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国演义马超扮演者:切除了子宫四年后才知输尿管被结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49:42

切除了子宫四年后才知输尿管被结扎

事发广州某医院,患者怒告院方,索赔400多万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报道:新婚未满半年即实施全子宫切除手术,术后左腹持续痛胀却查无病因;孰料4年后又被诊断为左输尿管被扎致左肾坏死,市民冯女士因此怒告广州市新港中路某医院,索赔414万余元。7日下午,该案在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术后不适,四年后左肾坏死

  2007年9月27日,原告冯女士在被告某医院门诊治疗子宫肌瘤,B超检查提示子宫肌瘤为8.4×8×8.3cm(而病理报告显示为6×4×3cm),原告称当时其身体无腹痛腹胀及不适。

  原告称,其于2007年10月15日入住被告处治疗子宫肌瘤,被告不考虑原告未生育而且结婚才半年多,辅助检查又没提示恶性病变,就错误诊断认为需要切除全子宫,同月18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全麻下行腹式子宫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医生竟误将原告左侧输尿管结扎,导致原告左肾现全部坏死、已失去全部功能,并波及右肾。

  原告称,手术前其身体无腹痛腹胀及不适,但2007年10月18日全宫切除手术后,原告即持续出现左腹剧痛及腹胀,数次检查、复诊,被告均认为原告身体无问题,对于术后原告持续左腹剧痛及腹胀的问题,被告从未怀疑错扎输尿管。

  2011年8月,经广州市十二医院、省人民医院和香港医院检查诊断,原告持续四年的左下腹疼痛乃是左肾坏死所致,并向原告建议其坏死的左肾需尽快手术摘除。冯女士指出,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其病情是被告2007年10月手术错扎输尿管而导致。

  不能生育,索赔414万余元

  原告诉称,她在2007年5月结婚,手术前尚未生育,子宫肌瘤只有6×4×3cm,是良性肌瘤,无恶变无危险,按诊疗常规只需做剔除子宫肌瘤的手术,被告对原告进行全子宫切除手术,是违反诊疗规范,属于过度治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育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全子宫切除手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将原告左侧输尿管结扎;在术后原告出现持续左腹剧痛的异常症状时,被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导致原告左肾现全部坏死、失去全部功能,需手术摘除的严重后果,并影响右肾。

  原告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构成重大医疗事故,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4141884.7元。

  被告医院辩称行为规范

  被告方某医院在庭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和规范。结合原告子宫增大明显、多发性肌瘤,年龄已有43岁等情况,被告明确告知相关手术风险,原告本人及家属均同意并签署“要求手术”。术中按常规操作,术程顺利。原告认为被告术中误扎输尿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被告答辩称,如果结扎了输尿管,原告将会出现剧烈的持续腹痛,且CT检查也不可能显示双侧肾盂和输尿管正常。从目前资料来看,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出院后存在不适。

  被告认为,原告所诉损害后果系原告四年之后出现,是其自身原因出现疾病发生发展所致。原告于2007年10月25日从被告医院出院,此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到被告处就诊,或因术后不适到其他医院就诊。从现有资料看来,原告左下腹膜后巨大囊肿性质不明,来源也不明确,从原告的病情进展及现有的就诊记录看,左下腹巨大囊肿应为慢性进行性增大的肿块,如果系手术引起,应为急性损伤,应有相应输尿管损伤的一系列症状,如剧烈腹痛、血尿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目前原告左腹部巨大肿块与被告四年前的手术有关。从目前原告的病历资料来看,应考虑为原发性肿瘤可能性大。

  被告认为,其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失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天下午,在对原告进行质证之后,法官宣布休庭,并表示将在调取市第十二人民医院的诊断病历后再行开庭。

郑旭森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