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三国战神训练营:试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团结思想在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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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晔 姜 勇
《高等教育科学》 2007年第4期
摘要: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理论之一,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我国多民族的历史和现实,把民族团结提高到关系革命和建设的成败,民族和国家兴衰的高度来认识,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积极稳妥的增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中国共产党;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过程中,就多国多民族无产阶级的团结问题以及无产阶级革命与民族民主革命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团结思想。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含义,是指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团结。马克思主义者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前,就深切体会到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的重要性。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中个别资产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竞争和冲突,但资产阶级却总是联合起来反对本国的无产阶级;同样,各国的资产阶级虽然在世界市场上互相冲突和竞争,但总是联合起来反对各国的无产阶级。为了对付已经联合起来的各民族的资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马克思在1847年11月9日伦敦举行的纪念1830年波兰起义十七周年的国际大会上的演讲中说到:“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恩格斯将这一共同利益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生活水平的均衡,各民族工人党派利益的一致,这些都是机器生产的结果,因此机器生产将继续成为历史上的一大进步。”指出了这一共同利益的产生来自于生产力的发展、机器大工业的结果。并且,“要使他们(各民族)的利益能一致,就必须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因为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些民族剥削另一些民族的原因。”这就指明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的基础——共同利益。
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之间是辩证的关系。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结果。恩格斯在庆祝1792年9月22日法兰西共和国成立的大会上指出:“所有的无产者生来就没有民族的偏见,所有他们的修养和举动实质上都是人道主义的和反民族主义的,只有无产者才能够消灭各民族的隔离状态,只有觉醒的无产阶级才能够建立各民族的兄弟友爱。”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团结有特定的范围和阶级,其团结的主体是有着共同利益、共同敌人的全世界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明确指出这一无产阶级民族大团结的领导核心是共产党人,因为“在各国无产者的斗争中,共产党人特别重视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着整个运动的利益。”

在中国革命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从中国的国情和各民族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我国的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方针和政策,走出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从事民族团结工作的实践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的那天起就非常重视民族团结,早在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议案和宣言中就指出,要建立真正民主统一的共和国,“尊重边疆各族人民的自主权利”。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党始终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团结。首先,在少数民族中间发展党员。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在蒙古族、回族、壮族、满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中间建立党的组织,发展党员,如水族的邓恩铭,回族的马骏、郭隆中,蒙古族的李裕智、多年松,侗族的龙大道等。
其次,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政府便在《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决议案》中强调指出:要把少数民族团结在苏维埃周围,增加革命力量,使他们得到自由和解放,建立自治区域。抗日战争初期,陕甘宁边区先后为蒙回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1947年,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在民汉杂居地区开展革命活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党在广西壮族、瑶族聚居的左右江地区、海南的黎族地区、湖南和湖北省的苗族、土家族地区都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开展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斗争。红军长征经过湖北、湖南、云南、贵州、四川、甘肃等苗、侗、布依、彝、藏、回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在那里播下了革命的火种,帮助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建立了革命政权和革命武装并吸收了一大批少数民族的优秀儿女参加了红军。1935年4月,红军长征路经四川冕宁县,中央红军先遣部队刘伯承司令员与彝族首领小叶丹在彝海之滨歃血为盟,结拜为兄弟。
(二)新中国建立后党的民族团结实践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极为重视民族团结工作。他精辟地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木保证。为了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党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
(1)制定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总政策之一,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新中国建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带着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褐、匾联的指示》指出,“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褐、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各级有关政府在执行以上工作时,“在大多数人了解之后开始具体执行,以便进一步的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而不致增加民族隔阂,甚或发生民族纠纷。”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任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最合适的政策。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到1959年,全国共建立了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4个自治县(旗)。民族区域自治的稳步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使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在祖国大家庭中。
建国后,党和国家开始了有计划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明确提出了“普遍而大量的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并确定了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和尽量吸收培养知识分子以及“既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又培养适当数量的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的原则。因此,党和国家先后办起了中央、中南、西北等10所民族学院。开办了各级民族干部学校和民族干部培训班、以及民族师范院校、民族卫校,培养了一大批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3)进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经济和文化,改善少数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
我国初级阶段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的表现在少数民族和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就说过,“不把经济搞好,民族自治就是空的”。毛泽东提出要认真地研究少数民族的经济管理体制和政治体制,诚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搞好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制定了组织比较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的政策;因地制宜的发展民族经济的政策;在发展民族经济的过程中,兼顾国家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政策等。与此同时,党和国家还组织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卫生等方面进行对口支援,有力地支持和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4)开展民族团结政策的大检查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新中国成立后,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不断地促进民族团结。
毛泽东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废除了民族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民族平等的政策。但大汉族主义思想及其影响仍然存在,这不利于加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反对大汉族主义,同时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新时期以来党的民族团结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下的民族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首先,经济方面突出表现为少数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差距明显增大。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自治权利在某些方面未得到切实的保障。第三,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极少数分裂分子加紧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罪恶活动。这些都影响和危害着民族团结。以邓小平、江泽民为首的第二、三代领导集体,继续坚持民族团结的政策,采取妥善措施来解决这些难题。
(1)进一步打好各民族大团结的经济基础,强化民族团结的政治保障。
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政治协商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说到,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更加巩固。1992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可见,加强民族团结,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多年来,党和政府在给予许多优惠政策的同时,从财政上加大了投入,并加大了各省、市对口支援的力度。我国已经开始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好机遇。
(2)加强立法以落实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
强化民族族团结的政治保障就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使民族区域制度得到有效实施,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域159个,其中自治区5个,30个自治州,120多个自治县(旗),在杂散居地区建立了一千多个民族乡,实行自治的民族45个,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以上。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药方,但经过不断的完善,它一定会发挥其优越性,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
(3)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党校和民族院校普遍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等课程,对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并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如新疆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是五月。此外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使全社会牢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大力表彰民族团结的先进集体、个人,使“三个离不开”的原则深深扎根于各族人民心中,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分子,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新疆地处祖国西部,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新疆稳定,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长期以来,境内外“三股势力”猖狂从事针对新疆的分裂破坏活动,妄图把新疆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分裂出去。以邓小平、江泽民、为首的第二、三代领导集体对此高度警惕,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中央制定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战略决策,全面恢复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民族团结的基础更加牢固。以江泽民为首的第三代领导集团,坚持、完善并创造性的发展了党的民族政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的处理民族间的矛盾。对于部分地区存在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进行坚决的打击。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我国是个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人坚守民族团结的理念,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不断推进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愿中华民族的团结之花越开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