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狱三王观后感:深圳联防强奸案续:媒体行为不慎致报道对象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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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防强奸案续:媒体行为不慎致报道对象权益受损

2011年11月12日 09:55
来源:法制日报

图为媒体采访被害人时的情景。              温庆强/CFP

本报记者余飞

本报实习生严寒梅

一张新闻图片,很明显的两部分内容,一边是缀有不同媒体标识的话筒,一边是一名躺在床上以被子掩面的女性。

这样的画面内容,在不了解图片背后故事的人看来,会生出许多疑问:这些拿话筒的人在干什么?躺在床上的女性怎么了?

同一张图片,在了解背景的人看来,会生出几分惊讶:这是采访还是“二次伤害”?为什么要这样逼一名被害人?

11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发生一起涉嫌强奸案,嫌疑人为当地联防队员。图片中躺在床上的女性,正是此案的被害人。据报道,这名女性遭遇劫难后,已出现精神失常的征兆。

事发后,不少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大篇幅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对此事的关注。近两天,社会关注的焦点转向了这些报道者,有评论认为,个别媒体在采访中的行为及用语,对被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并由此引发了对新闻报道伦理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讨论。

被害者遭媒体“围观”

深圳市宝安区的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案发生后,当地媒体云集被害人住所,采访被害人及其丈夫,并迅速做出了报道。报道称,嫌疑人杨某在被害人王某的居所内,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强暴。其间,被害人的丈夫就在门外,耳闻一切但不敢出声,事后报警。

这些报道对杨某涉案细节多有描述,同时具体点明了被害人及其丈夫的个人信息。配合这些文字报道,个别媒体刊发了被害人王某躺在床上的照片及王某丈夫的正面照片。

深圳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案经报道后,嫌疑人杨某的联防队员身份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公众开始反思联防队员的教育管理问题。同时,公众也注意到,在此案的报道过程中,个别媒体的行为和报道用语值得商榷。

公众质疑的焦点就是那张新闻图片:被害者在受到伤害后,遭到了媒体话筒的“围攻”,被要求回答涉及隐私问题。

央视记者柴静在个人博客上发表评论称,个别媒体不顾当事人隐私强行曝光事件也是一种暴力行为,本案的报道手法是对新闻的羞辱。

柴静写道:在对话中,记者对这个在妻子被强奸时没有出来施救的男人说“你太懦弱”,这话实不该说……“你太懦弱”,一名记者登载在报纸上的直接判断,像刺一样扎在人心里……在相关的新闻视频中,前去采访的媒体直接拍摄了当事人的面孔及居住环境,并未使用马赛克遮挡。不止一家媒体,直接进入被害人的家门,堵住躺在床上已经有精神失常迹象的被害人,要求对方回答隐私问题。

有报道称,此案被媒体此般报道后,被害人家属的电话全关,全家也已搬走。被害人全家搬走,是远离伤心地,还是躲避连番的采访,抑或是不堪再次受到伤害?这些问题,外界不得而知。

新闻伦理道德引关注

“为什么会出现媒体云集揭被害人隐私的情况?原因在于,个别媒体将‘丈夫在现场,妻子仍遭强奸’作为一个卖点。”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第二个原因反映出个别媒体新闻价值观出现问题,过于追求一些夺人眼球、耸人听闻的信息,忽视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在社会讨论个别媒体在报道深圳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案的不当之处时,有观点认为,个别媒体之所以会忽视被害人感受,以侵害被害人隐私为代价获取新闻,在于目前新闻媒体激烈的竞争,导致个别媒体不择手段抢新闻。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认为,这种观点有些片面。因为真正的新闻竞争是优胜劣汰,也就是说媒体应以报道的质量赢得读者、赢得社会的认可。低俗化、耸人听闻的报道可能会一时吸引读者的眼球,但不会长久。目前出现这种个别新闻媒体不顾社会利益抢新闻的现象,在于个别媒体对新闻专业主义及媒体市场化的把握比较肤浅,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产业化的发展逐步得到修正。

“新闻报道不能伤害报道对象的权益,不管是被害人还是嫌疑人,都是如此。尤其是涉及儿童和隐私的信息,都应该作新闻处理,这是新闻常识。”喻国明说,新闻媒体应以社会利益、法治、道德作为报道尺度。

“记者上岗前应该是经过培训,学过新闻伦理的啊。”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一位教授说,个别报道此案记者的采访行为,有违新闻伦理。作为新闻媒体,对新闻职业操守应该有完善的规定,明确报道的尺度,进行有节制的传播。

媒体行为不慎可能导致侵权

在社会热议个别报道对联防队员强奸案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时,有公众开始讨论个别媒体的侵权行为。

“在此事中,个别媒体涉嫌侵犯了被害人及其丈夫的三项权利。”乔新生说,首先,有媒体未经许可,将镜头对准被害人及其丈夫的面部,涉嫌侵犯肖像权;其次,在一些报道中,详细描述了涉嫌强奸案的细节,涉嫌侵犯被害人的隐私权;第三,个别媒体未经被害人统一,擅自进入其房屋,涉嫌侵犯被害人的主债权。

乔新生认为,在此次案件报道中,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个别新闻从业人员站在所谓的道德高度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报道权、知情权为由滥用采访权。

“从报道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来看,报道权是由公民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如果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谈报道权。”乔新生说,另一方面,从报道权和公权力的关系看,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是监督应该有边界限制。尤其在一些案件报道中,在办案单位尚未公布案情的情况下,个别媒体擅自揣测案情,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

乔新生说,从国外经验看,对于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申请禁止令,禁止媒体对案情进行报道,以防止被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也可以防止个别报道妨碍办案,影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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