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时代5压缩百度云盘:《美国宪法》是“吵”出来的(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03:09

《美国宪法》是“吵”出来的(三)

——政治是各种利益的博弈

 

七、《公民权利法案》与《联邦宪法》的完善

尽管在许多问题上进行了妥协,尽管薄薄几页纸一共七条的《联邦宪法》讨论了几个月,但在很多代表心里还是留下了遗憾,也有不满。到会的会议代表55人,中途退场13人,有的是因为身体原因离开,也有的是因意见不被采用,或制定出来的东西距他的理想差距太大,愤而退场,如纽约代表雅茨和兰欣等,到 9月17日,《联邦宪法》定稿需会议代表签名时,只余42人。但是争议还没有结束,不满依然强烈。

签名前德高望重的富兰克林先讲了一段话。他说,我承认,到现在,我对宪法的若干部分仍不能同意,但我从自己人生经历中也感受到自己并不能永远正确。从这种感觉出发,我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但我也怀疑,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每个人来参加会议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个人的偏见、激情、错误观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我们能指望这样的会议产生完美的成果吗?令人惊诧的是,现在这套方案,如此地近乎完美。我认为,这部宪法也会使我们的敌人惊诧。他们正幸灾乐祸地等着,以为我们开会也和巴比伦造通天塔一样,每次都是劳而无功,以为我们各邦正处在分崩离析的边缘。为此,我同意这部宪法,因为我不能指望还有更好,也没有把握说它不是更好。为了公众利益,我决定牺牲自己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意见。我希望制宪会议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就此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宣布我们取得一致,在这个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在富兰克林的感召下,许多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是三位最有影响并为宪法制定作出巨大贡献的人物,伦道夫、梅森和格里却拒绝签名。伦道夫是会议最初讨论的底本《弗吉尼亚方案》的起草者之一,梅森是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起草者,被称为美国的“权利法案之父”,格里也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从以上几个议题的讨论中,我也可以看到这三者也是争辩最激烈的发言者,但他们在最后的时刻都非常痛苦地拒绝签名。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名的只有39人。制宪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又经过了一年半,由各邦议会的讨论通过之后正式生效。至此,世界上一个伟大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了。

但是,围绕《宪法》的斗争并未结束。以“权利法案之父”梅森为代表的民权主义者认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那就是一个好国家;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好政府。有没有效能,倒在其次。当然,政府应该有效能,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如果效能和民权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那么应该舍去效能。因为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建立政府。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要政府做什么?宪法也一样,一部宪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居然只字不提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这就是梅森、伦道夫和格里坚持不签字并反对这个宪法的原因。

梅森关于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条款的意见,得到了广泛的支持。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等邦都要求新宪法正式运行后增加《权利法案》,北卡罗来纳更是坚持先增加《权利法案》后批准宪法。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在巴黎公干,未能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于是,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4月开始运作后,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了他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的议案,共12条。他想把这些条款编进宪法正文,但遭到谢尔曼等人的反对。经过辩论,最后决定采取以“修正案”的方式补入。

1789年9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增加12条宪法修正案的决议。从这年11月20日起到1791年12月15日,共有11个州(宪法生效后,原来的邦变为州)议会批准12条中的后10条,超过联邦议会原定的生效的限定条件,3/4的州的批准。因此这10条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因这10条修正案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也叫《公民权利法案》。至此,美国宪法变成了一个较为完美的宪法,成了世界上各国宪法的典范。从此,也把美国带上了一个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繁荣、富强的康庄大道。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

美国《公民权利法案》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限制公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第二条、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保障,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在和平时期,未经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侵占民宅;在战争时期,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亦不得侵占。

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确有可靠的理由,并经过宣誓和宣言保证,明确要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法官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令状。

第五条、未经大陪审团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战时或者出现公共危险时,在陆海军及民兵中出现的案例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第六条、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权在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的审判;被告应当被告知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接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在习惯法的案件中,对争议金额超过二十美元的案件保留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已经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的规则,不得重新审理。

第八条、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超额的罚款;不得进行残酷的或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不能用来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

第十条、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