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吸附仪设备组成:上海重口味的买春“畜生”该当何罪?都是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7:38:44

上海重口味的买春“畜生”该当何罪?

 

——都是谁?

 

清仪永恒

 

2011-11-09

 

    上海中学生组团援交事件中,有2个年龄还不满14岁,我为什么要单独把它提出来,因为,我国刑法对14岁以下的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有着特殊的保护。简述如下:

 

    如果他人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愿意与否都视为强奸,以强奸罪论处,除非与他发生关系的人确实不知道他不满14岁,且造成的后果不严重,情节显著轻微

 

    如果是在嫖娼过程中,嫖娼者只要与14以下的卖淫女有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讨论14岁就被定性为“卖淫女”是否恰当,因为有判断是否恰当,要根据她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依据她的意志能力来判断,她是否认识到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就是卖淫,如果没有这种意识,那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幼女卖淫,那么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选择罪名,可能仅是一种,比如引诱卖淫罪,或引诱、容留卖淫罪,还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

 

    从上面分析,在我国合法的性交年龄是14岁,只要行为人与14岁的人发生性关系,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那么,本案嫖宿14岁的幼女的这些重口味的“畜生”都是什么人?还用查吗?都是“上流人士”、“社会贤达”、“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人物,一定不会有“屁民”,因为,“屁民”是没有那些闲钱的。

 

    这些猪狗不如的畜生,为了自己的变态性取向,把自己的罪恶伸向了幼女,他们还谈什么隐私权,还配有什么隐私权,因为,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条件下,赋予其隐私权,无疑说明法律是在保护违法行为。如果我们保护其隐私权,尤其在我国道德转型时期,这无疑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使得“世风日下”。隐私权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我们绝不能给破坏道德者穿上文明的外衣。 

 

    综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玩弄幼女的,都不存在隐私权,即法律不保护该种隐私。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该种行为是其隐私,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罢了。尽管他们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可以存在隐私,即该种行为不被他人所知,但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能寻求法律上的救济的。也就是说公众人肉他,将他在网上“游街示众”,他是没有办法寻求法律保护的,法律也不该对其保护。

 

    因此,强烈呼吁把他们的名字公开,让全国人民予以申讨,让他们不仅在法律上受到制裁,还要让他们永远不该有翻身的机会,以此,警告和震慑那些有变态性取向的人,让他们不敢越雷池半步,以切实保护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