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军火回三国:3000张民国34年到38年图像(801-90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6:04:22
801、

教育家臧启芳
802、

民盟代表罗隆基
803、

蒙疆代表Ra Pe La Peh Di
804、

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主席吴敬恒
805、

金融界代表交通银行董事长钱新之
806、

军界代表海军上将范腾霄
807、

蒙疆(原文,或者是西藏?)代表,名字不详
808、

妇女界代表蒋碧薇
809、

山东省代表Shen San Chang   叫张省三
810、

教育界代表Sen Fu Chang 张森富?
811、

侨界代表来自古巴的华侨Pi Tze Chang
812、

军界代表桂系白崇禧将军
813、

国大代表,资料不详
814、

国大代表,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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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有网友指出是章伯钧
815、

翁文灏
816、

国大代表,缺资料
817、

国大代表,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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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文贴有网友指出是王宠惠
818、

新闻界代表大公报社长胡霖
819、

1946年12月,南京。国大代表们云集会场外,这里即将诞生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
至今仍适用于台澎金马地区。
820、

1946年12月,南京。国大代表们拜谒中山陵。
821、

1946年12月,南京。国大代表们在会场休息时间合影。
822、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蒋介石发言。
823、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主席吴敬恒发言。
824、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民盟分组讨论,沈钧儒(右)、张申府
(中)、罗隆基(左)。
825、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忙碌的记者正在写稿。
826、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分组讨论会现场,有胡霖、章伯钧等。
827、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会务接待。
828、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分组讨论现场,有章伯钧、胡霖、沈钧儒、
罗隆基等等,记者就在现场采写稿件。
829、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会场外,一丝不苟的交警和路过的马车,不实
行交通管制。
830、

1946年12月,南京。中山陵。
831、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全体起立,向国父孙中山先生鞠躬致敬
832、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就中华民国宪法表决。
833、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现场,宋美龄女士、白崇禧将军与国大代表们
齐唱中华民国国歌。
834、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结束后国大代表们步出会场,记者拥堵采访,
在这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至今有效。
制宪国大代表出席情况
代表类别
法定人数
报到人数
备注
区域选举
770
735
由各省人民直选产生
职业选举
437
406
由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
特种选举
143
142
由政府遴选产生
党派代表
国民党
220
216
共产党
190
0
共产党拒绝参加
民盟(除民社党)
80
0
民盟拒绝参加
民社党
40
39
民社党脱离民盟单独参加,并仅用其原有名额40
青年党
100
99
社会贤达
40
39
主要为无党派国民参议员
总计
2050
1701
到会率82.98%超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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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自维基
835、

1946年12月,南京。国民大会制宪会议结束后国大代表们步出会场,记者拥堵采访,
在这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至今有效。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氏大会通过,中华氏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国氏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事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复。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她理。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一0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一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一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一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一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一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一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一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一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0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三条 以上各条 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五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六条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 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三 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六 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七 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七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 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 修改宪法;
四 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由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第二八条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二九条 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0条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 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
二 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劫案时;
三 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
四 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
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或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
第三一条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二条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
第三三条 国民大会代表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国民大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四条 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罢免,及国民大会行使职权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总统
第三五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六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三七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三八条 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塘和之权
第三九条 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
第四0条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四一条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第四二条 总统依法授与荣典。
第四三条 国家遇有天灾或灾害、房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四条 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
第四五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四六条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由七条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四八条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第四九条 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0条 总统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
第五一条 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
第五二条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五章 行政
第五三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第五四条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第五五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会期间,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于四十日内咨请立法院召集会议,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征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人选未经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第五六条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五七条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该决议案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案或辞职。
第五八条 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娟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第五九条 行政院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年度预算案提出于立法院。
第六0条 行政院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应提出决算于监察院。
第六一条 行政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立法
第六二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六三条 立法院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娟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第六四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一 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三 西藏选出者;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六 职业团体选出者。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妇女在第一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六五条 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逃得连任。其选举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
第六六条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
第六七条 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六八条 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自行集会,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六九条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得开临时会:
一 总统之咨请;
二 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
第七0条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七一条 立法院开会时,关系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七二条 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但总统得依照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三条 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七四条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五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六条 立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司法
第七七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八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七九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0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一条 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八二条 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考试
第八三条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锥叙、考绩、级律、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八四条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五条 公务人员之选拨,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应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八六条 左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锤定之:
一 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二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八七条 考试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八条 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九条 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 监察
第九0条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劫、纠举及审计权。
第九一条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辖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八人。
第九二条 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
第九三条 监察委员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四条 监察院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出席委员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第九五条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
第九六条 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
第九七条 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劫案,如涉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
第九八条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弹劫案,须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
第九九条 监察院对于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失职或违法之弹劫,适用本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一00条 监察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劫案,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审查及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之。
第一0一条 监察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一O二条 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一O三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
第一0四条 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一O五条 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
第一0六条 监察院之组织,依法律定之。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一O七条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
二 国防与国防军事;
三 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六 中央财政与国税;
七 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八 国营经济事业;
九 币制及国家银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国际贸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十三 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于中央之事项。
第一0八条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
一 省、县自治通则;
二 行政区划;
三 森林、工矿及商业;
四 教育制度;
五 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业及海洋渔业;
七 公用事业;
八 合作事业;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输;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锥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十四 公用征收;
十五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十六 移民及垦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卫生;
十九 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二十 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一0九条 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
一 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营事业;
五 省合作事业;
六 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七 省财政及省税;
八 省债;
九 省银行;
十 省警政之实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业;
十二 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立法院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一一0条 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
一 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县公营事业;
四 县合作事业;
五 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六 县财政及县税;
七 县债;
八  县银行 ;
九 县警卫之实施;
十 县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二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一一一条 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节 省
第一一二条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
省民代表大会之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一一三条 省自治法应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设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省民选举之;
二 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省长由省民选举之;
三 省与县之关系。
属于省之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之。
第一一四条 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布无效。
第一一五条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考试院院长与监察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之。
第一一六条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一七条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一八条 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一一九条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一二0条 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
第二节 县
第一二一条 县实行县自治。
第一二二条 县得召集县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县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省自治法抵触。
第一二三条 县民关于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于县长及其他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
第一二四条 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第一二五条 县单行规章,与国家法律或省法规抵触者无效。
第一二六条 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县长由县民选举之。
第一二七条 县长办理县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
第一二八条 市准用县之规定。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一二九条 本宪法所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遍、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三0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第一三一条 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第一三二条 选举应严禁威胁利诱。选举诉讼,由法院审判之。
第一三三条 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
第一三四条 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三五条 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三六条 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 国防
第一三七条 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一三八条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三九条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一四0条 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二节 外交
第一四一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 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第三节 国民经济
第一四二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四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墓。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第一四四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四五条 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
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一四六条 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一四七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痛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瘤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一四八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四九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一五0条 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一五一条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四节 社会安全
第一五二条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五三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事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
第一五四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五五条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5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五六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坐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一五七条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五八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五九条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一六0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六一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六二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六三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瘪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六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有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一六五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六六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六七条 国家对于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仿良者;
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 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 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一六八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第一六九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于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七0条 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第一七一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一七二条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一七三条 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第一七四条 宪法之修改,应以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决议,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此项宪法修正案,应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半年公告之。
第一七五条 本宪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实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宪法施行之准备程序,由制定宪法之国民大会议定之。
836、

1947年1月,南京。蒋介石签署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
837、

1947年1月,南京。蒋介石签署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
838、

1947年1月,南京。蒋介石逐条翻阅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
839、

1947年1月,南京。蒋介石签署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
宪法后他开心地笑了,这时已经取得了抗战的胜利,他有日本国的投降国书、日军驻华
司令官冈村宁次的军刀。除了中华民国的传国玉玺,他现在又有了中华民国宪法。此时
唯一的遗憾只差中华民国的完全统一,现在只有北方的东北全部、华北及西北少部分
地区还在共产党控制中。
840、

中华民国宪法全本
841、

由国民大会主席团连署的194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全本封面
842、

蒋笑得发自内心,也很天真!
843、

国宝—1946年12月25日国府中华民国宪法全本国民大会主席团连署签字页,可点击图片,
签字的有来自中华民国各地、各党派、团体的主席团成员代表,他们每个人的名字历历
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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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2月25日国府中华民国宪法全本国民大会主席团成员连署签现场
845、

1947年1月,南京。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宪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连署签字
祝酒会。
846、

847、

1947年,中国。这是驻华美军举行的一场美式足球友谊赛前,队员在做上场前准备,
美军军官们在观看。具体城市是青岛或上海,需要看下面的图。
848、

1947年,中国。这是驻华美军举行的一场美式足球友谊赛,队员在比赛,美军军官们
在观看。具体城市是青岛或上海,这个图的背景这栋大楼上面有“礼义廉耻”四个大字。
不是青岛,是上海,那幢高楼是当时远东第一高楼86米24层的国际饭店。
849、

1947年,中国。这是驻华美军举行的一场美式足球友谊赛场地边上,围观的美军何军
眷,也有中国人。
850、

1947年,中国。这是驻华美军举行的一场美式足球友谊赛场地上,比赛激烈。
851、

1947年,中国。这是驻华美军举行的一场美式足球友谊赛场地边上,有队员受伤了,
正在包扎。
852、

1947年,中国。这是驻华美军举行的一场美式足球友谊赛场地边上,记分牌上写着
青岛VS上海,两个中国人是记分员。
853、

1947年,中国。这是中国银行总部办公楼前,有行人,有摆摊的,麻烦地是可以随意
张贴英文反动标语go home,U.S. army(美国佬的军队,滚蛋!)。
854、
背景资料,1945年苏联主导,美英参与的雅尔塔会议上操刀并攫取中华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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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古的土地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俄国在十九世纪侵占中国一百五十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之后,进入二十世纪,很快就把侵略魔爪伸进中国的外蒙古。沙皇尼古拉二世时期,由白俄军占领库伦(即现在的乌兰巴托)。十月革命后,苏联红军藉口消灭白俄军,继续侵占外蒙古,并象换防一样,白俄军撤走,红俄军接著占领。苏联一直在军事上控制著外蒙古。
1945年2月4日至11日,苏联斯大林,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在苏联克里米亚半岛雅尔塔举行会议。
这是一次秘密会议。这次会议,讨论了击败德国的联合军事计划,以及有关联合国问题和战后欧洲政治等问题。
但是,这次会议中,最重要的是三国首脑达成一项秘密协议,也称雅尔塔密约。这是一次没有中国代表参加,而由三国首脑背著中国政府,秘密讨论侵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次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最主要的扮演者是苏联的斯大林。
早在一九四三年底,德黑兰会议时,斯大林就向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苏联对日作战的条件之一,是要取得中国的旅顺。以后,苏联更进一步向美国提出,要取得旅大,作为苏联对日参战条件之一,即把侵略又从旅顺扩大到大连。
当时,罗斯福说,大连应作为自由港,并不是将旅大租给苏联。
接著,在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美国驻苏大使哈里曼,又曾奉罗斯福之命,向斯大林探询苏俄对日参战条件时,斯大林更进一步表示:
一、千岛群岛与库页岛南部归还苏联。
二、租借旅顺、大连及其周围地区。
三、租借中东铁路与南满铁路。
四、承认外蒙古现状,即维持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
斯大林的要价,是越提越高,贪心无厌。
上述二、三、四项,都赤裸裸的表现出,斯大林的帝国主义者面貌。所谓“租借”,这是中国人民最熟悉的名字,就是在中国的国中之国吗!中国人民早就对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的“租借地”恨之入骨。现在苏联,却又企图在中国的土地上重复帝国主义的老调。
苏俄为霸占旅顺,在苏俄国内还大造舆论,在杂志上发表文章,称“旅顺为苏联之宝贝,一如其他苏联领土”,且有专书出版,追述旅顺之失(指沙皇时期日俄战争,俄国战败之后的事)视为遗憾云,足见苏联侵华早有预谋。
早在沙皇时期就妄图把外蒙古从中国分裂出去,但也尚能承认中国对外蒙古有宗主权,而斯大林却比老沙皇侵华更彻底干脆要外蒙独立。
在会议中谈到苏联参加对日作战的政治条件时,曾由斯大林及罗斯福两人会谈一次;由罗斯福、哈里曼、斯大林、莫洛托夫四人会谈一次。
1945年2月8日下午,罗、斯二人会谈时,罗斯福对苏联提出参战的政治条件,指出:库页岛南部及千岛群岛交给苏联没有问题;大连只能成为一国际共管之自由港。中东与南满铁路租借给苏联或中苏共管。斯大林则藉口为要说服苏联人,则应满足他们的政治条件。后藉口时间急促,无法征求中国蒋委员长之意见,斯大林要求先以三国同意,见诸文字。斯大林的所谓“见诸文字”,就是要先成立三国协定。罗斯福表示可以。
1945年2月10日,四人会谈时,莫洛托夫提出苏联对日作战政治条件的英文稿。哈里曼对苏稿提出三点修正:
第一,原稿之旅顺、大连之租借所有权,应使旅顺、大连为自由港;
第二,原稿之中东、南满铁路之管理权,应由中苏共管;
第三,应加入对海港及铁路之协议,尚待蒋委员长之同意。
后来,斯大林同意大连成为一国际共管之自由港,但旅顺应为苏联海军基地。罗斯福同意。
斯大林进一步表示,他赞同上述几项事件须获得蒋委员长之同意;但蒋委员长对外蒙之现状,也应表示同意。后因丘吉尔介入,打乱了讨论。接著匆促完成协定。
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俄国历次逼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都是由俄国侵略者执笔起草的。这次雅尔塔密约也不例外,仍是由苏联起草。从这里不仅说明,苏联是主谋,更重要的是从草约中可以看出苏联的阴险、恶毒。
1945年2月11日,在最严密和最秘密的集会中依次由斯大林、罗斯福、丘吉尔急急忙忙的签了字。当丘吉尔正准备在文件上签字时,英外相艾登(Anthony Eden)企图劝阻丘吉尔签署这个协定,但丘吉尔撇开了艾登的争论而说:“整个大英帝国在远东的地位也许在此一举”。丘吉尔补充说:他将签字,为的是英国可能在远东立足。这份雅尔达密约,就这样地签了字。所谓英可在远东“立足”、“地位”,意指因苏俄占据了外蒙古,英国可因此使在远东香港的地位得到巩固了。
雅尔共塔密约,原名为《苏联参加对日作战协定》,英文名为"Agreement Regarding Entry of Soviet Union The War Against Japan"。
以上就是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背离中国政府和人民,所开的损害中国领土和主权的秘密会议的简况。这是一次严重损害中国独立和主权的会议,是对中国人民的极大侮辱和伤害。这是一次列强瓜分中国的会议,是一次极不光彩的会议。这次会议再一次开启了强权政治统治世界的恶例。
雅尔塔密约译文如下:
“三强领袖——苏俄、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获致协议,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之二或三个月内,在下列条件下,苏俄应即参与盟国方面,对日本作战:
一、外蒙古现状(蒙古人民共和国)应予保持。
二、因日本在一九零四年之侵攻,而被攫夺之俄国原享权益将予恢复,其中包括:
(一)库页岛南部,及其邻近岛屿,将交与苏俄。(二)大连商业港,列为国际港,苏俄在该海港内之特别权益将予保障。苏俄并得恢复租界旅顺港,为其海军基地。(三)中东铁路以及通往大连之南满铁路,将由中国及苏俄合组之机构共同经营。三国同意,苏俄之特别权益,应予保障。中国继续保持在东北之完整主权。
三、千岛群岛将割让交苏俄。
三国并确认对上列外蒙古、海港、及铁路之各项协议,须征求蒋介石主席之同意。罗斯福总统在斯大林元帅之建议下,将设法获取蒋主席之同意。三强领袖获致协议,在击溃日本之后,苏俄上项要求,将毫无疑义地得以达成。
苏俄表示乐意与中国国民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协定,俾得以武力协助中国自日本压迫下求解放。”
对这份密约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密约中公开提出“一九零四年”时的问题。很清楚一九零四年,还是沙皇统治时期。到了一九四五年,亦即四十年后,在苏联时期,斯大林仍要搬出老沙皇时期的旧帐。这岂不充分证明:斯大林是完全在继承老沙皇侵华的衣钵!
当时,这份密约,不仅对社会公众保密,而且对中国政府,及中国最高领导人也保密。罗斯福也深知这份密约的严重性,他把这份密约牢牢地锁在保险箱里,甚怕泄露。直至他死后才被取出。
从该协定的内容,可以充分看出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利益的,是参加协议的三国以损害中国利益为资本的一笔政治交易,是列强在分割中国。
据若干史书分析,当时,美国罗斯福总统已患重病,走路要靠轮椅。就在签秘密协定的二月底,当美驻华大使赫尔利去白宫会晤罗斯福总统时,“使他大吃一惊,发现罗的健康极坏,形同枯槁。他听说罗、丘、斯已经达成一项破坏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秘密协定。罗则断然加以否认”。赫尔利认为:“当罗斯福总统参加雅尔达会议时,他已经病入膏肓”。
据史家分析,罗斯福之所以急于要苏联参加对日作战,是希望借苏联参战,减少美国在战争中的损失。所以,不顾中国利益,拿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作交易。出卖了中国老朋友,出卖了中国人民。
后来,当罗斯福感到这份协定不当,要赫尔利去向英、苏提出改变此协定时,已经晚了。罗斯福在签订该协定不到两个月的时候,即因脑溢血,突然去世。终年六十三岁。所以这份不公协定,也是罗斯福总统最后留下的一份祸害。他在九泉之下,不知知道否?
雅尔塔会议及协定的主要祸首是斯大林。斯大林就是当代新沙皇,或者说是沙皇的化身。从问题的提出,到协定的讨论,乃至协定的形成,都是斯大林一手包办,所以,斯大林是雅尔塔秘密协定的罪魁祸首。
英国首相丘吉尔,在会上发言不多,但是对斯大林的诸多无理要求,都是默认的。当时他心里有亏,就是英国占据香港。他为保住占据香港,所以对斯大林,不敢说“不”。最后也是乖乖地在密约上签了字。丘吉尔活的命长,到一九六四年才死,活了九十一岁。
这份密约,根本没有征求中国政府的意见,因此,对中国政府丝毫没有约束力。
这份密约的出现,与美国决策者的判断错误,有密切的关系。其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日本军事力量估计错误,认为日本似乎还有强大的反抗力量;二是对苏联的对外扩张、侵略性认识不足。苏联对日参战不是为了战胜日本,而是为了侵略中国。这一点,美国决策者如果没认识到,那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有三个国家首脑讨论和决定另一个国家的命运,瓜分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和主权。这根本是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法也没有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向外侵略是合法的。
因此,这份雅尔塔密约,至少在四个方面违反国际法:
第一,它破坏了一个主权国家维护领土和主权的神圣权利;
第二,它违反了不容对外侵略的根本原则;
第三,它背着一个主权独立国家,讨论、瓜分这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和权益;
第四,它开启强权政治的恶例。任何几个大国,就可随便决定和瓜分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和主权。这是国际法所不容许的。
所以,这份雅尔塔密约是根本违反国际法的。这样一份密约,对中国永远没有约束性。中国在任何时候,都可不遵守这份密约的所有规定。
任何国际法都没有规定:一个国家对外侵略是合法的。苏联侵略中国,苏联就是违背国际法。
中国人完全有理由收回被俄、苏侵占的所有领土。这是中国人的权利和责任。
俄、苏侵略中国,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特殊问题,是个个案。所谓特殊问题,就是苏俄是侵略中国最长的一个国家,是使中国遭到最大损害和伤害的国家。特殊问题就应用特殊办法来解决,不能用一般的所谓法律问题来处理。
一九四五年三月间,赫尔利继续和罗斯福会晤,最后他说服总统让他查阅雅尔达会议的记录,找到了关于苏联参战的秘密协定的签名副本。他用铅笔抄了这份协定,并加评注。他把这个协定的抄本拿给总统看,总统也为之不安。罗便给赫尔利一项特殊指令:要他去到伦敦和莫斯科向丘吉尔、斯大林谈一谈,寻求办法,来弥补对中国的背信行为。
1945年3月12日,中华民国驻美大师魏道明对国内打回密报电文:
“顷谒罗斯福总统,询其雅尔达时斯大林所谈远东有关之事,究竟如何,总统谓:斯大林曾提三点:一,维持外蒙古现状,二,南满路所有权属于中国,但业务管理,宜有一种委托制度,三,苏俄希望在海参崴以南获得一温水军港如旅顺或附近之港,罗斯福意见,维持外蒙现状,其主权仍属中国,似无问题,南满铁路主权亦属中国,业务管理只在增进效率,委托制度,大约有三方组织之,中美苏各派一人,但均应为铁路专家,至第三点之军港问题,是一新的要求,在前谈大连之外。……总统意或以旅顺长期借与苏俄,主权仍属中国,对与苏俄远东参战,总统谓时机成熟,一定参加,此点必须极端秘密,以免敌人增加防范。中共问题,总统未与斯大林谈及,但觉斯氏对于远东一般态度尚好”。
魏道明大使这份电报,充分说明了罗斯福所知道的和应允的,对与外蒙古、南满铁路与旅顺港等条款的肯定解释。并未承认外蒙古独立,南满铁路并非苏俄专管,或中苏共管;而旅顺港之主权,仍属中国。
1945年4月12日,罗斯福因脑溢血,不幸逝世。这是仅在雅尔达秘密协定签字后的两个月。这不仅是美国的损失,也给中国造成重大损失。
罗斯福去世后,斯大林就以雅尔塔协定的权威自居,无顾无虑,对雅尔塔协定任意解释,无限扩大。
罗斯福总统去世后,有副总统杜鲁门继任美国总统。
杜鲁门匆促上任,对外交情况不熟悉,甚至不知中俄的关系史。他对华态度,远较罗斯福为恶劣。他不想废除雅尔达协定,却支持重建在华的俄国帝国主义计划。他派遣亲共的戴维斯(Joseph E. Davies)去伦敦见丘吉尔;派遣将要死的霍布金斯去莫斯科见斯大林,向丘、斯表明杜鲁门支持罗斯福所订的每一项协议。他不是如同罗斯福所指令赫尔利那样,去说服丘吉尔、斯大林更改对华的背信行为。
驻华大使赫尔利,及驻苏大使哈里曼对中国态度都较好。哈里曼早就主张对苏采取强硬路线。但作为总统的杜鲁门对华态度不好,作为大使的人也难以发挥更多作用。
1945年5月22日,赫尔利大使向蒋介石密告雅尔塔协定内容。这时还只是“密告”,而不是正式告知。当然更不会是征求意见。
1945年6月12日,苏联驻华大使彼得洛夫急忙将雅尔塔密约面呈蒋介石。文件称:“缔结中苏友谊互助条约的先决条件”。
彼得洛夫把密约通知中国的目的,是逼迫中国尽快签订中苏条约,有了条约,苏联就可名正言顺侵入中国。他们已经看到日本即将投降的形势。早拿到中苏条约,他们便可及时掠夺日本投降后的果实。
这年6月15日,赫尔利大使才奉杜鲁门总统指示,正式将“密约”通知中国政府。时已是签订密约之后的第四个月。这是美国政府很对不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又一步错。
雅尔塔密约绝不仅仅是一个密约问题,而是对中国,对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都有无法估计、至大且深影响的一件大事。
斯大林这一侵华步骤,有如重重一锤,即将把一个完整的中国打碎,不仅夺走中国的外蒙古,而且造成中国四分五裂。斯大林的这一侵华步骤,比俄国历史上任何一位沙皇侵华都要严重许多;比日本几十年的侵华罪行都要严重万分。日本割占台湾五十年,但是没有能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日本占据东北十四年,也没能把东北从中国分裂出去。可是斯大林的雅尔塔秘密协定,却把中国的外蒙古分割出去;不仅如此,还肢解了整体中国。斯大林给中国造成的伤害,远比日本人给中国造成的损害要大得多,深远得多。就其后果看,斯大林的侵华罪行,远比日本侵华战犯大得多。日本侵华,最后得到的是零;斯大林侵华得到的,是一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和巨大财富,并打碎了大中国。
这个雅尔达密约,是对中国的催命符。
1945年6月30日,在苏俄紧锣密鼓的催促下,中国国民政府在不得已情况下,与苏联代表在莫斯科开始谈判。中国是非自愿的,被迫的,与苏俄进行极不公正的谈判。
中方谈判代表为:宋子文,行政院院长;
沈鸿烈
胡世泽,外交部次长;
蒋经国
傅秉常,驻苏大使。
苏方谈判代表为:斯大林统帅;
莫洛托夫,外交部长;
彼得洛夫,苏俄驻华大使;
索落夫斯基,次长;
柏巫洛夫,翻译。
这次谈判,斯大林以新沙皇的角色,亲自上阵。在每一次谈判中,都充分表现出斯大林对华侵略的贪得无厌,得寸进尺;以及蛮不讲理的恶劣态度。
中苏这次谈判,共分两个阶段,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十二日为第一阶段;八月七日至十三日为第二阶段。在两个阶段当中,一共会谈十一次。对中国代表来说,是在极端不利的艰难情况下进行的。所谓不利者有,对雅尔达密约有所悔悟的罗斯福,已经去世。美国没有有力量的人替中国撑腰,帮中国说话。新任总统杜鲁门对苏俄又怕得要命,不敢得罪苏俄,不支持中国。丘吉尔老奸巨猾,多在一旁看笑话。而斯大林象任何一位老沙皇一样,对“密约”条文内容随意扩大,甚至无理耍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代表谈判的任务是异常艰巨的。几乎每迈进一步,都会遇到苏俄代表的无理敲诈和勒索;特别是新沙皇斯大林的蛮横无理,实在令人难以容忍。
在中苏谈判过程中,斯大林竭尽勒索敲诈之能事。仅以外蒙古为例,斯大林就完全继承沙皇衣钵,硬行要强吞外蒙古。
雅尔塔协定为: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现状应予维持。
罗斯福的说明为:维持外蒙古现状,主权仍属中国,似无问题。
中国政府态度:外蒙问题“暂予搁置,亦即目前暂不讨论”。杜鲁门似亦默认此议。
斯大林对外蒙要求,则远远超过密约规定。他说:“外蒙在地理上之地位,可使他人利用之,以推翻苏联在远东之地位,日人也已试过。如吾人在外蒙无自卫之法律权,苏联将失去整个远东”,“日本即使投降,亦将再起。因此之故苏联在外蒙应有自卫之法律权”。
“为中国计,割去外蒙,实较有利”,“如此问题不能实现,外蒙古将成为所有蒙古人团结号召之点,此对中苏两国均属有害。外蒙将统一所有自内蒙古至北蒙之蒙古人民。外蒙领袖认为外蒙以南尚有甚多之蒙古人民”。
“苏联曾承认外蒙为中国之一部,自为事实,但战争之教训是吾人改变吾人之见解,外蒙之独立,对中、苏两国均较有利,使苏联遭遇日本威胁时,可有权通过外蒙”。
“外蒙对中国及苏联均无实惠,但地理上之地位,实属重要”。“外蒙为一防卫问题”。
“外蒙如不独立,苏联进兵外蒙,即系进兵中国领土,易为将来冲突之源”。
以上,就是在谈判时斯大林反覆强调吞并外蒙古的“理由”。
斯大林完全是语无伦次,自相矛盾。他说苏联战后,建设西伯利亚国防需要二十年,为防备日本侵略,苏联需要外蒙古。又说,日本投降后,二、三十年内不会对外侵略,但三、四十年后就可能又对外侵略。按斯大林所说,日本在战后二、三十年内不会对外侵略,又何须为防日,而侵占外蒙古?而二十年之后,苏联西伯利亚国防也已经建好;既建好,自可防日,又何须侵占外蒙古?
斯大林上述各点,没有一点是能够站得住脚的。按照斯大林所说各点,站在中国人的立场,都可以成为中国人需要保持外蒙的理由。中国强大,不是也可以保卫苏联吗!
中国代表与斯大林反覆争论,坚持不能承认外蒙独立之理由;指出:“蒋委员长熟虑以后之意见,不能承认外蒙之独立”;并指出雅尔达协议是“外蒙保持现状”。美国国务卿电美驻苏大使,也指出,所谓保持现状乃系中国在外蒙法律上保持其宗主权。
斯大林则耍无赖说,所谓雅尔塔议决案涵义即为承认外蒙独立。他说:“该方案为苏联之方案,即系莫洛托夫所起草者,彼等(罗、丘)仅照式签字而已,此语余可在丘吉尔面前重申之”。说它可向英、美面质,等等。当时罗斯福已去世,只丘吉尔还活著。斯大林去找谁对质?莫洛托夫在旁帮腔说:“此为斯事之真相,吾人之方案涵义即为独立”。
虽经中华民国代表一再与苏方谈判,但在苏联一再强迫下,中国政府代表被迫提出:在苏联承认中国在满洲领土主权及行政之完整;苏联能依据约定,协同消灭新疆叛乱,阿尔卑斯山脉原属新疆,应仍为新疆之一部;苏联只对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予以精神上与物质上之援助。如苏联接受以上三项要求,在中国击败日本后,准许外蒙之独立,为避免将来纠纷起见,拟采取公民投票方式,投票以后,中国政府当宣布外蒙之独立。
接著,斯大林为了更多侵占中国领土,又提出外蒙的疆界问题。中国代表明确提出应以旧地图为凭。斯大林则坚持应以现有疆界为凭,所谓现有疆界,即苏联已把属于中国的唐努鸟梁海划入苏联境内;另一方面又将新疆一部分领土阿尔卑斯山划入外蒙。从此可见,斯大林侵华是步步逼人,寸土强夺。就这样,苏联不仅侵吞了唐努鸟梁海,割裂了中国外蒙古,而且又割去了新疆的一部分。
早在一九四五年六月九日,当杜鲁门总统在白宫接见中华民国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时,宋子文院长当即对杜鲁门总统提出中国政府对雅尔达协定中有关中国问题的若干保留意见。同时宣称:“中国政府绝对不能同意让苏俄按照雅尔达协定的规定,在东三省行使这样程度的控制权!中国一旦具有充分的力量,一定要以军事行动来解决这一争端——在今后五百年之内随时都可以这样做”。铿锵有力地表达了中国人民的决心和态度。表达了炎黄子孙,世世代代都不会忘记苏俄帝国主义者侵略、割裂中国领土的罪恶,以及给中国人民造成的耻辱和伤害,即使几百年之后,中国人民也要报仇雪恨。
后来,苏联硬逼迫中华民国政府签定一份《中苏友好条约》。签约之后,日本已经投降,苏俄却仍派大批军队侵进中国东北来“抗日”。这些苏俄军队侵进中国东北后,烧杀抢掠,运走中国东北全部机械设备,抢劫东北银行的黄金美钞。把个东北洗劫一空。不能搬走的,全部加以破坏。
由于苏联一再破坏中苏“友好”条约,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正式声明,废除中苏并不友好的条约。
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部长叶恭超声明指出:基于中华民国政府所提出之事实及证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常会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过决议案谴责苏联,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所以,中华民国地图长期把外蒙古看成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应该说明的是,当苏俄侵略外蒙古时,外蒙古的上层王公贵族和广大蒙族同胞是不愿意从中国分离出去的。只是由于苏俄收买一批贵族败类和叛徒,这些人就像中G匪徒一样,对不同意分裂的蒙族同胞,一律残酷杀害。所谓“公民投票”问题,也是在俄国刺刀下严密控制下举行的,根本不能体现民意。外蒙人民并不愿从中华民族大家庭分离出去。
从美国签订这份密约,说明美国当时的政治家对苏俄政权认识非常肤浅,没有看到这个政权的残酷性、狡诈性;只顾一时的小利,而损害了长远的利益。
二战后外蒙古的争议及中华民国政府恢复东北治权和外蒙古治权的努力
一、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独立
独立是指主权国家中的一部份分裂独立成新的主权国家。达成独立的条件是:
一,母国与新独立的国家签署同意独立的条约;
二,双方建立外交关系;
三,划分边界及交换边境地图,将已独立的国家的领土从自己的地图上取消;
四,双方举行主权移交仪式;
五,联合国承认。
二、 雅尔塔会议关于蒙古以及旅顺大连的规定
1945年2月4日至11日,苏联斯大林,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在苏联克里米亚半岛雅尔塔举行会议。斯大林操刀的雅尔塔会议直接导致了外蒙古的独立(经过将另文介绍)。
雅尔塔形成的密约指蒙古状态维持不变,雅尔塔会议最后一条指出关于蒙古以及旅顺大连的问题需要中国领导人蒋介石同意。该会议是没有中国代表参加的会议。所以一开始重庆抗日政府拒绝承认,后来由于美、苏、英的压力(压力是指中国如果不接受雅尔塔会议的决议,战后台湾和东北将被国际公管。后经中、苏、美三国多次谈判,三方同意蒙古维持现状不变 - 即不独立也不统一。
雅尔塔会议中关于旅顺和大连的内容由中苏自己谈判。如果中国同意这个条件,战后东北和台湾还给中国。因此重庆政府声明有条件地同意雅尔塔会议的决议——条件就是:蒙古不能独立,旅顺大连要还给中国。
三、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协议换取苏联军队撤离东三省,归还旅顺大连,
归还中东铁路。
国民政府在条约中指明:如外蒙古人民公民表决多数人要求独立,则国民政府将予于承认,但是双方没有就公民表决的具体细节和时间达成协议。同时,国民政府要与美国达成中美关于蒙古问题备忘录。该备忘录中美国无条件承认蒙古是中国的一部分,将在一切国际场合协助中国反对蒙古独立,比如联合国投票美国将反对。中英同时也达成谅解备忘录,英国同意不支持外蒙古独立,也不支持中国,表示中立,在所有国际场合弃权。这实际上已经在国际法上有效地阻止蒙古独立。
所有中苏友好同盟协议的条件是苏联不能协助中共和蒙古人民党以及新疆的独立分子。由于苏联始终不从东北撤军,最后蒋介石利用美国联合向苏联施加压力,并制造假情报(如苏联不撤军,中美联军将攻打东北)。中共特务取得该情报,马上报告给斯大林,苏联被迫撤军,同时把东北的所有的重工业设备和重要铁路的铁轨都给卸掉和带走。把所有的重型武器和俘虏的日本兵和伪满洲国伪军都交给中共。共产国际命令中共马上发动革命夺取东北独立,同时命令蒙古人民党马上革命搞独立。使南京政府两面受敌,不能处理。
在最后交还中东铁路和大连旅顺时,1946年1月6日,南京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讲话:如我们能证明蒙古人民是自由选举,苏联撤除所有驻在东北的军队、收回交给中共的所有非法武器,中国政府可能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苏联同意中国收回旅顺大连和中东铁路,青天白日旗在大连旅顺升起(主权移交仪式已经完成,因为清政府欠俄罗斯的钱,所有国民政府允许苏联租借旅顺军港,用租金抵消欠款,之后毛泽东赔了苏联大量的钱,缩短了租借的时间。
所谓的中苏协议(由国民政府的外交部长王世杰签署的副本),苏联撤离东北之后,因为苏联没有履行协议,蒋介石拒绝签真本。中美两国要求联合国到外蒙古去重新查看公民表决的合法性。当时在蒙古许多地方,苏军用武器逼蒙古人去投票独立,而且苏军也参与了投票。(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公民表决是公民在没有外国驻军的情况下自由表决。)因此,美国联合国代表离开外蒙古之后拒绝承认蒙古独立。
之后蒙古从1946开始12次派代表团到中国谈判要求签署友好协议承认蒙古独立,中国行政院蒙藏工作委员会拒绝了他们的独立要求,也拒绝了他们交换地图的要求。从1946年到1949年,外蒙古一直在中华民国的地图里。1947年行宪,国民党明确规定蒙古是中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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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航行在渤海湾的苏联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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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航行在渤海湾的苏联军舰,此时苏联控制着渤海口两端的旅大
(旅顺、大连由苏军直接占领)和烟威(烟台、威海由中共占领,苏联海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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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旅顺军港上苏联军官与来访美军挥手,辽东半岛现在由苏联占领,
地方政权交给中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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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停泊在旅顺的苏联货船正从海参崴源源不断地送来军事战略物资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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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苏联军官在岸上警惕地注视着来访的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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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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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满洲最大的海港,这里被苏联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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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苏联军舰航行在渤海湾,他们现在是这片海域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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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来访的美军被允许在码头边上短暂停留,几个持枪的中共士兵在警惕
地注视着他们,这些士兵穿着苏联式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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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码头上持枪的中共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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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苏联船舶正在驶进大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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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苏联军官们在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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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停泊在大连的苏联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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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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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冬日浓雾中的苏联装备的中共士兵在集结,这里是沈阳主权移交后
中共控制的南满洲的最大的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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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中共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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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中共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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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日本关东军的武器和战略设备都移交给中共,这是火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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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中共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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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运输物资的轻便汽车,关东军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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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大连。美军来访军舰离开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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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月,南京。美国总统特使调停代表马歇尔访华,他将会晤蒋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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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月,南京。美国总统特使调停代表马歇尔访华,他将会晤蒋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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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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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被共军破坏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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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被共军破坏的铁路,开赴前线的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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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国。国军空军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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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国。国军坦克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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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国。国军装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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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开赴前线的国军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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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开赴前线的国军运输兵在检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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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开赴前线的国军列队受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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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两位在铁道边上执勤的国军士兵,迎面而来的是开赴前线的国军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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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国军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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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国。国军坦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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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国军士兵吊在军列外警戒,这是蒸汽火车头拉动的货运列车,
名字叫“临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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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被共军毁坏的铁路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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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国军伙食和炊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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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国。国军第六十九军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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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国军火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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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国军与当地民工在挖战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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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在冰天雪地中执勤的国军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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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国军军官在查看军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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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地堡掩体内的国军狙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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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国军伤员,他在失去左手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参加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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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火车站停留期间,国军士兵在军列上,端着食品的当地小贩在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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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北满。一个叫“杨楼”的小镇火车站上执勤的国军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