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7杰森斯坦森霸气出场: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十章 罚  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3:44:28
第十章 罚  则【字体: 】【打印   本章共四条,对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情节相对轻微的行政处理规定。
  行政处理措施的三层含义:责令改正、设定期限、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理措施指对单位和个人的财务违规违法的行为的制止和纠正。
  行政处罚是对依法对违反财务管理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法律措施。
  行政处理措施主要是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在做出通报批评之前首先应该责令金融企业限期改正。行政处理的核心在于要求违法违规者及时停止并且纠正其行为。
  责令改正:财政部门采取处理措施的依据,是相对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规章。处理的目的是使违法、违规的状态得以停止,并且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财政部门做出责令改正,并不依赖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这项决定也不是对相关当事人的惩戒和处罚。
  设定期限: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或比较严重,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改正,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通报批评:在规定的期限内,相关当事人如果没有按照财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使得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停止,那么财政部门就可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情节相对严重的的行政处罚规定。
  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移交的原则规定。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事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定义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等。其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掉销营业许可证、暂扣或掉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因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性的后果,是一种处罚性的责任。
  刑法对金融企业财务违法,违规行为有两种主要罪名: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财务报告罪。
  项基本原则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从轻到重依次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