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土石方比例变更:201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知识精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59:37

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施行。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

第二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

  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二)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一)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四章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1.制度系统。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意义: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

第五章教师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它包括三个方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

第六章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受教育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1.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2.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3.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对家庭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④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①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③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④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2.被申诉人;3.受理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

201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考试章节考点解答

第一讲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采集者退散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2、9部教育法颁布7部,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

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处罚种类:P98。

12、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有二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什么叫学位证书?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列举学生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第九讲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惟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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