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飓风电影:李成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9:01:28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李成业,男,1931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程郭镇后武官村77号。
犯罪嫌疑人:王有明,男,莱州市劳动局调配科科长。
犯罪嫌疑人:张金虎,男,莱州市水务局副局长。
犯罪事实:控告人的儿子李涛是莱州市水务局助理工程师。1997年3月20日,受单位指派出差途经山东沾化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儿重伤入沾化医院救治,五日后苏醒。手术成功,体温正常。第九天,犯罪嫌疑人张金虎、王有明来到沾化,不顾沾化医院领导和医生告知伤者不能移动,否则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儿抬上车,我儿在车上大喊“王有明,你要颠死我啊!”拉回莱州市人民医院,在我儿子脑组织外溢、高烧40度,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又送往潍坊作核磁共振。其所以这样做,是因受王有明指使,因为我儿媳是王有明小姨子,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去潍坊医院是由王有明和我儿媳随同,不让李涛亲哥上车护理。让我儿子躺钢丝床,其目的就是为了将我儿子颠死。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我儿子全功能丧失,高位截瘫。于2011年10月31日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莱州医院姚振庆(外科主任)写的证明。
控告人要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莱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李成业

                              2011年11月7日

李成业从1998年8月20日开始控告王有明、张金虎二人故意伤害罪,然而总是在公安、检察、政法委之间踢来踢去。
莱州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莱公刑不立字(2004)2号《不立案通知书》。
2004年5月10日又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书》。。
2006年11月8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给李成业《关于李成业信访问题的答复》:
李成业:
你到我院反映的控告他人涉嫌遗弃、虐待、故意伤害罪的问题,我院立即组织进行了调查,认真审查了你提供的材料,并到莱州市公安局调取了卷宗。现答复如下:
经查,你反映的1997年3月20日,你儿子李涛在山东省沾化县发生车祸,在沾化住院期间,被儿媳泥庆梅等人拉回莱州市,现儿子伤残,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问题,根据莱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莱医鉴(2000)第3号鉴定书和烟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烟医鉴(2001)12号文件《关于李涛医疗纠纷事件鉴定书》作出的“病人严重伤情是由车祸所致”、“病人脊髓损伤系车祸所致与运送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认定你所提出追究有关人员故意伤害罪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莱州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的莱公刑不立字(2004)2号《不立案通知书》和2004年5月10日的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你控告的遗弃、虐待问题,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和有关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认定不构成踱罪、虐待罪,莱州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的莱公不立字(2004)3号、4号不立案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2006年11月8日(公章)

在李成业提供的以上《答复》的空白处,李成业写道:
沾化医院十七页病历和莱州医院医生姚振庆写的《李涛转院及住院情况简介》,证明以上答复不符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