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土之滨 刘备 阵容:《商业三者险条款》第24条“责任比例”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0:38:08
发表时间:2008-10-20 19:08:00 阅读次数: 1337      所属分类:车险条款解读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24条“责任比例”的理解与适用
【条文摘要】“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条款分析】
该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比例的关系;第二款规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划分。
【适用提示】
该条款对05版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正与完善,将“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规定予以删除。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条款规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保险理赔。
该条款有关"责任划分"的规定与05版条款相比,更加坚守了"主次责任三七开"的理赔阵地。就目前各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因极少划分具体的事故责任比例,因此只要交警认定主要责任则保险公司就有权只按70%予以赔付。该条款有关“主次责任三七开”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却不免有时过于死板,缺乏灵活性。假设交警认定被保险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法院判决认为其过错并不大,承担60%的赔偿责任较合理,那么保险公司仍然按照该条款70%承担责任的话则显然与"责任保险"的理念相违背,否则被保险人将从交通肇事中获利10%,这是不符合保险原理的。
基于相关法律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结合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存在划分具体事故责任比例的现实,同时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接受交警调解时相互串通而要求划分相应事故责任比例从而规避保险条款有关"责任划分"的约定,因此建议该条第2款作以下修正较妥: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以上事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