,因中性线有第三谐
波电流存在,仍应计入.


表16-8 绝缘导线周温超过35℃时之修正因数
绝缘物最高容许温度 周围温度
(℃) 60℃ 75℃ 80℃ 90℃
40 0.90 0.94 0.94 0.96
45 0.78 0.78 0.87 0.90
50 0.64 0.79 0.80 0.85
55 0.45 0.71 0.74 0.80
60 0.62 0.67 0.74
65 0.50 0.58 0.67
70 0.36 0.48 0.61
75 0.34 0.53
80 0.43
85 0.30

四,绝缘电线按PVC管配线时,其安培容量如表16-7所示.
五,绝缘电线装於周温高於摄氏三五度处所,其安培容量应乘以表16-8所列修正系数.
第十七条 绝缘电缆之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600伏电缆其内部绝缘物容许温度可分为摄式60度,75度,80度及90度,其安培容
量如表16-3至表16-6所示.
二,高压交运PE电力电炉及EP橡胶电力电缆,其各种装置法之安培容量如下:
(一)(一)依地下管路敷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1至表17-3所示.
表17-1 单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地下管路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
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3038506080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3孔管路每孔1条 80 104 135176202231264301345379406 461 564 632706823
6孔管路每孔1条 71 93 120155176201228260296325347 391 475 532589685
601V~
5,000
V 9孔管路每孔1条 68 87 112145165188213242275301321 362 438 490541625
3孔管路每孔1条 106 137178204233265302345379406 460 561 632702816
6孔管路每孔1条 94 121156177202229260296324348 396 472 527585676
5,001V
~
8,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88 144146166188213242274300320 360 435 486537619
3孔管路每孔1条 179204232265302344378404 457 557 626695807
6孔管路每孔1条 156177201228259297322344 387 468 524579667
8,001V
~
15,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146165188212241273296318 357 431 481531611
3孔管路每孔1条 202231262298340372398 450 546 613680786
6孔管路每孔1条 176200226256290317338 380 458 511565649
15,000V
~
25,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163186210238268293312 350 421 468516594
注:1.本表1依土壤温度20℃,地热电阻系数(RHO)-90C-CM/W为准.
2.本表依导体温度90℃,负数因数100%为准.
表17-2 三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地下管路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孔管路
每孔1条
59 78 102 133 154 177 202 231264 292 313 354 429 479 529 599
3孔管路
每孔1条
53 69 89 116 133 151 172 196223 245261 294 354 392 430 484
6孔管路
每孔1条
46 60 77 98 112 127 144 163185 202 215 242 289 318 348 390
601V~
5,000
V
9孔管路
每孔1条
43 55 71 91 104 117 133 150170 185 197 221 263 290 317 354
1孔管路
每孔1条
88 114 147 168 192 218 248282 310 331 373 449 497 545 612
3孔管路
每孔1条
75 97 124 141 160 181 205232 254 270 303 361 422 483 483
6孔管路
每孔1条
63 81 103 116 132 49 168189 206 219 244 289 317 344 392
5,001V~8,000V
9孔管路
每孔1条
58 74 94 107 120 136 153172 187 198 221 262 287 311 344
1孔管路
每孔1条
150 171 194 220 250284 311 332 374 449 497 545 613
3孔管路
每孔1条
125 142 161 182 205232 253 269 301 359 394 430 480
6孔管路
每孔1条
103 116 131 148 167188 204 216 241 285 312 339 377
8,001V~15,000V
9孔管路
每孔1条
94 106 120 135 151170 185 196 318 257 281 505 338
1孔管路
每孔1条
170 195 220 250284 311 332 374 448 495 542 610
3孔管路
每孔1条
142 161 182 205232 253 269 300 357 392 426 475
15,000V~25,000V
6孔管路
每孔1条
116 131 148 167188 204 216 240 283 309 336 372
注:同表17-1.
表17-3 单心三条绞合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地下管路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
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13038 506080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1孔管路每孔1条 64 85 111146168193220252290319362 387 471 528585670
3孔管路每孔1条 56 73 95123141161183208237260288 313 376 419461523
6孔管路每孔1条 48 62 80103117133150170193211225 252 301 333365412
601V~
5,000
V
9孔管路每孔1条 45 58 7495 107122137155176192204 229 273 302330372
1孔管路每孔1条 90 117151173198225255292320342 386 465 515565639
3孔管路每孔1条 77 99127144164185210237259276 309 368 405442495
6孔管路每孔1条 64 82104118134151170192209222 247 292 320348387
5,001V
~
8,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59 7595 108122137155174189201 224 264 289313348
1孔管路每孔1条 155176201228260295323344 387 465 515565637
3孔管路每孔1条 128145165186210238259276 309 366 403439490
6孔管路每孔1条 105118133150169190207219 244 288 312343380
8,001V
~
15,000V
9孔管路每孔1条 195108121136153172187198 220 259 283307340
1孔管路每孔1条 172195220249282308327 366 437 481526591
3孔管路每孔1条 144164185208234255270 301 356 391425472
15,000V
~
25,000V 6孔管路每孔1条 117131146165185200212 235 276 301325358
注:同表17-1.
表17-4 单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直埋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
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一回线3条 108 139 180 231261297111181111412504 569 690 161811180601V~
5,000
V
二回线6条 101 130 167 214241275311354399435464 522 631 702773892
一回线3条 130 169 2192482833 2367418459490 551 689 7618319585,001V
~
8,000V
二回线6条 122 158 204232264300340387424452 507 614 687760874
一回线3条 210240274312354403442473 534 649 7278059328,001V
~
15,000V
二回线6条 197225256291329374410438 494 598 669739584
一回线3条 228261298340384422451 510 620 69577089015,001V
~
25,000V
二回线6条 214244278315359394421 474 571 640709815
注:1.本表1依土壤温度20℃,地热电阻系数(RHO)-90C-CM/W,埋设深915MM,电缆间距190MM,
二回线间距610MM为准.
2.本表依导体温度90℃,负数因数100%为准.
表17-5 单心三条绞合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直埋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定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60 80100125150 200 250 325400500
一回线3

92 118 153197 233215289329373108435 190 592 658724121601V~
5,000V
二回线6

85 109 141181 205233264300339370315 444 534 592641738
一回线3

115 149192 218249282321365319425 477 572 633693780
5,001V
~8,000V 二回线6

107 138177 201228259293332363386 432 516 569622697
一回线3

188 215244277315358391417 469 564 623683771
8,001V
~15,000V 二回线6

174 198225254288327357380 426 509 561613689
一回线3

270306348381406 456 548 60766575015,001V~25,000V
二回线6

248281318318369 414 495 543591671
注:同表17-4.
表17-6 三心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直埋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电缆额定
电压
管路线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125150200 250 325 400500
一回线3条 83106 137 178201229260297335367392442 531 590 648729601V~
5,000V 二回线6条 7899 129 166187213242275311340363408 488 541 593666
一回线3条 113 146 187213243276311355389415466 580 628 6767595,001V
~8,000V 二回线6条 105 135 173197224254268325356379425 509 560 611683
一回线3条 184209238270307348382107458 549 618 6677528,001V
~15,000V 二回线6条 171193220249282320350373418 499 551 603677
一回线3条 204232263299338370395445 534 592 64773315,001V
~25,000V 二回线6条 189214213274311340362405 485 536 587661
注:同表17-4.
表17-7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空中管路架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心数
电缆额定电压
8 14 22 30 3850 6080 100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5,000V 83 109 145 192223258298345 400445 481 552 695 796 898 1,076
5,001V-8,000V 112 481 195225260299345 400444 479 549 688 789 889 1,061
8,001V-15,000V 195225259298343 397440 474 543 678 775 872 1,040
单心
15,001V-25,000V 220254292336 387427 460 526 655 747 840 998
601V-5,000V 59 79 104 138161186215249 287320 345 394 487 551 615 707
5,001V-8,000V 93 122 159184211243279 321355 415 435 536 602 668 768
8,001V-15,000V 164187215246283 325359 385 438 536 603 669 770
三心
15,001V-25,000v 191218249284 325358 384 435 532 597 662 762
601V-5,000V 66 89 117 158185214247287 335374 404 464 582 663 747 879
5,001V-8,000V 97 127 167194223257296 342379 408 467 578 653 728 847
8,001V-15,000v 229 349 472 583 659 734 851
单心三条纹合
15,001V-25,000V 232 350 470 580 653 725 840
注:本表依导体温度90度C,空中温度40度C为准.
表17-8交连PE及EP橡胶电力电缆铜导体暗渠敷设之安培容量表
单位:安培
公称截面积(平方公厘) 心数
电缆额定电压
8 14 22 3038506080100125150200 250 325 400500
601V-5,000V 55 75 97 130156179204242278317339384 477 538 598689
5,001V-8,000V 83 108 144165188221252287314339388 473 526 579657
8,001V-15,000V 150171195227259295329351394 481 534 588677
单芯三条绞合
15,001V-25,000V 177205232265306335367400 490 540 589671
601V-5,000V 52 69 91 123141166190218255282304348 425 475 524590
5,001V-8,000v 83 107 143163186212247280313334376 458 514 571630
8,001V-15,000V 147167194220251289317340386 473 517 560649
三心
15,001V-25,000V 173201229260295324348396 475 525 576641
注:本表依导体温度90度C,空中温度40度C为准.

(二)依直埋敷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4至表17-6所示.
(三)依空中架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7所示.
(四)依暗渠敷设者,其安培容量如表17-8所示.

三,高压电力电缆装设时如土壤温度超过摄氏20度或空中周温超过或低於40度,其安培容量应分
别乘以表17-9所列之修正系数.
表17-9 高压电缆安培容量修正系数
温度(度C) 地下敷设 空中架设或暗渠敷设
20 1,000 1.20
25 0.965 1.16
30 0.925 1.11
35 0.883 1.05
40 0.825 1.00
45 0.95
50 0.89

第七节 电路之绝缘
第十八条 除下列各处所外,电路必须与大地绝缘:
1.低压电源系统或内线系统之接地.
2.避雷器之接地.
3.特高压支持物上附架低压设备之供电变压器负载侧之一端或中性点.
4.低压电路与150伏以下控制电路之耦合变压器二次侧电路接地.
5.屋内使用接触导线,作为滑接轨道之接触导线.
6.电弧熔接装置之被熔点器材及其与电气连接固定之金属体
7.高压变比器之二次侧接地.
8.低压架空线路共架於特高压支持物之接地.
9.X光及医疗装置.
10.电气防锈装置之阳极.
11.电气炉,电解槽等,技术上无法与大地绝缘者.
第十九条 低压电路之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除下列各目之规定外,低压电路之导线间及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多心电缆或多心导
线系心线相互间及心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於进屋线,干线或分路之开关切开,测定
电路绝缘电阻,应有表19之规定值以上.多雨及监害严重地区,装置两年以上电灯线
路绝缘电阻不得低於0.05MΩ.
表19 低压电路之最低绝缘电阻
电路电压 绝缘电阻(MΩ)
对地电压150V以下0.1 300V以下
对地电压超过151V0.2
超过300V 0.4
(1)符合第18条(电路之绝缘)规定之须接地部分.
(2)符合第七款及第八款规定之起重机或游乐用电车部份.
(3)旋转机及整流器之电路.
(4)符合第21条(变压器之绝缘耐压)规定之变压器部分.
(5)开关,过电流保护设备,电容器,感应电压调整器,变比器及其他器具及装设於变
电所或电厂机器之接线及汇流排之电路.
2.「低压导线间之绝缘电阻」应为切开电机器具状态包括低压屋内线,移动电线及电灯
之灯具线等之线间绝缘电阻,但不包括电机器具内之电路.
3.「低压电路之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应为低压屋内线,移动电线及电机器具内之电
路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即电机器具在使用状态所测定之电路与大地之绝缘电阻.
4.新设时绝缘电阻,建议在1MΩ以上.
5.既设线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绝缘测定,可免导线相互间之绝缘电阻测定.自接户线至接
户开关间绝缘电阻测定有困难者,得免测定.
6.低压电路之绝缘电阻测定应使用500伏额定及250伏额定(220伏以下电路用)之绝缘
电阻计.
7.升降机,起重机及类似可移动式机器,使用滑行导线供电者(除300伏以下,采用绝缘
导线或由一次电压300伏以下之绝缘变压器供电或接地电阻100以下者外),导线与
大地之绝缘电阻应保持表19之规定值以上.新设时之绝缘电阻,建议在1MΩ以上.
8.游乐用电车之电源,接触导线及电车内部电路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触导线每1公里之漏电电流,在使用电压情形下,不得超过0.1安(100毫安).
(2)电车内部电路之漏电电流,在使用电压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额定电流之五千分之一.
9.屋外配线,绝缘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多心电缆或多心电线,心线之相互间及心线与
大地之绝缘电阻)在额定电压情形下,各导线之漏电电流不得大於额定电流之二千分
之一.单相二线式电路,非接地导线与大地之绝缘电阻,在额定电压情形下漏电电流
不得大於额定电流之二千分之一.
第二十条 高压旋转机及整流器之绝缘耐压应做下列规定之一:
1.发电机,电动机,调相机等旋转机(不包括旋转变流机):绕线与大地应能耐压1.5倍之
最大使用电压10分钟.
2.旋转变流机:以其直流侧最大使用电压之1倍的交流电压加於绕线与大地应能耐压10
分钟.
3.水银整流器:以其直流侧最大使用电压之2倍的交流电压加於主阳极与外箱,以直流侧
最大使用电压之1倍的交流电压加於阴极与外箱及大地,应能耐压10分钟.
4.水银整流器以外之整流器:以其直流例之最大使用电压之1倍交流电压加於充电部份
与外箱,应能耐压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变压器(管灯片变压器,X光管用变压器,试验用变压器等特殊用途变压器除外)各绕
组之间,与铁心及外壳,应能耐压1.5倍最大使用电压之试验电压1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高压电路之高压开关,断路器,电容器,感应型电压调整器,变比器(接地变压器除外)
及其他器具及接线或汇流排,以最大使用电压之1.5倍试验电压加压於充电部分与大
地(多心电缆系心线间及心线与大地)应耐压10分钟.
第二十三条 高压配线部分(不包括管灯用变压器,X光管用变压器,试验用变压器等之二次侧配线)
以1.5倍最大使用电压之试验电压加於导线与大地应能耐压10分钟.交流电力电缆可
采用两倍试验电压之直流电压加压之试验方式.
第八节 接她
第二十四条 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设备接地:高低压用电设备非带电金属部分之接地.
2.内线系统接地:屋内线路属於被接地一线之再行接地.
3.低压电源系统接地:配电变压器之二次侧低压线或中性线之接地.
4.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内线系统接地与设备接地共同一接地线或同接地电极.
第二十五条 接地之种类及其接地电阻如表25.
表25接地种类
种 类 适 用 处 所 电 阻 值
特种接地 三相四线多重接地系
统供电地区用户变压
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
地,或高压用电设备
接地.
10Ω以下
第一种接地 非接地系统之高压用
电设备接地.
25Ω以下
第二种接地 三相三线式非接地系
统供电地区用户变压
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
地.
50Ω以下
第三种接地 1.低压用电设备接地
2.内线系统接地
3.变比器二次线接地
4.支持低压用电设备
之金属体接地.
1.对地电压150V以下~100Ω 以下.
2.对地电压151V至300V~50Ω 以下.
3.对地电压301V以上~10Ω 以下 .
注:装用漏电断路器,其接地电阻值可按表62-2办理.

第二十六条 接地导线之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特种接地
(1)变压器容量500千伏安以下应使用22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变压器容量超过500千伏安应使用38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第一种接地应使用5.5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3.第二种接地:
(1)变压器容量超过20千伏安应使用22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变压器容量20千伏安以下应便用8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4.第三种接地:
(1)变比器二次线接地应使用5.5平方公厘以上绝缘线.
(2)内线系统单独接地或与设备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线,表26-1规定.
(3)用电设备单独接地之接地线或用电设备与内线系统,接地之连接线按表26-2规定.
表26-1内线系统单独接地或与设备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线线径
接户线中之最大截面积
(mm2)
铜接地导线大小
(mm2)
30以下 8
38~50 14
60~80 22
超过80~200 30
超过200~352 50
超过325~500 60
超过500 80

表26-2 用电设备单独接地之接地线或用电设备与内线系统共同接地之连接线线径
过电流保护之额定或标置铜接地导线之大小
20A以下 1.6mm2 (20.mm2)
30A以下 2.0mm2 (3.5mm2)
60A以下 5.5 mm2
100A以下 5 mm2
200A以下 14 mm2
400A以下 22 mm2
600A以下 38 mm2
800A以下 50 mm2
1000A以下 60 mm2
1200A以下 80 mm2
1600A以下 100 mm2
2000A以下 125 mm2
2500A以下 175 mm2
3000A以下 200 mm2
4000A以下 250 mm2
5000A以下 350 mm2
6000A以下 400 mm2
注:移动性电具,其接地线与电源线共同置於软管或
电缆内时,得与电源线同等线径.

第二十七条 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
一,内线系统接地之位置应在接户开关电源侧之适当场所.
二,以多线式供电之用户,其中性线应施行内线系统接地.
三,用户自备电源变压器,其二次侧对地电压超过150伏,采用「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
四,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其接地线之一端应妥接於接地极,另一端引至接户开关箱内,
再由该处引出设备接地连接线,施行内线系统或设备之接地.
五,三相四线多重接地供电地区,用户低压用电设备与内线系统共同接地时,其自备变压
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地,不得与一次电源之中性线共同接地.
六,接地线以使用铜线为原则,可便用裸线,被覆线或绝缘线.个别被覆或绝缘之接地线,
其外观应为绿色或绿色加一条以上之黄色条纹者.
七,14平方公厘以上绝缘被覆线或仅由电气技术人员维护管理处所便用之多芯电缆之芯
线,在施工时於每一出线头或可接近之处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识别时,可做为接地
线,接地导线不得作为其他配线.
(一)在露出部分之绝缘或被覆上加上条纹标志.
(二)在露出部分之绝缘或被覆上著上绿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绝缘或被覆上以绿色之胶带或自黏性标签作记号.
八,被接地导线之绝缘反应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资识别.
九,低压电源系统应按下列原则接地:
(一)电源系统经接地后,其对地电压不超过150伏,该电源系统除第九款另有规定外,必
须加以接地.
(二)电源系统经接地后,其对地电压不超过300伏者,除另有规定外应加以接地.
(三)电源系统经接地后,其对地电压超过300伏者,不得接地.
(四)电源系统供应电力用电,其电压在150伏以上,600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应加装接
地检示器.
十,低压电源系统无需接地者如下:
(一)电气炉之电路.
(二)易燃性尘埃处所运转之电气起重机.
十一,低压用电设备应加接地者如下:
(一)低压电动机之外壳.
(二)金属导线管及其连接之金属箱.
(三)非金属管连接之金属配件如配线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或配置於金属建筑物上或人可
触及之潮湿处所者.
(四)电缆之金属外皮.
(五)X线发生装置及其邻近金属体.
(六)对地电压超过150代之其他固定设备.
(七)对地电压在150伏以下之潮湿危险处所之其他固定设备
(八)对地电压超过150伏移动性电具.但其外壳具有绝缘保护不为人所触及者不在此限.
(九)对地电压150伏以下移动性电具使用於潮湿处所或金属地板上或金属箱内者,其非常
电露出金属部分需接地.
第二十八条 用电设备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接地:
1.金属盒,金属箱或其他固定设备之非带电金属部分,按下列之一施行接地:
(1)安接於被接地金属导线管上.
(2)在导线管内或电缆内多置一条地线与电路导线共同配,以供接地.该地线绝缘皮,
应使用绿色,但得不绝缘.
(3)个别装设地线,以供接地.
(4)固定设备牢固装置於接地之建筑物金属构架上,且金属构架之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并且保持良好之接触者.
2.移动设备之接地应按下列方法接地:
(1)采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 Receptacles),且该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触极应安予接
地.
(2)移动电具之引接线中多置一地线,其一端接於接地插头之接地极,另一端接於电具
之非带电金属部分.
(3)220伏额定冷气机,电灶,乾衣机,其电源如由单相三线110/220伏之专用分路供
应,电路之中性线(被接地之一线)得作为地线,以供接地.
第二十九条 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接地极应为埋设管,棒或板等人工接地极,接地引接线连接点应加焊接或以特制之
接地夹子妥接.
2.接地引接线应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与人工接地极妥接,在该接地线上不得加装开
关及保护设备.
3.铜板作接地极,其厚度应在0.7公厘以上,且与土地接触之总面积不得小於900平
方公分,并应埋入地下1.5公尺以上.
4.铁管或钢管作接地极,其内径应在19公厘以上;接地铜棒作接地极,其直径不得小
於15公厘,且长度不得短於0.9公尺,并应垂直钉没於地面下1公尺以上,如为岩石
所阻,则可横向埋设於地面下1,5公尺以上深度.
5.如以一管或一板作为接地极,其接地电阻未能达到规定标准时,应采用两管或两板
以上,又为求有效降低接地电阻,管或板间之距离不得小於1.8公尺,且管或板间应
妥为连接使成不断之导体,其连接线线径应大於接地线.
6.接地管,棒及铁板之表面以镀锌或包铜者为宜,不得涂漆或其他绝缘物质.
7.特种及第二种系统接地,设施於人易触及之场所时,自地面下0.6公尺起至地面上
1.8公尺,均应以绝缘管或板掩蔽.
8.特种及第二种接地如沿金属物体(铁塔或铁柱等)设施时,除应依第7款之规定加以
掩蔽外,地线应与金属物体绝缘,同时接地板应埋设於距离金属物体1公尺以上.
9.第一种及第三种接地如设於易受机械外伤之处,应做适当保护.
第九节低压开关
第三十条 接户开关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户应有接户开关之设置,需能同时启断进屋线之各导线.但多线武之被接地中
性线依第五款规定办理.
二,接户开关应装於容易接近之处,其距地面之高度应在1.5公尺至2.0公尺间为宜,
且应在最靠近导线之进屋点及电度表之负载侧.
三,接户开关应采用不露出带电之开关或断路器.
四,一组进屋线供应数户用电时,各户之接户开关得装设於同一开关箱内或於个别开关
箱内(共装於一处)或在同一配电箱上,其开关数如不超过六具者,得免设总接户开关.
五,多线式电路之接户开关於启断非接地诸导线,而不能同时启断被接地之导线者,应
在接户开关箱内或配电箱上备有其他设施,便能隔离该被接地之导线.
第三十一条 接户开关应有之额定不得低於第二章第三节所计得之负载及下列之额定值:
1.仅供应一分路者,其接户开关额定值不得低於15安.
2.仅供应单相二线式分路二路者,其接户开关额定值不得低於30安.
3.进屋线为单相三线式,计得之负载大於10千瓩或分路在大路以上者,其接户开关额
定值应不低於50安.
4.上述以外情形者,其(接户开关)额定值不得低於30安.
第三十二条 接户开关之接线端子应采用有压力之接头或夹子或其他安全方法装接,但不得用焊锡
焊接.
第三十三条 限时开关之电源及紧急照明之电源得接於接户开关之电源测,但须於电度表之负载侧.
第三十四条 同一用户在其范围内有数幢房屋者,主屋应照规定装设接户开关外,其余分屋亦应备
有开关俾使切断所有之非接地导线.
第三十五条 分路中被接地导线不得装开关或断路器,但如装开关或断路器时,必须与非接地之导
线能同时启断.该被接地导线如未装开关,应以妥善方法妥接於端子上,以便利分离,
而不致妨碍测量该电路之绝缘.
第三十六条 开关及断路器应属一种不露出带电且能在外部操作之型式者.
第三十七条 开关或断路器装於潮湿或户外,其保护封闭箱应届防水型者.
第三十八条 单投开关之装置方式,应不使开启之刀片因其本身之重量,而自行关闭电路.
第三十九条 开关应装於乾燥及易於接近之处所,且操作开关(如手捺开关)应尽可能将数个集中一
处.
第 四十 条 刀型开关除双投武者外,其装接方式应使该开关停於开路位置时,刀片应不带电.
第四十一条 埋入型手捺开关,如装於不加接地之金属开关盒内,且该处之地板系属能导电者(水泥
地板系属能导电者),该开关之盖板应使用不导电及不燃烧之物质制成者.
第四十二条 附有突出键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断路器,如其极数适合要求者,可作为开关之用.
第四十三条 断路器须明确指示其启断(OFF)或闭合(ON)之位置.断路器如垂直装置於配电盘(箱)
上,其操作键向上时须表示闭合(ON)之位置.
第四十四条 供装置开关或断路器之金属配(分)电箱,如电路对地电压超过150伏,应加接地.
第四十五条 刀型开关其电压在250伏以下,额定电流在150安以上者及电压在600伏以下而额定
电流在75安以上者,仅可作为隔离开关之用,不得在有负载之下开启电路.
第四十六条 手捺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捺开关全部露出於敷设面者,应装於至少20公厘厚之木托或其他绝缘物座上.
2.手捺开关之装置应使电路闭合(ON)或启断(OFF)时有明显之标志.
3.用为控制电感性负载(如日光灯,电扇等)者应不超过手捺开关额定电流值之百分之
八○.
第十节 过电流保护
第四十七条 导线及设备过电流保护旨在电流到某一数值而使温度上升致危及导线及设备之绝缘
时,能切断该电路.
第四十八条 装於住宅处所之20安以下分路之断路器及栓形熔丝应属一种延时性者.
第四十九条 栓形及管形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形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电压不超过125伏,额定电流分为0至15安,16安至20安及21安至30安
三级,每一级之熔丝应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较大者,不能误装於容量较小之熔
丝筒上.
(2)栓形熔丝及其装座(Fuse Holer) 之型式在未订定标准前,以采用相当於美国制品
之S型者为宜.
(3)每一栓形熔丝及其装座应标示其额定电流值及厂家名称或代号.
2.管形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6,000安管形熔丝及其装座应按照其电流及电压分级如表49.
(2)管形熔丝及其装座应接其分级做不同尺寸之设计,使其一级熔丝不能装置於电流
高一级或电压较高之装座上.
(3)熔丝应明白标示其额定电流,电压,启断电流,及厂家名称或其使用之商标或代
号.
表49 管形熔丝及其装座之分类
电压不超过250伏者电流
(A)
电压不超过300伏者电流
(A)
电压不超过600伏者电流
(A)
0 - 30 0 - 30 0 - 30
31 - 60 31 - 60 31 - 60
61 - 100 61 - 100 61 - 100
101 - 200 101 - 200 101 - 200
201 - 400 201 - 400 201 - 400
401 - 600 401 - 600 401 - 600
601 - 800 601 - 800 601 - 800
801 -1200 801 -1200 801 - 1200
1201 -1600 1201 -1600 1201 - 1600
1601 -2000 1601 -2000 1601 - 2000
2001 -2500 2001 -2500 2001 - 2500
2501 -3000 2501 -3000 2501 - 3000
3001 -4000 3001 -4000 3001 - 4000
4001 -5000 4001 -5000 4001 - 5000
5001 -6000 5001 -6000 5001 - 6000

第五十条 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路器之标准额定电流值为: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75 90 100 125
150 175 200 225 250 300
350 400 500 600 700 800
1000 1200 1600 2000 2500 3000 4000
2.断路器之安排及装置应使其动作时不致伤及操作人员.
3.断路器应能指示启断或闭合电路之位置.
4.断路器应有耐久而明显之标示,用以表示其额定电流,启断电流,额定电压及厂家名
称或其代号.
第五十一条 积热型熔断器及积热电驿以及其他并非设计为保护短路之保护装置,不得作为导线之
短路保护.
第五十二条 进屋线之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非接地之进屋导线应有一周电流保护装置,其额定或标置,除下列之情形者外应
不大於该导线之安培容量:
(1)电动机之电路因电动机之起动电流较大故该项额定或标准得大於导线之安培容量.
(2)断路器或熔丝之标准额定不能配合导线之安培容量时,得选用高一级之额定值,但
额定值超过800安时,不得作高一级之选用.
2.被接地之导线除其所装设之断路器能将该线与非接地之导线同时启断者外,不得串接
过电流保护装置.
3.过电流保护装置,应为接户开关整体设备之一部分.
4.进屋线依第30条第4款之规定设置六具以下之接户开关时,该进屋线之过电流保护
亦应有六具以下之断路器或六组以下之熔丝.
第五十三条 导线应按安培容量加以保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800安以下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如其标准额定电流与导线之安培容量不能相当时,得使
用高一级之额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绿或电具线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由分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加以
保护.
(一)15安及20安分路上之花线截面积为0.75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30安分路上之花绿截面积为2.0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40安及50安分路上之花线截面积为3.5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电动机电路之过电流保护依照第三章第二节办理者,应视已受到保护.
第五十四条 非接地导线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路中每一非接地之导线应有一个过电流保护装置.
2.断路器应能同时启断电路中之各非接地导线.但单相二线非接地电路或单相三线电路或三
相四线电路(不接三相负载者),得使用单极断路器,以保护此等电路中之各非接地导线.
第五十五条 被接地导线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线式被接地之中性线不得有过电流保护装置,但该过电流保护装置能使电路之各导线同
时开启者,不在此限.
2.单相二线式或三相三线武之被接地导线如装过电流保护装置时,该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能使
电路之各导线同时开启.
第五十六条 导线之过电流保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装於该导线由电源受电之分歧点.
1.进屋线之过电流保护装置於屋内接户开关之负载侧.
2.干线或分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既可保护电路中之大导线亦可保护较小之导线者.
3.自分路导线分接至个别出线口之分接其长度不超过3公尺(或称出线头)且符合第二章第
三节之规定时,得视由分路过电流保护装置保护之.
4.干线之分歧线长度不超过3公尺而有下列之情形者,在分歧点处,得免装过电流保护:
(1)分歧导线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额定容量之和或其供应负载之总和.
(2)该分歧线条配装在配(分)电箱之内,或妥装於导线管内者.
5.干线之分歧线长度不超过8公尺而有下列之情形者得免装於分歧点.
(1)分歧线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干线之三分之一者.
(2)妥加保护不易为外物所碰伤者.
(3)分歧线末端所装之一具断路器或一组熔丝,其额定容量不超过该分歧线之安培容量.
6.过电流保护装置於屋内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装於容易接近之处及不暴露於可
能为外物损伤之处以及不与易燃物接近等处.
第五十七条 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装置於保护箱内,但其构造已有足够之保护或装置於无潮湿或无
接近易燃物处所之配电盘者,得免装设该保护箱.过电流保护装置如装於潮湿处所,其保
护箱应属防水型者.
第五十八条 为求低压屋内线过电流保护装置,有足够启断容量以应付屋内线可能最大短路电流,
其过电流保护装置,应做下列规定办理:
1.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压不得低於电路电压.
2.过电流保护器之启断容量应能安全启断装设点短路发生后三分之一赫之非对称最大短路
电流.
3.过电流保护得采用断路器或熔丝,惟其保护须能互相协调
4.过电流保护器之启断容量,不得低於装置点可能发生之大短路电流.
5.一般低压用户之过电流保护器之启断容量,得按表58选用.
表58 一般低压用户过电流保护器之非对称启断容量表
单相110V 220V供电用户 三相220V 380V供电用户
装置电表额定容量 契约容量
用电别
容量别
保护器装

30A以下 60A以下 100A以

30A超过8kW以下30kW以下 30Kw超过
主保护器
最低启断
容量
4,000A 7,500A 10,000A15,000A5,000A 10,000A 15,000A
分路保护
器最低启
断容量
4,000A 7,500A 10,000A15,000A5,000A 10,000A 15,000A

第十一节 漏电断路器之装置
第五十九条 下列各款用电设备或线路,应接规定施行接地外,并在电路上成该等设备之适当处所
装设漏电断路器.
一,建筑或工程兴建之临时用电设备.
二,游泳池,喷水池等场所水中及周边用电设备.
三,公共浴室等场所之过滤或给水电动机分路.
四,灌溉,养鱼池及池塘等用电设备.
五,办公处所,学校和公共场所之饮水机分路.
六,住宅,旅馆及公共浴室之电热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场所阳台之插座及离厨房水槽1.8公尺以内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办公处所,商场之沉水式用电设备.
九,装设在金属杆或金属构架之路灯,号志灯,广告招牌灯
十,人行地下道,路桥用电设备.
十一,庆典牌楼,装饰彩灯.
十二,由屋内引至屋外装设之插座分路.
十三,游乐场所之电动游乐设备分路.
第六十条 (删除)
第六十一条 漏电断路器以装置於分路为原则.
第六十二条 漏电断路器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於低压电路之漏电断路器,应采用电流动作形,且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漏电断路器应属表62-1所示之任一种.
(二)漏电断路器之额定电流容量,应不小於该电路之负载电流.
(三)漏电警报器之声音警报装置,以电铃或蜂鸣式为原则.
二,漏电断路器之额定感度电流及动作时间之选择,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防止感电事故为目的装置漏电断路器者,应采用高感度高速形.惟用电设备另施行
外壳接地,其设备接地电阻值如末超过表62-2接地电阻值,且动作时间在0.1秒以内(高
速形),得采用中感度形之漏电断路器.
表62-1 漏电断路器之种类
类别 额定感度电流(毫安) 动作时间
高速型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内高感度型
延时型
3,15,30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上2
秒以内
高速型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内中感度型
延时型
50,100,200
300,500,1000 额定感度电流0.1秒以上2
秒以内
备注:漏电断路器之最小动作电流,系额定感度电流50%以上之电流值.

表62-2 漏电保护接地电阻值
接地电阻(Ω) 漏电断路器额定感度动作
电流(毫安) 潮湿处所 其它处所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500 500 333 250 166 125 83 50 25
500 500 500 500 333 250 166 100 50

(二)防止感电事故以外目的装置漏电断路器者(如防止火灾及防止电弧损伤设备等),得依
其保护目的选用适当之漏电断路器.
第六十三条 漏电断路器以采用经中央政府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依有关标准试验合格并贴有标志
者.
第十二节 配电盘及配电箱
第六十四条 配电盘及配电箱系装有开关,过电流保护设备,汇流排或仪表等之设备.
第六十四条之一 配电箱之额定容量应不低於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计得之最小干线之容量.且应标示
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相数,单线固,制造及承装厂商名称.
第六十五条 汇流排,导线之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汇流排及导线在配电盘或配电箱内之安放,应达成不受机械损伤并应保持於一定之固定
状态.
二,汇流排及导线之安排应避免由於感应效果而造成过热.
三,配电盘或配电箱如作接户设备用时,在盘上或箱内应备有依表26-1规定同容量之接线
装置,以供接户线电源侧被接地导线与配电盘或配电箱之构架连接.所有配电盘之结构应依
表26-1规定之设备接地线连结在一起.
四,配电盘及配电箱之负载端子,不得跨越非接地汇流排.
五,三相汇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电盘或配电箱应由前到后,由顶到底,或由左到
右排列.在三相四线A接线系统,B相应为对地电压较高之一相.
第六十六条 装置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任何带电部分露出之配电盘及配电箱应装於乾燥之处所,并应有限制非电气工作人员
接近之设备.
二,配电箱如装於潮湿场所或在户外,应属防水型者.
三,配电盘及配电箱之装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电盘及配电箱因操作及维护需接近之部分应留有适当工作空间.
五,导线管槽进入配电盘,落地型配电箱或类似之箱体,箱内应有足够之空间供导线配置.
第六十六条之一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盘框架及支持固定开关设备之构架均应接地.
二,配置於配电盘上之计器,仪表,电驿及仪表用变比器,应做下列规定加以接地:
(一)变比器一次侧接自对地电压超过300伏以上线路时,其二次侧回路均应加以接地.
(二)非专门技术人员可接近之变比器外壳或框架均应加以接地.
(三)运转电压小於1000伏之仪表,电驿及计器等之外壳,应做下列规定接地:
1.运转线圈或操作部分对地电压大於二百伏,且非电气技术人员可接近之非配置在配电盘
上之仪表,电驿及计器之外壳及其他露出金属部分应予接地.
2.配电盘上仪表,电驿及计器不论接於变比器或直接接於供电回路,加在盘面上不露出带
电部分,其外壳应加以接地.
(四)计器,仪表及电驿之电流引接端子对地电压超过1000伏时,应以升高隔离或以适当之
栅网,被接地之金属或绝缘盖子保护时,此等仪器之外壳可不接地.
(五)计器,仪表及电驿等,如直接固定在箱内或配电盘上被接地之金属板面上时,应被认
为已加接地.
(六)配电箱箱体与框架如属金属制成,应以物理性之连结,并依第一章第八节及第六十五
条第三款规定接地.配电箱配装非金属管路或电缆时,供作个别接地线连接用之接地端子
板,应确实固定在配电箱内.接地端子板应与金属箱体及框架连接,否则应与供应此配电
箱之电源之接地线连接.
第六十七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路用配电箱,系指其过电流保护设备中30安以下额定者占百分之10以上者.
二,分路用之配电箱,其过电流保护器极数不得超过四二个.主断路器不计入,两极断路器
以二个过电流保护器,三极断路器以三过电流保护器计.
三,分路用配电箱在其电源侧,应以不大於该配电箱合计额定值之不超过二个主断路器或二
组之熔丝保护.但供电配电箱之干线,如在供电端处之过电流保护,不大於该配电箱之额定
值时,该箱可不另设过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箱之分路额定值如为30安以下者,其主过电流保护器应不超过200安.
五,配电箱内之任何过电流保护装置,如遇装接负载正常状态下将连续满载三小时以上者,
除该过电流保护装置确能照其额定值连续负载外,该负载电流以不超过其额定值之百分之
80为宜.
第六十八条 配电盘及配电箱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盘,配电箱应由具有耐热性及不燃性之物质所制成
二,箱体若采用钢板其厚度应在1.2公厘以上,采用不燃性之非金属板者,其强度应具有相
当於本条规定之钢板强度.
三,汇流排知能牢固架设,得用裸导体制成.
四,仪表,讯号灯,比压器及其他附有电压线圈之设备,应由另一电路供应之,该电路之过
电流保护装置之额定值不得超过一五安.但此等设备如因该过电流保护装置动作,而可能有
发生危险之虑时,得不装设该项过电流保护.
六,裸露之导电部分及汇流排,除属於开关及断路器之部分者外,其异极间之间隔按表68
之规定为原则.
表68 裸露导电部分异极间之间隔(mm)
异 极 间 电 压
架於同一敷设面者保持於自由空间者
带电体对地
不超过125V者 19 13 13
不超过250V者 32 19 13
不超过600V者 50 25 25

第十三节 导线之标示及应用
第六十不超过125V者九条 本规则所称被接地导线系指屋内线系统之诸导线中其与被接地之电源
线(或称接户线)相连接之导线.
第七十条 被接地导线之识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内配线自责任分界点至接户开关之电源侧属於进屋线部分,其中被接地之导线应整条加
以识别.
2.多线式干线电路或分路中被接地之中性线应加识别.
3.单相二线之干线或分路如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时,其被接地之导线应整条加以识别.
4.14平方公厘以下之绝缘导线欲作为电路中之识别导线者,其外皮必须为白色或浅灰色,
以资识别.
5.较14平方公厘为大之绝缘导线,欲作电路中之识别导线者其外皮为白色或浅灰色,或在
装设过程中,於末端应附显明之白色标志.
6.花线之识别可做第四款之规定办理,或以其他适当办法识别之.
第七十一条 屋内线系统中有一线被接地者,不得与未施接地之电源系统连接,应与已施行接地系
统(即有相应之一线被接地者)连接.
第七十二条 分路由自称变压器供电时,其屋内线系统之被接地导线应与电源系统(指供自称变压器
电源者)附有识别之被接地导线直接连接.
第七十三条 接地型之插座及插头其供接地之端子应与其他非接地端子有不相同形体之设计以为识
别,且插头之接地极之长度应较其他非接地极略长.
第七十四条 白色或灰色之导线依规定作为被接地之导线之用外,不得作为非接地导线使用,但属
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附有识别之导线,如在每一可见及且可接近之出线口处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变成非识别
之导线时,得作为非识别导线使用.
2.含有识别导线之电缆得使用於单极,三路或四路之手捺开关之回路上.其装接时应使非识
别之导线成为自开关至出线口间之归线.移动电具用之引接花线(指有外包之多心花线电炉)
含有识别导线者如其所插接之插头系由二非接地之导线供电者,得为非识别导线之用.
第七十五条 加识别之导线(或接地之导线)应与灯头之螺纹壳连接.
第七十六条 四线式△接线或V接线中一相接地以供应电灯或类似负载者,其对地较高电压之相导
线须以橘色或其他有效方法加以识别.
第二章 电灯及家庭用电器具
第一节通则
第七十七条 一般用电场所之低压电灯及家庭用电器具之装置,依本章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线路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应装置於不易触及且不易受外物损伤之处所.
2.在有震动及可能发生危险之地点,不得装置线路.
3.绝缘导线除电缆另有规定外,不得与敷设面直接接触亦不得嵌置壁内.
4.线路贯穿建筑物或金属物时,应有适当之保护,以避免擦伤导线.
第七十九条 屋内线路容许间隔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屋内线路与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及其他金属物间,应保持150公厘以上之距离,如无
法保持该项规定距离,其间应加装绝缘物隔离,或采用金属管,电缆等配线方法.
2.屋内线路与烟囱,热水管或其他发散热气之物体,应保持在50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其间
有隔离设备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装在建筑物之表面时,应适当固定.
第八十一条 家庭用电器具不得露出带电部分,但如电灯之电热线及其他类似情形不在此限.
第八十二条 衣橱内不得使用吊线盒.
第八十三条 每具吊线盒限用一个出线头.
第八十四条 如在圆木,屋橼上装设平底型之吊线盒,插座,手捺开关等应附设木座.
第八十五条 不同电源电压供电之插座应有不同型式之构造,使所属插头不致误插於不适宜之电源
上.
第八十五条之一 接於15安及20安低压分路之插座应采接地型;其固定接地极应与接地导线妥为连
接,不得接於系统被接地导线.
第八十六条 移动式电具插座,其插座之额定电压为250伏以下者,额定电流应不小於15安.但
250伏10安之插座,如使用非住宅场所,而不作为移动式之手提电动工具,手提电灯及延
长线时得不受限制.
第八十七条 安装於易燃物附近之灯具,不得使易燃物遭受超过摄氏90度之温度.
第八十八条 橱窗内之灯具,不得使用外部配线之型式.
第八十九条 灯具如装於易燃物上方,应使用无开关型之灯座.但设有个别开关且灯座装於离地面
2.5公尺以上或灯座装有保护设施使灯泡不容易被取下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条 灯具之导线,应依灯具之电压,电流及温度,选用适当绝缘物之导线.
第九十一条 灯具线截面积不得小於0.75平方公厘.
第九十二条 灯具,灯座,吊线盒及插座应确实固定,但重量超过2.7公斤或尺寸超过40公分之灯
具不得利用灯座支持.
第二节 花线
第九十三条 花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花线之导体是由细小铜线组成,以橡胶或塑胶为绝缘之柔软性电线.
二,花线适用於300伏以下之线路.
三,具有同等性能之绝缘材料亦得作为花线.
四,花线原则使用於既设更换场所,新设场所不得便用花线
第九十四条 花线安培容量应依表九四规定.
表94 花线安培容量(周围温度35℃以下)
绝缘物种

PVC,大然
橡胶混合

耐热
PVC,
PE(聚乙
稀),
SBR(苯乙
烯丁二烯
橡胶)
人造橡胶
(丁基橡
胶)
EP(乙丙
烯),交连
PE(交连
聚乙烯)
截面积
(平方公
厘)
根数/直
径(根/公
厘)
最高容许
温度
60℃ 75℃ 80℃ 90℃
0. 0. 75
1. 1.
1.00
2. 2.
1.25
3. 3. 2.0
4. 4. 3.5
5. 5. 535
30/0.18
40/0.18
50/0.18
37/0.26
45/0.32
70/0.32
安培容量
(安)
7 9 11 15 21 32
8 10 14 20 26 40
9 11 15 21 28 43
10 12 16 23 31 47

第九十五条 花线截面积不得小於0.75平方公厘.
第九十六条 花线得使用於下列处所:
1.照明器具内之配线.
2.作为照明器具之引接线.
3.吊线盒之配线.
4.移动式电灯及小型电器之配线.
5.固定小型电器经常改接之配线.
第九十七条 花线不得使用於下列处所:
1.永久性分路配线.
2.贯穿於墙壁,天花板或地板.
3.门,窗或其他开启式设备配线.
4.沿建筑物表面配线.
5.隐藏於墙壁,天花板或地板内配线.
第九十八条 花线之使用长度不得超过3公尺.
第九十九条 电熨斗,电锅或其他电热器,其容量达50瓩配以上及产生温度於表面上达摄氏121
度以上者,应使用耐热花线.
第一○○条 花线不得有中间接续.
第一○一条 花线连接於设备应使花线不承受张力.
第三节分路与干线
第一○二条 分路负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负载依表120-1计算为原则.所装照明灯具照度应符合表120-2标准.计算
楼板面积应将各楼面积皆计入.但不包括阳台,住宅之附属车库(预订将来另有用途者除
外).
二,在各种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中所有20安以下之插座出线口(但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所指定者除外),不得视作一般照明用之出线口,需订为额外之负载.
表1O2-1 一般照明负载计算
建筑物种类 每平方公尺单位负载(伏安)
走廊,楼梯,厕所,仓库,贮藏室 5
工场,中山堂,寺院,教会,剧场,电
影院,舞厅,农家,礼堂,观众席
10
住宅(含商店,理发店,美容院等之居住
部份),公寓,宿舍,旅馆,大饭店,俱
乐部,医院,学校,银行,饭馆
20
商店,理发店,美容院,办公厅 30

表102-2一般照度标准
照明场所 照度(Lx) 建筑物种类
课桌 300~500
黑板,制图桌 5000~1000 学校
一般 75~100
餐桌 150~200 住宅
阅读,厨房 300~750

三,对於非一般照明之出线口,每一出线口之负载计算,应按左列规定办理:
(一)除电动机外之特殊电器或其他负载之出线口,依电器或所接负载之安培额定计算.
(二)供电动机之出线口依电动机之规定计算.
(三)供重责务型灯座之出线口依每一出线日以600伏安计算.
(四)其他出线口(不包括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所指插座)依每一出线日以180伏安计算.
第一○三条 分路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路导线安培容量应不小於所供应负载最大电流.供应移动性负载插座分路,其导线之
安培容量应不小於分路保护额定.
二,分路设置以金属管配线时应按表103选用.惟分路配线采非金属管配线时,其最小分路
导线线径,应依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修正.
表103 分路之设置
分路额定(安) 15 20 30 40 50
最小线径
分路导线
引出导线
灯具线及花线
1.6公厘
1.6公厘
0.75平方
公厘
2.0公厘
1.6公厘
0.75平方
公厘
5.5公厘
1.6公厘
2.0平方
公厘
8平方公

2.0公厘
0.75平方
公厘
14平方公

2.0公厘
3.5平方
公厘
过电流保护(安) 15 20 30 40 50
最大装接负载(安) 15 20 30 40 50
出线口器具
灯座型式
插座额定(安)
一般型式
最大15
一般型式
15或20
重责务型
30
重责务型
40或50
重责务型
50

第一○四条 分路最大负载应做下列规定办理:
1.分路所供应负载应不超过分路额定容量.
2.分路如同时供应八分之一马力以上之固定电动机带动设备及其他负载,其负载计算应以
1.25倍最大电动机负载加其他负载之总和计算.
3.分路供应有安定器,变压器或自称变压器之电感性照明负载,其负载计算应以各负载额定
电流之总和计算,而不以灯泡之总瓦特数计算.
4.分路供应长时间(指连续使用3小时以上者)负载应不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八○.
第一○五条 分路许可装接负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5及20安分路以供应普通电灯及小型电器为限,如仅供应移动电器,其容量最大不得
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80.至於分路同时供应电灯,移动电器及固定电器时,其中固定电
器容量总和不得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50.
二,30安分路以供应住宅以外之重责务型固定电灯或任何处所之大型电器.如仅供应移动
电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过分路额定之百分之80.
三,40及50安分路以供应住宅以外之重责务型固定电灯及红外线电灯或任何处所之固定烹
饪器.但普通电灯不得并用.
第一○六条 分路供应一般照明及电器(含电动机带动之电器)计算应依第102条第1款规定办理:
1.最少分路数应由总计算负载及分路额定决定,所设置分路应能承受所供应之负载.
2.住宅用之小型电器分路数应装设一个以上20安分路,以供应厨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
电器,该分路不得与其他出线口并用.
3.其他特殊负载应依大型电器容量及数量决定之.
第一○七条 分路出线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处所之卧房,书房,客厅,餐厅,浴室,厨房,走廊,楼梯或旅馆之客房等每室至
少应装设一个灯具出线口.
2.住宅处所之卧房,书房,客厅,餐厅,厨房及其他类似房间或旅馆之客房等每室至少应
装设一个插座出线口.
3.农村等可视实际需要装设灯具或插座出线口.
第一○八条 出线口所装置之设备,其安培额定应不低於所供应负载容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路供应额定30安以上之灯座,该灯座应用重责务型者.
2.供应一个插座(包括多联式)之专用分路,则插座安培额定应不低於分路额定.
3.分路如供应二个以上之插座或出线口,则插座所供应之电器负载,应依表108-1规定办
理.
4.分路如供应二个以上之插座或出线口,则插座额定应依表108-2规定办理.

表108-1 插座供应之移动式电器最大负载
分路额定(A) 插座额定(A) 最大供应负载(A)
15 15 12
20 20 16
30 30 24
表108-2 各种分路之插座额定值
分路额定(A) 插座额定(A)
15 不大於15
20 15或20
30 30
40 40或50
50 50

第一○九条 干线负载按第102条所规定之各分路负载之总和乘以请量因
数.
第一一○条 干线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导线应有足够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所供应的负载.
2.干线如供应连续负载或同时供应连续及非连续负载,其所
装置过电流设备之安培额定或干线导线之安培容量应不小
於非连续负载与1.25倍连续负载之总和.
第一一一条 表111中研列需量因数用於一般照明之总负载计算,但不得
用作决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数.

表111 处所别干线负载之计算
处 所 别 应用需量因数为各段电灯负载(w)干线需量因数(%)
住宅 首3,000以下者
次3,001至120,000者
其余超过120,000者
100 35 25
医院 首50,000以下者
其余超过50,000者
40 20
旅馆 (包括出租未设烹
饪设备之公寓)
首2,000以下者
次2,001至100,000者
其余超过120,000者
50 40 30
仓库 首12,500以下者
其余超过12,500者
100 50
其他 所有瓦数 100
注:在旅馆或医院内,如手术室,舞厅或餐室等,其电灯负载可能同时全部使用,
则不得应用上表之需量因数.

第一一二条 橱窗电灯应以每30公分水平距离不小於200瓦,作为负载之计算.
第一一三条 非住宅处所之插座负载,其每一插座出线口负载最大以180伏安计算之,其干线需量
因数得应用表111或表113.
表113 非住宅处所插座负载需量因数
应用需量因数为各段插座
负载(W)
需 量 因 数
首10,000以下者 100
其余超过10,000者 50

第一一四条 电动机负载依电动机规定计算.
第一一五条 供应固定电暖器之干线,其由计算所得之负载应为所有分路上所连接之负载总和.但
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如负载系非连续性或不同使用者,其干线容量得小於所接之总负载,但所决定之干线应
有足够负载容量.
2.如干线容量系依据第123条所计算者.
第一一六条 二种不同负载(如电暖器及冷气等)如不致同时使用者,则较小负载得省略不计.
第一一七条 住宅处所之厨房,餐厅等由110伏二线式20安分路额定所供应之小型电器,其干线负
载应以1500瓦计算之.如小型电器分由两个以上之干线供应,则每一干线负载应以每一
个二线式分路不低於1500瓦计算之,上项负载得并入一般电灯负载并得适用表111之需
量因数.
第一一八条 家庭用之电灶及其他烹饪用电器如其个别额定大於1又4分之3千瓦,则其干线负载
得依照表118计算之.如有两具以上之单相电灶由三相四线式干线供应时,其总负载之计
算,应以任何三相线间所接最大电灶数之两倍需量值为准.

表118额定超过13/4KW之电灶,壁炉及其他烹饪器之需量负载表
需量因数(阅注4) 器具之数量 最高需量(阅注明)A行(额定超
过8.75kW而不超过12kW者) B行(额定低於3.5kW者)C行(额定在3.5kW至8.75kW者)
1 8kW 80% 80%
2 1lkW 75% 65%
3 14kW 70% 55%
4 17kW 66% 50%
5 2OkW 62% 45%
6 21kW 59% 43%
7 22kW 56% 40%
8 23kW 53% 36%
9 24kW 51% 35%
10 25kW 49% 34%
11 26kW 47% 32%
12 27kW 45% 32%
13 28kW 43% 32%
14 29kW 41% 32%
15 3OkW 40% 32%
16 31kW 39% 28%
17 32kW 38% 28%
18 33kW 37% 28%
19 34kW 36% 28%
20 35kW 35% 28%
21 36kW 34% 26%
22 37kW 33% 26%
23 38kW 32% 26%
24 39kW 31% 26%
25 44kw 30% 26%
26~30
31~40
41~50
51~60
60以上
15kW+电灶数
╳1kW
25kW+电灶数
╳0.75kW
30% 30% 305 30% 30%
24% 22% 20% 18% 16%
注:1.超过12kW但小於27kW,且额定相同之电灶:对於电灶其个别额定超过12kW小於27kW者,其最大需量计算,
应将超过12kW部份每超过1kW,A行之最大需量应加5%.
2.超过12kW,但小於27kW而各台为不同额定之电灶:对超过12kW且小於27kW之不同额定容量之每个电灶其平
均额定(其额定之平均值=各个额定容量之总和除於电灶数(但12kW以下之电灶应以12kW计算),每超过1kW则A
行之最大需量应加5%.
3.商业用之电灶数量,一般以铭牌上之最大额定为准.
4.超过1.75kW而在8.75kW以下.对於超过1.75kW而在8.75kW以下,其最大需量系以所有负载之铭牌所则之
额定之总和再乘B或C行中之相对应(即同台数)需量因数得之.
5.分路负载之计算:分路仅供一个电灶者其分路负载,得依照本表计算之.至於供一个壁炉或一个柜台式烹饪器
者其分路负载应为该电器之铭牌上所则之额定.

第一一九条 住宅用之固定电器(电灶,空调设备或电暖器以外之电器)在单独或集合住宅,由同一
干线所供应四个以上之固定电器,其干线负载得以各电器的名牌额定总和之百分之七十五计算之.
第一二○条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每具负载容量以2000瓦计算之,但如其
名牌额定大於2000瓦,则依名牌额定计算,并得应用表120
之需量因数.
表120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需量因数
衣服乾燥器数量 需量因数(%) 衣服乾燥器数量 需量因数(%)
1 2 3 4 5
100 100 100 100 80
11~13
14~29
20~24
25~29
45 40 35
32.5
6 7 8 9 10
70 65 60 55 50
30~34

35~39

40以上
30
27.5
25

第一二一条 非住宅用厨房电器如商业用烹饪器,洗碗机,热水器等,其
干线需量因数得依表121计算之.
表121非住宅用厨房电器需量因数
电 器 数 量 需量因数(%)
1 100
2 100
3 90
4 80
5 70
6以上 65

第一二二条 中性线最大负载即为中性线与任一非接地导线间之最大装接负载.供应住宅用电灶,
烤箱及烹饪器之干线,其最大不平衡负载应依表118所规定之非接地导线上之负载再
乘以百分之70.又交流单相三线及三相四线,其不平衡负载超过200安以上部分,除
所接负载为日光灯等放电管灯者外(因中性线有第三谐波之电流通行),得用百分之七
十之需量因数计算之.
第一二三条 以110/220伏单相三线供电之单独住宅,其进屋线或干线之安培容量达110安以上时,
则进屋线或干线负载计算,得依表123计算之,其干线中性线负载并得适用第122条
之规定.
表123单独架空导线与树木之最小间隔
负 载(KW或KVA) 需量因数(%)
空调设备器及冷气机(包括热唧筒压缩器)
中央电暖器
少於四具之个别操作电暖器
所有其它负载之首10KW
其他负载之剩余部分
100 65 65 100 40

前项表123中之其他负载应包括如下:
1.每一20安之小型电器分路以1500瓦计算之.
2.一般电灯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20瓦计算之.
3.所有固定电器,电灶,烤箱及烹饪器(包含四具以上之个别操作电暖器),按名牌额定
计算之.
4.电动机及低功率因数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5.如应用第115条(不同时使用之负载)规定时,以选用下列最大负载者计之.
(1)空调设备负载.
(2)中央电暖器负载之百分之六十五参差因数.
(3)少於四具之个别操作电暖器负载之百分之六十五参差因数.
(4)四具以上之个别操作电暖器负载.
第四节放电管灯
第一二四条 放电管灯系指日光灯,水银灯及霓虹灯等利用电能在管中放电,作为照明等使用.
第一二五条 放电管灯之附属变压器或安定器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其二次开路电压超过1000伏以上之放电管灯不得使用於住宅处所.
二,其二次开路电压在300至1000伏之放电管灯,除非灯具备有特殊设计,使灯管插入或
取出时不露出带电部分,否则不得使用於住宅处所.
三,放电管灯之附属变压器或安定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四,屋内型日光灯,其安定器建议采用电子安定器.
五,放电管灯装置时,其变压器或安定器不得碰触易燃物,且与易燃物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一二六条 放电管灯之补助设备台电抗器,电容器,电阻器等,如与灯具分开装置时,该补助设
备应装於可检视范围之金属箱内.但安定器如分开装置,可不需个别密封.
第一二七条 变压器或安定器其二次开路电压不得超过15000伏,二次短路电流不得超过60毫安.
第一二八条 二次开路电压在1,000伏以上之放电管灯,其二次线路装置除照第127条规定外,应
按下列规定办理:
1.应按金属导线管,金属外皮电缆及磁珠装置.
2.导线应选用适当绝缘之电线或电缆.
3.霓虹灯悬吊於地面上2.5公尺以上空间或装於橱窗内,如其管极间踞离不超过50公分,
管极间导线得用裸铜线代用,并应以玻璃管包装之.
4.二次线路之导线应避免过分曲折,以免损伤导线之绝缘.
5.以金属导线管配装单心导线,其长度不得超过6公尺.
6.变压器应装於可检视及不易碰触之处所.
7.变压器与灯管之距离应尽量缩短.
8.灯管应有适当支持.
9.灯具或灯管装置应由单具或数具可由外部操作之开关或断路器控制并可同时切开非接地
导线.
10.开关或断路器应装置於可视及灯具或灯管之范围,否则应采用一种附有在启开位置可闭
锁之开关.
11.变压器二次侧高压绕组不得接成串联或并联使用,但如两变压器每一变压器高压绕组有
一端与外壳接地时得串联使用,以作为单相三线式用.
12.按磁珠装置法施工时,除磁殊应采用表面光滑,品质良好者外,如装置地点在屋内,其
导线相互间及导线与敷设面间应各保持在30公厘以上之距离,如装置地点在屋外,则各
应保持50公厘以上距离.
第一二九条 40瓦以上之管灯应使用功率因数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高功因安定器.
第五节 屋外电灯装置工程
第一三○条 屋外电灯装置工程系指路灯,桥梁灯,球场灯,外灯,饰灯及其他类似屋外电灯之工
程.
第一三一条 屋外电灯应依照第二章第三节分路与干线之规定设置分路,并以设置专用线路为原则.
第一三二条 不得与配电线路及接户线直接连接或分歧,如无法避免得另装专用开关与线路连接.
第一三三条 应尽量避免与配电线路,电讯线路跨越或交叉,如无法避免,两者间距离应依照第八
章第二节规定办理.
第一三四条 不得采用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法施工.
第一三五条 在电杆,铁塔,水泥壁等处所装置线路,应按导线管或电缆第一三六条 屋外电灯线路
距地面应保持5公尺以上,但不妨碍交通或无危险之处所得距地面3公尺以上设施之.
第一三七条 采用装脚碍子架线时,导线相互间及导线与敷设面间之距离应依表137办理.
表137
支持物种类 导线相互间最小距离(mm) 导线与敷设两间最小距离(mm)
装脚碍子 150 l00

第一三八条 不得使用吊线盒及托线,应使用瓷质防水灯头或其他相当之灯头,如灯头朝上装置,
应有遮雨防水灯罩或采用特殊防水灯具.
第一三九条 装置线路其相邻二支持点间之距离在30公尺以内时,使用导线不得小於5.5平方公
厘,距离在30至50公尺时,不得小於8平方公厘,距离超过50公尺时,使用14平方公
厘以上之导线,但附有吊架铁线装置时,两支持点距离不限制,得使用线径2公厘以上之
绝缘导线.吊架铁线两端支持点应加装拉线碍子.
第一四○条 金属管垂直装置时,其管口应装设防水分线头,以防水气进入.
第一四一条 在场受外力损伤之处所,以采用金属管装置法施工为原则.
第一四二条 离开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物装置屋外电灯线路时,应使用绝缘导线或适当电缆.
第一四三条 供电建筑物外或电杆上之电灯,其对地电压不得超过150伏,但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
得不超过300伏.
1.灯具装置於建筑物外或电杆上或其他结构物上.
2.灯具离开窗,阳台或安全间梯等装置距离90公分以上者.
第一四四条 路灯离地高度应不低於表144.
表144 路灯离地最小高度
线路电压
最小高度(m)
路面
300V以下 超过300V
人行道 3.5 3.5
车行道 4.0 5.0

第一四五条 专用分路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设备.
第一四六条 路灯线路工程,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时,其专用分路以装置漏电断路器为原则.
第三章 低压电动机,电热及其他电力工程
第一节 适则
第一四七条 低压电动机,电热装置,及其他电力工程,均应接本章之规定办理.
第一四八条 电热装置感应电炉及其他电力装置之定义如下:
1.电热装置:制造,加工以及修理用之电热器,感应电炉,红外线灯及高周波加热装置等.
2.感应电炉:利用电磁感应以加热铁,钢之电炉,视其周率分为下列三种:
(1)低周波感应电炉:商用周波.
(2)中周波感应电炉:商过商用周波,10仟赫以下.
(3)高周波感应电炉:超过10仟赫.
3.其他电力装置:除电动机,电热以外之装置,如电焊机.
第一四九条 漏电断路器之装设按第五九条规定装设.
第一五○条 电气机具於电源缺相或反相时有失效或损伤之虞者,宜装设缺(反)相保护或晋报装置.
第二节 低压电动机
第一五一条 电动机工程应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导线槽,汇流排及电缆等装置法.
第一五二条 负载电流之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特殊用途电动机除外)负载电流应以名牌上之额定电流(全载电流),但一般用电动
机可以国家标准值为准.
2.电梯,空调设备,冷冻机等特殊用途电动机之负载电流,除按该机器名牌所示额定电流外,
可考虑其特性及使用方法决定.
第一五三条 标准电动机分路应包括下列各部分(如图153所示)前项图153之分路导线及设备,应
做下列规定办理:
一,干线分歧线路(W1):自干线分歧点至分路过电流保护器长度在三公尺以下,不受需达干
线载流量之限制;长度不超过八公尺,不得低於干线载流量三分之一;长度超过八公尺则应与
干线具有同等之载流量.
二,分路配线(W2):自分路过电流保护器至电动机之线路,其载流量应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
三,电动机控制线路(W3):该控制线路应有适当过电流保护设备.但额定20安以下之分路,
其控制线线径在0.75平方公厘以上者,视为已受分路过电流保护器保护.额定超过20安之
分路,其控制线在操作器内且其载流量在分路导线载流量四分之一以上者,或其控制线在操
作器外且其载流量在分路导线载流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加装过电流保护设备.
四,二次线(W4):绕线型电动机自转子至二次操作器间之二次线.其载流量应不低於二次全
载电流之1.25倍.但非连续性负载,得以温升限制为条件,选择较小导线.
五,分路过电流保护器(P1):该保护器用以保护分路配线操作器及电动机之过电流,短路及
接地故障.
六,分段设备(SM) :其主要用途系当电动机或操作器检修时,用以隔离电路.
七,电动机过载保护器(P2):该器旨在保护电动机,分路导线及其本身(指过载设备)免因电
动机过载而烧损.
八,操作器(C):该器用以操作电动机之运转,如操作电动机之起动,停止,反向或变速,宜
装於邻近电动机,
俾操作者能视及电动机之运转.
第一五四条 每具电动机以装置一分路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数具电动机得并由同分路供
电.
1.额定不超过一马力之低压电动机如每台之全载额定电流不超过6安,得数具共接於一分
路.但电压在600伏以下者,分路保护之额定以不超过15安,电压在150伏以下者,分路
保护之额定以不超过20安为条件.又此等电动机如属由工作人员起动者(Manually start)
得免个别装设过载保护设备.
2.电动机个别装有过载保护设备者,如满足下列规定,得数具共接於一分路:
(1)各电动机必须有符合规定之操作器.
(2)分路必须以熔丝或断路器保护,其额定按第159条第2款规定办理.
(3)分路熔丝额定不得超过同分路中容量最小之电动机之全载额定电流之四倍(但电动机之
过载保护设备如属特殊设计,经在名牌上标明应装之分路许可最大额定者不在此限).
(4)分路分歧点至电动机过载保护器间之导线长度不超过8公尺,其载流量应不小於该分路
导线之三分之一.长度超过8公尺时,其载流量应不小於该分路导线之载流量.
(5)凡须同时运转操作之整套型机器,除危险处所及第一,二类尘埃处所外,其分路保护额
定得不受第2款第3目之限制.
第一五五条 分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电动机以个别装置分段设备为原则,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一部机器由数具电动机运转者.
(2)符合第154条第1款之规定者.
2.分段设备宜装设於操作器可视及之范围.
3.分段设备应有明自的「启断」或「闭合」的位置标示.
4.分段设备应能同时启断各非接地导线,并得与操作器共装於一箱内.
5.一户仅有一具电动机者,该户之接户开关得兼作分段设备.
6.分段设备应使用一种适当载流容量之开关,如以马力为额定之马达开关或断路器等,但
属於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八分之一马力以下之固定装置电动机得以一般开关作为分段设备.
(2)固定装置电动机其额定电压在300伏以下,容量在二马力以下者得用额定电流大於2
倍於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一般开关,或额定电流大於1.25倍於该电动机额定电流附有弹
簧快速动作之开关为分段开关.
(3)超过50马力之固定装置电动机,其分段设备得用一般开关或隔离开关,但须附有「马
达运转中不得开启」之明白标示.
(4)移动性之电动机得以插头及插座为其分段设备.
7.电动机分段设备,其电流额定至少为电动机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一一五.
8.操作器属於Y-△型及自称变压器型之降压起动器或为全压起动之磁性开关等,仍需加装
分段设备.
第一五六条 操作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电动机以个别操作为原则,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数具电动机同一操作器:
(1)一部机器分由数个电动机运转者,如冷气机,车床,起动机,升降机,电扶梯等.
(2)符合於第154条第1款规定者.
(3)该数具电动机装於同一房间内并於操作时可看到者.
2.操作器应具有启断电动机堵转电流之启断容量.
3.操作器之额定应以马力数表示,且其额定不得低於所操作之电动机之额定容量.
4.电动机之操作器应采用专为操作电动机而设计之适宜操作器(如符合第2款及第3款规定
之电磁开关,断路器,安全开关等)为原则,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2马力以下及300伏以下之固定装置电动机其操作器得以一般开关(以安培表示容量者)
代用,惟其额定值最小不得低於全载电流之2倍.如电动机额定电流不大於开关额定电流百
分之八○,则容量在2马力以下及电压在300伏以下之电动机得使用交流附有弹簧快速动作
之开关作为操作器.
(2)三分之一马力以下移动电动机得以装设插座及插头为操作器.
(3)分路用反时性断路器(以安培数表示额定者)得用为操作器.
(4)八分之一马力以下,经常运转之固定装置电机,如电钟,不因不启动或超载而导致损害
者,得以分路过电流保护为其操作器.
5.操作器应装在操作电动机时可视及之范围,否则应按下列之一办理:
(1)操作器电源侧之分段设备,可采用一种能闭锁於开路位置者.
(2)在电动机装置处可视及范围内加装能启断该电动机电源之手动开关.
第一五七条 分路导线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分路导线之安培容量不低於电动机额定电流之1.25倍.
二,供应短期性,间歇性,周期性或变动负载电动机者,可以导线之温升限制为条件选择适
当导线.
三,电动机个别并联有电容器,改善功率因数者,其导线安培容量可做实际计算所得选择适
当导线.
四,供应二具以上电动机之分路导线,按第一百五十八条办理.
五,三相220伏一般用电动机,其最小线径可参考表157办理

表157三相220伏一般用电动机配线线径选用表
电动机(马力) 全负载电流(安) 分路最小线径
1 3.5 1.6公厘
2 5.5 1.6公厘
3 9.0 1.6公厘
5 15.0 2.0公厘
7.5 22.0 5.5平方公厘
10 27.0 8平方公厘
15 40.0 14平方公厘
20 52.0 22平方公厘
25 64.0 30平方公厘
30 75.0 38平方公厘
35 91.0 50平方公厘
40 104.0 60平方公厘
50 125.0 80平方公厘
注:1.上表为金属管配线(导线绝缘物塭度60℃).
2.电动机分路个别并装电容器时,应以实际之电流计算.

第一五八条 干线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二具以上电动机之干线或分路导线,其安培容量应不低於所供应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加最大电动机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二十五.
2.供应电动机与其他负载之干线,安培容量应不低於其他负载,据有关规定计算之负载电流
与第一款计算之电动机负载电流之和.
3.电动机与其他混合负载之需量因数及功率因数可确定时,可修正负载电流并选用安培容量
不低於修正后负载电流之导线.
第一五九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路过电流保护设备须能通过电动机之起动电流,其额定值应视电动机之启动情形而定,
通常以不超过电动机全载电流之2.5倍.或按表159选用适当之额定值.
2.干线(Feeder)过电流保护器以能承担各分路之最大负载电流及部分起动电流.如各电动机
不同时启动时,其电流额定应为各分路中最大额定之电动机之全载电流1.5倍再与其他各电
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表159 电动授分路过电流保护设备的最高额定或标置
满载电流的百分比 电动机类别
非延时熔丝 延时熔丝(二
元件型)
瞬间跳脱断
路器
反时限断
路器
单相,所有型式,无代号
全部交流单相,及多相鼠笼型
及同步
型全压启动,电阻器或电抗
器起动
无代号……………………
代号F至
V………………………
代号B至
E………………………
代号
A…………………………¨
全部交流鼠笼型及同步型与
自耦变压器起动
不超过30A,无代
号………………
超过30A
无代
号……………………………
代号F至
V…………………………
代号B至
E…………………………
代号
A……………………………
高电抗鼠笼型
不超过30A,无代
号……¨………
超过30A,无代
号…………………
绕线型,无代
号……………………
直流(定电压)
300 300 300 250 150 250 200 250 200 150 250 200 150 150 150
175 175 175 175 150 175 175 175 175 150 175 175 150 150 15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250 175
250 250 250 150 150 200 200 200 200 150 250 200 150 150 150
不超过5OHP,无代
号………………
超过5OHP,无代
号…………………
注:1.代号系指电动机之Code Letter.
2.使用於拖动来回动作压缩机,泵等之低速,低转矩,无载起动同步电动机
的熔丝额定或断路器标置,通常小於满载电流之200%.

3.主干线之过电流保护器,其电流额定应为最大干线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与其他各干线
所属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如有电灯及电热负载时,其负载电流亦应计入)
第一六○条 过载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连续运转之电动机,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应照下列之一,保护其运转之过载:
(1)装设一种与电动机分离之过载保护器(如积热熔丝,气断路器及内部附积热电驿之电磁
开关),其应选定之标置值(指积热电驿之动作电流预定点)或额定动作电流值(如为积热熔丝
指熔断电流值).应不超过下列电动机名牌所标示之全载额定值之百分数:
1运转因数(service factor) 不低於1.15之电动机一一百分之一二五.
2温升不超过摄氏40度之电动机一一百分之一二五.
3不属於上列之其他所有电动机一一百分之一一五.
(2)积热电驿如依照第1款第1目规定标置,而不足以使该电动机完成起动或担负负载时,
得采用高一级之标置,但应不超过下列电动机名牌所标示全载额定电流值之百分数:
1运转因数(service factor)不低於1.15之电动机——百分之一四○.
2温升不超过摄氏40度之电动机——百分之一四○.
3不属於上列之其他所有电动机——百分之一三○.
(3)采用附装於电动机内部与电动机合为一整体之积热保护器(thermal protector),该器
於电动机过载或不能起动时,应能阻止其发生危险性之过热,其启断电流值应不超过下列电
动机全载电流之百分比:
1电动机全载电流不超过9安者——百分之一七○.
2电动机全载电流在9.1至20安者——百分之一五六.
3电动机全载电流大於20安者——百分之一四○.
(4)如启断器(如电磁开关等)与电动机分开装设,而其控制回路出电动机内部之积热保护器
所控制者,当积热保护器启断控制回路时,该分离装置之启断器(如电磁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电动机之负载电流.
2.电动机得免过载保护之条件如下:
(1)电动机之运转状况系属一种间歇性,周期性的,每次运转时间在30分钟以内者,其分
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可视为电动机之过载保护.
(2)一马力以下(若供电电压为380伏者为3马力以下)连续运转之电动机,如属临时性装置
而由人力开动并依照第三章第二节之规定装有分路过电流保护者得不装设该电动机之过载
保护.
(3)一马力以下(若供电电压为380伏者为3马力以下),连续运转之电动机,虽属永久性装
置,但如符合第154条第1款之规定之情形者,得不依照第1款之规定另设过载保护.
(4)自动起动而容量在一马力以下之电动机如其内部绕组之阻抗值在该电动机不能起动
时,足够防止发生过量发热者,则该电动机可视为已由分路之过电流保护予以保护,得不另
设电动机之过载保护.
(5)电动机虽属连续运转,如其装置位置系在安全处所,并不因过载烧损而招致危险者,得
免设该项过载保护.
3.电动机之过载保护如属积热熔丝(Thermal Cutouts),积热电驿(Thermal Relays)或其他
保护器而不能於电路发生短路时即时开断电路者,其电源侧应有熔丝或断路器作为分路之过
电流保护,且其额定值或标置不得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之4倍.
4.凡连绩运转之电动机,其容量在15马力以上者,应有低电压保护,但属灌溉用电,及属
危险物质处所以及易燃性尘埃处所,则电动机虽在15马力以下容量,亦应具有是项「低电
压保护」.
第一六一条 电动机装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以装置於通风良好及保养方便之位置为原则,但水中电动机以及无法避免时不在此
限.
2.附有整流子或滑环之开放型电动机,应有防范措施使所发生之火花达不到附近易燃性物
品.
3.装置於有危险性物质,多尘埃及潮湿等特殊场所,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六二条 三相电动机起动电流应不超过下列之限制,否则应使用降压型操作器.
1.低压用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0伏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15马力者,不如限制.
(2)380伏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50马力者,不加限制.
(3)每台容量超过上列之限制者,应不超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3.5倍.
2.高压用户之低压电动机,每台容量不超过200马力者,不扣限制.若超过此限者,应不超
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3.5倍.
3.高压以上供电用户之高压电动机起动电流应按第430条办理.
第一六三条 移动型电动起动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型电动起重机等移动性电机所使用低压接触电线(以下简称滑接馈线)应按碍子装置
法或汇流排槽装置法施设於明显处所或能检视之隐蔽场所.
2.滑接馈线以碍子装置设於明显处所时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应位於人无法到达之处,或妥为隐蔽以防止误触.
(2)滑接馈线应便用直径6公厘硬裸铜线或同等强度与截面积以上者.但供电电压300伏以
下者可使用直径3.2公厘硬裸铜线或同等强度与截面积以上者.
(3)滑接馈线支持点间及导线相互间隔应符合表163-1规定
(4)表163-1间隔难以保持时可缩短支持点间距离按表163-2规定设施.
表163-1滑接馈线导线间隔
导线最小间隔(mm) 支持点最小
间隔(m)
水平配置 非水平配置
6 14 20
12 28 40

表163-2滑动馈线导线间隔
导线截面积
(mm2)
支持点距点(m) 导线相互间间
隔(cm)
备注
未满100 1.5以下
100 以上 2.5以下
6以下 1.应固定导线使之不摇动.
2.弯曲半径一公尺以下之弯曲部分点
支持距离应在一公尺以下.

(5)滑接馈线及集电器带电部分与建筑物间之间隔,於乾燥场所应保持2.5公分以上;於潮
湿地点应保持4.5公分以上.
(6)滑接馈线除牢固装置於支持点者以外,应於其两端以拉线碍子固定.
3.滑接馈线以碍子装置法施设於屋内可检规之隐蔽场所时除应符合第2款第2目及第6目规
定外,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滑接馈线应使用硬质之导体,且按第2款所规定支持点距离牢固设施.
(2)滑接馈线及集电器带电部分与建物间,应保持4.5公分以上.
(3)滑接馈线互相间隔应保持12公分以上.
4.滑接馈线以汇流排槽装置法施设於屋内时,除应接第四章第十二节规定外尚应按下列规定
施设:
(1)汇流排槽应适用於滑接馈线者.
(2)槽之开口都应向下施设.
(3)槽之终端,其带电部分应不外露.
5.滑接馈线与其他电线,电讯线,金属水管,瓦斯管应保持30公分以上间隔,但以汇流排
槽装置法施设时不直接碰触即可.
6.滑接馈线应用专用分路供应,其分段设备应装置於容易到达及地面上可操作之位置.其过
电流保护器应能同时启断非接地导线及可封锁於开启之位置.
第一六四条 电梯及送物机之配线,应按下列规定:
1.施设於升降道内,机房内,控制室及升降体之配线,除下列各点外应按金属管装置法,非
金属管装置法,导线槽装置法,汇流排槽装置法及电缆装置法(可能侵油损坏电缆场所,禁
止使用橡皮外皮)施设.
2.升降道内之配线,应妥於装置以免遭受外伤.
3.升降道内之接线箱或控制盘端子至升降体接线管之电路,应使用经指定或核定可用为升降
机之电缆者(以下简称为活动电缆).
4.接线箱内之电线与活动电缆之连接应使用端子盘或适当之接续器.
5.活动电缆之移动部分不得有接头.
6.活动电缆应使用适当之绝缘性支持物支持,并应防范因升降体运转所引起之振动或与其他
机器碰触而损伤.但装甲电缆不必使用绝缘支持物支时.
6. 施设於升降道或升降体之电线或活动电缆,其线径应符合表164规定.
7.
表164 电梯及送物机电线及活动电缆之线径
电线种类及导体构造 导体尺寸
单线 1.2mm以上 绝缘电线
绞线 12.mm2以上
单线 ※0.8mm以上 电缆
绞线 ※0.75mm2以上
活动电缆 0.75mm2以上
注:※所示,限用於装有过电流保护器可自动启断过电流之
控制或信号用回路.

8.各回路导线,虽使用目的及供电方式有所不同,如使用相当绝缘之绝缘电线而导线相互间
另有识别者,可共用一管槽或电缆.
9.由主电机回路分歧之分路(如电动门用电动机升降体内电灯回路或控制回路),应装置过电
流保护器.但控制电回路等不宜装设过电流保护器者不在此限.
10.连接於温度上升至摄氏60度以上之电阻器等之导线应使用耐热性电线.
11.升降体内所使用之电灯及电员之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00伏.
12.升降机由多相交流电动机驱动者,应备有一种保护设备以遇相序相反或单相运转时,能
防止电动机起动.
第一六五条 电扶梯之配线,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施设於电扶梯之配线,除下列规定外应按金属管装置法,非金属管装置法,导线槽装置
法及电缆装置法(橡皮绝缘铅皮电缆除外)施设.
(1)接线箱至各机器间以可挠管施设.但於不受外伤处,以塑胶外皮电缆施设.
(2)有侵油可能之处,不得使用橡胶绝缘者.
2.配线应牢固装置於建筑物,避免与移动机槽碰触而损伤.
3.导线线径应符合表164之规定.
4.由主电动机回路分歧之分路,应接164条第9款之规定装置过电流保护器.
第三节电热装置
第一六六条 电热装置之干线及分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热装置分路,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供应额定电流为50安以下电热装置,其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应在50安以下,其
导线线径应接第103条之规定施设.
(2)供应额定电流超过50安单具电热装置,其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应不超过该装置之
额定电流;但其额定电流不能配合时,得使用高一级之额定值,其导线载流量应超过该装置
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以上;并不得连接其他负载.
2.电热装置干线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导线载流容量应大於所接电热装置额定电流之合计.如已知需量因数及功率因数,可
按实际计算负载电流选择适当导线,并便用安培容量不低於实际计算负载电流之导线.
(2))干线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电流应小於干线之安培容量.
第一六七条 电热装置应接磁珠,金属管,非金属管,导线槽,汇流排槽及电缆等装置法施工.
第一六八条 电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热器每具额定电流超过12安者,除第2款之情形外,应施设专用分路.
2.小容量电热器符合下列规定者,可与大容量电热器并用一分路:
(1)最大电热器容量20安以上,其他电热器合计容量在15安以下并为最大电热器容量之
二分之一以下.
(2)分路容量应视合计负载容量而定,且须30安以上.
(3)各分歧点装设过电流保护器.
3.电热操作器应装於容易到达之处,但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附有开关之电热器由插座接用时.
(2)1.5千瓦以下之电热器由插座接用时.
(3)分路开关兼用操作时.
4.固定型电热器与可燃物或受热而变色,变形之物体间应有充分之间隔,或有隔热装置.
第一六九条 高周波加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周波加热装置之分路,应接第166条规定施设.
2.高周波加热装置应装设於有关工作人员以外不得进入之处,但危险之带电部分已封闭者
不在此限;并不得装置於第五章所规定之场所,但特别为该场所设计者不在此限.
3.高周波加热装置引至电极或加热线圈之导线,如有碰触之虞,应以绝缘物掩蔽或适当予
以防范.
4.高周波发生装置之各部分应以不燃性外箱封闭之.箱内露出带电部分,电压超过600伏
时其箱门於打开时应有连动装置使电源切开;电压超过300伏而600伏以下时其箱门於打开
时应有明显之危险标志.
5.高周波加热装置之电极部分应以不燃性外箱或隔墙防护之.外箱或隔墙之门於打开时应
有连动装置使电源切断.
6.高周波加热装置之控制盘,正面应不带电.
7.高周波加热装置之脚踏开关其带电部分应不外露,并附有止误操作之外盖.
8.高周波加热装置如可由2处以上地点遥控者,应附有连锁装置使其无法同时由2处以上
地点操作.
第一七○条 高周波及低周波感应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装置应加以隔离以免非工作人员接近并防止由电炉产生之热及尘埃之障碍.
2.感应电炉装置端子至电炉间导线或至电容器组之导线,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1)有危害人体之带电部分,应适当予以隔离施设.
(2)导线之截面积及配置应避免过热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3)导线之接续,应使用适当接头或予以焊接,以避免过热.
(4)导线以及其支持物,应有充分绝缘及机械强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时不危害工作人员.
(5)导线温升过高之部分应装设适当冷却设备防止之;其绝缘应采用耐热性者.
3.感应电灯之炉体设备应有充分之绝缘及机械强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时不危害工作人员,
并应采用耐热及防尘埃之器材.
4.感应电炉冷却装置如故障会引起设备失效时,应施设适当保护设备防范.
第一七一条 工业用红外线灯电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路之供应工业用红外线灯电热装置(以下简称红外线灯装置)者,其对地电压应不超过
150伏为原则,如对地电压超过150伏,且在300伏以下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应装置於不易破人碰触之处.
(2)灯具应不附装以手操作之开关.
(3)灯具应直接置於分路.
2.分路应接第166条之规定施设.分路最大使用电流应在50安以下.
3.红外线灯用灯头应不附装以手操作之开关,其品质应系瓷质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热性能
及耐压性能.
4.红外线灯装置之带电外露部分不得装置於易触及之处,但施设於仅有工作人员出入之场
所者不在此限.
5.红外线灯装置之内部配线,其导线应使用1.6公厘以上石棉,玻璃纤维等耐热性绝缘电
线,或套有厚度1公厘以上之瓷碍管并固定於瓷质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效用之耐热绝缘物之裸
铜线.
6.红外线灯装置内部配线之接续应使用温升在摄氏40度以下接续端子.
7.红外线灯不得装置於有充满爆炸性瓦斯及可燃性尘埃之场所.应尽可能远离油漆工场之
喷漆装置.
第四节 电焊机
第一七二条 供应电弧电焊机,电阻电焊机及其他相似之焊接设备之电路应接本节规定施设.
第一七三条 附变压器之电弧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分路之导线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个别电焊机之导线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电焊机名牌所标示之一次额定电流乘下
衷之乘率.
责务周期
(Duty cycle%)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以
乘率 1.0 0.95 0.89 0.84 0.75 0.71 0.63 0.55 0.45
注:1小时之时间额定之电焊机,其乘率为0.75.
(2)电路之供应数台电焊机用电者,其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据第1款第1目所求得电流
之和,其值为最大两台电焊机电流值之和,加上第三大一台电流值之百分之八五,
再加第四一台电流值之百分之七○,再加其余电焊机电流值之和之百分之六○.
2.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如有跳脱现象,得选用高一级
者.
(1)焊机应有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或标置不得大於该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之2
倍.当保护导线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不超过该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2倍
时,该电焊机不必再装设过电流保护器.
(2)电路之供应一台或多台电焊机者,其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不超过导
线安培容量之2倍.
3.电焊机未附装分段设备者,应於一次侧加装开关或断路器作为分段设备.该分段设
备之电流额定不得低於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2倍.
第一七四条 电动发电机供应之电弧电焊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分路之导线,其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使用个别电焊机之导线,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电焊机名牌所标示之一次额定
电流乘以下表之乘率.
责务周期
(Duty cycle%)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以

乘率 1.00 0.96 0.91 0.86 0.81 0.75 0.69 0.62 0.55
注:1小时之时间额定之电焊机,其乘率为0.8.

(2)电路之供应数台电焊机者,其导线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据第1款第1目所求得电流
之和,其值可比照第173条第1款第2目求得.
2.电焊机应有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或标置不得大於该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之2
倍.当保护导线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不超过该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2倍
时,该电焊机不必再装过电流保护器.如有跳脱现象得选用高一级者.
3.每一电动发电电焊机应装设开关或断路器作为分段设备,其额定电流值不得低於第1款第
1目所规定者.
第一七五条 电阻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阻电焊机分路之导线,其安培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应自动点焊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七○.供应人工
点焊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百分之五○.
(2)电阻电焊机之实际一次电流及责务周期(Duty cyc1e)已固定时,供应该电阻电焊机之导
线,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实际一次电流与下表所求之乘积.
责务周期
(Duty cycle%)
50 40 30 25 20 15 10 7 5以下
乘率 0.71 0.63 0.55 0.50 0.45 0.39 0.32 0.27 0.22

(3)分路供应数台电阻电焊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电阻电焊机根据第2目求得之电
流值与其他电焊机根据第2目求得电流值之百分之六○之和.
2.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按下列规定选用,如有跳脱现象,得选用高一级者.
(1)电焊机应有之过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或标置不得大於该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之3倍,
当保护导线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电流不超过该电焊机一次额定电流之3倍时,该电
焊机不必再装设过电流保护器.
(2)供应一台或多台电阻电焊机之分路,其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应不超过导线安
培容量之3倍.
(2)每一电阻电焊机应装设开关或断路器作为分段设备,其额定电流值不得低於第1
款第1目及第2目所规定.
第五节 低压变压器
第一七六条 低压变压器应按照本节规定装设,但附装於机器设备者或其他章节另有规定者不在此
限.
第一七七条 变压器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组低压变压器应於一次侧加装过电流保护器.该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值除下列另
有规定外,应不超过变压器一次额定电流之1.25倍.
(1)变压器一次侧额定电流在9安以上而其1.25倍不能与熔丝或断路器之额定配合时,得
采用高一级之电流额定.
(2)变压器一次侧额定电流不超过9安时,其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得选用15安培者.
(3)保护一次线路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符合第1目及第2目之规定时得免再装置变
压器过电流保护器.
(4)过电流保护器按第2款或第3款装设时.
2.低压变压器二次侧所装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不超过二次额定电流之1.25倍者,
其一次侧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应不超过一次额定电流之2.5倍.但二次额定电流
在9安以上者,二次侧所装之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如无法适当额定或标置选用,
则可采用较高一级者,二次额定电流不超过9安时,二次侧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
置可采用15安培者.
3.低压变压器由制造厂商附装有可切断一次电流之过载保护器而其一次线路之过电流保护
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得免再装设一次侧过电流保护器.
(1)变压器阻抗电压在百分之六以下者,一次线路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置不超过其一次
额定电流之6倍时.
(2)变压器阻抗电压超过百分之六但在百分之十以下者,一次线路过电流保护器之额定或标
置不超过其一次额定电流之四倍时.
第六节 低压电容器
第一七八条 低压电容器应按本节规定装设.但附装於机器设备而符合各该机器设备之规定者不在
此限.
第一七九条 低压电容器之封闭及掩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有10公升以上可燃性液体之电容器应封闭於变电室内或隔离屋外处.
2.电容器应装置於适当场所,且妥加掩蔽以避免人或导电物体碰触其带电部分.
第一八○条 放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电容器应附装放电电阻,俾便於线路停电后,放出残余电荷.
2.电容器额定电压在600伏以下者,其放电电阻应能於线路开放后一分钟内将残余电荷降低
50伏以下.
3.放电电阻可直接装於电容器之线路上,或附有适当装置,俾於电路停电时与电容器线路自
动连接,如电容器直接接於电动机线路上(系在电动机过载保护设备之负载侧)中间不
加装开关及过载保护设备者,则该电动机之线圈可认为适当之放电设备,不必另装阻
抗器.
第一八一条 容量之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容器之容量(WVAR)以改善功率因数至百分之九五为原则.
2.电容器以个别装置於电动机操作器负载侧为原则,且须能与该电动机同时启开电源.
3.在电动机操作器负载侧个别装设电容器时,其容量以能提高该电动机之无负载功率因数达
百分之百为最大值.
4.电动机以外之负载如个别装设电容器时,其容量以负载之大小及其实际功率因数决定.其
改善后之功率因数以百分之九五为原则.
第一八二条 分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第184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引接各电容器组之非接地导线应装有分段设备,以便必要
时将电容器切离电源.
2.电容器之分段设备须能启断各非接地导线.
3.分断设备之连续负载容量值不得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
4.低压电容器之分段设备得采用断路器或安全开关.
第一八三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第184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引接电容器之各非接地导线应装有过电流保护器.
2.过电流保护之额定值或标置应以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为原则.
3.低压电容器过电流保护应采用断路器或安全开关配装熔丝
第一八四条 电容器如个别配装於电动机之分路,以改善功率因数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导线之安培容量除不得低於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外,并不得低於电动机分路容量之三
分之一.
二,电容器如装设於电动机过载保护设备之负载侧,无需再装分段设备及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一八五条 电容器之配线其安培容量应不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1.35倍.
第四章 低压配线方法
第一节 通则
第一八六条 本章适用於一般处所之低压屋内及屋外配线.
第一八七条 导线分歧之施工应避免有张力.
第一八八条 在隐蔽处所,不可装置开关,保险丝及其他电具.
第一八九条 地下电缆之埋设深度应接第八章之一规定办理.
第一九○条 地下电缆与地下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等应保持150公厘以上,如与地下管路交叉
时,电缆以理於其他管之下方为原则.
第一九一条 凡有备用之自备电源用户,应装设双投两路用之开关设备或采用开关间有电气的与机
械上的互锁装置,使该户於使用自备电源时能同时启断原由电业供应之电源.
第二节磁夹板配线
第一九二条 磁夹板须装置於建筑物之侧面或下方.
第一九三条 导线在同一平面上弯曲时,须如图193所示以小型磁珠支持外侧导线之弯曲部分,但
如弯曲角度在90°以上时,其内侧导线之弯曲部分与磁夹板间应保持表193之规定距
离.
表193
导 线 线 径 间 隔 (A)
100mm2以下 90mm
3Omm2 以下 60 mm
3.5mm2 以下 30 mm

第一九四条 导线在不同平面上弯曲时,须知图194所示加装磁夹板支持
注:1.如L满300mm时,磁夹板a可省不用.
2.如M满200mm时,磁夹板b及c可省去不用.
第一九五条 导线交叉或分歧致接近建筑物时须藏於塑胶管内,如图195所示,磁夹板应装於接近
塑胶管之两端.
第一九六条 使用线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上之导线时须装设一线磁夹板或大型磁夹板.
第三节磁珠配线
第一九七条 磁珠装置於建筑物之侧面成下方.
第一九八条 使用线径在22平方公厘以上之绝缘线时应装设中号磁珠.60平方公厘以上应装设大
号磁珠.
第一九九条 扎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扎线应使用直径0.9公厘以上之被覆铜线.如配线线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下者,可采用0.9
公厘,50平方公厘以下者应采用1.2公厘,超过50平方公厘者应采用1.6公厘.
2.如因施工困难无法使用扎线时,可改用无需扎线之磁珠,将导线置於磁珠线槽内,再用螺
丝钉固定之.
3.如因导线线径过大时,可用二个普通磁珠排列一处,将导线夹持於线沟中.
4.第2款及第3款规定限用於乾燥及少尘埃之地点.
第二○○条 扎线绑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若导线线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下者扎线绑缚法为单绕如图200-1所示.
2.若导线线径超过14平方公厘者,扎缚法为复绕如图200-2所示.
3.在线路之终点应用扎线将导线绑缚於磁珠上,其绑缚法须如图200-3所示,扎线卷数应参
照表200-1.
表200-1
导 线 线 径 A之圈数 B之圈数
1.6mm 2.6mm 6 8
3.2mm~22mm2 8 12
30mm2~100mm2 10 16
第二○一条 在建筑物之侧面按磁珠装置法设施线路时,导线应置於磁珠之上方.
第二○二条 导线在同一平面上弯曲时,须如图202所示在内曲部加装磁珠支持之,且曲角须在90
度以上.
第二○三条 导线在不同平面上弯曲时,须知图203所示在弯曲部分加装磁珠以支持之,且曲角在
90度以上,但若该图中之L不满300公厘时磁珠(甲)可省去不用.
第二○四条 导线交叉成分歧致接近建筑物时须藏於PVC管内如图204所示,且应在近分歧点处加
装磁珠以支持之.

第二○五条 在明显处所按磁珠,磁夹板设施线路时,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设面间及相邻二支持
点间之距离,应照表205规定办理.
表205
处所 支持物 导线相互间最
小距离(mm)
导与与敷设面
间最小距离
(mm)
相邻二支持点
间最大距离(m)
磁夹板 30 6 1 沿建筑物设施
时 磁珠 60 30 2
磁夹板 30 6 1
磁珠 60 30 2
不沿建筑物悬
空设施时
磁珠 120 30 4
第二○六条 在能检视之隐蔽处所按磁珠装置法设施线路时,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设面间及相邻
二支持点间之距离,应照表206规定办理.
表 205
处所 导线相互间最
小距离(mm)
导与与敷设面
间最小距离
(mm)
相邻二支持点
间最大距离(m)
沿建筑物设施

60 30 1
不沿建筑物悬
空设施时
120 30 4

第二○七条 出线头距离最近之支持物,不得超过100mm.
第四节 木槽板配线
第二○八条 木槽板内之导线限用绝缘导线,导线线径在四公厘以上者,应采用特制木槽板.
第二○九条 木槽板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槽板工程限装於显露之乾燥地点.
2.木槽板工程应装於容易检视之处.
第二一○条 木槽板规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槽板必须用坚硬乾燥之木料,如栗,木坚,桧等制成,形状须平直,并须无瑕点或裂痕
等.
2.木槽板内外均须涂布防水凡立水.
3.木槽板应具有底盖2部,俾将导线完全藏於槽板内.
4.木槽板之线沟应具有适当之宽度,使不致挤压导线,如小型者,沟之深度及宽度各应为
10公厘,大型者则应各为15公厘.
5.小型线沟相互间应隔离18公厘以上,大型则为22公厘以上.
6.板盖暨板底之槽底及槽边木材之厚度应各在6公厘以上.
第二一一条 木槽板内之导线不得有接头或分歧,但设有连接匣者不在此限.
第二一二条 木槽板内之导线应在木槽板两端附近支持之.
第二一三条 木槽板之每一线沟内限装置一根导线,但同极不限制.
第二一四条 木槽板须沿建筑物紧贴设施,若建筑物系用砖,水泥等材料所筑成,则须加装木板或
以其他方法支持之,如遇不能沿建筑物设施木槽板时,应先装置适当支架而后紧贴设施之.
第二一五条 木槽板不得贯穿建筑物亦不得埋入水泥壁内.
第二一六条 装设木槽板底部,应在线沟间中央选择适当部位以螺丝钉固定之,并参照下列规定办
理:
1.二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30公厘处及其间每隔6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或洋钉固定之.
2.三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30公厘处及其间交互相隔6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固定之.
第二一七条 装设木槽板盖部时,应在线沟间中央处选择适当部位以螺丝钉与木槽板底部密接钉
合,并参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二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60公厘处及其间每隔5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固定之.
2.三线用木槽板须在距两端60公厘处及其间交叉互相隔500公厘以下处以螺丝钉固定之.
第二一八条 木槽板转角连接时,须将连接部分切成斜角并合,同时应使连接部分之线沟光滑以免
损伤导线之绝缘皮.
第五节 金属管配线
第二一九条 金属管配线之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配线应使用绝缘线.
2.导线直径在3.2公座以上者应使用绞线,但长度在1公尺以下之金属管不在此限.
3.导线在金属管内不得接线.
第二二○条 交流回路,同一回路之全部导线原则上应穿在同一管,以维持电磁平衡.
第二二一条 金属管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为铁,铜,钢,铝及合金等制成品.
2.常用钢管按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可分为厚导线管,薄导线管,EMT管(Electric metallic
Tubing)及可挠金属管四种.
3.金属管应有足够之强度,其内部管壁应光滑,以免损伤导线之绝缘.
4.其内外表面须镀锌,但施设於乾燥之室内及埋设於不受潮湿之建物内者,其内外表面得涂
有其他防锈之物质.
5.管径不得小於13公厘.
第二二二条 金属管径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径相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管径之选定按表222-1,表222-2及表222-3.
表222-1 厚导线管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6 2.0 2.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6 16 16 16 16 16 16 22 22 22 28 28 36 36 36 42 54 54 54
16 16 16 22 22 28 36 36 36 42 42 54 54 70 70 82 82 92 104
16 16 22 22 28 28 36 36 42 42 54 54 70 70 70 82 92 92 104
16 22 22 28 28 36 36 42 54 54 54 70 70 82 82 92 104
22 22 28 28 36 42 42 54 54 70 70 70 82 82 92 104
22 22 28 36 36 42 54 54 70 70 70 82 82 92 104
22 28 28 36 36 54 54 54 70 70 82 82 92 104
28 28 36 36 42 54 54 70 70 70 82 92 104 104
28 28 36 36 42 54 70 70 70 82 82 92 104
28 28 36 42 54 54 70 70 82 82 92 10
注:1.导线1条适用於设备之接地线及直流电路.
2.厚导线管之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22-2 薄导线管,EMT管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 6
2. 0
2. 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5 15 15 15 15 19 19 25 25 25 31 31 39 39 51 51 51 51 63
15 19 25 25 25 31 39 39 51 51 51 63 63 63 75 75
15 19 25 25 31 31 39 39 51 51 51 63 63 75 75
25 25 25 31 31 39 51 51 51 63 63 75 75 75
25 25 31 31 39 51 51 51 63 63 75 75
25 25 31 39 39 51 51 63 63 75 75
25 31 31 39 51 51 63 63 75 75 75
31 31 31 39 51 51 63 63 75 75
31 31 39 51 51 63 63 63 75
31 31 39 51 51 63 63 75 75
注:1.导线1条适用於设备之接地线及直流电路.
2.厚导线管之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22-3 最多导线数(超过十条者)
线径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28 36 42 54 70 83 93 10431 39 51 63 75
1.6 2.0 2.6
3.5 5.5 8 14
12
21 18 13
28 25 17 13 15
45 39 28 21 26
76 66 47 35 36
10692 66 49 47
13611885 63 61
17 15411182
12 11
19 16 11
35 30 22 16 12
55 48 34 25 19
8 71 51 38 18
注:1.厚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内径之偶数表示.
2.薄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外径之奇数表示.
二,管长六公尺以下且无显著弯曲及导线容易更换者,如穿在同一管内之线径相同且在八平
方公厘以下按表222-4选用,其余可做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表222-5或表
222-6中导线管截面积之百分之六○选定.
三,线径不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可做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表222-5或表
222-6导线管截面积之百分之40选定.

表222-4 最多导线数(管长六公尺以下)
线径 厚导线管径(公
厘)
薄导线管径(公厘)
单线
(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16 22 15 16 25
1.6 2.0 206
3.5 5.5 8
9 6 4 2
15 11 7 4
6 4 3 1
9 6 4 2
15 11 7 4
1.厚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内径之偶数表示.
2.薄导线管之管径按CNS规定以外径之奇数表示.

表222-5 厚导线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16 22 28 36 42
84 150 251 427 574
126 225 376 640 762
54 70 83 93 104
919
1520
2126
2756
3554
1373
2281
3190
4135
5331
注:在表222-4中未列之十四平方公厘以上导线适用於本表截面
积之60%栏.

表222-6 厚导线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15 19 25 31
57 79 154 256
85 118 231 385
39 51 63 75
382 711
1116
1636
573
1066
1667
2455
注:在表222-4中未列之十四平方公厘以上导线适用於本表截面
积之60%栏.

第二二三条 金属管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导线管不得配装於有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场所及含有酸性或碱性之泥土中.
2.EMT管及薄导线管不得配装於下列场所:
(1)有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场所及含有酸性或碱性之泥土中.
(2)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3)有重机械碰伤场所.
(4)600伏以上之高压配管工程.
3.可挠金属管不得配装下列场所:
(1)升降机.
(2)蓄电池室.
(3)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4)灌水泥或直埋之地下管路.
(5)长度超过1.8公尺者.
第二二四条 配管之弯曲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弯曲时,其内侧半径不得小於管子内经之六倍,但管内导线如属於铅皮包线者,则
不得小於内径之10倍.
2.两出线盒间不得超过四个转弯其内弯角不可小於90度.
第二二五条 敷设明管时,可挠金属管每隔1.5公尺内及距出线盒30公分以内装设「护管铁」固定,
其他金属管可每隔2公尺内及距出线盒1公尺以内装设「护管铁」或其他适当之钩架支持之.
第二二六条 出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照明器具及插座等装设位置应使用出线盒,但明管配线之末端或类似之情况得使用木
台.
2.出线盒须有充分之容积.
3.未装有照明器具等之出线盒须加装盖子.
4.须有足够之强度,使其配装在混凝土内时,不会造成变形.
第二二七条 接线盒与连接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装於建物隐蔽处所,但可点检者不在此限.
2.须装於容易更换导线或连接之处所.
3.盒内不得受湿气侵入,否则须采用防水型.
4.须有足够之强度,使其配装在混凝土内时,不会造成变形.
第二二八条 金属管及其配件因绞螺纹或其他原因,其可能生锈或腐蚀之部分须施行防锈涂料保护.
第二二九条 金属管间或金属管与其配件之连接须具良好的电气性接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管间以管子接头连接时,其螺纹须充分绞合.
2.金属管与其配件之连接,其配件之两侧用制止螺丝圈衔接.
3.金属管与其配件须以适当方法与建筑物确实固定.
4.护管铁之间隔以不超过2公尺为原则.
5.金属管管口应附装适当之护圈,以防止导线损伤.
第二三○条 垂直配管之导线须依表230之间隔之适当方法支持.

表230 垂直配管内导线支持点最大间隔
导线线径(mm2) 最大间隔(m)
50以下 30
100 25
150 20
250 15
超过250 12

第二三一条 雨线外之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有螺纹之管子接头将金属管相互接续须予防水处理.而其配件亦须使用防水型,必
要时加装橡皮垫圈.
2.在潮湿处所施工时,管路应避免造成U型之低处.
3.在配管中较低处之适当位置须设排水孔.
4.在垂直配管之上端应使用防水接头.
5.在水平配管之末端应使用终端接头或防水接头.
第二三二条 为减少金属配管对建筑物强度之影响,施工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可对建材造成过大之沟或孔.
2.埋入混凝土之金属管外径,以不超过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为原则.
第二三三条 敷设金属管时,须与烟囱热水管及其他发散热气之物体保持50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
其间有隔离设备者不在此限.
第二三四条 凡属於同一电路之导线应置於一金属管内.如属同极导线或单根导线(即金属管内仅装
一根导线之谓)不得装入.
第二三五条 电灯及电力等不同系统的导线,如其线问电压皆在600伏以下,且各导线皆属同一绝
缘等级由同一计费电度表接供者,得同置於一管内.
第二三六条 弱电电线不得与屋内用电线路置於同一金属管内.
第二三七条 金属管之装配於不能检规之隐蔽处所或建筑物内者,应於部分或全部装配完成而未埋
前,由承装业之电匠会同建筑监工负责检查,作成纪录.
第二三八条 暗管工程竣工后,应绘制详细图面,指明金属管连接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俾使检修.
第六节 非金属管配线
第二三九条 非金属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l.非金属管系指PVC所制成之电气用塑胶导线管.
2.导线管之规范以国家标准为准:
第二四○条 非金属管适用范围应符台下列规定:
1.600伏以下者:
(1)埋设於墙,地板及天花板内.
(2)使用於发散腐蚀性物质场所.
(3)埋设於煤渣堆积场所.
(4)潮湿处所具装置应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且各项配件应能防锈.
(5)在第241条未禁止之乾燥及潮湿场所.
(6)不受人为破坏之明管装置场所.
2.直埋於地下者其埋於地面下之深度不得低於600公厘.
第二四一条 非金属管使用之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危险物质存在之场所.
2.供作灯具及其他设备之支持物.
3.易受机械碰损之处.
4.周温超出导线管之承受温度场所.
5.导线绝缘物之耐温高於导线管.
第二四二条 非金属管配线之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管配线应使用绝缘线.
2.导线直径在3.2公厘以上者应使用绞线,但长度在1公尺以下之非金属管不在此限.
3.导线在非金属管内不得接线.
第二四三条 采用非金属管配线,其接线盒及装接线配件均应有足够之强度.
第二四四条 非金属管径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径相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管径之选定按表244-1及表244-2.
二,管长六公尺以下且无显著弯曲及导线容易更换者,如穿在同一管内之线径相同且在八平
方公厘以下按表244-3选用,其余可依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24-4中导线管截面
积之百分之60选定.
三,线径不同之导线穿在同一管内时,可做绞线与绝缘皮截面积总和不大於244-4导线管截
面积之百分之40选定.

表244-1 PVC管管径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6 2.0 2.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12 12 12 12 12 16 16 16 20 20 28 28 35 35 41 41 52 52 65
12 12 16 20 20 28 35 35 41 41 52 52 65 65 65 80
12 16 16 20 28 35 35 35 41 52 52 65 65 65 80 80
16 16 20 28 28 35 41 41 52 52 65 65 65 80 80
16 20 28 28 35 41 41 52 52 65 65 80 80
20 20 28 35 35 41 52 52 65 65 65 80
20 28 28 35 41 52 52 52 65 65 80
28 28 35 35 41 52 52 65 65 80 80
28 28 35 41 41 52 65 65 80 80
28 28 35 41 52 65 65 65 80 80
注: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44-2 最多导线数(超过10条者)
线经 PVC管最小径(公厘)
单线(公
厘)
绞线(平
方公厘)
28 35 41 52 65 80
1.6 2.0 2.6
3.5 5.5 8 14
12
19 16 12
26 22 16 12
40 36 26 19 14
70 60 44 32 24
95 83 59 44 33
注: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44-3最多导线数(管长六公尺)
线经 PVC管最小径(公厘)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
厘)
12 16 20
1.6 2.0 2.6
3.5 5.5 8
6 4 3 1
10 7 5 2
15 11 7 4
注:管径根据CNS规定以内径表示.

表244-4PVC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40%(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60%(平方
公厘
12 16 20 28
61 101 152 246
91 152 228 369
35 41 52 65 80
384 502 816
1410
1892
577 753
1225
2115
2808
注:在表224-3中未列之十四平方公厘以上导线适用於本表截面
积之60%栏.

第二四五条 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管之端口须光滑,不得损伤导线之绝缘皮.
1.非金属管之配管须按下列装置:
(1)应考虑受温度变化之伸缩.
(2)在混凝土内集中配管不可减少建筑物之强度.
(3)配管之弯曲按第224条规定装置.
第二四六条 明管之支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明管时,非金属管每隔1.5公尺及距下列位置在30公分以内应装设护管带固定.
(1)配管之两端.
(2)管与配件连接处.
(3)管相互间连接处.
2.非金属管相互间及管与配件相接长度须为管之管径1.2倍以上(若便用黏剂时,可降低至
0.8倍),且其连接处须牢固.
第二四七条 出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照明器具及插座等装设位置应使用出线盒,但明管配线之末端或类似之情形得使用木
台.
2.出线盒须有充分之容积.
3.未装有照明器具等之出线盒须加装盖子.
4.接线盒与连接盒按第227条规定装置.
5.须有足够之强度,使其配装在混凝土内时,不会造成变形.
第二四八条 垂直配管内之导线,雨线外之配管及对建筑物之注意事项等比照第230条,第231条
及第232条办理.
第七节 电缆架装置
第二四九条 电缆数量较多时,为便於电缆的装置与维护,可将电炉装在电缆架(tray)上作固定或
支持及保护.以配合厂房或建筑物内之电缆槽及沟道等装置.
第二五○条 电缆架不得装於吊车或易受损之场所.
第二五一条 电缆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须具有适当强度以支持全部电缆.
2.不得具有尖锐边端,锯齿状,或突出物而伤及电缆之外皮.
3.以金属制成者须有适当之防锈,否则应采用不锈蚀材料.
4.须有边栏或同等结构之构造.
5.应具配件或其他适当方式,以改变其方向及高度.
第二五二条 电缆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架须为完整之系统,现场弯曲或整修应维持缆架之电气连接性,及电缆之固定.
2.电缆出电缆架转进其他管槽时,应避免电缆产生机械应力.
3.电缆架必要时应采用非易燃性之盖子或保护箱加以保护.
4.600伏以下之电缆可装於同一电缆架.
5.超过600伏之电缆不得与600伏以下电缆装於同一电缆架,但以非易燃性之隔板隔离或
采用金属外皮电缆配装不在此限.
6.电缆架可延长横跨隔板墙壁或垂直於潮湿或乾燥处所之合架及地板,惟须加以隔离且具
有防止火灾扩大之装置.
7.电缆架须具有适当空间以供装置和维护电缆.
第二五三条 电棍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可在电棍架内连接,但不得凸出电缆架之边栏.
2.水平装置以外之电缆须确实固定於缆架.
第八节 低压PVC电缆,交连PE电缆,EPR电缆及PE电缆配线
第二五四条 PVC电缆,交运朋电缆,EPR电缆或PE电缆(在本节以下统称为电缆)均须做下列规定
施工:
1.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显著之机械冲击之场所,不得使用电缆,但其受力部分如做下列规定
加适当保护者不在此限.
(1)采用保护管保护时,其内径应大於电缆外径1.5倍,若保护管很短且无弯曲,电缆之
更换施工容易者,其外经可小於电缆外径1.5倍.
(2)电缆在屋外时,在用电场所范围内由地面起至少1.5公尺应加保护,但在用电场所范
围外则自地面起至少2公尺应加保护.
2.地板,壁,天花板,柱等不得直接埋设,但加下列设施者不在此限:
(1)将电缆穿在足够管径之金属管,PVC管等管内者.
(2)很短之贯穿处有适当之孔道通过者.
(3)埋设在木造房屋之墙壁内,在可能受钉打之部分似镀锌钢板或同等强度之保护电缆者.
(4)在施工上不得不选择在壁,门,屏等由水泥,砖,空心砖等石材之建筑物外面,须挖
沟埋入或穿过空心砖之空洞部分,并有防止水份渗入措施者.
3.保护用之金属管,PVC管等管口应处理光滑以防止穿设时损伤电缆.
4.电缆穿入金属接线盒时,应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损伤电缆.
5.电缆引入用户之用电场所范围内时,应以规定之管路引入式施工,但住宅构内之门灯,
庭园灯及储仓间等之配线,不受重物压力者,得在电缆上面覆盖保护板,且无受损伤之虑者,
得埋30公分以上厚度之土质.
6.易燃性之PE电缆不可露出装设.
第二五五条 电缆之支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之支持物应配合电缆大小之护管带或固定夹等支持.
2.沿建筑物内侧或下面装设电缆者,其支持点间隔应在2公尺以下.
3.在露出处所,沿建筑物装设电缆(限导线线径8平方公厘以下者),其支持点间隔,依表
255之规定装设.
4.电缆在隐蔽处所配线时,若电缆不受张力时,可不需固定.
表255 电缆支持点间隔
装 设 处 所 最大间隔(m)
建物之侧面或下面以水平方向装设 1
人可能触及处所 1
其他处所 2
电缆接头,接线盒,器具等之连接处所连接点起0.3

5.电缆用线架装置时,该线架必须牢固且能承受电缆重量,线架之间距以电缆易移动并加
适当支持之.
6.如电缆不沿建筑物施工,原则上应按下列方式支持:
(1)建筑物间隔2公尺以上者,在其间固定木板等物将电缆固定或用吊线架设.
(2)利用吊线架设电缆,其支持点间距限15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该电缆重量.该吊线架设之
电缆不得受有张力,应使用适当之吊钩或用扎线扎妥架设,且其间隔应保持50公分以下.
第二五六条 留出电缆时,不可损伤其绝缘,其弯曲处内侧半径为电缆外经之6倍以上为原则(单心
电缆为八倍)但厂家另有详细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五七条 连接电缆应依导线接续之规定外,不可伤及导体或绝缘且做下列方式连接.
1.电缆互相间之连接应在接线盒或出线盒或在适当之接线箱内施行且接续部分不得露出.
2.电缆与器具引线接线时,应在接线盒或出线盒等之内部接续.但壁之空洞部分,天花板
顶内或类似处所,器具端子如有坚固之耐燃性绝缘物所密封,且电缆之导体绝缘物与建筑
物有充分之隔离者,不在此限.
3.电缆与碍子支持之配线接线时,将绝缘削去,以碍子支持心线,依电线相互接线施工法
施工.此时电缆之终端应距建筑物6公厘以上,且必须固定於建筑物.
4.附端子之接线盒在其装置位置,应考虑以后能便利点检.
5.大线径之电缆互相连接时,无法在接线盒连接时,应有适当之绝缘及保护.
第二五八条 电缆与绝缘导线连接时,应依绝缘导线互相连接规定施工,在雨线外者,应将电缆末
端向下弯曲,避免雨水侵入.
第二五九条 电缆装於磁性管路中时,须能保持电磁平衡.
第九节 铅皮电缆配线
第二六○条 铅皮电缆须按第254条之施工方法装设.
第二六一条 电缆与配件之连接及支持:
1.铅皮电缆之配件须有适当强度,且具完全之电气连接.
2.电缆之支持按第255条固定之.
第二六二条 弯曲铅皮电缆不可损伤其绝缘.其弯曲处之内侧半径须为电缆外径之12倍以上.
第二六三条 连接电缆应依导线接续之规定外,不可伤及导体或绝缘.且连接后电缆内部不得受水
分侵入.
第二六四条 电缆与绝缘导线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电缆与绝缘导线之连接点,须使用特殊之电缆终端,但在屋内乾燥处所,或雨线内施
工者可用特殊胶带替代特殊之电缆终端.
2.在雨线外使用特殊电缆终端时,其引入内部之导线,不得受雨水侵入.
第二六五条 在交流电路使用有外层钢带或铁线之铅皮电缆时,原则上,该回路之全部导线应装於
同一钢带或铁线层内,但可保持电磁平衡者,不在此限.
第十节 MI电缆装置
第二六六条 MI电缆(Mneral-Insulated Cable)系指以无机物做为绝缘,以铜金属外皮(Sheath)做
为气体及液体之密封之电缆
第二六七条 MI电缆适用处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户线,干线及分路.
2.乾燥或潮湿处所.
3.屋内或屋外配线.
4.明管或暗管工程.
5.装置混凝土,或石造建筑上方或下方.
6.制造或储存危险物质处所.
7.油类及汽油处所.
8.不侵蚀电缆外皮之腐蚀性处所.
9.具有保护机械及腐蚀性情况之地下线路.
第二八八条 不得装於腐蚀处所,但有防腐蚀者不在此限.
第二六九条 装於潮湿处所应具防水保护措施.
第二七○条 MI电缆通过间柱,屋梁,屋缘或类似之木质处所须有防止外力破坏之保护.
第二七一条 MI电缆每间隔1.8公尺以内应以护管铁,护管带,吊架或类似之装置固定,以防电缆
损坏但电缆穿在管内者不在此限.
第二七二条 电缆弯曲须注意施工不便该电缆受到损伤,其内弯曲半径应为电缆外径之五倍以上为
原则,但厂家另有详细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七三条 MI电缆应使用认可之接线盒,接线箱或其他装备予以连接,在交流电路应将一回路之
全部导线装在同一箱,盒内.
第二七四条 MI电缆之终端处被剥削后应立即以适当方法密封,以防止湿气进入,其露出被覆之导
线应以绝缘物予以绝缘.
第十一节导线槽配线
第二七五条 导线槽系指以金属板或耐燃性非金属槽道制成,以供配装电线或电缆之管槽.其盖部
应属可动者,俾於整个导线槽系统装置完成后得以移开而放置导线.
第二七六条 金属导线槽仅许露出装置,如延伸装於屋外者,其构造应具有防水效能,金属导线槽
不得装於下列场所:
一,易受重机械碰损及属於腐蚀性气体场所.
二,属於爆发性气体存在处所及易燃性尘埃场所.
第二七六条之一 非金属管导线槽得便用於下列情形:
一,无掩蔽之场所.
二,有腐蚀性气体之场所.
三,属於潮湿性质之场所.
非金屈管导线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
一,易受外力损伤之场所.
二,属於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场所.
三,除产品特别指明外之暴露於阳光照射之场所.
四,产品指定使用之周围温度以外之场所.
第二七七条 装於导线槽内之有载导线数不得超过30条,且各导线截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线槽内截
面积百分之20.该线槽内导线之安培容量应接表16-3至表16-7中导线数「三以下」之数
值计算.但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导线槽内之导线数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电梯,升降机,电扶梯或电动步道之配线如按导线槽装置,且其导线槽内各导线截面
积之和不超过该导线槽截面积百分之50者.
二,导线如作为讯号线或电动机与操作器间之控制线(仅於起动时有电流通过者)概视为无
载之导线.
三,导线之安培容量按表16-3至表16-7中导线「三以下」之数值再乘以表277之更正系
数时,则装置导线数可不加限制,但各导线截面积之和仍不得超过该导线槽内截面积百分
之20.
表277 导线安培容量更正系数
导线数 更正系数
31至42 0.6
43以上 0.5
第二七八条 电气工作人员可接近场所,导线停在导线槽内接线或分歧,其连接方法限用压接或采
用合用之有压力接头夹接,并须妥加绝缘.该连接及分歧处各导线(包括接线及分接头)
所占截面积不得超过装设点导线槽内截面积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七九条 水平装置之金属导线槽应在每距1.5公尺处加一固定支持,如装置法确实牢固者,则
该项最大距离得放宽至三公尺,至导线槽为垂直装置者,其支持点距离不得超过四.
五公尺.
第二百七十九条之一 非金属导线槽距终端或连接处90公分内应有一固定支持.
除产品另有列示支持距离外,每90公分应有一固定支持;惟任何情况下两支
持点间之距离,不得超过三公尺.
垂直装置时,除非产品另有列示支持距离外,每1.2公尺应有一确实之固定
支持,且两支持点间不得有超过一处之连接.
第二八○条 导线槽遇有需要时,得穿过墙壁伸展之.
第二八一条 导线槽之终端,应予封闭.
第二八二条 由金属导线槽展延而引出之配线,得按金属管或金属外皮电缆装置法配装.
第二八二条之一 主非金属导线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线得按第四章低压配线方法装置.
非金属导线槽应接不同之配线方法配置一条分离之设备接地导线.
第二八三条 交流电路使用导线槽时应将同一电路之全部导线装於同一导线槽内,同一电路之全部
导线系指单相二线式电路中之二线,单相三线式及三相三线式电路中之三线及三相四
线式电路中之四线.
第二八四条 导线槽装置后,应於明显处标示其制造厂名或其标志.非金属导线槽应於明显处标示
其内部截面积.
第十二节 汇流排槽配线
第二八五条 汇流排槽系指一组铜汇流排成铝汇流排以金属板制成之金属槽加以包覆而成为一体之
装置,该项汇流排相互间及与外包金属体间应互为绝缘.汇流排槽之构造可装置一种「插
入式分接器」以利分接较小容量导线.
第二八六条 汇流排槽可作露出装置,但不得装於下列场所:
1.易受重机械碰损及发散腐蚀性气体场所.
2.起重机或升降机孔道内.
3.属於爆发性气体存在场所及易燃性尘埃场所.
4.屋外或潮湿场所,但其构造适合屋外防水者不在此限.
第二八七条 设计为水平装置汇流排槽短距1.5公尺处须加固定支持,如装置法确属牢固者,则该
项最大距离得放宽至3公尺.汇流排槽如属设计为垂直装置者应於各楼板处牢固支持之,
但该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5公尺.
第二八八条 汇流排槽得整节水平穿越乾燥墙壁及垂直穿越乾燥地板,惟该部分及延至地板面上
1.8公尺部分应属完全封闭型者.(即非通风型者)以防止机械碰损.
第二八九条 汇流排槽之终端应予封闭.
第二九○条 由汇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按汇流排槽.金属管及金属外皮电缆配装.
第二九一条 汇流排槽之过电流保护做下列规定办理:
1.作为干线或次干线之汇流排槽其容许安培容量与过电流保护额定值不能配合时得采用较
高一级之保护额定值.
2.自汇流排槽引出之分歧汇流排槽如其长度不超过15公尺,其安培容量为其前面过电流保
护额定值(或标置)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与可燃性物质接触者得免在分歧点处另设过电流保
护设备.
3.以汇流排槽为干线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汇流排槽引出者,应在该分接器内附装过电
流保护设备以保护该分路.
第二九二条 每节汇流排槽应在明显的外部标示其所设计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及制造厂家名称或
商标.
第十三节 灯用轨道
第二九二条之一 灯用轨道系一种供电及支持电器之装置;其长度可由增减轨道节数改变.
第二九二条之二 灯用轨道应属固定装置,并妥善连接於分路.灯用轨道应装用其专用电器,使用
一般插座之电器不得装用.
第二九二条之三 灯用轨道连接之负载应不超过轨道额定容量;其供电分路保护额定容量应不超过
灯用轨道额定容量.
第二九二条之四 灯用轨道不得装置在下列场所:
一,易受外物碰伤.
二,潮湿或有湿气.
三,有腐蚀性气体.
四,存放电池.
五,属危险场所.
六,属隐蔽场所.
七,穿越墙壁.
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但有保护使其不受外物碰伤者除外.
第二九二条之五 灯用轨道专用电器应直接以相极及接地极分别妥为连接在灯用轨道上.
第二九二条之大 灯用轨道分路负载依每30公分轨道长度以90伏安计算.
第二九二条之七 分路额定超过20安培之重责务型灯用轨道;其电器应有个别之过电流保护.
第二九二条之八 灯用轨道应坚固妥善安装,使每一固定点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装设之灯具最大重
量.灯用轨道单节1.2公尺以下者应有两处支持,如灯用轨道之延长部分,每一单节未超过
1.2公尺者亦应增加一处支持.
第二九二条之九 灯用轨道应有坚固之轨槽.轨槽内应可装设导体及插接电器,并须考虑防止外物
填塞及意外碰触活电部分之设计.不同电压之灯用轨道器材应不能互用,灯用轨道之铜导体
最小采用5.5平方公厘以上,轨道末端应有绝缘及加盖.
第二九二条之十 灯用轨道应以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地,轨节应妥善连接以维持电路之
连续性.
第十四节 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
第二九二条之十一 金属可挠导线管由其构造可分下列两种:
一,一般可挠导线管:由金属片卷成螺旋状制成者.
二,耐水性可挠导线管:由金属片与纤维组合制成之紧密且有耐水性者.
第二九二条之十二 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之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应使用绝缘导线.
二,铜导线直径超过3.2公厘或铝导线直径超过四.○公厘,应使用绞线.
三,金属可挠导线管内导线不得接续.
第二九二条之十三 施设金属可挠导线管之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可能损伤导线管之场所不得施设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惟有适当防护装置者,不在此
限.
二,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得使用在露出场所及可以点检之隐蔽乾燥场所.屋内配线电压超过
300伏特者,仅限於接至电动机之有可挠必要之接线部分.
第二九二条之十四 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接线盒等管与管相互连接及管端运接应选用适当材料之配件.
二,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其厚度须在0.8公厘以上.
第二九二条之十五 管径之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径相同之绝缘导线穿在同一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之管径,应按照第五章金属管配线之
厚导线管选定表222-1选定.
二,线径相同之绝缘导线穿在同一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管内时;其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内穿设绝缘导线数在10条以下者,按表292-15-2选定.
表292-15-1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管之选定
线径 导线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线(公厘)
绞线
(平方
公厘)
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1.6
2.0
2.6
3.2
5.5 8 14 22 38 60 100 150 200 250
10 10 10 12 15 17 24 24 30 38 38 50
15 17 17 24 24 30 38 50 50 63 76 76
15 17 24 24 24 30 38 50 63 76 76 83
17 24 24 24 30 38 50 63 63 76 101 101
24 24 24 30 38 38 50 63 76 101 101
24 24 30 30 38 50 63 63 76 101 101
24 24 30 38 38 50 63 76 83 101
24 30 38 38 50 50 63 76 101
30 30 38 38 50 50 63 76 101
30 30 38 38 50 63 76 83 101
注:1.导线一条适用於接地线及直流电路之电线.
2.本表系依据实验及经验订定.

(二)管内穿设绝缘导线数超过10条者,按表292-15-2选定.
三,金属可挠导线管如弯曲不多,导线容易穿入及更换者可免按前项规定选用.如线径相同
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者可按表292-15-3选定.其余可按表292-15-5,表292-15-6及参
考表292-15-4由导线与绝缘被覆截面积总和不大於导线管内截面积之百分之48选定.
四,线径不同之绝缘导线穿在同一金属可挠管内时,按表292-15-5,表292-15-6及表
291-15-4导体与绝缘被覆总截面积总和不大於导线管内截面积之百分之32选定.

表292-15-2 最多导线数(超过10条者)
线径 耐水性金属挠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单线(公
厘)
绞线(平
方公厘)
30 38 50 63
1.6 2.0 2.6 3.2
5.5 8
13 12
17 14
37 30 25 18
61 49 41 29

表292-15-2 最多导线数(导线弯曲少,导线容易穿入及更换者)
线径 耐水性金属挠导线管最小管径(公厘)
单线(公
厘)
绞线(平
方公厘)
30 38 24
1.6 2.0 2.6 3.2
5.5 8
4 3 3 2
6 5 4 3
13 10 8 6

表252-15-4 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截面积之32%及48%
表244-4PVC管截面积之40%及60%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32%(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48%(平方
公厘
管径(公
厘)
截面积之
32%(平方
公厘)
截面积之
48%(平方
公厘
10 12 15 17 24 30
21 32 49 69 142 215
31 48 74 103 213 323
38 50 63 76 83 101
345 605 684
1450
1648
2522
518 308
1476
2176
2472
3783


表262-15-5 导线(含绝缘被覆)之截面积
线 径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截面积(平方公厘)
1.6 2.0 2.6 3.2
5.5 8 14 22 38 60 100 150 200 250
8 10 20 28 45 66 104 154 227 346 415 531

表292-15-6 绝缘导线穿入金属管内之校正系数
线径
单线(公厘) 绞线(平方公厘)
校正系数
1.6 2.0 2.6 3.2
5.5 8
14以上
2.0 2.0 1.2 1.2 1.0

第二九二条之十六 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导线出入口须平滑,不得有损伤电线被覆之虞.
二,耐水性金属可挠导线管弯曲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施设:
(一)露出场所或能够点检之隐蔽场所装置之导线管可卸下之场所;其弯曲内侧半径须为导
线管内径三倍以上.
(二)露出场所或能够点检隐蔽场所装置之导线管不可卸下时及无法点检之隐蔽场所;其弯
曲内侧半径须为导线管内径六倍以上.
三,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弯曲时;其弯曲内侧半径须为导线管内经之六倍以上.
第二九二条之十七 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连接及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可挠导线管及附属配件之连接须具良好之机械性及电气性,并应以适当之方法确实
固定.
二,金属可挠导线管相互连接时,应以管子接头妥善接续.
三,金属可挠导线管与接线盒或配电箱连接时,应以适当之连接器接续.
四,金属可挠导线管配线与金属管配线,金属线槽配线等相互连接时,应使用适当之接头或
连接器互相连接,并使具有机械性及电气性之接续.
五,金属可挠导线管以护管铁支持时;其支持点之距离须照表292-17.

表292-17 金属可挠导线管支持点间距离
装设处所 最大距离(公尺)
置於建筑物之侧面或下面水平方向装置. 一
人可能触及之处所. 一
其他 二
金面可挠导线管相互连接或与接线盒,器具
等连接.
自连接处起0.3

第二九二条之十八 金属可挠导线管之接地种类及接地电阻应接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一般金属可挠导线管,应以直径1.6公厘以上裸软铜线或截面积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软
绞线作接地线连续穿入全部配管内,且此添加之裸软铜线或裸软绞线必须与金属可挠
导线管两端完全之电气性连接.但装设管长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特殊场所
第一节 适则
第二九三条 有关特殊场所之用电设备之装置,应依本章规定.本章未规
定者,应依其他章节之规定办理.
第二九四条 特殊场所分为下列七种:
1.有危险气体,蒸气场所.
2.有尘埃场所.
3.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4.火药库等危险场所.
5.散发腐蚀性物质场所.
6.潮湿场所.
7.公共场所.
第二节 有危险气体或蒸气场所
第二九五条 本规则适用於空气中因含有爆发性气体或蒸气而其浓度足以引起火灾或爆炸之危险场
所.其电机设备及配线之施设应依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二九六条 防爆构造系指适用於可燃性气体及可燃性液体之蒸气(以下简称爆发性气体)场所而特
殊考虑之构造之谓,其区别如下
1.油浸防爆构造:火花,电弧或可能成为点火源之发生高温之部分放入油中而不致使存在於
油面上之爆发性气体引火之构造.
2.耐压防爆构造:全封闭构造器壳内部发生爆炸时,能耐其爆压,且不引起外部爆发性气体
爆炸之构造.
3.内压防爆构造:器壳内部压入新鲜空气或不燃性气体等保护气体於运转前将侵入器壳内部
之爆发性气体驱除,同时於连续运转中亦防止此气体侵入之构造.
4.增加安全防爆构造:如绕线,定转部间空隙等,在正常运转中不应发生火花,电弧或过热
之部分,为防止其发生,在构造及温升方面特增加其安全度之构造.
5.第4款之所谓「正常运转中」系指电机具有额定负载以下通电或运转状态之谓.正常运转
中不能发生火花,电弧或过热部份系指绕线,空隙和连接部等,此等部分如因接触不良,损
伤等亦可能发生火花或过热但不包含在此正常运转范围内.滑环,整流子单相电动机之起动
接点,电驿类之接点等则视为在正常运转中会发生火花,电弧或过热部分.
6.特殊防爆构造: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方法而能防止外部爆发性气体引火并经试验等方法
保证无误之构造之谓.出电源操作且不便短路火花点爆发性气体之电机具视为特殊防爆构
造.
但此时於机器回路上感应危险火花之感应作用(如电铃)或电容作用之存在不得有之.
第二九七条 危险场所之分类如下:
1.危险场所之分类:爆发性气体场所,依其危险之程度,以第一种场所及第二种场所分类之.
(1)第一种场所包括下列各种场所:
1爆发性气体於通常之使用状态聚集,而恐有发生危险之场所.
2由於修缮,保养或泄漏等,经常有爆发性气体聚集而恐发生危险之场所.
3机械装置等之损坏或作业上操作错误之结果,放出危险浓度之爆发性气体,同时电机器
具亦可能发生故障之场所.
(2)第二种场所包括下列各种场所:
1虽然经常使用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液体,但装於密闭之器壳或设备内,此等器壳或设备
仅於因事故发生破坏或操作错误时,才有上述气体或液体漏出而发生危险之场所.
2虽然有换气装置防止爆发性气体聚集而发生危险,但因换气装置异常或发生事故,而恐
发生危险之场所.
3在第一种场所之周围或邻接之室内危险浓度之爆发性气体有时会侵入场所.
2.爆发性气体之危险性,依著火度及爆发等级规定如下:
(1)著火度:著火度依某著火点,可分为五级,如表297-1所示.
(2)爆发等级:爆发等级系以间隙深度25mm而发生火焰送出之间隙值分类,如表297-2所示.
(3)爆发性气体之分类例:依著火度及爆发等级,则代表性之爆发性气体,其分类如表297-3
所示.
表297-1 著火点范围
著火度 著火点范围
G1 超过450℃
G2 超过300℃至450℃以下
G3 超过200℃至300℃以下
G4 超过135℃至200℃以下
G5 135℃以下

表297-2 爆发等级之分类
爆发等级著火点范围
1 超过0.6mm
2 超过0.4mm至0.6mm以下
3 超过0.6mm以下

表297-3 爆发性气体之分类例
著火度 爆发
等级
G1 G2 G3 G4 G5
1 丙酮(acetone)
乙烷(ethane)
醋酸乙基
(ethyl)
氨(ammonia)
醋酸
一气化碳
甲烷(methane)
甲醇(methyl
alcohol)
丙烷(propane)
甲苯(toluene)
乙醇
(ethlalocohol)
醋酸异乙酸戊酯
(amyl)
丁烷
(butane)(正)
酸化乙烯
无冰醋酸
汽油(gasoline)
己烷(正)
乙醛
(acetaldehyde)
乙醚(ethyl
ether)

2 乙烯(ethylene)
煤气(coal gas)

3 水性气体

乙炔
(acetylene)
二硫
化碳

第二九八条 在危险气体,蒸气场所设施线路时,限按金属管或电缆装置法施工,依金属管施工者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管必须为厚金属导线管之规格者.
2.连接线,终点盒,出线盒及其他配件应为金属制之耐压防爆炸型者.(盖与盒,盒与导线
管之接合,均用螺丝绞纹两者直接称合之,且螺丝绞纹要在五级以上).但第二种场所可便
用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3.金属管工程中如小部分需用软管连接时,该软管等配件亦为耐压防爆型者.但第二种场所
可使用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依电缆施工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1.MI电缆,BN电缆,PVC电缆,XLP电缆(交连PE电缆)EPR电缆及其他具有同等特性之电
缆,可视装置场所之需要而选用.
2.除MI电缆及铠装电缆无需外物保护外,其他电缆加装於可能受机械碰损之处,应以金属
管保护之.
3.电机器具与外配线之接续系通过附属於机器之端子箱而行之.但内压防爆构造,及固定於
第二种场所使用之油中防爆及增加安全防爆之机器与外部配线,可直接或通过保护箱而接续
之.
4.电缆连接,应在防爆接线盒内为之.
5.电缆配线由第一种场所至第二种场所或非危险场所时,为防止爆发性气体由保护管由线槽
导入,应使用适当方法封闭之.
6.端子箱之构造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端子箱附属於电机器具,做为其本体与外部配线接续之用.
(2)耐压防爆构造之电机器具之端子箱为耐压防爆构造.但与电缆接续之端子箱及固定於第
二种场所使用之端子箱得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3)内压防爆构造之电机器具之端子箱为耐压防爆构造.但与电缆接续之端子箱及固定於第
二种场所使用之端子箱得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或同等品.
(4)油中防爆构造之电机具之端子箱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但第一种场所中接续於厚钢电线
管之电机器具及耐压防爆构造器壳之油中开关器之端子箱得为耐压防爆构造.
(5)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之电机器具之端子箱为增加安全防爆构造.
7.外部导线之引入端子箱如下:
(1)外部导线之引入耐压防爆构造之端子箱,取电线管螺纹结合式,耐压衬垫式或耐压固著
武之引入方式,其适用如表298-1所示.
(2)外部导线之引入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之端子箱,取导线管螺纹结合式,防尘衬垫式或防尘
固著式之引入方式.其适用如表298-2所示.
8.电机器具与外部配线之直接接续,如下:
(1)电机器具与外部配线之直接接续或通过保护箱接续时至机器或保护箱,其外部导线之引
入,取导线管螺纹结合式,防尘衬垫式或防尘衬套武之引入方式,其适用如表298-3所示.

表298-1 外部导线至耐压防爆之端子箱之引入方式
外部配线方式 导线引入方式
厚金属导线管 铠装电缆 合成橡胶外装
电缆
移动用合成橡
胶电缆
导线管螺纹结
合方式

耐压衬垫式 ○ ○
耐压固著式 ○ ○ ╳
注:「○」记号为适用者,「╳」记号为不适用者.

表298-2 外部导线至安全防爆构造端子箱之引入方式
外部配线方式 导线引入方式
厚金属导线管 铠装电缆 合成橡胶外装
电缆
移动用合成橡
胶电缆
导线管螺纹结
合方式

耐压衬垫式 ○ ○
耐压固著式 ○ ○ ╳
注:「○」记号为适用者,「╳」记号为不适用者.

表298-3 外部导线至电机器具或保护箱之引入方式
外部配线方式 导线引入方式
厚金属导线管合成橡胶外装电缆移动用合成橡胶电缆
导线管螺纹结合方式 ○
耐压衬垫式 ○ ○
耐压固著式 ○ ╳
注:「○」记号为适用者,「╳」记号为不适用者.

(2)保护箱至机器本体之导线引入取防尘衬套或防尘夹紧武之引入方式.
(3)保护箱系便於导线之引入机器,并保护引入部分而设计之全闭构造.保护箱内不得接续
导线.
(4)电机器具内部间之导线引入:电机器具之内部区分为二个以上器壳时,通过其隔壁之导
线引入,依各器壳之防爆构造以耐压螺构式或耐压衬垫武之引入方式为准.又由二个以上电
机器具之组合而构成一个之电机器具,连结此等间之导线之一部引出机器之外部时,若此导
线短而充分保护,不便受到外伤时可认为器具内接线,各依其防爆构造而使用衬垫武之引入
方式,则端子箱可以省略.
外部导线至耐压防爆之端子箱之引入方式如下:
1.导线管螺纹接续式:导线之引入时依CNS或相等规定管用螺纹接续之.通常螺纹须五牙以
上完全嵌合方可.又为使螺纹接续之嵌合完全,论能使用固定螺帽为佳.
2.耐压衬垫式
(1)合成橡胶外装电缆或移动用合成橡胶电缆等之引入,以耐压衬垫式引入方式为准行之,
於填料压盖之外侧设电缆之夹紧装置,使衬垫部份不因外力而受到损伤.
(2)填料压盖以本身螺纹紧锁或另以螺栓固定之,并单独地与电缆夹紧装置配合施以防松装
置.又移动用之场合如图298-1之例示,应设有钟口(bell mouth).
3.耐压固著式:
(1)铠装电缆或合成橡胶外装电缆等之引入时,如图298-2之例所示,将引入口充填开封
(Sealing)混合物密封之,以保持其耐压防爆性.
(2)开封混合物系防止火焰之逸走目的,须具有下述之材质
1须为不易燃性物质,而在充填时,不用加热而可以使用者.
2填充后,於常温中迅速硬化.
3填充后之软化温度在摄氏95度以上.
(3)填充开封混合物之深度为电缆引入口之孔经之1.5倍以上(最小40公厘).并於引入口
内面表示所需之填充量之标志.
(4)依电缆之种类,需要填充绝缘混合物时,其构造须填充开封混合物后,能再充填所需之
绝缘混合物者.
(5)电缆之引入口须设夹紧装置,使接续部不受张力,心线不受扭曲,金属被覆与端子箱之
电气接触良好.
增加安全防爆构造之端子箱之引入方式如下:
1.导线管螺纹结合式:导线管之引入,以螺纹接续之,螺纹须五牙以上.
2.防尘衬垫式:合成橡胶外装电缆或合成橡胶电缆等之引入,以防尘衬套式引入方式为准行
之,引入口须适当之夹紧装置,使接续部不受张力,心线不受扭曲,且不失衬垫之防尘效果.
移动用之场合,引入口须设钟口或避免有锐角.
3.馈装电缆,外装合成橡胶电缆等之引入,以防尘固著式引入方式为准行之,如图298-3
之例所示,端子箱中须能填充绝缘混合物,且引入口设有夹紧装置.金属被覆与端子箱间之
电气接触须良好.
4.管路封闭设备(Sealing Fitting):为防止爆发性气体藉金属管为通路在各用电设备间互
为流通,应在管路上适当处所加装封闭设备,以便利便用封闭混合物填塞管路,该封闭设备
位置得参照下列所示原则办理.
(1)凡封闭籍用以装置开关,断路器,保险丝,电阻器等可发生弧光,或高温之设备者,应
在靠近该箱45公分内之管路上加装之.
(2)管道由非危险处所导入危险处所或由第二种场所穿入第一种场所,应在任一方管路45
公分内加装之.
第二九九条 变压器及电容器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及电容器在第一种场所者,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缘油会燃烧者:变压器及电容器内部所含绝缘油系属会燃烧者,应装於第400条所称
之防火变压器室内,倘要满足下列要求.
1该变压器室与危险场所间不得设有门窗或其他通风口.
2设置换气设备以便冲淡室内之危险性气体.
3通风口或通风管应导至建筑物外之安全位置.
4该通风口或通风管应有足够之面积,以降低室内之爆炸压力,且该管在建筑物内部份应
属钢筋混凝土建筑
(2)绝缘油不会燃烧者:变压器及电容器内部所含绝缘油系属不会燃烧者,应照下列办法装
置之.装置於变压器室内并符合第1目之要求或使用耐压防爆型变压器.
2.变压器及电容器在第二种场所者除照第1款之规定装置外,可采用乾式变压器或浸油变压
器.
三○○条 计器,仪表及电驿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种场所之计器,仪表,及电驿(包括KWH电表,计器用变比器,电阻器,整流器及
电子管)应有防爆构造之外箱保护之(即为耐压或内压防爆型者)
2.在第二种场所之计器,仪表及电驿及附属设备须符合下列之要求:
(1)附属之开关,断路器,按钮开关,电驿及警报铃者应采用耐压成内压防爆型构造者,但
属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护外箱可为一般构造者.
1启断电流之接点系侵入油中或在密封穴内可阻止爆发性气体之侵入.
2启断电流之接点在正常状态下,不会释放足够之能量以点燃特定之爆发性气体者.
(2)附属电阻器,电阻零件,电子管,整流器及其他类似设备与计器,仪器及电驿组合者,
应采用第1款所称之防爆型者.但此等设备并无开开活动之接点存在,且外箱之表面温度不
超过爆发性气体著火点之百分之八○时,则该保护器外箱可为一般构造者,或采用增加安全
防爆型者.
(3)附属变压器的绕线,阻抗线圈,电磁线圈及其他线圈不与开闭活动接点组合者,可采用
一般构造者,或采用增加安全防爆型者.
(4)仪表电路过电流保护之熔丝,如电流额定不超过3安(120伏电路)及其电源侧装有第1
目之开关者,亦得以一般构造之外箱保护,或按第1目至第3目规定以一般构造外箱保护之
设备共用同一外箱保护之.
第三○一条 开关,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及熔丝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第一种场所所装置之开关,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及熔丝(包括按钮开关,电驿及类似
器具)应属耐压成内压防爆构造者,即其器壳及内部设备合为一整组构造者.
2.在第二种场所所装置之开关,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及熔丝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此等开关如作为经常启断负载电流者,可采用第1款所称之防爆型者,但属於下列情形
时其保护器壳得为一般构造者.
1启断电流之接点系密封於一箱内,而可阻止爆发性气体之侵入者.
2开关接点系侵入绝缘油中,且其浸入深度如为电力用者最小应达50公厘,其为控制电
路用者最少应达25公厘.
(2)不作为启断电流之分段开关或隔离开关,其保护外箱得为一般构造者.
(3)保护电动机,电具以及电灯之熔丝如不属於第4目情形且装於适当之外箱内者可使用插
接熔丝或管形熔丝.
(4)装设限流熔丝不超过10组或过电流保护器不超过10具,而不作为开关以启断负载电
流,且其所保护电路为固定装置之电灯分路或干线者,则其保护外箱得为一般构造者.
第三○二条 变压器,阻抗器及电阻器作为电动机,发电机及电具之控制设备者应符合下列之规定:
1.装置於第一种场所之控制用变压器,阻抗器,电阻器及其附属开关设备应属防爆型者.
2.装置於第二种场所之控制用变压器,阻抗器,电阻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变压器,阻抗器及电阻器组合使用之开关应符合第301条第2款之要求.
(2)作为保护变压器绕线,电磁线圈或阻抗线圈之外箱得为一般构造者.
(3)电阻器必须有外箱保护,且其整体应属於防爆型者,但该电阻器为非可变者(指电阻值
为固定)且最大运转温度不超过该处爆发性气体之著火点之百分之八○,或经试验而证实不
可能点燃该项特定爆发性气体者,可用一般构造之外箱保护之.
第三○三条 电动机及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便用於第一种场所之电动机,发电机及其他回转机应为耐压防爆构造或内压防爆构造者,
其附属设备亦应属於防爆型而适合於此种用途者.
2.在第二种场所之电动机,发电机及其他回转机,如当中存有滑动接触器或其他开关机构(包
括电动机过载及电热装置)者应符合第1款之规定,但此等滑动接触器,开关机构及电阻器
装置另有器壳封闭而属於防爆型者,则电机部分不必限制为防爆型者.若电动机为鼠笼型而
无电刷及开关机关者可便用开放型或一种封闭而非防爆型者.
第三○四条 灯具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第一种场所装置灯具时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所使用之灯具应整套属耐压防爆型者,在该灯具上应明显标示其所许可之最大瓦数.灯
具欲作为携带用者,除应整套属於耐压防爆型外并符合於此种用途者.
(2)每一灯具应有适当防护或藉装置位置以防止机械上之损伤.
(3)垂下灯具应以管端能绞牙之金属管为吊管,其长度以不超过30公分为原则,否则为防
止左右移动,该吊管在距末端30公分处宜加撑臂支持之.
(4)用为支持灯具之出线盒,除应为防爆者外,其构造亦应适合於此种用途,且应附适当配
件以便用管能达成螺纹结合式之配装.
2.在第二种场所装置灯具时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作为固定装置用之灯具应有适当之防护或藉装置位置以防止机械碰损.该灯具除采用耐
压防爆型外,尚可采用增加安全防爆型或同等结构者,但其正常表面运转温度应不超过该处
爆发性气体之著火点之百分之八○.
(2灯具为携带用者,应符合第1款第1目之要求.
(3)吊管灯具应以螺纹结合之金属管或其他安全方法吊装之.吊管长度以不超过30公分为
原则;否则为防止左右移动,该吊管在距末端30公分处宜加撑臂支持之.
(4)支持灯具之出线盒或配件应属适合於此种用途者.
第三○五条 用电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第一种场所,所有用电器具设备应属适合於此种场所之耐压防爆型者.
2.在第二种场所,用电器具设备应符合下列之要求.
(1)电热器具应属於下列之一种.
1电热器在额定最高周围温度下连续运转时,其电热器之温度不得超过该处接触之爆发性
气体著火点之百分之八○ (摄氏温度计算)
2该电热器为第1款所称之耐压防爆型者.
(2)电动机带动之电具,其电动机部分应符合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
(3)开关,断路器及熔丝应符合第301条第2款之规定.
第三○六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携带灯具或电具至电源电路之连接可使用移动性电缆,其装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该移动性电缆应采用适合本节第一及第二种场所之电缆.
2.该电缆应备有设备接地线.
3.电具及电源线之连接应按第298条第3款各项原则办理.
4.接线端子应采用线夹或其他方法加以固定,使该接线端不受张力.
第三○七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装设插座时,该插座及插头除应为接地型者外并应届耐压防爆型
者.
第三○八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不得有露出之带电体.
第三○九条 在第一及第二种场所,所有配管及用电设备之非带电金属部分之接地应与供电系统共
同接地,其接地方法应依第一章第八节之规定办理.如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之设备加装於电路时接地电阻可减低为250以下.
第三一○条 汽车修理场库,飞机棚库及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修理场库,飞机棚库及加油站有汽油蒸发气之发散,其危险场所分类如下:
(1)汽车修理场所系指商用汽车修理场所以修理贮汽油之汽车,至於供停放汽车之车库仅进
行检查及例行维护而不进行修理者,不属於危险处所,不在本款所指之分类内
1整个修理场自地板面起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为第二种场所.
2修理场地有凹下之坑穴者,其在地板面以下之部分属於第一种场所.
3与上称场地邻接之房间如通风良好或墙壁隔绝者,不列为危险处所.
4在建筑物内如尚装有汽油分配机者,则该处之分类依第3目规定办理.
(2)飞机棚库系指用来停放可起飞之飞机,其机体内中贮有汽油者,至於仅供停放不装汽油
之飞机者,则不属於本款所指场所.
1整个停机棚自地板面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为第二种场所.
2在停机棚内有四下之坑穴者,其低於地板面之部分应列为第一种场所.
3在飞机贮油箱周围1.5公尺之范围内自地面向上至该机之机翼上空1.5公尺之空间应列
为第二种场所.
4与上称场所邻接之处所,如有充足之通风或有墙壁隔绝者,不列为危险处所.
(3)加油站系指汽油或其他挥发性可燃液体藉加油机而将其分送至汽车之油箱者.
1在加油机内部自其基础向上至1.22公尺范围内,及离加油机1.22公尺之四周自该基础
起向下至地面及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为第一种场所.
2在屋外其距加油机(即泵)外壳6公尺之四周围内至地面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
为第二种场所(但该范围中属於上称第一种场所者仍为列为第一种场所).
3在屋外其距装有管路之油槽3公尺之四周范围内自地面向上至46公分处之空间应列为
第二种场所.
2.在本条所称之第一及第二种场所内施设线路及设备时,应依本节有关条文之规定办理.
3.在汽车修理场及飞机棚库之危险所上方(即在不属於危险场所之空间内)装设会发生电弧
设备及电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汽车修理场装设开关,充电机之控制箱,发电机,电动机及其他发生火花设备(不包
括插座及灯头)时,如离地板面之高度低於3.6公尺(但在飞机棚该高度应指离机翼3公尺)
者,此等设备应属全密封型,以阻止火花或热金属细物外逸.
(2)固定装置之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3.6公尺,以免车辆进出时碰损.
4.充电机及其控制设备及被充电之电池,不得施设於危险场所内.
5.装设插座时,其位置应不在本条第1款所称之第一种或第二种场所内,否则应采用耐压防
爆型者.

第二节 有尘埃场所
第三一一条 本规则所称有尘埃场所,指辗米,纺织,制粉丝,棉花,水泥,黑炭,铸造金属及制
造金属粉之工厂及其他类似发生尘埃之工厂.但设有防尘设备而不致造成尘埃者不在此限.
前项场所电机设备及配线之施设应依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三一二条 尘埃场所按其性质可分下列三类.
1.第一类属於易燃性尘埃者(Combustible dust),空气中存量足够时,遇有火花引燃可招致
爆炸之危险.本类可再分为下列三种:
(1)易燃性金属尘埃,如制造工场所发生之尘埃中含有镁,铝或铝铜合金者.
(2)煤屑尘埃,如由磨研煤(包括煤炭,焦炭及木炭)粉之工场所产生尘埃.
(3)面粉,淀粉或谷类加工厂,饲料厂,含糖磨研厂,可可粉厂,蛋粉厂,香料粉厂,淀粉
厂,面粉厂,豆粉厂及乾草加工厂等所产生之尘埃.
2.第二类易燃性纤维者(Combustible fiber):发火点甚低,(尤其是毛,棉)如设备不安全颇
易引起燃烧,不能忽视.系指易燃性纤维,如由人造纤维厂,纺织厂(棉织厂,毛织厂,丝
织厂),人造纤维加工厂,轧棉厂,麻织厂,被服厂,锯木厂,木材加工厂,木器制造厂及
夹板厂等所产生之纤维.
3.第三类属於非导电性及非燃性之尘埃,虽不能直接引起燃烧,但如任其侵入用电设备之内
部或堆积於外部将影响其正常散热甚或招致用电设备烧损.如水泥及其他泥灰属之.
第三一三条 尘埃处所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类尘埃场所,其配线应接厚金属管,MI电缆,PVC电缆,人造橡胶电缆,交运叩电
缆及其他类似电缆施工,但对尘埃发生情形在正常运转中之空气中并不存留尘埃者,可按
EMT管配装.
2.在第二类尘埃场所,其配线应按金属管,EMT管,防尘导管线槽,MI电缆,PVC电缆,人
造橡胶电缆,交运PE电缆及其他类似电缆施工,但在尘埃之发生较为轻微之处可采用非金
属管装置法施工.
3第三类尘埃场所,其配线应按金属管,非金属管或电缆装置法施工.
上依金属管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管必须为镀锌钢导线管并符合CNS有关之规格或有关标准.
(2)连接盒,终端盒,出线盒及其他配件均应防锈,耐磨损及防尘埃侵入盒内之构造者.
(3)盒与导线管之接合,均用螺丝纹两者直接称合之且螺丝纹要五级以上者,该钢合处须有
适当耐久之密封以防尘埃侵入导线管内.
(4)金属管工程中如小部分需要应用软管连接外,该管等配线亦应为防尘埃或防爆炸型者.
5.依电缆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可采用MI电缆,PVC电缆,人造橡胶电炉或交运PE电缆等.
(2)电缆除MI电缆等装甲电缆无需外物保护外,其他电缆须装入钢导线管内,且钢管之配
件应为防尘构造者.
(3)电机器具与电缆接头配件应具防尘,防电缆损伤之构造者.
(4)电缆应使用整条者,中间不得有连接,如不得已时停在防尘或防爆构造之接线盒内为之.
第三一四条 在第一类尘埃场所装设变压器及电容器时,应比照第298条之规定,在第二类尘埃场
所应装於第400条之防火变压器室内.在第三类尘埃场所视其严重程度做适当装置.
第三一五条 在尘埃场所所使用之回转机应属封闭型,且适宜於此种用途者.
第三一六条 电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设於第312条第1款第1目易发生爆炸处所必须使用固定灯具,且须有防爆并特殊防尘
构造者.
2.除第1款外之易燃性尘埃场所之固定灯具,须具有防爆且普通防尘构造者.
3.易爆炸尘埃场所避免使用移动性灯具,必要时所使用移动灯具须为防爆并特殊防尘构造
者.
第三一七条 易燃性尘埃场所如尘埃之发生甚为严重者,以不装插座为原则,否则应采用防爆型者.
第三一八条 开关,断路器,保险丝及电动机起动器等,应装於不发生尘埃适当场所,否则应照下
列规定办理:
1.在属於第一类及第二类之尘埃场所作为分段设备之开关(连保险丝)或断路器应妥装於防
尘箱内,至於操作器则应安装於具有防尘及防爆之密闭箱内,使操作器启开电路时,所发生
之火花不逸出外间.
2.在第三类尘埃场所,分段设备及操作器得装於普通之防尘箱内.
第四节 有危险物质存在场所
第三一九条 适用於制造贮藏危险物质如火柴,赛璐路等易燃烧物质之场所,其电机设备及配线之
施设应以本节之规定办理.如该危险物质会产生爆发性气体者应引用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办
理.
第三二○条 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线应依金属管,非金属管或电缆装置法配装.
2.金属管可使用薄导线管或其同等机械强度以上者.
3.以非金属管配装时管路及其配件应施设於不易碰损之处所.
4.以电缆装置时,除锁装电缆或川电缆外,电缆应装入管路内保护之.
第三二一条 附属电具之移动性电缆应采用适合危险场所之电缆,且电缆与电具之接续处配件应具
有防止损伤电缆之构造者.
第三二二条 电具设备应做下列规定:
1.在正常运转之下可能产生火花之开关,断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温度之电热器,电阻器
以及电动机均应为密封式构造者,以防止危险物质著火.
2.灯具座直接装於建筑物或藉金属吊管等固定於建筑物.
3.白热灯与放电管灯须加保护罩.
4.移动用灯具须有坚固之外壳加以保护之.
5.电具与电线之接续应为耐震,防松弛构造,且能保持良好之电气接续.
第五节 火药库等危险场所
第三二三条 本规格适用於火药库,火药制造厂以及火药装卸场地,其电机设备及配线之施设应以
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三二四条 火药库内之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药库内以不得施设电气设备为原则,惟为库内白热灯或日光灯之电气设备(开关类除外)
不在此限.其施设应做下列规定办理:
(1)电路之对地电压应在150伏以下.
(2)电机具应使用全密封型构造者,并以普通防尘构造者为佳.
(3)配线以金属管或电缆配装之.
(4)以金属管施设时应使用厚钢导线管或同等以上强度之金属管.
(5)以电缆施设时,除锁装电缆与MI电缆外之电缆应穿入保护管内施设且电缆引入电机器
具之处应使用适当配件以预防损伤电缆.
(6)电具与电线之接续应为耐震,防松弛构造,且能保持良好之电气接续.
(7)灯具应装於不易受损坏之处所并直接固定於建筑物或藉金属吊管等固定於建筑物.
2.供给火药库之电路,其控制或过载保护开关应施设於火药库之外,且应备有漏电警报或漏
电断路器等自动保护设备.该控制或保护设备至火药库之配线应采用地下电缆.
第三二五条 火药制造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药制造场所如有爆发性气体产生者依照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办理之.
2.火药类之尘埃存在场所应依照第五章第三节规定办理之.
3.火药制造厂内除前两款外,其电机设备及配线除照第五章第四节规定办理外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热器具以外之电具应为全密封型者.
(2)电热器具之发热体必须为掩遮带电导体部份者,且温度上升到危险程度时自动切断电源
者.
第三二六条 火药类装卸场所之电机设备及配线应依照第325条第3款办理,如火药类装卸场所有
危险气体,蒸气或尘埃存在时应个别依照第325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办理.
第六节 发散腐蚀性物质场所
第三二七条 本规则适用於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处所,如烧碱,漂白粉,染料,化学肥料,电镀,硫
酸,监酸,蓄电池等之制造及贮藏室.
第三二八条 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处所设施线路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得按磁珠,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办理.
2.应按非金属管装置法施工或采用PVC,BN,PE,交运PE,铅包等电(2)装置法施工.
3.如按金属管或装甲电缆装置法施工时,应全部埋入建筑物内或地下,但如环境不许可时,
不在此限.惟金属管及电缆表面应加涂防腐材料以免腐蚀,且按金属管配装时,其附属配
件与金属管概要采用同一金属,以免二者间发生电池作用.
第三二九条 导线接续时,不得用普通方法,且接续处之连接盒成接续器须能防止腐蚀气体之侵入.
第三三○条 插座,开关及熔丝等均须藏於紧密封闭之盒内或绝缘油内,且盒及油箱之外表均应有
防腐蚀之处理.
第三三一条 不得使用吊线盒,矮脚灯头及花线.
第三三二条 出线头应装用防腐蚀之金属吊管或弯管,灯头应为密封以防腐蚀.
第三三三条 发散腐蚀性物质场所之电动机及其他电具应有防止腐蚀性气体及流体侵入电具内之构
造,其电具外壳应有防腐涂料或其他防腐方法保护之.
第七节潮湿场所
第三三四条 潮湿场所系指浴室,厨房,酿造及贮藏酱油等物质之处所,冷冻厂,制冰厂及其他发
散水蒸汽之地点.
第三三五条 在潮湿场所设施线路时,不得按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法施工.
第三三六条 按磁珠装置法设於线路时,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设两间,相邻二支持点间之距离应
照表336之规定办理.
表 336
处所 导线相互间之最小
距离(mm)
导线与敷设面间之
最小距离(mm)
相邻二支持点间之
最大距点(m)
沿建筑物设施时 60 30 1
不沿建筑物悬空设

120 30 4

第三三七条 潮湿场所,得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及电缆装置法施工.
第三三八条 在浴室及其他潮湿处所,以不装用吊线盒为宜.
第三三九条 装用吊线盒时,应使用防水导线,且不得有分歧或接续.吊线盒以下应使用防水之无
开关灯头.
第三四○条 浴室内若装设插座时,应接第59条之规定办理,其位置应远离浴盆,使人处於浴盆不
能接触该插座.
第三四一条 浴室内装用之灯具应能防水及防锈,且控制开关之位置应远离浴盆,使人处於浴盆不
能接触该开关.
第三四二条 在潮湿场所使用之电动机以及其他电机器具应有防湿或防水型者.
第三四三条 装置於潮湿场所之电路,应接第59条之规定装置漏电断路器保护.

第八节公共场所
第三四四条 公共场所系指戏院,电影院,饭馆,舞厅,车站,航空站及其他公共集会或娱乐场所.
第三四五条 配线应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及MI电缆等装置法施工,但於不受外物碰伤之转壁上成水
泥天花板上,亦可按其他电缆装置法施工.
第三四六条 公共场所之用电设备应采用设备与系统共同接地,并按第一章第十一节之规定加装漏
电断路器保护.
第三四七条 在公共场所按磁珠装置法施工时,线路中之各项距离应接表347之规定办理.
表3336
处所 导线相互间之最小
距离
(mm)
导线与敷设面间之
最小距
离(mm)
相邻二支持点间之
最大距
点(m)
沿建筑物设施时 60 30 1
不沿建筑物悬空设

120 30 4

第三四八条 在公共场所之地下室内不得装用吊线盒,应改用矮脚灯头,金属吊管或弯管.
第三四九条 舞台边灯(照明及变幻灯光用)及其他地点之灯泡线如系移动性者,应采用适当电缆.
第三五○条 装设弧光灯时,其接近高温部分,应采用耐热绝缘电缆.
第三五一条 公共场所内最主要部分之照明,应考虑电灯排列,将奇偶数分别装置分路,以防一分
路故障时,尚有另一分路可供电.
第三五二条 舞台上之分路开关,保险丝等物应藏於盒内,使人不易触及,但不得装置於隐蔽处所.
第三五三条 在场受外物损伤之处,灯罩外应有适当保护.
第三五四条 一切温度上升较剧之器具均应藏於隔热箱内,并与其他易燃物质隔离100公厘以上.
第六章 特殊设备及设施
第一节 电气医疗设备
第三五五条 设施电气医疗设备工程时,限用电缆线.
第三五六条 在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器具:
1.电流计,电压计等.
2.开关设备.
第三五七条 X线发生装置(包括X线管,X线管用变压器,阴极加热用变压器及其他附属装置与线
路)可分为下列四种:
1.第一种X线发生装置:露出充电部分且X线管施有绝缘皮而以金属体包装者.
2.第二种X线发生装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点外,在其他地点不露出充电部分且X线管施
有绝缘皮且有金属体包装者.
3.第三种X线发生装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点及设置於距地面在2.2公尺以上者外,在其
他地点不露出充电部分X线管施有绝缘皮而以金属体包装者.
4.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除上列各种情形以外者属之.
第三五八条 在第二,第三,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中,除操作上之必要部分外,其余均不得移动使
用.
第三五九条 设施X线发生装置之线路时,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X线发生装置之线路(X线管之引出线除外)除接电缆装置法设施者外,其余均应照下列规
定设施之:
(1)凡X线管之最大使用电压在10万伏以内者,线路应距离地面2.2公尺以上,超过10
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应递加20公厘.
(2)凡X线管之最大使用电压在10万伏以内者,线路与敷设面间之最小距离应在300公厘
以上,如超过10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应递加20公厘.
(3)凡X线管之最大便用电压在10万伏以内者,导线相互间之最小距离应在450公厘以上,
如超过10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应递加30公厘.
(4)X线发生装置之线路与其他高低压线路,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等相互间之距离应照
第三目之规定办理.
2.X线管之引出线须按X线发生装置之种类分别使用下列各种导线,该项引出线与X线管应
焊结牢固.
(1)在第一,二,二等三种X线发生装置中应使用装甲电缆.
(2)在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中,应使用装甲电缆或钢皮软管线,管中导线应为直径在1.2
公厘以上之软铜绞线.
3.X线管用变压器及阴极加热用变压器之一次侧开关,应装设於容易接近之处.
4.如有二具以上之X线管装置使用时,应分别设置分路.
5.装设於特别高压线路上之电容器,应附设放电设备,以消灭残余电荷.
6.X线发生装置之各部分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1)变压器及电容器之金属外箱.
(2)电缆之铠甲.
(3)包装X线管之金属体.
(4)X线管及其引出线之金属支架.
7.凡距离X线管之露出充电部分在1公尺以内之金属物件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8.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及其附属配件之周围应设立栅栏或加适当保护,俾不易为人触及.
9.在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中,线管引出线之露出充电部分与建筑物,X线管之金属支架及周
围之金属物件间之最小距离如下:
(1)凡X线管之最大使用电压在10万代以内者须距离150公厘以上.
(2)如超过10万伏时,每超过1万伏或不及1万伏中者应递加20公厘.
10.使用第四种X线发生装置时,距离人体不得小於200公厘,以策安全.
第三六○条 在X线管上之明显部位应注明最大便用电压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节 特别低压设施
第三六一条 特别低压设施系指电压在30伏以下并使用小变压器如电铃,讯号及饰灯等.
第三六二条 本节所指之变压器其一次侧电压应在250伏以下,二次侧电压应在30伏以下,其额定
容量之输出不得超过100伏安.
第三六三条 变压器之铝板上应注明一次及二次电压,二次短路电流及制造厂名等.
第三六四条 变压器之一次侧端子应附加适当防护设备,使不易为人触及.
第三六五条 变压器一次侧及二次侧端子应附加明显标志俾资识别.
第三六六条 变压器之一次侧非接地的一线应装置过电流保护设备.
第三六七条 特别低压设施应选用导线其线径不得低於0.8公厘.
第三六八条 设施特别低压线路时,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三六九条 有二具以上之变压器同时使用,其二次侧不得「并联」连接.
第三七○条 在特别低压线路中,当各项电具均接入时,导线相互间及导线与大地间之绝缘电阻不
得低於下列规定:
1.装置於屋内者0.1MΩ.
2.装置於屋外者0.5MΩ.
第三七一条 特别低压线路与其他用电线路,水管,煤气管等应距离150公厘以上.
第三七二条 供应用户用电之电源,如对地电压超过150伏时,该户之电铃应按本节规定办理.
第三七三条 二次侧之配线得用花线,其长度可酌情延长,不受3公尺以下之限制.
第三七四条 在易受外物损伤之处设施线路时,应按木槽板或导线管装置法施工.
第三七五条 如由同一线路装设多数之电铃及电钮时,导线之接触部份均应装置连接盒,俾易检修
管理.
第三七六条 电钮中之带电部分应加适当掩护,俾不易为人触及.
第三节 隧道矿坑等场所之设施
第三七七条 本节设施不得按磁夹板及木槽板装置法施工.
第三七八条 在不易受外物损伤之处得按适当之电缆施工.
第三七九条 在人行隧道内设施低压线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线路应设施於隧道两侧距离轨面2,5公尺以上高度之处.
2.按金属管,非金属管及电缆装置法设施之.
第三八○条 在矿坑,防空壕及其他坑道(煤矿坑除外)内设施线路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低压线路应接第379条之各款规定设施之.
2.高压线路限接电缆装置法设施,在场受外物触及损伤之,应加适当之防护设备.
第三八一条 在煤矿坑内设施线路时,应参照第五章第四节之规定办理.
第三八二条 金马管及电缆外壳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第三八三条 开关及过电流保护应装置於隧道,矿坑等之入口,并应附装防雨设备.
第三八四条 出线头处按下列规定装置:
1.装用矮脚灯头,金属吊管或弯管.
2.动性之电缆(如接用於探视灯者)应便用电缆或钢皮软管线.
第三八五条 线路与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及其他金属物件间应保持下列距离:
1.压线路须保持15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按金属管及电缆装置法设施者不在此限.
2.压线路须保持600公厘以上之距离,但接电缆装置法设施者得减至300公厘.
第四节 临时灯设施
第三八六条 临时灯设施系指用户按临时用电申请供电,其所装之临时性设施.
第三八七条 临时灯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得送电.
第三八八条 在屋内之乾燥及显露地点设施临时灯线路时应采用绝缘电线,导线相互间,导线与敷
设面间可不规定距离,但应注意敷设面是否光滑.
第三八九条 沿建筑物外侧设施临时灯线路时,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如设施线路之地点有雨露侵蚀之虞者,可按磁珠装置法施工.
2.如设施线路之地点有防雨设备且不易受外物损伤,同时装用电缆者,线路中之各项距离可
不规定.
3.线路应设施於建筑物之侧面或下方.
第三九○条 在树上成建筑物门首及其他类似地点装置饰灯时,应使用电缆,线路中之各项距离可
不规定.
第三九一条 接续直径2.6公厘以下之导线时,接续部分得免焊锡.
第三九二条 在屋外应装用无开关之防水灯头.
第三九三条 设备容量每满15安即应设置分路,并应装设分路过电流保护,但每灯不必另装开关.
第三九四条 开关及保护设备应尽量装置於屋内,如必须装置於屋外时,应附防雨设备,同时该项
设备须为专用者,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第三九五条 临时灯线路与布,纸,汽油等易燃物品应保持150公厘以上之距离.
第三九六条 本工程应按第一章第十一节规定加装漏电断路器.
第七章 高压受电设备,高压配线及高压电机器具
第一节 通则
第三九七条 本章适用於超过600伏至25,000伏以下高压之各项装置,至於特高压设备,其设计或
施工等有关规定,在本规则未特别规定部分,应依照「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
第三九八条 本章名词定义如下:
1.高压受电设备:系指高压配电盘,变压器,开关设备,保护设备及计器仪表等高压受电装
置.
2.变电室:在室内设施高压受电装置之处所,如设施高低压配电设备之处所,紧临高压受电
装置,且未以建筑物或其他方法隔离,则变电室应包括施设该受配电设备之全部处所.
第三九九条 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电机器具之支持金属架非带电部分之金属外箱等应接本规则第一章第八节之规定接
地.
2.高压电路所装设之避雷器应接本规则第七章第七节之规定接地.
3.高压变比器(PT及CT)之二次侧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第四○○条 变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室以选用独立建筑而与厂房或其他建筑物隔离为原则.但利用厂房之一隅为变电室
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离用墙壁等应具有防火保护设备.
2.如油断路器及变压器中之绝缘油系属燃烧性者,在厂房内或其他建筑物内设变电室时,电
业得建议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墙壁,屋顶及地板宜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2)通至厂内或建筑物内之门路(Doorways)宜备有能防火之封闭门.
(3)门槛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内最大一台变压器之绝缘油(假定自该变压器油流於地上)向门
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100公厘为原则.
(4)通路门仅限电气工作人员之进出.
3.变电室应有防止水侵入或渗透之适当设施.
4.变电室应有防止鸟兽等异物侵入之措施.
5.变电室内机器之配置应考虑平时运转维护及设备不良时替换之适当空间等条件.
6.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设置变电室时应依照下列规定设置通风口:
(1)通风口之位置应尽可能远离门窗及可燃物.
(2)为达到自然通风所设通风口之排列,其一半(指所需开口之面积)应设於近地板之处,另
一半则设於屋顶上或近於屋顶上之壁上;或所有之通风口(指全部开口之面积)均设在近屋顶
之处.
(3)变压器之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下者,通风口之总面积(应扣除窗口上网盖等所占之面积后)
应不低於929平方公分(或1平方呎);变压器之容量超过50千伏安者每超过1仟伏安应接
20平方公分(或3平方吋)计算为原则.
4)通风口应有耐用窗格(Grating)或网罩(Screens)保护.
(5)变电室如不能直接向屋外设置通风口时,应设能耐火之通风道通至屋外.
(6)凡与电气或防火无关之管道不得经过或进入变电室.
7.变电室应设有明显之危险标识.
第四○一条 下列各款主要设备应经本条所指定之单位,依有关标准试验合格,并附有试验报告者
始得装用.
一,避雷器,电力及配电变压器,比压器,比流器,熔丝,气体绝缘开关设备(GIS),断路
器及高压配电盘应由中央政府相关主管机关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或经认可之原制造厂家试
验.但高压配电盘如系由甲级电器承装业於用电现场承装者,得由原监造电机技师事务所试
验.
二,气体绝缘开关设备试验有困难者,得以整套及单体型式试验报告送经中央政府相关主管
机关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取得证明后使用.该设备中之比压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规
格有变动时,得以该单体之型式试验报告送审查合格取得证明后组合使用.
三,高压用电设备在途电前,应由下列单位之一件竣工试验.
(一)中央政府相关主管机关或其认可之检验机构.
(二)登记合格之电气技术顾问团体,原监造电机技师事务所或原施工电器承装业.
第四○二条 二裸导体间及裸导体与邻近大地间之间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内外裸带电导体间及该裸带电导体与邻近大地间之间隔应不得小於表402所列数值.
2.前项数值仅适用於屋内外线路之设计及装置,电气设备内部配置或设备之外部端子间隔,
可酌量缩小.
表 402 导体之间隔(mm)
屋外 屋内 标准电压
(KV)
区别
导体相互

导体与大
地间
导体相互

导体与大
地间
3.3 标准 500 250 250 120
最小 300 150 150 70
6.6 标准 500 250 250 120
最小 300 150 150 70
11 标准 600 300 300 160
最小 400 200 200 110
22 标准 700 400 400 250
最小 500 300 300 215
33 标准 900 500 500 350
最小 600 400 400 300
66 标准 1,700 1,100 1,100 700
最小 1,300 800 800 650
161 标准 3,000 1,900
最小 2,100 1,500

第四○三条 变电室工作空间及掩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如配电盘,控制盘,断路器,电动机操作器,电驿及其他类似设备之前面应保持
之最小工作空间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小於表403-1之数值.如设备为露出者,工作
空间距离应自带电部分算起,如属封闭型设备,则应自封闭体前端或箱门算起.
表403-1 电气设备之前之最小工作空间(mm)
环境 对地电压 (V)
1 2 3
601 - 2,500 900 1,200 1,500
2,501 - 9,000 1,200 1,500 1,800
9,001 - 25,000 1,500 1,800 2,700
25,001 - 75,000 1,800 2,400 3,000
75,000 以下* 2,400 3,000 3,600
注:(一)上表所指之「环境」其意义如下:
1.环境1:工作空间之一边有露出带电部分,其另一边既无露出带电部分,亦无
被接地之部分,或者工作面之两边皆有露出带电部分,但以适当木材或其他绝缘
物妥加掩护者.采用绝缘导线或绝缘汇流排其运转电压不超过300伏者不应视为
带电部分.
2.环境2:工作空间之一边有露出带电部分,其另一没有被接地之部分.混凝土
墙灰砖(或瓷砖)墙,应视为被接地之建筑物面.
3.环境3:工作空间之两边皆有露出带电部分(不照环境1之加以掩护者),而运
转人员处於其间者.
(二)前面无带电之配电盘(Dead-front Switchboards)或控制盘如其背后并无装
设高压熔丝或开关等需加更换或加调整者,且所有之接线不必自背面而回由其他
方向接近者,则该组合体之背后不必要求留有工作空间,但由背后始能从事停电
部位设备之工作者,至少应留有800mm之水平工作空间.

2.变电室或内装有超过600伏带电部分之封闭体其进出口应予上锁,但经常有电气工作人员
值班者,得不上锁.
3.在电气设备周围之工作空间应有适当之照明装置.电灯出线口,手捺开关等位置之安排,
应使更换灯泡,修理照明设备或控制电灯时,不致触及活电部分.
4.在工作空间上方未加掩护之带电部份应保持之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表403-2规定之数值.

表403-2 工作空间上方未加掩护带电部份应保持之高度(mm)
汇流排离地高度 裸电部分离地高度 电路电压(V) 区别
屋外 屋内 屋外 屋内
601-15,000 标准 4,000 3,000
最小 3,500 2,500 2,500 2,500
15,001-36,000 标准 4,000 3,500
最小 3,500 3,000 2,700 2,600
36,001-69,000 标准 5,000 4,000
最小 4,000 3,000 3,000 2,800
注:1.裸电部分指任何未加掩护之带电部分.
2.如不受空间限制,该项距离应照上项标准施工.
3.69,000V以上时每超过1,000V另加10mm.
第四○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如有活电部分露出者,应装於加锁之开关箱内为原则,其属开放式装置
者,应装於变电室内,或藉高度达2.5公尺以上之围墙(或篱芭)加以隔离,或藉装置
位置之高度以防止非电气工作人员之接近.该项装置在屋外者,应依「屋外供电线路
装置规则」之规定办理,其装於变电室或受电场(指仅有电气工作人员接近者)应符合
第403条之规定.
第四○五条 有备用之自备电源用户,应装设双投两路用之开关设备或采用开关间有电气的与机械
上的互锁装置,使该用户於使用自备电源时能同时启断原由电业供应之电源.
第四○六条 高压线路与低压线路在屋内应隔离300公厘以上,在屋外应隔离500公厘以上.
第四○七条 高压线路距离电讯线路,水管,煤气管等以500公厘以上为原则.

第二节 高压受电装置
第四○八条 进屋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之大小:架空导线不得小於22平方公厘,但导线在电缆中者,其最小线径应配合绝缘
等级,如下表所示:
绝 缘 等 级 导 线 大 小(mm2)
601至5,000V 8
8,0OOV 14
15,000V 30
25,000V 38
35,000V 60
2.配线法:进屋线如其配装位置为一般人易於接近者,应接厚导线管,电缆拖架,电缆管槽
或金属外皮电缆配装.
3.露出工程:在仅允许电气工作人员接近之处所,进屋线得按露出碍子工程施设.
4.支持:进屋线及其支持物应有足够之强度,以便电路发生短路时,能确保导线间之充分距
离.
5.掩护:露出之碍子配线在非电气工作人员易於接近之处所应加掩护.
第四○九条 高压接户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架空接户线之导线不得小於22平方公厘.
2.高压电力电缆之最小线径,8千伏级者为14平方公厘,15千伏级者为30平方公厘,25
千伏级者为38平方公厘.
3.高压接户线之架空长度以30公尺为限,且不可使用连接接户线.
第四一○条 在非电气工作人员可能接近带电部分之处所,应有「高电压危险」之警告标语.
第四一一条 分段设备及主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用户应在责任分界点附近装置一种适合於隔离电源的分段设备.
2.以断路器作为保护设备者,其电源侧各导线应加装隔离开关,但断路器加属抽出型
(Draw-out Type)者,则无需加装该隔离开关.
3.能开开负载电流的空气负载开关能明显看到开闭位置者,可视为分段设备.
4.装於屋内之开关设备以采用气断负载开关,真空断路器等不燃性绝缘物之开关为宜,但油
断路器装於金属保护箱内,且其周围不存有可燃物者,或周围为坚牢围墙,当油断路器喷油
爆炸时,不致於造成灾害者,则油断路器之使用得不受限制.
5.自汇流排引出之干线知不超过三路而各装第412条第1款及第2款设备者,具进屋线或主
干线之保护设备得予省略.
第四一二条 为保护高压进屋线或各干线所采用之过电流保护设备,应采用经中央政府检验机构试
验合格或审查定型试验合格者,且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之一.
一,一种能自动跳脱之断路器,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属屋内型者,应具有金属封闭箱或有防火之室内装置设施;如属开放型装设者,其装置
处所应仅限於电气负责人能接近者.
(二)作为控制油浸变压器之断路器,应装於金属箱内,或与变压器室隔离.
(三)油断路器之装置处所,如邻近易燃建筑物或材料时,应具有经认可之安全防护设施.
(四)断路器应具有下列设备或操作特性:
1.与控制电源无关之机械或手动跳脱装置.
2.应具有自由跳脱(Trip Free)特性.
3.在加压情况下,能手动启断或投入,且主接触子之动作应不受手动操作速度之影响.
4.断路器本身应具有启断或投入之机械位置指示器,俾判别主接触子系在启断或投入位
置.
5.操作断路器之处所(如配电盘,盘面)应具有明显之启断及投入指示(如红,绿灯).
6.具有一永久而明显之名牌,标明制造厂家,型式,制造号码,额定电流,启断容量(以
百万伏安或安培标示),及额定最高电压等有关资料.
(五)断路器之额定电流,不得小於最高负载电流.
(六)断路器应有足够之启断容量.
(七)在线路或机器短路状态下投入断路器,其投入电流额定不得小於最大非对称故障电流.
(八)断路器之瞬间额定(Momentary Rating)不得小於装置点最大非对称故障电流.
(九)断路器之额定最高电压,不得小於最高电路电压.
二,一种能同时启断电路中各相线之满载电流之非自动油开关或负载启断开关(Load
interrupting Switch)而配置适当之熔丝.
三,一种能同时启断变压器无载电流之开关而配置适当之熔丝,且该开关与变压器二次例之
总开关有连锁装置,使一次侧之开关在二次侧开关未开路前不能开启者.但一 次侧主干
线备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称设备可供启断各干线之负载电流者,则上称之开关(隔离开关
或熔丝链开关),如附有「有载之下不得开启」等字样时,得免装连锁装置.
四,装置於屋外且被保护进屋线仅接有一具或一组变压器而符合下列各规定时,得采用一种
适合规范之熔丝链开关封装熔丝或隔离开关装熔丝.
(一)变压器组一次额定电流不超过25安.
(二)变压器二次侧之电路不超过六路而各装有启断电路满载电流之断路器或附熔丝之负载
开关者.如超过六路则变压器二次侧应加装主断路器或附熔丝之主负载启断开关.但变压
器之一次侧主干线备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称设备可供启断各干线之负载电流者,则该变压
器之二次侧若超过六路得免於二次侧加装主断路器或附熔丝之主负载启断开关.
五,熔丝可分为下列各种:
(一)电力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熔丝之启断额定,不得小於装置点最大故障电流.
2.电力熔丝之额定电压,不得小於最高电路电压,运转电压不得低於熔丝所订之最低电压.
3.熔丝座及熔丝应附有一永久而明显之名牌,标明制造厂型式,连续额定电流,启断额定
电流及电压额定.
4.熔丝启断电路时,应具有正确之功能,不得伤及人员或其他设备.
5.熔丝座之设计及装置,应能在不带电之情形下更换熔丝,惟由专责人员使用工具设备,
可作活电操作者,不在此限.
(二)驱弧型熔丝链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熔丝链开关之装置应考虑人员操作及换装熔丝时之安全,熔丝熔断时所驱出管外之电弧
及高温气体不得伤及人员,该开关不得装用於屋内,地下室或金属封闭箱内为原则.
2.熔丝链开关不适於启断满载电流电路,惟经附安装适当之负载启断装置者可启断全部负
载.除非熔断开关与其电路中之开关有连锁装置,以防止启断负载电路,否则应附有
「有载之下不得开启」之明显警告标示牌.
3.熔丝链开关之启断额定不得小於电路之最大故障电流.
4.熔丝链开关之最高电压额定不得小於最高电路电压.
5.熔丝链开关应在其本体或熔丝筒上附有一永久而明显之名牌或标识,俾标明制造型式,
额定电压及启断容量.
6.熔丝链应附一永久而明显之标识,标明连续电流额定及型式.
7.在屋外铁构上装置熔丝链开关,其最底带电体部分(含启开或投入位置)之高度,应符合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第四一三条 高压电路除其应具有之载流量不得低於可能发生之最大负载电流外,每一非接地导线
应按下列规定装置过电流保护器,其标置原则如下:
1.保护器为断路器者,其标置之最大始动电流值不得超过保护电路导线载流量之六倍.保护
器为熔丝者,其最大额定电流值不得超过该电路导线载流量之三倍.
2.保护器之动作特性应具有良好之保护协调,其可能发生之短路电流,不得因导线之温升而
伤及导线之绝缘.
第四一四条 高压配电盘之装置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装置於配电盘上之各项仪表及配线等应易於点检及维护.
2.高压配电盘之装置不会使工作人员於正常工作情况下发生危险,否则应有适当之防护设
备,其通道原则上宜保持在800公厘以上.
3.高压以上用户,合计设备容量一次额定电流超过50安者,其受电配电盘原则上应装有电
流表及电压表.

第三节 高压配线
第四一五条 地上装置应接厚导线管,电缆托架,电缆管槽或装甲外皮电缆,架空裸导线及架空裸
汇流排装置法装置.
第四一六条 地下装置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装置应考虑电路电压及装设条件;直埋式应采用金属遮蔽电缆,并符合下列条件:
(1)接地回路须为连续性.
(2)能承受任何情况之故障电流.
(3)具有足够之低阻抗,以限制对地电压,并使电路保护设备在发生对地故障时易於动作.
2.地下装置可按直埋式或管路方式装置,在用户用电范围内之埋设深度如表416.

表416 电缆或管路最小埋设深度(mm)
电路电压 直埋电缆 硬质非金属者 厚金属管
超过600V~22KV 760 460 160
超过22KV~40KV 920 610 160
超过40KV 1100 760 160
注:1.采用硬质非金属管时除应保持表列之深度外,应在管之上方另置50mm厚之
水泥板或具有同等效果之其他材质板面;适於直埋而可不加盖板之硬质非金属
管,可不在此限.
2.配合电缆及导线终端引上连接或分歧等,其深度可酌予减少.


3.采用无遮蔽电缆时,应按金属管或硬质非金属管装设,并须外包至少有7.5公厘厚之混凝
土.
4.导线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以封闭之管路保护,其安装於电杆时应采用金属管硬质PVC管或
具有同等强度之导线管,且由地面算起该管路应具有2.4公尺之高度;又导线进入建筑物
时,自地面至接户点应以适当之封闭体保护,如采用金属封闭体则应妥加接地.
5.直埋电缆如有其他适当之方法及材料可资应用得不采用连接盒作电缆之连接或分歧,但其
连接及分歧虚应属防水(Water Proof)且可不受机械外力之损伤者,如电缆具有遮蔽者,其
遮蔽导体在电缆之连接及分歧虚应要为接续.
6.地下管路进入建筑物之一端应作适当的密封防止水份或气体侵入.
第四一七条 电缆装於磁性管路中时,须能保持电磁平衡.
第四一八条 电缆之非带重金属部分应加以接地.
第四一九条 弯曲电缆时,不可损伤其绝缘,其弯曲处内侧半径为电缆外径之12倍以上为原则,厂
家另有详细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节 高压变压器
第四二○条 本节所称之理压器系指一般用高压变压器,不包括变比器,特殊用途及附装於机器设
备内之变压器.
第四二一条 变压器及变压器室应设於易检点及维护之场所.
第四二二条 高压变压器之过电流保护应做下列规定办理,本条所称「变压器」系指三相一台或三
个单相变压器所组成之三相变压器组.
1.每组高压变压器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应於一次侧个别装设过电流保护,如使用熔丝时
其连续电流额定应不超过该变压器一次额定电流之2.5倍为原则.(但与熔丝之标准额定
不能配合时,得采用高一级者,或依制造厂家之规定办理);若使用断路器时,其始动标置
值应不超过该变压器一次额定电流之三倍.
2.每组高压变压器於二次侧所装过电流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或标置值如不超过表422中所示
之值或制造厂家在该二次侧加装可协调之积热过载保护者,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应於一
次侧个别装设过电流保护器保护之.该保护器之电流额定(指熔丝)或始动标置值(指断路
器)应不超过表422中所指示之值.
表442 高压变压器一次侧及二次侧之最大过电流保护
一次侧 二次侧
超过600V 超过600V 低於600V
变压器之百
分阻抗
断路器之标

熔丝之电流
额定
断路器之标

熔丝之电流
额定
断路器之标
置或熔丝之
电流额之
不超过百分
之六
600% 300% 300% 150% 250%
超过百分之
六但不超过
百分之十
400% 200% 250% 125% 250%

3.高压变压器一次侧之干线电路之过电流保护装置对其中任一组变压器之保护,如其电流
额定或标置值不超过第1款及第2组变压器之保护,如其电流额定或标置值不超过第1款
及第2款之限制值时,该组变压器之一次侧得免再装个别之过电流保护器.但为便利隔离
该组变压器,於一次侧宜加装隔离开关.
4.变压器过电流保护设备之动作特性曲线应与其他有关设备之特性曲线相互协调.
第五节 高压电动机
第四二三条 本节系对本规则第三章有关低压电动机各项规定之补充,便能适用於高压电动机电路
之装置,其他有关超过600伏电路之装置,则按本章有关各节规定办理.
第四二四条 电动机分路导线之载流容量不得小於该电动机过载保护设备所选择之跳脱电流值.
第四二五条 每一电动机为防止过载及不能起动而告烧损,应藉电动机内部之积热保护器或外部之
积热电驿装置以动作断路器或操作器等过载保护设备以达保护目的,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过载保护设备之动作应能同时启断电路上各非接地之导线.
2.过载保护设备动作后,其控制电路应不能自动复归而致自行起动.但该项自动复归对人及
机器不造成危险者则不受限制.
第四二六条 每一电动机电路应藉下列之一种保护设备以保护其短路故障,且该设备於动作后,应
不能自动再行投入:
1.在电路上装设一种规范符合要求之高压断路器.该断路器动作时应能同时启断电路上各非
接地之导线.
2.每一非接地导线装设一种规范符合要求之高压熔丝.除该熔丝装置具有隔离开关作用外,
否则应於熔丝之电源侧加装隔离开关.
第四二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路及电动机之接地故障保护,应依其电源系统为接地或非接地而配置适
当之接地故障保护设备.
第四二八条 过载保护,过电流保护及接地保护可籍同一保护设备以配装不同功用之电驿达到目的.
第四二九条 电动机操作器及电路分段设备之连续电流额定不得小於过载保护设备所选购之跳脱电
流值.
第四三○条 高压电动机之起动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用户
(1)以3千伏级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200马力者,不如限制.
(2)以11千伏级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400马力者,不如限制.
(3)以22千伏级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600马力者,不如限制.
(4)每台容量超过第1目至第3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3.5
倍.
2.特高压供电之用户
(1)以33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压供电每台容量不超过2,000马力者,不如限制.
(2)每台容量超过第1目所列之客量限制者,以不超过该电动机额定电流3.5倍为原则.
但用户契约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并经电机技师据有关资料计算一台最大电动机之直接全
压起动时,在分界点处所造成之瞬时压降不超过百分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
第四三一条 电弧炉等遽变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弧炉等遽变负载在共同点之电压闪烁值,其每秒钟变化十次之等效电压最大值以不超
过百分之○.四五为准.
2.为求三相负载平衡,大容量之交流单相电弧炉以不使用为原则.
第六节高压电容器
第四三二条 高压电容器之封闭及掩护按第179条规定办理.
第四三三条 高压电容器放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电容器应附装放电设备,俾便於线路开放后,放出残余电荷.
2.电容器额定电压超过600伏者,其放电设备应能於线路开放后5分钟内将残余电荷降至
50伏以下.
3.放电设备可直接装於电容器之线路上,或附有适当装置,俾於线路开放时与电容器线路
自动连接(必须自动).放电设备系指适当容量之阻抗器或电阻器,如电容器直接於电动机
或变压器线路上(系在过电流保护设备之负载侧)中间不加装开关及过载保护设备者,则该
电动机之线圈或变压器可视为适当之放电设备,不必另装阻抗器.
第四三四条 容量之决定按第181条规定办理.
第四三五条 开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电容器或电容器组启开功能之开关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载流量不得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
(2)具有启断电容器或电容器组之最大连续负载电流能力.
(3)应能承受最大冲击电流(包括来自装置於邻近电容器之冲击电流)
(4)电容器侧开关等故障所产生之短时间载流能力.
2.隔离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隔离电容器或电容器组之电源.
(2)应於启断位置时有明显易见之间隙.
(3)隔离或分段开关(未具启断额定电流能力者)应与负载启断开关有连锁装置或附有「有载
之下不得开启」等明显之警告标识.
第四三六条 过电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容器组有多具单位电容器串联或并联组成时,每一单位电容器应有个别之过电流保护.
2.做为电容器组之过电流保护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本规则第435条第1款之负责启断开关附装适当之熔丝.
(2)具有自动跳脱且有适当容量之断路器.
(3)高压受电干线已装设分段设备及断路器者,其所属各电容器组,可采用熔丝链开关附装
熔丝或隔离开关配装熔丝作为过电流保护.
第四三七条 电容器之配线其容量应不低於电容器额定电流之1.35倍.
第四三八条 每一具电容器应附有名牌,俾标明制造厂名,额定电压,频率,仟乏或安培,相数,
放电电阻,绝缘油量及绝缘油种类等资料.
第七节 避雷器
第四三九条 高压以上用户之变电站应装置避雷器以保护其设备.
第四四○条 电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压架空线皆应装置一具避雷器.
第四四一条 避雷器应装於进屋线隔离开关之电源侧或负载侧.但责任分界点以下用户自备线路如
系地下配电系统而受电变压器装置於屋外者,则於变压器一次侧近处应加装一套.
第四四二条 避雷器装於屋内者,其位置应远离通道及建筑物之可燃部分,为策安全该避雷器以装
於金属箱内或与被保护之设备共置於金属箱内为宜.
第四四三条 避雷器与电源线(或汇流排)间之导线及避雷器与大地间之接地导线应使用铜线或铜电
缆线,应不小於14平方公厘,该导线应尽量缩短,避免弯曲,并不得以金属管保护,如
必需以金属管保护时,则管之两端应与接地导线妄为连结.
第四四四条 避雷器之接地电阻应在10欧以下.
第八章 低压接户线,进屋线及电度表工程
第一节 通则
第四四五条 导线之线径应接用户装接负载而计算,但最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接户线应采5.5平方公厘以上之玻璃风雨线,PVC电线,接户电棍或其他合用之绝
缘线.
2.进屋线应接金属管,PVC电缆或符合有关标准之其他电缆及硬质PVC管(但电度表电源侧
至接户点之部分,如按明管配装时,则该PVC管应全部露出,不得以任何外物掩护)配装之,
其最小线径不得小於5.5平方公厘.
第四四六条 接户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空单独及共同接户线之长度以35公尺为限,但如架设配电线路有困难时,得延长至
45公尺.
二,连接接户线之长度自第一支持点起以60公尺为限,其中每一架空线段不得超过20公尺.
三,接户线按地下电缆方式装置时,其长度可不受限制.
第四四七条 接户线之电压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单独接户线电压降不得超过百分之一,但附有连接线者得增为百分之一.五.
2.临时工程,电压降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第四四八条 进屋点应尽量选择距离电度表或总开关最近处.
第二节 接户线施工要点
第四四九条 接户线与架空电讯线路交叉成平行时,其距离应在0.6公尺以上,如接户线采用玻璃
风雨线,该项距离得缩减至0.3公尺以上.
第四五○条 接户线如架设於电讯线路之上方时,应用线径在8.0平方公厘以上之玻璃风雨线.
第四五一条 接户线不得跨越高压配电线路,但在其下方交叉或平行时,应相距0.9公尺以上,至
於与低压线交叉成平行者,其间隔可放宽为0.3公尺以上.
第四五二条 接户线与附近之树木及其他线路之电杆应距离0.3公尺以上.
第四五三条 接户线离地高度规定如下:
1.接户线不得跨越火车轨道.
2.跨越主要道路,应离路面5公尺以上.
3.跨越非主要道路,应离路面5公尺以上.
4.除前二款地点外设施接户线时,其在配电线路之一端应离地面5公尺以上,至於接户支
持物离地高度应在2.5公尺以上.
第四五四条 连接接户线不得跨越火车轨道.
第四五五条 对矮屋架设接户线时,应按下列规定:
1.於屋而设立支架(横木)使接户支持物离地在2.5公尺以上.
2.如矮屋系利用草或竹筑成者,该接户线及进屋线均应采用PVC线.
第四五六条 接户线应采用二次线架纵式配线为原则.
第四五七条 接户线跨越房屋者,导线与房屋之垂直间隔,应保持2公尺以上,惟若导线使用PVC
绝缘电线,且尖形屋顶经常无人物泣动者,得保持1公尺以上.若因事实需要,於屋顶设
置线架支持者,得雕屋顶在300公厘以上.
第四五八条 对楼房架设接户线时,如属跨越主要道路,在用户端之接户支持点,应选择在二楼适
当之处,藉以提高接户线对地之高度.
第四五九条 架空接户线其导线相互间距离应保持在180公厘以上,但使用接户电缆者不受限制.
第四六○条 凡沿屋壁或檐下设施连接接户线时,应尽量设施於雨线内,离地高度不及2.5公尺而
易受外物碰触者,导线应装於导线管内.
第四六一条 进屋线伸出壁外长度应按下列规定:
一,进屋线如属电缆,其伸出壁外长度应为40公分以上.
二,进屋线如属导线管其伸出壁外长度应为10公分以上,且在屋外一端一律应加装防水分
线头,其导线应伸出分线头外30公分以上.
三,如用户房屋壁外尚有遮屏者,其进屋线应装至建筑物之外侧.
四,进屋点离地面高度不及2.5公尺,其在2.5公尺以下露出线必须为完整之PVC线(即进
屋线应延长至距地面2.5公尺以上之处),且应加装导线管保护.
第四六二条 进屋线贯穿建筑物之一部份应用导线管保护,管外端应稍向下倾斜,以免雨水侵入,
同时管之两端,使用胶带缠裹以免滑动.
第四六三条 檐下线路与电讯线路,水管应距离150公厘以上,但如有足够长之绝缘管保护者不在
此限.
第四六四条 檐下线路与煤气管应距离1公尺以上.
第四六五条 架设接户线时,建筑物为砖造或混凝土造者,装置螺丝栓应坚固装设於建筑物内.
第四六六条 设施架空接户线时,其属於接地之一线得以金属支架或金属钩直接支持,其属於非接
地之各线应用蝴蝶碍子支持为原则,如导线之直径在14平方公厘以上者,应用大型蝴蝶碍
子支持之,如长度不超过10公尺者在接户端可以装脚碍子支持.至於接户线如属接户电缆
者,其属於非接地之各线已藉支线支持者不必再藉碍子为其支持.
第四六七条 架设接户线时,如导线线径在8平方公厘以上时,以使用直径1.6公厘之扎线绑扎为
原则.
第四六八条 接户线於电杆接出之一端不得以装脚碍子拉出,应便用蝴蝶碍子及二次线架为原则.
第四六九条 如由一路共同接户线,或连接接户线分歧引出另一路连接接户线时,应於接户线一端
之支持物附近为之.
第四七○条 茅屋或盐尘害严重地区,装设接户线时,其房屋例之支持物,得用4.0公屋以上镀锌
铁线或裸铜线,作成绕圈代替二孔铁片,但接户线在14平方公厘时,不得代替使用.
第四七一条 凡属并排之砖造或混凝土造楼房如分为数户供电时,应埋设共同之接户线导线管,该
管应计及将来之可能最大负载而选用适当口径者,如所供应户数在四斤以下者,最小口径不
得低於28公厘.并排楼房不同时兴建时,先盖楼房应在建筑物外预留接户管之接续管口,
俾利后盖楼房得以延长.
第三节 电度表装置
第四七二条 电度表不得装设於下列地点:
1.潮湿或低洼容易淹水地点.
2.有震动之地点.
3.隐蔽地点.
4.发散腐蚀性物质之地点.
5.有尘埃之地点.
6.制造或贮藏危险物质之地点.
7.其他经电业认为不便装设电度表之地点.
第四七三条 电度表装设之施工要点如下:
1.电度表离地面高度应在1.8公尺以上,2.0公尺以下为最适宜,如现场场地受限制,施
工确有困难时得予增减之,惟最高不得超过2.5公尺,最低不得低於1.5公尺(埋入墙壁内
者,可低至1.2公尺)
2.电度表以装於门口之附近,或电业易於抄表之其他场所.
3.应垂直,稳固,俾免影响电度表之准确性.
4.如电度表装设於屋外时,应附有完善之防湿设备,所有低压引接线应接导线管或电缆装
置法施工.
5同一幢楼房,楼上与楼下各为一户时,楼上用户之电度表装於楼下适当场所为原则.
第四七四条 电度表之最大许可载流容量不得小於用户之最大负载.是项 负载可按装接负载
及其用电性质加以估计.
第四七五条 电度表之电源侧以不装设开关为原则,但电度表容量在60安以上或方型电度表之电源
线线径在22平方公厘以上者,其电源侧非接地导线应加装隔离开关,且须装於可封即之箱
内.
第四七六条 自进屋点至电度表及总开关间之全部线路应属完整,无破损及无接头者.
第四七七条 表前线路及电度表接线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度表电源侧至接户点之线路应接PVC电缆或经认可之其他电缆,金属管或硬质PVC
管及可封印型导线槽配装之,如属明管应以全部露出,不加任何掩护者为限.
二,电度表应加封印之电度表接线箱保护之.但电度表如属插座型及低压30安以下者得免
之;惟限装於非盐害地区之乾燥且雨线内之场所;其进屋线使用导线管时,该管应与电表之端
子盒相配合.
三,电度表接线箱,其材质及规范应考虑坚固,密封,耐候及不燃性等特性者,其箱体若采
用钢板其厚度应在1.6公厘以上,采用不燃性非金属板者其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第四七八
条电度表之比压器及比流器应为专用者.
第四七九条 电度表之比压器(PT)之一次侧各极得不装熔丝.
第四八○条 电度表之比压器及比流器均应接「第三种地线工程」接地.
第四八一条 屋内高压电度表之变比器(PT及CT)应装於具有防火效能且可封印之保护箱内或与隔
离开关共同装於可封印之开关室内,至於电度表部分应装於便利抄表之处.
第四八二条 自电度表接至变比器之引线必须便用七股以上构成之PCV控制电缆,且该项引线应以
导线管密封.
第四八三条 电度表接线盒或电度表接线箱及变比器之保护箱等概要妥加封印.
第四八四条 电度表及变比器须检验合格后方得装用.
第八章之一 地下配线
第四八四条之一 本章各条适用於用户用电范围内高低压地下配电线路.
第四八四条之二 地下配线系使用绝缘电缆穿入管路,管沟或直埋方式施设者.
第四八四条之三 地下配线采用管路或管沟方式施设时,在承受车辆及其他重物压力之场所;其管路
或管沟应有适当之强度耐受其压力.
第四八四条之四 高压配线装置,应接第四百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八四条之而 低压配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埋或管路方式装置之埋设深度应符合表484-5规定.
二,低压配线地下装置,应接第一章第八节有关规定接地.
三,建筑物下面装置地下电缆时,应将电缆穿入导线管内,并延伸至建筑物墙外.
四,直理电缆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以适当之配电箱或导线管保护,保护范围至少由地面起
达2.5公尺及自地面以下达46公分.导线进入建筑物时,自地面至接户点应以适当之配电
箱或导线管保护.
五,含有岩石,煤渣,粗大或有尖角物料,腐蚀性泥土等均不得作为挖掘埋设电缆或管路之
回填材料.直理电缆或管路之构底必须平整捣实,并应於电缆或管路上方覆盖砂粒或加适当
之标示带或采其他适当方法防护外物之损害.
六,相同回路之所有导线及中性线及所有设备接地导线,应装置於同一导线管或同一管沟内.
第四八四条之六 地下用电线路之人,手孔应按下列规定施设:
一,人,手孔须坚固能耐受车辆或其他重物之压力,并且有防止浸水结构.
二,人,手孔应有能排除积水之结构.
三,人,手孔不宜设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瓦斯可能侵入之处所.
第四八四条之七 导线管,管沟及其他地下配线装置之金属部分,金属接线箱或接线盒以及电缆金
属被覆层,应接有关规定接地.
第四八四条之八 地下线路与架空线路连接,其露出地面之电缆,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电缆应装设於不会妨碍交通之位置.
二,如电缆装设於人员可能触及之场所或电缆易受损伤之场所时,电缆应采用金属管或塑胶
管等适当防护.
第九章 屋内配线设计图符号
第四八五条 开关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刀形开关 拉出型气断路器
刀形开关附熔丝 油开关
隔离开关(个别
启闭)
电力断路器
空断开关(同时
手动启闭)
拉出型电力断路

双投空断开关 接触器
熔断开关 接触器附积热电
驿
电力熔丝 接触器附电磁跳
脱装置
负载启断开关 电磁开关
负载启断开关附
熔丝
一人一△降压起
动开关
无熔丝开关 自动一人一△电
磁开关
空气断路器 空全开关
伏特计用切换开

复闭器
安培计用切换开

电力断路器(平
常开启)
控制开关 空断开关(附有
接地开关)
单极开开 电力断路器(附
有电位装置)
双极开关 空断开关(电动
机或压缩空气操
作)
三路开关 钥匙操作开关
双插座及开关 开关及标示灯
时控开关 单插座及开关
四路开关 拉线开关
区分器

第四八六条 电译计器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低电压电驿 低电流电驿
瞬时过流电驿 交流伏特计
过流电驿 直流伏特计
过流接地电驿 瓦特计
功率因数电驿 瓩需量计
电压电驿 瓦时计
接地保护电驿 乏时计
方向性过流电驿 仟乏计
方向性接地电驿 频率计
复闭电驿 功率因数计
差动电驿 红色指示灯
交流安培计 绿色指示灯
直流安培计

第四八七条 配电机器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发电机 电容器
电动机 避雷器
电热器 避雷计
电风扇 电阻器
冷气机 可变电容器
整流器(乾式或
电解式)
直流发电机
电池组 直流电动机
电阻器

第八八条 变比器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自耦变压器 三线卷电力变压

二线卷电力变压

二线卷电力变压
器附有载换接器
比压器 接地比压器
比流器 三相V共用点接

比流器(附有补
助比流器)
三相V一线卷中
性点接地
比流器(同一铁
心两次线卷)
三相Y非接地
整套型变比器 三相Y中性线直
接接地
三相三线△非接

三相Y中性线经
一电阻器接地
三相三线△接地 三相四线△非接

套管型比流器 三相四线△一线
卷中点接
零相比流器 三相V非接地
感应电压调整器 三相Y中性线经
一电抗器接地
步级电压调整器 三相曲折接法
比压器(有二次
卷及三次卷)
三相T接线

第四八九条 配电箱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电灯动力混合配
电盘
电力分电号
电灯总配电盘 人孔
电灯分电盘 手孔
电力总配电盘

第四九○条 配线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埋设於平顶混凝
土内或墙内管线
导线连接或线径
综类之变换
明管配线 线路分歧接点
埋设於地坪混凝
土内或墙内管线
线管上行
线路交叉不连结 线管下行
电路至配电箱 线管上及下行
接户点 接地
导线群 电缆头

第四九一条 汇流排槽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汇流排槽 缩径体汇流排槽
T型分歧汇流排

附有分接头汇流
排槽
十字分歧汇流排

分歧点附断路器
之汇流排槽
L型转弯汇流排

分歧点附开关及
熔丝之汇流排槽
膨胀接头汇流排

往上汇流排槽
偏向弯体汇流排

向下汇流排槽

第四九二条 电灯,插座类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白炽灯 紧急照明灯
壁灯 接线盒
日光灯 屋外型插座
日光灯 防爆型插座
出口灯 电炉插座
接地型电炉插座 接地型三连插座
拉线箱 接地型四连插座
风扇出线口 接地型专用单插

电钟出线口 专用单插座
单插座 专用双插座
双连插座 接地型单插座
三连插座 接地型专用只插

四连插座 接地屋外型插座
接地型双插 接地防爆型插座

第四九三条 电话,对讲机,电铃设计图符号如下表:
名称 符号 名称 符号
电话端子盘箱 外线电话出线口
交换机出线口 内线电话出线口
对讲机出线口 电铃
按钮开关 电话或对讲机管
线
蜂呜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九四条 电机设备及器具均依国家标准之有关规定.
第四九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但本规则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修正发布前领有使用执照或发布
后六个月内领有建造执照之建筑物,其用电装置更换及维修得依原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