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户口条件:农信社应实现彻底商业化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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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 19点12分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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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由此形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三种模式。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已组建县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695家,农村合作银行205家,农村商业银行55家。

  笔者认为,这些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改革不需要再进行“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梯次推进,建议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以组建地市农商行为主的彻底商业化改革,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将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服务高效、经营有特色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

  过往改革的主要问题

  这三种改革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人为加大了改革成本。农信社、农合行仍盲目坚守事实上早已不存在的合作制产权模式,人为使改革走了许多弯路。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制度设计试图将合作制“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的劳动联合和股份制“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的资本联合结合在一起,实行股份合作制,这种理想化产权模式根本不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由于国家在税收和准备金优惠政策制度设计上,人为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比农村商业银行明显的优惠政策。2008年前,除江苏成立9家农村商业银行外,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改制时均采取了股份合作制模式。近两年,随着优惠政策的到期,不少农村合作银行又重新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人为加大了改革成本。

  2.县级法人模式规模约束效应明显。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采取以县为单位实行一级法人模式,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低、人才储备少、抗风险能力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3.公司治理内外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是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控制。从形式上看,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三长”分设制度,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管理架构,但实际运行中,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分离。二是省联社外部人控制。省联社不拥有农村信用社任何产权,但却对其高管人员配备、业务经营、制度设计、人员招聘、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直接干预,有的省联社甚至直接或间接审批大额贷款和财务开支,这种管理方式忽视了信用社独立的法人地位,直接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自主权。

  下一步改革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三农”服务方向。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无论怎么改革,必须要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既要满足农民基本信贷需求,又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提升的新特点、新变化,与时俱进,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各项事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2.必须采取“必要”行政方式。目前农村信用社高管层和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已形成了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这些利益集团对改革十分敏感,为防止他们通过改革来维护或转化既得利益,或以服务“三农”为幌子千方百计阻挠改革,目前的改革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主导,必须采取必要的行政方式和监管手段推动。

  3.必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必须通过改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形成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真正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机构。

  4.必须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在股权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特点,既不能太分散,也不能太集中,要形成包括国有股在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形成大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局面。同时,要借鉴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公开、公正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向辖内企业、自然人和员工募集股本金。  现在应该怎么做

  1.全面清产核资,合理评估股权。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参与组建机构的真实资产状况,确定参加合并重组各机构的可折股净资产,再按照每股净资产和现金流折现等方法合理确定折股系数。对央行票据置换超过现有注册资本金的,无论有多少净资产,折股系数不得超过“1”;对房地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增加净资产,不良资产的用于消化不良,没有要处理不良资产的专项用于增加资本公积;对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按实确定折股系数。

  2.采取市场方式,消化不良资产。一是资产评估增值消化方式。利用现有土地、房产评估增值的方式消化不良资产;二是溢价发行股份消化方式。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确定新募股金的溢价,将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全部置换不良贷款及处置非信贷不良资产;三是发行信托计划方式。借鉴江苏银行组建时处置不良资产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一定期限的信托产品,对相关金融机构发售,再由新成立的银行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清收不良资产和每年新增利润等途径全额回购,信托产品的利息由原形成不良资产的机构承担。

  3.募集充实资本,增强机构实力。依据资本充足率8%以上的最低监管要求、当地经济状况和新成立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资扩股方案,依据监管要求和新银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股本总额,确定新股价格,征集发起人,按照分散化、多元化原则,实施定向募集。对一些历史包袱较重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通过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或允许地方政府以合法方式进行阶段性持股等方式,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

  4.组建设立机构,实行统一法人。可采取两种组建方式:一是新设合并方式。不设合并重组主体,采取新设合并统一法人方式,将市内参与合并机构成立一家单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原参与合并的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资格取消,债权债务由新银行继承。新银行总部从各参与合并机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实现一级法人管理。二是吸收合并方式。以一家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为龙头,吸收市内其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成立单一法人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取消被合并机构的一级法人地位,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为解决改革后全行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建议借鉴中国银联或山东城商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的形式,由全国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出资成立全国农村商业银行行业金融服务公司,主要职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后台服务支持平台,满足成员行共同的网络建设需求、信息系统开发、新产品研发、资金清算和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联盟对成员行没有管理、协调职能,也不经营具体银行业务。

  (作者供职于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