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膜压力传感器结构图:公司信用基础的再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9:57:46
孙乃玮
发布时间:2010-08-15 01:09:03
阅读次数:0
内容简介:对公司信用基础的研究除了指导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以外,还具有其他意义。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对公司信用基础的了解程度不同,应该得到不同方面的公共服务。金融意定债权人对公司信用基础的关注主要靠自身实现,经营意定债权人需要法律提供与资本相关的信用基础信息,法定债权人无法了解公司信用基础,需要以其他手段补救。
关键字:


自从2003年赵旭东教授发表著名论文《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后,公司的信用基础问题成为公司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在中国期刊网上的检索显示,2003 -2005年12月,共有9篇探讨这一问题的论文发表,商法学年会也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讨论。赵旭东(2003)认为以资本来昭示信用总是对公司信用程度不同的歪曲,为此社会付出了巨大代价,与其说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不如说是以公司的资产为基础,并建议对当时的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改革过分严苛的法定资本制度,而在资产信息方面给债权人以法律救济{1}。傅穹(2003)认为公司以资本为信是一个悖论,债权人、法学家、财务专家和立法者均未把资本视为公司信用基础{2}。李启平认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表层看是基于公司的资产与信用,从内容看是基于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3}。李晓鹏、兰霞(2004)认为公司应该以资产为信,因此对当时公司法定资本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提出具有确定价值,能为人支配且可转移的财产或权利均可用于出资{4}。叶敏(2005)认为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没有根本分歧,公司行政评定结果、高管人员情况、盈利率、风险防范与管理体制的健全程度和特殊性质公司的特别指标均应作为信用基础考虑的对象{5}蔡世军(2005)认为应该从单一、静态和成立信用标准转变到综合、动态和成长信用标准{6}。李法兵(2005)认为把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公司资产基础上的观点有失偏颇,建议兼顾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不能偏离债权人保护的理念{7}。任向前(2005)认为信用机制而非资本才是公司信用的核心保障,而资本具有证明交易能力和决定公司控股权的功能,以往对公司资本与信用的关系存在误读{8}。郭嘉鹄(2005)认为应该在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的同时完善配套制度,并认为欠缺“珍视信用”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背景下,立法者以“注册资本”为信,则只能是一个无奈的选择或临时的举措{9}。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所深入,论者已经试图在承认“资产信用”的前提下,探讨新公司法如何确保资产信用机制的运作。这种深入讨论显然是因为公司信用基础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对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改革提出指导和建议,而在新公司法已经确立了新的资本制度以后,原有的意义有所减弱,而在进一步阐述资产信用的基础上,其中两篇硕士学位论文很具有代表性。张静在《论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为视角》一文中论述了在资产信用下如何进一步改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10}气蔡世军在《论公司信用的基础》一文中提出了完善信用立法,加强信用道德建设以系统性建设公司信用基础保障{11}。可以说这一阶段对公司信用基础这一命题的研究集中表现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如何改变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的研究上。然而,对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系统性研究国内已不乏著作。公司信用基础与以上这些法律制度在存在联系的同时是否存在区别,是否有其他研究意义,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法律意义上信用的概念与公司信用基础的研究意义
在英美法上,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信用是“企业或个人及时获得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ability ),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于对方有关偿债能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12}在大陆法上,“信用”一词并不单独使用,而是作为“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术语的一部分,成为法律语言符号。大陆法系将诚实信用原则划分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前者要求人们正当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在我国后者与“善意”具有同等意义{13}。从英美法意义上看,蔡世军认为“公司信用基础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公司偿债能力,而是对公司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的外在社会评价”{11}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大陆法系意义上,信用基础还包含对外在善意的社会评价提供法律保护的含义,即对民事主体信赖利益的保护。这样,从法学角度看,信用基础不能够简单等同于债权人的保证,在很大程度上还含有事先保障的意味。因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具有指导资源优化配置,帮助债权人作出决策的意义,而并非在支付不能时单纯给与债权人事后救济。否则公司信用基础就与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混为一谈,不再构成一个新课题。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定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与公司信用基础无涉,因为法定债权人并无信赖利益值得保护,这也是将法人人格理论否认作为诚实信用原则推论的韩国拒绝承认对法定债权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依据{14}。
二、经济意义上的信用概念与公司信用基础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指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即货币或商品有条件让渡的独特运动形式{158}。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信用是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或信用借贷{16}。牛津经济学词典则认为信用可以由供应商、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17}。可见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把信用的来源划分为经营活动和金融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的利益首先要靠债权人本身保护。在债务形成阶段,债权人应该本着对自己财产负责的精神,决定与何种公司发生信用关系,在债务清偿阶段,债权人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债权的实现。然而,国家除了在第二阶段提供公力救济措施外,还应该采取提供何种公共服务呢?总的原则应该是凡是债权人自己有能力并应该采取的措施,应由债权人承担;只有个别债权人无力承担或不能由债权人个别采取的措施,才应该由国家负责。无论是核心公司法抑或其他法律的保护,应针对特定群体的、无法提供契约自我保护的债权人,而非不分债权人类别的无差别呵护{18}。公司的信用基础问题实际上应该研究在信用全过程中,国家和债权人分别应该担当何种角色,承担何种义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授予谁信用,授予多大信用,主要由市场引导:能获得较多回报(利息)而风险较小的债务人通常可以获得较多信用,也就是说能够获得较多资金支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不可能与债务人有相同的了解,甚至基于自身条件不可能有适当的了解,这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适当的保护,还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国家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通过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维护整体利益。
债权人首先可以分为法定债权人和意定债权人。在金融业有限竟争的买方市场环境中,不同类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力量对比不同,所处的地位和获取信息的手段也有差别;国家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也不完全相同,必须根据不同债权人所需不同提供不同的保护措施。当然,这并不是要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对债权人区别对待,而是平等地提供多种保护措施,供不同债权人选择,实现不同种类债权人各取所需,都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而自己仍然承担必要的商业风险。
现有的对公司信用基础进行分析的文献中,不少涉及了对财务报表的分析,例如赵旭东教授的《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用整个第四部分使用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论证了资产信用的意义{1}。李启平在《最低资本金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文中也适用财务报表分析技术,认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是债权人利益的实质保障”{3}。但是,现行财务报表分析技术由于没有区分经营活动和金融活动,没有正确回答公司信用基础的真正负担是什么。因此,引进改进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1],有利于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阐释。
改进的财务报表分析也称管理财务报表分析,其基本思路是以是否存在利息为标准,区分企业的经营资产和金融资产,经营负债和金融负债,将经营负债作为经营资产的减项,得到净经营资产,将金融资产作为金融负债的减项,得到净金融负债(也称净负债),基本恒等式变成“净经营资产=净负债+股东权益”。
管理财务报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该报表明确了对意定债权人的再分类标准。前文已述,可以把债权人分为法定债权人和意定债权人,其中,不同意定债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是为债权平等原则。但是不同的意定债权人所处的实际经济地位不同,在金融业有限竞争的买方市场条件下,提供有息金融资本的债权人实际上处于谈判的优势地位,而由于赊销等原因提供公务无息信用的债权人则相对处于不利地位。做这种区别才能正确把握法律与市场应该各自侧重保护何种债权人利益。这与上文经济学意义上信用的划分具有内在一致的逻辑。
其次,该报表明确了信用基础的负担,即对金融债权人而言真正需要偿还的负债。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经营负债可以长期维持一定水平,实际上可以认为是无需偿还的负债。金融负债才是企业的真正负担。而金融资产由于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一定的收益性,可以基本上抵消金融负债的还本付息压力,即可以立即偿债并使金融负债减少。因此只有净负债,即公司有息借人后应经投入经营活动的债务资本才是信用基础的负担。
其三,该报表统一了“资本论”与“资产论”。江平教授在《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中就已经使用是包容资产信用在内的资本信用广义概念。蔡世军也认为“如果采取广义的资本信用的概念,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在某种程度上就重合了”{6},然而,从改进财务报表的角度,完全不必大费周章论证两者的一致性。因为净负债可以称为净债务资本,权益可以称为权益资本,两者之和称为“净资本”,“净资本=净资产”,资本反映资源来源,资产反映资源配置,两者本来就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这一论证还可以从政治经济学中找到根据。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利息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有息负债能够获得利息,当然是资本的一部分,有息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一起投入经营,就转化为产业或商业资本—也就是企业的净经营资产。
三、公司对金融意定债权人的信用基础
赵旭东教授在《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资本信用”为什么是一种迷信,傅弯也在《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一书中详细地阐明了债权人、法学家、财务专家和立法者均未把资本视为公司信用基础{18}。然而,实际上,“资产信用”似乎也不能很好地概括利益相关人真正关注的信用基础。实际上不同债权人本身也有不同看法。实际上,可以以银行债权人和债券持有人为例探讨金融债券人真正关注的信用基础是什么。
首先值得说明的是,即使是利率自由的美国,公司信用的基础也绝非不必要的讨论。“由于更高的利息率通过增加债务人的固定成本而使违约的风险上升,所以公司债权人往往不能依赖更高的利息率”{19}。在西方,银行通常以5C法评估公司信用基础,即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能力(character, capacity, capital, collateral and condiction)。其中,品质指公司信用申请者管理人员的品质,能力指公司用以偿债的资源,资本指现金流量不足时用于偿债的长期资源{20},在具体运用中,不同银行也有不同办法。在我国,利率受到管制的前提下,公司信用基础问题更广泛受到银行业关心。根据一项统计调查,银行债权人在发放贷款时不仅关注财务报表正文,而且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不仅关注三章财务报表,而且关注一些基本的财务比率;不仅关注财务信息而且关注非财务信息(如诚信、抵押、保证人等),在对会计信息做了如此努力的前提下,仍然仅有59. 5%的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信息能满足贷款分析的需要{21}。如此看来,银行债权人信用基础信息要求绝非政府所能提供的,主要依靠银行的自身努力。当然,就客户品质方面,政府可以制定法律提供一些信用记录公开渠道,然而这似乎并不适合作为资产信用条件下的债权人保护机制论述,因为品质,特别是经营者品质一般不应该视为公司资产。
与银行相比,债券持有人在某种意义上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在西方,此类债权人获得公司信用基础的能力不足主要靠信用评级机构来补足。标准普尔的评级机制给与我们一个良好的分析对象。标准普尔评级体系有如下特点:评价某项债务的偿付能力,而非整体债务的偿付能力;重视面谈不拘泥于报表;重视运营风险(行业、竞争和内部管理、产品周期、多元化),也重视财务风险(重视表外债务、重视净负债、重视现金流量);以财务风险指标为例,标普首先赋予几个重要指标为了达到某种信用级别应具有的基础值,再用运营资金/总负债指标进行调节[2]。在这种评级方法中,管理财务报表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风险指标中的资本概念,就是管理财务报表意义上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针对金融意定债权人而言,资产信用的概括也只能是近似的,实际上公司真正的信用基础客观上是多元的{22},然而法律似乎对这种多元性不必十分关注。
四、公司对经营意定债权人的信用基础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该种债权人一般无法获得充分信用基础资料,因此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提供公共信息的义务。前文已述,经营债权从长期看是无需偿还之债。这是站在债务人持续经营的角度,从债权人的角度这部分负债也是需要清偿的。经营意定债权人通常并不以利息为主要目的而给与债务人信用,而是基于商业往来关系形成了对公司的债权。这部分债权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并不取决于公司的总资产或净资产,而主要与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有关。在财务管理上,衡量公司资产变现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有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速动比率(流动资产与存货之差与流动负债之比)和保守的速动比率(现金、经营证券、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净额之和与流动负债之比)。此外,经营债权的清偿还与可动用银行贷款指标、准备变现的金融资产、偿债能力的声誉和或有负债等表外因素有关。
与金融意定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通常具有的优势地位不同,经营债权人通常并不具有谈判上的优势地位,甚至还处于劣势地位。要求经营意定债权人自身调查上述财务指标并不现实,但是否意味着法律应该强制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财务指标呢?显然,这些财务指标与资产负债率等与金融债权相关的指标相比更深人地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此外,如果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对金融债权人提供一般的财务资料,而强制要求公司对经营债权人提供细致的财务资料,也有违债权平等的精神。因此对经营意定债权人来说,“资产信用”—这里的资产也不同于会计意义的资产,而是指全部对公司清偿经营债务有利因素的总和—虽然比较客观,但却难于接近。
相对而言,“资本信用”对经营意定债权人而言则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公司注册资本的直观性和公开性显然使之成为经营债权人判定能给予该公司多大信用的第一标准。这一标准虽然并不精确,但也不可忽视。这当然并不是说应该给企业规定很高的注册资本门槛,因为不同债权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不同注册资本的交易方,不同数额注册资本的企业都有其自身存在价值,其获得信用的能力主要应由市场判断,而不是由立法控制。
“资本信用”对经营债权人的意义在于,经营意定债权人在并无更好替代方法的前提下不得不把注册资本当作给予信用的参考之一。然而资本由于与资产的脱节,常常让经营债权人失望。公司法无力维持已经破灭的“资本神话”,但考虑到经营债权人事实上依赖资本做出判断的现实,公司的资本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保持资本与资产(即公司实际的信用基础)的联系,因此不应该轻率否定。虽然美国一些州认为法定资本制的相关概念“面值”“声明资本”不仅晦涩难懂而且难以实现其保护债权人和优先证券持有人免受刺激证券持有人的宗旨{23},但在我国仍然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大前提下{24},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维持原则确保资本随着净资产的扩大而扩大,使得公司信用基础不会被过分低估,资本不变原则使得公司资本和资产不至于突然减少,进而已经把资本作为授予信用参考的债权人不会遭受太大损失。
在这一问题下,还有一点值得探讨。有人主张,为了维护资本信用,“当公司净资产不足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比例时,公司必须减资,才能使得债权人根据公司资本等要素判断所得的资产数额符合实际,才能使公司资产真正实现其债务担保的功能。”{25}然而,如果联系利润分配规则,公司这种形式减资,虽然不导致资产流出,但是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取得的利润更多对股东的分配而不是弥补亏损,因此,从长远看,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适当披露是正确的,减资则可能弊大于利。
五、对法定债权人的特殊说明
在资本信用基础的假设前提下探讨制度设计的不少文章实际上把在公司信用基础无效(债权人无法估计,政府无法确定)后的补救措施,如深石规则、董事信义义务、法人人格否认等也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进行阐述[3],这属于公司资本制度或债权人保护机制研究的范畴,但是与公司信用基础有一定差距。然而,在法定债权人保护这一问题上,公司信用基础实际上无能为力,如何对信用基础进行填补,无疑也有研究意义。
法定债权人(主要是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人)与意定债权人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债权人意思表示的要素。这也意味着法定债权人不可能也无义务考察公司对法定债权的清偿能力。因此国家立法必须在债的清偿阶段适度帮助法定债权人降低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较低的注册资本给意定债权人造成的风险,意定债权人有条件采取措施防范;而法定债权人对这一风险显然无法预防。如果一个注册资本极低的公司刚刚开业就因为侵权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公司现有资产无法充分赔偿受害人损失,那么股东是否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现行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是比较狭窄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因为注册资本显著不足刺破公司的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会使受害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原本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民法上的职务侵权制度可能反而成为把受害人挡在充分赔偿大门之外的障碍。而我国目前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又拒绝在这堵厚墙上打开必要的窗口。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尚未认识到法定债权人在债的形成上与意定债权人有显著不同,在信息获取上完全处于最劣势地位,因此并没有提供充分保护。
美国公司法上将资本显著不足视为刺破公司面纱的理由,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时,也较为关注受损害的债权人是否存在“自愿”因素及“自愿”程度的大小{26}。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统计,226件侵权案件中约有13%的被告公司由于“资本显著不足”而被法院否定法人人格{27}。而相比而言,我国的立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控制太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界限过分模糊,不易操作,而相关案件也少有发生,尚未积累相关审判经验,因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然而,如果不在公司法上确认“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由,也就无法合法地在审判中刺破侵权公司的面纱,进而积累经验,形成司法解释。较好的办法是在公司法上确认“资本显著不足”,实践中谨慎从事,逐步形成具体易操作的司法解释。
六、结论
公司信用基础问题以有限责任制度为前提,如果接受美国模式,否认法定资本对债权人保护的价值,而采取比较高的法人人格否认比率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取得衡平[4](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学者对有限责任制度本身的不断反思[5]),那么就应该承认公司信用基础问题研究并无超出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外的价值。鉴于有限责任制度实际上是公司法强制债权人向债务人免费提供的一份看跌期权[6],公司信用基础的思路是尽量提供信息使得免费提供方能够精确计算自己的得失,以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美国模式则利用普通法对不公平的期权进行救济。理论上这似乎是一个自由与效率的权衡问题,究竟哪种制度更有生命力则需要实践检验。
【注释】[1]该种方法详细描述参见克蕾沙·G·帕利普,保罗·M·希利:《经营分析与评价》,朱荣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第90页。
[2]参见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方法概要http://www. 365u. com. cn/ZiLiao/DetaiVFile_149114. html(检索时间2008年12月22日)。
[3]例如郭嘉鹄:“从信用基础看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台声》,2005年第10期,第68页。
[4]根据Thompson在1991年的实证研究,在抽取的1583项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案件中,有40.18%的案件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并且这一比率自从60年代开始一直保持在40%左右,参见,Thompson,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 Emperical Study, Cornell L. Rev. 1050,1991.
[5]相关探讨见崔之元:《“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29页。其他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反思还包括Wayne M. Gazur,The Liminted Liability Company: Unlimited Flexibility, Uncertain Role,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58,No. 2, Partner-ships (Spring, 1995) , p. 135.这些反思虽然并未得到广泛响应,但是客观地说,这是与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有限责任制度例外规定较多密切相关的。
[6]期权标的物系公司取得信用时全部资产,期权到期价格为信用总额,期限为信用期限。
【参考文献】{1}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5):109-123,118-119
{2}傅弯·公司资本信用悖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5) :96 - 99.
{3}李启平.最低资本金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4) :32 -34,33.
{4}李晓鹏,兰霞.公司资本信用及相关问题探讨[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61 -63.
{5}叶敏.论公司信用基础多元化[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97-100.
{6}蔡世军.信用与公司信用基础的重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65-81,67.
{7}李法兵.资本论与资产论—关于公司信用基础理论的二元构架[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3):73-74.
{8}任向前.被误读了的公司资本与信用的关系[J]辽宁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6) :87 - 89.
{9}郭嘉鹄.从信用基础看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J].台声,2005,(10):67-68.
{10}张静.论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为视角[D].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7.28 -42.
{11}蔡世军.论公司信用的基础[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5.31 -38,31.
{12}Bryan. A. Garmer,Black Law Dictionary, seven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9. p.374.
{1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0、136
{14}李哲松.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7.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2001.390.
{16}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M].人民出版社,1980.553.
{17} John Black Oxford Dictionary of Econmics, Oxford Press ,1997 , p. 101.
{18}傅弯.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4.26,85-89.
{19}波斯纳.朱苏力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15.
{20}Kallberg&Parkingson , Corporate Liquidity, Richard D. Irwin, Inc, 1993, p. 226.
{21}饶艳超,胡奕明.银行信贷中会计信息的使用情况调查与分析[J].会计研究,2005,(4):41.
{22}叶敏.论公司信用基础的多元化[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23}Willianm A Klein and John C Coffee.陈宝森,等译.《公司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J].岳麓书社,2006.130.
{24}隋平,莫智源.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对法定资本制的依赖[J].河北法学,2004,(2):129.
{25}白海娟.浅析公司资本与资产信用[J].前沿,2006,(5):118.
{26}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学研究,1998,(5):89.
{27}Thompson,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 Emperical Study, Cornell L. Rev. 1036,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