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刀大神凯特琳:2009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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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00
 
F20
备案号:J935-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
验 收 规 程
Code for fossil 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 from the
unit commissioning to completed acceptance
2009-07-22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总则                                      ……………………………………………………………………………………………2
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
3.1  通则                                    ………………………………………………………………………………………3
3.2  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4
3.3  分部试运阶段                                    …………………………………………………………………………14
3.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15
3.5  机组的交接验收                                   ………………………………………………………………………21
3.6  特殊情况说明                                   …………………………………………………………………………21
4  机组的考核期                                     …………………………………………………………………………………22
5 工程的竣工验收                                        …………………………………………………………………………2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各阶段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2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表                                    …………………………………………3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31
条文说明                                    ……………………………………………………………………………………………37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火力发电建设的发展及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试运、交接验收、达标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火力发电建设投资的效益。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河南电力建设调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冀平、贾元平、郭嘉阳、尤 京、张 洁、顾红柏、张  戟、钱 麟、王少俊、孙华芳。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同时作废。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阶段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总  则
2.0.1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按本规程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机组即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每期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0.2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电力行业有关标准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2.0.3  为提高火力发电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每台机组都应达到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相关标准的要求。
2.0.4  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可转入商业运行。
2.0.5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各个阶段应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2.0.6  机组达标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验收检查。
2.0.7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保修期,宜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1  通则
3.1.1  机组的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3.1.2  机组的试运一般分为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包括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两个阶段。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承担。
3.1.3  为了组织和协调好机组的试运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必须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3.1.4  机组各设备的单机试运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
3.1.5  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前,必须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认可。
3.1.6  机组试运中发生设备损坏、非计划中断运行等事故时,应由总指挥主持,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
3.1.7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应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3.1.8  机组归档移交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建设项目档案归档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完成。
3.1.9  机组试运应移交的档案包括:单机试运记录及验收签证,调试大纲,调试方案或措施,调试报告,调试质量验收签证,涉网特殊试验方案或措施,涉网特殊试验报告,机组性能试验方案或措施,机组性能试验报告等。
3.1.10  按设备供货合同供应的检修用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移交生产单位。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3.2  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3.2.1  启动验收委员会
3.2.1.1  启委会的组成
一般应由投资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公司、监理、电网调度、设计、施工、调试、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宜由投资方任命,委员由建设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1.2  启委会的职责期
启委会必须在机组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1.3  启委会的职责
1  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汇报,协调机组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2  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如遇试运指挥部不能做出决定的事宜,由总指挥提出申请,启委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3  在机组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情况和移交生产条件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
3.2.2  试运指挥部
3.2.2.1  试运指挥部的组成
一般应由一名总指挥和若干名副总指挥及成员组成。总指挥宜由建设工程项目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并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副总指挥和成员若干名,具体人选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2.2  试运指挥部的职责期
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机组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2.3  试运指挥部的职责
1  全面组织和协调机组的试运工作。
2  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
3  审批重要项目的调试方案或措施(如调试大纲、升压站及厂用电受电措施、化学清洗措施、蒸汽管道吹管措施、锅炉整套启动措施、汽机整套启动措施、电气整套启动措施、甩负荷试验措施等)和单机试运计划、分系统试运计划及整套启动试运计划。
4  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
5  协调解决试运中的重大问题。
6  组织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验收签证工作。
3.2.2.4  试运指挥部下设机构
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运行组、综合管理组。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见图3.2.2.4。
启动验收委员会
试运指挥部:总指挥
锅炉
专业组
汽机
专业组
电气
专业组
热控
专业组
化学
专业组
燃料
专业组
脱硫脱硝
专业组
消防
专业组
土建
专业组

 
图3.2.2.4  机组试运组织机构示意
1  分部试运组
一般应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监理、设计、主要设备供货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若干名,应由调试、建设、监理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或成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提出单机试运计划和分系统试运计划,上报总指挥批准。
2)  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指挥协调工作。按照试运计划合理组织土建、安装、单体调试工作,为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创造条件。
3)  在单机和系统首次试运前,组织核查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应具备的条件,应使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多方签证(见表A.1和表A.2)。
4)  组织研究和解决分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
5)  组织办理单机试运验收签证和分系统试运验收签证工作。
2  整套试运组
一般应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监理、设计、主要设备供货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应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若干名,应由施工、生产、建设和监理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提出整套启动试运计划,上报总指挥批准。
2)  组织核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和进入满负荷试运的条件,应使用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多方检查确认签证(见表A.3)。
3)  组织实施启动调试方案或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4)  组织分析和解决整套启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
5)  严格控制整套启动试运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组织办理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工作和各项试运指标统计汇总工作。
3  验收检查组
一般应由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航运等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
2)  负责组织验收由设备供货商或其他承包商负责的调试项目。
3)  负责组织机组全部归档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归档交接工作。
4)  负责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
5) 负责组织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整套启动试运质量总评。
4  生产运行组
一般应由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核查生产运行的准备情况,包括:运行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和上岗情况,所需的运行规程、管理制度、系统图表、运行记录本和表格、各类工作票和操作票、设备铭牌、阀门编号牌、管道介质流向标志、安全用具和化验、检测仪器、维护工具等配备情况,生产标准化配置情况等。
2)  负责机组试运中的运行操作、系统检查和事故处理等生产运行工作。
5 综合管理组
一般应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2)  发布试运信息。
3)  核查和协调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
6 各专业组
一般可在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和生产运行组下,分别设置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燃料、土建、消防、脱硫(硝)等专业组,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和组员若干名。
在分部试运阶段,组长由主体施工单位的人员担任,副组长由调试、监理、建设、生产、设计、设备供应商单位的人员担任;在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组长由主体调试单位的人员担任,副组长由施工、生产、监理、建设、设计、设备供应商单位的人员担任。
燃料、土建、消防和脱硫(硝)专业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承担该项目施工、调试的单位和监理、建设单位派人出任。
验收检查组中各专业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建设、监理、生产和施工单位的人员担任。
各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1)  在试运指挥部各相应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试运计划组织本专业各项试运条件检查和完善,实施和完成本专业试运工作。
2)  研究和解决本专业在试运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方案,上报试运指挥部审查批准。
3)  组织完成本专业组各试运阶段的验收检查工作,办理验收签证。
4)  按照机组试运计划要求,组织完成与机组试运相关的厂区外与市政、公交、航运等有关工程和由设备供货商或其他承包商负责的调试项目的验收。
3.2.3  机组试运各单位的职责
3.2.3.1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  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主导作用,全面协助试运指挥部,负责机组试运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2  负责编制和发布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环境和健康等工作进行控制。
3  负责为各参建单位提供设计和设备文件及资料。
4  负责协调设备供货商供货和提供现场服务。
5  负责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外部关系。
6  负责与电网调度、消防部门、铁路、航运等相关单位的联系。
7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机组联锁保护定值和逻辑的讨论和确定,组织完善机组性能试验或特殊试验测点的设计和安装。
8  负责组织由设备供货商或其他承包商承担的调试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9  负责试运现场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做好建设区域与生产区域的隔离措施。
10  参加试运日常工作的检查和协调,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3.2.3.2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  做好工程项目科学组织、规范运作的咨询和监理工作,负责对试运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监理和控制。
2  按照质量控制监检点计划和监理工作要求,做好机组设备和系统安装的监理工作,严格控制安装质量。
3  负责组织对调试大纲、调试计划及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措施的审核。
4  负责试运过程的监理,参加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试运结果确认,组织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5  负责试运过程中的缺陷管理,建立台帐,确定缺陷性质和消缺责任单位,组织消缺后的验收,实行闭环管理。
6  协调办理设备和系统代保管有关事宜。
7  组织或参加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讨论。
3.2.3.3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完成试运所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以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制作、安装和系统恢复工作。
2  负责编制、报审和批准单机试运措施,编制和报批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计划。
3  主持分部试运阶段的试运调度会,全面组织协调分部试运工作。
4  负责组织完成单体调试、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单机试运指挥工作,提交单体调试报告和单机试运记录,参加单机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5  负责单机试运期间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许可签发。
6  负责向生产单位办理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手续。
7  参与和配合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8  负责试运阶段设备与系统的就地监视、检查、维护、消缺和完善,使与安装相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9  机组移交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保卫、文明试运工作,做好试运设备与施工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
10  在考核期阶段,配合生产单位负责完成施工尾工和消除施工遗留的缺陷。
单独承包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其职责与主体安装单位相同。同时,应保证该独立项目按时、完整、可靠地投入,不得影响机组的试运工作,在工作质量和进度上必须满足工程整体的要求。
3.2.3.4  调试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编制、报审、报批或批准(除需要由总指挥批准以外的)调试大纲、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方案或措施,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计划。
2  参与机组联锁保护定值和逻辑的讨论,提出建议。
3  参加相关单机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单体调试及单机试运结果的确认,参加单机试运后质量验收签证。
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全面主持指挥试运工作,主持试运调度会。
5  负责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前的技术及安全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6  负责全面检查试运机组各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组织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
7  按合同规定组织完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项目和试验工作,参加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质量验收签证,使与调试有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8  负责对试运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9  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监督和指导运行操作。
10  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协助相关单位审核和签发工作票,并对消缺时间做出安排。
11  考核期阶段,在生产单位的安排下,继续完成合同中未完成的调试或试验项目。
3.2.3.5  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完成各项生产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燃料、水、汽、气、酸、碱、化学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生产必备的检测、试验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的配备,生产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工作票、操作票、运行和生产报表、台帐的编制、审批和试行,运行及维护人员的配备、上岗培训和考核、运行人员正式上岗操作,设备和阀门、开关和保护压板、管道介质流向和色标等各种正式标识牌的定制和安置,生产标准化配置等。
2  根据调试进度,在设备、系统试运前一个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设备的电气和热控保护整定值提供给安装和调试单位。
3  负责与电网调度部门有关机组运行的联系及与相关运行机组的协调,确保试运工作按计划进行。
4  负责试运全过程的运行操作工作,运行人员应分工明确、认真监盘、精心操作,防止发生误操作。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5  单机试运时,在施工单位试运人员的指挥下,负责设备的启停操作和运行参数检查及事故处理;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中,在调试单位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设备启动前的检查及启停操作、运行调整、巡回检查和事故处理。
6  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负责工作票的管理、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实施及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许可签发及消缺后的系统恢复。
7  负责试运机组与运行机组联络系统的安全隔离。
8  负责已经代保管设备和区域的管理及文明生产。
9  机组移交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安排机组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的实施和施工遗留缺陷的消除,负责机组各项涉网试验和性能试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使与生产有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3.2.3.6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设备供货商实际供货的设备与设计图纸不符时,负责对设计接口进行确认,并对设备及系统的功能进行技术把关。
2  为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处理机组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问题,提出必要的设计修改或处理意见。
3  负责完成试运指挥部或启委会提出的完善设计工作,按期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3.2.3.7  设备供货商的主要职责
1  按供货合同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
2  参与重大试验方案的讨论和实施。
3  参加设备首次试运条件检查和确认,参加首次受电和试运。
4  按时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调试工作。
5  负责处理设备供货商应负责解决的问题,消除设备缺陷,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及零部件的订货。
6  参与设备性能考核试验。
3.2.3.8  电网调度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
2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核查并网机组的通信、保护、安全稳定装置、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检查并网条件。
3  审批或审核机组的并网申请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许可命令。
4  在电网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满足机组调整试运的需要。
5  创造条件配合机组完成涉网试验和性能试验。
3.2.3.9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应按有关规定对机组试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3.3  分部试运阶段
3.3.1  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3.3.2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该设备状态和性能是否满足其设计要求的单台辅机的试运行;分系统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设备和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联合试运行。
3.3.3  分部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3.3.3.1 试运指挥部及其下属机构已成立,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职责分工明确。
3.3.3.2  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调试大纲已经审批发布执行。
3.3.3.3  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己完工,并已按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验收签证,技术资料齐全。
3.3.3.4  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3.3.3.5  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计划、试运调试措施己经审批并正式下发。
3.3.3.6  分部试运涉及的单体调试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
3.3.4  分部试运由施工单位组织,在调试和生产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完成。分部试运中的单机试运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分系统试运由调试单位负责完成。
3.3.5  单机试运完成、经组织验收合格、办理签证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
3.3.6  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由施工单位准备,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由调试单位准备,单体校验报告和分部试运记录,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和提供。
3.3.7  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应由施工、调试、监理、建设、生产等单位办理质量验收签证。
3.3.8  供货合同中规定由设备供货商负责的调试项目或其他承包商承担的调试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生产、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或整套启动试运。
3.3.9  与电网调度管辖有关的设备和区域,如:启动/备用变压器、升压站内设备和主变压器等,在受电完成后,必须立即由生产单位进行管理。
3.3.10  对于独立或封闭的一些区域,当建筑和安装施工及设备和系统试运已全部完成,并已办理验收签证的,在施工、调试、监理、建设、生产等单位办理完代保管手续之后(见表B.1),可由生产单位代管。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施工单位消除,其它缺陷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完成。
3.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3.4.1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是从炉、机、电等第一次联合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成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为止。
3.4.2  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3.4.2.1  试运指挥部及各组人员已全部到位,职责分工明确,各参建单位参加试运值班的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已上报试运指挥部并公布,值班人员已上岗。
3.4.2.2  建筑、安装工程己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厂区外与市政、公交、航运等有关的工程己验收交接,能满足试运要求。
3.4.2.3  必须在整套启动试运前完成的分部试运项目己全部完成,并已办理质量验收签证,分部试运技术资料齐全。主要检查项目有:
1  锅炉、汽轮机(燃机)、电气、热控、化学五大专业的分部试运完成情况。
2  机组润滑油、控制油、变压器油的油质及SF6气体的化验结果。
3  空冷岛系统严密性试验、发电机风压试验结果。
4  发电机封闭母线微正压装置投运情况。
5  保安电源切换试验及必须运行设备保持情况。
6  热控系统及装置电源的可靠性。
7  通信、保护、安全稳定装置、自动化和运行方式及并网条件。
8  储煤和输煤系统。
9  除灰和除渣系统。
10  废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11  脱硫、脱硝系统和环保监测设施等。
3.4.2.4  整套启动试运计划、重要调试方案及措施己经总指挥批准,并已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完成安全和技术交底,首次启动曲线已在主控室张挂。
3.4.2.5  试运现场的防冻、采暖、通风、照明、降温设施已能投运,厂房和设备间封闭完整,所有控制室和电子间温度可控,满足试运需求。
3.4.2.6  试运现场安全、文明。主要检查项目有:
1  消防和生产电梯已验收合格,临时消防器材准备充足且摆放到位。
2  电缆和盘柜防火封堵合格。
3  现场脚手架已拆除,道路畅通,沟道和孔洞盖板齐全,楼梯和步道扶手、栏杆齐全且符合安全要求。
4  保温和油漆完整,现场整洁。
5  试运区域与运行或施工区域已安全隔离。
6  安全和治安保卫人员已上岗到位。
7  现场通信设备通信正常。
3.4.2.7  生产单位己做好各项运行准备。主要检查项目有:
1  启动试运需要的燃料(煤、油、气)、化学药品、检测仪器及其它生产必需品已备足和配齐。
2  运行人员己全部持证上岗到位,岗位职责明确。
3  运行规程、系统图表和各项管理制度己颁布并配齐,在主控室有完整放置。
4  试运设备、管道、阀门、开关、保护压板、安全标识牌等标识齐全。
5  运行必需的操作票、工作票、专用工具、安全工器具、记录表格和值班用具、备品配件等已备齐。
3.4.2.8  试运指挥部的办公器具己备齐,文秘和后勤服务等项工作己经到位,满足试运要求。
3.4.2.9  配套送出的输变电工程满足机组满发送出的要求。
3.4.2.10  已满足电网调度提出的各项并网要求。主要检查项目有:
1  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已签订,发电量计划已批准。
2  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和试验已全部完成并已报竣工。
3  与电网有关的设备、装置及并网条件检查已完成。
4  电气启动试验方案已报调度审查、讨论、批准,调度启动方案已正式下发。
5  整套启动试运计划已上报调度并获得同意。
3.4.2.11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已按有关规定对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进行了监检,提出的必须整改的项目已经整改完毕,确认同意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3.4.2.12  启委会已经成立并召开了首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做出准予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决定。
3.4.3  整套启动试运
3.4.3.1  应按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进行。
3.4.3.2  空负荷试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锅炉点火,按启动曲线进行升温、升压,投入汽轮机旁路系统。
2  系统热态冲洗,空冷岛冲洗(对于空冷机组)。
3  按启动曲线进行汽轮机启动。
4  完成汽轮机空负荷试验。机组并网前,完成汽轮机OPC试验和电超速保护通道试验并投入保护。
5  完成电气并网前试验。
6  完成机组并网试验,带初负荷和暖机负荷运行,达到汽轮机制造商要求的暖机参数和暖机时间。
7  暖机结束后,发电机与电网解列,立即完成汽轮机阀门严密性试验和机械超速试验;完成汽轮机维持真空工况下的惰走试验。
8  完成锅炉蒸汽严密性试验和膨胀系统检查、锅炉安全门校验(对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机组,主汽系统安全门校验在带负荷阶段完成)和本体吹灰系统安全门校验。
9  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空负荷试运一般包括:机组启动装置投运试验,燃气轮机首次点火和燃烧调整,机组轴系振动监测,并网前的电气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和主汽管道的吹管等。
3.4.3.3  带负荷试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组分阶段带负荷直到带满负荷。
2  完成规定的调试项目和电网要求的涉网特殊试验项目。
3  按要求进行机组甩负荷试验,测取相关参数。
4  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带负荷试运一般包括:燃机燃烧调整,发电机假同期试验,发电机并网试验,低压主蒸汽切换试验,机组超速保护试验、余热锅炉安全门校验等规定的调试项目和电网要求的涉网特殊试验项目。
5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完成机组性能试验项目中的锅炉(燃机)最低负荷稳燃试验、自动快减负荷(RB)试验。
3.4.3.4  满负荷试运
1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后,机组才能进入满负荷试运:
1)  发电机达到铭牌额定功率值。
2)  燃煤锅炉已断油,具有等离子点火装置的等离子装置已断弧。
3)  低压加热器、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已投运。
4)  静电除尘器已投运。
5)  锅炉吹灰系统已投运。
6)  脱硫、脱硝系统已投运。
7)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已投运,汽水品质已合格。
8)  热控保护投入率100%。
9)  热控自动装置投入率不小于95%、热控协调控制系统已投入,且调节品质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10)  热控测点/仪表投入率不小于98%,指示正确率分别不小于97%。
11)  电气保护投入率100%。
12)  电气自动装置投入率100%。
13)  电气测点/仪表投入率不小于98%,指示正确率分别不小于97%。
14)  满负荷试运进入条件已经各方检查确认签证、总指挥批准。
15)  连续满负荷试运已报请调度部门同意。
2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后,即可以宣布和报告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
1)  机组保持连续运行。对于300MW及以上的机组,应连续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行;对于30OMW以下的机组一般分72h和24h两个阶段进行,连续完成72h满负荷试运行后,停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消缺,消缺完成后再开机,连续完成24h满负荷试运行,如无必须停机消除的缺陷,亦可连续运行96h。
2)  机组满负荷试运期的平均负荷率应不小于90%额定负荷。
3)  热控保护投入率100%。
4)  热控自动装置投入率不小于95%、热控协调控制系统投入,且调节品质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5)  热控测点/仪表投入率不小于99%,指示正确率分别不小于98%。
6)  电气保护投入率100%。
7)  电气自动装置投入率100%。
8)  电气测点/仪表投入率不小于99%,指示正确率分别不小于98%。
9)  汽水品质合格。
10)  机组各系统均已全部试运,并能满足机组连续稳定运行的要求,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已完成。
11)  满负荷试运结束条件已经多方检查确认签证、总指挥批准。
3.4.3.5  达到满负荷试运结束要求的机组,由总指挥宣布机组试运结束,并报告启委会和电网调度部门。至此,机组投产,移交生产单位管理,进入考核期。
3.5  机组的交接验收
3.5.1  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时,应进行各项试运指标的统计汇总和填表,办理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
3.5.2  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应召开启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遗留缺陷的工作安排,作出启委会决议,办理移交生产的签字手续(见附表C.1)。
3.5.3  机组移交生产后一个月内,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参加交接签字的各单位报送一份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3.6  特殊情况说明
3.6.1  由于电网或非施工和调试的原因,机组不能带满负荷时,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决定168h试运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6.2  机组满负荷试运期间,电网调度部门应按照满负荷试运要求安排负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连续满负荷运行,机组亦可按调度负荷要求连续运行,直至试运结束。
3.6.3  整套启动试运的调试项目和顺序,可根据工程和机组的实际情况,由总指挥确定。个别调试或试验项目经总指挥批准后也可在考核期内完成。
3.6.4  环保设施应随机组试运同时投入,如未能随机组试运投入,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和试运。
4  机组的考核期
4.0.1  机组的考核期自总指挥宣布机组试运结束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六个月,不应延期。
4.0.2  在考核期内,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管理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启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在生产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下,继续全面完成机组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消缺、完善工作。涉网特殊试验和性能试验合同单位,应在考核期初期全面完成各项试验工作。
4.0.3  考核期的主要任务:
4.0.3.1  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成施工及调试未完成的项目,完成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提出的整改项目。
4.0.3.2  完成全部涉网特殊试验项目,提交报告、组织验收、办理相关手续,早日转入商业运行。涉网特殊试验一般包括下列项目:
1  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振动特性分析。
2  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表面电位测量。
3  发电机转子通风孔检查试验。
4  发电机进相试验。
5  接地电阻测试。
6  变压器耐压试验。
7  变压器变形试验。
8  PSS功能整定试验。
9  发电机励磁系统相频、幅频特性试验。
10  励磁系统负载阶跃试验。
11  励磁系统的静差率测试试验。
12  发电机空载阶跃响应试验。
13  系统电抗Xe计算试验。
14  发电机调差系数整定试验。
15  发电机励磁系统灭磁试验。
16  机组AGC功能试验。
17  机组一次调频试验。
18  汽机调速系统动态参数测试。
4.0.3.3  组织完成机组的全部性能试验项目。一般包括下列试验项目:
1  锅炉热效率试验。
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4  锅炉断油最低稳燃出力试验。
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6  磨煤单耗试验。
7  空预器漏风率试验。
8  除尘器效率试验。
9  汽轮机最大出力试验。
10 汽轮机额定出力试验。
11  机组热耗试验。
12  机组供电煤耗试验。
13  机组厂用电率测试。
14  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试验。
15  机组RB功能试验。
16  机组污染物排放测试。
17  机组噪声测试。
18  机组散热测试。
19  机组粉尘测试。
20  脱硫效率测试。
21  脱硝效率测试。
22  燃机联合热效率试验。
23  燃机联合最大出力试验。
24  燃机额定出力试验。
25  燃机联合热耗试验。
26  燃机供电气耗试验。
4.0.3.4  生产单位应继续维护和保持或进一步提高自动调节品质和保护、自动、测点/仪表的投入和正确率。
4.0.3.5  全面考核机组的各项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
2  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
3  机组汽水品质。
4  汽轮发电机组轴振。
5  汽轮机真空严密性。
6  发电机漏氢量。
7  机组供电煤(气)耗及厂用电率。
8  机组补水率。
9  热控自动投入率。
10  监测仪表投入率。
11  保护投入率。
12  除尘器投入率。
13  高压加热器投入率。
14  主蒸汽温度和再热蒸汽温度。
15  燃机温度。
16  排烟温度。
17  吹灰器可投用率。
18  脱硫和脱硝装置投入率及运行指标。
4.0.4  考核期内机组的非施工问题,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4.0.5  考核期内,由于非施工和调试原因,个别设备或自动、保护装置仍不能投入运行,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研究解决。
4.0.6  电网调度部门应在电网安全许可的条件下,安排满足机组消缺、涉网特殊试验和性能试验需要的启停和负荷变动。
4.0.7  各项性能试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机组达标验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完成相关工作。
5 工程的竣工验收
5.0.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己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在本期工程的最后一台机组考核期结束,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专项验收且竣工决算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各阶段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A.1 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见表A.1
表A.1 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工程     机组
专业:                                        设备名称: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
备注
结论
经检查确认,该设备已具备试运条件,可以进行单机试运工作。
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调试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A.2  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表A.2  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工程     机组
专业:                                      系统名称: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
备注
结论
经检查确认,该系统已具备试运条件,可以进行系统试运工作。
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调试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A.3  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表A.3 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工程     机组                   检查节点: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
结论
经检查确认,该机组已具备XXXX试运条件,可以进入XXXX试运。
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调试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批  准(总指挥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卡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卡见表B.1
表B.1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卡
工程     机组
代保管区域和设备:
检查验收结论:
经联合检查验收,该区域的建筑、装修、安装工作已全部完成,区域内的设备和系统已完成分部试运,并已按有关验收规程验收,办理完签证,区域内卫生状况良好,已经满足生产运行管理要求,生产单位同意对该区域和设备进行代保管,特签此证。
主要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调试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见表C.1。
表C.1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工程      机组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建 设 单 位:
生 产 单 位:
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施工单位:
主体调试单位:
主体监理单位:
验收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机组编号
工程地点
建设依据
建设规模
工程正式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机组移交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机组整套
试运日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形成额定
发电能力
一、工程和机组试运概况
二、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启动验收委员会意见
启动验收委员会名单
姓  名
启委会职务
工 作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委  员
参加工程建设的单位签章
建 设 单 位:
生 产 单 位:
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施工单位:
主体调试单位:
主体监理单位: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
验 收 规 程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范围…………………………………………………………………………………39
2总则…………………………………………………………………………………40
3机组的试运及交接验收……………………………………………………………41
4机组的考核期………………………………………………………………………4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阶段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46
1  范    围
本标准中所述“火力发电”是区别于“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核能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泛指利用燃烧技术的发电。如:燃煤、燃油、燃气、燃烧垃圾或生物质等。
2  总    则
2.0.3  规定的每台机组都应达标投产是最基本要求,因此,安排了机组的考核期,期间应按照电力行业达标投产的标准完成机组的达标验收。工程是否参与国家级奖项的评比,由工程主管单位确定。
2.0.4  所述“涉网特殊试验”是指电网管理部门为了确保电网安全所要求的试验项目。涉网特殊试验验收文件的准备和申报由生产单位负责。
2.0.5  本标准中提到的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
3  机组的试运及交接验收
3.1.4  取消了责任不清且重复签证的“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改为分别在单机试运后验收签证、分系统试运后验收签证和整套启动试运后验收签证。在电力行业新的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未颁布之前,机组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和质量验收,暂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执行,新规范、规程颁布之后,按新规范、规程执行。
3.1.6  仅对机组试运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质事故时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当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或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3.1.8  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适当延期移交。
3.2.1.1  启委会的组成中一些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1  投资方是指参与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各方。投资方代表通常是指本工程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独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方代表由独资公司委派。
2  项目公司是指投资方成立的管理和运营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代表一般应是项目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建设和生产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
3  工程主管单位一般是指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董事会。
4  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一般是指本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监理、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调试合同单位。各主体参建单位应指派一名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经理(包括:总监、设总、调总)应出任委员。
5  主要设备供货商一般是指锅炉、汽轮机(燃机)、发电机设备供货商。这些主要设备供货商应委派一名领导作为委员参加启委会。
3.2.2.3
第3款  所述的重要项目调试方案或措施和各阶段试运计划应由试运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其中,调试大纲应在受电前一个月完成审批工作。
3.2.2.4
第1款  因在分部试运阶段仍有大量的土建、安装、保温等施工工作,且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属施工单位合同工作,因此,分部试运组组长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试运指挥部副总指挥的领导担任,这样更便于组织和协调。
3.2.2.4
第1款第3项  要求单机试运的首次操作就必须在控制室操作盘上进行,不得在就地操作启动试运。单机和系统的首次试运前应进行试运条件检查确认签证。签证表由施工及调试单位编制、保存和归档。
3.2.2.4
第6款第3项  专业组中各单位的代表应参与机组各阶段的试运工作,并有资格代表单位在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表上签字。
3.2.3.1
第2款  所述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一般包括:
1  机组试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规定。
2  机组试运期间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3  机组调试运行操作分工及责任划分管理办法。
4  机组试运控制目标。
5  机组试运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6  机组试运和调试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7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调用、备品配件领用、专用工具借用管理规定。
8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制度。
9  机组试运期间资料管理办法。
10  机组试运期间工作联系管理规定。
11  机组试运期间交接班制度。
12  机组试运期间会议管理制度。
13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14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5  机组文明调试、试运管理细则。
16  机组试运期间现场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等。
3.2.3.1
第3款  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和主要设备供货合同签订时就要充分考虑到现场需要的资料份数,至少要保证:存档资料2套、建设单位3套、监理单位1套、施工单位4套(按承包范围分别分发给不同的施工单位)、调试单位1套、生产单位3套。因调试单位进入现场要稍微晚一些,特别要注意必须给调试单位留出1套,以便调试单位进入现场后能够快速和有针对性的完成调试措施的编制。
3.2.3.1
第7款  要求建设单位在机组施工阶段就请性能试验和特殊试验合同单位到现场检查试验测点设计和安装情况,对不足的试验测点提出清单和设计,以便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完成测点安装。
3.2.3.1
第9款  这里所述的消防主要是指特殊消防和专业消防队,安全保卫主要是指试运区域重要部位和厂区的安全保卫。
3.4.3.3
第3款  涉网特殊试验中要求进行原动机和发电机数据建模,必须通过甩负荷试验测取相关动态特性参数。
3.4.3.4
第1款第9项和地2款第4项  热控自动装置投入率的统计,原则上按照设计套数统计,但经试运指挥部讨论研究,确认的确设计不合理的,可以不计入总套数内。对于电气自动装置投入率的统计,也采用上述方法统计。
3.4.3.4
第1款第10项和第13项及第2款第5项和第8项  测点是指DCS和NCS系统中的所有模拟量和开关量,投入率和指示正确率由调试单位负责统计;仪表是指设备和系统就地安装的显示表计,投入率和指示正确率由施工单位负责统计。两者应分别达到规定的要求。
4  机 组 的 考 核 期
4.0.2  涉网特殊试验和性能试验未签订在主体调试单位合同内的,涉网特殊试验和性能试验合同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提前进入现场,做好试验的各项准备和检查工作,按照试运计划完成安排在试运期间的试验项目,其余试验项目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
4.0.3.2  列出了目前涉网特殊试验一般要求的试验项目,建设单位以方便开展工作为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可将全部试验工作交给一个单位完成,也可将设备单体或电厂内部的试验工作与机组并网后的试验工作,分别交给不同的试验单位,承担试验的合同单位应提供试验报告。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各阶段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表A.1和表A.2  单机试运条件检查表和系统试运条件检查表,应每台设备或每个系统都有一份检查表。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条件中一般应包含下列检查内容:
1  建筑、安装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
2  试运现场环境,包括安全、照明和文明情况。
3  试运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到岗及试运现场通信联络情况。
4  试运方案或措施审批和组织学习交底情况。
5  单体调试完成及验收情况,对于系统试运还应包括单机试运完成和验收情况。
6  测点/仪表投运和指示情况、开关和阀门操作和状态指示情况、联锁保护传动验收和投入情况。
7  试运设备或系统具体检查项目检查情况,如:电动机绝缘试运前测试数据、设备油位和冷却水投运情况、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和注水、排气情况等。
表A.3  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表中,共分为整套启动试运前和满负荷试运开始两个检查节点。整套启动试运前的条件检查表中,检查内容应包含条款3.4.2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的全部内容;满负荷试运开始的条件检查表中,检查内容应包含条款3.4.3.4满负荷试运第1项中规定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