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战三国连弩太史慈:建筑业纳税检查的要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9:52:58

因此,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核算特点,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应税收人是否全额纳税。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检查中应注意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看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去全额申报纳税。对于个人建房业务也要注意检查其业务的整个过程,从而正确核定应税营业额。
这里有一个案例:王先生想买一套商品房,又嫌价格太贵,本单位几个同事也有相同的想法,几人一商量,决定合作建房。共有20位同事参加,每人出资10万元,大家一致推举王先生全权操办建房事宜。王先生与市郊某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提供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一幢六层高、每层4套的房屋,建成后一楼归村委会使用,二楼以上的20套住房归出资者每人一套。施工队由王先生雇请。
2005年3月,他与建筑公司的刘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王先生与其他同事自备砖瓦、沙子、石子、水泥、钢材、黏土等建筑材料,他负责施工。合同约定每建1平方米支付施工费100元,这样他共建造2400平方米,得到施工费240 000元。
搬入新居后,税务机关通知村委会、王先生及其同事以及包工头刘某,分别缴纳有关税收。
大家都想不通:个人合作建房中,大家都没赚一分钱,为何还要缴税?刘某也搞不明白:自己与王先生签的协议,明确收取施工费,地税部门却让他按工程总造价(含建筑材料)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他认为材料是房主自备的,他只负责施工,即使缴税。也只应当缴纳施工部分的税款。地税部门的做法对吗?他应该怎样缴纳建筑业税款?
分析本案例的操作过程,尽管是个人合作建房,但综观整个建房过程,实际上构成了两次应税行为:第一次是王先生与村委会以房换地;第二次是王先生与其他出资者交易住房。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按其他住户的交易价格核定以房换地的交易营业额。一楼共4套住房,核定营业额为4×10=40万元。据此,王先生与村委会应分别缴纳营业税40×5%=2万元。(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本来还要缴纳契税,但因其交易价格相等,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免缴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王先生将二楼以上的20套住房与出资的同事各分一套,还应缴纳营业税19×10×5%=0.95万元。同时,其他住户应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其他19户同事应分别缴纳契税100 000×4%×50%=2 000元。
王先生与同事同样出资10万元,分得同样的住房,却要多缴纳29 500元(20 000+9 500)税收,全因为其在建房过程中扮演的全权代表角色。如果与村委会之间以房换地协议为合作建房的全体同事共同签署,则这一环节的2万元营业税由大家共同缴纳。此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房地产还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王先生与村委会之间、王先生与同事之间都没有增值额,因而不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接建筑工程,结算额仅是人工费部分,并未包括耗用的原材料,但根据营业税政策法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2、检查有无分解工程价款的现象。抽查"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施工"、"库存物资"、"营业外收入"等有关账户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检查材料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确定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施工成本。注意纳税人有无为逃避纳税分解工程价款的情况。如:
一是将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记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
二是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
三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将这部分收入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四是将材料差价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成本或材料等账户,少计工程收入额。
检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核查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记收入的。
将工程业务中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是多数想偷逃税款的人常用的伎俩。如州东风建筑公司取得设备租赁收入10万元,清洗费收入1万元。公司为将上诉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而是直接以收入冲减"待摊费用"账户8万元,冲减"机械作业"2万元,冲减"工程施工"1万元。导致少计缴营业税0.55万元(10万元×5%+1×5%)。
注意企业有无将取得其他业务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该类问题以小型建筑企业为多。纳税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虽按要求核算(即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不履行纳税义务。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得他人的,应对照分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及分包、转包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内容,检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中的应缴税金,是否包含了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部分。
在工程分包或转包环节,也是容易发生偷税问题的环节。例如,南京樱花饭店是中外合资建成的大型国际高级宾馆,由日本大发建设株式会社总承包,总投资金额达110亿日元,大发公司与南京西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亿日元,包括全部工资和一切费用、税金,加上一期工程和各项追加费用,合计为1.3838亿日元,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 321.12万元;加上其他劳务合同,工程总承包金额合人民币3 609.84万元。
某市西华建筑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又分别将外商转包的工程再转包给金宝建筑公司和阳艺建筑公司,并由金宝公司和阳艺公司两公司负责施工和安装,其合同金额为金宝公司为1 136.12万元,阳艺公司为415万元。
这样西华建筑公司有虚设了一个100万元工作量的中山公司从而又将总承包费上又多减去100万元,与此同时,阳艺公司办税人对分包外商自营工程的纳税问题不明确,在计算承包来的工程中,少计算近50万元的设备安装费,这样一来西华建筑公司逃避税达100×3%=3(万元),金宝公司,阳艺公司逃避税达50×3%=1.5(万元),共逃避税款4.5万元之多。
4、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要查看安装工程合同,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在建筑行业,计算营业税的依据一直是纳税人争论的问题。
案例:某市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为宝田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同时由该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宝田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入(主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该企业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入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该企业仅以20万元的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6 000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该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安装工程总值,即以1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120万元×3%)。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取得补缴营业税金3万元(3.6万元-0.6万元),并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作为下会计处理:
其一,不提营业税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 000
其二,上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 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账户)
30 000
5、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自备的施工组织为所在单位承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检查该施工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

6、检查纳税人的应税项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使用高效率的征税项目适用低税率提税。
例如:某市方达建筑公司将自建房屋出租,获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此项为业务的收入按建筑业计缴营业税0.6万元(20万元×3%)。但是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项出租业务收入应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税,由此造成少计缴营业税0.4万元[20万元×(5%-3%)]。
注意企业有无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即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