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步走路读后感简单点:双倍工资案件疑难问题解析(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0:09:47

双倍工资案件疑难问题解析(八)

来源和作者:山东工人报 最新还发表了: 与部门签订的聘用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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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1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关于双倍工资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适用,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双倍工资,追索的另外一倍工资就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提出;在离职后1年内提出即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应当适用为期1年的一般时效。
笔者认为,分析双倍工资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适用,首先应当界定双倍工资罚则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抑或法律责任。准确地讲,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追索的是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即劳动报酬。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的规定编排在《劳动合同法》第7章“法律责任”当中。显然,双倍工资罚则,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时对其作出的一种惩罚措施,其中一倍是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差额即另外一倍工资。因此,应当适用为期1年的一般时效。唐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