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的屈服强度定义:规划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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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10]130号    2010-03-17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 基本要求
2.2 镇村体系规划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2 总体规划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2 乡域规划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4 乡规划成果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域规划
5.3 村庄规划
5.4 村庄规划成果
6 附则
1 总则
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基本要求
2.1.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镇村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
“县域”指县域、县级市的市域和设区城市中的区管辖范围。
2.1.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保护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的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结构,提出村庄迁并调整方案,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1.3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2 镇村体系规划
2.2.1 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与前景,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县域镇村发展目标,确定县域产业结构和发展空间布局。
工业应当主要向县城和较大镇的工业园区集中,防止“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一般镇、乡和中心村除农业外,应着重发展为“三农”服务的第三产业。
2.2.2预测县域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提出县域镇村体系布局和各镇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制定分类管理策略和建设标准,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2.2.3提出村庄空间布局的具体方案,确定中心村、保留村庄、迁并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
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的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编制全县及分各乡镇迁并村庄一览表、保留村庄一览表。
2.2.4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区域,界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将一般农田保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埋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等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2.2.5 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县域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2.6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确定近期县域镇村空间布局方案,提出近期县域村庄迁并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空间布局。
2.2.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2.8县域内空间管制分区、镇区和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标准,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置标准,县域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县域防灾减灾设施等作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3.1 村庄迁并应尊重村民意愿,保证村庄迁并后村民居住安全、生活有保障、环境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
2.3.2在综合评价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考虑将下列村庄予以迁并:
1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主要是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具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质塌陷、洪涝灾害等地区的村庄。
2 人口少、难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的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村庄。
3 用水严重短缺、严重不达标的村庄;地方病发病率高的村庄;位于大型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压占重要矿产资源的村庄。
4 地域空间上接近,有可能相向发展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以及按新民居建设要求集中发展的村庄。
2.3.3 确定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起到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的村庄。
2有人口集中条件,一村或多村合建的村庄,宜以二、三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基础和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
3中心村应布局合理,服务半径宜覆盖2公里左右。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2.4.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必须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2.4.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纸应包括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域环境保护与综合防灾规划图、近期发展规划图等。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1.1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3.1.2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镇村体系、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镇区规划应当在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发展方向,进行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控制要求。
3.1.3 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
3.1.4 编制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3.1.5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或有特色的镇,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
3.2 总体规划
3.2.1 镇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2 综合分析镇域的发展条件,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确定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3 确定对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的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提出城镇特色、村庄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要求和具体安排。
4 依据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分析城乡人口变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总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明确镇区和镇域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和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提出镇村建设用地协调方案,编制镇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5 提出镇域镇村体系,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明确镇区、村庄发展定位,确定镇区、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提出镇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明确保留村庄和需要迁并的村庄,确定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分类管理措施。
6 确定镇域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
7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应当进行用地工程地质评价。
8 集体建设用地应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镇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分区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相应的控制指标。
9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2 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对镇区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绿地、工程设施和对外交通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
2 确定镇区道路网结构、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以及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
3 提出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信息服务站、体育健身场所、市场、超市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数量。
4 对镇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确定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架空线路的走向与布置;确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方式;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划定镇区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
5 确定镇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措施,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绿地系统建设目标,划定镇区各类绿地的控制范围(绿线);划定镇区河湖水面的范围(蓝线)。
6 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紫线),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历史建筑及保护措施。
7 明确镇区人口分布、居住用地布局和分类;提出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确定镇区内村庄和旧区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8 提出镇区远景发展设想。
9 提出实施镇区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3.2.3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 确定近期居住、工业、仓储、绿地等建设用地安排及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建设项目应当具体落位。
3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行管线综合。
4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估算近期建设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5 确定控制和引导镇区近期建设的措施,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4 镇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水源地和水系、防灾减灾、环境保护;涉及镇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等。
3.2.5 镇区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镇区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布局。
3.2.6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重要基础资料汇编以及专题研究报告等。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应包括镇域现状分析图,镇域规划图,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规划图,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等。图纸的主要内容有:
1 镇域现状分析图,标明区域位置、行政区划、镇村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等。
2 镇域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村镇布局、村庄居民点及产业空间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设施布局,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景区布局等。3 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镇村体系,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控制范围等。
4 镇区现状分析图,标明主要街道名称,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各级道路,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建筑范围等内容。
5 镇区规划图,标明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包括红、黄、蓝、绿、紫线等规划控制范围等。
6 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标明主次干道的交叉点坐标、高程,路段走向、长度,道路名称,道路横断面形式等。
7 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等内容。
8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确定规划用地界线,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近期建设项目位置。
9 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推荐适合本地特色的民居建筑方案选型。
10 根据所规划镇的特点需增加的其他图纸。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安全设施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并进行管线综合。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配置、环境保护要求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3.3.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含图则)、图纸和附件三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应当包括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配套设施、交通组织、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具体要求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当包括规划区位图,用地现状分析图,用地布局规划图,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设施规划图,建筑高度分区图,必要时可增加各类规划分析示意图。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3.4.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研究用地位置、性质、环境、控制要求、面积等问题。
2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确定居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建筑平面布置方案。
3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
4 落实和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等要求。
5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确定细化后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和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确定建筑出入口,停车位、无障碍设计等。
6 竖向规划设计。
7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8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4.2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其中规划图纸包括区位分析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管线工程规划图、建筑单体方案图、规划效果图。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1.1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
4.1.2 编制乡域规划应当以乡所辖行政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对本乡发展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引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4.1.3 编制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乡域内发展需要,加强乡政府驻地对本乡区域的带动作用,合理配置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4.1.4乡规划一般不再划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对于规模大,功能复杂的乡,可参照镇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4.2 乡域规划
4.2.1 乡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综合分析乡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产业结构、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建设现状等情况,预测产业发展目标,确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统筹配置生产基础设施。
2 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分布情况。确定乡政府驻地的人口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明确村庄空间发展布局,确定乡域内保留和迁并的农村居民点。
确定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提出村庄建设控制标准、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方案和实施措施。
4 确定乡域内居住用地规模和位置,以及其中的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确定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乡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
5 统筹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各项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并提出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的要求和具体安排。
6 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乡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
4.2.2 乡域空间管制分区、乡政府驻地规划区界定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道路交通设施(红线)、市政工程设施(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河湖水面(蓝线)、绿地(绿线)、生态环境与综合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3.1 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类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的位置与规模。
2 确定道路和市政工程设施、防灾减灾防疫设施位置与规模。
3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4 确定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措施。
5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4.3.2 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年度时序、用地布局、合理布置近期建设项目和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4.4 乡规划成果
4.4.1 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
4.4.2 乡规划图纸包括乡域现状分析图、乡域规划图、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乡政府驻地现状分析图、乡政府驻地规划图、乡政府驻地道路工程规划图,乡政府驻地工程管线规划图、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图、乡政府驻地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乡政府驻地中心和重点地段主要控制指标图等。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1.1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5.1.2 村庄规划应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规划结构合理。应当尊重村庄地方特色,统筹安排居住建筑、公共设施、基础和服务设施,为村民创造和谐优美的生活环境。
5.1.3编制村域规划应当以行政村所辖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对本村发展要求,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布局、性质、规模,细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设施的配置,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5.1.4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保护村落环境和耕地、草地、林地及水域,合理有效利用村庄闲置地,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引导散居农户与农牧村落适当集中;合理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治理农村脏乱差,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5.1.5 中心村规划应当合理配置为本村和周围村庄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1.6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整治规划。
5.2 村域规划
5.2.1 村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农民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 确定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置村域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3 依据上位规划,预测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规模。由若干自然村组成的村庄要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4 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5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村域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5.2.2 村域农业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5.3 村庄建设规划
5.3.1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近期建设整治规划等内容。
5.3.2 用地布局规划
1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用地安排。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2 提出空心村整治、危房改造的要求和措施,明确村庄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
5.3.3 公共建筑规划
1 确定村庄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 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5.3.4 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
村庄应根据地形、水源、水质、经济条件等确定供水方式、排水体制和供热形式。村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线路,要综合安排,达到整齐、美观、安全的效果。
5.3.5 景观风貌规划
1 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2 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 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村庄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4 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5在村庄入口或村民中心等代表性地点,建立有特色的村庄标志。村庄街道应满足交通、休憩、景观等功能需要,与民居院落联系便捷。街道宽度应考虑农机通行和村民活动、绿化需要。
6古村落要保护村庄整体历史风貌,保护传统街巷形态和肌理。应加强对戏楼、祠堂等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护。
5.3.6 农宅规划
1 划定农户宅基地范围界线,提出农村住宅建设要求。
2 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按规划建设。
3 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采光、通风条件,不应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要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避免邻里纠纷。
5.3.7 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1根据村庄居民点的具体情况,确定村庄整治改造内容与方法,提出村民参与方式的建议,根据不同的整治内容划定相应整治范围。
2 制定村庄整治项目实施表,包括整治项目清单、整治内容、整治管理措施和资金、劳动力投入的估算等。
3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4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5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5.4 村庄规划成果
5.4.1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
5.4.2 规划说明书应当包括:概述;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规划或村庄近期整治规划;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5.4.3 村庄规划图纸应当包括村域规划图,村庄建设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等。
6 附则
6.0.1有特殊要求的镇、乡、村庄,可以根据需要适度增减规划深度,进行专项研究。
6.0.2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6.0.3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11〕15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科学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配置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依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主题词:村镇  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导则  通知
抄送:各规划编制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 庄 整 治 技 术 规 范
GB 50445-2008
条文说明
2008 北京
GB
1
前 言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经建设部2008 年3 月31 日以第06 号公告
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农民及基层技术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条文规定,《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和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中国建
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 号,邮政编码:100044)。
2
目 录
1 总则.......................................................................................................................................................... 1
3 安全与防灾................................................................................................................................................ 4
4 给水设施.................................................................................................................................................. 14
5 垃圾收集与处理...................................................................................................................................... 19
6 粪便处理.................................................................................................................................................. 21
7 排水设施.................................................................................................................................................. 25
8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32
9 公共环境.................................................................................................................................................. 39
10 坑塘河道................................................................................................................................................ 41
11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47
12 生活用能................................................................................................................................................ 49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并指导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农民及基层技术人员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确保其
科学化、系统化进行,制订本规范。
1.0.2 规范实施中严格避免将村庄整治等同于新村建设的做法。根据村庄整治工作安
排,现阶段村庄整治宜以较大规模村庄为主,对从长远发展来看需要迁并的较小规模村
庄及各级城乡规划不予保留的村庄不宜进行重点整治,避免浪费投资;如规划确定迁并
的村庄确需整治,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开展村庄整治,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以“治大、治散、治乱、治空”等“治旧”工作
为重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村庄长远发展应遵循各地编制的各级城乡规划内容要求,村庄整治工作应重点解决
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人居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兼顾长远。
1.0.4 开展村庄整治工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并应全面考虑下列工作
要求:
1 应首先明确村庄整治工作中,农民的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地位。“整治什么、怎
么整治、整治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应由农民自主决定。必须防止借村庄整治活动侵害农
民权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各类行为;
2 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进行村庄整治。应避
免超越当地农村发展阶段,大拆大建、急于求成、盲目照搬城镇建设模式等行为,防止
“负债搞建设”、“大搞新村建设”等情况的发生;
3 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首先做好选点工作,避
免盲目铺开;
4 应根据村庄经济情况,结合本村实际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程度,
合理选择具体的整治项目。优先解决当地农民最急迫、最关心的实际问题,逐步改善村
庄生产生活条件;
5 村庄整治要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调剂利用的方针。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厉
行节约、多办实事。村庄发展所需空间和物质条件,必须立足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能源
的高效利用,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
6 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保持原有村落格局,维护乡土特色,展现民俗风情,弘扬传
统文化,倡导文明乡风。村庄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基本特征。
2
村庄整治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性的利用。
具有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的村庄,是历史见证的实物形态。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
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整治过程中应重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
以发展促保护。
1.0.5 村庄整治以政府帮扶与农民自主参与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整治农村公共设施项
目,对于农民住宅等非公有设施的整治应根据农民意愿逐步自主进行,本规范不作硬性
规定。
1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足现有条件及设施,以“治旧”为中心,避免混同于其他建设性规划。
2)以公共设施与公共环境整治、改善为主要内容,采用入户访谈、座谈讨论、问
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农民意愿,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评估,合理确定整治项目、整
治措施及整治时序。
3)提出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要求、实施建议与行动计划。
4)注重当前需要,兼顾长远发展,统筹相关规划的内容与要求。
5) 提供符合村庄整治实施要求的主要技术文件;
2 村庄整治规划应收集下列相关技术资料:
1)与村庄整治涉及项目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件。
2)村庄地形及现状图(1/1000~1/2000),有条件村庄还应准备村域地形图;若无
现成图件,应及时进行测绘。
3)村庄的地质资料(重点包括地震断裂带、滑坡、山洪、泥石流等),以及水源与
水源地资料;
3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达到“两图三表一书”的要求:
1)现状图:标明地形地貌、河湖水面、坑(水)塘、道路、工程管线、公共厕所、
垃圾站点、集中畜禽饲养场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各类用地及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
质量等与村庄整治密切相关的内容。
2)整治布局图:除标明山林、水体、道路、农用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的范围外,
应根据确定的整治项目,标明主次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给水设
施及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水面、坑塘及排水沟渠位置、走向、宽度、主要
控制标高及沟渠形式;配电线路的走向;公共活动场所、集中场院、绿地、路灯、公共
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点等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范围;集中禽畜圈舍、集中沼气池等
的位置与规模,燃气、供热管线的走向、管径;重点保护的民房、祠堂、历史建筑物与
3
构筑物、古树名木等;拟拆迁农宅及腾退建设用地的范围与用途;近期拟建房农户的数
量及安排;其他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等。
3)主要指标表:包括整治前后村庄人口、农户数量、居住面积指标、基础设施配
置及人居环境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
4)投资估算表:估算所选整治项目的工程量与用工量,估算和汇总投资量。
5)实施计划表: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提出实施整治的计划安排,包括整治
项目清单、具体内容、整治措施、用工量、所需资金或物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6)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与评估,选择确定整治项目的依据及原则,整治项
目的工程量、实施步骤及投资估算,各整治项目的技术要领、施工方式及工法,实施村
庄整治的保障措施以及整治后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建议,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等。
1.0.6 本规范为综合性通用规范,涉及多种专业,这些专业都颁布了相应的专业标准和
规范。因此,进行村庄整治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
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4
3 安全与防灾
3.1 一般规定
3.1.1 村庄安全防灾与城市不同,我国村庄量大、面广,不同地区村庄人口规模、自然
条件、历史环境、发展基础、经济状况差别很大,灾种类型、灾损程度、防灾避灾的能
力差别也较大,因此不同地区村庄安全防灾整治的内容和要求也有较大差别。村庄整治
时,应以灾害出现频率较高灾损程度较大的主要灾种为主,综合防御。
3.1.2 村庄灾害种类较多,不确定性通常很大,防御水准和要求也有较大差异。制定统
一的村庄安全与防灾防御目标难度较大,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是从村庄功能
和工程设施的防灾安全角度确定,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可根据村庄整
治的具体要求及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防御目标。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灾害设防标准,因此本规范所指“正常设防水准下的灾害”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所确定的灾害设防标准,相当于中等至大规模灾害影响,
地震是指设防烈度(50 年超越概率10%)灾害影响,风和雪是指50 年一遇灾害影响,
洪水灾害是指所确定的防洪标准下的灾害影响,地质灾害通常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
防要求,不低于所保护对象的防御目标。村庄灾害防御设防标准、用地选择、防灾措施
需根据安全与防灾目标、灾害设防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制定,具有强制性要求。
3.1.3 当前,我国各地村庄遭受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差异较大,根据村庄整治的工作
特点及要求,村庄整治中安全防灾的重点在于:根据村庄实际,采用切实可行的有效措
施,较大限度的降低和减少各类灾害损失,最大程度的保证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
到重大灾害影响、必须实施整村搬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的村庄,应纳入县域镇村布局规
划中统筹考虑,不属于村庄整治的工作内容。村庄整治不是一项根治性的、彻底解除各
类灾害威胁的工作,对于重大灾害的防治,还应依赖于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和
改造进行。
村庄整治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合理确定村庄安全防灾整治的
灾害种类。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灾害危险水准的分类分级规定,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定给出。如无明确规定的灾种,可参照执行。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洪水危险性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洪区是
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
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
5
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
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各级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
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这些地区的村庄
应把洪灾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村庄防风应依据防灾要求、历史风灾资料、风速观测数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村庄建设风灾防御标
准,因此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质灾害分区是指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所确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分区。地质灾害易
发区是指历史上经常发生并出现损失的地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发生过重大地质灾害
并导致重大损失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应按照地质灾害的评价结果确定。地
质灾害环境条件一般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人类活动
等,这些环境条件影响和制约地质灾害的形成、发展和危害程度。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
度分类可按表3.1.3 进行。
表3.1.3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地质灾害发育中等。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
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
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
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差。 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
强烈。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
较强烈。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
一般
注:每类5 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归为该类型。
基本雪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附表D.4 给出的50 年一
遇的雪压采用。当基本雪压值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附表D.4
没有给出时,可按上述规范附图D.5.1 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近似确定。山区的基本雪压
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基本雪压乘以
系数1.2 采用。
村庄整治过程中,有条件的村庄可根据需要进行次生灾害评估,可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次生火灾划定高危险区。
6
2) 提出需要加强防灾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
3) 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当
地条件选择提出需要加强防灾安全的重要源点。
3.1.4~3.1.5 村庄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是重要建筑,应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在部分农村地区的祠堂等一些村民集聚的传统场
所,由于建造年代较长,存在多种安全隐患,是村庄整治中必须关注的建筑。村庄整治
时应按照基础设施布局、设防、设施节点的防灾处理、设施的防灾备用率等防灾要求,
对村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医疗、消防等系统的重要设施,根据其在防灾救灾中
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进行加固改造整治。
3.1.6 我国的村庄绝大部分是历史上自然发展形成的。根据各地村庄整治的要求,本规
范重点针对危险性不适宜地段的设施与建(构)筑物,根据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分类和
建设用地限制性要求对相应的工程设施进行整治。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对于一些规模较
大的村庄,重点通过工程性措施防治或降低可能发生的灾害影响,对于个别规模较小分
散布局的村落和散居农户的整治重点在躲避,可通过避让危险性不适宜地段的方式解决
安全居住问题。
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可根据各灾种灾害影响,综合考虑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
按表3.1.6-1 进行分类,建设用地选择适宜性好的场地,避开不适宜场地,不符合表
3.1.6-2 要求的工程采取加固或拆除等综合整治措施。
表3.1.6-1 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分类
类 级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适宜S S1
不存在场地不利和破坏因素:
(1)属稳定基岩或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场地稳定、土质
均匀、地基稳定的场地;
(2)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无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
(3)无明显地震破坏效应;
(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无影响;
(5)地形起伏即使较大但排水条件尚可
7
续表3.1.6-1 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分类
类 级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S2
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或只需简单处理:
(1)属中硬土或中软土场地,场地稳定性较差,土质较均匀、密实,地基较稳定;
(2)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或中等,无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或影响轻微,易于整治;
(3)虽存在一定的软弱土、液化土,但无液化发生或仅有轻微液化的可能,软土
一般不发生震陷或震陷很轻,无明显的其他地震破坏效应;
(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小;
(5)地形起伏虽较大但排水条件尚可。
适宜S
S3
存在中等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工程建设时需采取一定整治措施或对工程上
部结构采取防灾措施:
(1)中软或软弱场地,土质软弱或不均匀,地基不稳定;
(2)场地稳定性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大,较难整治;
(3)软弱土或液化土较发育,可能发生中等程度及以上液化或软土可能震陷且震
陷较重,其他地震破坏效应影响较小;
(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
(5)地形起伏大,易形成内涝。
有条件
适宜Sc
Sc
存在严重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工程建设时需采取消除性整治措施,或采取
一定整治措施并对工程上部结构采取防灾措施:
(1)场地不稳定:动力地质作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
(2)土质极差,地基存在严重失稳的可能性;
(3)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严重液化或软土可能震陷且震陷严重;
(4)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
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
埋的塘滨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危险性大;
(5)洪水或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严重威胁。
NR NP 中危险和危害程度较低的场地
不适宜
N
NP
存在严重影响的场地破坏因素的通常难以整治的危险性区域: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4)行洪河道。
注:
1 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
划为该类场地。
2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8
表3.1.6-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要求
类 级 村庄建设限制性要求
S1
S2
开挖山体进行建设时,应保证人工边坡的稳定性,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S3
工程建设应考虑不利因素影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一定的场地破坏工程治理措
施,结构体系的选择适当考虑场地的动力特性,上部结构根据需要可选择采取一定工
程措施抗御灾害的破坏,对于I、II、III 级工程尚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
适宜
S
S4
工程建设应考虑不利因素影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消除场地破坏影响的工程治
理措施,或从治理场地破坏和上部结构加强两方面采取较完善的治理措施,结构体系
的选择应考虑场地的动力特性。不宜选作I、II、III 级工程建设用地,无法避让时
应采取完全消除场地破坏影响的工程措施。
有条
件适
宜Sc
Sc
暂时不宜作为建设用地。作为工程建设用地时,应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属于危险地段
时,应按照不适宜用地相应规定执行,危险性较低时,可按照相应适宜性类型的用地
规定执行。
NR
优先用作非建设用地,不宜用作工程建设用地。对于村庄线状基础设施用地无法避开
不适时,生命线管线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适应场地破坏作用。
宜N
NP
禁止作为工程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
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表3.1.6-1 中的适宜性分类主要依据灾害影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和工程建设要求
进行规定,其中“有条件适宜”主要指潜在的不适宜用地,但由于某些限制,场地不利
因素未能明确确定,若要进行使用,需要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和消除限制性因素。
村庄用地选择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分类密切相关。本规范总结了我国10 多种
规范中的工程项目重要性分类,从村庄综合防灾要求出发,考虑到完整性列出了全部4
类分类标准。
表3.1.6-3 建设工程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重要性
等级
破坏后果 项目类别
I 极严重 甲类建筑:核电站,一级水工建筑物、三级特等医院等。
II 很严重
重大建设项目:乙类建筑;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重大的次生灾害
源工程;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
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III 严重
重要建设项目:20 层以上高层建筑,14 层以上体型复杂高层建筑;重要的
次生灾害源工程;三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中型水利工程、电
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IVa 较不严重
村庄新区建设,学校等公共建筑,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对村庄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污染的化学物品等次生灾害源工
IV 程。
IVb 不严重 其他一般工程。
9
通过村庄土地利用适宜性综合评价得到的村庄建设用地的防灾适宜性分类,主要包
括下列内容:
1 村庄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可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
绘与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各灾种的评价要求,安排必要的勘探、测试,对其进行灾害环
境、地质和场地条件方面的综合评价。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时,可按照现行标准《城市规
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 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 的有关规定适当
降低要求进行;
2 村庄用地抗震防灾性能评价包括: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
影响估计。从抗震要求的角度,进行抗震适宜性综合评价,划出潜在危险地段;进行适
宜性分区,并提出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村庄建设的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 地质灾害影响评价应充分搜集和建立村庄及其周边地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
形地貌、地下水活动、地震、地下矿产开采及气象等基础资料,对灾害历史及其影响,
灾害类型、特点和规模,灾害的成因环境和条件,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等进行评估。
在可能和必要的条件下,考虑到地质灾害评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可由专业技术人员为
村庄整治提供灾害发生的环境基础资料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性评估成果。
3.2 消防整治
3.2.1~3.2.6 消防设施是村庄最重要的公共设施之一。村庄消防整治应根据现状及发展
要求、易燃物的存在与可燃性、人口与建筑物密度、引发火灾的偶然性因素及历史火灾
经验等,进行火灾危险源的调查及其影响评估,提出相应防御要求和整治措施,包括村
庄消防安全布局、村庄建筑消防、消防分区,消防通道,消防用水,消防设施安排等。
3.3 防洪及内涝整治
3.3.1 位于防洪区和易形成内涝地区的村庄需要考虑防洪整治。
1 统筹兼顾流域防洪要求,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
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被洪水淹没后,损失大、影响严
重,防洪标准应相对较高。本条款从统筹兼顾上述防洪要求,减少洪水灾害损失考虑,
对邻近上述地区村庄的防洪整治规定: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按较高防洪标准执行;
2 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海岸的不利影响,将直接影响村庄乃至更大范围的
10
防洪,村庄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并应合理利用岸线。
3.3.2 防洪工程及防洪措施是保障村庄防洪安全的主要对策。在进行村庄防洪整治时,
建设场地选择地势较高、较平坦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可避免被洪水淹没;建设场地距主干
道较近,考虑一旦村庄被洪水淹没时可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河道是用于行洪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于已建房屋等
人工建筑物,整治时需清除。
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分洪口门附近建造
的房屋会防碍洪水畅流,同时在洪水冲(击)刷作用下将被破坏。为减少蓄滞洪溃堤时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蓄滞洪区内新建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事业房
屋等)应按照《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 的要求设计、建造能避洪救人的
平顶结构形式。
3.3.3~3.3.4 村庄防洪排涝是村庄整治的内容之一,在南方等多雨地区和水网地带更是
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要对村庄的地形、地质、水文和所在地区年均降雨量等条件综合
分析,兼顾现状与规划、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条件,合理有
效组织地面排水。
防内涝工程措施:
1 当只有局部用地受涝又无大的外来汇水且有蓄涝洼地可以利用时,可采取蓄调防
涝方案,利用蓄积的内涝水改善环境或作它用;建设用地可采用重力排水;
2 当内涝频率不大又无大的外来汇水、区域内易于实施筑堤防涝方案,且比采用回
填防涝方案更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局部抽排防涝;
3 当内涝频率高又有大的外来汇水且不能集中组织抽排,但附近有土可取,采用回
填防涝方案较筑堤防涝更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局部回填方案;此时,回填用地高程高于设
防水位不应小于0.5m,用地内地面雨水采用重力排水;
4 当内涝频率高又有大的外来汇水且受涝影响范围大,但附近又无土可取时,需设
置防涝堤来保护用地。防涝堤宜高于设防水位0.5m,用地内雨水采用局部抽排。当采用
筑堤抽排防涝时,用地的规划高程可不作规定;
5 村庄用地外围多数还有较大汇水需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范围后才能排出,若不妥
善组织,任由外围雨水进入村庄用地内的雨水排放系统,将大大增加投资,甚至形成内
涝威胁,影响整个村庄雨水排放系统的正常使用。因此宜在用地外围设置雨水边沟,在
村庄用地内设置排(导)洪沟,共同排除外围过境雨水。
3.3.5 洪水发生后,环境恶化,蚊蝇孳生,常伴有胃肠道疾病发生,严重者可导致瘟疫
11
发生。因此,村庄整治中应根据洪水灾区人口数量,合理规划设置应急疏散点、救生机
械(船只),医疗救护(救护点、医护人员)、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3.4 其他防灾项目整治
3.4.1 地质灾害防御改造应尽量保持或少改变天然环境,防止人为破坏和改变天然稳定
的环境。地质灾害是指在特殊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特征和地表
地下水等)下,由内动力或外动力作用、或两者共同作用,或人为因素引起的灾害,通
常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的发生有天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危害较大、常见的灾害类型有:引起边坡
失稳的崩塌、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主要发育在山区、陡峭的边坡;引起地面下沉的
塌陷和沉降,在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常见;引起地面开裂的断错和地裂缝等,主要发育
于断裂带附近。发育在山区的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危害最突出,是山区防灾的重点。
3.4.2 村庄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或图件采用。通常情况
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取值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l8306
确定;地震基本烈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l8306 使用说明中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的对应关系确定。当有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的抗
震设防区划、地震动小区划等文件或图件时,可按相关文件或图件确定。
3.4.3 风力具有难以预测和不可避免性,需从建筑物选址、结构形式,房屋构件之间的
连接等方面制定技术措施。
3.4.4 暴风雪灾预防需从村庄布局、建筑物选址、屋顶结构形式等方面采取措施。
3.4.5 冻融灾害是寒冷地区村庄建筑工程破坏的典型因素,尤其对于重要工程应按照国
家相关标准采用防冻融措施。
1 多年冻土用作建筑地基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冻土
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324 有关规定;
2~3 为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应
配置排水设施。在山区应设置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流,
避免因基础堵水造成冻害。
低洼场地,可采用非冻胀性土填方,填土高度不应小于0.5m,范围不应小于散水坡
宽度加1.5m。基础外面可用一定厚度的非冻胀性土层或隔热材料在一定宽度内进行保
温,其厚度与宽度宜通过热工计算确定,可用强夯法消除土的冻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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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雷电对建(构)筑物、电子电气设备和人、畜危害很大,我国很多地区常见雷电伤
人的报道。因此,雷电灾害频发地区的村庄,在整治时应针对雷电防灾进行整治。
3.5 避灾疏散
3.5.1 避灾疏散是临灾预报发布后或灾害发生时把需要避灾疏散的人员从灾害程度高
的场所安全撤离,集结到预定的、满足防灾安全要求的避灾疏散场所。
避灾疏散安排应坚持“平灾结合”原则。避灾疏散场所平时可用于村民教育、体育、
文娱和粮食晾晒等其它生活、生产活动,临灾预报发布后或灾害发生时用于避灾疏散。
避灾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平时应作为交通、消防和防火设施,避灾疏散时
启动防灾功能。
避灾疏散人员包括需要避灾疏散的村庄居民和流动人口,同时应考虑避灾疏散人员
的分布。村庄整治中需对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维护与管理,避灾疏散实施过程,避灾疏
散宣传教育活动或演习提出要求和管理对策。
3.5.2 通道有效宽度指扣除灾后堆积物的道路的实际宽度。建筑倒塌后废墟的高度可按
建筑高度的1/2 计算。疏散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其废墟不应覆盖疏散通道。疏散通道
应当避开易燃建筑和可能发生的火源。对重要的疏散通道要考虑防火措施。
3.5.3 避灾疏散场所需综合考虑防止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及矿山
采空区塌陷等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用地可连成一片,也可由比邻的多片用地构成,从
防止次生火灾的角度考虑,疏散场地不宜太小。
3.5.4 防火安全带是隔离避灾疏散场所与火源的中间地带,可以是空地、河流、耐火建
筑及防火树林带、其它绿化带等。若避灾疏散场所周围有木制建筑群、发生火灾危险性
比较大的建筑或风速较大的地域,防火安全带的宽度应适当增加。
防火树林带可防止火灾热辐射对避灾疏散人员的伤害,应选择对火焰遮蔽率高、抗
热辐射能力强的树种。规划建设新的避灾疏散场所时,可提出周围建筑的耐火性能要求。
发生火灾后避灾疏散人员可在避灾疏散场所内向远离火源方向移动,当火灾威胁到避灾
避难人员安全时,应从安全通道撤离到邻近避灾疏散场所或实施远程疏散。临时建筑和
帐篷之间留有消防通道。严格控制避灾疏散场所内的火源。
3.5.5~3.5.6 防洪整治应对保护区内用于就地避洪的设施进行整治,对安全堤防、安全
庄台、避洪房屋、围埝、避水台、避洪杆架等应根据需要就地避洪的人员、牲畜、生活
必需品以及重要农机具数量等进行合理整治和建设。
3.5.7 高杆树木可就地避洪,村民住宅旁宜有计划种植高杆树木,以便分洪时,就近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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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3.5.8 蓄滞洪区启用或自然溃堤后的水深一般较深,多在3~10m 之间,对于蓄滞洪区
内的办公、学校、商店、厂房、仓库等建筑设置避洪安全设施是保障蓄滞洪区内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可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也能为转移营救提供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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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水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我国北方地区、西部地区有水源性缺水问题,南方地区、沿海地区则出现了水质
性缺水问题;同时我国农村给水设施存在“设施老化、给水水源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缺
乏必要的水净化处理设备、消毒设施”等问题。为了保障用水安全,保证村民身体健康,
给水设施整治在村庄整治中不可缺失,是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
2004 年11 月,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级别,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
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
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 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 升为基本安全。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 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 分钟
为基本安全。
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 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4.1.2 给水设施整治目标的规定。
集中式给水工程配水管网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可按 5~10m 计,
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可按增加3.5m 计算。
4.1.3 给水设施整治内容的规定。
4.1.4 集中式给水工程整治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规定。
4.1.5 给水设施整治卫生安全的规定。
4.3 水源
4.3.1 水源整治内容的规定。
4.3.2 水源保护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 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其中:
1 地下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保护区内不应使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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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
放废渣、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
2) 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水源井内。
3) 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防护措施应遵照地表水水源保护要
求执行。
2 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保护区内不应从事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和游泳等可能
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2) 水源保护区内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
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及堆栈。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
质的活动。
3) 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村庄排水设施整治予以取缔。
4) 输水渠道、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4.3.3 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清理整治的规定。
4.3.4 选择新水源的规定。
4.4 集中式给水工程
4.4.1 给水处理工艺整治的规定。
1 给水处理工艺整治原则的规定。
2 原水铁、锰超标可采用如下处理工艺:
消毒剂
地下水 用户
3 原水氟超标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消毒剂
地下水 用户


曝气
装置
配水
管网





除铁
除锰
滤池


配水
管网





活性
氧化铝
吸附池
16

凝聚剂 消毒剂
地下水 用户
4 原水含盐量超标(苦咸水)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消毒剂
地下水 用户
5 原水含砷超标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消毒剂
地下水 用户
6 原水浊度超标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1)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 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 的地表水,可采用下列处
理工艺:
消毒剂
地表水 用户

消毒剂
地表水 用户
2)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 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 的地表水,可采用下列
处理工艺:
消毒剂
地表水 用户


混合
配水
管网





絮凝
沉 淀
过滤池

泵 预处理
配水
管网




电渗析 泵


配水
管网





多介质
过滤器


配水
管网





慢滤池


配水
管网





接触滤池


二级
粗滤池
配水
管网





慢滤池
17

凝聚剂 消毒剂
地表水 用户

凝聚剂 消毒剂
地表水 用户
7 原水藻类、氨氮或有机物超标(微污染的地表水)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凝聚剂 消毒剂
地表水 用户

凝聚剂 消毒剂
地表水 用户
4.4.2 设备设施整治的规定。
1 给水工程设备设施整治内容的规定。
2 给水厂站及生产建(构)筑物整治的规定。
3 调节构筑物整治的规定。
4 水泵整治的规定。
5 消毒设施整治的规定。
消毒剂的投加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等确定。可在水源井、清水
池、高位水池或水塔等处投加。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运行经验确定。消毒剂与水要充分混合
接触,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 分钟。
漂白粉(精)消毒,应先制成浓度为1%~2%的澄清溶液,再通过计量设备投入水
中,每日配制次数不宜大于3 次;应设溶药池和溶液池,溶液池宜设2 个,池底坡度I


配水
管网







配水
管网





一体化
净水器
澄 清 池
絮凝沉淀池
预氧化
配水
管网





常规净
化工艺
配水
管网





活性炭
滤 池
预氧化
常 规
净化
工艺
18
≥0.02,坡向排渣管,排渣管管径不应小于50mm。
次氯酸钠消毒宜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现场制备,并应有相应有效的安全设施。
二氧化氯消毒宜采用化学法现场制备,并应有相应有效的安全设施。
4.4.3 输配水管道整治的规定。
1 输配水管道整治目标的规定。
2 输水管道整治原则的规定。
3 配水管道整治原则的规定。
4 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的规定。
5 输配水管道埋设深度的规定。
6~9 输配水管道附属设备设施整治的规定。
4.5 分散式给水工程
4.5.1 手动泵给水工程整治的规定。
4.5.2 引泉池给水工程整治的规定。
4.5.3 雨水收集给水工程整治的规定。
4.6 维护技术
4.6.1 给水工程整治验收的规定。
4.6.2 给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规定。
1~2 运行管理制度的规定。
供水单位应规范运营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和低耗供水。
水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单位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
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应经常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
的问题。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征得供水单位和当地主管部
门的批准。
3 供水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取得卫生许可的规定。
4 水质检验的规定。
5 分散式供水村庄建立巡查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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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垃圾收集与处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处理是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本条是对村庄垃圾处理的一般性要求,尤其是
针对村庄普遍缺乏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随意弃置的现状,对村庄环境治理提出垃圾应收
集清运的具体管理要求。
5.1.2 垃圾宜回收利用,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资源化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垃圾分类
收集,不仅可直接回收大量废旧原料,实现垃圾减量化,而且可减少垃圾运输费用,简化
垃圾处理工艺,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5.1.3 小规模的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厂若要达到环保要求,成本高,技术管理要求高,正
常运行难,因此集中处理一定规模的垃圾十分必要,一些人口密度较高区域推行的村收
集、乡镇运输、县集中处理的模式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有益探索。为了减少生活垃圾收
集和运输成本,实行分类收集是必要的。通过分类收集,将大部分易腐烂的有机垃圾、
砖瓦、灰渣等无机垃圾单独收集,就地处理和利用,将塑料等不易腐烂的包装物为主的
其他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能有效降低收集运输与处理费用。对暂时缺乏集中处理条件的
村庄,建议就近进行简易填埋处理。
5.1.4 生活垃圾中不得混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工业垃圾,废日光灯管、废弃农药、药
品等家庭有毒有害垃圾也应逐步建立单独收集体系。
5.2 垃圾收集与运输
5.2.1 生活垃圾主要内容的划定:
1 废品类垃圾主要包括:金属、废纸、动物皮毛等;
2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烂蔬菜、烂水果、瓜果皮、剩菜、剩饭、咖啡
茶叶残渣、蛋壳、花生壳、面包、麦片、花园及植物垃圾、骨头、海鲜贝壳、灌木枝条、
小木块、小木条、废纸、皮毛、头发、遗弃粪便等;
3 无机垃圾主要包括煤灰渣、渣土、碎砖瓦及草木灰等。
5.2.2 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应根据具体需要确定,可以单户配置,也可以多户配置,每个
村庄应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收集设施宜防雨、防渗、防漏,避免污染周围环境。密
闭式垃圾收集点可根据需要采用垃圾桶、垃圾箱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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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垃圾处理
5.3.3 家庭堆肥处理是指在庭院或农田中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集中堆放处理,并自
然发酵的过程,为促进发酵过程的自然通风,可用当地材料(如木条、钢筋或其它材料),
围成约0.5~1m3 的空间作为垃圾集中堆放地。平均温度应达到50℃以上并至少保持5 天。
5.3.4 村庄集中堆肥处理指将家庭单独收集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集中处理。在无条
件实行家庭堆肥的家庭和村庄,需要将单独收集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集中处理。
村庄集中堆肥处理宜采用条形堆肥,即将垃圾堆为长条形,断面为三角形或梯形,
堆高约1m,断面面积约1m2,条形堆肥长度可根据场地大小确定,间距以方便翻堆为
宜。条形堆肥的发酵腐熟时间宜在2~3 个月以上,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手段定期翻堆,
增加垃圾堆体的透气性和均匀性。
5.3.7 简易填埋处理场应根据村庄及乡镇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分散建设,规模不宜过大,
否则可能带来集中污染风险。
21
6 粪便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解决农村地区人的粪便污染,防止致病微生物污染环境,预防与粪便相关的人畜
共患病、肠道传染病,从源头控制污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是村庄整治的重要目标。厕所
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卫生设施,也是解决人排泄物无害化的关键设施。村庄整治中应加
强卫生厕所建设和管理,控制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及部分生物媒介传染病传播。
6.1.2 农村户厕应与村庄整治统一规划,协调进行,降低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减少厕
所模式选择错误和建造不规范带来的损失。在部分疾病流行地区,如血吸虫病流行地区,
由于对粪便中携带致病微生物处理有特殊要求,所以农村户厕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规范
标准要求及疾病防控的要求。
6.1.3 无害化处理后的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钾等营养物质,合理并充分利用,能减少化
肥用量,利于粪污资源化,并能保护土壤、促进农作物生长、改善水体富营养化造成的
面源环境污染,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6.1.4 厕所无害化效果评价工作专业性强,必须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和评价。粪大
肠菌是有代表意义的肠道致病菌和指示菌,蛔虫卵在环境中的存活能力要强于其他寄生
虫卵,当粪大肠菌值≥10﹣2、蛔虫卵的去除率≥95%时,其他寄生虫病的危害降低,因
此要求检测粪大肠菌和蛔虫卵的相关指标,检测方法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
卫生标准》GB 7959 的规定进行。
6.2 卫生厕所类型选择
6.2.1 为使村民了解建造卫生厕所的意义,提高参与程度,使卫生厕所建造、使用、管
理具有可持续性,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生产方式、给排水设
施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指导村民选择厕所模式及建造材料。厕所建造要注重实用,不宜
在形式上过大投入,要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卫生厕所建设可因地制宜地从鉴定确认为卫生厕所的模式中选择。三格化粪池式厕
所、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完整下水道水
冲式厕所是目前我国农村应用较多的厕所模式。详细的设计、建造参数和图纸参见《中
国农村卫生厕所技术指南》。
6.2.2 厕所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1 城镇周边地区或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村庄,建有污水处理场及上、下水设施,具备
水冲式厕所的建造条件。但有些村庄无污水排放系统,甚至直接将污水排入池塘,也大
量建造水冲式厕所,会造成环境质量迅速下降,所以本条提出要求:粪便污水必须与通
往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相连接,不能随意排放;
2 一头猪的粪便量,至少相当于6 个人的粪便量,家庭饲养农户至少有3~4 头猪,
猪粪便有助于生成沼气,但普通三格化粪池厕所贮粪池容量小,无法容纳全部粪便量,
因此提倡家庭饲养业的农户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 寒冷地区,冬季使用三联通沼气池生产沼气必须保持一定的温度,0℃左右的温
度无法正常运转,单独加温沼气池不现实,可采用沼气池与蔬菜大棚结合使用方式;
4 干旱缺水地区的村庄,推荐选用用水量很少的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双坑交
替式厕所、阁楼堆肥式厕所及双瓮漏斗式厕所;
5 目前尚无可推广应用的针对寒冷地区的户厕模式,暂以深坑式户厕代用,为保证
厕所卫生与使用的安全性,贮粪池底部须低于当地冻土层,否则极易冻裂或翻浆时变形;
6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将粪便和尿分别收集、处理,作为农业肥料使用,因此
非农业地区的村庄不宜选用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6.2.3 厕所应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贮粪池不渗不漏,对浅层水污染概率低。本规范提出
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如与粪便无害化建造技术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服从无害化建造技
术的要求。出于卫生与使用安全的考虑,厕所地下结构应坚固耐用、经济方便,但特殊
地质条件地区有特殊要求,可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质量与安全要求,地上厕屋则
可自行选择。
6.2.4 沼气式厕所若要达到发酵均匀、提高沼气产气效率需增加搅拌,粪便中未死亡的
寄生虫卵就会伴随沼液一起排出,影响无害化效果。因此提出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及其
他肠道传染病高发地区村庄的沼气池式户厕,不采用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
的设计。
目前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程度有限,粪液排入水体,会造成富营养化,未死亡的寄
生虫卵进入水体,会形成疾病传播条件,造成肠道致病菌传播,不利于预防疾病。因此,
禁止向任何水域排放粪便污水和沼液,禁止将沼液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
6.2.5 目前农村厕具生产还未形成产业化、市场化,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对厂家
生产的预制式贮粪池、便器等其他关键设备进行安全性能与功能性能的技术鉴定,符合
安全与技术要求的设备方可进入市场。选择产品时应检查检测报告,并将生产厂家的资
质证明、产品合格证与产品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存档备查。便器与建厕材料应坚固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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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建造材料应为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选择产品时应查验
质量鉴定报告,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6.3 建造与卫生管理要求
6.3.1 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格化粪池厕所正式启用前应在第一格池内注水100~200L,水位应高出过粪管
下端口,用水量以每人每天3~4L 为宜。每年宜进行1~2 次厕所维护,使用中如果发
现第三池出现粪皮时应及时清掏。化粪池盖板应盖严,防止发生意外。清渣或取粪水时,
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防止沼气遇火爆炸。清掏出的粪渣、粪皮及沼气池沉渣中含有
大量未死亡的寄生虫卵等致病微生物,需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目前厕所使用与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粪便如果直接倒入三格化粪池的二、
三池的后池,无害化效果就会破坏,产生臭味,因此禁止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从
粪便无害化效果分析,将洗浴水通入三格化粪池厕所贮粪池的做法不可取。粪水应与污
水分流,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化粪池。而且本规范确定的贮粪池无能力处理畜、禽粪,因
此不提倡将畜、禽粪便通入三格化粪池厕所贮粪池;
2 应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畜粪、垫圈草、铡碎和粉碎并经适当堆沤的作物秸秆、蔬
菜叶茎、水生植物、青杂草等作为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的原料。
禁止在三联式沼气池的进粪端取粪用肥。每年宜进行1~2 次厕所维护,清渣时,
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防沼气遇火爆炸。清掏出的粪渣、粪皮及沼气池沉渣中含有大
量未死亡的寄生虫卵等致病微生物,需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沼液内含有氮磷钾和富有
营养的氨基酸,可作为肥料,但是严禁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
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使用前应在厕坑内加5~10cm 灰土,便后以灰土覆盖,
灰土量应大于粪便量3 倍。粪便必须用覆盖料覆盖,充足加灰能使粪便保持干燥,促进
粪便无害化。但不同覆盖料达到粪便无害化的时间有所不同,草木灰的覆盖时间不应少
于3 个月,炉灰、锯末、黄土等的覆盖时间不应少于10 个月。粪便在厕坑内堆存时间
约为半年至一年。尿液不应流入贮粪池,尿液储存容器应避光并较密闭,容量能保证存
放10 天以上,加5 倍水稀释后,可直接用于农作物施肥;
5 对于双瓮漏斗式厕所,新厕建成使用前应向前瓮加水,水面要超过前瓮过粪管开
口处。每天应用少量水(每人每天不宜超过1L)清洗漏斗便器。每年定期清除前瓮粪渣
1 次,清除的粪渣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后,可用于农业施肥。应使用后瓮粪液,防止直
接从前瓮取粪,并应注意养护和维修工作,保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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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于阁楼堆肥式厕所,新厕建成使用前和每次清理完粪肥后,应先在贮粪池底通
风管上铺约100mm 厚的干草或干牛马粪和一层土,使其既有透气空间,又便于吸收水分。
每次便后及时用庭院土覆盖粪便,应将生活垃圾、牲畜粪便(牛、马、羊、鸡粪)适时
投入贮粪池内,不定期进行混匀平整,形成一定厚度的堆积层(500mm 以上)。
需要用肥前1.5~2 个月,应人工调整配比,加入适量的水(污水、洗米水、洗菜
水等)使水分达到约40%。表层用草与土覆盖使其升温发酵,经0.5 月的高温发酵能达
到粪便无害化效果,要符合农田可应用的腐熟肥的要求,则需1.5 个月以上的时间。非
用肥期,应保持厕坑干燥,防止粪便发酵升温。
污物应随时清扫。塑料与不可降解物、有毒有害物不能投入厕坑;
7 对于双坑交替式厕所,新厕建成使用前,厕坑底部要撒一层细土,将出粪口挡板
周边用泥密封。厕所内要存放细干土,每次便后加土覆盖。定期将厕坑中间粪便推向周
边。便器盖用时拿开,便后塞严。双坑交替使用,一坑满后封闭,同时启用第二厕坑。
粪便经高温堆肥等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做农肥使用。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
8 入冬前,应将深坑式厕所贮粪池内粪便清掏干净,清掏出的粪便应经堆肥等无害
化处理。厕所应定期清扫,保持干净。
6.3.2 避免粪便裸露是控制蚊蝇孳生、减少厕所臭味的关键。应避免设计方案与建造技
术方面的缺陷,关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粪便裸露。
25
7 排水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我国农村绝大多数村庄没有污水、雨水的收集排放和处理设施,对农村人居环境
造成极大危害,在村庄整治中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做法解决村庄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
和处理,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
7.1.2 排水量计算的规定。
村庄排水分为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径流雨水和冰雪融化水统称为雨水。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要根据乡镇工业产品的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
为便于操作,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工厂取下限值。
雨水量与当地自然条件、气候特征有关,可参照临近城市的相应标准计算。
7.1.3 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7.1.7 缺水地区雨水、生活污水收集利用的具体措施:
1 缺水地区宜采用集流场收集雨水,集流场可分为屋面集流场和地面集流场,收集
的雨水宜采用水窖贮存;
2 有条件地区村庄可在农家房前或田间利用露天水池收集贮存雨水;
3 生活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村庄水系或用于农田灌溉等;
4 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后可直接利用。
7.2 排水收集系统
7.2.1 选择排水收集系统的规定。
村庄排水宜选择雨污分流。在降雨量较少的地区也可选择雨污合流。
7.2.2 雨污水排放的规定。
7.2.3 排水沟渠敷设的规定。
7.2.4 寒冷地区排水管道敷设深度的规定。
7.2.5 排水收集系统整治的规定。
规定了对雨水和污水管渠设计的具体要求,包括管渠形式、材料、尺寸和坡度等。
雨水排水沟渠断面形式见图7.2.5-1。
26
图7.2.5-1 排水沟渠断面形式
房屋四周排水沟渠做法可参考图7.2.5-2。
1-外墙勒脚 2-纵坡度0.3~0.5% 3-室外地坪 4-散水坡
图7.2.5-2 房屋排水沟渠做法
无条件修建污水管道的村庄,可参照图7.2.5 的形式,加盖建造暗渠排放生活污水。
7.3 污水处理设施
7.3.1 污水处理站的规定。
1 雨污分流时污水处理站进水的规定。
2 雨污合流时污水处理站进水的规定。
3 采用污水处理工艺的规定。
7.3.2 污水处理站选址的规定。
7.3.3 工业废水和养殖业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站要求的规定。
7.3.4 污水处理站出水要求的规定。
7.3.5 人工湿地系统水质净化技术是一种生态工程方法。基本原理是在一定的填料上种
植特定的湿地植物,建立起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当污水通过系统时,经砂石、土壤过滤,
27
植物根际的多种微生物活动,污水中的污染物和营养物质被吸收、转化或分解,水质得
到净化。经过人工湿地系统处理后的水,可达到地表水水质标准。可直接排入饮用水源
或景观用水的湖泊、水库或河流中。因此,特别适合饮用水源或景观用水区附近生活污
水的处理、受污染水体的处理,或为这些水体提供清洁水源补充。
人工湿地处理污水采用类型包括地表流湿地、潜流湿地、垂直流湿地及其组合,一
般将处理污水与景观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拦污格栅去除悬浮杂质,其后设置沉淀池预处理,停留时间应大于1 小时;
2 一级人工湿地为潜流湿地,填料为大颗粒卵石,粒径30~50mm,停留时间应大于
18 小时;
3 二级人工湿地为垂直流湿地,填料为小颗粒卵石,粒径4~32mm,停留时间应大于
6 小时;
4 人工湿地表面宜种植芦苇、水葱、菖蒲、茭白等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
图7.3.5-1 是利用人工湿地处理村庄生活污水的典型工艺流程,图7.3.5-2、图7.3.5-3
分别是一级人工湿地和二级人工湿地的结构示意图。
图 7.3.5-1 人工湿地处理村庄生活污水的工艺流程
图7.3.5-2 一级人工湿地结构示意图
原污水




沉淀池(生物
强化沉淀池)


湿



湿

出水
植物产品
28
图 7.3.5-3 二级人工湿地结构示意图
7.3.6 生物滤池由池体、填料、布水装置和排水系统等四部分组成,可为圆形,也可为
矩形。滤池填料应高强度、耐腐蚀、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和使用寿命长。对碎石、卵
石、炉渣等无机滤料可就地取材。生物滤池结构示意图,可参考图7.3.6。
图 7.3.6 生物滤池结构示意图
生物滤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滤池的布水装置可采用固定或旋转布水器。生物滤池布水应使污水均匀分布
在整个滤池表面,可提高滤池处理效果。布水装置可采用间歇喷洒布水系统或旋转式布
水器。高负荷生物滤池多采用旋转式布水器,由固定的进水竖管、配水短管和可以转动
的布水横管组成。每根横管的断面积由设计流量和流速决定;布水横管的根数取决于滤
池和水力负荷的大小,最大时可采用4 根,一般用2 根;
2 生物滤池底部空间的高度不应小于 0.6m,沿滤池池壁四周下部应设置自然通风
孔,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池表面积的1%;
3 生物滤池的池底应设1%~2%的坡度坡向集水沟,集水沟以0.5%~2%的坡度坡向
总排水沟,并有冲洗底部排水渠的措施;
4 低负荷生物滤池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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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滤池下层填料粒径宜为60~l00mm,厚0.2m;上层填料粒径宜为30~50mm,厚
1.3~1.8m。
2)正常气温时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l~3m3/(m2·d),低温条件下宜降
低负荷;
5 高负荷生物滤池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滤池下层填料粒径宜为70~l00mm,厚0.2m;上层填料粒径宜为40~70mm,厚度
不宜大于1.8m。
2)正常气温时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l0~36m3/(m2·d),低温条件下宜
降低负荷。
当生物滤池表面水力负荷小于规定的数值时,应采取回流;当原水有机物浓度过高
或处理水达不到水质排放标准时,应采用回流。
生物滤池典型负荷见表 7.3.6:
表 7.3.6 生物滤池典型负荷
处理 容积负荷
要求
工艺
类型
填料的比
表面积(m2/m3) kgBOD5/( m3·d) kgNH4
+-N/( m3·d)
表面水力负荷
m3/(m2·h)
部分处理 高负荷 40-100 0.50-5.00 — 0.20-2.00
碳氧化
/硝化
低负荷 80-200 0.05-5.00 0.01-0.05 0.03-0.10
三级硝化 低负荷 150-200 <40mgBOD5/L* 0.04-0.20 0.20-1.00
注:*为装置进水浓度。
7.3.7 稳定塘是人工的、接近自然的生态系统,具有管理方便、能耗低等优点,但占地
面积较大。选用稳定塘时,必须考虑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利用,并应对工程投资和运
行费用做全面的经济比较。我国地少价高,稳定塘占地约为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厂用地
面积的13.3~ 66.7 倍,因此,稳定塘建设规模不宜大于5000 m3/d。
在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
洼地等建设稳定塘处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定塘设计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
地气候及日照等条件,总停留时间以20~120 天为宜。
温度、光照等气候因素对稳定塘处理效果的影响十分重要,决定稳定塘的处理效果
以及塘内优势细菌、藻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种群。冰封期长的地区,总停留时间应适当
延长。稳定塘的停留时间与冬季平均气温有关,气温高时,停留时间短;气温低时,停
留时间长。为保证出水水质,冬季平均气温在0℃以下时,总水力停留时间以不少于塘
30
面封冻期为宜。本条的停留时间适用于好氧稳定塘和兼性稳定塘。稳定塘典型设计参数
见表7.3.7;
表 7.3.7 稳定塘典型设计参数
塘类型 水力停留时间(d) 水 深(m) BOD5 去除率(%)
好氧稳定塘 10-40 1.0-1.5 80-95
兼性稳定塘 25-80 1.5-2.5 60-85
厌氧稳定塘 5-30 2.5-5.0 20-70
曝气稳定塘 3-20 2.5-5.0 80-95
深度处理稳定塘 4-12 0.6-1.0 30-50
2 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宜进行预处理,预处理一般为物理处理,目的在于尽量去除
水中杂质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物质,减少稳定塘容积。应设置格栅,污水含砂量高时应
设置沉砂池。但污水流量小于1000 m3/d 的小型稳定塘前可不设沉淀池,否则将增加塘
外处理污泥的困难。处理较大水流量的稳定塘前,可设沉淀池,防止塘底沉积大量污泥,
减少容积;
3 稳定塘串联的级数不宜少于 3 级,第一级塘有效深度不宜小于3m;
4 稳定塘宜采用多点进水。当只设一个进水口和一个出水口,并把进水口和出水口
设在长度方向中心线上时,则断流严重,容积利用系数可低至0.36。进水口与出水口离
得太近,也会使塘内存在较大死水区。为取得较好的水力条件和运转效果,推流式稳定
塘宜采用多个进水口装置,出水口尽可能布置在距进水口远一点的位置上。风能产生环
流,为减小这种环流,进出水口轴线布置在与当地主导风向相垂直的方向上,也可以利
用导流墙,减小风产生环流的影响;
5 稳定塘应有防渗措施,与村民住宅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无防渗层的稳定塘
很可能影响和污染地下水,因此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稳定塘
在春初秋末容易散发臭气,所以,塘址应在村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与村民住宅之间
设置卫生防护带,以降低影响;
6 稳定塘污泥蓄泥量为 40~100L/(年·人),一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轮换清除污泥;
7 多级稳定塘处理的最后出水中,一般含有藻类、浮游生物,可作鱼饵,在其后可
设置养鱼塘,但水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4 维护技术
7.4.1~7.4.2 人工湿地的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1 进水量应控制在设计允许范围内,并不得长时间断流;
2 监管湿地植物,包括收割管理、病虫害防治、霜冻害管理、应急处理管理等;
3 加强污水的预处理,避免一级碎石床人工湿地堵塞;
4 控制不良气味的产生。
生物滤池的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运行周期,调试验收阶段宜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水质制订多套运行方
案作为运行指南,并规定运行周期的合理范围;
2 滤速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过低会造成下层滤床堵塞,过高则不能保证出水水质;
3 应每周检查生物滤池的堵塞状况,定期清理筛网、出水槽、溢流堰、出水稳流栅
等处沉积的藻类、滤料或其他污物;
4 清理滤料承托层、滤头及滤板下部时,应将生物滤池放空,如果属于非正常的堵
塞而停运,可通过检修孔进入滤板下部局部清理;
5 工作人员进入生物滤板下部必须有安全措施,系安全带,启动反洗风机以低风量
为滤板下部通风,并与外边守候人员保持联系。
稳定塘的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量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避免负荷过高,产生厌氧异味;
2 应监管稳定塘内水生植物,包括收割管理、病虫害防治与霜冻害管理、应急处理
管理等;
3 应定期清理塘底泥;
4 应监管稳定塘的防渗性能,避免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或功能性水体。
32
8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村庄的道路桥梁是农村生活空间的基本组成要素,村民日常活动须臾不能离开。
目前多数村庄内部道路为自然形成,缺少连通和铺装,不少地方是“晴天一身土、雨天
一身泥”,严重影响了出行活动。拥有平坦、干净的道路是村民的迫切愿望,是村庄整
治的重点内容。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和经济发展状
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同时村庄整治工作要做到:以人为本,从大处着眼,小处入
手,使各种设施更加人性化;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利用一
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和手段,创造整洁美观的道路环境;形成村庄特色,注重与自然环境
的和谐发展;提高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节约各项有限资源,合理降低
工程成本。
8.1.2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从便利生产、方
便生活的需要出发,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整治后能用的都应继续使用,并在原有基础上
得到改善。同时注重美化环境,创建文明整洁、设施完善、美观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8.1.3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是一项基本建设工作,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
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好建设过程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即:规划、设计、施工、竣工
验收及养护管理。同时按照建设部“建村[2005]174 号文件《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
意见》”的要求:“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
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8.1.4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工程竣工后,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交通部《农村公
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完成后,养护管理工作是长期任务,必须做到领
导负责、职责明确、分级管理,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健全养护管理体系,使这项工作
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8.2 道路工程
8.2.1 村庄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形成现有的风格和规模,路网形态与结构有其
33
充分的合理性和实用性。但是有些道路因受到地形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和限制,过于狭窄,
且缺少连通和铺装,不仅影响生产生活的便利,也造成了安全隐患。为了贯彻安全与防
灾的基本防御目标,应着力提高村庄路网的通达性,拓宽或打通一些断头路。
8.2.2 按照使用功能,本规范将村庄道路分为三个层次,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
道路。由于村庄的自然、地理、环境、道路条件等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村庄道路桥
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中应根据村庄特点,准确把握各类道路的使用功能。
村庄道路路面铺装形式应满足道路功能要求,不同道路功能的铺装应有所区别。路
肩宽度可根据实际空间采用0.25m、0.50m 或0.75m。
1 主要道路
村庄主要道路是将村内各条道路与村口连接起来的道路,解决村庄内部各种车辆的
对外交通,路面较宽,路面两侧可设置路缘石,考虑边沟排水,边沟可采用暗排形式,
或采用干砌片石、浆砌片石、混凝土预制块等明排形式。主要道路路基路面应具有足够
的强度和稳定性。因此,路面铺装一般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
路面等形式。平原区排水有困难地区或潮湿地区,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2 次要道路
村庄次要道路是村内各区域与主要道路的连接道路,主要供农用小型机动车及畜力
车通行,次要道路交通量及车辆荷载较小。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可设置必要的错车道。
对路面的结构功能一般要求较低,因此路面铺装类型应重点考虑经济、环保、和谐等因
素,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类型的路面铺装。平原区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
面,山区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石材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等形式;
3 宅间道路
村庄宅间道路是村民宅前屋后与次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是村民每日生活、生产的必
经之路,宅间道路承担的交通量最小,仅供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较小。
路面铺装可因地制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石材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及透水砖、无机
结合料稳定路面等路面形式,也可通过不同材料的组合、拼砌花纹,组成多种不同风格
样式,体现当地特色。
8.2.3 根据地表水排放需要,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标高。路面排水应充分
利用地形并与地表排水系统配合,合理选定各种排水设备的类型和位置,确定排水功能,
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主要依靠路侧边沟排水,特殊困难道路纵坡度
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沟底保持0.3%~0.5%的最小纵坡度,出水口附近的纵
坡度应根据地形高差、地质情况作特殊处理。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
34
8.2.4 村庄道路纵坡度应控制在 0.3%~3.5%之间,道路最小纵坡度是为确保路面迅速排
水的要求。道路最大纵坡度是根据汽车的动力性能、农用车辆与非机动车行驶的需要及
行车速度、行车安全、驾驶条件、便利生产生活等不同要求做出规定。遇有特殊困难道
路纵坡度大于3.5%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如礓嚓路面、路面拉毛、路面刻槽等。
8.2.5 村庄道路路拱一般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3m 的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横
坡度应根据路面宽度、面层类型、纵坡度及气候等条件确定。人行道横坡度宜采用单面
坡,坡度值在1%~2%之间。
8.2.6 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容易受到地表水的冲刷,造成边坡失稳,影响路基的强度
和稳定,因此应采取边坡防护措施。如干砌片石、浆砌片石、植草砖、植草等多种形式,
路堤边坡防护整治应与村庄环境、绿化整治相结合。
8.2.7 表中内容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 中关于城市道路支路的
规定。
8.2.8 各类路面结构应根据当地条件确定,厚度可参照表8.2.8 的规定。各结构层最小
厚度是综合考虑了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和强度及形成原理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路基压
实需考虑压实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的震动,可采用大型碾压设备和小型电动夯及人工木夯
相结合的做法,减少对周围建筑的影响。
表8.2.8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
路面形式 结构层类型 结构层最小厚度(cm)
水泥路面 水泥混凝土 18.0
沥青混凝土 3.0
沥青碎石 3.0
沥青贯入式 4.0
沥青路面
沥青表面处治 1.5
砖块路面 12.0
块石路面 15.0
其它路面
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 10.0
水泥稳定类 15.0
石灰稳定类 15.0
工业废渣类 15.0
路面基层
柔性基层 10.0
注:表中数值符合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8.2.9 沥青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
工程质量。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组合形式,可参考图8.2.9。
35
图8.2.9 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
8.2.10 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类村庄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
质量。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组合形式,可参考图8.2.10。
图 8.2.10 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
8.2.11` 石材类路面及预制混凝土方砖类路面主要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块石路
面可用于主要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参照《简明公路施工手册》、《市政工程施工
手册》(第二卷)的规定。石材及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结构层组合形式,可参考图8.2.11-1、
图8.2.11-2。
36
图8.2.11-1 石材类路面结构层
图8.2.11-2 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结构层
8.2.12 无机结合料(包括水泥、石灰或工业废渣等)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施工
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8.3 桥涵工程
8.3.1 当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特点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
间的干扰和冲突,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应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措施
如人行步道、隔离栅、隔离墩等。
8.3.2 村庄内现有桥梁,在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限载措施,桥
梁结构安全会受到很大影响。应本着安全使用的原则,采取限载通行或桥梁加固等措施。
8.3.3 村庄内现有窄桥难以适应交通需要,可采取桥梁加宽的措施满足交通需求。桥梁
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保证桥梁结构安
37
全,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8.3.4 对现有桥涵的防护设施包括桥梁栏杆、桥头护栏等应进行整修、加固。对需要设
置而没有设置的防护设施应加以完善。
8.3.5 小型桥涵的桥面纵坡度应与路线纵坡度一致。大、中型桥涵纵断面线形应根据两
岸地势、通航要求及道路纵断线形要求布置为对称的凸形线形,或一面纵坡。
平原地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纵坡度应控制在 3%以内;非机动车流量很大
时宜采用纵坡度不大于2.5%。
山区:当桥梁两端道路纵坡度较大时,桥面纵坡度可适当增大,但不应大于桥梁两
端道路的纵坡度。
为了保证桥面排水顺畅,桥面最小纵坡度应大于 0.3%。
8.3.6 桥梁两端接线道路平面布置应满足车流顺畅的要求,当道路横断面宽度与桥梁不
一致时,应在桥梁引道及接线道路一定范围内逐渐过渡。在村庄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
置人行步道或安全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桥面人行步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
行道栏杆,高度可取1.0~1.2m。
8.3.7 在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河道水系是重要的交通走廊,担负着繁重的运输任务,因
此,桥下河道应符合相应的通航标准。此外还应根据各地气候等自然条件考虑泄洪、流
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8.3.8 河湖水系发达地区因自然条件分隔,往往造成居民出行困难,为此而搭设的行人
便桥应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3.9 为了保证村庄内地表水及时、顺畅排除,应对现有桥涵及其它排水设施的过水断
面进行有效清理疏浚,冲刷比较严重的河床和沟渠可采取硬化边坡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功能。
8.4 交通安全设施
8.4.1 村庄道路整治中,需要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便于组织、引导及
管理出行,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指村庄内部各类交通标志、
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8.4.2 当公路穿越村庄时,主要安全隐患是机动车与道路两侧居住村民的出入及路边堆
放杂物之间的冲突,因此应设置宅路分离设施,如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还可在村庄
入口适当位置设置标志,提醒驾驶员小心驾驶;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由于村庄内部道
路条件的限制,不适合大型机动车行驶,因此可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限高标志
38
和门架式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通行。
8.4.3 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处,主要安全隐患是直行和转弯车辆与相交
道路车辆和行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应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并配合划定
“减速让行线、停止让行线”等,合理分配通行优先权,保证过境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8.4.4 村庄道路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主要安全隐患是机动车与行人
密集之间的冲突,必须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并设置减速坎、减速丘等设施,
同时配合划定人行横道线,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8.4.5 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护栏,
保证车辆与行人的安全,护栏的形式分为垛式、墙式及栏式。
8.4.6 村庄道路整治中对现有穿越铁路、公路的车行通道或人行通道应设置限高、限宽、
限载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门架式限高、限宽设施,以保证通道的安全与畅通。车行通道
及人行通道的净空要求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的规定进行。
8.4.7 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各类杂物、垃圾、晾晒粮食,并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保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8.4.8 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过程中可结合各地村庄建设规划,在经济条
件、供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交通照明设施,为机动车、非机动
车及行人提供出行的视觉条件。
8.4.9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村庄各类机动车辆、农用车辆及农用
机械的保有量逐年提高,因此在村庄整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类车辆、机械的存放空间,
充分利用村庄内部零散空地,开辟停车场、停车位,使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相适应。
8.4.10 设置合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可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隐患,降低事故损失,
构建人车路相互和谐、祥和安宁的生活环境。其设置应适当、有效,并应对村民进行交
通安全教育、交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39
9 公共环境
9.1 一般规定
9.1.1 村庄的公共环境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是村庄整治中不容忽视的内容。各地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不同地区村庄的公用
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9.1.2 村庄属地范围内的公共建筑物、公共服务场所,及除农村宅院以外的土地、水体、
植物及空间在内的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都属于公共环境的范畴。
9.1.3 老年人、残疾人及青少年儿童都是社会特殊人群,公共环境的整治要考虑到上述
特殊人群的行为方式,提供便利措施,强调使用的安全性,消除隐患。残疾人坡道形式
可参考图9.1.3。
图 9.1.3 残疾人坡道参考做法
9.2 整治措施
9.2.1 闲置房屋与土地整治,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原住宅造
成的空心村,应合理规划、民主决策,拆除质量面貌较差或有安全隐患的旧宅。
9.2.2 景观环境整治主要包括建筑物外观整治、绿化整治、景观整治。
1 建筑物外观的装饰和美化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物外墙应选用当地材料(木、竹、砖、石、砂岩、天然混凝土等),采用当
地常见形式(虎皮墙、毛石墙、编竹墙、天然混凝土墙、砂岩墙等),并运用低造价施
40
工方式(粉刷、假斩石、剁斧石及干粘石等),降低造价,塑造地方风格。
2) 建筑物外立面粉刷剥落、细部残缺甚至墙体损坏等,应及时修补和翻新。
3) 对建筑物的屋顶形式、底层、顶层、尽端转角、楼梯间、阳台露台、外廊、山
墙、出入口、门窗洞口及装饰细部等局部可适当装饰和美化,达到外观整治要求。
4) 应整合太阳能、沼气系统、遮阳板等设备部件与建筑物构件的关系,使建筑外
观和谐统一;
2 村庄绿化环境整治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将村庄入口、道路两旁、无建筑物的滨水地区及不适宜建设地段作为绿化布置
的重点。
2) 集中活动场所宜设置集中绿化,不宜贪大求多;可利用不宜建设的废弃场地布
置小型绿地;也可在建筑和围墙外修建花池,宽度以0.6~1.0m 为宜;还可种植花草树
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3) 村庄绿化应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必要时以草点缀,植物宜选用具有地方特
色、多样性、经济性、易生长、抗病害及生态效益好的品种。
4) 应保留村庄现有河道水系,并进行必要的整治和疏通,改善水质环境。
5) 道路两旁绿化应以自然设计手法为主,绿化配置错落有致,以乔木种植为主、
灌木点缀为辅,单株乔木树池可采用如图形式,可参考图9.2.2。
图 9.2.2 树池形式
6) 可结合边沟布置绿化带,宽度以1.5~2.0m 为宜;
3 景观环境整治是对村内各类环境景观的整治,根据村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村口
景观、水体及岸线景观、街道景观、场地景观、文化景观及院落景观等。
9.2.3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要适中,村委会、文化中心、商业服务等建筑宜结合公共
活动场地统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面积可按每人0.5~1.0m2 计,根据实际建设条
件而定。
41
10 坑塘河道
10.1 一般规定
10.1.1 村庄内部的坑塘河道与人居环境密切相关,近些年村庄内部的水体和沿岸环境日
趋恶化,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是村庄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
坑塘整治对象主要指村庄内部与村民生产生活直接密切关联,有一定蓄水容量的低
地、湿地、洼地等,包括村内养殖、种植用的自然水塘,也包括人工采石、挖砂、取土
等形成的蓄水低地。河道整治对象主要指流经村内的自然河道和各类人工开挖的沟渠。
坑塘按照农村坑塘常见利用方式分类。河道沟渠按照基本功能分类,不包含航运功
能。
10.1.2 坑塘河道的配套设施、水体及用地是坑塘河道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因素。不
同功能坑塘河道对水体控制标准按相关行业生产和技术要求来控制。
各功能坑塘河道水体控制要求:
1 旱涝调节坑塘:功能与水体容量大小成正比,为保证基本旱涝调节功能,按坑塘
界定的最大容量105m3 的1/2 及最小水深1m 确定最小水面面积,水质按满足农业用水
标准确定;
2 渔业养殖和农作物种植坑塘:最小水面面积按农田常用计量单位1 亩确定,适宜
水深按照农业生产一般要求确定;
3 杂用水坑塘:对水面面积无严格规定,考虑该功能坑塘对水质有一定要求,通过
适当扩大坑塘水面面积扩增水体容量,以保障水体交换。控制水深以0.5~1.0m 为宜,
易于促进微生物对水体的净化作用;
4 水景观坑塘:对水面面积无严格规定,水深按能满足湿地、浅水滩景观要求即可;
5 污水处理坑塘:按照稳定塘污水自然处理方式控制坑塘水体。坑塘适宜水深依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提供的典型设计参数确定,即好氧稳定塘按1.0~1.5m
确定,厌氧稳定塘按2.5~5.0m 确定。坑塘最小水面面积依据污水处理量、坑塘水深及
其他工艺要求确定。根据村庄人口数量和污水量排放标准,村庄排污量一般在
50~500m3/d 之间,按照处理规模50m3/d 确定最小水面面积;另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污水总停留时间按60 天计算,因此好氧稳定塘最小水面
面积按1500~3000m2 控制,厌氧稳定塘则按600~1200m2 控制;
6 河道:河道均有行洪功能,应按照自然形成的河道宽度控制。具有取水功能的河
42
道,水深按照取水构筑物最小进水深度确定;
7 水体水质:各功能坑塘河道水质类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
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
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
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
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0.1.3 坑塘整治应优先考虑公共性,具备易于实施的建设条件,防止盲目整治现象。
10.1.4 坑塘河道整治的基本原则:防止因局部坑塘河道整治影响整体防洪、灌溉要求;
控制规模;避免出现以整治坑塘河道为由进行圈地。
10.1.5 坑塘河道功能调整的依据:
1 应首先明确整治对象的功能,村庄坑塘的使用功能应合理分配,满足经济、安全、
环境、生活等方面要求,如渔业养殖、农业种植坑塘满足经济要求,旱涝调节坑塘满足
安全和经济要求,污水净化坑塘、水景观坑塘满足环境要求;
2 不同功能的坑塘对自然地势、所在位置、水体容量、水质状况有不同要求,因此
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并加强了对涉及安全和农业用水水源的旱涝调节坑塘的保护。
10.2 补水
10.2.1 坑塘河道自然补水主要来源于汇流区域雨水和浅层地下水的补给。自然补水不能
满足水体容量要求的有下列两种情况:
1 自然河渠上游因沿途取水量增多而水源减小;
2 坑塘河道面积萎缩,蓄水容量相应减小。
10.2.2 社会用水量的不断增长是坑塘河道自然补水困难的主要原因,实施开源节流是缓
解坑塘河道缺水的有效举措。
10.2.3 利用坑塘河道现有水利设施的原则。
10.2.4 人工补水措施应保障可持续的引水量,减少引水明渠投资和输水能耗。
引水明渠断面及坡度规定。对引水流量较小、水体容量有限的坑塘,明渠断面可参
考图10.2.4-1,坡度可参考表10.2.4 控制。根据明渠断面和坡度对应关系,该明渠断面
最小流量可达0.40m3/s 以上,日引水流量达3.5x104m3,对水体容量105m3 的最大坑塘,
三日内可完成最大容量补水。
43
图 10.2.4-1 明渠横断面
表10.2.4 明渠坡度控制标准
水渠类别 粗糙系数 最大流速(m/s) 最大坡度最小流速(m/s) 最小坡度
粘土及
草皮护面 0.025—0.030 1.2 0.004 0.0007
干砌块石 0.022 2.0 0.009 0.0004
浆砌块石 0.017 3.0 0.012 0.0003
浆砌砖 0.015 3.0 0.009
0.4
0.0002
明渠构造形式选择。平原地区引水渠坡度较缓,土明渠基本能适应流速要求,采用
土明渠可节省明渠整治投资。山区及丘陵地区明渠坡度较大,常有水流冲刷现象,宜选
择构造强度较高的明渠,可参考图10.2.4-2。
图10.2.4-2 不同类别明渠
不同功能坑塘的蓄水方式选用。旱涝调节坑塘水位变化大,适宜采用节制闸方式蓄
水。其他功能的坑塘水位变化较小,适宜采用滚水坝方式蓄水,可参考图10.2.4-3。
(1.5—2)H
1:1.5—2
(1.5—2)H
H
0.5m >0.2m
1m
(a)土明渠(b)块石护坡明渠
1:2
1:1.5
44
图 10.2.4-3 坑塘蓄水构筑物
10.2.5 有取水功能河道的人工补水整治规定:
1 人工引水和重选水源地均受到投入资金、实施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应通过方案比
选后选择实施措施,对取水功能要求较高的河道应采取人工引水方式,尽量减少对生产、
生活取水的影响;
2 采取局部工程措施进行人工蓄水主要适用于易于改造的简易取水构筑物,可参考
图10.2.5。规定河床挖深不宜超过1m,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规定取水构筑物顶面进水孔距河床最小高度为1m 而确定,以限制河床的挖深。
图 10.2.5 取水构筑物人工蓄水改造
10.3 扩容
10.3.1 扩容整治的对象与整治的前提条件。
1—节制闸坝体;2—闸门;3—滚水坝
2 3
1
(b)滚水坝水位控制
正常蓄水位
设计调蓄水位
正常蓄水位
(a)节制闸水位控制
改造前取水构筑物改造后取水构筑物
5—原吸水管;6—改造后吸水管;7—人工蓄水坑
1—河床岸边;2—河床底部;3—取水泵房;4—水泵;
7
2
6
4
1 3 1
2
5
4
3
1m
45
10.3.2 为避免因坑塘扩容影响周边土地其他功能的利用,明确了扩容方案的选择原则。
同时为限制扩容超量,减少土地浪费,规定了扩容规模。
10.3.3 旱涝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的坑塘与渔业养殖、农业
种植经济类型的坑塘比较,前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在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
用设施发生矛盾时,明确了两者不同的协调原则。扩容优先,明确了保证扩容,周边其
他设施相应改造或废除的原则;因地制宜、相互协调,明确了扩容与周边其他设施对土
地的利用要求处于平等位置,应以相互协调为原则,甚至扩容整治需服从于其他设施对
土地的利用要求。
10.3.4~10.3.5 旱涝调节坑塘是村庄及地区排涝防灾系统的组成部分,对水体调节容量、
水位控制有统一要求。旱涝调节坑塘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汊进行扩容整治,并
应符合排涝防灾工程要求。
10.3.6 明确水景观坑塘扩容与村庄建设的相互关系。
10.4 水环境与景观
10.4.1 坑塘河道功能的发挥,需要水体具备一定的物化条件,并达到一定环境标准,
因此,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水体环境的保护,保证各类水体合理使用,充分
发挥主导功能。
10.4.2 生活性用水水体的保护对象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和生活杂用水。
10.4.3 利用坑塘水体进行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是一种特殊利用方式,为了避免对村庄环
境造成不利影响,坑塘应距离村庄足够的防护距离、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为便
于管理,距离村庄不宜超过500m;同时,应减少污染物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进入下游
水体的情况,在其他处理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降雨汇流会导致污水处理坑塘内污染物
随雨水直接排入下游水体,因此,将坑塘作为污水处理场所时,应同步建设必要的工程
阻止周边雨水汇流入该坑塘。
10.4.4 改善水质的措施有多种,但最基本的措施仍然是减少进入水体的污染物数量,
在解决外源污染物基础上还不能满足水体水质要求的,可采取清淤措施。
对不同的淤泥成份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只接纳农村生活污水的淤泥一般肥份较
高而重金属等沉积性毒害物质含量极少,在经过消毒处理后是比较好的农业有机肥料,
应积极回用。对工业有毒有害污水污染的坑塘淤泥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10.4.5 农村水体景观环境的整治应以自然为主,适当建设一些供村民休息、散步和日
常户外娱乐活动的设施,要有利于日常管理维护,并不得对水系和水体造成破坏,特别
46
要防止借旅游为名建设水上餐厅、水上度假屋等。
有依水建屋历史的江南、岭南等水乡,应在历史文化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水污染控制
措施,应参照本规范“严禁在水上建设餐饮、住宅等可能污染水体的建筑”的规定执行。
10.5 安全防护与管理
10.5.1 坑塘河道安全防护整治的一般规定。
10.5.2 坑塘河道安全防护整治的措施。
1 坑塘河道水深不超过0.8m 基本无危险,超过1.2m 的在发生危险时自救比较容
易,但对于拦洪、泄洪沟渠,由于突发性强、流速快,即使水深不足0.8m 也很危险,
因此,这类水体周边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2 水体边坡设置应结合自然护坡建设,根据地质情况确定,一般地质情况不小于
1:2 即可,松散型砂质应不小于1:2.5,粉类地质应不小于1:3;
3 人群相对集中的临水地段,应采取较高标准的安全护栏防范措施;人员稀少的
临水地段,则可采取控制水边通道最低宽度的一般防范措施,减少投资;护栏最低控制
高度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 确定,栏条净间距按防护小孩要求控
制。水边通道最低宽度按保证两人对向交会时的安全要求控制。
10.5.3 坑塘河道内堆放垃圾、建筑渣土,会严重影响水体容量,污染水质。村庄垃圾、
建筑渣土应结合环卫整治要求统一处理。
10.5.4 坑塘河道用地实施维护管理的规定。
47
11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11.1.3 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存有大量不可再生的历史和乡土文
化信息,是村庄中宝贵的文化资源,是世代认知与特殊记忆的符号,是全体村民的共同
遗产和精神财富。对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风貌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有助于
村民了解历史、延续和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将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积
极作用。
村庄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往往同村庄特定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密
切关联,需要在整治工作中认真甄别并做好保护。
在规划中应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来执行。
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类型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村庄中的其他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古遗址,古代民居、祠堂、庙宇、商铺等建筑物,
近代现代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古井、古桥、古道路、古塔、古碑刻、古墓葬、其它古迹
等人工构筑物。
古树名木一般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
化价值的树木。
村庄的乡土特色主要指由村庄建筑、山水环境、树木植被等构成的具有农村特色、
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村庄整体风貌,以及与村庄中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
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
村庄整治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应首先通过调查和认定工作,科学、明确地确定保护对
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主管,由政府文物保护工作部门承担组织任
务、开展具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充分吸收村民意见,鼓励村民主动参与村庄历
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对不同性质、类型、特征的保护对象制定相
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11.1.4~11.1.5 对有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的村庄,村庄整治时应注意与不同性质、
类型、特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相衔接。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应与文物行政部门先沟通,
应保证不影响遗存和风貌的真实、完整保护;涉及乡土特色的应保证风貌协调。
村庄中有保留地上或地下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的区域,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筑
48
改造整饰、环境景观整治等工程,不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造成安全威胁或不良影响。
整治工程方案应按照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进行专项研究和设计,在会同文物行政
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凡是涉及土地下挖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地下遗存保护要求设
计下挖深度,不得对遗存造成破坏;凡是在地上遗存分布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项目,一方
面应尽量避让、绕行,不得对遗存造成破坏,一方面需要在形象上尽量保证与遗产的历
史环境风貌相和谐。
11.2 保护措施
11.2.1 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应根据相应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具体开展。
11.2.2 村庄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要针对不同的保护目标采取相应的、不同
力度的保护措施。
历史遗存类的保护措施,重点在于尽可能使遗存得到真实和完整地保存;建(构)
筑物特色风貌的保护措施,重点在于外观特征保护和内部设施改善;特色场所的保护措
施,重点在于空间和环境的保护、改善;自然景观特色的保护措施,重点在于自然形貌
和生态功能保护。
11.2.3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必须注意环境风貌的整体和谐。村庄中历史文
化遗产周边的建筑物,在需要实施整饰或改造时,可在建筑体量、外形、屋顶样式、门
窗样式、外墙材料、基本色彩等方面保持与村庄传统、特色风貌的和谐;历史文化遗产
周边的绿化配置宜选用本地植被品种,绿化设计宜采用自然化的手法,花坛、路灯、公
共休息座凳、地面铺装等景观设施在外形设计上应尽可能简洁、小型、淡化形象,材料
选择要同时具备可识别性和环境和谐性。
11.2.4 历史文化名村整治工作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可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 中有关历史城区的保护要求制定和实施保
护整治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 对历史城区的保护包括下列规定:第3.4.1
条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
空间尺度。第3.4.4 条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
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第3.4.7 条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
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第3.5.1 条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
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
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49
12 生活用能
12.1 一般规定
12.1.1 我国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大部分生活用能也分布在农村。相对于较大的生
活用能需求,村庄可直接利用的能源资源量十分有限;同时,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能源
利用效率低、能源利用方式落后、能源浪费严重的问题。因此,重视节约能源,有效减
少各类能源使用量,充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用能紧张状况,是村庄整治的重点
内容之一。
可再生能源是非化石能源,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
之不竭的资源,它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和利用。主要
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保
护环境,并可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
12.1.2 我国部分村庄生活用能供需矛盾突出,若不加以引导,可能会出现草木过度采
伐、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因此,能源获取必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燃料室内燃烧及不完全燃烧会降低氧气含量,增加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
害物质含量,对空气带来较大污染。长期处在被污染的空气中,人体健康会受到影响,
甚至会引发各类中毒事件。有条件的村庄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规定执行。
12.1.3 受村庄区位、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传统习惯的制约,不同地区各类能源的资
源分布、利用成本等差异较大,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速度。当前,以压缩秸秆
颗粒、复合燃料等代替燃煤、传统燃柴作为炊事用能,是村庄用能向优质能源转变的重
要方式之一。各村庄可结合当地条件选择供能方式及类型。
12.1.4 节能建筑可大量节约冬季采暖及夏季空调用能。
12.1.5 我国省柴节煤炉灶、生物质压缩燃料、沼气利用、风能利用及太阳能等能源利
用技术已基本成熟,从节能、卫生、方便等角度考虑,值得推广。
还有一些能源利用技术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未来有可能成为解决村庄能源问题的
技术之一。比如秸秆气化技术,在我国部分村庄已经建立了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示范工程,
生产的燃气可用于炊事,较为便利;类似技术应继续进行试点、完善,条件成熟后可逐
步推广利用。
50
12.2 技术措施
12.2.1 目前省柴节煤炉灶已进行商业化生产,热效率较一般炉灶大幅度提高。
12.2.2 目前我国大部分村庄仍然消耗大量生物质作为基本炊事及冬季取暖燃料,利用
方式多为直接燃烧,热效率仅10%左右,而且厨房和居室烟尘污染严重。
生物质成型燃料有生产方便、燃烧充分、干净卫生等优点,可广泛用于家庭炊事、
取暖、小型热水锅炉等。目前国产秸秆颗粒燃料成型机,设备寿命期内平均每年成本大
约130 元/t,每吨秸秆颗粒燃料售价约为250 元,与煤炭相比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因此,
应加大扶持力度,发展燃料加工产业,推广生物质燃料的使用。
12.2.3 沼气是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
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目前我国沼气工程成套技术,能较好适应原料特
性差异,而且具有投资小、运行费用低的优点。
沼气池的基本类型有水压式沼气池、浮罩式沼气池、半塑式沼气池及罐式沼气池四
种。应根据当地气温、地质、建设位置等条件确定沼气池的选型。
户用沼气池容积应与家庭煮饭、烧水、照明等生活需求量匹配,并适当考虑生产需
求。按发酵间和贮气箱总容积计算,每人平均按1.5~2m3 计算为宜。北方地区气温较低,
可取上限;南方地区气温较高,可取下限。
沼气供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图12.2.3 为水压式
沼气池示例。
2700
1 1
平面图
2
2





51
图12.2.3 一水压式沼气池示例
12.2.4 太阳房是太阳能热利用比较好的形式之一,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两大类。主动
式太阳房是以太阳能集热器、管道、散热器、风机或泵、贮热装置等组成的强制循环的
太阳能采暖系统。控制调节方便、灵活。但一次投资高,维修管理工作量大,技术较复
杂,仍要耗费一定的常规能源。
被动式太阳房通过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合理布置,内部空间和外部形体的巧妙处理,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恰当选择,在冬季能集取、保持、贮存、分布太阳热能,解决建筑物
R3500
R1950
1000 540 370
120 80
250
60 45 45 60
60
2700
750
1.63
0.70
2110
2-2剖面

盖板1


③ ⑦


盖板3
进料口
进料管
水压间
出料管
⑧ 蓄水池
盖板2

水压间直径一览表
0.15 0.20 0.25 0.30
0.51 0.68 0.85 1.02
0.87 1.01 1.13 1.24
盖板1直径/米0.93 1.07 1.19 1.30
水压间直径D1/米
水压间容积/米
分项
产气率
3
60 45 45 60
2700
750

200
30
50 850 60
900
385 D1
50°
400
400
420 606
60°
30
200
30
1000 910
80
120
250 60
2110
1000 540
1-1剖面

52
采暖问题。被动式太阳房是一种阳光射进房屋、自然加以利用的途径。不需要或仅使用
很少的动力和机械设备,运行费用和风险低。
太阳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房宜选址在背风向阳位置,朝向宜在南偏东或偏西15 度以内,保证整个采
暖期内南向房屋有充足日照,夏季避免过多日晒;
2 房屋间距宜大于前面建筑物高度的两倍;
3 房屋形状最好采用东西延长的长方形,且墙面上无过多的凸凹变化;宜在满足
抗震要求的情况下,加大南窗面积,减小北窗面积,取消东西窗,采用双层窗,有条件
的可采用塑钢窗;
4 应根据用途确定内部房间安排,主要房间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和学校的教室
等安排在南向,辅助房间如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和教室的走廊等安排在北向;
5 太阳房的墙体应具有集热、贮热和保温功能,屋顶及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
严寒地区被动式太阳房用于农民住宅,宜与火炕结合。
12.2.5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旧有房屋的节能化改造可参照以下两种改造措施:
1 合瓦屋面旧平房保温节能改造措施:
1)外墙:聚合物砂浆聚苯板外墙外保温,保温厚度40mm。
2)外窗:在通常的外窗内侧增加一层钢窗或塑钢窗,形成双层窗。
3)吊顶:在原吊顶上铺玻璃棉板,或更换玻璃棉板吊顶,厚度30mm;
2 平瓦屋面旧平房保温节能改造措施:
1)外墙:聚合物砂浆聚苯板外墙外保温,保温厚度50mm。
2)外窗:更换为塑钢双玻窗。
3)吊顶:在原吊顶上铺玻璃棉板,或更换玻璃棉板吊顶,厚度30mm。
通过对北京某实际项目跟踪分析,分别对农村住宅外墙、外窗、吊顶实施改造,平
均投资180~250 元/m2,建筑能耗降低约40%~60%,节能效果显著。
12.2.6 小型风力发电能够为无电和缺少常规能源地区的村庄解决生活和部分生产用
电。我国小型风力发电技术较为成熟,具备从100W 到10kW 多个风力发电机组生产能力,
且有启动风速低、低速发电性能好、限速可靠、运行平稳、价格便宜等优点。
有条件的地区,风力发电应与电力系统并网。如并网难度较大,可采用离网型小型
风力发电技术,风力机的选型、安装数量应与村庄电力需求相当。
12.2.7 微水电指发电容量不大于10kW 的水电机组,小水电指发电容量大于10kW、不大
于100kW 的水电机组。
53
我国海洋能源十分丰富,可开发潮汐能资源在200MW 以上,已建潮汐发电站总装机
容量为5930kW,年发电量为1.02 x108 kWh。建立潮汐电站,可解决缺电地区村庄生活
用电。
我国地热资源已探明储量约合463Gt 标准煤,但利用率十分低。目前,我国已具备
了大规模开发地热的能力,地热发电技术具有一定的商业化运行基础。其中的地热供暖
在我国已大量采用,基于地热的矿水医疗保健和旅游产业也发展迅速。但受成本、回灌、
环保等因素制约,村庄采暖及制冷尚不具备使用地热的条件。在高温地热资源丰富的地
区,可建立地热电站,解决缺电地区生活用电。
热泵技术通过装置吸收周围环境,例如自然空气、地下水、河水、海水及污水等低
温热源的热能,转换为较高温热源释放至所需空间内,既可用作供热采暖设备,也可用
作制冷降温设备,能节约大量能源,但相对于锅炉房采暖,设备投资过大。__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地震局建设部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具体体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实施农居工程,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取得了明显成绩和有益经验。为全面推进农居工程的实施,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各地区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各地区应制定本地区农居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三)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各级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需求的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点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农村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四)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各地区应通过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和企业等多种渠道,采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普及抗震设防技术,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为推进农居工程做好人才准备。
(五)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鼓励县(市、区、旗)政府成立农居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有负责农居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要注重指导农民对现有房屋进行加固,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六)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地区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农村民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七)加强农村防震减灾教育。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真正使农居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区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资金是实施农居工程的关键和难点,各地应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移民搬迁、征地安置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吸收各类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重视并解决好特困户和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对口扶贫、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居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并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主要用于抗震性能普查、实用技术研究、设计图集编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匠培训和示范工程补贴等。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居工程。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 住宅 通知
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5]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做好新时期村庄整治工作,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面貌,我部对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焕发农村社会活力,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
村庄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的重要战略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勇挑重担,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扎实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历史重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村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推动村庄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村庄整治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新社区建设,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整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及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整村整治;使整治后的村庄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规划、饮用水质达到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等基本得到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
三、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认真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适应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的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二是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整治方案。村庄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以点带面,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一哄而起、盲目铺开。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以中心村整治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村风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解决农民建房占地过多问题,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管理,防止农民不按规划分散建房;另一方面,要搞好中心村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引导独立农户和散居农户集中建房。
四、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建立村庄整治工作的推进机制
建立分级责任制,将村庄整治任务落到实处。省区市负责提出本地区村庄整治的引导性项目、阶段性目标与实施方案;县乡负责指导与实施组织。村庄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大局出发,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动员组织农民广泛参与。村庄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广大农民非常欢迎,参与积极性高。要为农民参与村镇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确立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和对项目的选择,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农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奉献精神,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农民逐步理解接受。
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是手段,使用是目的,运营维护管理比建设更复杂、更具长期性。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通过村民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逐步完善和推广村民理事会制度,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决策,直接听取村民的建议与诉求,畅通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渠道,密切基层组织与广大村民的联系,凝聚全体村民的力量搞好人居环境。凡能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均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县乡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分流安置相结合,建立基层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工作制度,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县乡公务员参与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要切实负责对村庄整治的组织与技术指导,接受村镇建设助理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村庄整治指导员的全面培训和资金与技术支持。
建立村庄整治的培训制度。要分期、分批培训新农村建设的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加强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建立村庄整治的督促检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村庄整治实施过程中资金与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督察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农民对村庄整治进行监督。要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与当地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庄整治切实成为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
农村和城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农业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要建立城乡一体互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村庄整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改变。要争取税收、补助、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建立和增加为村庄整治服务的金融产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积极参与村庄整治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乡土建筑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传统杰出建筑工艺的结晶,也是探寻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不可或缺的宝贵实物资料,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乡土建筑以其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丰富多彩的形制风格,成为反映和构成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元素。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这一宝贵机遇,积极推动乡土建筑等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此,国家文物局特就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地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提前介入新农村建设的村庄整治工作。将乡土建筑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使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实现乡土建筑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在第三次全国大物普查中做好乡土建筑调查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将乡土建筑作为重点内容。通过普查准确掌握乡土建筑的资源分布和保护现状,并对其予以登记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及时将普查中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乡土建筑资源丰富、保存较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三、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保护乡土建筑
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以多种方式调动农民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上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鼓励和扶助他们依靠自身力量维修保护乡土建筑。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以一定比例补助属于私人和集体所有的乡土建筑保护维修费用,享受补助者应当在乡土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分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深入研究乡土建筑的特点和保护管理的科学规律,抓紧制订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本地区乡土建筑保护技术标准、规范。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单位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相关专业的人员培养。扶持和培训民间维修队伍,重点文持在乡土建筑保护维修方面有特长的队伍,发掘和传承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技能。
五、兼顾乡土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
在有效保护乡土建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群众通过房屋内部设施改造,使乡土建筑基本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或者开辟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室和公共场所,继续发挥乡土建筑的功用和价值。在乡土建筑集中分布的古村落中,在不损害文物本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为居民提供应有的生活便利,延续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传统,避免因居民大量外迁造成的空壳化。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适当简化保护维修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使审批工作更加以人为本、切合实际、简便可行。通过改革和完善乡土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开展保护维修试点工作
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深入基层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保护维修工作申的实际困难。积极开展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试点工作,有重点地选择一些乡土建筑分布密集、具有典型意义的村庄,集中技术力量帮助当地群众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维修中做出试点工程,使农民群众有样可循,有例可依,有效降低保护维修成本。在工作实践申提炼和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在当地具有普遍意义的乡土建筑保护管理做法和经验。通过树立典型和经验推广,有力地带动整个地区的乡土建筑保护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hebeitour.gov.cn    2006-09-13    河北省旅游政务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乡村旅游是以各类乡村为背景,以乡村风光、乡村文化和乡村生活为吸引物而进行的观光、休闲、体验性的旅游活动。发展乡村旅游,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种类齐全,发展潜力很大。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乡村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部门支持;农民主体、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与文明生态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丰富旅游产品相结合,着力优化乡村旅游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提高从业农民素质,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以突出打造景区依托型、城市近郊型、农业资源型、民俗风情型乡村旅游景区为重点,大力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创建”工程,全省乡村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形成种类丰富、特色鲜明、功能配套、服务规范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
二、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举措
3.制定乡村旅游规划。发展乡村旅游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省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重点指导一批不同特色、不同类型的旅游型村镇建设,抓紧编制和推出乡村旅游规划样板,供各地学习借鉴。全省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2007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指导,将乡村旅游点规划纳入所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中,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统一编制,统一实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权威性。
4.加快乡村旅游交通建设。交通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交通建设规划,结合“村村通工程”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问题。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详细的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对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的道路建设做出具体安排。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开通主要城市、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班车线路。
5.改善乡村旅游环境。环保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及周边的环境治理。农业部门要优先扶持乡村旅游点沼气项目建设。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旅游村进行房屋外表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全面推进旅游型村镇建设。林业部门要按照优化乡村发展和人居环境的要求,实行乔、灌、草、花立体配置,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植物多样、特色突出的乡村旅游景点。旅游部门要根据乡村旅游景区生态承载能力,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和游客。
6.建设水、电、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水利部门要保障乡村旅游点用水需求,旅游村要实现自来水全部入户。电力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区电力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确保用电需要和安全。通讯部门要将乡村旅游区纳入通讯设施建设规划,实现乡村旅游点信号全覆盖。广电、信息部门要加快推进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有线电视和互联网宽带进村。
7.研发和生产乡村旅游商品、纪念品。大力推进“果进篮、花进盆、菜进盒、农副产品进袋”工程,提升地方农产品形象和附加值。省政府将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省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在乡村旅游点扶持一批诚信规范的购物商店,尽快在全省形成乡村旅游商品、食品和纪念品生产销售体系。
8.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劳动、教育、旅游、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纳入行业培训计划,利用冬春农闲时节,通过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一对一帮扶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重点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旅游文化、旅游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服务技能。要尽快对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者进行全面有效的培训。
9.依法规范和管理乡村旅游市场。抓紧制定和推行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进一步健全乡村旅游的诚信经营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要加强乡村旅游价格监管,对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强化乡村旅游区卫生防病和畜产品卫生监督,加强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打击欺行霸市、欺诈游客、“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
10.强化乡村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促销方案,搞好乡村旅游产品的策划、组织和包装。通过举办踏青节、赏花节、采摘节、民俗节等一系列活动,将乡村旅游产品推向市场。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作为重要内容,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多种手段,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增加乡村旅游专题和时段加大宣传。
三、乡村旅游发展的保障措施
1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视财力增长适当增加旅游专项资金总量并向乡村旅游倾斜。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投入。重点支持乡村旅游规划、人才培训、市场宣传、基础设施建设等。
1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大面向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规模。
13.实行用地优惠政策。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支持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开展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
1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点、宾馆、旅行社和旅游纪念品生产设计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5.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对旅游企业(包括农家乐旅游活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禁擅自对企业停电停水、中断交通或通讯等。一经发现将从快从严查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16.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村民以股份制等形式组成专业旅游公司,实施“公司+农户”、“公司+旅游点”模式, 整合分散的乡村旅游点,提高乡村旅游组织化程度。积极引导大集团大公司投资开发乡村旅游,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农民合作组织,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作用。
17.推动规范化、标准化经营。鼓励乡村旅游点创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国家A级景区,鼓励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县和村镇创建国家级旅游强县和旅游型村镇。对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3A级以上景区或国家级旅游村镇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地市、县财政预算。
18.加强组织领导。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部门间、区域间乡村旅游合作与发展。省直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形成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强大合力。各市和乡村旅游重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乡村旅游重点乡镇要由政府牵头并设立工作部门,协调解决乡村旅游发展的各方面问题,并将旅游发展作为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镇化战略,努力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宏伟目标,针对我省城镇化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提出若干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相结合,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加快产业集聚为基础,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抓手,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壮大其他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形成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群,培育新的增长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具有河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5%。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1万人,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的能力明显提高;城市主要设施水平指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镇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3座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活力、竞争力明显增强,城区人口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达到7座,城区人口20万到50万的中等城市达到11座,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形成城市群快速发展态势,初步构建起支撑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城镇体系。
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城市群。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市域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继续发展壮大山前传统城市发展带。以港口发展带动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曹妃甸新区和沧州渤海新区,形成与周边沿海地区相互贯通的沿海城市连绵带。张、承地区采取据点式布局结构,重点发展中心城市和县城,建设好北部生态保护带。统筹沿海与内陆地区城镇发展,密切东西向交通联系,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构建城际快速客运系统和高效货运系统。以石家庄、唐山为依托,推动冀中南城市群和冀东城市群加快发展,提升在京津冀地区的地位。
(四)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庄、唐山要继续发挥领跑作用,不断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石家庄突出省会特点,瞄准先进省会城市,以更高的标准改善交通条件,提升环境质量,提高文化品位,推进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增强对全省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对冀中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唐山要确立“双核”城市空间格局,以曹妃甸工业区和曹妃甸生态新城为重点,按照科学发展示范区的要求,高标准建设曹妃甸新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带动冀东地区全面快速发展。
(五)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沧州、邢台、廊坊、承德、衡水的城市发展,着力提高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周边小城市和中心镇为依托的都市区发展。支持迁安、任丘、三河、定州、涿州、黄骅、武安、辛集、遵化、霸州10个城市,率先发展成为产业人口集聚能力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快的高标准中等城市。高碑店、清河、宁晋、宽城、怀来、冀州、昌黎等也要加快发展步伐,尽快进入中等城市行列。其他县级市和发展潜力大的县城、中心镇,要建设成为高标准的小城市。在人口较少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县,重点发展县城。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中心镇提升发展质量。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市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
(六)着力培育沿海城市连绵带。发挥秦皇岛、京唐、曹妃甸、黄骅四大港区资源优势,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港群系统。推进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规划建设好唐山曹妃甸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临港经济区,提升秦唐沧三市在全国沿海城市中的实力位次。加快沿海城镇空间布局规划,搞好曹妃甸新城、渤海新城选址和规划建设,实现港、城一体化发展。整合抚宁、昌黎、乐亭、滦南、唐海、黄骅、海兴和唐山海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以及沧州临港工业区、临港化工产业园区、南大港管理区等城镇发展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眼建立外向型城镇体系,加快形成以产业隆起带为动力,以交通联系带为依托,以生态景观带为保障的沿海城市连绵带。
三、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
(七)推动产业集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的增加。做强做大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等战略支撑产业,改造提升医药、建材建筑、食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循环。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工业用地,规划建设好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集中,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培育一批特色产业突出、经济规模较大、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县城和中心镇,提高县城和中心镇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管理,限制工业项目分散建设。鼓励建设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城镇集中。结合城市布局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公共设施用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开展跨地区产业协作,形成创新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为城市群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八)促进人口集聚。用改革的办法消除城乡壁垒。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着重完善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配套政策,形成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的态势。对在城市已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要创造条件使之转变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要转为城市居民,市、县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努力实现稳定就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排斥性规定。探索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九)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深化和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积极开展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镇健康发展。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尽量利用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安排城市建设。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基本农田布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以县(市)和镇(乡)为单元进行城乡一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设区市规划局要更名为城乡规划局,所辖各区和开发区设立城乡规划分局;各县(市)要在现有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城乡规划局,并按照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创造条件尽快研究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抓紧出台《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各阶段的城市规划,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确需调整的要履行法定程序。从2008年开始,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依法审批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土地和批准开发建设。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要予以公示,经批准后要予以公布,实行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全公开。各设区市要设立规划展馆,县(市)也要设立形式多样的展馆或展室。健全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各市、县都要成立由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规委会。加快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行政监督,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要制定城乡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经济发展、贴近百姓生活作为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城市现代化要求,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各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每年都要保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以上的水平。突出抓好路网改造以及地下管网、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和防灾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配置主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2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抓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法规政策优先、资金投入优先、道路使用优先、建设用地优先,大城市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加强地下管网建设,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共同沟。搞好城市备用水源建设,设市城市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水源。加强城市防洪、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十一)建立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推行科学、人本的精细化城市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要实行重心下移,强化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能,明确其城市管理责任和义务。落实《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推进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把城镇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依法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健全治安防控体系,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创新城市管理手段,推行数字化城管,健全行业标准,完善以12319城建便民服务热线为载体的市政公用服务体系。健全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安全。
(十二)推动城市节地节水节能。按照节约、集约、挖潜、调整的原则安排城市建设用地。适度提高工业、仓储和市政设施等用地的开发强度,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县城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关停城市市区内的自备水源,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高耗水行业实施严格节水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维护和管理,降低漏失率。鼓励开发利用中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措施,使用好墙体材料革新等建筑节能资金。鼓励建设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和验收备案。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动建筑物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五、大力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
(十三)着力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大力开展城市设计,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以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引领城市建设,恪求精细,彰显大气,体现匠心。处理好建筑群整体空间关系,集中布置高层建筑,注重立面和屋顶设计。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打造近水、亲绿、宜人的开敞空间。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加强城市文化载体建设,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增强公共建筑的文化性、地域性和时代性,适量安排一批造型优美的城市雕塑,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培养与时俱进的城市精神。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可以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建筑评选活动。加大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开放力度,引进一流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大师,承担重要的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公建的建筑设计必须进行方案比选,公开竞标。加大城市建设开放力度,引进品位一流、业绩优秀、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对城市重要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
从2008年开始,各市、县(市)都要选择几个窗口部位,精心设计,精雕细琢,集中进行以打造标志性地段、标志性景观、标志性建筑为目标的人居环境建设,确保在三年或更短一段时间内,塑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
(十四)着力实施“三改”工程。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工程。对设施不配套、功能环境差,但尚可使用的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善。其非经营性设施和房屋公共部位,由政府统筹使用城建资金予以补建和维修改造;经营性设施由各运营单位负责更新;房地产开发遗漏设施由开发企业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由住房产权人维修改善。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建。由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依法实行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拆迁人特殊优惠政策,免收改建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合理确定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征收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确定土地运作方式。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就业社保、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同步实现社会组织形态和个人身份转变。
从明年开始,各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都要适时启动一批“三改”工程,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棚户区改建和旧住宅小区改善,五年内基本完成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其他县(市)也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三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步骤和政策措施,尽快改善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和环境。
(十五)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城市水、大气和声环境质量。加快调整城市产业和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城市工业布局。按照谋划一批、开工一批和建成一批的思路,加快以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三年内基本弥补欠账,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环境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加快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各设区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9%以上,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唐山、邯郸等5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其他设区市不低于60%。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保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明年全面开工,三年内全部建成,尚未列入计划的县(市)要及早谋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建设。加快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环城绿地建设,构建绿量充沛、布局合理的城市绿化系统,三年内市区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目标。
(十六)着力整治城镇容貌环境。根治脏乱差,三年内各市、县的城镇容貌环境明显改观。实施拆违行动,在周密部署、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统一行动,一年内基本拆除建成区内沿主次干道的违章建筑,两年内基本拆除所有违章建筑。规范广告牌匾,全面清除设施简陋、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安全的户外广告,更换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的商业性牌匾。清理马路市场,严厉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乱设摊点,规范早夜市和早餐摊点的经营地点、时间,规划建设一批便民市场。清除卫生死角,加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沿线等地区的卫生保洁,清理积存垃圾。大规模整治贴近群众生活的支路背街小巷,按照路面平整、排水通畅、路灯明亮、街容整齐的标准,三年内全面完成建成区内支路背街小巷的整治任务。进一步明确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目标,细化城镇容貌标准,落实责任主体,推行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承诺制,完善“燕赵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和方法,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六、推进城镇化体制创新
(十七)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按照统筹规划、小步快走、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适当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逐步解决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稳步推进县级区划建制的调整创新,解决远离设区市市区的“飞区”问题。积极开展乡镇撤并,适当扩大中心镇的管辖范围。尽快制定标准和政策,在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实行镇改街和村改居。
(十八)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设区市可以在都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规划区,并实施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列入重点支持的10个中等城市实施动态管理。中等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列入第一批开展,与设区市同步进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倾斜。落实重点镇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镇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省培育的重点镇要尽快建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全部返还镇政府,主要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除上交国家部分以外全额返还给镇财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5万人以上的镇设城镇建设办公室,3万人以上的镇设专(兼)职建设助理员。
(十九)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相对集中、稳步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对经营型、准经营型项目广泛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全面介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开放力度,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强化政府监管。完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尽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
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关系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创新领导方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城镇化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专项、解难题、破瓶颈的要求通力合作,不断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健全各级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给予其办事机构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完善城镇化发展政策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城镇化发展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在全省统一部署下,大力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市、县(市)政府具体安排和组织落实,省直有关部门配合指导,省政府统一组织检查考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办发〔2010〕3 6号
(2010年12月24日)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基础上,从2011年起,在全省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繁荣舒适的现代化城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绿色低碳、生态宜居基本理念,全面加快城市建设方式转型和创新,着力推动城市的环境质量、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风貌特色、管理服务六个方面上水平,增强城市聚集优质要素、辐射周边地区和城乡统筹的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经过三年努力,全省城市现代化建设迈出重大步伐,设区市主要设施指标和环境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部分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县级市和县城主要设施指标和环境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创建一批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努力建设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宜居城市。
二、基本目标任务
(一)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坚持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在首位,着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城市,从总体上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空气与水环境。强力推进城镇污染减排工程,城市中心区重污染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改造。市、县(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好于一级标准天数明显增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建成区内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环保目标考核要求。
污水和废物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并实现联网在线监控。设区市污水处理率、回用率分别达到90%、30%以上;推行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设区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OO%。县(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省级重点镇和现状人口1万人以上的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县级市、环首都和沿海县、50%的其他县建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垃圾处理体系。
园林绿化。大幅度增加中心城区绿量,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每个设区市建成3个以上省级精品公园,重点部位绿化养护管理达到省一级标准,达到3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公园绿地服务标准。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力争进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行列,其他设区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县级市全部建成省级园林城市,60%的县城建成省级园林县城。
建筑节能。设区市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3000万平方米,四个生态示范新城(新区)建设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率达到38%,每个设区市建成3个以上、每个县级市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新技术推广。以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沿海滩涂园林绿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民居建设集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新技术,每个设区市建成2个省级以上科技示范工程。制定实施《河北省绿色建筑标准》、《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地方标准。
(二)城市聚集能力上水平。坚持把聚集优质要素作为城市改造建设的主攻方向,加快高端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向城市汇集,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
产业聚集区。推动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大做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将一批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新增一批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创建一批工业聚集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聚集步伐,形成"产城一体、互动发展''的格局。
商贸物流设施。修订完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商业设施,建设一批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优化升级商贸流通业结构。培育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打造高品位中央商务区。推进大型综合性和专业性物流园区、大型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社区商业,推进标准化菜市场、早快餐、家政服务体系建设。
会展旅游设施。建设一批高标准星级宾馆等接待设施,加快建设石家庄、唐山、邯郸、秦皇岛等会展中心城市,提高承办国际及全国性会展活动能力。加强风景名胜区综合治理,新创建2-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达到50个,以环首都风景名胜区为重点培育高品质旅游带。
人才家园。环首都县(市、区)各建设1个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和1个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人才家园。
(三)城市承载功能上水平。坚持功能配套和结构优化,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预防和治理"城市病",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区域板块影响力。
道路交通。加快城市机场、高速公路等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中心城区与周边地区快速交通网络。推进道路交通设施立体化、网络化,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1个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设区市建成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7平方米,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全部设置公交专用道,石家庄、唐山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25%以上。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石家庄、唐山开工建设轨道交通。自行车道设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增加停车供给,各设区市努力进位升级,石家庄、唐山、邯郸创建城市交通模范管理城市。
市政设施。加快各类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建立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市政设施体系。实施架空线路入地改造,主要新建道路采用地下管线共同沟模式,对街道路面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达标改造、规范设置和美化。设区市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30%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99%以上,其中管道燃气比重达到80%以上。县(市)燃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80%以上。
公共设施。高标准建设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医疗、养老、儿童活动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设区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建成综合性文化体育中心。设区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水平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社区行政管理、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立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体系。结合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防灾。编制市政公共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防治和应急体系,加强城市防内涝系统和抢险救援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城市居住条件上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加强保障性住房和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大幅度提高城市居住质量。
保障性住房。实施住房保障安居工程,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的保障体系,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各市每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套数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户数的2%以上,其中设区市市区不低于2.5%、县(市)不低于1%。政府拥有产权的住房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的1/3以上。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推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
棚户区改造。设区市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含城市、工矿、煤矿、林业、垦区棚户区)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城中村改造。设区市2008年初建成区范围内80%的城中村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已完成改造的城中村全部实现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集体经济资产转为规范的公司运营,村民委员会按程序转为居委会。设区市2010年初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和土地收储。
旧住宅区改造。设区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未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住宅小区,完成房屋整修、环境整治、违章拆除、设施补建和规范管理等改造任务。搞好居住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严格小区配套设施验收管理。
旧商贸区改造。推行成片区、立体化改造模式,打造一批集休闲、娱乐、商务、旅游、文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商贸街区,设区市改造建设2个以上综合商业街区,便民市场按照合理服务半径实现全覆盖。
便民服务设施。以"贴近群众、方便百姓"为主题,以街道和社区为主战场,高标准整治建设小街巷、小游园、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小型停车场、小型体育设施、早(夜)市、社区卫生站、街巷地名标志及道路指引牌、无障碍通道、公厕。发展社区多媒体便民综合服务站,提供各类缴费、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城市风貌特色上水平。坚持精心设计、匠心雕琢,充分挖掘和提炼城市自然景观和历史文脉,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品综合交通、城市水系、景观风貌以及城市有形文化、防灾减灾等重点专项规划,中心城市统筹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实现控详规全覆盖,所有县城总体规划重新进行修编。推行规划方案比选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国际招标,强化"五线''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委员会、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建设规划展馆,所有设市城市、环首都经济圈的县城,以及"十二五"末人口规模达到20万人的县城都要建成规划展馆。
城市设计。围绕塑造风貌特色开展城市设计,重点搞好行政中心、商业商务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综合交通枢纽、滨水地区、高层建筑集中区、历史街区等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制订《河北省城市设计导则》,各设区市制订城市风貌特色管理规定,对城市色彩、建筑、街道、绿化、水体、照明和城市家具等,作出规划控制要求和导引范例,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风貌区进行保护性改造,彰显城市历史文化内涵。
景观建设。对主次干道两侧和城市广场、公园、重要公共建筑周边景观要素进行系统性改造。整治城区河湖水系,重点搞好河道生态护砌、沿岸绿化等工程建设,增添文化亭廊、休闲座椅等设施,打造都市风光带。开展城市雕塑营活动,建设一批雕塑公园或雕塑长廊。推广节能照明技术和设备,道路和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率达到95%。
精品工程。创建一批高品质特色街区、样板道路、风貌建筑、示范小区、文化广场和城市标志性建筑(群.),设区市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4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群都要建成精品工程。
(六)城市管理服.务上水平。坚持建管并重、综合治理,以精细化、标准化为核心,以信息化为载体,建立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容貌整治。以治脏治乱为重点,集中整治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挂,清除城区道路、河道、市场、工地积存垃圾,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全面整治各类广告牌匾和标识。设区市全面做到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主次干道16小时保洁、重点区域24小时保洁,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综合管理。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成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区、街管理职能到位,并确保费随事转、人随事走。实施城市管理、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进社区工程,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60%。坚持文明执法、群众参与,推行柔性、亲民、和谐的城市管理。
数字化管理。加快城市宽带网建设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改造,建立统筹数字规划、数字城管和数字住房三大平台为基础的现代城市管理体系,推进城市数字化管理向县(市)延伸。整合城市空间信息资源,实现专业管理系统标准统一、系统融合和数与城市管理。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约,培养与现代城市相适应的基本礼仪和行为习惯,市民公共场所行为达到国家文明城市标准,交通守法率达到国家畅通工程标准。
三、设区市重点项目
根据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和环境容量,因地制宜确定各设区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等重点项目。
石家庄市充分发挥省会优势,着力发展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服务、纺织服装、精密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构筑主城区为核心,鹿泉、藁城、栾城和空港城为组团的大都市区,以正定新区开发、老城区改造建设、空港物流园建设、大西柏坡建设为引擎,打造十大繁华片区、十大标志性建筑(群),实施环城水系等环境工程,开展每人1盆花活动。高标准完成石家庄机场改扩建、客运专线和货运外迁等大型交通枢纽工程。
唐山市充分发挥省域中心城市和沿海港口优势,着力发展精品钢铁、装备制造、循环化工、港口物流、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等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总部经济,统筹中心城区与丰润、古冶、开平、南堡、海港、唐山湾生态城等城市组团,构筑"双核"大都市格局,开发建设南湖生态城、唐山湾生态城、凤凰新城、空港城、环城水系、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改造建设唐山西站、凤山、弯道山、大城山等城市片区。
承德市发挥文化、生态等独特优势,着力发展休闲旅游、钒钛制品、现代农业、食品加工、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等优势产业。构建大水系、大交通、大景观、大产业、大建设格局,综合整治滦河、武烈河,恢复避暑山庄、外八庙水系,打造皇家文化、佛教文化、民俗文化景观风貌,统筹中心城区与滦平县、承德县、隆化县部分乡镇协调发展,加快山庄外庙、承德新城、上板城、空港城等片区建设,形成带状形、组团式、多中心"五区三带"国际旅游城市发展格局。
张家口市充分发挥坝上草原、冰雪文化优势,着力发展旅游服务、新型能源、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电子信息和矿产品深加工,整合中心城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县、宣化县、崇礼县及周边建制镇资源,形成组团式大城市格局,加快综合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民生保障、产业园区等体系建设,实施清水河等水系整治和沿岸景观风貌建设,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建设文化艺术会展中心、历史博物馆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搞好大境门修复改造等历史文化保护工程。
秦皇岛市充分发挥生态、旅游优势,着力发展休闲旅游、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服务、食品加工、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整合昌黎、抚宁的沿海资源,构筑山海关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昌黎、抚宁的组团式空间格局,以实施''旅游立市''战略、打造五A级景区为主线,瞄准国内外一流海滨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功能、环境和品位,改造建设市区道路,研究发展城市轻轨项目,做大做强滨海城市生态环境优势,开发建设一批旅游接待综合性项目。
廊坊市充分发挥环首都优势,着力发展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服务、科技孵化、休闲旅游、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整合中心城区与固安、永清、临空港产业园区等资源,加快构建生态、智能、休闲、商务型中心城市,实施京廊、京固、京燕轻轨项目,实现廊坊环京县(市、区)与北京轨道交通的对接。开发建设万庄新城、廊坊科技谷、空港新城、安次新兴产业示范区、广阳新兴产业示范区等新城区。
保定市充分发挥历史文化优势,着力发展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制造、纺织服装、现代中药、现代物流等优势产业,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统筹清苑、满城、徐水和安新,构建"一城三星一淀"都市区发展格局,立足建设大城市、完善大交通、深化大水系,精心打造文化名城、山水保定、低碳城市三张名片,建设北部电谷新城、东部高铁客站新城、东湖文化中心片区、西湖体育新城和市民中心5大新区,完成府河、西大园、清真寺三大片区整体拆迁改造。
沧州市充分发挥沿海临港优势,着力发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临港物流、滨海旅游等优势产业,整合青县、沧县空间资源,做大做优中心城区,加快建设黄骅生态新城。实施新城开发、旧城提升、运河整治等重大战略,加快开发沧州新城,基本建成起步区,建设市民服务中心、文化教育中心、体育中心、金融商业中心等重大服务设施。
衡水市充分发挥衡水湖资源优势,着力发展休闲旅游、高新技术、现代物流、工程橡胶、食品加工、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整合中心城区和冀州城区资源,构建"一湖两城,,空间发展格局。完成河东老城区主体改造,改善提升旧城区,衡水湖生态城打造成为成熟的旅游度假区,加快开发建设南部滨湖新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打造以市区为中心的半小时交通圈。
邢台市充分发挥紧邻太行山的资源优势,着力发展新能源、煤盐化工、装备制造、纺织服装、休闲旅游等优势产业,以中心城区为核心,整合邢台县、南和县、任县、内丘县、沙河市等周.边地区,构建组团式大城市空间格局,实施"一城五星,,和"五大区域"开发战略,加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开发建设力度,加快邢台新区、滨水生态区和石武高铁站周边综合商务区开发建设,全面启动邢台新区起步区建设。
邯郸市充分发挥省际区位、历史文化资源优势,着力发展精品钢铁、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煤炭、化工、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整合峰峰、磁县、成安、肥乡、广府、永年空间资源,构建大都市区空间格局,培育冀南新区等五大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东部新城等六大新城、中央商务区等四大功能区、文化艺术中心等四大公共设施,整治建设南湖、滏阳河等"四湖六河'',开展"森林邯郸"、"每人一棵树”活动。
各设区市要积极推动县城扩容升级,制定所属县(市)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努力打造一批高标准小城市,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开展城乡总体规划试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大对农村新民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放在战略位置,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谋划和组织推动。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完善重点工作调度、督查、通报制度,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开展分层次、大规模培训,大胆培养和选拔使用各类人才。各地要明确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机构,配足配强适应工作需要的工作力量,提供经费保障。
(二)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升理念,坚持扩大开放、打开城门搞建设,引进战略合作者搞顶层规划、顶层设计、顶层开发。'深化城市规划、城建投融资、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改革,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进城落户;推行城建投融资公司运作模式,加强资本注入和资产整合;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对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特别是对于重点发展地区,能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鼓励创环境奖和十佳绿色建筑、十佳绿色小区、十佳公园、十佳公共建筑、十佳景观大道、十佳特色街区等评选活动,各市也要相应开展评选活动。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四)强化项目支撑。把项目建设作为主抓手,切实将任务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干部。每个市都要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实行"领导+指挥部+融资平台"的项目推进机制,各市都要组建领导挂帅的重大项目指挥班子,实施投融资、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廉政等全过程负责。
(五)完善制度标准。大力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重大事项方案论证、听证和公示、公布制度。加强制度与标准化建设,建立起省市县全覆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努力构建长效机制。开展对标活动,每个市都要确定一个国内先进城市作为追赶目标,制定与先进城市接轨的标准体系。
(六)组织评估考核。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进行重点工作专项评估;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第三年进行汇总评比。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制定《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基本目标任务指标体系》,作为评估考核依据。各设区市也要建立对县(市)的评估考核机制。
(七)搞好县(市)指导。各市要按照抓两头、带整体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县(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县城建设朝着特色突出、设施良好、环境优美的方向发展。县级市和基础条件优越的县城要发挥领跑作用,向高标准中等城市迈进。其他县城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努力建设高标准小城市。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124号      2010-10-2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环首都、环渤海区位优势,推进京津冀都市圈和新型城市群发展,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产业和人口聚集为主题,以城市发展方式转型为导向,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构建以京津冀都市圈为核心的新型城市群,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坚持速度与质量并重,实现城市化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加快产业聚集区建设,增强城市化发展动力;坚持以推进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为抓手,打造城市化发展新优势;坚持实施民生工程,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到2015年,全省城镇人口由2010年的3186万人增加到4100万人,年均增长52%,城市化率由2010年的45%提高到54%,年均增长18个百分点;城市人口由2010年的1655万人增加到2500万人,年均增长86%,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由23%提高到33%;城市区域内gdp由2010年的12780亿元增加到22530亿元,年均增长12%,占全省gdp总量的比重由68%提高到78%;城市区域内全部财政收入由2010年的2095亿元增加到3530亿元,年均增长11%;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0年的16100元增加到23300元,年均增长77%。
到2020年,在2015年的基础上,全省城镇人口达到5460万人,城市化率达到64%左右,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进入全国城市化发展先进行列;城市人口达到3760万人,城市区域内gdp达到39700亿元,城市区域内全部财政收入达到5948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0000元。
二、优化城市化格局
(一)培育壮大城市群。着眼于发挥我省环首都、环渤海的区位优势,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市化的主体形态,以建设京津冀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的世界级城市群为目标,构建“两群一带”(环首都城市群、冀中南城市群和沿海城市带)城市化空间发展新格局。充分利用环首都城市的区位优势,强化承德、张家口、保定、廊坊等中心城市极化作用,加快紧邻北京的13个县(市、区)发展,切实加强与北京在资源配置、职能分工、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衔接协调,加快建设环首都新城和特色功能区,着力构筑环首都新型城市群;充分发挥省会石家庄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邯郸冀南新区,提升邯郸在晋冀鲁豫四省接壤区域的经济中心地位,壮大邢台、衡水规模和实力,加快冀中南城市群发展;充分发挥沿海城市港口优势,加快提升唐山、秦皇岛、沧州市的中心城市功能,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园区,强力推进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沿海新城(新区),着力构建沿海城市带。
(二)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整合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形成同城化管理的都市区发展格局。做大做好石家庄、唐山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强化“龙头”地位,壮大规模,率先发展。到2015年,城市人口规模均达到300万以上;到2020年,均达到500万人以上,成为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要增长极。其他9个设区市,整合中心城区与周边地区资源,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同城化发展。邯郸、保定市要强化重要区域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邯郸市2015年城市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2020年达到300万人以上;保定、廊坊、张家口、秦皇岛、沧州市2015年城市人口分别达到100万人以上,2020年分别达到200万人以上;邢台、承德、衡水市2015年分别达到60万人以上,2020年分别达到100万人以上。
(三)实施环首都和沿海“新城战略”。积极整合区域资源,加快打造环首都和沿海新城(新区)。整合廊坊市北三县建设京东新城,2015年城市人口力争达到150万人,2020年力争达到240万人;整合涿州周边地区资源建设京南新城,2015年城市人口力争达到100万人,2020年力争达到150万人;整合怀来周边地区资源建设京北新城,2015年城市人口力争达到30万人,2020年力争达到50万人;其他环首都的县,发挥自身优势,着力建成高标准的特色功能区和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沿海地区加快建设曹妃甸生态城、黄骅新城、北戴河新区、乐亭新区等新城(新区),曹妃甸生态城、黄骅新城2015年人口分别达到50万人以上,2020年分别达到100万人。
(四)壮大提升中小城市。优先培育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越、产业带动作用强的县级市和县城,打造一批高品质的中等城市。到2015年,任丘、迁安、霸州市人口达到50万人,定州、武安、遵化、辛集、白沟新城等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到2020年,任丘、迁安、霸州市人口达到80万人,定州、武安、遵化、辛集、白沟新城等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同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带动县城扩容升级,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高标准小城市。到2015年,20万人以上的县城达到40个,到2020年达到60个,所有县城人口均不低于10万人。五)建设一批特色重点镇。偏远山区和规模较小的县,把发展重点放在县城;其他县(市),培育1至2个重点镇,着力完善功能、改善环境、塑造特色,提升聚集人口和产业的能力,建成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到2015年,国家和省培育的55个重点镇,人口规模全部达到3万人以上,到2020年,人口规模全部达到5万人以上。
三、因地制宜培育特色
(一)打造环首都城市群。利用北京国际交往和对外开放平台,抓住首都职能转型的有利时机,扩大对接北京的广度和深度,建设环首都新型城市群。继续壮大环首都中心城市的规模和实力,打造一批有效利用北京人才、资金、信息和市场资源的产业园区,建设一批服务首都、各具特色的生活基地,培育一批高质量、有实力的环首都新城。同时,加快构筑环首都休闲旅游产业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县城扩容升级,增强承接北京产业转移、实现区域协作发展的能力。
(二)建设沿海城市带。沿海地区充分发挥秦皇岛港、唐山港(京唐港区、曹妃甸港区)、黄骅港的交通和资源等优势,以沿海交通走廊和产业带为依托,统筹港口、港区、港城空间资源,建设环渤海新型城市发展带。全面增强中心城市功能,推进新城新区快速发展,加快沿海各县(市)开发建设,提升城市外向度和对内陆腹地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发展山前特色城镇。抓住东出西联通道建设、京津冀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网建设的新机遇,统筹中心城区与毗邻城镇、产业集聚区的协调发展,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建设“大西柏坡”等山前地带经济圈,着力提升承德等地休闲旅游城市功能,打造山前休闲旅游产业带;整合各类工矿型居民点,积极发展接续产业,高标准建设资源工矿型城市;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县(市)、县城加快发展,为城市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加快沿交通干线新兴城镇建设。沿京广京沪高速铁路、京珠京沪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的中小城市,强化与高速铁路站场、高速公路出入口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快速便捷的交通优势,大力发展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城市快速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撑。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规划水平。全面放开规划市场,引进国内外顶级队伍和大师参与规划设计,高标准开展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重点搞好环首都城市群、冀中南城市群和沿海城市带规划。切实加强区域产业布局、综合交通、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搞好规划衔接,提高规划水平;着力完善相关技术导则和管理规定,积极开展重要地段和重要项目等方面的城市设计;积极推进数字规划建设,健全规划设计决策机制,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二)增强承载能力。按照现代化城市标准,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加快道路桥梁、城市防洪、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电力电信、信息网络、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大项目建设,不断增强城市的承载能力和防灾能力。加强环首都市、县与北京重大基础设施的对接和共同建设。
(三)聚集新型产业。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配置产业用地,建设一批产业基地和园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金融、创意、商贸、物流、旅游、会展、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形成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的格局。石家庄、唐山市加快建设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高端产业聚集区,邯郸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和资源性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其他区域中心城市加快传统产业提升和第三产业发展,抓好产业示范区建设。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四)健全服务功能。开展城市商贸区改造提升,打造精品专业街和特色街区,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设功能完善的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影剧院,建成一批公共文化广场和标准体育场,城市社区配套建设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健身、休闲、医疗和教育事业,提高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五)完善交通体系。加快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环北京、环石家庄的一小时交通圈和半小时通勤圈;积极推动唐山港、黄骅港、秦皇岛港向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港群方向发展,着力打造沿海快速交通走廊;构建以石家庄市为中心的干线、支线相结合的航空网络;设区市要建设城市综合交通枢纽,优化调整路网结构,大幅提高支路网密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以快速、大运量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石家庄、唐山、邯郸要加快地铁、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其他城市也要积极推进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六)加强城市管理。坚持重心下移,实施“城市管理进社区”工程,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形成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实施城市洁净工程,建立全天候保洁机制;搬迁改造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化城市能源利用结构;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水系整治力度,实施城市夜景亮化工程,打造无处不精心、无处不精细、无处不精美、无处不精彩的城市风貌。
五、创新体制机制
(一)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农民户口转到城镇后,10年内在计划生育、承包地等方面仍可享受农村户口相关政策,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农民转移到城镇的,在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医疗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实施免费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把推进全民创业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依托产业集聚区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构建创业平台。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等到城市创业,实行零注册政策,按规定减免创业税费,并给予税收优惠。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在城市创业的各类主体开放。
(四)建设人才家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重点在我省环首都的13个县(市、区)分批建设人才家园,柔性吸引人才来我省居住、消费、工作和创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决策机制。把推进新型城市化放在全局和战略的位置来抓,各级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统筹推进城市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分工、有成效。各市、县都要成立推进城市化的专门班子,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创新政策机制。深化城市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城建投融资、行政审批等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推进城市化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在特定区域打破行政区划,建立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功能新区管理开发的新模式。
(四)完善激励机制。改变单纯以经济增长、硬件设施等评估城市发展质量的做法,建立包括民生关怀、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把推进城市化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推进城市化建设中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意见
冀建村〔2010〕4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变农村面貌,现就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垃圾处理工作,保持农村环境整洁、面貌美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村镇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工作,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改善。但随着农民现代生活方式的逐步确立,农村生活垃圾数量迅猛增加,成分更为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加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处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现象仍然严重,环境脏乱差现象与城镇面貌相比形成了明显反差。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农村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的改善,加剧对地表水及浅层地下水的污染,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政策措施。目前,各县(市)均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场,具备了实施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的基础条件,部分县(市)已开展了试点,正在逐步完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二、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农村新民居建设为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体系,不断提高村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按照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结合迁村并点和农村环境整治,以县(市)为单位,统筹规划县(市、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布点,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处理场,完善垃圾场(站)、运输设施和收集处理体系。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体制,充分发挥农民自治作用,引导群众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3、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垃圾处理要求和农村特点,优先采取低成本回田复土、堆肥利用、能源转换等措施对农村生活垃圾加以综合利用,对不宜利用的,实施户分类、村收集,由镇(乡)就近运至本县(市)依据规划建设的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三)任务目标
2010年,做好全省20个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在所辖乡镇、村庄建设垃圾收集设施,配备垃圾中转和运输设备,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实施“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模式。其他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和特点,参照该模式探讨开展垃圾处理工作。
2011-2012年,全省完成县(市)域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布点工作。50%以上的县(市)建成满足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需要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立起“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机制,健全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三、当前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以县(市)为单位,按照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区域内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等城乡一体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制定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方案,做到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资源统筹配置,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基本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
(二)分类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针对全省县域范围大、村庄分布散的现状,在县(市)基本建有垃圾处理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各县(市)依据县域内人口数量、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及距县(市)垃圾处理场距离远近等实际情况,分类建设经济、实用、环保型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理设施。距县(市)垃圾场超过20公里的镇乡,可依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第二、第三垃圾处理场;每个镇乡要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要因地制宜建设若干垃圾池。
(三)完善垃圾处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各县(市)要成立或明确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机构,将镇乡村的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统一管理。镇乡要制定卫生保洁标准和垃圾处理制度,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镇乡要配备垃圾处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定期将中转站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村庄要配备清扫和清运人员,做到日清扫、日运输。做好动员宣传,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垃圾定点倾倒堆放。
(四)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无机物含量少的特点,从源头上对农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积极回收可利用物资,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无机物含量少的特点,对瓜果皮、菜叶、稻草、动物粪便等有机物进行就地堆肥或沼气厌氧化处理。对一些无机垃圾、不易降解或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定点、定时收集处理,把农村医疗废弃物纳入医疗废弃物处置体系。
四、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推动。县(市)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县(市)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抓好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申请财政部门支持,争取每年安排一定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重点用于完善镇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中转运输车辆购置,镇乡垃圾处理队伍建设和村庄清洁人员工资,保障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等。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步伐,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扩大资金来源,加快农村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彻底性、长期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好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管,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巩固垃圾无害化处理成果。各市要分别在每年6月下旬 和12月下旬将本市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省对各市、县工作进行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谋划部署下步工作,促进全省村容村貌持续改善。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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