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抗剪强度:公开“官员财产”为什么这样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2:35:29
“官员财产”公开为啥这样难?
公开党政官员财产的呼声日渐高涨,一喊就是十几年。每年的两会上也多有委员提出这样的议案。但是,喊归喊,议归议,提归提,若真正落到实处,推广开来,起到反腐倡廉的目的,人民满意的效果,谈何容易!
“官员财产公开”,是不能为还是不作为?答案很明显。如今看来,应不应该公开官员的财产,已经不是问题,都知道早已形成共识。据有关调查问卷显示,超过八成的公众,超过七成的公职人员都认为应该公开。因为,不公开就难获监督;不公开就没有“伸手必被捉”的精神约束;就攥不住思想的缰绳;不公开,反腐倡廉就会始终浮在表面,做的是永久的表面文章;落马的也只是极个别的“倒霉蛋”。
贪污受贿的官员究竟是少数还是多数?如今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这是个很难说清楚的社会大问题。没有统计的公式,更得不出准确的答案,但笔者以为;问题官员即便是少数,但绝不是“小数”!一个小小的股长,就能贪污上亿,就可养十个情妇,而那么多的监管部门全然不知;一个小小科长,老婆孩子就可以移民出国,接受贵族的教育;一个无名鼠辈的巡警队长就可拥有27套房产,资产过亿,他们靠正常的工资收入可能吗?看看他们的房产;看看他们的子女,老婆;看看他们豪华的汽车等家业,完全能够判定其是赃官还是清官!赃官们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就在那里明摆着,在肆无忌惮地横冲直闯,毫无芥蒂地叮人咬人,就是没多少人下手去抓。因为谁若抓了,弄不好会挨咬,或被脏血将手污染。这样一来,只有高声喊抓的多了,空喊漂亮口号的多了,围着看热闹的多了。真正不小心由头上摔下来,掉到火里,水里自取灭亡的是“极少数”。就是这极少数,也是反腐倡廉的胜利成果,也是值得庆贺,值得骄傲的“阶段性”的进展!
据报道;几年来,中央也曾先后下过四个文件,要求公开官员的财产或其它信息,新疆,浙江,四川,重庆,上海等一些市县都曾做过“公开官员财产”的试点。但是,效果并不尽人意。为什么?由客观上说;是因为有些技术条件的限制。比如;有些财产的界定不清;金融部门的管理缺乏一体化;财税部门不能掌握收入情况,缺乏执行的基础,等等;由主观上看,各级党政机关对这项制度的执行积极性还不够高,一抓到底的较真劲儿还不足。很多地方的规定形同虚设。财产监督的对象不规范;财产监督的范围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官员申报的财产“不公开”,使之成为“机关监督”,或者是“部门监督”,或者变成“档案柜”里的监督。如此的申报岂不是多此一举!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吗?官员申报的财产不公开,缺乏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组织内部自己人监督自己人,意义何在!
退一步说,就是向民众公开了,舆论也监督了,但是,如果申报的东西不实,藏着一办,掖着一半,有群众站出来揭发检举的话,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不下大力量,不动真格的,认真地审查核实,不严肃问责处理,仅仅限于批评教育,或者是“限期整改”,或者是轻描淡写地给点党纪政纪处分,也达不到杀一儆百 ,反腐倡廉的效果。反倒凉了百姓的心,损害政府的形象。若如此申报与处理,申报不申报一个样。
“官员财产”的公开为什么这样难?答案很简单,那就是;阻力主要是来自权利的拥有者,和腐败的受益者。问题官员,他们支持这项制度,就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异于自己将自己送到监狱。这样的傻事谁能干?
“公车”消费也是个老大难,公款吃喝更是不治之症,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也是一样,这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这么多人民关注的民生问题,几乎是年年喊,天天喊,口号越喊越漂亮,越喊越新鲜,越喊越动听,但是,就是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难于让百姓们露出笑脸。为什么?就是如同“官员财产”公开难一样,让腐败分子去治理腐败,让权利的受益者,拥有者去限制自己的权利,去自愿地丢掉应得的利益,可能吗?官员公开自己的财产,就等于自投罗网,自取灭亡。消灭了“公车”,禁止了“公款吃喝”,就丢掉了当官的特权,丢掉了公仆的威风,丢掉了多吃多占的既得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没有治国安帮的铁的手腕,办不到!
“官员财产”公开,是反腐倡廉的一个狠招,是国富民强的重要途径,是亿万民众的强烈要求与殷切祈盼,在十二五开局之年,要下大力量把这项工作做好!
建议;一,股级以上党政官员不但要公开有形的资产,如;房产,汽车,股票,银行存款,私营企业等固定资产;还要申报妻子及子女的工作和收入等情况。如果发现瞒报或漏报,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立案侦查,给予弄虚作假者严厉的惩处。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就按照贪污受贿惩处。并且要罪加一等。因为“抗拒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是组织部门不明,一般的百姓不明,而贪官自己的心中肯定是明白的。只是不愿意交代而已。
三,申报的程序为; 申报----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 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组织调查落实举报的内容----- 对贪官严厉惩处---- 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