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压实级配碎石多重: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10:09
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网综合报道 2010-12-08 17:57:13

  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银监会近期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银监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对在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展,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通知》的出台将督促信托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风险,健康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银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自查和核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出台《通知》的背景和初衷?

  答:银监会从2005年起陆续发布了多个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文件,多次重申了房地产信托业务尤其是开发项目融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政策进行了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迄今为止,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除最低资本金、二级资质、“四证齐全”外,还包括禁止向开发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回购、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将投资附回购形式的变相融资行为视同贷款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政策,初步形成了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政策体系。2010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在风险资本的计算中拟对房地产信托业务作出严格的要求,制定较高的风险系数,以有效做好对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工作。

  在今年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中,银监会重点抓风险监测,针对近期房地产信托业务较快增长的趋势和个别信托公司存在不审慎行为,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颁布了本《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是要求各银监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对在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是要求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展,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问:下一步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方向和措施?

  答:房地产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合法业务,一直处于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银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最新变化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加强项目后期尽职管理工作,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健康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提示信托公司关注流动性风险,提前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工作。银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措施,并基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

  银监会立规 信贷资产转让划定四禁区银行理财资金禁购信贷资产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银监会于上周末以急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监管层要求转让信贷资产应该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在前期明令禁止拆分性贷款转让之后,此次《通知》再次重申信贷资产转让需遵守整体性原则,并细化了四类信贷转让禁区。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即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严防粗糙版资产证券化

  尽管北京、天津等地有了场内的信贷资产转让,但目前来看,场内信贷资产转让规模尚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仍大多在协议状态下完成,多为“一对一”的谈判交易,缺乏公信力和市场环境,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

  “早在11月,银监会就曾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监管层对拆分性贷款转让尤为警惕。在监管层看来,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版,只能对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通知》在信贷资产转让遵守整体性原则上着墨颇多,要求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具体来看,《通知》列出四类不能容忍的禁区: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对于银团贷款,《通知》要求,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信贷转让有利于调节信贷结构、规模,增强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一位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表示,限制资产回购令银行通过腾挪信贷资产、修饰考核时点上的财务数据失去了操作空间。

  理财资金禁购信贷资产

  “一般而言,大银行向小银行、农信社转让信贷资产,而大中型银行风控能力普遍好于小银行、农信社。”业内人士表示,若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信贷资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针对此情况,《通知》明令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

  为了保证受让方能全面把控风险,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应当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通知》还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转出方和转入方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没有落空。如此一来,转让信贷资产实现了风险的无缝对接。

  《通知》最后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银监会此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曾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