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崛起俄国:贪官与合同:一则新闻综述和一个网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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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与合同:一则新闻综述和一个网友疑问

2011年11月02日18:12 东方法眼庞克道321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圈子意识”是不合时宜的,“所有的‘坛’不过是祭坛,所有‘圈’最终都是花圈”。

  署名吴伯凡的作者在其《说“坛”》一文中,曾说过一句很有意思的俏皮话,“圈子意识”是不合时宜的,“所有的‘坛’不过是祭坛,所有‘圈’最终都是花圈”。真不知在安微淮南任职七年一直在想方设法经营着身边“利益圈”的陈世礼听到此话后会做何感想。反正仕途可谓一直顺风顺水的他,在即将过56岁生日的2007年,没想到自己的政治生命会在淮河大水期间戛然而止。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7年期间,陈世礼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建筑第四工程第六建筑公司、安徽旭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省金蜗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国画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凯宾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公司负责人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拆迁安置、规划设计、解决拖欠工程款、调动工作、减免税费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人民币511万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多万元的房产、电脑等财物。据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陈世礼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

  这里必须提及的一个有趣情节是,庭审中,陈世礼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全部翻供。宣判后,他竟也学起了大贪官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法庭上大言不惭,在法庭笔录上连写三个醒目的“冤”字,并表示坚决上诉(2008年12月10日《新京报》)。但事与愿违,2009年6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南市原市委书记陈世礼受贿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根据媒体对陈世礼案的事后还原,我们也许不难发现,面对确实清楚,铁证如山、令人震惊的犯罪事实,陈世礼为何会不仅不低头认罪,反而连声喊冤?

  也许这与他苦心经营的“圈子”有关,他相信“书记有‘难’,家里人少不了会“操心”,大家也肯定会帮着‘做手脚’”,法律不是靠着证据来说话吗。在安徽省淮南市陈世礼的“利益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他的家人和亲戚,二是他那一帮搞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商人和老板。两个圈子互为利用,投桃报李,共同“结盟”在陈世礼的庵下,听其指挥,助其呼风唤雨,一时间可谓风生水起。

  好了,让我们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来还原“顾家”的“好男人”、老板们的“仗义”“好朋友”陈世礼是如何进行“民商事合同法律”实践的。

  在妻子、女儿的眼里,陈世礼虽官至五品,权倾“煤城”一方,但的确是个“顾家”的“好老公”“好父亲”。这不,他收到的钱,绝大部分都上交“家庭财政”,由妻子孙晓香保管;二女儿想要台电脑,他立即吩咐身边的老板朋友帮忙购买;二女儿在北京需要坐骑,他马上安排别人为其“借”了一辆别克;女儿在北京结婚要房子,他又为其置备了一份丰厚的嫁妆:一套别墅,连装修款也没让女儿破费;马鞍山的房子需要装修,他很快请求老板朋友帮忙“操心”一下,且自己只付很少的装修款。正是因为陈书记这样的“顾小家”,也就让那些围在他身边的房产老板们有了请他“顾大家”“有财大家发”的机会。

  与陈世礼2004年相识的北京凯宾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计云凯,为了给妹妹谋份好工作,决定对陈“投之桃”:2005年3月,在计云凯的陪同下,陈世礼和家人“品鉴”了计云凯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北京威尼斯花园。同年5、6月份,陈世礼和计云凯达成了购买威尼斯花园别墅的初步意向。计云凯将别墅价优惠到140万元,并豪爽承诺再提供计价20万元的简装修。来而不往非礼也。陈世礼接受了计云凯为其妹安排工作的请托,答应将计家小妹调至淮南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

  一诺即成,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就得履行呀。更何况女儿还在旁边“快马加鞭”催促,于是,下半年的一天,陈世礼打电话给自己最早认识的一位商人朋友杨建国,称自己在北京市昌平区风情园威尼斯花园看中了一栋别墅。心领意会的杨建国很快到北京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并于2005年11月6日至2006年1月25日,先后以现金、电汇等方式,为陈世礼分批支付了140万元的购房款。

  购房款付清了,但装修怎么办呢?陈世礼又想到了他的另一位“老板朋友”、中建四局六公司的王庆善。早在2003年的时候,王庆善就已经和他有不浅的交情了:出面安排人帮陈世礼装修了陈在马鞍山市大湖西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子,且还代为支付了17万元的装修款。虽然此时王庆善已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但考虑到陈以前的多次关照,王便把此事告诉了时任公司总经理的韩某,韩表示同意。别墅装修好了,中建四局六公司为此支付了一笔数额不菲的装修款:68万元。尽管装修款没让二女儿掏一分,但二女儿还是找到卖别墅给她的计云凯要其兑现了10万元的装修款。你看,这就是有诺必践,为权利而争取的契约意识。

  2007年上半年,安徽省纪检部门即着手对陈世礼经济问题展开前期调查,直至其于同年7月25日被正式调查期间,陈世礼展开了一系列的反调查毁证自保工作。眼看着陈世礼即将“落难”了,他的“两个圈子”立即行动起来,帮着陈世礼来“做手脚”,妄图大事化了。

  陈世礼首先要“解决”的是那套物美价廉的威尼斯花园别墅问题。在有关部门开始调查其经济问题的节骨眼上,陈世礼急忙赶往北京,2007年3月中旬,在陈的授意下,杨建国与陈的女婿签订了一份日期为“2006年6月2日”的住房使用、管理委托协议。同年5月,他又电话通知二女儿夫妇等人搬出该别墅。与此同时,陈世礼又让二女儿将以杨建国名字存入的10万银行卡还给杨建国,如此以来,10万装修款不就是计云凯已经给杨建国了吗。读者可能纳闷,不是20万的装修款吗?原来,贪官也不是万能的。由于陈世礼没有将计云凯的妹妹调往驻京办等原因,计云凯事后变卦,拒绝支付所承诺的余下10万元装修费,并提出在原房价上加价40万元的要求,同时又要补上10万元装修费方给办“房本”。所以陈世礼为女儿、女婿“买”的这栋别墅至案发时还是个“黑户口”,有债权无物权。2007年7月31日,杨建国同计云凯签订了标注为“2007年3月15日”的退房协议。你看看,阴阳协议有两套,一会是协议变更,一会是协议解除。一会是借,一会是还。说一千道一万,无非是要让外人看不出猫腻:房子我没收,那是杨和计两个家伙之间的事。即便和我有瓜葛,那也仅是借用一下而已。

  排了一个雷,还有一颗弹。陈世礼还想到了旭日公司董事长曹某所送的那套上下两层约250平方米、价值百万余元的的门面房也是一块烫手的山芋。此门面房是他的秘书王旭东具体联系办的,王旭东将该房以其亲戚许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初,陈世礼安排王旭东将该房出售。解铃还须系铃人。2007年6月,王传东在领导的安排下,将该门面房的一楼退还给曹某,曹某遂将该门面房产权转至其母亲名下。于是在法庭上,陈世礼便“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收受曹某送的门面房,甚至根本不知情。

  挖了雷,拆了弹,陈世礼还内心不安。因为还在2005年的时候,沈明道根据陈世礼的安排,从王泽亚所送的100万元中,提出20万元汇给陈的二女儿购房。陈世礼想这20万元也是个“祸害”,便让二女儿给沈明道家书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日期提前到“2006年11月”,以彻底摆脱与这100万元贿款的关系。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沈明道和陈世礼的二女儿等人都出庭作证,他们竭力配合着陈世礼的全面翻供,对上述事实异口同声地予以否认或进行辩白。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应当说陈世礼在索贿、受贿过程中,手法相当老练,思考相当成熟,实施犯罪的行为极为狡猾。正如作者吴贻伙说得好: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因亲情和利益而结成的同盟什么时候都不能蒙蔽法律的慧眼,执掌权杖的人一旦受到腐蚀总有受到惩罚的那一天!这也真照应了《红楼梦》中的那句诗: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所以,咱得呼吁一下,正告那些正在“垒圈”“造圈”的尚在潜伏中的“什么官”“什么吏”,所谓的“圈子”无非就是你利我用,就是金钱和权杖的结盟,公权为私利开道,在法律的威严和道德的神圣面前,最终不是变“花圈”,就是变“绳套”!还是小心为妙,还是守法做事、公正为官为好!

  并不是题外话的话:转引一位网友之疑。

  一位网名叫“飘零燕”的网友针对此案提出如下疑问:

  原淮南市委数据陈世礼受贿判死缓一案中有一事很是困惑,在此恳请各位律师朋友指教。案有项指控:2003年某开发商曹某向陈的秘书王某提出送陈一套门面房,陈同意后,由王选房,产权为王的亲戚许某;2005年陈安排王将此房出售,所得60万元放在开发商公司;2007年陈将此房退还曹。首先,案中所谓“陈授意安排”等,均为王所指证,而王因此而立功减刑,而陈声称不知此事。其次,陈从未参与办理任何手续,联络、选房、产权办理均由王一手操办,房产证为许某,陈从未实际占有,控制该房;4年时间,陈也没有使用该房,而王、许二人曾将此房向曹某以抵押贷款方式取得50万元,许自行占有其中5万元;房产证一直为曹某公司持有,由许委托其公司经营,出租所得租金由公司收取,所谓60万元售房款也是公司收取进入公司帐户。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案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收受房产虽不以权属转移为要件,也需要收受人占有房产的事实。2003-2007的4年时间里,陈从未实际占有、控制、使用该房,也没有从中获取一分钱的实际受益,而陈知情、授意也是由存有重大厉害关系的王所指证,因此来判定这种没有同任何利益占边的“受贿罪”,貌似离谱了点。抛砖引玉,向诸位达人学习。

  你能回答这个问题吗?亲爱的读者朋友。

作者:庞克道责任编辑: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