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鬼追魂3手机观看: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九章 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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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信息【字体: 】【打印   本章共五条,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财务信息的报送、财务评价制度及财政部门利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施共享。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
  财务信息管理的四个要点:主体、对象、总目标、手段。
  信息化财务管理内涵远远大于会计电算化。
  信息化财务管理的作用:信息化流程、网络化数据、信息和决策。
  财务管理信息的主体是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的经营者。
  金融企业的信息分为两大类: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
  业务信息反映金融企业经营全过程中,各类资源流入,流出的情况。财务信息则以价值量的形式来反映业务信息。
  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会计信息混淆,其实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信息是原始的计录,是原材料,会计信息是财务信息的来源。财务信息是对会计信息在内的信息进行加工后,所形成的反映金融企业业务活动的价值形态的信息。所以会计信息是基础,财务信息是对会计信息等原始信息在内的信息基础上进行加工的结果。
  信息化的财务管理也称为网络财务管理,是以金融企业与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为手段,以会计信息系统和其他企业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实施处理、预测、分析和判断活动,信息化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全面的实现财务、业务流程的数字化和网络化,通过各种信息网络加工形成新的财务信息资源,对金融企业的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和集成运作。以此提高金融企业整体决策能力和竞争能力。
  信息化财务管理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本规则所称“财务信息”是指,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关于金融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总结、评价和考核等内容的报告。
  实行集团化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先向集团公司(或控股母公司)报送财务信息,再由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遵循四性原则:合法性、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内容应该包括和财务信息有关的原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金融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拖后,也不得提前进行结帐。年度结帐日为公历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是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五十八条 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报送范围、时间、形式、基本要求。
  报送范围:1.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金融企业的业务章程,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地向财政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3.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金融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数据。
  报送时间: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月度终了之日10天之内对外提供,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之后15天内,对外提供,而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公布,年度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之内,对外提供。财政部门为及时掌握金融企业的有关信息,建立了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金融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之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财务报告的审计制度:1.金融企业年报审计要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金融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规定并且没有出现违记,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如果确实需要变更的,需要说明理由,并且向外披露。金融企业在审计年度之内,如果实施了金融企业的重组,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财务咨询的,不得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的规定。
  财政部门实施的财务评价与单个金融企业实施的内部财务评价的三点区别:角度不同、对象不同、重点不同。
  财务评价的三种方法:财务指标评价方法(最常见)、非财务指标评价方法、综合评价方法。
  财务评价指标,举例说明: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的指标。
  财务评价就是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和成果,进行定性以及定量的一个分析,评估和判定的一种管理活动。
  角度不同:财政部门是一个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以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者的角度和身份,对所辖范围内的一定乃致全部的金融企业进行评价。而金融企业内部财务评价,从金融企业资源配置效率角度,对自己单独的一个金融企业,进行财务业绩评价。
  对象不同:财政部门的评价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而金融企业内部的财务评价,一般是投资者对经营者,经营者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评价。
  重点不同:财政部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的重点是金融企业微观运行对财政收入、财政风险甚至是社会经济稳定等宏观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强调一种宏观影响。而金融企业内部财务评价的重点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及金融企业本身的财务风险。
  盈利能力:最基本的是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
  偿付能力主要包括资本量和负债量。
  资本充足率是用资本项扣除一些扣除项后,除以一个加权资产,资本的扣除项主要是一些商遇和对外的资本投资及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的部分。分母除了信用风险方面的风险加权之外,还包括12.5倍的市场风险。
  核心资本主要指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量的股权。
  财务评价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金融企业财务监督及金融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方面。
  将金融企业财务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为综合评价经营者的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提供全面、公正、客观的审计基础,因此金融企业财务评价是金融企业负责人管理的重要工具。另外,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在目标考核、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发展规划等领域的应用也可以逐步开展。金融企业内部可以运用财务评价手段实施对分支机构的监管。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要求。
  财务信息使用应该遵循的原则: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内涵介绍。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依法对金融企业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内涵:(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领域和方法,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范围内。(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获得的金融企业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了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相关信息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与职责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三)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谋取利益。(四)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时,不得损害金融企业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