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备占了几个地方:普通逻辑(一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6:02:25
说明:本讲义依据姜成林编著《普通逻辑学》(修订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编写,曾用于韶关电大法律专业“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
普通逻辑学
公元前320多年前的雅典城郊外,常常可以看到一位60多岁的老人,身边跟随着十多位青年,他们或是在树林中逍遥自在地漫步交谈,或是坐在山谷溪旁的大石块上,热烈地讨论着
"老师,您再讲讲'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 结论……"
老人捋了捋胡须,缓缓地说到:"我们希腊人有个很有趣的谚语:如果你的钱包在你的口袋里,而你的钱又在你的钱包里,那么,你的钱肯定在你的口袋里,这不正是一个非常完整的'三段论'吗…… "
第一章  引  论
一、什么叫逻辑
逻辑是多义词。“逻辑”一词原意指思想、理性、规律、言辞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大大有四种词义:
第一,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
第二,泛指思维的规律、规则。
第三,在贬义上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和看问题的方法。
第四,特指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本书在第四种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详见教材P1—2
什么叫思维——指认识的高级阶段,即理性认训。是人脑借助于语言对客观事物间接和抽象概括的反映。思维的基特征是:间接性、概括性、同语言不可分割性。
理性认识的基本形式(也就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例如:
“苹果”—— 概念
“苹果是水果。”——判断
“苹果是香的,这个东西是苹果,所以,这个东西是香的。”——推理
二、逻辑研究的对象
(普通逻辑)研究的是:人类思维的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
“普通逻辑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普通逻辑原理》P1)思维的逻辑形式、思维的基本规律,还有一些简单逻辑方法就是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一)思维的逻辑形式
任何思维都有具体内容和逻辑形式两个方面。反映在概念、判断、推理中的特定的对象及其属性是思维的具体内容。思维的具体内容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赖以联系的构造方式(把思维的具体内容的各个部分组成起来的构造方式)就是思维的逻辑形式,亦称思维形式的结构。例如:
思维的具体内容
逻辑形式
所有商品都是劳动产品
所有S都是P
所有经济规律都是客观的
如果下雨,那么地湿。
如果P,那么q
如果发生海啸,那么一定有海潮。
有些年轻人是律师,所以有些律师是年轻人。
有些S是P,所以,有些P是S
任何逻辑形式都由逻辑常项和变项两个部分组成。上述判断、推理的逻辑结构式中,由中文字表达的部分叫逻辑常项;用英文字母表示的部分叫变项。
逻辑常项是指在一个逻辑形式中有确定的逻辑涵义并始终保持不变的部分。
逻辑变项是指在一个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它可以用不同的具体概念或判断加以代换。
逻辑形式的不同是由逻辑常项的不同决定的。判定属于何种逻辑形式的唯一根据是逻辑常项。
普通逻辑不研究它所表达的具体内容,即暂时撇开各种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具体内容,仅从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逻辑形式,并以此作为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
(二)逻辑规律()
思维逻辑形式的基本规律也就是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它们是保证思维有确定性、一贯性和明确性的必要条件,对人们的思维具有强制作用。(教材P7)
(三)简单的逻辑方法
普通逻辑学的简单的逻辑方法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抽象同一性、确定性和单一性的逻辑方法。主要有:定义、划分、概念的限制与概括、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以及回溯方法等。例如:
人→男人(限制)   老人→人(概括)   人可以分为男人和女人(划分)
三、逻辑学的性质 :
1.工具性的科学(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基础性的学科,是学习任何一门科学都需要的思维工具)
2.没有阶级性的科学(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是一门没有阶级性的科学)
3.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思维的形式、规律、方法等。例如:“上帝是存在的。”这就上一个形式正确的判断。
四、学习逻辑的意义和方法
(一)意义
1.普通逻辑学为人们获得新知识提供了必要的逻辑工具;
2.普通逻辑学是帮助人们提高学习效果的有力工具;
3.普通逻辑学知识是开发智力、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4.它能帮助人们准确地表述和严密地论证自己的思想;
5.它是揭露谬误和批判诡辩的有力武器。
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办事效率。
(二)方法
1.循序渐进,重在理解。
2.理论联系实际。
第二章  概 念
一、概念的概述
(一)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的思维形式。
1.概念是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
思维对象是纳入人的认识领域,并被思维者所反映的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事物或现象。例:思维对象:人、商品、树
思维对象的属性是指对象具有的性质或对象之间的关系。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
所谓本质属性,是决定该对象之所以成为该对象并区别于其他对象的属性。所谓非本质属性是对该对象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
例如:
商品
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本质属性
花样、价格、形状、颜色等
非本质属性
概念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人的头脑的“加工”,舍弃思维对象的非本质属性,从而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2.概念是思维对象的分子范围的反映
分子范围:即一个个分子构成的类。
类、子类、分子:
思维对象都是一个类,一类对象中的个体就是分子,个体与分子之间的小类叫子类。
逻辑学中把同一类的对象(的集合)叫做类,把从属于类中的对象叫分子,把一个类中包含的小类叫子类。如:

子类
分子

公务员
(国家某机关干部)“张三”
文学家
冰心、鲁迅
商品
(商品中的)电器
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
对象的类分为非空类和空类。非空类是指至少有一个分子存在的类;空类是指没有一个分子存在的类,即分子为零,如“圆的四文形”等。
非空类包括普遍类和单独类。普遍类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构成的类;单独类是指仅仅由一个分子构成的类。
普通逻辑学在研究概念时,只限于研究在客观世界里有相应对象的非空类,而不研究空类。
(二)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1.概念的内涵:概念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
2.概念的外延:概念对思维对象分子范围的反映
例如: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招执行的行为规则),一般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如(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第一个括号中的文字提示了“法律”这个语词不达意所反映的概念的本质含义、本质属性,是“法律”的内涵;第二个括号中的文字列举了“法律”这个语词所反映的概念的一些对象,即分子范围,是“法律”的外延。
又如:
概念
内涵
外延
舞蹈
用肢体语言塑造形象,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艺术。
芭蕾舞、民族舞等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三)概念和语词
1、概念和语词有紧密联系
概念通过语词来表达,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
2.概念和语词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
(1)概念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是思维形式;而语词是表达思维对象的声音、符号或笔划,是概念的物质外壳。
(2)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词具有民族性。
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达同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交流。
(3)概念和语词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有四种情况:
A、任何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概念。在现代汉语中,实词表达概念。
B、在实词中,同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这在文学作品中常见,可以使文章生动活泼一些。例如:
“一个孤僧独自归,关门闭户掩柴扉。半夜三更子时分,杜鹃谢豹子规啼”。这首诗就是用许多词不同而意相同语词来表达同一个概念,读起来很有意思。
C、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
这个问题要注意:例如:“杜鹃”既可指一种鸟,也可指一种花。在三段论推理中出现“四词项”错误常常就是因为在同一条件下用同一语词表达了不同的概念。
D、同一个单词或词组,有时候独立地表达概念,有时不能独立地表达概念。
二、概念的种类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一个概念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是根据它的外延数量确定的。
1.单独概念——反映只有一个分子的对象的概念,其外延所反映的对象是独一无二的。例如:北京、长城、张三、中国体操队等。
一般讲,一个概念的外延数量是一,即只有一个分子对象的概念,就是单独概念。
语词中专有名词(如“北京”)、代词(他)或指示代词都表达单独概念;摹状词表达单独概念。如:“世界最高的山脉”。
某些普遍概念的前面冠以表示单称的代词或指示代词,也可用来表达单独概念。如:“这位律师”、“那位法官”等。
2.普遍概念——反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的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所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对象组成的类。
例如:“律师”这个概念,其外延就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从事律师职业的人。
语词中的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一般都表达普遍概念。例如:
名词

茶花、菊花……
诗人
李白、杜甫……
律师
张三、李四……
动词

形容词
勤劳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是否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1.集合概念——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如“中华民族、森林、工人阶级”等
所谓集合体是由许多同类个体有机组成的统一整体。
2.非集合概念——不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例如:“书、树、工人”等
集合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其个体不必然具有。
集合概念反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非集合概念反映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同一语词有时表达集合概念,集合有时表达非集合概念。例如:
丛书
集合概念
相对于一本本的书来说
体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非集合概念
相对于不同的丛书如语文丛书、数学丛书来说
体现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R 如何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所谓集合体是由若干同类个体有机组成的统一整体,集合体具有本质属性,其个体不必然具有。一般说来,对一个概念只要好好想一想:它作为集合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否为它的个体所具有,即可确定其是否集合概念。
例如:
中国人
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
在集合意义上使用。作为集合体的“中国人”所具有的“勤劳勇敢”这一本质属性,不一定为其分子个体所具有。如中国人中的张三就不一定是勤劳勇敢的。
中国人要遵纪守法
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要遵纪守法”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要求,遵纪守法的只能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人。
张三是中国人
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
又如:“在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与自由。”——“人民”就是集合概念。人民代表的是整体,指全体人民,他们享有广泛的民主与自由。但这不代表每个人都享有广泛的民主与自由。如囚犯就没有一定的自由。
(三)正概念与负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1.正概念(肯定概念)——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例如:“等价交换、正义战争、勇敢”等。
2.负概念(否定概念)——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在某一论域里具有否定意义的概念。如“不等价交换、非正义战争、不勇敢”等。
负概念总是相对于特定论域而言的。所谓论域,是指一个概念所相对的特定属概念的范围。
注意:负概念一般都带有否定词“非、无、不”等。但有些专有名词虽然带有否定词,却不表达负概念。如:“非洲、无锡”等。
三、概念间的关系
概念间的关系指概念外延方面的关系。
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有如下五种。概念间关系可用欧拉(Leonhard Euler   一译“欧勒”,瑞士数学家 1707~1783)图表示。欧拉图用a、b两个圆圈代表两个概念,并用a、b两个圆圈间形成的关系来表示概念外延间的不同关系。
(一)全同关系(同一关系)(示意图:圆圈a与圆圈b相重合,即a、b同在一个圆圈中)。
a概念与b概念二者的外延全部重合,则二者的关系即为全同关系,亦称同一关系。如“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事物而形成的关系。其外延虽然完全重合,而其内涵则不尽相同。若二者的外延与内涵都相同,那就不是具有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而是用不同语词表达的同一个概念了,如“玉米”与“玉蜀黍”。
(二)真包含于关系(示意图:大圆圈b包含小圆圈a)
a概念的全部外延包含于b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a概念的全部外延仅仅是b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则a概念真包含于b概念。a概念对于b概念的这种关系即真包含于关系,亦称种属关系。如长篇小说与小说。
(三)真包含关系(示意图:大圆圈a包含小圆圈b)
a概念的外延包含着b概念的外延,并且b概念的全部外延仅仅是a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则a概念就真包含b概念。a概念对于b概念的这种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亦称属种关系。如法律与刑法。
* 传统逻辑中,真包含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统称“属种关系”。其中,外延较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叫种属概念。
1种和属是拉丁文genus和species的译名。有人把genus译为种,把species译为属。按此译法是种>属;有人则相反,把species译为种,而把genus译为属,如此则属>种。在生物学中,作为术语是属>种。(《语文知识千问》P176)
(四)交叉关系(示意图:圆圈a与圆圈b部分相重合)。
a概念的外延与b概念的外延相互间仅部分相重合,则二者的关系为交叉关系。如科学家与医生。
(五)全异关系
a概念的全部外延与b概念的全部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则二者的关系为全异关系。如:动物与石头,红与白。
1.一般全异关系。如:动物与石头
2.同一邻近属概念下的种概念间的全异关系。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两种。
(1)矛盾关系(示意图:圆圈c一分为二, a、b各占一半)
a概念与b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全异,并且二者外延之和等于其邻近的属概念c的外延,则a概念与b概念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一般说来,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一个是正概念,用a表示,一个是负概念,用 - a表示;但也有的两个概念均为正概念,而彼此间是矛盾关系。如“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2)反对关系(示意图:圆圈a与圆圈b相离,并同时包含于大圆圈c之中; a+b小于c)
a概念与b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全异,并且二者外延之和小于其邻近的属概念c的外延,则a概念与b概念的关系叫反对关系。反对关系亦称对立关系。
上述全同关系、真包含于关系、真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可进一步概括出如下几种概念间关系:
(1)包含于关系与非包含于关系
包含于关系是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的关系。包括全同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
非包含于关系是一个概念的外延至少有一部分排除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之外的关系。包括真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
(2)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其外延至少有一部分相重合。包括全同关系、真包含于关系、真包含关系和交叉关系。
不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其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全异关系属于不相容关系。
四、定义
(一)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用简短的语句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内涵是概念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因此,也可以说,定义就是揭示概念所对反映的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
定义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被定义项是需要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是用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定义联项是联结被定义项与定义项的概念。例如:
被定义项
定义联项
定义项
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定义的逻辑形式为Ds就是Dp
(二)定义的方法
教材:“根据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还是说明或规定语词的意义,定义有实质定义和语词定义之分。”
@这种提法不妥。如果承认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那就不能把与“揭示概念的内涵”并举的“说明或规定语词的意义”这种方法也列为定义的方法;否则就要对定义的解释加以修改。因为从“根据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还是说明或规定语词的意义”看来,显然,定义并不限于揭示概念的内涵。
1.实质定义
实质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即揭示被定义项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的定义。其主要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方法。公式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
例如:
被定义项
定义联项
定义项
种差
邻近属概念
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国家机关
文学

语言的
艺术
商品

用来交换的
劳动产品
* 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步骤是:
第一,揭示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第二,揭示被定义项的种差;第三,构成定义项;第四,构成完整的属加种差定义
属加种差定义有如下几种形式:性质定义、发生定义、关系定义、功能定义
2.语词定义
语词定义是说明或规定语词意义的一种类似定义的方法。
(二)定义的规则
1.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之间必须是全同关系。否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定义过宽
“刑法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
定义过窄
“刑法是惩治杀人犯的法律。”
2.被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出现在定义项中。否则就犯“同语反复”或“定义循环”的逻辑错误。
3.定义项必须用清楚确切的概念。否则就犯“定义含混”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
4.定义联项不能是否定的。否则就犯“定义用否定联项”的逻辑错误。
违反后三条规则的错误一般比较容易识别。
五、划分
(一)什么是划分
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划分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同级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根据三部分组成。划分的母项:被划分的概念。划分的子项: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概念。划分的根据:作为划分标准的属性,一般在字面上不表现出来。它可以是一个属性,也可以是一个属性组。
例如:“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其中,“死亡”是划分的母项,“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是划分的子项,是否“自然死亡”就是划分的根据。
★划分和分解不同
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种概念,或把一类对象分为若干个子类。其中,任何一个子类必然具有真包含它的母类的本质属性。而分解则是把一个对象肢解成许多构成部分,其各个构成部分不具有由它们构成的整体的本质属性。例如:
划分:“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分解:“一年可以分为春、夏、秋、冬四季。”
(二)划分的方法
1根据划分子项的层次的不同,划分分为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1)一次划分——仅仅揭示某一属概念的一个层次的全部种概念的划分。
(2)连续划分——揭示某一属概念两个或两上以上层次的全部种概念的划分。
2.根据每次划分所得子项的数量不同,划分可分为二分法划分和多分法划分。
(1)二分法划分——依据对象有无某种属性或属性组,把一个属概念分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种概念的划分方法。一般都有是一个正概念,一个负概念。如:“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2)多分法划分——依据对象的某一属性或属性组,把一个属概念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种概念的划分方法。
(三)划分的规则
1.划分必须是相应相称的。这是指划分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划分母项的外延。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例如:“法律分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作为划分,这是不正确的。属“划分不全”。法律还包括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
2.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这是指子项之间不允许有相容关系。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3.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这是指在每一次划分中,只能按同一个标准进行。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
(四)分类与列举
分类与列举都是划分的特殊形式,划分是二者的基础。
1.分类——依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所作的划分。
要记住:任何分类都是划分,但不是任何划分都是分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划分的根据与分类的根据不同。
第二,划分的作用与分类的作用不同。分类可分为自然分类和辅助分类两种。自然分类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把对象分为各个类;辅助分类是根据对象某显著特征,把对象分为各个类。
自然分类:“生物分为动物、植物、微生物。”
辅助分类:“汉语字典根据偏旁部首或读音字母顺序排列。”
在分类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划分的规则。
2.列举
列举是揭示概念部分外延的逻辑方法。它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概念的部分同级的种概念揭示出来的逻辑方法。
例如:“刑事犯罪包括杀人、放火、抢劫等。”
每一次列举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列举的各个子项应当是互不相容的同级种概念。
* 一说:“分类是一种划分,列举不是划分”。
六、概念的限制与概括
概念的限制和概括是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根据是属种概念之间的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
(一)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
不同的概念其内涵有多少之分,外延有大小之别。在属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它是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根据。
所谓属种概念之间的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是指概念的内涵越少,其外延越大;概念的内涵越多,其外延越小。或者说,概念的外延越大,则其内涵越少;相反,概念的外延越小,则其内涵越多。例如:律师——女律师——青年女律师
(二)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来明确概念一种逻辑方法。由外延较大的属概念推演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限制可分为一次限制和连续限制。
对概念进行限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限制必须是由属概念推演到种概念,即由大至小。属概念—→种概念   (增大概念的内涵,缩小概念的外延)。如:律师—→女律师—→青年女律师;花—→菊花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例如:
“省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这一连续的限制是不正确的。因为限制是由属概念推演到该属概念的种概念。而以上三个概念之间不具有属种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新中国(× 前面的“中国”指的是“社会主义中国”,即“新中国”)
社会主义国家—→……—→旧中国(× “旧中国”不属“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与“旧中国”间无属种关系)
2.单独概念不能限制
概念的限制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为被限制概念的前面加上适当的修饰词。如“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就是对“法律制度”的限制。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所有概念前面加上修饰词都是限制如:“雄伟的长城”,“雄伟”就不是对长城的限制。
“鲁迅—→青年鲁迅(或少年鲁迅)按:这一被限制的概念“鲁迅”相当于“鲁迅的成长发展阶段”,是普遍概念而非单独概念,是同一语词表达不同概念。
概念的限制是由一般转向特殊,由抽象转向具体的思维过程。它的作用在于用以限定思考和议论的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特殊性。
(三)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概念的外延,由外延较小的种概念推演到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概括可分为一次概括和连续概括。减少一次内涵从而扩大一次外延称为“一次概括”;通过通过内涵由种概念到属概念之后,再继续对属概念减少内涵,概括到外延更大的属概念,直到满足实践需要为止,称为“连续概括”。
对概念进行概括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每一次概括必须是由种概念推泻以属概念。即从小到大。种概念—→属概念   (减少概念的内涵,扩大概念的外延)。如:青年女律师—→女律师—→律师; 菊花—→花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例如:
“命令—→法令—→法律” ——这一连续的概括是不正确的。因为概括是由属概念推演到该种概念的属概念。而以上三个概念之间不具有属种关系。推该属概念的种概念。
2.哲学范畴不能概括
概念的概括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为去掉起限制作用的修饰词。有时,概念的概括表现为直接转换成表达被概括概念的属概念的语词。
概念的概括是由特殊转向一般,由具体转向概括的思维过程。它的作用在于用以扩大思考和议论的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一般性质,即把具体问题提到高度原则上来认识,掌握事物的共同本质和规律。