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野求生怎么合成:央企高管廉政从业的“紧箍咒”灵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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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高管廉政从业的“紧箍咒”灵不灵?

王兰     2011年11月09日09:3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近年来,来自于社会各界对央企的质疑和非议越来越多,比如央企“旱涝保收”,盈利给国家上缴的并不多,而亏损的“黑洞”却要国家来填补,央企职工的收入尤其是央企高管的高酬金、高收入更是广受诟病。

  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称,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剑指央企领导的“乌纱帽”,可谓央企各级领导的“紧箍咒”。

  其实,两年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时至今日,国资委终于拿出了针对央企各级领导人员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毕竟是《规定》的操作细则,应该对《规定》的落实起到好的作用。比如《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这就从制度上堵死了某些央企官员“官复原职”、“异企升迁”的路子。

  虽然《实施办法》看起来比较“温柔”,但毕竟是一个新的办法,是一个进步,可以说,国资委在管理央企各级领导方面,借鉴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好的方法。因为此前,国家只有对公务人员犯法的行政处罚是开除公职,企业人员并不受这个限制,行政处罚也没有硬性规定。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央企领导是一个警示,但并不会终结央企某些领导人员的不廉洁行为。

  一方面,国资委对央企的管控力有限。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只是指导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企业行为有时会脱离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从过去的管理情况来看,从高管的薪酬限制到员工的整体工资,从企业的不合理消费到央企的福利发放,已经调研、强调很多次了,但违规者始终存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说明国资委对央企的管控能力有限。

  另一方面,马克思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我们现在的现代企业制度依然很不完善,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很多,许多央企都居于行业垄断地位,它的高利润使得某些人是见缝就钻。

  要达到《实施办法》所说的“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这之中涉及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涉及到法律的完善,涉及到财务制度的完善,还涉及到监督制度的完善。因此,彻底实现央企高管廉洁从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就目前情况看,最可贵的,还在于执行。如果能够认真执行《实施办法》,从用人方面坚决治理央企管理中的乱象,有效遏制央企利润的不合理流向,《实施办法》的成效应该还是值得我们期许的。

(责任编辑:张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