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会更好台湾群星:深圳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0:10:04

深圳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国资局要将直管企业经营班子的考核评价权交给企业董事会,同时,要求按岗位责任、贡献大小确定不同系数,原则上在0。5-1.0之间,其中,0.9-1.0的比例不超过20%,0.8-0.9的比例不超过20%,,也就是说至少有60%的班子成员在0.8-0.5之间。

  要做好上述工作首先要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是按公司治理要求构建董事会;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战略和实际运作情况,明确董事会的配置目标和配置需求。

  二是完善董事会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严格的内部流程与决策程序。

  三是完善董事选聘工作,改善董事会人员结构。规范出资人选聘董事的行为,相应出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选聘办法,扩大选聘董事视野,建立董事人才库,并进行动态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国有企业董事人才队伍,改善董事会人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和运作效率。

  四是有必要建立董事会和董事的考评机制。为体现公正、公平,应当制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对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董事的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评价,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高效运作,促使董事会成员充分履行董事岗位职责。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办发〔2010〕17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提升企业管治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十二五”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倍增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为核心,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市属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实现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规律接轨,形成市场化选拔、考核、激励、约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竞争机制,建立选拔培养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制度措施,基本形成企业领导人员有序退出的机制。

  (三)工作原则。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员工认可相结合;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二、着力加强董事会建设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等不同类别,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构建董事会;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战略和实际运作情况,明确董事会的配置目标和配置需求。

  (五)完善董事会内部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严格的内部流程与决策程序。

  (六)加强董事选聘工作,改善董事会人员结构。规范出资人选聘董事的行为,出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选聘办法,扩大选聘董事视野,建立董事人才库,根据董事关键才能指标对董事人才库进行动态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国有企业董事人才队伍,改善董事会人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和运作效率。

  (七)建立董事会和董事的考评机制。制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对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董事的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评价,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高效运作,促使董事会成员充分履行董事岗位职责。

  三、试行董事会直接选聘、考核评价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八)试行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基础上,制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导意见,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企业内部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市国资局的审核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确保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制度科学、程序合理,实现出资人和董事会的管理目标。在市属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副总经理,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适时推行由企业董事会选聘总经理(市属金融企业和深圳出版发行集团暂不推行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九)强化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加强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制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导意见,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管理效能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年度、任期、试用期考核评价,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档案。

  (十)建立对董事会和董事的问责制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与董事会直接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适应,建立董事会和董事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客观分析原因和后果,实事求是认定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十一)建立市场化选聘企业领导人员机制。把市场化选聘作为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手段,制订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选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意见,广泛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扩大市场化选聘范围,把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以及市场上的优秀人才吸引到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中来,构建职业经理人队伍,培育职业经理人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二)探索运用科学合理的人才测评技术手段。充分应用各类先进的人力资源工具与方法,利用科学的人才测评技术手段,提高选人的科学性、客观性;开发适用不同类型人才的测评技术,逐步建立综合反映品德、知识、业绩等要素并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借助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的力量,确保人才评价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十三)积极探索市场化激励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接轨,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目标,充分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要在统一领导、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与企业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建立股权激励等形式多样的市场化激励配套机制。

  (十四)通过市场化途径,建立企业领导人才储备库。要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人才储备,建立以基本素质、业绩档案、诚信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储备库。要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开展科学测评,做好动态管理,为广泛开展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择、培养、使用提供基础条件。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考核评价工作的沟通机制

  (十五)坚持党管干部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手段,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进入企业董事会的党组织负责人在董事会上正确表达企业党组织意见等方式,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纪委在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任期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将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到具体的企业领导人员选聘和管理工作中。

  (十六)加强企业与出资人的沟通。根据企业股权结构特点,建立完善企业与出资人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沟通机制,做到事前沟通、事后报备,并从流程上保障出资人的正确意见通过企业董事会得以贯彻实施。

  六、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十七)实行监事会主席重大人事事项报告制度。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要从监督的角度,对董事会选拔任用、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发表监督意见,并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出资人报告。

  七、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

  (十八)加强对企业董事会的指导与协调。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复杂。市国资局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指导,做好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氛围。注重总结深化改革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促进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九)本意见下发后,市国资局要将直管企业副总经理的选聘、考核评价权交给企业董事会,并根据本次改革工作的需要,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可参照直管企业的做法,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市国资局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对直管企业的董事会进行初步评估,根据企业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

  (二十一)根据管理权限的变化,市属国有企业要在201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选聘、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权限。

  (二十二)本意见及配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一年后,由市国资局全面总结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深圳试行董事会直聘国企老总 不再由政府任命

2011年02月17日 12:57  南方都市报

  摘要:今后,包括水、电、煤气、公交等众多公用事业单位在内的大型国企“掌柜”,将不再由政府部门任命,而是由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

  南都讯 记者徐维强 今后,包括水、电、煤气、公交等众多公用事业单位在内的大型国企“掌柜”,将不再由政府部门任命,而是由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昨日,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公布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方案,强化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并建立对董事会和董事的问责制度。

  打造国企职业经理人队伍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国资局相关部门了解到,深圳市国有企业的老总任免权此前一直在政府部门手中,由国资局向企业董事会推荐人选。2006年开始,深圳市在其中的6家独资企业中进行试点,对于副总经理的选聘权交给企业。随着此次新办法的出台,今年起深圳的所有市属国企将全面推广。

  根据办法,深圳将试行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基础上,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导意见,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企业内部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市国资局的审核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确保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制度科学、程序合理,实现出资人和董事会的管理目标。在市属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副总经理,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适时推行由企业董事会选聘总经理(市属金融企业和深圳出版发行集团暂不推行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办法还提出,将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机制。广泛引入竞争机制,把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以及市场上的优秀人才吸引到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中来,构建职业经理人队伍,培育职业经理人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深圳市国资局表示,通过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实现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规律接轨,形成市场化选拔、考核、激励、约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竞争机制,建立选拔培养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制度措施,基本形成企业领导人员有序退出的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市属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完善考核评价问责制度

  优秀的国企高管也将得到丰厚的回报。办法表示,将积极探索市场化激励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接轨,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目标,充分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要在统一领导、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与企业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建立股权激励等形式多样的市场化激励配套机制。

  国有企业也将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加强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制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导意见,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管理效能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年度、任期、试用期考核评价,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档案。

  同时,将建立对董事会和董事的问责制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与董事会直接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适应,建立董事会和董事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客观分析原因和后果,实事求是认定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评价

  更符合市场要求

  “这是一次大胆的突破。”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副院长郭万达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领导一直都属于传统的干部体制,而深圳的此次改革,将推动国有企业领导走上了市场化选拔方式,通过董事会聘任,使得国企老总向职业经理人的方向转变,更符合市场要求。企业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新加坡的淡马锡同样属于国有控股,但运作十分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尤其是行政干预,而人事就是一个主要方面。

  由以往的任命改为聘任,企业治理结构也将更为合理。郭万达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目前部分大型央企在上市股份化后已经开始试点,包括总裁、CEO等已经“职业经理”化了,但国有独资央企改变仍不多。深圳此次对全部市属央企推广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按照公司法来加以运作,无疑是一次大胆积极的尝试。

  相关新闻

  深圳出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办实体应脱钩

  南都讯 记者徐维强 深圳将对国有资产展开新一轮整合,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共享共用。昨日,深圳市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一律不重新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按相关程序报批,包括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临时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按规定应报财政审批却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资产使用管理方法,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跨部门调配资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制度)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

  (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责任书内容)

  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奖惩办法;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 (年度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 (考核指标特别规定)

  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年度责任书签订程序)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于每年一季度前,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基本指标目标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发展水平。

  (二)市国资委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市国资委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企业沟通后变更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动态监控)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上报一次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诉讼事项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国资委。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市国资委应当结合企业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有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一式三份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期限)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责任书内容)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内容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定。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考核指标特别规定)

  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

  第十五条 (任期责任书签订程序)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签订。

  第十六条(动态监控)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薪酬与管理

  第十八条 (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 (基本年薪确定依据)

  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承担的资产、效益和经营管理难度,以及上年度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由市国资委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不可确定因素处理)

  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二十一条 (绩效年薪确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分配系数)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自行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兑现方式)

  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以基本年薪的80%分月预付,年终经考核后,再统一结算支付。绩效年薪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经任期或离任审计后,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一年兑现。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延期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委实行专户管理,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到期按规定兑现本息。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薪酬方案审批)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和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委审核,各分管副市长审批,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已经市国资委审核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需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但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六条 (薪酬管理)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帐管理,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设置收支明细帐,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二十七条 (薪酬税前支出规定)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薪酬方案公布)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执行要求)

  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擅自增加工资,不得超额提取和超额发放工资。

  第三十条 (专项审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场化薪酬)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薪酬管理)

  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条件企业有关规定)

  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等,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工资报酬。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奖惩)

  市国资委应当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以上(含C级)的企业负责人,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第三十六条 (违规处罚)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不良资产,市国资委将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考核指标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考核指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参照制定)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的问题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几点认识和体会:

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十二五”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倍增计划”,市委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再出“新招”:决定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逐步形成市场化选拔、考核、激励、约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竞争机制,建立选拔培养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制度措施,基本形成企业领导人员有序退出的机制。

   为此,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企业董事会直接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并建立起市场化选聘企业领导人员机制。

   选人用人是完善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受社会各方面影响最大、难度最大的一项改革。我认为市国资委将变得应更加信任和依靠企业董事会,在管人方面要从直接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向管理董事和董事会转变,着力打造一支适应市场竞争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在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直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基础上,市国资委还应制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指导意见,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企业内部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市国资委的审核责任应进行明确划分,确保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制度科学、程序合理,实现出资人和董事会的管理目标。

市国资委推动市场化选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就必须广泛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扩大市场化选聘范围,把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以及市场上的优秀人才吸引到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中来,构建职业经理人队伍,培育职业经理人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还要探索市场化激励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套机制。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国企人才的储备工作,提出建立以基本素质、业绩档案、诚信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储备库”,为广泛开展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择、培养、使用提供基础条件。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什么 国有企业人事任用制度 2006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试题(免费) 请问,谁知道《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哪里有?谢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谁有? 如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猜成语: 正确识别、选拔和任用人才 哪里可以找到“如何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的资料。 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什么制度是当前选拔任用干部和实施监督改革的重大举措。 请问那里可以下载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试模拟试题 国有企业领导如何看待“穷人经济” 请问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国家公务员吗 在国有企业如何与领导搞好关系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工资如何构成 湖南省株洲市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 请问天津电影制片厂领导人员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的“应当”按现代汉语词典是应该和理所当然的意思,中组部如何把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总结 谁有么 请发上来个 参考一下 谢谢 急急 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中的"全额定向推荐"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领导资产保值增值有何政策 国有企业的领导有那些类型,如何应对他们???? 2006年西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是公务员编制吗? 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能不能在该国有企业下属的公司担任高管人员? 国有企业改制人员的分配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