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形立方体的体积公式:引用 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1:07:23
 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四)

第五节    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  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1的规定 

  表11-1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1000

1200

1.20

2000

1200

0.60

3000

1500

0.50

5000

2350

0.47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2的规定。 

表11-2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8000

3200

0.40

10000

3800

0.38

13000

4550

035

15000

5100

034

   第二十四条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 

表12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500

5100

10.20

1000

16700

16.70

2000

25800

12.90

      第二十五条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3的规定。 

表13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风雨操场建筑面积(m2

风雨操场指标(m2/生)

2000

2480

1.24

3000

3300

1.10

5000

5300

1.06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  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4的规定。

表14  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校折算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校行政用房指标

1.97

1.39

1.07

0.95

0.83

第七节  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  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  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5的规定。

表15  系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校类别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综合大学

1.30

1.27

1.21

工科院校

1.30

1.27

1.21

师范院校

1.30

1.27

1.19

农业院校

1.30

1.27

1.21

林业院校

1.30

1.27

1.21

医学院校

1.44

1.32

1.28

政法院校

1.29

1.24

1.17

财经院校

1.29

1.24

1.17

外语院校

1.48

1.39

1.32

体育院校

1.68

1.48

1.36

第八节       

    第三十条  1000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1的规定。 

表16-1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会堂座位数

会堂建筑面积(m2/生)

会堂指标(m2/生)

1000

700

1120

1.12

2000

800

1280

0.64

3000

900

1440

0.48

5000

1100

1800

0.36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2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  
表16-2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会堂座位数

会堂建筑面积(m2/生)

会堂指标(m2/生)

8000

1500

2400

0.30

10000

2000

3000

0.30

13000

2500

3630

0.28

15000

2500

3630

0.24

  第九节  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7的规定。

表17  学生宿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生类别及层次

宿舍指标

学生类别及层次

宿舍指标

体育、公安、美术、本科生

7.5

进修生

10.5

其他各科本科生

6.5

一般干训生

10.5

研究生

10.5

处级干训生

19.5

  注:(1)处级干训生指标中尚包括干训楼中的辅导教室、资料阅览室等。 
      
2)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 
         
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宿舍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第十节  学生食堂  

    第三十三条  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8的规定。 

表18  学生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校自然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学生食堂指标

1.61

1.41

1.30

1.30

1.30

    注: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食堂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第十一节  教工住宅  

第三十五条  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
     第三十六条  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在编教职工安排住宅60套。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教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副教授占25%,讲师占40%,助教占30%计算。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工住宅建设仍应以解决有无为主,不宜强调提高居住标准,三类、四类住宅的建设要从严掌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教工住宅的规划建设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m2/人。 

第十二节  教工宿舍  

    第三十八条  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
   第三十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教职工安排20名单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单身人员每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括号内)应为:正副教授及相当的干部30 m218m2)、讲师及相当的干部15 m29 m2)、助教及相当的干部12 m27.2 m2)、一般干部10 m26 m2)、工勤人员7.5 m2 (4.5 m2).
    
第四十条  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2.33 m2/人。 

第十三节  教工食堂  

    第四十一条  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食堂。
    第四十二条  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9的规定。 

表19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  
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校折算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教工食堂指标

0.39

0.30

0.26

0.24

0.23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0.7m2/人。 

第十四节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四十三条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学生活动用房、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学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车库、洗衣房、综合修理部、金木泥工修理间、总务仓库、教学仪器仓库、生活锅炉库、变电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本指标中未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人员所需的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教工浴室等。
     第四十四条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0的规定。 

表20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生活福利及其他  
附属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校规模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指标

5.91

4.65

3.75

3.46

3.04

其中:用自然规模计算的

4.36

3.47

2.69

2.47

2.09

     用折算规模计算的

1.55

1.18

1.06

0.99

0.95

     注:本表中用折算规模计算的系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四项校舍。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 m2/人,其内容只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

http://www.stjs.gov.cn/bsdt/0208-standard/0028/righ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